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培训(新版)

法律法规培训(新版)
法律法规培训(新版)

行业发展研究中心

Industry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re

标准和标准化

?标准: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标准化: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和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标准的制修订、宣贯、实施及实施标准的监督管理等不断循环、持续改进和不断发展的活动,以达到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

?标准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调节标准化活动中相关方的关系。

我国的法律层级

宪法: 根本大法

法律:基本法律及专门法律

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标准化法律体系

1.标准化法

2.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3.产品质量法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侵权责任法

6.刑法(第140-150条,产品质量、食药品、医疗器械)

7.合同法

8.民法通则

9.其他涉及标准的单行法

10.其他行政法规(如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标准化法

违反标准化法的行为

1.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

2.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

3.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

4.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5.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

6.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实不符的;

7.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

8.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9.转让认证标志的;

10.认证产品的质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和质量体系达不到认证时所具备的条件,给用户或者

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11.经监督检查,发现获准认证的产品不合格,属生产企业责任的;

1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的其

他有关认证的行为;

13.标准化工作(包括从事认证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14.标准化工作(包括从事认证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

15.标准化工作(包括从事认证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收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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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违法行为

1.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技术法规(案例:三鹿奶粉、福喜

事件);

2.未获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

3.无标生产;

4.违法使用认证标志、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规定(CCC认证);

5.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

6.标准化管理部门人员失职。

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民事赔偿等)

3.行政责任(罚款、吊销执照、停业整顿、没收非

法所得等)

我国标准化管理体制

一、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二、管理层级:

1.中央层面: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2.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

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3.地方层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

4.市县层面:市县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一)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

(二)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

(三)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

(四)统一管理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经费和标准研究、标准化专项经费。

(五)管理和指导标准化科技工作及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七)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八)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

性标准化组织的工作。

(九)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负责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监督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一)管理全国标准化信息工作。

(十二)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协议)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

咨询工作。

(十三)承担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我国标准的分类

一、标准层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二、强制性:

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技术法规,具有法律强制性。

强制性标准的范围

强制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的范围:

——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通用的试验、检验的方法标准;

——互换配合的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地方标准中关于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的强制性标准。

企业标准

1.必须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编号、发布;

2.企业标准的指标不能低于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

3.企业标准自我公开声明,作为组织生产依据;

4.企业标准复审期为3年,复审结果分为确认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5.企业标准可以分为技术标准(以产品执行标准为核心)、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6.自主制定、联合制定和统一制定三种制定方式。

企业标准自我公开声明

上海市×××区企业(产品/服务)标准备案

自我声明公开备案承诺书

本企业(单位)所提交的以下企业标准:

××××××××××××××××××××

现已组织审定通过,并于××××年××月××日由我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批准发布,本标准从

××××年××月××日起正式执行。

本企业(单位)备案所提交的标准内容及其材料真实有效。该标准内容符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产业政策规

定,并达到国家、行业和地方等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自我声明公开承诺的明示要求。

本企业(单位)对其标准备案中自我声明公开承诺的指标和要求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企业产品或服务标准指标与要求项目公开表

××××××××××××

(单位盖章)

××××-××-××

附件:

企业产品或服务标准指标与要求项目公开表

本企业(单位)(全称)

所提交的企业产品(服务)标准(名称)

业已组织审定并批准发布,现自我声明公开如下指标与要求内容。

1.本(产品/服务)标准中所执行的强制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如下:。

2.本(产品/服务)标准中除上述强制性标准以外所制订的特有的量化指标及其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宣传物以及对

外服务或管理中所公开明示的其他性能指标或服务特性、管理要求等。

特有的量化指标及其公开明示的其他性能指标或服务特性、管理要求项目名称

量化指标或性能指标或服务、管理特性所对应的量值或要求

本标准中相应指标或要求引用参照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号

其他需要公开声明的相应说明

或注释

注:本表不够填写时可另附续表,并注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我国标准化体制存在的问题

1.标准缺失老化滞后,难以满足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需求。

2.标准交叉重复矛盾,不利于统一市场体系的建立。

3.标准体系不够合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4.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不完善,制约了标准化管理效能提升。

我国标准化改革

1.精简标准类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由6类整合精简为4类,分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2.整合强制性标准:逐步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3.优化推荐性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制定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重点制定本行业领域的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可制定满足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

4.鼓励团体标准: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

5.改革企业标准备案制度: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

6.国际标准化:鼓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争取承担更多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和领导职务,增强话语权,推动与主要贸易国之间的标准互认,以中国标准“走出去”带动我国产品、技术、装备、服务“走出去”。进一步放宽外资企业参与中国标准的制定。

案例分析

(一)乳制品标准的“南北之争”

卫生部发布的66项新乳品国家标准在蛋白含量和菌落总数的技术要求均落后于国际标准,标准引起了“南北之争”。

(二)思念水饺与新国标

思念水饺被检出含有金黄色葡萄球菌,不符合现行国标,但符合即将发布的新国标的技

术要求。

(三)不锈钢餐具新版国标

苏泊尔产品存在“高锰低铬”被黑龙江工商部门查处,苏泊尔称符合新版国标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作用

1.定义市场(顾客)需求:将顾客需求和诉求转化为可定量表达的技术语言

(如尺寸、重量、色牢度、机械强度、能效系数等)

2.确立量化的质量目标:通过企标描述出“符合顾客预期和要求的产品”,

从而制定量化的质量目标,并层次分解有效落实。

3.建立企业管理的基本信息源:企标承载着顾客需求,是企业管理的信息源

头,新产品的开发与产品标准的研制同步进行,将产品标准向生产的各个

环节传递,最终制造出正确的产品。

4.判定依据:只有充分反映顾客需求和市场信息的企标才能作为产品的判定

依据。

企业标准的原则

1.竞争性:体现出顾客需求甚至高于顾客预期的企标,才能生产出让顾客惊喜

的产品,从而提升企业竞争力。企标的竞争力来源于对于市场发展趋势和顾客需求的充分调研和理解,从而采用适当的策略。

2.独特性:在符合最基本质量要求的基础上,形成品质上的差异和产品的个性。

3.前导性:改变“后补性”,将产品标准的研制由末端移至前端。

4.应变性:通过系列化、组合化、模块化的标准化思维提高产品的应变性。

5.经济性:找到质量不足和质量过剩的平衡点,兼顾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标准的实施

1.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

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但一旦采用,必须严格执行;

2.产品质量认证(强制性认证“3C”标志);

3.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依照合同的约定执行。按照国际贸易惯例,除了如世界贸易

组织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有协定采用国际标准外,一般在合同中约定用我国国家标

准、进口国标准、国际标准、第三国标准,也可以采用其他技术要求,一旦产品转

内销,则必须执行我国现行标准;

4.企业技术改造、研发新产品;

5.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机构);

6.检验机构设置的规定(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机构)。

案例:GUCCI、LV的“样标门”:QB/T 1333 背提包行业标准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1.定义: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的起草和

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2.人员构成:技术委员会一般设委员二十五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

任委员一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一人。技术委员会可设单位委员,单位委员人数包括在委员总数中,但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还可设通讯成员,人数不限。分技术委员会设委员二十人左右,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应由技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3.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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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ISO/TC70内燃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

上海内燃机研究所

ISO/TC249传统中医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

ISO/TC59/SC8建筑和土木工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Buildings and Civil engineering

Works/密封胶分技术委员会Sealants

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

ISO/TC8/SC4造船和船舶技术Ships and marine

technology/

舾装与甲板机械分技术委员会

Outfitting and deck machinery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704研究所

ISO/TC133服装尺寸系列和代号委员会Sizing

systems and designations for

clothes

"上海市服装研究所国家服装质量监

督检验中心"

IEC/TC7架空输电导线技术委员会

Overhead electrical conductors

上海电缆研究所

上海市地方标准

1.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规范技术要求

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2.强制性地方标准范围限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

态和环境,防止欺诈行为。

知名企业的标准化策略

(一)知名企业的内部标准远高于现行公开标准。

(二)标准的“大小通吃”的市场导向作用

企业通过自主创新,使自己的产品规格成为业界标准,进而获取超额利润。微软、苹果公司的标准化策略

(三)如何理解“一流的企业卖标准”(企业联盟标准的产权私有性)

1.标准与专利池相结合(6C联盟与EVD标准、蓝光标准之争)

2.标准先行,抢占市场(WIFI标准)

企业法律知识培训课件知识讲解

企业法律知识培训课件 企业法律知识培训课件内容大家了解吗?以下是小编分享的企业法律知识培训课件内容,请参考! 1、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产权关系明了,企业自身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所投资金而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现代企业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以其全部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 现代企业按市场要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政府不直接干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优胜劣汰原则。 2、什么是公司?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 一般而言,公司具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具有独立的主任性资格,具有法律主体所要求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依法人内部组织基础的不同,可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公司属于社团法人。 三、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公司的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非营利性法人组织的重要特征。 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划分以下五类:一是无限公司。 所有股东不论其出资额多少,对公司债务均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二是有限责任公司。 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是两合公司。 由无限责任公司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四是股 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五是股份两合公司。 由无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这是一种基本的划分。 此外,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根据公司法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 公司和子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 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等等 3、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几种类型的公司?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教学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 训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 一、生产知识培训内容——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基本体系 二、1、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我50多年来制定的颁布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有280项。 ①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②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能力; ③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则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及时予以处理。 三、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内容——安全管理基础 1、安全术语 (1)安全生产: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2)本质安全: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 (3)安全管理:是为了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使劳动者安全顺利地进行生产所采取的一系列法制措施。 (4)事故: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5)事故隐患:引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缺陷。 (6)不安全行为:职工在职业活动中,违反劳动纪律,操作程序和方法等具有危险性的做法。

(7)违章指挥:强迫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8)违章操作:员工不遵守规章制度,冒险进行操作的行为。 (9)四不放过的原则:是指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受到处罚不放过、他人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10)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1)三级安全教育: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 (12)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帮助别人不受伤害。 (13)三懂四会:懂生产原理,懂工艺流程、懂设备构造;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和处理事故,会正确使用消除器材和防护器材 (14)职业安全:是指人们进行生产过程中没有人员伤亡、职业病、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发生的状态,是一种带有特定含义和范畴的“安全”。 (15)危险:是指可以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的现存或潜在的状态。 (16)危险化学品:是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17)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危险源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作业环境缺陷、管理缺陷。 2、安全色及安全标志

法律法规培训资料2016

法律和法规培训资料 一、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1、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2、开办药品经营企业: (1)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2)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3、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4、特殊管理的药品: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5、进口药品: 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注册。国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澳门和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后,方可进口。 6、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围的。

医院新员工岗前培训法律法规考试试题

医院新员工岗前培训法律法规考试试题 姓名:科室:成绩: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50分) 1、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中对非卫生技术人员 ( ) A.可以使用 B.尽量不用 C.不得使用 D.在次要的科室可以使用 E.节假日可以少量使用 2、《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可报上一级政府决定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下列措施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B.停工、停业、停课 C.封闭被传染病病原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D.限制或不允许离开自家家门 E.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3、下列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定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的是 ( ) A.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 B.对婚前卫生咨询有异议的 C.对孕产期保健服务有异议的 D.对医学指导意见有异议的 E.对新生儿护理有异议的 4、某县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师胡某,违反母婴保健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而且情节严重。该县卫生局应依法给予胡某的处理是 ( ) A.罚款 B.警告 C.取消执业资格 D.降职降薪 E.中止执业活动两年以上 5、医疗机构施行特殊治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 ( ) A.病房负责人同意后实施 B.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实施 C.科室全体医师讨论通过后实施 D.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批准后实施 E.上级医师同意后实施 6、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包括( ) A.麻醉药品 B.第一类精神药品 C.进口药品 D.医疗用毒性药 E.第二类精神药品 7、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要求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以下项目悬挂于明显处,除了( ) A.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B.诊疗医生 C.诊疗科目 D.收费标准 E.诊疗时间 8、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 ) A.只做是否死亡的诊断 B.只做死亡原因的诊断 C.可同时做是否死亡和死亡原因的诊断 D.既不能做是否死亡的诊断也不能做死亡原因的诊断 E.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2016年教育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平庄中学校本培训 ——教育法律法规 培训学时:1—4学时 培训时间:2016年12月9日08:00——12:00 培训形式:集中培训参加人员:全体教师 培训内容:教育法的渊源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一、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二、教育性质与方针 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二)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三)教育公益性原则(四)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五)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六)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七)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八)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九)推广普通话原则(十)奖励突出贡献原则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五、教育基本制度 (一)学校教育制度 我国现行学制分学前教育、初中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

(二)义务教育制度(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四)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五)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我国的学业证书制度包括两大类: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 (六)扫除文盲教育制度(七)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构成要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以上四项基本条件,缺一不可。 (二)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七、教育者与受教育者 (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1、受教育者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4)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 受教育者还依法享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2、受教育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养成良好品德的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 培训时间: 培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文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保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

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自主进行教育管理工作定,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教育法_义务教育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 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公司企业员工法律知识讲座

“企业销售管理与相关法律知识讲座” 综观当前国内外日益蔓延之金融风暴,它将会给企业带来毁灭性打击,也将会给企业带来新的机遇,与此同时,企业必须改变策略,予以应对和把握。为此,本律师事务所根据历年处理经济案件的经验总结,并结合国际处理经济危机之先进经验,将持续举办讲座,目的是为企业减少公司坏账率,确保利润不被欠债吞噬,避免和减少债务危机,从而导致企业破产之危险。我们相信,本讲座的实施,对以重庆为中心的西部经济的稳定提升必将起到规范作用,从而作出律师对社会经济发展应有的贡献。讲座内容如下:, ★企业信贷管理 ●企业信贷管理的概念● 客户资料的收集方法 ●放账额的确定● 客户的跟进制度 ★债权的保护 ●客户与债权的分类●信用与债的实质关系 ●保护债权方法和要素●客户迟延支付理由及危险信号 ●最有效的追债时间●如何处理欠债和追债技巧 ★企业销售过程的相关法律知识 ●经济实体的分类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适用合同法应注 意的法律问题 ●诉讼程序及执行程序的重要问题●保护债权的法律知识

课程适合:企业管理人员,销售人员,财会人员 公司企业员工法律知识讲座 作为公司企业员工,首先要学习产业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有助于正确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力;其次要学习物权法、合同法,有助于签好合同、规避风险;再次要学习产品质量法、消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增强诚信观念;最后要学习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有助于打造自主品牌、提高产品竞争力。 一、产业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 (一)产业职业道德 1、第一产业(农、林、牧、副、渔)职业道德:(1)热爱劳动,讲求实效;(2)勇于改革,振兴农业;(3)团结互助,共同富裕;(4)移风易俗,树文明新风。 2、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职业道德:(1)质量第一,用户至上;(2)钻研科技,精通业务;(3)遵守劳动纪律,听从生产指挥。 3、第三产业(服务业)职业道德:(1)树立服务意识;(2)提高效率;(3)讲求信誉;(4)文明礼貌。 (二)劳动合同法 1、劳动合同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2

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授权性规定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禁止性规定 1、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4、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保护性规定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培训时间: 培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文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保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

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自主进行教育管理工作定,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教育法_义务教育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 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教育教学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培训内容

教育教学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内容 教育教学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是教师教学基本功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教师依法执教的重要依据,与义务教育相关的内容罗列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安全教育培训法律依据

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法律依据 (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资格证书由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证书由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每3年复审1次。

法律法规培训教材

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章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教育培训公司合伙人的法律机制

教育培训公司合伙人的 法律机制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教育培训公司合伙人的法律机制 演讲人:高帅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校长运营圈法律顾问)

一、法律机制的定位 我参加过很多创业公司的融资以及创业公司的设立,很多公司稳步发展壮大,背后最主要的原因是这家公司的领袖具有超凡领导力、会做人、会做事,同时会运用法律机制从一开始就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

但并不是说有了法律机制后我们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虽然我是律师,但也必须向大家说明,法律不是万能的,而且一旦发生纠纷,法律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等都是很高的。同时,在现有环境下,无论依据、证据等多么充分,判决结果也是非常难预测的。 所以,法律机制是公司成功的基石,并不是公司成功的全部保障。 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创业公司而言,我们使用法律工具的成本也并不低,作为律师我也提示各位校长应当运用法律机制,解决公司中的核心问题,而不是滥用。比如,现在机构要签一个300元的合同,就完全没必要找律师看了。

那么,中小企业、创业公司有哪些问题应当是寻求律师或是法律专业人士援助的呢? 主要分成以下六项,如上图所示。 1、公司设立和股东投资 比如股东怎么介入公司股东和公司的关系、股东之间的关系等等,后面我将重点讲解。

2、公司治理 实际上公司治理,我们理解为公司管理。 3、业务合规性 教育培训行业很多方面的合法合规都处于灰色地带。甚至有些公司就是在非法违规经营。这种情况不出事则已,一旦出事,后果和风险是非常巨大的。所以,大家在开拓业务以及在日常经营上要特别注意这个问题。 4、争议解决 机构一旦发生纠纷就需要向律师寻求帮助。 5、日常法务 教育培训公司的日常法务主要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人力资源管理。 机构跟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怎么处理和员工间的争议和纠纷。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培训资料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精品文档 【高频考点提要】 1.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概念; 2.教育活动中教育权利和义务。 【高频考点速记】 教育法律法规概念 (一)教育法律 从广义的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概念可泛指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从狭义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就是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本书的教育法律概念就是指狭义上的教育法律,即: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二)教育法规 从广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是指关于教育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并由其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狭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概念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之外,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本书所采用的教育法规概念,是根据我国宪法所区分的,由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教育法规,同时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教育法规范围内。 (三)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政策的一个分支,是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所确定的关于教育工作的策略、方针和行动准则。在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中,教育政策是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后,党制定的重要教育政策有《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党和国家制定的重要政策有《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 法制条件下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一)教育关系 教育关系,是指在人们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完成一定的教育任务通过交往而形成的关系。教育是一种社会现象。教育活动中人们的交往便构成了教育关系。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教育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如:教与学的关系,学校教师与家庭、社会的关系等。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教育任务的完成,关系到人们在教育活动中的利益。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教育任务的完成要在教育关系中实现,那么在教育活动中人们结成怎样的关系,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法制教育培训制度

店子小学 法制教育培训制度 为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中学生的法制教育,切实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和良好品行,有效地减少和预防小学生违法和犯罪,实现学校对学生的培养目标。我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完善学校的法制教育的学法培训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教兴国,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与道德纪律教育相结合,坚持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不断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努力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的合格人才奠定基础。 二、对象及内容 1.学校法制教育的对象为全校学生,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家长。 2.教育的内容为法制教育教材,《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生守则》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各种法律法规,还包括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如《交通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知识。 3.法制教育要着重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教育,增强学生的国家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守法用法意识,学会明辨是非能力,提高自我约束与保护能力。 三、培训目标 通过政治课、班会课、学科渗透等工作,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法制观念和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真正地提高学生分辨是非和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能力,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保持学生的犯罪率为零指标,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四、具体工作 1.在班会课中,加强法制、纪律、行为习惯教育,开展《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习教育,开展校纪、校规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教育。各班可以通过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教育活动。

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培训内容资料讲解

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全体教师: 为了更好熟悉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普通话水平达标,汉字应用规范、书写优美,具有一定的朗诵水平和书法鉴赏能力,熟练掌握相关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打造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的示范标杆,培养学生的“一种能力两种意 识”。“一种能力”即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两种意 识”即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和自觉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意识。 二、培训对象 全体教师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2018年9月 三年级教室 XXX小学 2018年

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培训内容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大力推进我校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我校教师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培训内容。 一、指导思想 通过有计划的培养提高活动,进一步提高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在全校教师学生中的认知度,增强全校师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让普通话和规范字成为教师教学的基本用语用字,实现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推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工作目标 通过培训,使普通话不仅成为我校的教学语言,即师生在教学和学习活动中普遍使用普通话,更成为校园语言,即师生员工在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校园公共场合用字规范率100%,教师的板书、备课等书写规范,不出现异体字、错别字。 三、主要工作及措施 (一)健全机构,完善制度管理。 1.建立学校语言文字领导小组及管理网络,加强领导。 2.加紧制度建设,坚持制度管理。如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晋级、评先制度,“推普周”开展系列活动的制度,校内规范用字制度,师生课堂用语督查制度,学生课余用语督查制度等。力争通过制度化管理,将语言文字工作

法律法规及其基本学习知识资料

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 (一)名词解释 1、治安管理主要是:必须通过现行的科学技术手段与管理手段,依靠各种先进设备与工具,防止和终止任何危及或影响物业管理辖区内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与身心健康的行为与因素,比如电线短路、煤气泄漏、电梯关人、水管破裂、火警、偷盗、滋扰以及噪声等、还有如自然灾害、人为事故、流氓活动以及各种破坏活动的预防与阻止,确保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人身不受伤害,财务不受损失,工作、生活秩序正常。 2、正当防卫的定义: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必要损害的行为。 3、正当防卫的条件: 1)、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3)、防卫的目的必须正当; 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为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者的侵害行为,又不造成应有的损害。) 4、防卫过当的定义: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5、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应当负法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6、紧急避险: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 7、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当适当的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规定: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可见,

教育培训机构法律风险要点汇编

培训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尤其应当注意防范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一、员工聘用风险 新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刻以严格的义务,对劳动者加强了保护。围绕着聘用合同的签订、解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社会保险的缴纳等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新出现的纠纷层出不穷。新法对劳动者个人维权更加有利。对此,用人单位应当防范于未然,依法聘用、管理、处分、解聘员工,注重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完善员工合同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1、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署。 2、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的完善。 3、 4、 二、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有效性风险 规章可以弥补合同的不足,对员工的义务、职责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依法制定、公布且内容不违法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具有约束力。规章可以成为很好的劳动管理手段。关键在于,培训学校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制定出一套内容合法、程序正当、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单位利益的规章制度,并按照法定程序公布、适用。 三、知识产权风险 主要有两类。一是著作权风险。培训学校翻印教材、不当使用他人的课件,都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员工在工作中完成的教案、作品、课件等智力成果,其著作权的归属、使用方式都需要事先做出明确的约定,否则事后极易形成纠纷。二是商标权风险。培训学校应当通过合法的形式获得商标、标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完善权利保护制度。

四、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风险 培训学校的学生,既有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也有未成年人。学校的安全职责、对伤害事故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异于普通中小学校。因学校未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导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校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须了解安全职责的准确含义,平时应妥善地履行相关义务,一旦发生意外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并根据学校过错的有无、大小采取不同的应对之策,既照顾学生的利益,也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教育服务质量风险 承诺的师资无法到位,学生考试、考核成绩未达到约定的标准,结业后无法获取相关证书,都有可能引发学员对学校的不满乃至问责。培训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各种承诺、约定。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做可能遭致学生指控的虚假宣传、不实承诺,入学协议中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要明确具体、详略得当。在管理、处分学生的过程中,学校尤其要注意程序的合法性及证据的充分性,防止学生反诉学校违约。 六、退费风险 在学生缴费入学后,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学生可能选择在中途退出学习。学校是否应退还或部分退还已收的学费?能否不予退费?准确地把握现有的法律、政策规定,完善收退费制度,公平、公正地确定合约条款,可以有效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就业承诺风险 部分培训为了招揽生源,往往在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入学协议中规定学校可为学生推荐就业或保证就业。一旦日后有了出入,哪怕是由于学生的个人原因导致,学校也将面临剪不断、理还乱的烦恼。客观、准确、合法地对学生就业问题做出表述,才是学校生存的“王道”。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容 培训时间: 培训人: 《中华人民国教师法》全文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保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围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自主进行教育管理工作定,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务 教育法_义务教育法全文《中华人民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 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务教育法》明确了我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公益性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农村而言,从2006年到2007年全部免除学费、杂费; 对城市而言,从2008年秋季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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