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会展分类标准和认定办法

中国农业会展分类标准和认定办法
中国农业会展分类标准和认定办法

附件1

中国农业会展分类认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会展行业规范和管理,提高农业会展组织服务水平,指导和推动中国农业会展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会展活动对农业技术交流、农产品贸易、农业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农业部将组织开展中国农业会展分类认定工作。为保证相关工作顺利实施,特制订《中国农业会展分类认定实施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农业会展”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以推动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贸易为主题的各类展览、展销、会议和节事等活动。其中,直接以“展示产品、促进贸易”为主题的农业展(博)览会和展销(交易)会,是中国农业会展的主体,也是本《办法》分类认定的主要对象。而以农业发展、农业政策、农业技术等为主题,带有较强经贸性质的论坛、洽谈会、推介会和节庆活动等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分类和认定。

第三条农业会展项目的分类认定依据《中国农业会展分类认定标准(试行)》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为保证相关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分类认定结果的权威性,在农业部相关司局指导下,成立中国农业会展分类认定“工作委员会”和“专家

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指导和监督分类认定工作,审查和最终确认分类认定结果;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农业会展信息收集、整理及分类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办公室设在中国国际贸促会农业行业分会。

“专家委员会”由展览界知名专家及具备丰富农业会展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农业会展分类标准的制定、解释、修订和具体展览项目的分类认定。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五条农业会展分类认定工作机构每年组织征集本年度会展活动资料,收集相关信息,开展分类认定工作。

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农业会展活动,均可申报参加分类认定。项目有关信息资料(见附表)应由会展活动主、承办机构详尽填写,经主办地会展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加盖公章)后报送“中国农业会展分类认定工作办公室”。所有信息资料报送工作应于会展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六条“分类认定工作办公室”对各会展项目进行调查验证,确认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第七条“分类认定工作办公室”将各会展项目信息整理后提交“专家委员会”,由“专家委员会”进行分类认定,最终结果上报“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八条分类认定结果通过审核后将实行网上公示,征集反馈意见。

第九条对依据本《办法》取得的分类成果,将通过发布会、报刊、网

络等方式发布,对优秀农业会展项目农业部将在国内外重点扶持和推介。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依据本《办法》开展的分类认定工作相关程序、标准和结果都将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对分类认定工作程序及结果有不解或不同意见,可向“中国农业会展分类认定工作办公室”申询。

第十一条分类认定工作不以营利为目的,农业会展活动参加分类认定不收取项目评审费。

第十二条“中国农业会展分类认定工作办公室”将对所有会展项目数据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会展分类认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中国农业会展分类标准

(试行)

本标准通过对农业会展活动主题、功能、运营、效果等11项内容设定指标,将在华境内举办的农业会展活动加以系统分类,在汇总、归纳农业会展数据信息的基础上形成分类结果。标准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侧重考察农业会展活动的属性和特征;第二部分侧重衡量农业会展活动的组织运作水平和现实效果。

第一部分

本部分共包括六项,各项内每一类别下,各条间如无“或”关系,则各条均应满足。

第一项根据会展活动主题定位、展商和观众的行业类别,分为:

综合性

会展活动主题不限定特定的农业分(子)产业,而设定为“大农业”或“广义农业”;

对农业设备、技术和产品参展没有特定领域的明确限定;

参观观众构成难以明确归属于任何农业分(子)产业。

专业性

会展活动主题限定为特定的农业分(子)产业,如畜牧业、渔业、果业等,或具有特定属性①的某类农产品产业,如有机产品等;

参展企业70%以上与特定产业相关,

①主要应判断其是否能够依据某种特定属性将不具备该属性的企业和产品排除在外。

或专业观众①70%以上与特定产业相关。

附属性

在以农业和其他非农产业作为共同主题的大型会展活动中,以农业为主题的展示区域达到总展示区域面积20%以上;

农业领域的专业观众数占专业观众总数达20%以上。

第二项根据会展活动国际化程度和区域影响力,分为:

国际性

国际展商占展商总数比例在10%以上;

国际专业观众占专业观众总数比例在5%以上。

全国性

国际展商占展商总数比例在10%以下,国际专业观众占专业观众总数比例在5%以下;

举办省(区、市)参展企业②占总参展企业比例在50%以下,举办地专业观众③占专业观众总数比例在80%以下。

地区性

国际展商占展商总数比例在10%以下,国际专业观众占专业观众总数比例在5%以下;

举办省(区、市)参展企业占总参展企业比例在50%以上,举办地专

①指在主办机构数据库中有登记注册,并从主办方获取会刊的付费观众(若会刊对观众免费则此条件不计)。

②指注册经营地点在会展活动举办地省内的参展企业(异地办展情况例外),不包括省外或境外企业在举办地的代理或分支机构。

③指工作单位地址在会展活动举办地省内的专业观众。

业观众占专业观众总数比例在80%以上。

第三项根据会展活动对区域经济、农业产业发展的主要功能,分为:集散区导向型

在农产品中心集散区固定或巡回举办;

宏观目标和实际功能侧重推进农产品产销对接。

产业区导向型

在特定农产品生产、加工集中地固定或巡回举办;

宏观目标和实际功能侧重推动特定产业规模化发展。

招商区导向型

在农业资源区、生态区或综合开发区固定或巡回举办;

宏观目标和实际功能侧重推动吸引国内外投资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第四项根据参展企业实际展出内容,分为:

生产资料型

以农业生产资料、投资品为主要展品的企业数占实际参展企业总数70%以上。

消费产品型

以各类初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和可供消费者直接消费的产品为主要展品的企业数占实际参展企业总数70%以上。

复合型

各类农业企业和产品均未达到以上两类标准的。

第五项根据会展组织运作模式,分为:

政府主导型

政策性投入①占会展项目总投入②的40%以上;

主承办机构以政府有关部门为主,招展招商较多依靠政府引导和支持。

社会事业型

政策性投入占会展项目总投入的40%以下;

主承办机构以公益机构或事业单位为主,招展招商主要靠市场化运作。

市场主导型

无政策性投入;

主承办机构不包括政府机关,招展招商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六项根据会展项目发展态势和增长潜力,分为:

培育型

当届会展项目收入小于项目投入;

总展览面积连续三届届均增长率在10%以下。

成长型

当届会展项目收入与项目投入大致持平;

总展览面积连续三届届均增长率在10%以上。

收益型

当届会展项目收入大于项目投入;

①指国家或地方财政对会展项目的补贴和补助。

②指主、承办机构在当期会展项目上的所有资金投入。

总展览面积保持稳定,或特定年份出现临时性缩减但缩减率在10%以内。

第二部分

本部分共包括五项,每项又分为A、B、C三类,每一类内多条并列,如各条间无“或”关系,则各条原则上均应满足。

第一项根据主、承办机构资质和会展项目社会认可度,分为:

A类

会展项目连续举办5届以上;

项目获得国际重大会展认证机构(UFI、IAEM等)认证或认可,或在中央部委机构注册备案,或主办机构为省部级单位;

承办机构具备完备办展资质①及5年以上办展经验。

B类

会展项目连续举办3届以上;

项目获得国内会展认证机构认证或认可,或在省部级以上机构注册备案,或支持机构为省部级单位;

承办机构具备完备办展资质及3年以上办展经验。

C类

会展项目连续举办不足3届;

项目无相关会展认证机构认证或认可,在省部级以上机构无注册备案;

承办机构具备较为完备的办展资质。

①指在国内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可以开展展览业务。

第二项根据会展活动高新技术含量和优质产品比重,分为:

A类

同期至少举办1期国际性研讨活动和论坛;

高新技术企业①占参展企业和产品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或通过国家级绿色、有机认证的产品占参展产品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

B类

同期至少举办1期全国性研讨活动和论坛;

高新技术企业占参展企业和产品总数的比例在15-30%之间,或通过国家级绿色、有机认证的产品占参展产品总数的比例在15-30%之间。

C类

高新技术企业占参展企业和产品总数的比例在15%以下;

通过国家级绿色、有机认证的产品占参展产品总数的比例在15%以下。

第三项根据会展活动展示效果和服务管理水平,分为:

A类

特装展位面积占净展览面积②的比例在40%以上;

具有完备的展商观众数据库、注册门禁系统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B类

特装展位面积占净展览面积的比例在20-40%;

①指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企业。

②指实际展出展位面积,为标准展位面积与空地展位面积之和,计算公式为“标准展位*标准展位数+空地展位总面积”。

具有较为完备的展商、观众数据库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C类

特装展位面积占净展览面积的比例在20%以下;

或不具有完备的展商、观众数据库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四项根据参展商、专业观众及社会媒体的评价,分为:

A类

老展商①占参展商总数的比例在60%以上;

展商和观众满意度②平均值在4以上;

参展支出占参展企业年内同类活动计划总支出的比例③在15%以上;

展期出现展商、观众投诉事件3起以下。

B类

老展商占参展商总数的比例在40-60%之间;

展商和观众满意度平均值在3.3-4之间;

参展支出占参展企业年内同类活动计划总支出的比例在10-15%之间;

展期出现展商、观众投诉事件10起以下。

C类

老展商占参展商总数的比例在40%以下;

展商和观众满意度平均值在3.3以下;

①指累计参加同一会展活动2次或以上的参展商,首届举办的展会不适用本条。

②按“非常满意、满意、一般、比较不满意、不满意”或类似的五级量值表计算。

③对参展企业提供的数据进行加权平均算出,计算公式为:“∑x i y i, i=1,2.....n, 0

参展支出占参展企业年内同类活动计划总支出的比例在10%以下;

或展期出现展商、观众投诉事件10起以上。

第五项根据会展活动达成直接经贸成果的效率,分为:

A类

净展览面积占总展览面积比例超过50%;

展商行业相关度评价①平均值在50%以上;

会展活动每平米成交额②与每平米展位价格③比值超过20:1。

B类

净展览面积占总展览面积比例在30-50%之间;

展商行业相关度评价平均值在30%-50%之间;

会展活动每平米成交额与每平米展位价格比值超过10:1、不足20:1。

C类

净展览面积占总展览面积比例不足30%;

或展商行业相关度评价平均值在30%以下;

或会展活动每平米成交额与每平米展位价格比值不足10:1。

①指参展企业对参加同一会展活动的所有企业中与自身业务相关的企业所占比例的评价,其值介于0-100%之间。

②计算公式为:总成交额/总展览面积。

③标准展位价格与空地展位价格折算均价,不包含特装搭建费用,其计算公式为:“(标准展位价格*标准展位个数+空地展位价格*空地展位面积)/净展览面积。

附件3-1

中国农业会展分类指标信息表

(后附填表说明)

(后附填表说明)

(后附填表说明)

附件3-2

展商意见调查表

附件3-3

观众意见调查表

填表说明

1.鉴于不同主办机构会展统计标准不尽相同,为保持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特就以上表格中的若干项目说明如下:

①请在填写前仔细阅读《中国农业会展分类标准》(附件2)第一章的内容,对照相应标准做出选择,每行最多只能选择一个。

②举办周期指两届会展活动之间的间隔时间,如为定期,则办展频率应填写为“一年二期”、“二年三期”、“一年一期”、“三年二期”、“二年一期”等形式。

③“多地巡回”指会展活动在多个地点轮流举办,其中至少2个地点举办2届及以上。

④主要同期活动主要指各类与展览同期举办、主题相关的经贸论坛、洽谈会、产品推介会、展销活动、技术交流会、产品使用培训、景观展示、娱乐表演等活动,请择要填写。

⑤指授权或同意将本机构名称列入“支持机构”并对外宣传的部门机构。

⑥指在省部级以上单位注册备案或经省部级以上单位审核批准。

⑦指获国际知名展览认证机构,如UFI、IAEE等的认证,并获相关证书。

⑧举办省(区、市)展商指参展企业注册经营地点在会展活动举办地省内,省外或境外企业在举办地的代理或分支机构不算此类。

⑨高技术展商指企业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产品通过国家绿色、有机认证的参展商。

⑩老展商指累计参加该展会2次及以上的展商。

?专业观众应指在主办机构数据库中有登记注册,并从主办方获取会刊的付费(若会刊对观众免费则此条件不计)观众。

?举办省(区、市)专业观众指注册经营地点在会展活动举办地省内的公司或居住地在会展活动举办地省内的个人。

?非专业观众指未经主办方注册登记、无法获得准确信息的观众,主要指社会公众。

?展商行业相关度为参展企业对参加同一会展活动的所有企业中与自身业务相关的企业所占比例的评价的算术平均值,其值介于0-100%之间,通过对“展商意见调查表”(附件3-2)中“您认为本次展会上与您业务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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