预防接种副反应报告制度

预防接种副反应报告制度

预防接种副反应报告制度

一.应报告的预防接种副反应如下:

预防接种后,无其它原因腋温≥38.5℃;主诉临床症状超过24小时。免疫接种后24小时内发生:过敏性休克;不伴过敏性休克的过敏反应;持续性(3小时以上)哭闹;晕厥;中毒性休克综合征(TSS);癔病或群发性癔病。免疫接种后5天内发生严重局部反应:脓毒血症;注射部位脓肿(细菌性/无菌性)。

免疫接种后15天内发生 :惊厥(包括热性惊厥和癫痫发作);脑病;脑炎.脑膜炎;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 过敏性紫癜。免疫接种后3个月内发生 :急性弛缓性麻痹; 臂丛神经炎;血小板减少。卡介苗免疫接种后1-12个月发生:淋巴结炎;播散性卡介苗感染;骨炎/骨髓炎;无时间限制:任何引起死亡.住院治疗和医生或公众认为与接种有关的其它严重或罕见的健康损害。

二.建立预防接种副反应监测登记本,专人负责。

三.发生预防接种副反应后,应及时进行必要的处理,城镇应在6小时,农村应在12小时内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填写预防接种副反应报告卡。

四.如出现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组织器官损伤.群体性预防接种副反应或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事件时,报告人应在发现后2小时内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五.接种人员妥善保存与接种副反应有关的物证和接种资料,积极配合上级的调查,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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