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文-关于遗产税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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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文-关于遗产税的研究

关于遗产税的研究

'自英国1694年开征遗产税以来,世界上大部分发达国家和部分

中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等地区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遗产税在实现社会公平、鼓励个人勤劳致富和

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我国在20世纪40年代国民党统治时期曾征收过遗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对遗产税税种给予保留,但同年规定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暂不开征。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方案中的18个税种中又包括了遗产税。由此可见,遗产税虽然在建国后的税收实践中没有开征过,但在我国税制体系设计中却始终占有一席之地,并被赋予了调节贫富差距的厚望。从理论上论证遗产税开征的现实意义,研究其征税制度,对于遗产税适时从构想走向实践、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从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设计来看,作为辅助税种的遗产税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税收调节的整体功能。

一般而言,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需要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遗产税等税种的相互配合。而现阶段,已经开征的税种仍存在诸多缺陷,遗产税则处于缺位状态,这种状况削弱了税收对于收入公平分配的调控功能。

首先,我国现阶段消费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有限。我国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窄,只涉及11类消费品,大量的消费行为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并且消费税对居民个人收入的调节主要体现在支出环节,只有居民购买了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税收才能发挥调节作用,否则,消费税就无法进行调节。消费税征收范围窄以及在个人支出环节发挥作用的特点决定了该税种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作用的局限性。

其次,我国现行财产税还很不完善。现行财产税主要包括房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存在征税范围窄,计税依据不科学,税率设计不合理,内外税制不统一等一系列税收制度上的问题。而现阶段房产已成为很多高收入者的投资或储蓄方式,如果没有有效手段掌握纳税人出租房产等信息,现行政策对个人财产存量又不征税,这部分房产的财产税就无法征收。此外,由于一些必要的配套措施没有跟上,如尚未建立公民财产登记制度等,我国现阶段财产税的征管又很薄弱,限制了财产税对收入水平的调节功能。

第三,我国目前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几乎完全依赖于个人所得税,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由于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方面都存在诸多缺陷,难以独自担此重任。自1994年以来,在个人所得税的10个征税项目中,一直是工薪所得唱主角,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50%左右。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在1996年至2000年间分别为2.6%、3%、3.4%、3.6%、和4.9%.① 可见,个人所得税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方面,作用也十分有限。

为了较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除了需要完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和消费税之外,还应尽快开征遗产税。遗产税是对所得税、财产税等税种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起补充或弥补作用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税种。

(二)遗产税的征收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1.体现量能负担原则,缩小收入分配差距。遗产税虽然只在公民死亡、遗留财产环节征收,不能及时地对收入差距进行调节,但由于其调节对象是少数极富有者,且遗产税的税率一般较高,因此遗产税这一在特殊环节征收的税种能在一定的年限内发挥矫正收入差距的作用,使收入差距在代际之间的传递受到阻碍。此外,遗产税的征收符合量能负担的税收公平原则。从理论上说,测定纳税人纳税能力的标准通常有三种:收入、财产和支出。财产之所以被认为是衡量纳税人纳税能力的合适尺度,一方面是因为纳税人可以利用财产赚取收入;另一方面,纳税人如果通过遗产继承或接受捐赠而增加财产拥有量,也会给纳税人带来好处,增加其纳税能力。因此,财产(包括继承的遗产)代表着纳税人一种独立的支付能力,对财

产(包括继承的遗产)征税,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

2.促进机会均等。传统的社会公平观念强调结果均等,而市场

条件下则更强调机会均等。传统的结果均等的观念形成吃“大锅饭”的局面,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机会均等的原则强调使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并允许在此基础上产生合理的个人收入之间的差别,以充分发挥纳税人的潜力。相对于结果均等而言,机会均等原则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机会均等包括很多方面,如受

机会、

机会均等等,毫无疑问,初始资本(即财富)是机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一个人通过接受一笔遗产而解决了创业初始过程中的资金问题,相对于别人来讲,就多了一种机会,处于与别人不同的起跑线,征收遗产税则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矫正这种机会的不平等,为同代人创造相对公平的社会

(三)遗产税可作为中央税,并专门用于社会保障支出,以发挥其独特的财政作用

虽然对纳税人来说,遗产税属于临时性税收,只有在继承遗产时才纳税,且一般情况下,继承大约30 年才发生一次,但对国家而言,遗产税则属于经常性税收。假设遗产税收入占到税收收入的5‰,我国税收收入达到2万亿元时,遗产税的年收入即可达到100亿元。关于遗产税归属中央税还是地方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遗产税收入宜作为中央税,并且专门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因为根据现阶段国情,如果开征社会保障税,其税率也会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所以,在考虑税制结构整体框架时,应考虑到遗产税和社会保障税在功能上的配套和衔接。将遗产税收入专门用于社会保障支出,既可在某种程度上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又可真正发挥遗产税实现社会公平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可减小遗产税的征收阻力。而如果将遗产税划归地方,由于我国地区间业已存在着经济发展的极度不平衡,则势必形成贫富差距悬殊的地区由于财产拥有量或遗产数量不同致使遗产税税源悬殊的局面,实际上是将原个人财产的差异转化成了地区间的差距,这一局面不符合遗产税实现社会公平、调节收入差距的目标。

(一)征税模式的选择

遗产税征税模式的选择过程实际上是财政收入、公平原则和征收成本的权衡过程。遗产税的三种征收模式各有其利弊,总遗产税制税源较易控制,偷逃比较困难,稽征程序简单,征收成本较低,但由于它是以遗产总额的多寡为依据征收,不按继承人与死亡者的亲疏关系实行差别税率,不利于体现公平原则。分遗产税制正好相反,以各个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部分为依据征收,并且区分继承人与死亡者的亲疏关系实行差别税率,便于体现公平原则,但同时增加了稽征难度。且由于税基的分散,在实行累进税率的情况下,会使税收收入减少。混合遗产税制从理论上说兼有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的优点,但稽征更加繁琐,征收成本更高,税负亦较重,有双重征税的嫌疑。世界上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均根据各自国情以及对收入、公平和征收成本的权衡,选择各自的征税模式。以OECD 国家为例,在目前征收遗产税的25个成员国中,除瑞士的遗产税模式由各州自行确定外,实行分遗产税制的国家占79.2%,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占20.8 %,意大利是该组织中惟一实行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我国在选择遗产税征税模式时,应考虑到各种基础和配套措施尚不完善等问题,宜偏重征收的简便性和对收入的保证作用。因此,总遗产税制应该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选择。'

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

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 遗产税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以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征收的一种税,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世界大多数国家之所以普遍征收遗产税,是因为它可起到避免财富过度集中、抑制浪费、平衡纳税人心理等作用。西方发达国家开征遗产税的时间较早,但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因而在税制结构、税率设计、征收依据、税种划分、扣除减免等方面,各国也有所不同。 (一)从税制结构来看,大致有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指只对死者的遗产总额征税,而不管遗产的继承情况和遗产将作何种方式分配,英国、美国遗产税制即属这一类。分遗产税制是根据继承人与死者之间关系的亲疏,以及继承财产的多少,进行分别课征的税制,法国、德国等采用此种税制。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按总遗产税制办法征税,然后再根据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情况,如果分得的遗产超过一定限额,则按分遗产税制再征一道遗产税,采取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等。 从税制设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率设计较为容易,税制简单;从征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源可靠,管理简便易行,而分遗产税制因需考虑总体财产的具体分配,征管相对较难,且易增加偷逃的可能性;从组织收入角度考虑,如都采用同样的累进税率,总遗产税能提供更多的收入,因为它适用遗产总额而不是遗产分配额;从促进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分遗产税制在减轻财富分配不公方面比总遗产税

制有更多的作用,按继承财产规模累进征收的分遗产税,以“财产越分散,缴纳的税额越小”来鼓励财产在个人之间的分散。毕业论文混合遗产税制与前两者比较。相对兼容了两者的优点,但征两道税,不仅在税率设计方面比较复杂,而且也有重复征税的嫌疑。 (二)从征税依据看,大致有三种标准:国籍标准、住所标准和财产所在地标准。国籍标准是以财产所有者的国籍为依据;住所标准是以财产所有人的住所为依据;财产所在地标准是按财产的所在地划分税收征管权。 如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混合使用的,而且主要是采取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从税率设计看,有累进税率和单一比例税率两种:实行累进税率有利于遗产税收入再分配目标的实现,比较公平,而单一比例税率则便于税收征收管理。,多数西方国家采用累进税率、如荷兰、西班牙等;少数国家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如新西兰、英国;另外尚有极少数国家兼用两种税率,如美国,其总遗产税实行累进税率,而隔代遗产税按比例税率征收。 (三)从遗产税与赠与税配合征收方式看,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不单独设立赠与税,而是把一部分生前赠与财产纳入遗产税征收范围,如英国、美国等。此方式的优点是征收方法简便,易被纳税人接受,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赠与税的堵漏功能、限制了遗产税的作用。第二,分设两税,并行征收。即对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赠与税,对财产所有者死后遗留的财产课征遗产税。此方式的优点是

关于我国征收遗产税的思考

关于我国征收遗产税的思考 [摘要]目前在我国遗产税是否应该开征成为了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中的热点问题,围绕着这个话题,社会各界展开了广泛的思考和激烈的讨论。本文针对遗产税的征收情况,展开思考,对于遗产税的可行之处: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完善税制,提高税收的调节能力。和不足之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税收的成本大,对传统观念的冲击进行讨论与思考,并提出部分个人的浅见 [关键词]遗产税贫富差距税收制度 1 引言 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过:“在这个世界上,除税收和死亡外,没有什么是确切已知的。”[ 1 ] 有趣的是,遗产税却把死亡和税收这两样东西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遗产税是指以财产所有人死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作为”富人税”,该税种以其在均衡贫富、缓解分配不公、鼓励勤劳致富、引导公益捐赠等方面的独到功能而成为众所公认的优良税种,从而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目前世界上有2/ 3 以上的国家开征此税。[ 2]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每年我国的经济以令人咋舌的速度发展,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已是不争事实,但是,是否就现在应该开展遗产税的征收,我国遗产税征收的时机是否真的已经成熟,就目前来说,对此类若干问题的思考与讨论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2.1 调节社会财富,缩小贫富差距 征收遗产税,本质上是对一部分财富的社会转移,也就是对高收入者﹑高收入阶层在一个时期聚集财富的调节,将调节出来的财富用于弥补低收入阶层,缩小贫富差距。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追求共同富裕,自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方针政策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相对保守估计,全国资产总量在100 万元以上的高收入家庭至少在一千万以上,而有些地区的人均收入却只有区区几百人民币[3]征收遗产税的经济基础

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摘要】遗产税是目前全球大部分国家在征收的税种之一,由于我国社会性质和社会条件的特殊性,遗产税在我国尚未实施。征收遗产税有增加国家财富收入,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在开征遗产税的问题上做了大量探究工作。本文将从遗产税的性质出发,分析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财富分配税收制度 一、前言 遗产税产生的原因是通过对死者的遗产进行社会再分配,以防止社会贫富差距多大。遗产税的历史非常悠久,范围广泛,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等。我国最早在1950年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中规定开征遗产税,但是由于各种条件限制仅试行6个月就停征此税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财富的积累,社会财富不均现象更加凸显,征收遗产税又被提上我国税收日程。目前,世界大部分国家会对财产所有者死亡后征收遗产税,遗产税在我国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又是怎样的呢? 二、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一)完善我国税收制度 我国的税收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财产税是国家的重要税种,一个完整的财产税体系包括动态税和静态税,静态税是指对纳税人的财产在固定时点征收的税,动态税是指对纳税人的财产转移征收的税,如遗产税和赠与税等。我国税收制度存在很多不合理和漏洞,如税收收入调节作用不明显、个人所得税设计不合理等,使得税收制度设置的目的不能达到。缺乏对动态财产税的征收,因此,征收遗产税可以对我国的财产税制度进行完善。 (二)社会财富再分配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居民的收入不断增加,同时,社会的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因此,税收制度承担的社会财富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责任也越来越多。近年来,我国针对税收制度作出了很多改善,如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等。遗产的继承是不利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社会公平的,财富的继承使得财富越来越多地积累到少数阶层中,社会贫富差距加剧。征收遗产税可以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有利于社会公平。 (三)增加我国财政收入 税收的一个重要职能是收入手段职能,因此税收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作用。遗产税是一个税源较为稳定的税种,在历史上遗产税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随着税收制度的发展,遗产税只是多个税种的一种,且所占的比例也比较小,但是由于遗产税的特殊性,其可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世界上各国遗产税大约占税收总额的0.3%到0.5%,参考此对我国进行预测,2015年我国税收总额是110604亿元(已扣减出口退税),那遗产税税收收入约332亿元到553亿元,可以为我国财政收入增加一笔可观的收入。 (四)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 在征收遗产税的西方国家,很多财产所有者会在死前签署医嘱将自己的财富捐献给公益组织进行公益事业。死者捐赠财产属于社会公益活动,因此可以免征遗产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是需要社会财富的支持的,开征遗产税可以增加财产所有者捐献自己财产的可能性,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促进社会公益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开征遗产税可以完善我国税收制度、有利于社会财富再分配、增加我国财政收入,有利于公益事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具有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三、中国开征遗产税可行性分析 本文将从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两个方面对可行性进行分析。 (一)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

遗产税及赠与税.doc

遺產稅及贈與稅節稅手冊 臺北市 高雄市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臺灣省中區 臺灣省南區

目錄 第一篇遺產稅簡介............... 1 第二篇贈與稅簡介............... 5 第三篇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7 以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分配遺產......7 公共設施用地或政府開闢道路之優惠....10 農業用地、三七五租約土地之優惠.....12 利用人壽保險節稅............13 死亡前九年內繼承財產之優惠.......15 利用夫妻贈與節稅............17 利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及婚嫁贈與節稅...20 生前移轉財產好?死後繼承好?.......22 土地增值稅、契稅由受贈人繳納......24 贈與農業用地一定條件下可免徵贈與稅...25 附錄:財政部所屬國稅局服務電話及網際網路地址

第一篇遺產稅簡介 一、課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二、何時申報?向何單位申報? 1.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 權利),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2.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 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 三、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1.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四、如何計算應納遺產稅? 1.遺產總額:被繼承人全部遺產扣除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2.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3.應納遺產稅額=課稅遺產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 五、遺產稅速算公式表:

中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中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https://www.360docs.net/doc/c14608702.html, 2006年01月04日 16:58:51 编辑:王芳来源:江苏国税网 ■1912年■9,10月间,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在向参议院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2年■11月,北京政府实行第一次税制整理即将遗产税列为拟新设立的税种之一。 ■1913年■11月,北京政府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熊希龄在向国会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3年■11月22日,北京政府公布《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税。 ■1914年■外国顾问铎尔孟提出了《遗产税说帖及略例》,北京政府财政部次长章宗元拟出了《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 ■1915年■夏天,北京政府召开的总统府财政讨论会上,讨论通过了倡办遗产税一事,并参照章宗元拟出的《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后,在整顿财政,税收制度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办遗产税的问题。 ■1927年■7月14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国民政府财政部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暂行标准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收入。 ■1927年■8月,财政部提出遗产税暂行条例意见书,并参照1915年拟定的遗产税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审议。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讨论,考虑到继承法、户籍法、财产登记法等相关法律没有公布,开征遗产税困难很多,决定暂缓施行。

■1928年■7月,《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被提交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讨论,但是没有公布施行。 ■1928年■11月22日,国民政府颁布《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放标准》,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收入划为国家收入。 ■1929年■6月中旬,国民党召开第三届中央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通过的政训时期国民政府施政纲领中包括推行遗产税的内容。 ■1930年■2月26日,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原则》,其中规定拟开征的遗产税为共享税。 ■1930年■10月,以美国顾问甘未尔为首的财政部设计委员会提出,中国现在不宜实行遗产税。 这些意见一度对于政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以致几年之内再也没有人提议开征遗产税一事。 ■1934年■5月,鉴于中国和日本的关系日趋紧张,战争大有一触即发之势。财政部考虑到战时财政的问题,再次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建议,并拟定了《遗产税法(草案)》,提交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议决。 ■1935年■7月24日,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其中将拟开征遗产税列为中央税。 ■1936年■2月财政部根据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的决议,拟定了《遗产税原则》和《遗产税条例(草案)》,报行政院审议通过。 ■1936年■12月2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了《遗产税原则》。

国外遗产税理论研究综述

国外遗产税理论研究综述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禹奎 摘要:本文对国外遗产税理论研究的内容和成果进行了综述,主要是课征遗产税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应的分析,包括遗产税的公平和效率分析以及遗产税对纳税人的有关经济行为选择的影响。由于研究者基于不同的立足点、从不同的角度出发,选择的分析方法和前提条件不同,作为分析对象的数据资料的统计方法和样本选择也各有差异,最终导致了不同或者相反的结论。这些研究方法和成果对我们的理论研究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开征遗产税(包括赠与税)的国家里,始终存在着是否应该征收以及如何征收遗产税的争议。在最近30年里至少有20个国家和地区取消或停征了遗产税1。国外理论界对遗产税课征的理论依据,税收原则的选择和贯彻,以及课征遗产税的效应,都有着各自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说法。究其原因,首先是因为遗产税本身超出了一般税收问题涉及的层面,有关的价值判断和利弊分析常涉及政治和经济、道德和法律、宗教和哲学等等。其次,由于遗产税事关生死,针对的是不止一代人的生命周期,行为分析的时间跨度较长,实证分析资料的取得非常困难。 遗产税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是课征遗产税会带来什么样的社会和经济效应,或者说,遗产税对纳税人经济行为选择和社会福利状况的影响到底是什么?这也是国外遗产税理论研究的焦点。因为它是判断税种优劣的基础,也为税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依据。本文拟对国外遗产税理论研究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一个综述,以对我国遗产税的理论研究和制度选择提供有益的帮助。 一、遗产税的公平分析 设立遗产税的国家一般都认为遗产税可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但进一步的理论研究产生了关于遗产税公平问题的争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遗产税对实现公平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般认为,遗产所得本身是“不公平的分配”2。在分配是否公平的问题上有一个公认的“天赋标准”(endowment- based criteria),即每个人对自己的劳动成果都拥有天赋的权力,并承认和允许个人之间存在能力差别。也就是说,由于天生禀赋的差异带来的收入差异被认为是合理的。而由其他非禀赋因素诸如垄断、社会地位、婚姻、遗产、赠与等带来的收入或财富差异被认为是不合理的。遗产税天生就有维护“天赋标准”的职能。有人进一步认为对个人 1 刘佐:《遗产税制度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 2 西蒙·詹姆斯等:《税收经济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

浅谈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班级:09行政管理二班 制作人:余志福、崔洪亮 学号:0903030050 0903030008 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净值征收的一种税。遗产税起源于古罗马时代,近代较为规范的遗产税制16世纪始于荷兰,此后不断有国家开征此税。目前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和较发达国家都已开征遗产税及其伴生的起补充作用的赠与税。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增长,随着个人财富的不断增长,个人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学术界、政府和百姓对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早在2003年“两会”期间,许多代表就呼吁开征遗产税,由此可见,在我国开征遗产税已是指日可待。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并积聚了相当的财富,贫富差距问题也在近年来凸显,究其根源,其实贫富差距的出现体现了社会财富的不合理分配。这种现象也反映出中国社会出现了一种社会阶层之间流动固化的问题遗产税开征与否再一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下面笔者将从几个方面论述我国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一)开征遗产税,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遗产继承虽然属于合法所得,但是属于非劳动所得,容易使后代不劳而获,不求上进。我国现阶段,就出现为逃避将来可能开征的遗产税而出现的“三岁少儿成房主”、“一元钱专利转让”等事件,都折射出当今人们对自身财富分配的不理智和不成熟。众人皆知的世界首富比尔盖茨早就声明,他的遗产大部分将捐给社会,两个孩子只能得到很少的一部分。但在我国,由于长期受子承父业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子女对家庭和父母的依赖较大,自立能力较差,为提高我国人口素质,促进社会进步,有必要开征遗产税。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将遗留财产中的一部分重新参与社会分配,抑制财富过分地传代积聚。尽可能减弱以至消除人们对祖荫遗产的依赖,鼓励后代能够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继续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鼓励人们生前向社会捐赠、捐献,培养公民关心科技、教育、慈善事业,为公益事业服务的社会风尚。从而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为此各国都规定,凡向以上公共、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计入征税遗产总额,并给捐赠者留名,以鼓励个人向社会捐赠。 (二)开征遗产税,有利于适当平均社会财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少数人占有多数财富的比例越来越大,收入分配不公平,贫富差距拉大,这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关系到稳定与发展的社会问题。对超过社会平均财富的个人财产征收遗产税,能够适当平均社会财富。如果富有者将大批财富留给后代,继承人就会由于继承行为的发生而拥有一大笔远远高于其他人收入的私有财产,从而造成新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加,一些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者已富裕起来,名演员,名画家等收入很高,海外归国人员的财产以及原工商业者落实政策后的财产也较多,需要适当调节和控制。遗产税的开征可以通过税收杠杆对遗产进行社会调节,将部分高额遗

我国遗产赠与税课征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我国遗产赠与税课征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摘要: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财产课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课征时一般将两者合并使用。针对我国现今仍然没能课征遗产税赠与的种种原因,通过对其课征的必要性(社会意义、经济意义、法律意义、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社会主义风尚),与可行性(税源基础、技术手段、社会意识、别国经验)的结合思考,提出遗产赠与税的课征在我国已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遗产税:赠与税:必要性;可行性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所收取的一种税。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人生前的财产赠与行为课征的一种税。为防止纳税人通过赠与行为逃避对遗产税的课征,一般将两者合并使用,统一称为遗产赠与税。随着形势的变化与发展。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必要性还是从可行性的角度思考,遗产赠与税的开征应该说已是大势所趋。 一、开征遗产赠与税的必要性分析 (一)社会意义: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别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征收遗产税一般是在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贫富差距达到一定程度时推出的,这与我国目前的状况非常相近。2009年lO月。世界银行发表的一份数据显示:最高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和最低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这两个数字之比在中国是10.7倍,而美国是8.4倍,俄罗斯是4.5倍,印度是4.9倍,最低的是日本,只有3.4倍。而且近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一直维持在国际警戒线附近,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现象日益突出。遗产赠与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有效补充。征收对象一般是高收入者,能有效抑制社会成员间拥有财富差别过于悬殊的现象。防止社会财富过分集中,有利于缩小贫富悬殊,弥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调节的不足,从而缓解个人收入差距过大所带来的矛盾。针对我国现时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状况,开征遗产赠与税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遗产继承会造成机会的不平等,使得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危害社会稳定。开征遗产税,以再分配的形式将一部分富人的遗产转为国家所有,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促进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遗产税的诸多问题)

现代意义的遗产税在美国运行了将近百年,近年来美国总统对废除遗产税的努力和妥协引人注目。对美国理论界关于遗产税的研究进行综述,有利于我们对遗产税的税种属性及征收效应有一个客观的认识。 遗产税的公平分析 设立遗产税的逻辑前提是遗产税可以缩小起点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但关于遗产税的公平问题,依然存在争论。 (一)遗产税是否公平? 在分配是否公平的问题上有一个公认的“天赋标准”(endow-mentbased cri teria),即每个人对自己的劳动成果都拥有天赋的权力,并承认和允许个人之间存在能力差别,也就是说,由于天生禀赋的差异带来的收入差异被认为是合理的,由其他非禀赋因素诸如垄断、社会地位、婚姻、遗产、赠与等带来的收入或财富差异被认为是不合理的。一般认为,遗产所得本身是“不公平的分配”,所以遗产税天生就有维护“天赋标准”的职能。有人进一步认为对个人财富的使用加以限制是社会自然的、持续的和恰当的角色。还有人认为遗产继承是公民权利而不是自然权利,因此社会不仅有判断力还有义务管理这些行为。 反对遗产税的人则认为父母有权利把财富传给孩子,对遗赠和继承行为征税没有根据;区别对待父母把勤劳所得留给孩子,或自己在有生之年全部消费掉这两种行为是不公平的。 (二)遗产税对减轻财富集中的实证分析 哥伦比亚大学的KoDczuK和加利福尼亚大学的Saez分析认为,遗产税对减轻财富集中是有效的。他们分析了从1916年到2000年美国财富集中程度的变化情况,认为所得税和遗产税的陡峭的累进税率可能是阻止大额财富集中的最重要的因素。 布鲁金斯学会的Gale和密歇根大学商学院的SlemBRod则认为,遗产税对减轻财富集中的作用甚微。因为高遗产税率时期没有使财富集中明显下降,而且在典型年度中遗产税税收总收入仅占GDBR的0.3%和家庭财富净值的0.1%,不可能对财富分配不公现象有重大的修正作用。AlanBlinder在《关于收入分配的经济理论》一书中指出,只有大约2%的不平等是由于继承财产这种不平等的分配造成的,进而得出遗产税的再分配功能非常有限的结论。 (三)遗产税制度本身对公平的影响 1.对于已婚和单身纳税人的差别待遇。美国税制规定对配偶的遗赠是免税的,而拥有同样财富数量的单身者就无法享受这种待遇。有学者认为,这种婚姻状况的税收差别待遇可能给不同家庭潜在地造成上百万美元的财富差异。反对者则认为,家庭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丧偶者对死去的配偶留下的财产有所有权或优先继承权,这种权利当然应给与减免税的照顾。 2.避税因素对公平的影响。由于税制设计问题,遗产税引发了各种避税行为,由此影响了公平的实现。根据美国国税局(IRS)的数据,巨额遗产(超过2000万美元)负担的平均税率实际上低于中等遗产(250万到500万美元)的遗产税平均税率。 遗产税的效率分析

税收论文:浅谈国内外的遗产税-最新范文

税收论文:浅谈国内外的遗产税 遗产税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以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征收的一种税,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世界大多数国家之所以普遍征收遗产税,是因为它可起到避免财富过度集中、抑制社会浪费、平衡纳税人心理等作用。西方发达国家开征遗产税的时间较早,但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因而在税制结构、税率设计、征收依据、税种划分、扣除减免等方面,各国也有所不同。(一)从税制结构来看,大致有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指只对死者的遗产总额征税,而不管遗产的继承情况和遗产将作何种方式分配,英国、美国遗产税制即属这一类。分遗产税制是根据继承人与死者之间关系的亲疏,以及继承财产的多少,进行分别课征的税制,法国、德国等采用此种税制。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按总遗产税制办法征税,然后再根据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情况,如果分得的遗产超过一定限额,则按分遗产税制再征一道遗产税,采取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等。从税制设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率设计较为容易,税制简单;从征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源可靠,管理简便易行,而分遗产税制因需考虑总体财产的具体分配,征管相对较难,且易增加偷逃的可能性;从组织收入角度考虑,如都采用同样的累进税率,总遗产税能提供更多的收入,因为它适用遗产总额而不是遗产分配额;从促进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分遗产税制在减轻财富分配不公方面比总遗产税制有更多的作用,按继承财产规模累进征收的分遗产税,以“财产越分散,缴纳的税额越小”来鼓

励财产在个人之间的分散。混合遗产税制与前两者比较。相对兼容了两者的优点,但征两道税,不仅在税率设计方面比较复杂,而且也有重复征税的嫌疑。(二)从征税依据看,大致有三种标准:国籍标准、住所标准和财产所在地标准。国籍标准是以财产所有者的国籍为依据;住所标准是以财产所有人的住所为依据;财产所在地标准是按财产的所在地划分税收征管权。如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混合使用的方法,而且主要是采取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从税率设计看,有累进税率和单一比例税率两种:实行累进税率有利于遗产税收入再分配目标的实现,比较公平,而单一比例税率则便于税收征收管理。目前,多数西方国家采用累进税率、如荷兰、西班牙等;少数国家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如新西兰、英国;另外尚有极少数国家兼用两种税率,如美国,其总遗产税实行累进税率,而隔代遗产税按比例税率征收。(三)从遗产税与赠与税配合征收方式看,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不单独设立赠与税,而是把一部分生前赠与财产纳入遗产税征收范围,如英国、美国等。此方式的优点是征收方法简便,易被纳税人接受,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赠与税的堵漏功能、限制了遗产税的作用。第二,分设两税,并行征收。即对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赠与税,对财产所有者死后遗留的财产课征遗产税。此方式的优点是防止纳税人生前大量转移财产而逃税,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第三,两税交叉合并课征。分设两税,即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赠与税,财产所有者死亡后要将生前赠与总额,合并计入遗产总额一并征收遗产税,原已缴纳的赠与税额准予扣除。此方式对防止纳税人偷逃遗产税功效显著,但征管复杂,

遗产税和赠予税的防腐治腐功能及制度设计

遗产税和赠予税的防腐治腐功能及制度设计 作者:喻长庚 【摘要】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既是收入和财富公平分配的重要措施,也是反腐治腐的对策之一。本文在分析遗产税与赠与税在防腐治腐中的作用后,重点就遗产税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几点政策建议。【关键词】遗产税与赠予税防腐治腐功能应税遗产税率一、遗产税与赠予税的防腐治腐效应 1.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可以淡化腐败动机。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之所以有人愿意冒着风险,大肆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均是受其获利动机的驱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是否愿意去赚取某种“收入”或“所得”,完全取决于这种“收入”或“所得”与取得这种“收入”或“所得”需付出的“成本”或承担的风险之间的对比关系。如果“成本”或风险大于“收入”或“所得”,人们将不愿再去赚取这种“收入”或“所得”。否则,人们就甘愿付出“成本”或承担风险,而谋取“收入”或“所得”。可以说贪污受贿者既要承担政../4字体--去内容白字页眉页脚文件夹/.96108./ 治风险,又要承担经济风险。但这种风险只有对被发现和处理者才是一种现实的风险。而对侥幸不被发现和处理的人来说,则是一种并不影响其实质利益的潜在风险。在我国当前条件下,由于受各方面条件

的限制,被发现和处理的腐败问题占实际发生的问题的比例还是较低的。由此可见,腐败的现实风险和成本还是较低的。这也是贪污腐败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如果严格所得税的征收,再加上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则从一定意义上增加了贪污受贿者的“经济成本”。贪污受贿者冒极大风险而得来的“收入”或“所得”,最终相当部分不能归其支配,久而久之,他们将会产生一种。既然如此,何必当初”的想法,从而淡化其腐败的动机。严厉的纪律与法律惩处使他们“不敢”,而高额的遗产税与赠与税则使他们“不愿”。 2.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可以将部分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转化为国家收入。灰色收入以及非法所得,如果没有得到处理和解决,最终将主要有四个出处:一是用于个人或家庭成员的挥霍;二是馈赠亲友;三是积累成财富遗赠子孙后代;四是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若用于个人及家庭成员的挥霍将很快使拥有非法收入者露出蛛丝马迹,多一次挥霍就多一份暴露的危险。因此,这在客观上有利于问题的及时发现和解决。同时,人们的挥霍总是有个客观的“度”,从现实的情况看,用于挥霍的收入占非法收入的比重是较低的。若用于社会捐赠,则会给社会带来积极的效果,并造成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的自我转化。若用于赠与亲友或积累财富遗赠子孙,在征收了遗产税和赠与税后,将有相当部分通过赠与税或遗产税的方式转化为国家收入。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非法所得在代际之间的转移,可以抑制腐败“成果”的无限“延伸”。遗产税及赠与税起到了非法所得“过滤器”的作用。

国内的遗产税开征试行研究

国内的遗产税开征试行研究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净值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遗产税的征收,有利于健全国家的税收制度,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具有积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居民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目前理论界和政府部门对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已达成基本共识,但在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问题上还存在较大争议。因此,有必要对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研究。 一、当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 遗产税税制复杂、征管难度大、涉及面广,遗产税的开征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经过20余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已具备开征遗产税的许多有利条件。 (一)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总体上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

良好势头,经济实力不断增强。197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3624亿元,2004年增加到136515亿元,与1978年相比增长了约38倍;从相对指标来看,1978年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205美元,2004年则增加到1269美元,增长了约6.19倍。如果按照购买力平价指标,据推算,2003年我国的人均GDP已经超过3000美元。与此同时,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3元,2004年增加到9422元,增长了约27.5倍。可见,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 (二)一部分先富起来的阶层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必要的税源 改革开放以来,在“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指引下,我国已经出现了相当数量的拥有百万、千万甚至亿万资产的富裕阶层。根据2005年胡润财富排行榜,我国前400名富豪中资产最多的为140亿元,人均财富为15亿元。而美林集团公布的《2004年度全球财富报告》显示,我国拥有100万美元以上金融资产的人士已达到23.3万人,人均410多万美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商来华进行投资和经营活动日益增多,外商在华的财产数额已具有相当规模。截至2004年初,全国共有外商投资企业22.6万户,累计投资金额11173亿美元,平均每户投资

关于韩国的遗产税问题详解

关于韩国的遗产税问题详解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理论上讲,遗产税如果征收得当,对于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并能够防止贫富过分悬殊。韩国最早从1934年起就开始征收遗产税,历史经过多次改革至今已经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今天华威济州就给大家介绍一下遗产税相关的详细知识,在韩国遗产税涉及到的方面及资产较为复杂,在这里我们只介绍大众百姓,标准韩国式家庭在遗产继承方面应缴纳的税费做一说明。 为了便于客户理解,我们以举例说明的方式形象的描述一下遗产税的相关问题。 我们先来看一个公式: 遗产税=(总遗产价额-债务额-总括抵消金额-其他抵消金额)×税率 总遗产价额:被继承者的不动产,如存款,保险,股票等所有资产。 总括抵消金额:被继承者有配偶和子女时(10亿韩币),仅配偶或子女一方健在时(5亿韩币)。 下面是实际案例: 继承人现况:配偶和成年子女3名(儿子1名,女儿2名) 继承财产现况:按遗言要求,现有的高层公寓(标准市价4亿)给配偶,商铺(标准市价6亿)和保险金(2亿)给儿子,存款(3亿)和债务(1亿)分配给2个女儿。 生前赠与财产:现金1亿 计算明细: 继承资产总价额:4亿+6亿+2亿+3亿+1亿=16亿 遗产税计税价额:16亿-[1亿(继承的债务)+500万(葬礼费用)] = 14亿9500万 遗产税征收标准:14亿9500万-10亿8000万(继承抵消)= 4亿1500万 遗产税计算税额:7300万 最终缴纳税额:7300万-(700万+660万)= 5940万 对于以上几组数字我们用最白话的方式加以解释说明 A.在遗产税计税价额中,1亿元的债务,各种公共支出费用,葬礼费用(500万)是作为纯继承财产的支出来计算的,在葬礼费用方面最少可以抵消500万,如果有各种支出发票凭证,则葬礼费用最多可以抵消1000万元。在此,我们取最小金额500万计算。所以在16亿的基础上要扣除债务和葬礼费用。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开征遗产税,对缩小我国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不均起到重要作用,更好地在再分配过程中体现公平原则。 一、开征遗产税的意义 (一)有利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 在改革开放初期,国家为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战略目标。现在这个目标已初步实现,但随之而来的地区发展不均衡,不同人群、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日益显现。从2000年开始,我国基尼系数已远超过0.4的警戒线,2006年升至0.496,2007年为0.48,目前可能在0.5左右。调节我国贫富差距已迫在眉睫。遗产税仅对少数富有阶层征税,防止财产过分集中于个人。国家将所征收的遗产税再分配至中低收入阶层,体现出公平原则。征收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进而避免分配不均导致的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遗产税课征的实质,是在承认公民个人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的基础上,在保障私人财产权益的前提下,对私有财产的隔代遗传依法加以管制,借以平均财富与增进整个社会对财产的利用效益。”(朱大旗1998) (二)鼓励公益性捐赠,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 遗产税对捐赠项目进行税前扣除,促使财产所有人更倾向于捐赠、慈善等公益性事业,使更多处在贫困环境的人得到帮助,同样达到了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 (三)鼓励社会创新、抑制不劳而获 征收遗产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社会成员展开公平竞争,鼓励继承者通过自身努力,不断创新,创造真正属于自己的财富,而不是不思进取、享受安逸。 (四)刺激消费,扩大内需 财产所有人与其去世后被征收遗产税,不如在生前进行大量消费,获得更大的效用。征收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消费,进而带动内需,拉动经济增长。 二、科学确立遗产税制度 (一)税制模式 遗产税的税制模式分为三种: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混合遗产税。其中,总遗产税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对遗留财产的总额进行综合课征的遗产税;分遗产税是被继承人死后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关系亲疏和实际所得遗产的多少进行差别征收;混合遗产税兼具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的特点,先对遗产总额征一部分税收,再进行差别征收。 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我国适宜按总遗产税制进行征税。尽管分遗产税考虑到了关系亲疏以及继承遗产多少等因素,更能体现公平原则,但征收环节过多,对征收过程要求更为严格,造成征收成本过高。总遗产税不但税收环节少,成本较低,而且容易控制税源,防止偷税漏税行为。混合遗产税虽弥补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的不足,但征收环节多,过程复杂,而且会造成重复征税。 在采用总遗产税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中央税,即在中央统一调度下合理分配遗产税。如果现阶段实行地方税,会造成东西部地区差异继续扩大,不能很好起到调节国民收入作用。排除了为逃税而导致官商勾结、滋生腐败的不良因素的影响。当然,在制度逐步完善时,可实行中央税与地方税相结合的方式,越发达地区地方税所占比例越小,中央税所占比例不得低于70%。 (二)征收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遗产税的征收对象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所有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等。为防止有提前赠与财产进而逃税的嫌疑,遗产税和赠与税需要同时征收。当然,被继承人去世后的所欠债务、应纳的税收、以及丧葬费等事项需在计算遗产税之前扣除。 (三)免征额与税率 由于征收遗产税的主旨在于缩小贫富差距,所以免征额要高,征税面要窄,集中在少数高收入者,避免给中低收入者造成税收负担。尽管各地经济情况不同,但是遗产税的起征点必须相同,防止产生由于人员流动性而出现“以脚投票”的现象。免征额可确定在500万。同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有利于实现税收的纵向公平。可实行10%、20%、30%、40%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这样有助于减少收入分配不均,达到限制少数巨额资本代代相传、继承人不劳而获以及资本过于集中的目的。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研究 刘美均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也逐渐增大。为了缓解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缩小贫富差距,我国应尽快开征遗产税。本文将阐述开征遗产税的重大意义以及遗产税的制度设计,分析征收遗产税的制约因素并提出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遗产税;收入分配;个人财产实名制;财产申报财产评估 刘美均: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研究 作者简介:刘美均,吉林大学经济学院08级财政系。 146 ··

关于遗产税你必须了解的内容

遗产税来了富人如何理财?(实录)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今天下午来参加由搜狐理财频道主持的“遗产税来了,富人怎么理财”这样一个专家在线活动。我们今天有幸邀请到了三位嘉宾,一位是来自香港御峰理财顾问公司的董事总经理陈茂峰先生。一位是来自第一创业证券北京理财中心的刘云峰先生。一位是来自证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马黎明先生。首先请三位跟网友打个招呼。 嘉宾:大家好。 主持人:近期在媒体上遗产税是大家非常关注的一个热点。根据目前我们搜集到的资料,国家相关部门组织了几个工作组对国内外的遗产税情况进行了一些研究,并对中国的遗产税的框架以及出台的时机进行了研究。基本上框架几个观点是这样几个方面,现在普遍议论遗产税有一个免征额,在这个额度内是不征的。现在有议论是60万,也有议论是100万,可能根据我国不同地区经济状况的不同有一些分别。第二是关于遗产税的税率问题,也是采取累进的办法,现在按专家透露出的信息,目前的框架是在10%和50%之间。还有专家介绍过,国外也有出现过百分之八、九十的税率,第三是遗产税的赠与税,因为遗产税只是在人去世之后征收,为防止富人生前转移财产,相关的赠与税会随之出台,另外财产的实名制、登记制、评估制度也会建立起来。关于遗产税出台的现在也有不同的意见,有的是从缩小贫富差距来

呼吁,还有专家认为遗产税的出台至少还要有两年的时间。总之遗产税是关系到大家切身利益的事,特别是在上海、北京这样的高收入地区。今天我们请到三位嘉宾分别在自己的领域对遗产税有一定的研究。首先请陈茂峰先生介绍一下发达国家和地区遗产税相关的一些政策规定以及理财师们在遗产税方面是如何帮助富人们来理财的? 陈茂峰:一般在西方国家遗产税分两类,一类是死者遗留的遗产,根据遗产来收税,另外一类是继承税,即谁去继承遗产根据其继承金额来收税。从海外的情况看,有些地方基本是以遗产税为主,有些地方基本是以继承税为主,从理财角度两方面都要照顾,如果以征收遗产税为主,我们的理财重点是估计死者死后如何把遗产税减到最低。如果当地是以继承税为主,我们要尽量对继承者做一些安排,尽量将其应交税款减到最低。这两方面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再详细谈,从遗产税的角度,比如香港主要征收的是遗产税,根据死者留下的财产额来收税,这样理财就比较简单,就是尽量将死者名下的财产减到最低。比如将财产变成信托基金,在海外信托已是一个很普遍的方法,信托在法律上是一个法人和委托人在法律上没有关系,但我有受益权,以此种方法将财产价值减到最低。另外是在有生之年把财产分拆出去。按香港法律规定在死者死亡前三年将财产分拆出去的不算死者的遗产。所以富人在健康容许的情况下把财产转到自己的子女名下。另外是继承税,继承税各地的规定不一样,继承看两方面,

日本遗产税制设计及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启示_李慧

李 慧 (东北财经大学 辽宁大连 116025) 一、日本开征遗产税的历史溯源 为了筹措对俄战争军费,日本于1905年开始征收遗产税,当时采取的是总遗产税制(Estate tax),即以被继承人接受的遗产总额为征收对象,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税,再将税后的遗产分配给继承人,其显著特点是“先税后分”。这种征收模式一直持续到1949年。 1950年,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夏普博士(Dr. Carl Shoup)的提议下,日本政府将总遗产税改为相续税(Accessoin Tax)制度。在这种税制模式下,将纳税人一生中因继承、受赠及受遗赠而取得的所有财产累积计算作为税基,并就其累积总额采取累进税率课征继承税。 虽然采取相继税消除了被继承人可能通过生前多次赠与从而逃避纳税义务的弊病,但终究不敌征收管理上的繁琐,于1953年宣告废止,取而代之的是遗产税与赠与税两种制度并行。此时日本采用的分遗产税制(Inheritance Tax),一般也称为“继承税”,以每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数额为征税对象,即先分遗产,再征税,所以其显著特点是“先分后税”。 在这种税制模式下,每个继承人或受赠人根据他们各自所受让的财产数额进行纳税,同时由于财产分配方式的不同,可能会导致每个继承人或受赠人的税收负担出现很大的差异,所以日本政府于1958年再次对遗产税和赠与税制进行了修订,规定以《日本民法典》(Civil Code of Japan)中的遗产继承人为遗产税的纳税人,即使有的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也视其为继承人而作为纳税人对待。 根据《日本民法典》第889条,遗产继承的顺位如下:第一顺位:死者之子女;第二顺位:死者之直系尊亲属;第三顺位:死者之兄弟姐妹;被继承人之配偶恒为继承人。 根据《日本民法典》第900条,配偶无固定继承顺序,在与第一顺位血亲继承人(子女)共同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的1/2;在与第二顺位血亲继承人(直系尊亲属 )共同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的2/3;在与第三顺位血亲继承人(兄弟姐妹)共同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的3/4。 二、日本现行遗产税制的特点 (一)从遗产税制要素来看 摘要:遗产税是国际上公认的具有特殊作用的“良税”, 可以有效减缓财富集中的趋势,促进机会均等,实现税收代际公平。在普遍开征遗产税的发达国家中,日本开征遗产税的历史较长,遗产税制设计比较具有代表性。通过对日本遗产税制要素和征收管理特点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已经初步具备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并参考日本遗产税制中值得借鉴的经验,对我国开征遗产税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日本 遗产税 总遗产税制 超额累进税率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44-1668/F(2012)12-0056-04 作者简介: 李慧,东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宏观经济政策、财税理论与实践。 日本遗产税制设计及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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