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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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作者:ZZY 点击次数:78 发布时间:2010-4-8

【文号】黑交发[1999]375号

【法规分类】公路

【颁布单位】交通部

【颁布日期】1999-12-29

【实施日期】2000-01-01

【失效日期】

【密级】0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补充和完善施工图设计,维护设计的严肃性,规范和理顺工作程序,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依据《黑龙江省公路条例》、《黑龙江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结合目前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被列入省交通厅年度计划中的公路工程的新、改建项目的变更设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照执行。

第三条:在工程实施阶段,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的变化,设计明显不合理或存在错误之处,施工工艺的改变,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工作需要以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调整等均属本《办法》中所称的变更设计范畴。第四条:本《办法》是针对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工作职责制定的。建设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结合不同工程项目各自的特点,针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细则,但不准违背本《办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涉及国际招标工程和利用外资建设的工程,应按国际惯例规定办理变

更设计手续。

第二章

变更设计的划分改变技术标准,变更工程规模,增减建设项目,主要控制点变更;大桥以上的桥位、桥型、孔径、空等改变及重大施工方法的变化;路线连续长度在2km以上的改线;路面面层结构变更;或者建筑安装工程费变化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七条重要变更设计

路线连续长度在2一o.5km以内的改线;大桥的埋深、桥面标高、基础类型的改变;中、小桥数量的增减;中桥桥位、桥型、桥孔、净空、基础类型的改变;路基下处理的长度、深度、换填材料的变更;土场土石比例、土方运距、路基填筑材料的变化;路面基层材料、厚度、结构、长度的变化;排水工程、防护工程、交通工程、调治构造物规模和数量的变化;房建工程的规模和数量变化等;或者建筑安装工程费变化在300—100万元之内的项目。

第八条:一般变更设计路线连续长度在0.5km以下的改线、纵坡调整、半径改变;涵洞数量增减,结构、孔径、长度、埋深的改变;排水工程、防护工程、交通工程、调治构造物型式及位置变化;或者建筑安装工程费变化在100—10万元之内的项目。

第九条:其他变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局部工程数量少量的增减;个别工作内容的变化;施工工艺的改变等;或者建筑安装工程费变化在10万元以下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十条:费用调整由于国家政策上的调整和有关取费标准的改变,相应引发的工程建设费用的变化。

第三章变更设计的管理

第十一条:重大变更设计。应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直接下达或者由建设单位向工程主管部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报告,设计单位提供变更设计文件,经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若超出初步设计批准的规模、标准或由此引起工程总投资超出批准概算,须报请原初步设计审批机关重新批复后实施。

第十二条:重要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报

告,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造价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现场核查、研究、制定解决办法,形成处理意见,批复后实施。但是,对于影响工程和环境安全及工程进展的急需处理的问题(如:地质不可预见的变化造成的塌方、塌孔,圬工体结构突发质量问题等),建设单位有权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决定进行应急处理,实施变更设计措施。事后须将过程与结果及时上报给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确认。

第十三条:一般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依据各自制定的实施办法或细则,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时、妥善进行处理解决,并经项目负责人确认。但是,建设单位须将所发生的变更设计按月汇总并上报给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复查确认批复给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其他变更。在征求设计代表意见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批准、实施。第十五条:费用调整。建设单位须按照国家政策上的调整和有关取费标准改变的具体规定,报请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执行时必须有与相关部门、单位签定的补充合同或协议。

第十六条:涉及国际招标工程的项目和利用外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变更设计经批准后,需按有关国际招标的规定,补签有关合同。

第四章变更设计的要求

第十七条:凡属于改变、补充、完善原设计内容的变更设计必须经设计单位或现场设计代表同意,否则无效。属于技术措施、施工工艺等方面的变更可由建设单位同意,并应征求设计代表意见。但是,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变更设计都必须先由监理工程师签证,然后逐级上报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处理意见并履行手续,具体时间要求为:重大变更设计在15日内完成;重要变更设计在5日内完成;一般变更设计在2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工作量较大时)可酌情推迟,但应在事后及时补办。设计单位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履行手续,应对给工程带来的不利影响负责。第十九条:对未经批准部门寸比复的变更设计(特殊情况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一律不得安排、组织实施,擅自强行实施的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通报处理或按不合格工程论处,并不予计价。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按时提供变更设计文件,定期将变更设计文件汇总成册,

加盖公章后正式出版,同时,变更设计文件与原设计文件一并作为竣工资料存档。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费用进行调整时,要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取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不得借机扩大范围,在对外签定合同或协议时要严格把关,严格控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支出。

第五章:变更设计的费用处理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设计增加的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相对应的中标单价进行核定。对原设计中未包含的工程项目(主要是指新增项目或内容)按预算定额进行核定,无法核定的较小数额的变更可采取计日工的办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在变更设计中,对不提高技术标准,不扩大工程规模的项目不计取设计费。对提高技术标准,扩大工程规模的项目按新标准补计设计费,但不得重复计费。

第二十四条:变更设计所增加的费用原则上应从审定的施工图预算预备费中或招标节余中解决。不足部分可从概、预算差额中解决。

第二十五条:在不提高技术标准、不扩大工程规模的情况下,工程总投资不允许突破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按《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七章第四十条第(三)款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变更设计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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