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发[2014]3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26

【实施日期】2014.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4〕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6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优化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试行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负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信息提供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原则)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管理职责)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优化公共信用信息服务,营造诚信环境,促进“信用武汉”建设,根据国务院制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含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群团组织等(以下统称信源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本市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参照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

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实行绩效考核。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使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使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市建立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使用的载体,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异议处理等服务,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跨区域、跨部门、跨系统共享。 第八条信源单位应当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机构和责任,建立本单位公

我国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XX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 我国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班级: XX班 学号: XX 姓名: XX 指导教师: XX XXXX年X月XX日 我国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XX学院 XX级XX班 XX 指导教师 XX 摘要政府管理的优劣对地方的经济发展发挥着极大的影响,而政府绩效管理是全新的政府管理模式。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在绩效管理中的一些缺陷,造成了地区、城乡差距扩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探索改善绩效管理的对策对提升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纠正发展中的偏差有着现实意义。 关键词绩效管理、地方政府、对策 一、政府绩效管理的涵义及历史背景 绩效管理就是管理者通过一定的方法和制度确保组织及其子体系(部门、流程、工作团队和员工)的绩效成果能够与组织的战略目标一致,并促使组织战略目标实现的过程。 绩效管理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70、80年代,各国政府面对财政困境和社会对公共服务需求的扩大,使得各国政府竟相实行的以“新公共管理运动”为价值取向的政府改革运动,通过引入绩效管理,改变了传统的政府职能。因此,政府绩效管理就是在吸纳和借鉴企业绩效管理经验和方法的基础上,在政府部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强调顾客导向,用互相理解的方式,通过协议达成政府机关及其人员的目标、标准及所需能力,并运用科学的方法来对政府机关及人员的业绩、成就和实际工作做出尽可能准确的评价,进而在此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使政府服务质量得到改善和提高的一种管理过程。 二、我国政府绩效管理的现实意义 绩效管理可以帮助组织发现政府工作人员工作过程中的问题,并且能够及时解决这些问题,而且还给予了工作人员持续改进工作、提高绩效的信心。通过这种管理活动将组织的战略和绩效期望落实到个人,下级工作人员则通过与上级领导的不断沟通和改进绩效的过程,提高了自身价值,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工作的管理绩效、信誉和形象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政府绩效管理有助于政府树立服务行政的观念、形成竞争机制,对改善政府形象和促进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也起到了推动作用。 三、现今我国政府绩效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绩效管理的思想观念落后、服务意识淡薄 由于受源远流长的“官本位”传统观念的影响,传统上我们一直把政府视为社会的管理者,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管理社会事务和经济活动,根本没从管理角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市[2007]9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汇总和公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六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自行或通过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投诉等工作,采集不良行为记录,并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西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西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促进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共享应用,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安全的原则,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公共信 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域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发布与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使用有关的管理制度; (二)指导、考核相关部门征集、披露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相关工作; (三)指导、监督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运维和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 第六条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是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和共享服务的统一平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市信息中心(市征信中心)是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建设、运维和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整理、保存和管理公共信用信息,及时接收省平台数据,并负责省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交换; (二)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处理异议申请; (三)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等服务; (四)执行国家、省、市信息安全相关规定。 第七条信息提供单位要建立内部工作制度、责任制度,协同做好本行业、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使用等相关工作。

中国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发布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中国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发布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第一部分:用户注册 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通过自助方式发布采购公告的单位,需先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步骤如下: 一、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首页,点击“采购公告发布管理系统”链接,进入“中国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发布管理系统”首页,然后点击“注册”按钮(图1): 图1 二、在“选择用户类别”中,点击“标讯自助用户”(图2)。 图2 三、填写单位信息,其中: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单位全称。然后,

点击“保存并进入下一步”(图3)。 图3 四、填写发布用户信息。点击“添加”按钮,弹出“添加用户”窗口;用户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添加用户”按钮进行保存;用户添加完毕后,点击“保存并进入下一步”按钮(图4)。 其中: 1、一个单位最多可注册5个用户名;这5个用户名可以一次性添加,也可以先添加一部分进行注册,余下名额另行注册。 2、用户信息务必填写真实、有效的信息,以便本网能及时与采购公告发布人取得联系。 图4

五、打印注册表。按图片提示完成打印,然后点击“保存并进入下一步”按钮(图5)。 图5 六、网上注册已经完成,请按屏幕提示提交书面材料,并等候本网审批。审批通过后,用户方能登录系统(图6)。 图6 第二部分:系统登录及各模块操作 一、系统登录 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首页,点击“采购公告发布管理系统”链接,进入“中国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发布管理系统”首页,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点击“登录”按钮,即可进入采购公告发布管理系统

进行各项操作(图7)。 图7 登陆系统后,如果提交的信息不符合发布要求被退回,系统会弹出“您有n条自助标讯被退回,点击确定进行查看,点击取消停在当前页面”的提示信息。如果没有对退回信息进行修改,该提示在下次登陆时还会弹出,直到该退回信息被处理后才会取消(图8)。 图8 二、标讯信息维护 (一)添加新标讯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综合业务系统改造 操作培训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测试环境地址: 生产环境地址:.jsp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信息 A: 企业名称模糊查询 B:注册号精确查询 C:查询范围企业和个体 D: 查询数据每天更新一次 工商公示信息18种分类 (一)内资公司法人 (二)内资分公司 (三)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 (四)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五)内资非法人企业 (六)外资公司法人 (七)外资分支机构 (八)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九)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十一)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 (十二)合伙企业 (十三)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十四)个人独资企业 (十五)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十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 (十七)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十八)个体工商户 (一)内资公司法人(3600001132909) 1.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期限自、营业期限至、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投资人信息:投资人类型、投资人、证照类型、证照号码 A:投资人类型为自然人类型时,证照类型和证件号码不显示; B:投资人类型为法人时,证照类型和证照号码正常显示。 C:什么时候有查看详情:成立日期小于3月1日的企业。成立日期大于等于3月1日的企业不显示。 D:每页三条记录,多余五条记录分页显示。

(3)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A:证件号码以红星号隐藏 B: 变更日期倒序排列 C: 变更事项为“79”的错误类型,登记机关及时修改 2.备案信息 (1)主要人员信息:姓名、职务 (2)分支机构信息:注册号、名称、登记机关 A:无信息的话,则提示此企业无公司信息 (3)清算信息:清算负责人、清算组成员

广州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群团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遵守法定义务以及履行约定义务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适用围】 本市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查询、使用、修复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将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研究、协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由本级负责发展改革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部门职责分工】 市负责发展改革工作的部门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指导监督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建设、管理、维护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制定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格式、数据接口等技术标准,以及公共信用信息归集、采集管理规。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平台建设】 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查询的统一平台,由市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依托于全市统一的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国家、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有关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使用。

我国政府绩效管理现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我国政府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摘要: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建立绩效型与责任型政府的迫切需要,借鉴西方公共部门绩效管理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创新,形成了我国政府绩效管理方式。我国政府绩效管理主要有:绩效计划与实施、绩效考核、绩效反馈与改进等环节。政府绩效管理作为政府管理制度创新和有效管理的方法,其作用也在不断的增强。但是与此同时我国政府绩效管理中的绩效计划与实施、绩效考核、绩效反馈与改进等环节中同样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绩效指标设置不规范、绩效考核设置不科学绩效反馈机制不健全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绩效管理这位政府的管理工具的功用,它们需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应对,以充分发挥绩效管理的作用。 关键字:绩效绩效管理问题对策 Government Performance Management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and the needs of establishing a performance and a responsible government, the formation of our government is urgent. Our mode is on the basis of the western public sector performance management experiences and combining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Our government performance management mainly has: plans and implementation of performance, performance assessment, performance feedback and improvement and other links. Government performance management as the government management system innovation and effective management approach, its role is enhanced. But at the same time our government performance management, there are also many problems, such as: performance targets set unreasonable, non-standard set of performance indicators, performance appraisal is set unscientific performance feedback mechanism is not perfect, the existence of these problems seriously affected the function of performance management of the government's management tools they need in a timely manner to take measures to counter it,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performance management. Keywords: Performance Management of performance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绩效管理随着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关于公共部门管理的一种新的方法。它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起,被运用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中,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形成体系,管理对象也扩展为组织、团队、员工三个层次。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西方国家的“政府再造”运动中,绩效管理被运用于政府管理领域中。整体上来说政府绩效管理强调了以结果为本和以公众为中心;强调绩效管理活动要以公众的需求为其活动的导向,而不是以自己指定的规则为活动的导向;强调政府部门应该增强对社会的回应力;更加注意

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促使企业增强信用观念,促进本市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与共享,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对企业经营活动中有关信用的信息进行归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前款所称各类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系统、提示信息系统、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构成。第五条下列信息记入身份信息系统: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五)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第六条下列信息记入提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未通过各类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 (三)行政机关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第七条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处罚的。 (二)企业因严重违法行为未通过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以及经检验被定为未合格等级的。 (三)企业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企业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企业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第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区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际,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本制度政府采购是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省政府公布的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 第二条第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四条区政府采购办是负责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区政府批准;管理政府采购网络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批准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开展政府采购宣传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 第五条招标投标公司是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提供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区采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第八条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我国政府绩效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政府绩效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引论:所谓政府绩效管理,是指各级政府管理者和政府职员为了达到政府目标共同参与的绩效计划制定、绩效辅导沟通、绩效考核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目标提升的持续循环过程,绩效管理的目的是持续提升个人、部门和政府的绩效。政府绩效管理是一种全新的政府管理模式,对我国政府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天我们所面对的是一个社会矛盾复杂、多极化的社会。其中,政府的作用不能忽视。但是从政府的绩效管理力度与效果来看,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政府绩效管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分析我国政府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原因,探索其改善绩效管理的对策,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政府管理改革的客观要求,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政府绩效管理存在问题对策 一、我国政府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 1、我国政府绩效管理观念上的问题 1.1我国政府的服务意识淡薄 近些年来,随着地方政府绩效管理不断改进,政府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已经逐步转变,管理方式也从传统的管制型政府转向服务性政府,但总体来说,地方政府的服务意识没有完全转变,仍然存在着政府强势的现象。其次,政府工作人员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责,并且出现在工作中相互推脱,工作积极性不高的现象,导致任务不能按时完成或完成质量不高。这也间接导致了政府工作效能不高。再次,公众满意度较低,政府的工作并未得到老百姓的认可与支持。政府的只是在做没有实际价值的“政府绩效管理”工作。不仅浪费时间还浪费大流量的人力物力,可谓费力不讨好。 1.2我国政府受传统思想影响过深 在我国, 传统的行政管理采用的是行政效率标准。行政效率是以命令——执行为基础的, 虽然它在应付突发事件方面有优势, 但在日常行政管理上只能定性分析, 而无法定量分析以及只讲过程, 不讲效果, 更无法将办事与花钱联系起来的缺陷。而绩效管理归根结底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产物。 1.3我国政府绩效管理的理论基础不够扎实

诚信管理办法-20180224

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201802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有的基本信息,以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设备检测、造价咨询、材料生产、设备器具租赁与安装维保、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企业(单位),以及相应企业(单位)负责人、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施工现场管理、检测等执(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实行全省分级负责,统一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将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可建立本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并实现与“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四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为企业(单位)信用信息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两大类。企业(单位)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分别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第五条基本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有的基础信息,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

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

摘要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社会上很多事务的管理也跟着相应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府采购行为、优化财政支出管理,各级政府纷纷以立法形式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使采购的方式、程序和采购合同的履行等市场行为得以规范。同时,随着“政府上网工程”的进一步深入,政府部门相继在网上建立站点,并提供信息共享和便民服务的应用项目。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采购一套专门处理政府物资采购的网络办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可谓恰逢其时。 应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以后,一方面通过交互式动态网站建立了便民服务的窗口,不仅能及时发布各种信息,还允许供应商进行网上登记和注册。 另一方面,无纸的“绿色办公”得以实现,部门办公效率明显提高,同时由于采用“公平、公正、公开”的电子招投标,使更多供应商参与竞争,大大降低了采购成本。 在将来, 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将得到全面系统的应用,实现了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以及定点采购等方式在内的各种采购方式流程的处理,全面满足政府业务需要。 同时,系统对网上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供应商在线注册和网上竞价等功能的支持也对当前新兴的政府网络采购提供了一个完善而系统的借鉴。 关键字:Dreamweaver; ACCESS; ASP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informationization, society a lot of business of management also followed to correspond occurrence root of variety, mansion purchase behavior, excellent turn public finance expenditure management, the all levels government promote a government procurement with the lawmaking form in succession system of implement, make purchase of implement of way, procedure and purchase contract etc. market behavior can norm.In the meantime, along with"the government get to the Internet engineering" of further thorough, government section successive on the net establishment station point, and provide an information share and conveniences for citizens service of application item. The work desire kind its matter the benefit its machine necessarily and first.The purchase is a set of specialized processing government supplies purchase of the network transact system-government procurement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it may be said and in chance encounter it hour. Applicati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management system after, on the other hand pass to hand over with each other a type dynamic state a website establishment conveniences for citizens service of window way, not only ability release various information in time, return allow supplier to carry on a net top to register and register. On the other hand, have no paper of"green transact" can realization, the section transact an efficiency obvious exaltation, in the meantime because of adoption"fair, fair, public" of the electronics recruit to bid, make more supplier participate competition and consumedly lowered purchasing cost. At futur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management the information system will get overall system of application, realization include public invite bids, invitation invite bids, the competition negotiation, inquiry and fixed-point purchase etc. way at inside of various purchase way process of processing, overall satisfy government business demand. In the meantime, system to the net release public invite bids to announce, the supplier be on-line register and on-line Jing price etc. function of support also rightness current newly arisen government network purchase provided one perfect but draw lessons from of system. Key word: Dreamweaver; ACCESS; ASP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9.3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3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激励守信、惩戒失信,营造社会诚信环境,降低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成本,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反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的公共信用建设,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协调解决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其所属的公共信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的处理、披露、使用、服务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公共

关于我国政府绩效管理立法的思考(1)论文

关于我国政府绩效管理立法的思考(1)论文 关键词: 政府绩效管理/绩效管理立法/公共行政内容提要: 随着政府绩效管理的兴起和发展,政府绩效管理立法越来越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政府绩效管理本质上涉及的是行政权的运作、监督和公民权的保护,因而必须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加快政府绩效管理立法,有利于提高政府绩效管理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促进政府绩效管理健康有序地发展。政府绩效管理立法必须明确立法宗旨,并在此基础上作整体性建构,以保证政府绩效管理目标的实现。政府绩效管理全面兴起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是当代以新公共管理为核心内容的行政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府也高度重视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并积极推进有关政府绩效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20XX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加紧研究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20XX年2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会上,胡锦涛总书记要求“加强公共服务部门建设,推进以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制度”。稍后,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在中央精神指导下,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开始尝试在公共部门推行绩效管理,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的政府绩效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践操作上都还不成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评估主体单一,评估指标体系设置不科学合理,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不规范,评估过程不公开透明,评估结果运用力度差等。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绩效管理立法的缺失。因此,加快政府绩效管理立法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对这一问题展开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一、政府绩效管理立法的意义政府绩效管理是一种“融入多种判断价值的工具模式”。这一概念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界定。例如,美国国家绩效衡量小组将其定义为“利用绩效信息协助设定同意的绩效目标,进行资源配置与优先顺序的安排,以告知管理者维持或改变既定目标计划,并且报告成功符合目标的管理过程”[ 1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联合课题组则认为,政府绩效管理就是“运用科学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政府机关的业绩、成就和实际工作做出尽可能准确的评价,在此基础上对政府绩效进行改善和提高”[ 2 ]。虽然政府绩效管理需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规范物流企业市场行为,增强全社会的信用观念,推进物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以及社会化服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物流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国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从事物流活动的企业,其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流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物流企业的信用记录,以及物流企业自身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负责对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联合会具体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管理工作,并承担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依据本办法建立的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整合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为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条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和规范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八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联合会对物流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活动。 第九条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包括信息提供单位提供和企业自行申报两种方式。 信息提供单位通过计算机网络,及时、准确地向联合会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 物流企业可以自行向联合会申报关于本企业资质等级、产品及管理体系认证、商标注册及认定、银行信用等级、企业或者产品获得的合法荣誉以及其他请求记录的信息。物流企业自行申报信用信息,应当向联合会提供原始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围: (一)企业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类型、登记注册机关、成立日期、经营期限、税务登记证号等; (二)企业综合素质:领导层素质、业务人员素质、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年限、公司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等; (三)企业财务状况: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损益表、企业现金流量表、企业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 (四)企业管理指标: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危机管理等; (五)竞争力指标: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发展规划及策略、自主品牌建设等; (六)企业信用记录指标:诉讼记录、质检记录、劳保记录、工商信用等级、纳税记录、银行信用等级、海关信用等级、高管人员信用记录、企业相关公共记录、社会责任实施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八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第九条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以下统称指定媒体)应当对其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第十一条发布主体应当确保其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 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时间不一致的,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其省级分网发布的信息为准。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省级分网发布的,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指定媒体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主体的身份进行核验。 第十三条指定媒体应当及时发布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 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其省级分网应当自收到政府采购信息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十四条指定媒体应当加强安全防护,确保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不被篡改、不遗漏,不得擅自删除或者修改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指定媒体应当向发布主体免费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不得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收取信息查阅费用。 第十六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 第十七条指定媒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实施指定行为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