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加价率及有关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加价率及有关价格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1.24

•【字号】苏价工[2007]21号

•【施行日期】2007.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加价率及有关价格的通知

(苏价工〔2007〕21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保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药品加价率的通知》(苏价工[2006]461号)顺利实施,现就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顺加15%加价率的执行范围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执行主体是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前文件中与本文不一致的表述,均以本文为准。县以下非营利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加价率在不突破苏价工[2006]461号文件规定的前提下由各市制定。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公布价格的药品以及省物价局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公布价格药品的增补剂型、规格,无论是否参加各地集中招标或议价竞价采购,县及县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都必须在不突破国家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三、《江苏省定价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以及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县及县

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在不突破省定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药品加价率的通知》(苏价工[2006]461号)中所列加价率(额)作价。

四、以其他形式对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房进行管理的,也应执行以上加价率的规定。

五、医疗机构在将包装单位内多个药品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个药品的零售价格。

六、对《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头孢哌酮他唑巴坦等239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6]471号)中有关药品作如下变更:门冬氨酸鸟氨酸属于国家定价品种,撤消其价格;

双唑泰阴道泡腾片未进省医保目录,而且是非处方药,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撤消这个剂型的价格;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消痛贴膏的批件是1贴,所以撤消对5贴1盒这个规格的定价;其余变更见下表:

江苏省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

│ 序号│江苏省定│药品通用│剂型│规格│单位│最高零售价│备注│

││价目录编│名称││││格││

││号│││││

││

│││││││││

│││││││││

├───┼────┼────┼───┼──────────┼──┼─────┼─────┤

│1│ 48│头孢匹胺│注射剂│1g(冻干粉)│ 瓶│ 94.4││

├───┼────┼────┼───┼──────────┼──┼─────┼─────┤

│2│││注射剂│1.5g(冻干粉)│ 瓶│129.0││

├───┼────┼────┼───┼──────────┼──┼─────┼─────┤

│3│││注射剂│2g(冻干粉)│ 瓶│160.0││

├───┼────┼────┼───┼──────────┼──┼─────┼─────┤

│4│││注射剂│100ml:1g│ 瓶│ 97.8││

├───┼────┼────┼───┼──────────┼──┼─────┼─────┤

│5│││注射剂│100ml:2g│ 瓶│166.0││

├───┼────┼────┼───┼──────────┼──┼─────┼─────┤

│6│113│依诺沙星│注射剂│200mg│ 瓶│ 57.8││

├───┼────┼────┼───┼──────────┼──┼─────┼─────┤

│7│││注射剂│300mg│ 瓶│ 78.8││

├───┼────┼────┼───┼──────────┼──┼─────┼─────┤

│8│││注射剂│200mg(冻干粉)│ 瓶│ 61.2││

├───┼────┼────┼───┼──────────┼──┼─────┼─────┤

│9│││注射剂│300mg(冻干粉)│ 瓶│ 83.5││

├───┼────┼────┼───┼──────────┼──┼─────┼─────┤

│10│164│ 炎琥宁│注射剂│2ml:40mg│ 支│

10.2││

├───┼────┼────┼───┼──────────┼──┼─────┼─────┤

│11│││注射剂│100ml:200mg│ 瓶│ 45.2││

├───┼────┼────┼───┼──────────┼──┼─────┼─────┤

│12│256│赖氨匹林│注射剂│500mg(冻干粉)│ 瓶│ 16.2││

├───┼────┼────┼───┼──────────┼──┼─────┼─────┤

│13│││注射剂│900mg(冻干粉)│ 瓶│ 25.3││

├───┼────┼────┼───┼──────────┼──┼─────┼─────┤

│14│542│伊立替康│注射剂│2ml:40mg│ 支│926.0││

├───┼────┼────┼───┼──────────┼──┼─────┼─────┤

│15│654│三磷酸胞│注射剂│2ml:40mg│ 支│ 76.7││

│││苷││││

││

├───┼────┼────┼───┼──────────┼──┼─────┼─────┤

│16│669│乙酰谷酰│注射剂│200mg│ 瓶│ 24.1││

│││胺││││

││

├───┼────┼────┼───┼──────────┼──┼─────┼─────┤

│17│││注射剂│250mg│ 瓶│ 28.6││

├───┼────┼────┼───┼──────────┼──┼─────┼─────┤

│18│││注射剂│300mg│ 瓶│ 32.9││

├───┼────┼────┼───┼──────────┼──┼─────┼─────┤

│19│││注射剂│500mg│ 瓶│ 48.7││

├───┼────┼────┼───┼──────────┼──┼─────┼─────┤

│20│││注射剂│600mg│ 瓶│ 56.0││

├───┼────┼────┼───┼──────────┼──┼─────┼─────┤

│21│898│亮菌甲素│注射剂│2.5mg│ 瓶│ 30.9││

├───┼────┼────┼───┼──────────┼──┼─────┼─────┤

│22│││注射剂│5mg│ 瓶│ 52.5│

├───┼────┼────┼───┼──────────┼──┼─────┼─────┤

│23│1262│拉坦前列│滴眼剂│ 2.5ml:125mg│ 支│234.0││

│││素││││

││

├───┼────┼────┼───┼──────────┼──┼─────┼─────┤

│24│746│氟伏沙明│ 片剂│50mg*30片│ 盒│124.0│苏威(上海)│

├───┼────┼────┼───┼──────────┼──┼─────┼─────┤

│25│1288│吡诺克辛│滴眼剂│15ml:0.75mg│ 支│ 23.9│日本千寿制│

││││││││药│

├───┼────┼────┼───┼──────────┼──┼─────┼─────┤

│26│ 22│感冒灵胶│ 胶囊│0.5g*12粒│ 盒│ 12.1│ 三九医药│

│││囊││││

││

├───┼────┼────┼───┼──────────┼──┼─────┼─────┤

│27│275│地榆升白│薄膜衣│100mg*40片│ 盒│

36.0││

│││片│片│││

││

├───┼────┼────┼───┼──────────┼──┼─────┼─────┤

│28│487│健胃消食│ 片剂│32片│ 盒│ 4.8││

│││片││││

││

├───┼────┼────┼───┼──────────┼──┼─────┼─────┤

│29│││ 片剂│40片│ 盒│ 6.0

││

├───┼────┼────┼───┼──────────┼──┼─────┼─────┤

│30│729│回生口服│口服溶│10ml*6支│ 盒│ 66.0││

│││液│液│││

││

└───┴────┴────┴───┴──────────┴──┴─────┴─────┘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苏价医[2015]5号关于改进中药饮片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规范价格行为,提高中药饮片价格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苏政[2014]129号)精神,现就改进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的中药饮片价格动态管理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大部分中药饮片价格。为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只对列入《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报销范围,且符合《中国药典》及江苏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要求的常用中药饮片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中药饮片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下放政府指导价管理权限。按简政放权要求,合理设置省市县三级中药饮片价格管理的权限,省物价局负责制定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政策、原则和办法,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中药饮片价格管理的具体品种,省辖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当地中药饮片销售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改进、细化中药饮片作价方法。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成本审核、价格制定的合理性,结合生产企业成本的变化规律对成本数据进行分类核算并予以量化。核算中药饮片出厂价格时,应当考虑原药材的类别、等级及炮制工艺的复杂程度,根据行业平均水平设置原药材最高损耗率及部分成本项目标准最高额(率),包辅材料、检验费用、期间费用等按实际费用计入定价成本。在核算成本过程中未达到标准额(率)的,以实际耗用费用计入定价成本。 省物价局根据中药饮片生产经营状况、市场供求和价格行情变化等因素,制定并适时调整有关费率,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不突破省定标准下制定具体标准。 中药饮片作价公式、原药材最高损耗率和部分成本项目最高标准额(率)见附件。 四、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的中药饮片价格动态调整制度。 为使中药饮片价格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成本变化,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价格进行采集、分析,并建立中药饮片价格信息平台,结合价格变化情况对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药饮片实行价格联动。各地应先行探索联动的具体办法包括关联指标的设置、调整周期等,省物价局在条件成熟时将出台实施办法。 五、建立反映质量差异的中药饮片差别定价制度。 为促进中药饮片质量提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建立评审方法、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制定评审指标的基础上,对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质量明显优于其他同类品种的中药饮片试行开展差别定价工作,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加价率及有关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加价率及有关价格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1.24 •【字号】苏价工[2007]21号 •【施行日期】2007.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加价率及有关价格的通知 (苏价工〔2007〕21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保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药品加价率的通知》(苏价工[2006]461号)顺利实施,现就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顺加15%加价率的执行范围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执行主体是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前文件中与本文不一致的表述,均以本文为准。县以下非营利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加价率在不突破苏价工[2006]461号文件规定的前提下由各市制定。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公布价格的药品以及省物价局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公布价格药品的增补剂型、规格,无论是否参加各地集中招标或议价竞价采购,县及县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都必须在不突破国家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三、《江苏省定价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以及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县及县

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在不突破省定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药品加价率的通知》(苏价工[2006]461号)中所列加价率(额)作价。 四、以其他形式对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房进行管理的,也应执行以上加价率的规定。 五、医疗机构在将包装单位内多个药品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个药品的零售价格。 六、对《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头孢哌酮他唑巴坦等239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6]471号)中有关药品作如下变更:门冬氨酸鸟氨酸属于国家定价品种,撤消其价格; 双唑泰阴道泡腾片未进省医保目录,而且是非处方药,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撤消这个剂型的价格;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消痛贴膏的批件是1贴,所以撤消对5贴1盒这个规格的定价;其余变更见下表: 江苏省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 │ 序号│江苏省定│药品通用│剂型│规格│单位│最高零售价│备注│

四大举措同推 江苏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大幕拉开

四大举措同推江苏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大 幕拉开 备受瞩目的江苏省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方案终于露出庐山真面目。10月27日,江苏省物价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10月份起在全省城市公立医院通过取消药品加成、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机制、改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控制公立医院部分特需医疗四个举措调整医药价格。 江苏省物价局宣布,江苏省所有公立医院将取消15%的药品加成;提高诊察费注射、护理等综合服务类项目的价格,为鼓励医院开展疑难复杂手术,四级手术提价75%,六岁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加价20%。 此外,江苏省还将改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部分医疗项目定价权下放到市,部分医疗项目采取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院自主制定价格。据悉,江苏省还将控制并逐步减少公立医院部分特需医疗。 10月21日晚,苏州低调宣布从10月28日零点开始实施调整后的医药价格,甚至提出四级手术提价75%的举措。这一消息引发了医药界的关注,并使医药界对将于10月27日发布的江苏省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方案充满期待。 四大举措齐头并进

改革医药价格,江苏省将从取消药品加成、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机制、改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控制公立医院部分特需医疗四个方面入手。 举措一:取消药品加成 改革前,江苏省城市公立医院销售药品的差价(中药饮片、医院制剂除外)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价不超过15%的加价率,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的,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改革后,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将按零差率销售,由此减少的药品差价总额,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政府财政投入进行合理补偿。 举措二: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机制 据江苏省物价局医药价格处处长吴爱琴介绍,在按项目成本定价的基础上,江苏省将试行按维持公立医院合理业务收入的目标价格定价机制,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之间的比价关系。 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提高诊察费注射、护理等综合服务类部分项目、部分病理检查和部分临床各系统诊疗、手术项目价格。其中,为鼓励高等级医院开展疑难复杂手术,四级手术提价幅度为75%,六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加收20%。 二是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重点降低部分检验项目、磁共振扫描(MRI)、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和部分以设备为主的辅助操作项目价格。三是取消螺旋CT超层费、无陪护理等15个项目。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医用耗材网上采购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8]385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医用耗材网上采购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医用耗材网上采购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费[2008]385号) 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医用耗材集中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750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卫办规财函[200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医用耗材网上采购服务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采购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 单个企业单个中标品种中标价(元) 收费标准(元) 备注 50元(含)以下 300 网上采购服务费是指经药监部门批准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并提供医用耗材网上采购服务

的机构,向具有挂网采购资格的生产企业或供应商收取的服务费。收费以每个地级市为一个统计单位,按单个企业单个品种中标价计。 50-200元(含) 400 200-500元(含) 800 500-2000元(含) 1600 2000以上 2200 对同一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单个中标品种,规格型号多的,按10个规格型号封顶收费,超过部分不得再收取费用。 二、上述收费标准含网上交易服务,为最高收费标准。代理机构可在规定的标准内具体确定。 三、采购文件费仍按每套最高不超过150元的标准执行(每次集中采购的所有文件为一套,不得分解收费)。 四、除采购文件费和网上采购服务费外,代理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收取入网费、各种押金、保证金、合同履行金等其他任何费用。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间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结束——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6.12.21 •【字号】苏价费[2006]452号 •【施行日期】2007.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价费〔2006〕452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 为推进我省城市社区医疗机构的发展,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引进竞争机制,加强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为社区居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城市社区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引进竞争机制,实现“低水平、广覆盖、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医药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

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城市(含县城)各类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包括服务中心、站)的医药价格行为。 第三条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便民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允许有合理的投资回报。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提供一般常见病、慢性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医疗服务项目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指导价格水平在不高于《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类医院价格及现行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前提下,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居民收入水平、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并在广泛听取消费者、服务提供者以及劳动保障、医药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第六条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发展,努力降低医药费用。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定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为基础。定价参考的服务项目成本按照扣除政府投入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后的成本核定,按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核定财政补助的地区,要扣除财政补助。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定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可根据其运行成本适当放宽,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阿胶等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锡价费[2013]151号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阿胶等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正文: ----------------------------------------------------------------------------------------------------------------------------------------------------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阿胶等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锡价费[2013]151号) 各区物价局(办):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0]3号)、《无锡市区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实施细则》(锡价规[2010]91号)的规定,按照比价关系,结合市场变化情况,经研究,现公布阿胶等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中药饮片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各中药饮片零售单位销售时,可在最高零售价以下制定具体销售价格,但不得突破最高零售价格。 二、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销售中药饮片,在不突破本市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按《无锡市区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实施细则》(锡价规[2010]91号)规定的加价率作价销售。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同供货企业进行“二次议价”,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试点的公立医院要严格实行药品零差率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3年11月6日起执行。 附件:阿胶等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阿胶等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编号 品名 产地 规格 单位 最高零售价 1 1248-007 阿胶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铁盒 十克 16.00 1248-003 阿胶 山东福胶药业有限公司 铝塑 十克 11.00 1248-004 铁盒 十克 13.00 1248-011 阿胶 山东华信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县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县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 加价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1.23 •【字号】宁价工[2007]18号 •【施行日期】2007.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县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 的通知 (宁价工[2007]18号) 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等八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苏价工[2006]462号)文件精神,现就县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问题通知如下: 凡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公布价格的药品,县以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执行范围,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加价率作价,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中药饮片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应控制在25%以内。属于各地集中招标采购或议价竞价采购的药品以及其他形式对县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房进行管理销售的全部药品,按药品实际进价加附表所列加价率(额)执行。 单个品种实际购进价加价率(额)

┌───────────────────┬────────────────────┐ │单个品种实际购进价│加价率(额)│ ├───────────────────┼────────────────────┤ │10元以下│35%│ ├───────────────────┼────────────────────┤ │10.01-50元│25% │ ├───────────────────┼────────────────────┤ │50.01-100元│20% │ ├───────────────────┼────────────────────┤

关于保障疫情防控期间药品价格的通知

关于保障疫情防控期间药品价格的通知 为规范药品销售价格行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药品价格秩序整体平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现通知如下: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药品销售价格秩序。 2、根据原省物价局有关要求,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 3、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价格,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凡药品经营单位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据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4、各药品经营单位不得利用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销售药品。 5、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处以罚款。 6、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货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违反上述规定的,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处以罚款。 7、各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8、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肃查处借疫情防疫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强化药品价格监管的通知-苏价医[2010]248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强化药品价格监管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强化药品价格监管的通知 (苏价医[2010]248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完善药品定价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电〔2010〕214号)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强化药品价格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按照药品价格管理权限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实施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局已制定价格的,按最新公布的价格执行;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但尚未制定价格的药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进行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未制定特定生产企业、增加适应症、执行新质量标准、不执行差比价规则等区别性价格的,我局不受理此类药品的定价建议;产地价格部门上报国家的此类定调价请示(含专利药的定价请示),一律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后执行。在国家启动差别定价前,我局不制定针对特定生产企业的价格。 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局定价范围的药品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生产经营企业自主制定价格,无需到价格部门办理任何手续。 二、加强药品成本审核。政府核定药品价格,要认真核查成本,严格把住关口,尤其是从市场调节价转为政府定价的药品,要对企业的全部成本资料明细进行严格审核,要核查并掌握药品的实际出厂价格,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13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 知 正文: ----------------------------------------------------------------------------------------------------------------------------------------------------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苏价费〔2005〕21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90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经过价格听证会和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和调整。现将《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这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的基本原则是:改革机制,完善办法;归并项目,规范行为;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医院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的规定要求,在开展医疗服务成本调查测算,统一归并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组织实施价格听证的基础上,确定对接国家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共3916项,制定形成《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一)。在规范的基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 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9.08.28 •【字号】苏价费[2009]278号 •【施行日期】2009.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 政策的通知 (苏价费[2009]278号2009年8月28日)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农民和社会负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就业再就业工程,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的规定,我们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现就公布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以下项目的收费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检验机构) 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

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价格部门 3、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 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环保部门 4、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 按《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苏环计〔2006〕30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环保部门以外的环境监测机构,经同级价格部门认定,可在上述降低后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浮动,但上浮动幅度由不得超过30%降为不得超过20%。 卫生部门 5、卫生防疫防治机构的委托监测检验收费 取消《江苏省卫生防疫防治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1996)417号、苏财综(96)153号)中第六条“对受委托开展无产品卫生标准(包括国家、地方、企业标准)或新产品定型质量检测及其他委托性检验(测),可按本通知规定的同类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50%计算收取”的规定。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 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2.18 •【字号】苏价费[2009]406号 •【施行日期】2009.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苏价费[2009]406号) 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的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00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附: 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的精神,现就我省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省情,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鼓励产品和技术创新,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医药价格水平,逐步理顺价格关系,深化医药价格管理体制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促进我省医药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药卫生需求。 (一)近期目标 政府管理医药价格制度、手段和方法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趋于合理,价格行为比较规范,医疗服务补偿机制逐步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得到缓解,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 (二)近期工作重点 1、完善医药价格管理政策。调整政府管理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范围,改进价格管理方法,进一步完善价格决策程序,提高价格监管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医药市场公平、有序竞争。 2、合理调整药品价格。在全面核定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必需的廉价药品价格。重点核定基本药物(包括国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4.08 •【字号】苏价工[2003]114号 •【施行日期】2003.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江苏省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3]114号2003年4月8日)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规范医疗单位自制药物的价格行为,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单位药物制剂价格行为,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国家计委关于江苏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批复》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医疗单位的制剂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制剂是指只限于因本医疗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市场无

供应或供应不足自制的化学药物和中成药物。 第四条医疗单位制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省属医疗单位制剂价格,其它医疗单位制剂价格按属地原则,授权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制剂价格,应严格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医疗单位申请核定或调整制剂价格时,应当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报告,并附医疗单位制剂成本价格测算资料、制剂许可证、制剂批准文号、制剂药物质量标准等有关材料,价格主管部门收到定调价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医疗单位制剂零售价格由制造成本加不超过5%的制造成本利润率构成,其计算公式为:零售价格=制造成本×(1+制造成本利润率)。凡应依法纳税 的,另加税金。 (一)制造成本项目包括原辅材料费、包装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水电费、工资及附加(剔除财政拨款部分)、药物检验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新制剂研制费、损耗及其他费用等。其中原材料损耗,中药最高不超过20%,中药饮片、化学药最高 不超过5%。 (二)调剂购进制剂的医疗单位,可以按购进价格为基础,加不超过5%的差价 制定零售价格。 (三)同一品种规格制剂在同一市区内,不同医疗单位原则上执行同一价格。 第七条医疗单位应加强制剂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规定程序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成本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摊费用,虚报价格,不得越权自行定价。自制剂销售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 患者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单位制剂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390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苏价费〔2005〕390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切实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各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反映和建议,经研究,决定完善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及价格,并明确有关规定: 一、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价格 (一)增加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和说明,并相应调整项目价格(详见附表1); (二)调整直线加速器放疗(固定照射)等项目价格(详见附表2); (三)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表3) (四)增加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详见附表4) 二、明确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一)暂停执行院内会诊项目(编码111000002); (二)医用降温毯按特殊物理降温(编码 121100002)价格执行; (三)宫腔镜检查(编码331306003)不加收宫腔镜费用。 三、明确有关价格管理规定 (一)民办非营利性医疗的价格管理暂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

目价格>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凡未取得等级医院的医疗机构,须根据《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级标准》,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卫生、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执行的医院类别后,方可执行新的价格标准”。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另行下达。 (三)关于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血液及血液成分价格: 1、增加血液及血液成分的规格,调整部分项目名称(详见附表5); 2、取消《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血液及血制品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92号)中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服务价格项目; 3、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通知》(苏卫医[2005]42号)规定,医疗机构不执行白细胞除滤项目及价格(编码310800006),由采供血机构执行; 4、采供血机构的血液按照按《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的血液照射(编码310800009)价格执行(详见附表1)。 四、对经归并项目后确属新项目的,各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及省管医疗机构应按《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及程序申报。 任何部门、医疗机构和医学专业学会不得违反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规定和有关医疗行为规范,对操纵价格、分解项目、重复收费、规定医嘱变相提高价格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医疗和采供血机构变更收费许可证。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门诊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制度,主动接受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附件: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共5表) 附表1:完善除外内容、项目内涵、说明及价格部分 附表2:调整价格部分 附表3: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附表4:增加特殊医用材料编码 附表5:血液及血液成分供应价格(修订)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表1 完善除外内容、项目内涵、说明及价格部分

关于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价格管理的通知[修改版]

第一篇:关于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为了确保药品价格政策得到落实,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劳动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对我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价格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按照现行药品价格管理规定,医保定点药店的药品零售价格,在不高于政府的最高零售价的情况下,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销售。鼓励定点药店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及时、合理降低药品价格,让利于患者。 二、医保定点药店必须加强售药管理,在药品选择和价格管理上,同一家药店同一商品名和规格的药品,医保刷卡的价格不得高于现金价格。 三、医保定点药店药品价格资料要立案归档,以备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四、医保定点药店出售药品的发票必须如实填写品名、价格、数量,增强药品价格的透明度。 五、为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价格管理,物价部门每年不定期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抽查,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照价格法规予以处罚外,并处于整改一个月或三个月直至取消定点医疗资格。 上述规定,请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认真执行。 二O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第二篇:医保定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1 目的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确保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执行政府医保政策、价格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定点零售店。 2 引用文件 2.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1号)2.2《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2〕54号)2.3《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06166号 2.4《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通知》(沪医保〔2006〕1号)2.5《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7〕110号)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费(2009)278号 苏财综(2009)45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农民和社会负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就业再就业工程,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的规定,我们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现就公布降低收费标准减免收费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以下项目的收费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检验机构)

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 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价格部门 3、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 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环保部门 4、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阿片粉等麻醉药品(含一类精神药品)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阿片粉等麻醉药品(含一类精神 药品)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3.28 •【字号】苏价工[2003]93号 •【施行日期】2003.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阿片粉等麻醉药品 (含一类精神药品)价格的通知 (苏价工[2003]93号2003年3月28日) 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和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麻醉药品经营体制调整实施方案,现将麻醉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及阿片粉等麻醉药品(含一类精神药品)价格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省麻醉药品经营体制调整实施方案,今后不再设置三级麻醉药品(含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因此,取消我省原县(市)级麻醉药品(含一类精神药品)批发、零售价格。同一省辖市地区同一品种规格麻醉药品(含一类精神药品),实行统一销售价格。 二、我省阿片粉等麻醉药品(含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零售价格按本通知附件公布的价格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3年4月15日起执行。 附件:

阿片粉等麻醉药品(含一类精神药品)价格表 金 额单位:元 ┌──┬───────┬────────┬──┬───┬───┬─────────────────┐ │序号│品名│规格│单位│批发价│零售价│备注 │ ├──┼───────┼────────┼──┼───┼───┼─────────────────┤ │1│阿片粉│5g│瓶│5.70││苏州、无锡、常州、南京、镇江、徐州│ │││││││、连云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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