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

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有效维护生态安全,提升生态系统功能,加快推进绿色发展,努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为做好相关工作,实现到2020年年底前,全省生态安全格局基本形成、国土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体改善的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明确要求科学划定生态红线,实施严格管控措施。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实践,是加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重要手段,是科学构建生态安全格局的重要基础,是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绿色发展理念,深刻认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生态保护红线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为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保障区域生态安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按照“保护优先、源头预防,全面协调、系统完整,优化空间、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区分策”的原则,科学划定并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切实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使我省的生态优势更突出,白山松水更秀美,经济发展更健康,人民生活更幸福,让吉林大地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

二、准确把握具有吉林特色的生态特征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要树立绿色理念、维护绿色底色、坚持绿色形态、推动绿色方式、增进绿色福祉,准确把握我省突出的生态特征,保护好生态区域、生态要素和生态资源,为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添加强劲的“绿色动力”。

(一)突出保护好国家确定的重点生态区域。我省东部长白山地区是东北亚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是我国第一批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保留地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三江”发源地和东北“水塔”,是“世界基因库”,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全局影响。中部平原是享誉世界的三大“黄金玉米带”之一,拥有最宝贵的黑土地资源,农业生产条件得天独厚,生态环境对粮食生产具有极端重要性。西部是科尔沁草原、松辽平原黑土地和大兴安岭森林生态系统的过渡带,是全球气候变化东北样带和调节气候变化的重要区域,具有巨大的生态经济发展潜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要优先保护好国家确定的这些重点生态区域,以我省最重要的生态区域为基础,有效维护全省生态安全。

(二)突出保护好最有价值的生态要素。我省森林覆盖率高,东部保存有欧亚大陆北半部最完整的森林生态系统,是我国重要的森林生态功能区和木材储备基地。水资源作用十分重要,域内松花江、辽河两大重点流域,图们江、鸭绿江两大国际界河,对我省国际声誉和区域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湿地分布较广,向海、莫莫格是国际重要湿地,对调节气候、净化水体、调蓄水量、保持水土具有重要作用。西部草原是防止“三化”的重要生态防线,具有良好的防风固沙、涵养水源等生态功能,为畜牧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划定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要以我省最有价值的生态要素为重点,切实提高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三)突出保护好支撑绿色发展的优势生态资源。我省生态资源具有十分突出的优势,生物多样性维持较好,珍贵野生动物类型丰富,珍稀濒危植物种类繁多,东部长白山是东北虎、东北豹的栖息地,西部纵横交错的草原和湿地是重要候鸟栖息地,自东向西形成东有虎豹、中有梅花鹿、西有白鹤的生态连廊,丰富的生态资源为绿色转型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要以我省最具优势的生态资源为依托,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加快推动生态产业,着力打造绿色生态品牌。

三、统筹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一)全面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事关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要妥善处理好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做到“两衔接、两结合”,即与吉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有效衔接,与吉林省生态功能区规划有效衔接,与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有机结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等规划有机结合,逐步形成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绿色发展模式。生态保护红线是构建我省国土生态安全格局的重要基础,要以“东西两带”(东部生态保护带、西部草原湿地恢复带)和重要水系为骨架,以重点生态功能区为支撑,以禁止开发区域为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生态资源,预留发展空间,构建人口、经济和资源相协调的国土生态安全格局。要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发展有机农业、林下经济、生态旅游、健康服务等绿色产业,使我省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竞争优势、后发优势,为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真正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二)打造系统完整的生态连廊。生态保护红线是按照生态要素对空间结构的优化调整,要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系统观,健全完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把生态系统作为有机整体,统筹研究、系统分析、科学划定、合理布局,打破区域界限,打造生态连廊,防止生态空间碎片化、孤岛化,将“山水林田湖”等各类生态要素串联起来,合理布局生产区、生活区和生态区,推动生态系统发挥整体作用,提高生态系统各类服务功能,构建集约高效的生产空间、优美宜居的生活空间和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

(三)合理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依据我省生态环境实际,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禁止开发区域和其他保护区域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要按照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维护、洪水调蓄等生态功能重要性划定红线,重点区域为长白山森林生态功能区、科尔沁草原生态功能区。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要根据生态系统敏感性评价结果,依据《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环发〔2008〕92号),在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生态环境敏感和脆弱区域划定红线,重点划定区域是科尔沁沙地沙漠化敏感区、松嫩平原北方农牧交错生态脆弱区、黑土地保护示范和水土流失防治区。在禁止开发区域,要按照主体功能区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和湿

地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水源地、重要蓄滞洪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在其他保护区域,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将未列入上述范围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四)有序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采取“上下结合、多方参与、反复论证、逐级审定”的方式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要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收集整理生态环境基础资料,开展生态本底调查,实施生态系统重要性评估和等级划分,制定叠加分析和划定方案,现场勘查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和数据库。2016年7月底前,初步形成《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2016年11月底前,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2016年12月底前,各地要制定完成本区域的划定方案并对外发布实施,确保在全省范围内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四、建立并执行严格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

(一)完善政策措施。按照“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用地性质不改变、资源使用不超限”的要求,制定并实施有利于提升和保障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政策措施。要制定出台《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明确划定、调整、保护、管理的程序和要求。要完善财政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统筹使用各类生态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生态红线区保护。要完善投资政策,将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向生态保护红线区倾斜,深化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探索建立市场化定向投融资机制。要完善产业政策,依据生态保护红线编制专项规划、布局重大项目,对破坏主导生态功能的现有建设项目建立退出机制。要完善土地政策,严禁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生态用地用途。要完善人口政策,在生态红线保护区探索实施生态移民,鼓励人口到重点开发区域就业并定居。要完善民族政策,加大扶贫与生态补偿力度,着力解决突出民生问题和特殊困难。要完善环境政策,加大各类资源开发的管控力度。

(二)实施严格管理。要实行生态红线分类管控,将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等划为一类管控区,除必要的科学研究、保护活动外,禁止开发建设活动;对未纳入一类管控区的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划为二类管控区,禁止大规模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禁止建设破坏生态系统功能的项目。要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区外围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划定周边区域控制保护地带,加大对周边污染源的监控力度,强化对开发建设活动的控制,避免对生态保护红线区造成污染影响和生态破坏。要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

准入负面清单,明确提出对主导生态功能可能产生损害的、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禁止准入行业或建设项目目录,实行严格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要开展生态环境综合评价,各市级政府每两年对所辖县(市、区)进行生态环境综合评价,省政府每四年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大规模调查和评估。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监察制度,各级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农业、畜牧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建立健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从严打击生态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督促完成生态修复。

(三)加强生态监控。要将生态本底监测和生态现状管理作为重点,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完善“天地一体化”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对生态保护红线区进行全天候监控,全面掌握生态系统构成、分布与动态变化,定期公布监测信息,及时预警生态风险,有效维护生态安全。各级生态环境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行业特点,开展生态环境本底值调查,建立由基本要素组成的生态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整合国土资源、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基础数据,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探索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大数据关联分析,为生态保护与国土开发提供科学依据。对生态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通报相关地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意见,实现生态保护红线区常态化监管。

(四)实行生态补偿。要探索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补偿制度,根据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状况,制定补偿标准,明确责任主体,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导致合法利益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合理补偿。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生态保护红线内公益林、天然林、退耕还林还草等生态保护项目的补偿标准。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引导生态保护红线区和受益地区遵循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思路,通过园区合作、技术分享、税收共享等方式建立跨行政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健全完善多渠道的生态保护红线补偿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生态保护红线区的保护与修复,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投融资机制。

五、健全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控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组织推进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提供基础数据资料,加强行业业务指导,审核红线划定方案,共同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技术评估工作。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

委会、梅河口市和公主岭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负总责,要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对所辖县(市、区)加强指导、调度和督查,统筹协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生态建设与修复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基本单元,负责划定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并组织落实,制定实施相应管控措施,明确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管理者主体责任。

(二)强化技术支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涉及面广、技术性强。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指导,督促任务落实,创造条件支持基层单位落实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和高校的技术支持作用,组织开展资料收集、生态评估、现场勘查、专家咨询等工作,形成系统完整的生态环境本底基础数据,为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奠定坚实基础。要定期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技术方案,提出优化建议,落实整改意见,为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提供坚强保障。

(三)完善奖惩措施。要制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考核办法,从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构成、质量和服务功能等方面,建立评估考核指标体系。根据评估考核结果,调整生态保护红线补偿资金,对保护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表扬;对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不力的,要及时诫勉谈话;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生态环境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平台、报刊杂志、微博微信等渠道,解读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重要性、科学内涵和管控要求,树立正面典型,曝光反面事例,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和绿色消费模式。要加强公众参与,及时发布生态保护红线有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健全群众举报、听证和公益诉讼监督等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作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本文由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整理)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附件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

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附件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一生态功能红线 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 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 二O—四年一月

目录 前言错误! 未指定书签。 1适用范围 ................................................................. 错误! 未指定书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错误! 未指定书签。3术语和定义 ............................................................ 错误!未指定书签。 4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 ........................................... 错误!未指定书签。 4.1生态功能红线类型....................................................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 错 误! 未指定书签。5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 ................................................. 错误!未指定书签。 5.1系统性原则..........................................................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5.2协调性原则..........................................................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5.3等级性原则..........................................................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5.4强制性原则..........................................................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5.5动态性原则.......................................................... 错 误! 未指定书签。 6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流程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作者: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点击量: 33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教工作; (四)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与相关规范和指南的一致性,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区划、规划的协调性; (二)审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申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的其他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或指南),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日常工作; (二)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产业和人口发展政策,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工业企业升级技术改造,引导工业企业实现绿色发展;

湖北省襄阳市高二上学期地理期中考试试卷(文)

湖北省襄阳市高二上学期地理期中考试试卷(文) 姓名:________ 班级:________ 成绩:________ 一、单选题 (共5题;共22分) 1. (6分) (2015高二上·南郑期末) 我国粮食生产主要集中在10个省(黑、吉、辽、冀、豫、苏、皖、赣、湘、鄂)。读“10个省耕地及粮食生产占全国总产量的百分比图”,回答下列问题。 (1) 关于粮食生产集中布局的优点,不正确的是() A . 利于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B . 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C . 利于减轻自然灾害的影响 D . 利于农药和化肥的集中高效使用 (2) 目前我国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形势严峻,为确保耕地红线(保有量不低于18亿亩)应采取的积极措施是() A . 禁止建筑、交通、城市建设等占用耕地 B . 大力开展农业生态环境治理,减少受灾耕地面积,复垦荒地、废矿区等 C . 减少粮食播种面积,扩大蔬菜、瓜果等种植面积 D . 逐渐取消生态退耕 2. (4分) (2020高三下·浏阳月考) “十月山城灯火明,家家织锦到三更。”这是忻城县清代举人莫震在

《忻城竹枝词》中的诗句,形象地描述了当时广西忻城县织锦的宏大场面。而今,全县仅剩五六个人在织壮锦。壮锦传承困难和惨淡经营的现状已经引起了当地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重视。 据此完成下列小题。 (1)忻城县壮锦萎缩和衰退的主要原因是() A . 传统工艺衰落 B . 原料日渐枯竭 C . 纺织工业发展 D . 劳动力资源缺乏 (2)忻城县保护壮锦亟需() A . 加大科技投入 B . 国家政策扶持 C . 增加劳动力资源 D . 开拓国际市场 3. (4分) (2016高一下·安庆期中) 20世纪80年代后,国家调整棉花生产布局,提出“南方稳定,北方发展,新疆大发展”的指导方针。90年代以来,新疆的棉花产业发展迅速,棉花总产、单产、调出量连续19年位居全国首位。图中产棉区I与Ⅲ相比,棉花生产最明显的优势是()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 南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附件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 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 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 二○一四年一月

目录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生态功能红线的定义、类型及特征界定,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技术流程、范围、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组织制订,主要编制单位为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河北师范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省级及以下行政区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 《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35号) 《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环发〔2008〕92号)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环发〔2010〕106号)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函〔2012〕13号) 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CH/T 9005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 SL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关键作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严格保护的最小空间范围与最高或最低数量限值。

HJ2020《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编制说明

附件17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编制组 二〇二〇年五月

目录 1项目背景 (1) 1.1 任务来源 (1) 1.2 工作过程 (1) 2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3) 2.1 《指南》是适应生态保护工作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3) 2.2 《指南》是新时期生态红线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的关键 (4) 2.3 《指南》是生态保护红线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4) 3标准制定的基本目的、原则和技术路线 (5) 3.1 制订目的 (5) 3.2 制订原则 (5) 3.3 制订依据 (5) 3.4 技术路线 (6) 4国内外现状分析 (7) 4.1 生态环境遥感监测现状 (7) 4.2 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应用现状 (10) 4.3 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应用平台现状 (12) 5目标定位及工作流程 (14) 5.1 目标 (14) 5.2 定位 (14) 5.3 工作流程 (15) 6标准结构框架 (16) 7主要条文说明 (17) 7.1 适用范围 (17) 7.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7) 7.3 术语和定义 (18) 7.4 基本原则 (19) 7.5 建设内容 (20) 7.6 功能要求 (23) 7.7 建设运行要求 (36) 8与国内外同类标准对比与分析 (37) 9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37) 10参考文献 (39)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2017年2月,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出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核心要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2017年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同时,《若干意见》明确指出,2017年底要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试运行,各省参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增强自身能力建设。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编制,对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基本原则、建设内容、功能要求、建设运行要求等核心内容进行规范,是落实生态保护监管工作,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能力,指导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工作顺利、有效、持续推进和有效落地的先决条件。 为了进一步指导全国各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统一规范国家和地方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原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科技标准司下达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任务。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系列标准绿色通道的工作部署,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承担完成。 1.2 工作过程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的有关要求,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成立了标准编制组。标准编制组成员在北京组织召开启动会和交流会,并赴多省进行调研,与地方环科院、监测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 附件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5月

附录A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方法 目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采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模型评估法和净初级生产力(NPP)定量指标评估法。其中,模型评估法所需参数较多,对数据需求量较大,准确度较高;定量指标法以 NPP 数据为主,参数较少,操作较为简单,但其适用范围具有地域性。为提高评估结论的准确性以及与实地的相符性,评估方法的参数选取可在评估过程进行适当调整和细化,尽可能采用国内权威的、分辨率更高的基础数据。评估结果还需根据实地观测、调查结果进一步校验。 对于全国和各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可使用NPP 定量指标法、模型法及其他常用评估方法。鉴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中使用的方法为模型法,为保持评估结果的一致性,建议各地优先使用模型法。 A.1 模型评估法 A.1.1 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估水源涵养是生态系统(如森林、 草地等)通过其特有的结构与 水相互作用,对降水进行截留、渗透、蓄积,并通过蒸散发实现对水流、水循环的调控,主要表现在缓和地表径流、补充地下水、减缓河流流量的季节波动、滞洪补枯、保证水质等方面。以水源涵养

量作为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评估指标。 A.1.1.1 评估模型

j i i i i i i 采用水量平衡方程来计算水源涵养量,计算公式为: TQ i 1 P R ET A 103 式中:T Q 为总水源涵养量(m 3 ),P 为降雨量(mm ),R 为地表径 i i 流量(mm ),E T 为蒸散发(mm ),A 为 i 类生态系统面积(km 2 ),i 为 研究区第 i 类生态系统类型,j 为研究区生态系统类型数。 A.1.1.2 数据准备 (1)数据来源与获取 根据上述模型,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估需收集生态系统类型 数据集、气象数据集和蒸散发数据集等,具体信息见表 A 1。 表 A 1 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估数据表 名 称 类 型 分辨率 数 据 来 源 生态系统类型数据集 矢量 -- 全国生态状况遥感调查与评估成果 气象数据集 文本 -- 中国气象科学数据共享服务网 蒸散发数据集 栅格 1km 国家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网络科技资源 服 务系统网站 (2)数据预处理 降雨量因子:根据气象数据集处理得到。在 Excel 中计算出区 域所有气象站点的多年平均降水量,将这些值根据相同的站点名与 ArcGIS 中的站点(点图层)数据相连接(Join )。在 Spatial Analyst 工具中选择 Interpolate to Raster 选项,选择相应的插值方法得 到降水量因子栅格图。 地表径流因子:降雨量乘以地表径流系数获得,计算公式如下: R P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附件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 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 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 二○一四年一月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 4.1 生态功能红线类型……………………………………………………………… 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 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 5.1 系统性原则……………………………………………………………………… 5.2 协调性原则……………………………………………………………………… 5.3 等级性原则……………………………………………………………………… 5.4 强制性原则……………………………………………………………………… 5.5 动态性原则……………………………………………………………………… 6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流程………………………………………………………… 6.1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识别…………………………………………………… 6.2 生态保护现状分析与评估……………………………………………………… 6.3 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 6.4 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 6.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集成…………………………………………………… 7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 7.1 重要生态功能区……………………………………………………………… 7.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7.3 禁止开发区……………………………………………………………………… 8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方法………………………………………………………… 8.1 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划定……………………………………………………… 8.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红线划定………………………………………………… 8.3 禁止开发区红线划定……………………………………………………………

地理(名校联盟)潍坊市2020届高三6月份第三次模拟考试(含答案)

潍坊市高考模拟考试 地理 2020.6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先将自己的学校、姓名、班级、座号、考号填涂在相应位置。 2.选择题答案必须使用2B铅笔(按填涂样例)正确填涂;非选择题答案必须使用0.5毫米黑色签字笔书写,绘图时,可用2B铅笔作答,字体工整、笔迹清楚。 3.请按照题号在各题目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书写的答案无效;在草稿纸、试题卷上答题无效。保持卡面清洁,不折叠、不破损。 一、选择题(共15小题,每小题3分,共45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首要任务。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提升耕地质量,突出粮食优势产区,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是保障粮食供给的基础原则。2019年,华中农业大学研究人员完成对湖北省所有县区土地利用状况的综合调查,对粮食安全保障功能进行了等级划分(图1)。据此完成1~2题。 1.湖北省粮食安全保障功能等级划分的首要依据是 A.气候资源B.耕地条件C.灌溉水源D.人口密度 2.鄂东地区农业生产条件优越,但粮食保障功能较二十年前大幅降低,主要原因是 A.长江黄金水道地位下降B.农业受灾面积增多 C.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提高D.农业科技水平落后 成渝铁路于1952年竣工,是新中国成立后自主建成的第一条铁路。成渝高铁建成通车后,老成渝铁路重庆站至江津段改造工程(图2)于2019年11月正式实施,在老成渝铁路基础上改造成一条贯穿主城南北的市内沿江铁路,开行公交化列车,停靠13个站点。改造工程最大化保留历史原貌,改造后线路长60.9公里,设计时速80公里,建成后将成为重庆的一道亮丽风景。据此完成3~4题。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作者: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点击量: 33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方案,指导、协调、监督生态补偿资金使用; (五)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对国家地质公园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城乡规划,对红线区内的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和城市绿地等相关区域进行保护、监督和管理; (七)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度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对红线区内的水资源、水域岸线、水土流失、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等进行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农业部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草原、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水域、重要养殖水域、宜农(渔)滩涂、宜农(渔)湿地、农用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外来入侵生物以及农业生产灌溉水水质的地面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 (九)林业局负责红线区内林地、森林、湿地、沙区植被、物种的保护和建设,以及监测、评估、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十)气象局组织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防御应急,指导红线区内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作者: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点击量: 33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 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 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 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 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 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 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 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 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教工作; (四)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与相关规范和指南的一致性, 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区划、 规划的协调性; (二)审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申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的其他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 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或指南),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 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日常工作; (二)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产业和人口发展政策,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生态保护红线区内 工业企业升级技术改造,引导工业企业实现绿色发展;

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京津冀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陆地禁止开发区、生态功能极重要区、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陆地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海洋国土空间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责任主体】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负总责。各市县党委、政府是严守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

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政策要求,切实履行好保护责任。负责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勘界,制定并实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和修复方案,开展日常巡护监管,定期公开红线有关信息等。 各级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等规划时,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严格遵循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规定,相关规划同时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空间规划编制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底线。 第四条【协调机制】省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省直有关部门,建立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协调机制,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共同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对各市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省直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相关职责: (一)省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严守相关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负责牵头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测监管平台,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遥感监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

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在制定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规划和政策措施要及时作出调整。 第七条【编制红线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应调查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状况、人为活动情况,分析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与风险,确定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目标,明确人为活动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监测监管、生态保护补偿、评价考核等方面的具体方案。

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我省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划定的管控边界,是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第三条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包括禁止开发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今后按相关规定新设立的以上保护区域自动进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具体包括: (一)禁止开发区,指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自然遗产地、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地,国家级、省级和市(州)级自然保护区,世界级、国家级和省级地质公园,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集中连片优质耕地,指五千亩以上耕地大坝永久基本农田;

(三)公益林地,指国家重要生态公益林; (四)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指石漠化敏感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生态保护红线监督和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实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和省有关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具体的目标责任。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保护和监督管理。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综合管理协调。具体包括:组织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划定和调整,将生态保护红线区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落实石漠化敏感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具体负责世界级、国家级和省级地质公园,五千亩以上耕地大坝永久基本农田类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三)省环境保护厅结合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污染物排放约束。对生态保护红线区进行生态环境监测和预警,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全省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 201705

附件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5月

目录 1 适用范围 (6) 2 编制依据 (6) 3 术语和定义 (8) 4 划定原则 (9) 4.1科学性原则 (9) 4.2整体性原则 (9) 4.3协调性原则 (9) 4.4动态性原则 (10) 5 管控要求 (10) 6 划定工作程序 (10) 6.1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10) 6.2开展划定工作 (11) 6.3各省(区、市)方案上报与审核 (11) 6.4方案批准与发布 (11) 7 划定技术流程 (12) 7.1开展科学评估 (12) 7.2校验划定范围 (13) 7.3确定红线边界 (14) 7.4形成划定成果 (16)

7.5开展勘界定标 (16) 8 命名与编码 (18) 8.1命名 (18) 8.2编码 (18) 9 成果要求 (19) 9.1文本 (19) 9.2图件 (19) 9.3登记表 (20) 9.4台账数据库 (20) 9.5技术报告 (20) 10 附则 (20) 附录A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方法 (21) 附录B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方法 (41) 附录C生态保护红线综合制图 (50) 附录D生态保护红线汇总表 (53) 附录E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 (54) 附录F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编写大纲 (5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7〕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

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

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为突破口,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坚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两手发力”,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突出工业、农业、生活、航运污染“四源齐控”,深化和谐长江、健康长江、清洁长江、安全长江、优美长江“五江共建”,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监督执法,落实各方责任,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确保长江生态功能逐步恢复,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统筹兼顾。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长江保护修复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文化理念、产业结构、生产和生活方式,以高质量发展成果提升长江保护修复水平,努力实现长江发展与保护和谐共赢。 ——空间管控、严守红线。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强化“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硬约束,健全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体系,划定河湖生态缓冲带,实施流域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分解落实各级责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决遏止沿河环湖各类无序开发活动。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试点试行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试点试行 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赁轫胧。 第二条[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测枞。 第三条[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娅骒东。 第四条 [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荭钯。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教工作; (四)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与相关规范和指南的一致性,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区划、规划的协调性;弹贸摄尔霁毙揽砖卤庑诒尔肤。 (二)审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申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的其他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或指南),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日常工作;谋荞抟箧飙铎怼类蒋蔷点铋杂。 (二)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产业和人口发展政策,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厦礴恳蹒骈时尽继价骚卺癞龚。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作者:??发布时间:2015-10-10??来源:??点击量:?33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教工作; (四)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与相关规范和指南的一致性,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区划、规划的协调性; (二)审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申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的其他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或指南),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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