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立案决定书范本:

××省××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检经立字( )第×号

被告人李××,男29岁,汉族,高中毕业。1985年12月参加工作,现任××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会计,住银行家属院。

2007年3月3日,××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主任王××向我院反映,该营业所会计李××自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先后三次挪用公款总额达30万元。据初步调查,反映情况属实,被挪用款项的单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予立案侦查。

检察长:蔡××

2007年3月10日

(院印)

××省××县人民检察院不立案通知书

××检经×字(2007)第8号

××县××局张××来院控告李××贪污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李××于2006年1月至10月利用担任出纳员职务之便,贪污公款800元,其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

特此通知

2007年10月20日

(院章)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

×检刑批捕[XXX]XX号××县公安局:

你局于XX年X月X日以(X)×公捕字第X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经本院审查认为,此犯罪犯罪嫌疑人涉嫌抢劫、盗窃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1款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3日内通知本院。

××××年×月×日

(院印)

起诉书范本: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刑诉字〔〕第×号

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

(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责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辩护人:……姓名、单位、通讯地址。

案由和案件来源:

1、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

3、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X X X盗窃一案,由X X X公安机关侦查终结,X X X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转移至本院审查起诉……”。

4、如果是下级检察院先受理,又依法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写为“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于×年×月×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概括叙写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

如果被告人犯有数罪或实施多次犯罪的,应当逐一列举各项具体犯罪事实。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逐一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度、行为性质、轻重情节),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已构成××罪(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

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量刑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或严惩)。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项:1、主要证据复印件×份

2、证据目录×份

3、证人名单×份

起诉书实例范本: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穗检公一诉〔2003〕147号

被告人乔燕琴,又名乔艳清,男,21岁,汉族,山西省离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山西省离石市吴城镇陈家塔村。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2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海婴,又名李海英,男,26岁,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双牌县塘底乡麻滩村委会103号。200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辽国,又名钟条国,化名洪权才,男,31岁,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平江县冬塔乡江洲村256号。1994年8月4日囚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95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03年4月23日因抢夺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利伟,化名黄开平,男,20岁,汉族,湖北省麻城市

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麻城市铁门岗乡下屋周村四组上屋周垸24号。2003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明君,男,24岁,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南部县太华乡宋家庙村8组。2003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吕二鹏,曾用名吕鹏、吕鹏鹏,男,18岁,汉族,山西省垣曲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山西省垣曲县长直乡古垛村虎拔组02号。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龙生,绰号“长毛”,男,23岁,汉族,江苏省铜山县人,文化程度高中,住江苏省铜山县太山乡西桃园村4组161号。200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文星,男,17岁(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河南省许昌县榆林乡司庄村四组。2003年1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3年2月22日刑满释放。2003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韦延良,化名徐华彬,男,22岁,汉族,贵州省正安县

人,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正安县桴(木焉)乡马安村石堡组。2003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家红,又名何加洪,男,29岁,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寨坪村二社26号。1997年6月因抢劫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两年,1999年1月18日解除劳动教养。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 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乔志军,男,24岁,汉族,山西省离石市人,文化程度中专,住山西省离石市城关镇永宁中路34号。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金艳,女,20岁,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柘城县李原乡大胡村委会大胡六组50号。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故意伤害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3年5月20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03年3月18日晚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收容后因自报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201室治疗。3月19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向其他收容救治人员的亲属喊叫求助,遭致被告人乔燕

琴的忌恨,被告人乔燕琴遂与被告人乔志军商量,决定将被害人孙志刚调至该站206室,让室内的收容救治人员对其进行殴打,之后被告人乔燕琴到206室窗边向室内的被告人李海婴等人直接授意。

至翌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乔燕琴再次向被告人乔志军及接班的被告人吕二鹏、胡金艳提出将被害人孙志刚从201室调至206室殴打,并得到被告人乔志军、吕二鹏、胡金艳的认同。随后,被告人乔燕琴、乔志军、吕二鹏、胡金艳共同将被害人孙志刚从201室调至206室,被告人乔燕琴、吕二鹏又分别向室内的被告人李海婴等人授意对被害人孙志刚进行殴打。当日1时许,206房的收容救治人员由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等人以拳打、肘击、脚踩、脚跟砸等方法对被害人孙志刚的背部等处进行殴打,被告人何家红则在旁望风。被告人胡金艳发现后进行了口头制止。但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等人后在被告人乔燕琴的唆使下,不顾被害人孙志刚跪地求饶,继续用肘击、膝顶、跳到背上跺等方法反复殴打,被告人何家红亦参与对其拳打脚踢。当值护士曾伟林(另案处理)发现后遂与被告人胡金艳将被害人孙志刚调至205室,后被害人孙志刚向被告人吕二鹏反映情况,被告人吕二鹏使用塑胶警棍向其胸腹部连捅数下。当天上午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发现伤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志刚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吕二鹏、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上述十二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危害结果极为严重,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从严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_______ _______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

吕二鹏、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 主要证据复印件4册

3.证据目录1份

4.证人名单1份

5.本案A卷材料共12册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深检刑一诉字(2004)168号被告人刘波,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龙南县人,高中文化,系私营企业老板,家住龙南县马牯塘镇龙洲村庙上。因涉嫌绑架于2003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刘芳,女,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龙南县人,初中文化,系私营企业老板,家住龙南县龙南镇文化街下南门35号。因涉嫌绑架于2003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刘波、刘芳绑架一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间,被害人邱廷钦所经营的香港裕诚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科称裕诚公司)先后数次委托被告人刘波、刘芳及肖良天(另案处理)合伙经营的江西省龙南县辉鸿工艺品厂(以下简称辉鸿工艺品厂)加工工艺品,订单累计金额为1635384.00元人民币,辉鸿工艺品厂将所有货物交裕诚公司后,拿到1221684.40元人民币的货款,扣除未扣应扣的费用79693.01元人民向,剩下334006.59元人民币的货款裕诚公司未支付给辉鸿工艺品厂。

2003年1月间,被告人刘波指使其公司保安李辉阳(另

案处理)带人到深圳来,刘波并准备了二把玩具手枪、二把刀及二捆包装用胶纸。同年1月12日晚,被告人刘波、刘芳、肖良天、李辉阳及李辉阳带来的三个人(后五人别案处理)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排校新村刘芳的出租屋内商定若邱廷钦不同意付货款就将其绑架,并分了工具。之后,由肖良天驾驶租来的面包车七人一起来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六约塘坑村茶山路21号楼下,肖良天等人在车上等候,被告人刘波、刘芳上到位于该处四楼的裕诚公司工艺设计部,与被害人邱廷钦、陈永江商谈付款未果后,刘波即决定动手,并按照相馆事先约定,使眼色叫刘芳下楼通知其他同伙,被告人刘芳即以要找开瓶工具为借口下楼,被害人陈永江见刘芳许久仍未上楼便走下楼查看,四楼办公室只余下刘波、邱廷钦,刘波见状便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架在邱廷钦脖子上,同时,在楼下守候的李辉阳等四人也进入21号楼内,用刀逼住被害人陈永江,用包装用的胶纸将陈永江双手捆绑及封嘴,将陈永江押到四楼后,用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邱廷钦的双手捆绑并封嘴。之后,一伙人用面包车,将被害人邱廷钦、陈永江带至江西省龙南县的龙南别墅关押,并向邱廷钦索要150万赎金。邱廷钦被迫给其员工邱春乐和其妻兄蔡乐诸、朋友于永成打电话筹款。应被告人刘波要求,邱春乐于次日(13日)晚在深圳市京达会所2106房将现金70万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刘芳,并于同日(13日)由于永成的员工余玉梅

将49万元人民币汇入刘芳指定的户名为“刘芳”的帐户中,同年1月14日,再由余玉梅将31万人民向汇入刘波指定的户名为“利红兵”(刘波的妻子)的帐户中,被告人刘波确认150万已收到后,于同年1月15日将被害人邱廷钦、陈永江释放。

上述犯罪真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波、刘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绑架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将被告人刘波、刘芳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严恒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

起诉意见书范本:

××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

案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管。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一、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综合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月日(当庭发表日期)

撤回起诉决定书

检撤诉[]号本院以________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因事实、证据有变化,本院决定撤回起诉。原______________号起诉书即行作废,请予注销。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年月日

(院印)第三联送达人民法院

撤回起诉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作出撤回起诉决定时使用。

二、本文书以被撤回起诉的被告人为单位制作。

三、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人民法院。

不起诉决定书范本: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号被不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住址(被不起诉人住址写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间。)

×××(侦查机关名称)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概括叙述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名称)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如系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则写为:本案经本院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

院(院印)

年月

××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李××贪污一案的公诉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现对此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通过法庭调查,证实了本院起诉书对被告人李××贪污一案的指控是正确的,所列举的犯罪事实是清楚无误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

被告人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李××身为工商银行的会计,属于国家干部,符合刑法关于贪污罪主体的规定。

从主观上看,被告人李××的行为完全是出于故意的。他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犯法的,却前后三次挪用公款,自己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在客观方面,被告人李××挪用公款的行为有涂改的账目、证人证言、查账的结论为证。三次挪用公款达三十余万元。这些,被告人一一承认,我就不再多讲了。被告人李××挪用公款的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且数额巨大,给被害单位造成巨大损失。例如市××局与××市××公司曾签订购销铝板合同,但因市××局的款被李××挪用,没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给对方汇款,结果被对方罚违约金一万余元。银行是票汇结算单位,被告人挪用存户的来往信汇款项,使当事者和其他机关单位以及个人产生了对银行的不信任感,破坏了国家银行的声誉。被告人李××犯罪的原因,主要是不学法、重义气,受了为朋友两肋插刀的旧道德观念的影响,不顾银行制度,利用自己工作之便,将公款大量借给好朋友、老同学去用,支持他们搞非法活动,而自己成了人民的罪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应给予严惩。

最后,我再次告诫被告人李××,我国的法律是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的,无论谁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公诉人:林××

抗诉书范本:

×××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审判监督程序用)

检抗[ ] 号

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情况。

数名被告人的依从重至轻顺序分别列出)

×××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判决(裁定)……。(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情况或者一审及二审判决裁定情况)。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概括叙述经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争议的问题,简明扼要叙写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依由重至轻或时间顺序叙写)。

本院认为,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 根据情况,理由可以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方面分别论述。]。

综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按二审程序抗诉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XXX人民检察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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