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案例

公示催告案例
公示催告案例

案情A公司从B纺织厂购进一批羊毛衫。为支付货款,A向B厂开具了10万元货款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C银行,付款期限为出票后15天。B厂经销员拿到汇票后,声称不慎于第3日遗失。B厂随即向C银行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第2天即受理,并通知了付款人停止支付。第3天发出公告,限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人民法院申报,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后来D 持汇票到人民法院申报,并声称汇票是用6万元从经销员手里买的。人民法院接到申报后,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B厂和C银行。于是,B厂向人民法院起诉。

评析

1.汇票遗失后,B厂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是正确的。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本案中,B厂所持有的汇票属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因汇票遗失,B厂可以向C银行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区法院的公示催告程序合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受理的当天就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并在第三天发布了限利害关系人三个月内申报的公

告,其程序和步骤是合法正确的。

3.D持汇票向法院申报后,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B厂向法院起诉都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在本案中,D是持票人,票据被宣告无效与否直接涉及其权利,其有权申报。法院接到D的申报后,由于票据纠纷难以在催告程序中解决,所以依法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但是,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并不等于票据纠纷就不解决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也有类似规定。因此,B厂在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向人民法院

起诉是合法正确的。

公示催告程序,是1991年4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种程序,它是为了解决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而引起的票据权利主体不明问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该票据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本案申请人是本案涉及的银行承兑汇票被盗前的最后持有人。

公示催告,目的在于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时期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申报权利,并且依规定期间内有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有人申报的,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另行起诉,依普通程序解决票据权利的归属。

无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就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申请人取得向支付人请求履行支付义务的权利。

案例:1994年5月10日,A市“银利”公司业务经理王某乘车时不慎将包丢失,内有一张本公司的可以背书转让的汇票,票面金额为10万元,付款人为B市工商银行。王某遂到公司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报案。人民法院审查后,当即决定受理。5月12日,人民法院通知B市工商银行停止支付。5月15日,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期3个月。8月20日,个体户张某向该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称其于6月10日经刘某背书转让得到了该汇票,并且出示了该汇票。人民法院称申报期已过,驳回了张某的申报。人民法院由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了该案,并于9月3日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银利”公司经理王某凭判决向B市工商银行要求付款,B市银行工商银行称“银利”公司没有汇票,无权请求付款,拒绝支付。

问题:1、本案有哪些程序上的错误?

2、张某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评析:这是一起适用公告催示程序的民事案件。涉及到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几个法律问题,《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对此作了规定。

1、本案中程序上的错误主要有:

⑴《民事诉讼法》第193 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所以本案中,王某应向付款地基层人民法院,即B市工商银行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而不应向“银利”公司所在地,即A市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⑵《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本案中,人民法院5月10日决定受理案件,2日后才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5日后才发布公告,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⑶《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3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本案中,张某申报权利时虽已过了申报期限,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所以,人民法院不应因张某在申报期满后申报而驳回其申报。不过《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张某是在公示催告期间取得该票据,其权利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人民法院仍应裁定驳回请求。

⑷《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34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所以,本案中,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关判决宣告汇票无效的做法是错误的。

非讼程序有哪些规定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c09796616.html, 非讼程序有哪些规定 非讼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个很陌生的词,非讼案件是说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和权利有无的案件。那么非讼程序有哪些规定呢?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非讼程序是一个法律词汇,是指解决民事非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我国立法上有关非讼程序的共同规则: (1)审判组织的特别性。除了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之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终结非讼程序。 (3)审限较短。适用非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一般较短,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则由本院院长批准。)

(4)实行一审终审。 (5)非讼判决不具有既判力(实质确定力)。即:非讼判决确定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不能按照再审程序对该判决提起再审,但是原申请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重新申请,请求法院依照非讼程序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讼与非讼 与诉讼程序在具体的原则和制度上的差异: (2)诉讼程序实行辩论主义,而非讼程序则采职权探知主义; (3)诉讼程序实行公开主义,而非讼程序则以秘密审理为原则; (4)诉讼程序实行言辞主义,而非讼程序贯彻书面主义原则; (5)诉讼程序以直接主义为原则,而非讼程序兼采间接审理主义; (6)诉讼程序实行当事人进行主义,而非讼程序则实行职权进行主义;

(7)在证明标准上,诉讼程序是严格证明标准,而非讼程序则承认自由的证明。 (8)诉讼程序以当事人双方审理为原则,而非讼程序则以一方当事人审理为原则。 此外,在裁判的形式和效力以及审级制度上,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都存有较大差异。 总之诉讼案件希望通过诉讼程序达成正确而慎重的裁判;而非讼事件则以快速简便和经济为主要价值目标。因此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较,其最大的区别是前者较后者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审理程序更简洁,审理期限相对较短。 适用范围 非讼程序的的使用范围是: 狭义的非讼程序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法第15章规定的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以及2017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的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篇执行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受理问题的批复》 6、《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12、《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16、《关于环保部门就环境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有关问题的函》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9、《规范法院执行和国土房管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20、《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初级会计师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押题试卷(二)

初级会计师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押题试卷(二) 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基本存款账户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B.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均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C.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D.企业法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 B.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C.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D.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

人民法院起诉 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商业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 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 4、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B.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C.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D.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不必审查背书连续 5、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中,属于伪造票据的是()。 A.假冒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 B.涂改票据号码 C.对票据金额进行挖补篡改 D.修改票据密押

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特征

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特征 核心内容:公示催告程序是特别程序,与通常的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一些特点。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与起诉的要求和内容不同。 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两类情况: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3、审判程序简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示催告案件,有两个阶段,即公示催告阶段和作出除权判决阶段;就审理方式而言,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所以,公示催告程序比之于通常诉讼程序,是一种略式审判程序。 4、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通常的诉讼案件必须具有相互争议的两方当事人存在,起诉才有可能成立。而公示催告案件在申请之时,相对人必须处于不明确状态。如果在申请公示催告之时,申请人已有明确的争议对象,其申请就不能成立,有关利害关系人应提起票据诉讼。在公示催告过程中,出现向法院申报权利的相对利害关系人时,公示催告程序即应终结。 5、结案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结案方式有两种,即判决和裁定。但其判决或裁定与通常诉讼程序用以结案的判决或裁定作出的前提和要求不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除权判决必须以申请人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为前提。除权判决作出后,应当公告。以裁定方式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况: (1)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2)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3)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6、实行一审终审。通常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公示催告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对公示催告案件无论用判决的方式结案,还是用裁定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均不得对

民事执行程序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测冲刺卷及答案10含答案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测冲刺卷及答案10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王某在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曹某时,未将曹某的姓名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曹某发现后将自己的姓名填入被背书人栏内。下列关于曹某填入自己姓名的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王某追认后有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该题针对“票据行为-背书”知识点进行考核】 2、出纳A在10月20日填写支票的出票日期,下列填写正确的是( )。 A、零拾月零贰拾日 B、零壹拾月贰拾日 C、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D、拾月零贰拾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该题针对“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知识点进行考核】 3、根据《票据法》规定,不属于本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是( )。 A、表明“本票”的字样 B、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C、确定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 D、出票人签章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本票是自付票据,所以,应该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而非委托。 【该题针对“银行本票的出票”知识点进行考核】 4、下列有关票据特征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第二条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立案机构立案后,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执行案件,应当予以立案,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 人民法院不得有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之外的执行 案件。 任何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立案即进入执行程序。 第四条立案机构在审查立案时,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执行案件的类型代字和案件编号,不得违反本意见创设案件类型代字。 第五条执行实施类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但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保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恢复执行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恢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第六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民事诉讼法期末含答案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 《民事诉讼法》课程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2013年2月甲和乙签订买卖钢材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在一个星期之内交钢材给乙,乙在甲交付钢材三日内支付2000块钱给甲,甲依约完成交付,乙仅支付1000块给甲,甲几次三番找乙要钱,乙置之不理,甲无奈于4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剩余10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是钢材 B.本案的诉讼请求是欠款合同法律关系 C.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D.本案是变更之诉 2.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中国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违背了处分原则 C.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D.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 3.关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说法正确的是:(A) A.人民检察院仅有权对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B.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C.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 D.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仅限于事后的抗诉方式 4.韩明和韩亮兄弟二人,住在前后院,韩明想在屋后建牲畜间,韩亮认为,自己出门就看见牲畜,会影响到自己的风水,并且会有难闻的气味。其与韩明商量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韩明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该诉讼是形成之诉 B.该诉讼是给付之诉 C.该诉讼是确认之诉 D.该诉讼是变更之诉 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协议管辖不正确的是:(A) A.协议管辖适用于财产权益纠纷 B.协议管辖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C.协议管辖只能选择法律规定的与合同关系密切的五个联系地 D.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M县法院依法受理甲乙的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需要送达法律文书,关于法律文书的送达,法院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A) A.甲出差不在家,法院将开庭通知书直接交给甲的妻子 B.经乙同意,法院将判决书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乙 C.甲不服判决,拒绝接受判决书,送达人将判决书放在甲家中,采用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D.乙下落不明,法院发出60日的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 7.刘老汉一生没有儿女,为了老有所依,在自己50岁时从福利院抱养了一名男童取名刘小小。待刘小小成家后,开始嫌弃生活不能自理的刘老汉。刘老汉不得已向W县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刘小小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刘小小赔偿自己辛苦费20万元。W县法院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大连理工大学,116000) 摘要: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其解决民事争议可以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阶段。虽然在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中都把民事诉讼审判阶段作为重点,但是执行程序对于保证解决民事争议,保证当事人民事权益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执行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加大了执行力度,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为执行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提供了更充分的救济途径,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预见,此次修改必将对执行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修改 一、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点 ( 一)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概念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以实现债权债务为目的,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进行民事执行活动的程序。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性手段, 强制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诉讼活,目的是使诉讼审判程序中已经确定的民事权利及其内容在事实上得到实现。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并非诉讼的必然程序,而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时才启动的一种强制性程序,这种程序是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和基础, 是民事审判的后续和保障。 ( 二)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征 第一,障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强制权,行使民事执行权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包括仲裁机关、部分行政机关)解决的民事案件的执行权均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第二,执行程序是与强制性措施合为一体的法定程序。民事执行以其明显的强制性为主要特征,它表现在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迫使执行义务人履行义务,使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第三,执行是以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执行工作,根据的是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的主要依据。第四,执行一般是以当事人申请为主要依据的有偿程序。申请执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在一般情况下, 当事人不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不应自动启动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当事人就应交缴一定的执行费用,所以是一种有偿的程序。 二、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判决执行难的原因

经济法基础题库3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票据特征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票据必须由持有人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后才取得票据权利 B、票据上体现的权利性质是财产权而不是其他权利 C、票据上的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 不得作为根据 D、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通过作成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2、甲在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时,未将乙的姓名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乙发现后将自己的姓名填入被背书人栏内。下列关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甲追认后有效 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汇票到期日前,下列属于持票人不能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情形是()。 A、汇票被拒绝承兑 B、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停业 C、付款人逃匿 D、背书人被宣告破产 4、2014年3月1日,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化肥,双方协商采取托收承付验货付款方式办理货款结算。3月4日,运输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提货单。乙公司在承付期内未向其开户银行表示拒绝付款。已知3月7日、8日、14日和15日为法定休假日。则乙公司开户银行向甲公司划拨货款的日期为()。 A、3月6日 B、3月9日 C、3月13日 D、3月16日 5、根据《票据法》规定,不属于本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是()。 A、表明“本票”的字样 B、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C、确定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 D、出票人签章 6、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银行卡分类中,以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划分的是()。 A、人民币卡与外币卡 B、单位卡与个人卡 C、信用卡与借记卡 D、磁条卡与芯片卡 7、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资金属于()。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说 第二节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说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征 (一)程序的非讼性 1、公示催告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而只是确认一定的法律事实,并由权利人根据确认的事实主张权利。 2、公示催告程序没有双方当事人,只有申请人一方。 3、公示催告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且不适用再审程序。 (二)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1、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股票、提单 (三)程序制度的独特性 1、公示催告程序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构成。 2、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均由申请人申请启动。 3、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可以由两个不同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可以是独任制;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组成合议庭 4、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适用书面审查和公告的方式进行审理。 第三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一、公示催告的申请 (一)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 申请人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又称失票人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必须属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三)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事由只能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四)案件管辖 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申请公示催告的方式 申请公示催告应当采取书面方式 二、对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与受理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通知受理,并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最新整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依据及格式范文.docx

最新整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依据及格式 格式及依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号: 请求事项: 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号: ],由于被申请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申请人再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 ( 3月19日法发[ ]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xxx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xxx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法院:

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展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已执结了一大批积案,清积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认识不到位,清积力度不大,执结率不高;有的地方理解慎用强制措施有误区,不敢依法执行,不敢碰硬,导致债权人权益无法实现;有的地方结案标准存在偏差,存在不当中止、不当终结等问题;有的地方基础数据不准确,存在瞒报、漏报甚至弄虚作假的现象;有的地方案件卷宗质量不高,内容缺损。为实现这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总体目标,现就进一步规范清理执行积案的结案标准通知如下: 一、坚决依法执结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切实提高执行到位率。 1、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除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生活用品、生活费用或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外,均为可供执行的财产。 2、执行法院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相应的执行措施,并依法采取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直接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4、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其他法院或者其他执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或该财产上存有权属争议或其他优先权正在审理或审查之中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5、因协助执行周期或财产变现周期较长、无法在清理积案活动期间执行完毕的案件,执行法院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尽快依法执结;在执结之前,不得作结案处理。 6、因涉及稳定、信访等因素在清理积案活动期间不宜强制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应报请当地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在执结之前,不得作结案处理。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 其特点是: 1.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 2.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除权 判决依催告申请人再次申请做出,法院不得自行作出; 3.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范围: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项。我国目前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支票、汇票、本票三种,另外《公司法》还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 2.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申请条件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

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申报权利的程序是: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利害关系人在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向法院出示票据,法院即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如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确权。 【除权判决】除权判决,即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

初级会计师考试试题:经济法基础多选题第四套含答案

初级会计师考试试题:经济法基础多选题第四套含答案 1、下列关于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纳税人进口货物,应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B、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C、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D、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有()。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存款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拍卖所扣押的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D、扣押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选项AD属于税收保全措施。 3、下列各项中,属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有()。 A、试用期 B、培训

C、保守秘密 D、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除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4、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税款征收方式的有()。 A、委托代交 B、查定征收 C、查验征收 D、定期定额征收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税款征收的方式包括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5、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B、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计征个人所得税 C、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不可以依法继承 D、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正确答案】AD

公示催告程序的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

公示催告程序的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 [序论]公示催告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非诉讼程序,它不同于一般的审判程序,也不同于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 特别程序和简易程序。我国法律之所以设立公示催告程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票据丧失后的法律关系,保护票据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票据的正常有序的流转。票据,做为新生事物,进入我国的经济生活较晚。从50年代开始,与当时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国家限制和取消商业信用,禁止使用汇票和本票,限制支票的使用范围,在经济活动中主要靠托收承付等非票据化的形式来“一统江山”。伴随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当时的银行结算体制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初步确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和信用卡“三票一卡”为主体的结算体制,各种票据才逐步走进了企业和老百姓的工作和生活当中。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诉至人民法院的各种票据纠纷案件亦大量出现,其中不乏一些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发生。笔者感到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关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尚有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为保证公示催告程序不被滥用,还公示催告制度的科学性,切实维护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笔者试以此文对有关公示催告的几个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有关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概述。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持有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即发生公示催告事项失权后果的非诉讼特殊程序。 所谓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第三人于一定期日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凭证,比如提单、仓单、保险单等。狭义的票据,是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可以转让、流通的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背书转让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上签名,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票据的特点在其流通,而流通的基础又在于票据可以转让。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所谓不明利害关系人,是指利害关系人有与没有不明,或者说不确定,而不是指利害关系人仅仅是住所不明。如果仅仅是住所不明,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公告送达后进行诉讼,而不应是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公示催告)

【法释…2015?5号】新民诉法解释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 八项新规定 201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紧随其后,2015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552条6万余字,是最高法院迄今条文最长内容最丰富司法解释。对照新旧民诉法及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相关法条,【法释…2015?5号】针对“公示催告程序”进行了八项新规定: 一、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时,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的相关证据材料首次予以明确。同时明确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之前,有两个前置程序:一是失票人应首先向银行申请挂失,取得《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二是失票人应首先向侦查机关报案,取得《报案证明》。 旧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决定是否受理的证据材料没有明确规定,仅仅泛泛的规定:“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后,对于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决定是否受理时应审查的相关证据材料首次加以明确,应该审查的证据材料如下: (一)、票据存根;

(二)、丧失票据的复印件; (三)、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 (四)、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 (五)、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 (六)、报案证明等证据 二、人民法院受理,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后,公告的内容增加了两项;并首次对于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权利凭证,公告内容首次予以明确。 (一)、【法释…2015?5号】新司法解释,对于丧失票据后,人民法院公告的内容在原来的基础上加入了两项:票据的号码、付款期限等事项 (二)、旧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除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之外,其他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应公告的内容没有任何规定;【法释…2015?5号】新司法解释对于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凭证首次予以规定,即公告内容包含:权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义务人、行权日期等事项; 三、《公告》文书在人民法院公告栏以及证劵交易所粘贴的时间首次予以明确。 旧的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法院向报刊及其宣传媒体上刊登公告后,何时在人民法院公告栏以及证劵交易所张贴《公告》的时间并没有规定。 【法释…2015?5号】新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法院向报刊及其

浅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利弊

调研文章 浅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利弊 内邱法院执行局付风海 所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法院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对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等情形的案件,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依职权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将案件退出执行程序,并将案件作结案处理的一种结案方式。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情形 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经过穷尽执行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有无财产可供执行证明和申请执行人的笔录或书面申请)。

(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有中止裁定和查询无财产的证明) (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有查封裁定及清单、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管理以及无法交付的证明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明) (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6)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应有和解协议或和解笔录)。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资金的。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浅谈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浅谈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论文关键词:公示催告适用范围票据法 论文摘要: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各国规定不一,而且历史上也经过了由宽到窄的演变过程。从各国法律的规定来看,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为宽泛,共有四种:一是死亡宣告的公示催告,原来还有失踪人的公示催告,1951年1月15日《失踪法》宣布取消。二是排除土地所有人的公示催告。三是排除各种债权人的公示催告。四是宣告证券无效的公示催告。此外,在《关于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的法律》中还规定有公示催告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一、依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所谓票据,是指发票人(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有价证券。依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被

盗、遗失或灭失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标间地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又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根据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银行汇票中,出票人与付款人都签发该汇票的银行,出票银行一般委托“代理付款人”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商业汇票则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与银行汇票不同,商业汇票必须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即为承兑人。商业汇票的使用主体也有限制,即只有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潜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这是本票与汇票、支票的重要不同之处。根据出票人的身份不同,本票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银行本票是指银行签发的本票,商业本票是指银行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签发的本票。我票据法所规定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而不承认商业本票。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微波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4章 执行程序分论【圣才出品】

第24章 执行程序分论 2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执行措施的概念 各类执行措施概述 执行措施的种类 对金钱债权执行的概念 对金钱的执行措施 对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非金钱财产的执行 对特殊非金钱财产的执行措施 对交付物的执行 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行为的执行 法院搜查 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交付迟延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保障性执行措施 继续履行 财产报告 限制出境 征信系统记录 媒体曝光 执行程序分论 【重点难点归纳】 一、各类执行措施概述 1.执行措施的概念 民事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债务人实现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义务的各种方 法和手段。采取执行措施的行为,被称为执行行为。 通常认为执行措施具有以下特点: (1)执行措施具有强制性。执行措施的强制性是以国家公权力为基础的,是促使义

(2)执行措施具有法定性。不仅各种具体执行措施要有法律明确的规定,而且法院在采取具体的执行措施时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3)执行措施具有多样性。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权利种类不同、执行对象不同,所需要采取的执行措施也不同。执行措施的多样性能够保障执行措施与所要实现的权利相适应。 2.执行措施的种类 (1)根据执行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可以分为对财产的执行措施和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2)根据执行行为能否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内容,可以分为直接执行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代执行措施。 直接执行措施,是指能够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的执行措施。 间接执行措施,是指虽然不能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但能够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执行措施。 代执行措施,是指法院所采取的能够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但又不同于执行根据所要求的方式的执行措施。 (3)根据执行措施能否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目的,可以分为控制性执行措施和处分性执行措施。 控制性执行措施也称为保全性执行措施,是指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财产为目的的执行措施。 处分性执行措施,是指通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变价来清偿债务的执行措施。

2019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三章复习题

第三章:支付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 )。 A.自出票日起1个月 B.自出票日起2个月 C.自到期日起1个月 D.自到期日起2个月 2、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票据中,需要提示承兑的是( )。 A.支票 B.本票 C.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D.银行汇票 3、甲公司从异地乙公司购进彩电一批,于2009年4月20日开出了10万元的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该笔货款,乙公司于4月28日提示承兑,则乙公司最迟于2009年( )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A.5月20日 B.6月20日 C.7月30日 D.8月8日 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下列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 A.出票行为无效 B.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C.票据无效 D.背书无效

5、2010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 A.2010年6月25日之前 B.2010年8月15日之前 C.2010年9月15日之前 D.2010年12月5日之前 6、下列有关票据特征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票据必须由持有人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后才取得票据权利 B.票据上体现的权利性质是财产权而不是其他权利 C.票据上的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不得作为根据 D.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通过作成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7、关于国内信用证特征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国内信用证可以用于转账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 B.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C.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商品交易的货款结算 D.国内信用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 8、下列关于委托收款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凭证上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