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看法

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看法
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看法

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看法

一、中国现行个税制度的缺陷

个税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调节贫富差距,但前提是必须以家庭年各项收入的总和计征,也就是我们说的综合税制。如果个税按个人月工资计征,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非常有限,甚至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逆向调节”,也就是说,个税反而让贫富差距加大了。

假如有一个5口之家(父母、妻子没工作,孩子上学),只有一人就业,月工资是4000元,他要养活5口人,父母、老婆、孩子和有自己,人均不到1000元,但他需要交纳个税86.2元。另一个5口之家5人都有工作,每人月工资2500元,也就是人均2500元,但他们都不需要纳税。这就是目前税制的弊端,同样是5口之家,家庭收入4000元的要纳税,家庭收入12500元的反而不纳税,这显然有失公平。

这只是对有固定收入劳动者的不公,对那些没有固定收入的劳动者来说影响更大。如作者用两年时间写一部书得稿酬19200元,相当于每月收入800元,作者仍须交纳个税2150.4元,而且应税稿酬是20%的比例税(纳税额减征30%),与月工资为2万元也就是两年收入48万元的最高边际税率相同!两年收入2万元和48万元的人以相同的税率纳税,可以看出目前个税设计的不公有多大!

大学生暑假打工一个月,获得报酬2880元,也需要交纳个税,其实这2880元就是这个学生全年的收入,平均月收入只有240元但却需要纳税!

从事建筑、装潢等的个体劳动者可能几个月甚至一年才收到一次劳务报酬,现在也要按一个月所得计税,由于个税是累进税率,几个月的劳动报酬按一个月计征要适用更高的税级税率,这就要多交很多税。

所以,单一提高“起征点”很难解决我国个税中的突出矛盾,正如上面例子所讲,即使把工资收入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对一个只有一人工作的5口之家来讲,家庭负担仍然很重,人均1000元就要纳税。对那些靠稿酬、打临工生活的人来说,目前税制存在的缺陷更是暴露无遗,他们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收入交纳个税的税率比按月领工资的人的平均税率还高!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所讲的“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只是全国的平均数,没有考虑具体每个家庭差异,有的家庭就业率高,有的家庭就业率低,由于中国工资分配差距巨大,再加之失业等因素,家庭收入和家庭就业者的负担差别会很大,决不能用一个全国平均值来衡量所有家庭的收入和就业者负担情况。

由于个税制度的严重缺陷,单纯提高“起征点”只能让这种不公更加不公。因此推进税制改革已刻不容缓,必须改成以家庭年收入计征。

二、“起征点”已没有上调空间

现在,工薪所得税“起征点”众说纷纭,主要原因是对中国劳动者的工资现状不清楚。中国2010年GDP为397983亿元,人口为13.4亿人,人均GDP仅为29700元。根据我的推算,中国劳动报酬占GDP的份额为31%,即2010年中国劳动者总报酬为123375亿元。2010年中国从业人员接近8亿人,也就说,8亿劳动者分这123375亿元的劳动报酬,平均每人15422元,中国劳动者平均每月的劳动报酬为1285元。

财政部2009年还有个统计数据,我国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中国居民的财富主要来自劳动报酬,如果把年薪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高收入者单独计算,90%的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更少,也就在1000元/月上下。

这就是中国劳动者的收入现状!虽然我们的GDP世界第二,但一人均,我们就没什么了,还是一个穷国。征收个税必须首先认识到这个事实。

财政部网站2009年6月公布的数据显示,当年年薪在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纳税的人数为240万人,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的约3%,而缴纳的税额为1294亿元,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35%。根据这组数据,我们可以知道全国个人所得税各科目下的纳税人总数是8000万人。

由于,工薪所得税只是个人所得税众多项目中的一项,根据工资理论与实践得出的工资分布模型,即纺锤形或倒罗卜形,领薪人数在中位数附近密集。根据我对美国工资分布的研究,全国的平均工资一般高出工资中位数31%。通过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我们可以估算出2009年交纳工资所得税的人约为3358万人,月薪在1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有240万,月收入在2581元~10000元间的人数为3118万人。考虑到工资增长情况,我们把2010年新增交纳工薪所得税的人估算为642万人,这样,2010年全国交纳工薪所得税的人约4000万人,占总人口的3%(印度为10%),占就业人口的5%。

三、提高“起征点”让95%的劳动者吃亏

中国的个税改革可参照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与做法。根据经合组织发布的数据,2008年29个工业化国家最低年平均收入为140451元人民币,人均GDP平均为311554元人民币,中央政府个税“起征点”年平均为56003元人民币,是人均GDP的17%,是最低收入的40%。

中国目前的个税“起征点”是2000元/月,也就是年“起征点”为24000元。这是个人的收入,假如与国际接轨以家庭计征,在夫妻都有工作的情况下的“起征点”就是48000元。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起征点”是扣除“四金”后的收入免除额,并非是所有收入的免除额,而“四金”的受益人也是纳税人本人。就拿住房公积金来说,那实际是福利,因为交纳的公积金将来会得到数倍的返还,那钱是自己的。好多人不理解这一点,把住房公积金看作是税负。

2010年中国的人均GDP为29700元,家庭个税“起征点”是人均GDP的160%,中国有的省份年最低收入为7560元,“起征点”是最低收入的635%。即使按照目前“起征点”计算,中国个税“起征点”占人均GDP的比重是经合组织国家的9.4倍,占最低收入的比重是经

合组织国家的15.9倍。

不难看出,我们的“起征点”已大大高出国际水平,缴纳工资所得税的人占全国人口的3%,占劳动人口的5%,连印度都不如。

提高“起征点”就相当于增加工资,只给5%的人增加工资,而95%劳动者的工资没有得到增加,这就使收入分配差距拉得更大,会让95%的人的生活水平下降。

所以,从纳税人口比例看,中国目前的“起征点”已经没有上调空间了,如果再提高,根据工资分布模型,纳税人口会锐减,那就相当于放弃了个税。提高“起征点”更不符合税收的“宽税基”原则,更不利于培养公民以“纳税人”的身份表现出来的公民意识,不利于民主监督机制的发展。

四、中国人的税负主要来自企业的间接税

我们现在进入税改的误区,一提减税,就想到工薪所得税,想到“起征点”。事实上,政府征收的任何税,都最后由百姓负担。

按纳税途径来分,税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就是公民直接把税交给政府,如个税、房产税、车船税等。间接税则公民不自己把税直接交给政府,而是先由“中间人”替公民把税交给政府,然后这个“中间人”再找消费者把税追缴上来,这个“中间人”就是企业,企业只是名义上的纳税人,消费者才是真正的纳税人,间接税有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消费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等。

外国中央政府财政收入以直接税为主,因为直接税对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具有调节作用,国家针对收入阶层有目标地征税,通过多级累进税率控制各个收入阶层的实际收入和财富保有。例如,2010年美国联邦政府个税占联邦税收总额的50%,另外还有35%的工薪所得税,仅个税和工薪所得税两项直接税就占联邦税收总额的88%,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在历史上曾高达94%;卢森堡的个人所得税就有17个税级。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可以确保穷人少纳税或不纳税,甚至通过政府的转移支付得到福利补贴。

间接税则不同,间接税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对所有消费者征税,人活着就要消费,也就是说,间接税是对所有居民征税,间接税是“劫贫济富”,因为收入越高,消费支出占收入的比例越小,也就是纳税额占收入的比例越小,可见,间接税对消费者来说税率是累退的。

说公民担负着直接税的税负,这很好理解,因为是自己亲手把税款交给政府的。但对企业代政府收缴的间接税,很多人感觉不到是自己在交这个税,认为间接税是企业交的,与个人无关。下面,我们通过一包香烟的例子,看看间接税是不是与个人无关。

一包香烟里有56%的生产环节消费税(甲类香烟),5%的批发环节消费税,从生产到批发零售各个环节7%的城建税7%和3%的教育附加、17%的增值税、25%的企业所得税,对一包10元的香烟来说,里面有6元的税。如果一个人每月吸烟开支300元,那他就为国家交了180元的税,相当于月工资5200元交纳的工薪所得税!虽然不是他直接把这些税交给政府,可企业“借花献佛”,不与他商量就给交了,然后再强迫他补交税款。

前段时间有政协委员提出“馒头税”其实也是这样,中国根本就没有“馒头税”,那是馒头生产和销售流通环节的各种间接税。还有房子,大家都知道中国的房价高得离了谱,其实,房价里几乎一半是政府的税(费),在抱怨房价高的时候,应该看看房价里都有哪些税。

目前,中国工薪所得税不但纳税人口小得可怜,仅占总人口的3%,占劳动人口的5%,工薪税额也仅占税收总额的4%左右。2010年,中国平均人均税负5463元,工薪所得税只有200多元的样子,也就是说,在每交的100元税里,只有4元是工薪所得税。如果“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根据财政部的测算,纳税人口将减少60%左右,税额损失1200亿元,也就是说中国交纳工薪所得税的人口仅剩1.2%,占从业人员2%,个税税额损失1/4,考虑到征税成本,提高“起征点”还不如干脆放弃个税。

中国的税制是以间接税为主,只有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车辆购置税和契税属于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不到10%。从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税制来看,我们应该增加直接税的份额,减少间接税的份额,我们要减的不是个税,而是企业税。由于我们没有遗产税,个税是中国唯一调节贫富差距的财税手段,减少个税必然使贫富差距愈演愈烈,从而激化更多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五、个税以家庭计征才科学

个税是“个人收入税”的简称。从经济学角度来讲,个税指的是对社会最小经济单元的所有收入征税,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经济活动的最小单元,个税当然是针对家庭收入计征,而不是个人收入计征。

其实,市场经济国家的个税一开始就是按照家庭年收入计征。英国早在1798年就开始征收个税,按照家庭年收入采取累进税率征收(把收入由低到高依次分成几个级,各级税率不同,依次提高),对年收入超过60英镑部分每英镑征收2便士,超过200英镑部分每英镑征收2先令。英国在1799年征收个税600万英镑(约合2007年的51.2亿英镑)。美国联邦政府于1913年建立了以家庭户为纳税单位、按年度收入个人自主申报的个税制度,美国宪法并明确规定了税收“用以偿付国债并为合众国的共同防御和全民福利提供经费”,全民福利是美国税收的主要归宿之一。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丹麦等国也都是以家庭年收入计征。就是与中国人口相当,经济发展水平远不如我们的印度,根据1961年颁布的《印度个人所得税法》,他们的个税也是以家庭年收入计征,现在,越来越多的印度纳税人在互联网上报税,相当便利。

根据笔者对世界几十个典型国家个税的研究,还没发现哪个国家的个税是按月工资计征的,中国个税按月工资计征,这不能不说是市场经济的一个怪胎。所以,中国个税税制必须改为以家庭年收入计征才科学。

以2010年联邦个税申报为例,如果一个四口之家的年收入低于50000美元并且有两个17岁以下的孩子,这个家庭就是“负纳税”。具体计算方法是:先从毛收入里减去家庭标准免税额11400美元,再减去个人免税额3650美元,四人共14600美元,这样,纳税收入为50000-11400-14600=24000美元。根据美国2009年夫妻合并报税的税率,该家庭应在税率10%的最低税级(0~16700美元)和税率为15%的第二税级(16701~67900美元)纳税,纳税额为16700×10%+(24000-16700)15%=2765美元。两个17岁以下的孩子,每个孩子课税扣除额为1000美元,这样,应纳税额还剩2765-1000×2=765美元。另外,夫妻合并

报税还有800美元的工薪课税扣除,这个家庭最终应纳税额为765-800=-35美元,也就是说,这个家庭不但免交纳联邦个税,还从政府那里得到35美元的补贴。

通过这个例子就看出个了个税以家庭计征的科学性,这样充分考虑了家庭的负担情况,如扶养的人口数、孩子教育、医疗等因素,是非常人道和人性化的制度。

再有,由于个税是以家庭年综合收入计征,就堵塞了我们现行个税的漏洞,将一些所谓的“灰色收入”纳入征收范围,减少了税源流失。同时,由于个税以家庭计征会将个人一切收入(如礼品、礼金等)置于监管下,也有利于防腐反腐。

六、个税以家庭计征现在就可执行

有人说中国个税以家庭计征不成熟,笔者则不这样认为,国外200多年前就能做的事,连印度在50年前就能做的事,那时没有计算机,没有互联网,我们现在为什么还做不了呢?

其实,个税以家庭计征并没有“传说”中的那么复杂,中国现在就对高收入者执行年度报税,年薪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每年3月底前自行申报纳税,我们要对个税以家庭年综合收入计征,只是对高收入者年度报税进行完善推广即可,绝非有些人忽悠的那么复杂。

我们现在一切征收方法都可以不变,包括“起征点”和税级税率,仍是每月领工资就纳税(此时是预扣税),报税时计算出来的纳税收入平均分摊到12个月里计算纳税额即可。

把每年的第一季度定为申报上一年度个税的报税期。报税是自主报税,是自愿的,如果认为自己平时预交的个税与自己的实际收入或和家庭负担不符,个人就通过报税进行调整。

个税以家庭计征,我们可以设计得简单些,对基本生活开支和医疗等必要的消费给予一定的免税额度,免税额每年根据居民收入的中位数进行调整。如:

家庭人口免税项。每个家庭成员为15000元/年,这一免税额为基本免税额,属于基本生活性开支,如果家庭收入达不到人均15000万元,则差额部分由政府补上,算是对低收入家庭的福利补贴。

医疗费用免税项。对没有医疗保险或保险不能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免征个税。

自雇免税额。对自由职业者,也就是没有老板、自己给自己打工的人,每年给予50000元的免税额,因为他们的收入要拿出一部分用于工作场所的租用、旅差费等从事劳动的活动上,而非消费性支出,也就是说,收入里的一部分费用要摊到经营开支里,所以要给予一定的免税额。下面就举例说明个税以家庭计征如何操作。

张三家有3口人,他和妻子以及一个孩子,只有他自己工作,月薪是4000元,没有别的收入,也就是说,张三全家的年毛收入为48000元。首先要计算出纳税收入,先要把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刨去,假定是5000元,纳税收入还剩48000-5000=43000元。由于住房公积金在个人账户,这钱会加倍偿还给自己,属于个人收入,故在纳税收入里不考虑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同时,应把单位交到公积金账户上的费用算作个人收入。假定单位为张三交的

住房公积金为6000元,纳税收入就成了43000+6000=49000元。

我们先看家庭人口免税项,每人为15000元,三口人就是15000×3=45000元,此时的纳税收入为49000-45000=5000元。

如果张三的妻子没有医保,看病花了5000,此时的纳税收入还剩5000-5000=0元。当纳税收入小于或等于零时,就表示无需交纳个税。如果张三领工资时预交税款总额为1000元,年度报税时,预交的1000元个税就要全额退回。

按照现在的税制,年薪48000的张三大约纳税1000元,如果以家庭计征,则他就不需要纳税了。

再看一个例子。李四也有个3口之家,他一个人工作,月薪2000元,不需要交个税,年家庭总收入24000元,刨去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2400元还剩24000-2400=21600元,再加上单位给交的住房公积金2800元,纳税收入还剩21600+2800=24400元。家庭人口免税额为15000×3=45000元,此时的纳税收入为24400-45000=-20600元,也就是说,政府应为李四家庭补贴20600元,因为这属于低收入家庭。

个税以家庭计征就这么简单,我们马上就可以实行。以家庭计征可以很好地实现个税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缩小贫富差距,起到“削峰填谷”的作用。

个税标准一定要全国统一,从国际惯例看,也是如此。中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绝不能降低经济落后地区的标准,增加他们的纳税负担,那样既不公平,也会制度性阻碍人才向中西部地区流动,影响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

浅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论文)

浅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山东财经大学2013级财政税务班,学号 姓名:李晗

2016年5月1日,国家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后,国民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个人所得税改革迫在眉睫,结合所学财政税务知识,浅谈一下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明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历程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不仅能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而且在调节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速度一直较快,且其地位在不断上升。目前,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最具潜力、最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之一。 回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的30年历程,我们不难看到这一税制正在不断走向完善。在1986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至今个税法已经进行了数次修改,在其中,特别是我们非常关注的个税起征点自1980年确定为800元后历经了三次调整:2006年提高到1600元,2008年提高到2000元,2011年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目前,我国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成为了调节公民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它有效的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抑制了通货膨胀,促进了社会安定团结,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正视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改革开放不断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合理, 经济成分逐渐呈现多元趋势,国家公民的收入也越来越多样化,并且收入差距明显拉大,高收入者人群不断地分散和扩大、收入来源更加多样和隐蔽。当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要求。 我认为,其局限性有: (一)以个人为征收单位存在不足。当前,我国个税以个人为征收单位与以家庭为实际支出单位之间的不一致、不同步,国人的实际收入与支出往往都是以家庭为单位,仅以个人为单位的税制,对于双收入家庭与单收入家庭会造成明显区别与不公。另外,原有的所得税制度仅仅考虑了收入端,完全依据收入大小确定不同的所得税税率,忽视了不同收入者的正当支出差异。例如:家庭需要抚养的儿童与老人数量,每个月需要支付的房屋贷款利息等。原来的所得税制度都没有作必要的考虑与扣除。 (二)分类税制显现缺陷。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即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收

2020年个税改革最新方案

2020年个税改革最新方案 新方案 目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目分为11类。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这11类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此次个税改革的第一步就是合并部分税目。如果以前面所说的“大综合”方案来看,是将工薪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等经常性、连续性劳动所得等,合并为“综合所得”;其他财产性所得以及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仍作为“分类所得”。 不过,前述省级地税局所得税处人士认为,“小综合”的方案更为现实。 第二步则是完善税前扣除,即在合理确定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适时增加赡养老人支出、子女教育支出、住房按揭贷款利息支出等专项扣除项目。 第三部则是适时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即在保持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夫妻联合申报家庭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按揭贷款利息等相关支出,并在夫妻之间分摊扣除或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分别纳税。 “比如,月收入按5000元计算,先减掉3500元扣除额。剩下的1500元,如果按照分类申报,可以直接减掉利息支出,作为应税额。 如果按照家庭综合申报,在减掉利息支出的同时,还可以减掉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的支出。”前述省级地税局所得税处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最后一步则是优化税率结构,即以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结构为基础,适度调整边际税率,合理确定综合所得适用税率。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税收系主任朱为群说,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一直都很清楚,是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制度,但具体从合并税目到费用扣除,从家庭申报再到税率调整,其实是一环扣一环、连续性的。

个税改革(论文

编号: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 专业: 姓名: 准考证号: 考试地区: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正文┉┉┉┉┉┉┉┉┉┉┉┉┉┉┉┉┉┉┉┉┉┉┉┉ 3 1.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地位以与历史沿革┉┉┉┉┉┉ 3 2.中国个税法律实践面临的问题┉┉┉┉┉┉┉┉┉┉┉┉┉ 5 2.1分项所得税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2.2税率设计不合理,工薪族成为纳税主体 2.3累进税率级数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2.4起征点设定不合理 2.5个人所得税征收、监管手段落后 3.国外个税改革特征与经验┉┉┉┉┉┉┉┉┉┉┉┉┉┉┉ 8 3.1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换 3.2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 3.3降低最高税率,减少税率分级 3.4缩减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 3.5个人所得税指数化 4.中国个税法律改革的取向┉┉┉┉┉┉┉┉┉┉┉┉┉┉┉ 10 4.1选择和确立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4.2降低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 4.3在个人所得税减免、扣除政策的规范与统一上,也应该有更合理的设计 4.4建立操作性强,且行之有效的税收征管方 注释┉┉┉┉┉┉┉┉┉┉┉┉┉┉┉┉┉┉┉┉┉┉┉┉ 14

摘要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由于立法之初的经验、条件所限,个人所得税立法与征收等方面很多深层次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暴露出来,本文从中国个人所得税立法的概念和发展沿革入手,剖析了当前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所面临问题,并在分析国外个人最新所得税改革经验基础上,提出有关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取向的一些建设性意见。 关键字 个人所得税,个税改革,综合税制,个税起征点,个税征管

浅谈个税改革的三个观点

浅谈个税改革的三个观点 我们既要强调纳税人的纳税责任,也要强调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和地位 任何一个公民都有责任按照税法缴纳税收,偷税逃税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我们应该对偷税逃税者绳之以法,并给予道德上的谴责,对此,人们是不会有异议的,因此无论从哪方面讲,我们都应该从法律和道义上处罚偷税逃税者。但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总有人偷税逃税?我认为,除了偷税逃税者自身缺乏法律观念和道德意识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在强调纳税者应有的纳税责任的同时,没有承兑纳税者与纳税责任相对应的权利和社会地位。也就是说,纳税者只有纳税的责任,却没有与自己的纳税责任相对应的权利和社会地位。例如,纳税者对自己所缴税收的使用没有投票权,纳税人得不到应有的政府服务,甚至纳税人对于自己所缴纳的税收被人贪污和浪费,也无法有效制止,而且纳税者得不到应有的被社会所尊重的地位。纳税人缴纳税收是对社会的贡献,理应受到应有的尊重,但是现实情况却是纳税人纳税越多,就越显得自己拥有财富,从而会引发别人的忌妒。因此,我们不应仅仅强调纳税人的纳税责任,而且要强调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和地位。 但是,我们现在连纳税人这个名词都不肯公开地正式承认,当然更谈不到使纳税者拥有相应的权利和社会地位的问题,因而必然导致人们的纳税意识的比较淡化,甚至故意偷逃税收,偷逃税收在某种意义上是纳税人对自己的纳税权利得不到兑现的一种反抗行为。试想,

一个诚实的纳税人得不到自己作为纳税人所应有的权利和社会地位,而另一个不诚实纳税的人却因为偷税逃税而有实实在在的经济收益,也就是有更多的钱可以供自己花销,在这种状况下,那么还有谁能诚实纳税?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的责权利不对称,即不承认纳税人所应有的权利和地位,那么纳税人就必然会以偷税逃税而进行反抗。国外很尊重纳税人,当纳税人批评政府没有尽职尽责时,经常使用这样的口气说话:我是纳税人,有权监督你们的行为!因此,我们不能仅仅批评纳税人不纳税,而是应该考虑如何落实纳税人所应有的权利和社会地位的问题。如果纳税人拥有了自己应有的权利,而且纳税越多就越能得到社会的赞扬和肯定,那么,我想,人们的纳税意识是会越来越强的。论文网 税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应该有个度,切不可盲目地脱离经济效率来谈调节收入差距的问题 税收是调节收入差距的最主要手段,但是税收对于收入差距的调节,必须要遵守一个原则,这就是:必须要使收入差距保持在能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推动经济高效发展的有效范围内,不能搞平均主义“大锅饭”,更不能搞“杀富济贫”,因为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有效的收入差距的存在是必然的、合理的。公平确实很重要,但效率同样也重要,尤其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强调效率是极为重要的。如果在税收上搞平均主义“大锅饭”,那必然会损害各方面的积极性。例如,有的中小学教师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去搞家教,结果税收太重,那么他们就必然会在休息时间选择休闲,而不去做家教,因为

2020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分析

2020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分析 个税起征点能否“动态调整”? 据《重庆晨报》报道,近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就个人所得税问题提出建议称:“有关 部门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应统筹考虑代表所提意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对此,专 家和公众一致认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望再次提高。 众所周知,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3500元,这是2020年税法修订之后确定的。 如今4年过去了,无论是从物价水平还是从人们的薪酬标准上看,这一起征点都已经无法 满足实际需要。此次,财经委的建议显然是顺应民心与民意之举。 分析起来不难发现,群众和代表先呼吁,然后征求社会意见,再对相关法律法规做出 修改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查机制,还稍显被动。这个过程少则一两年,多则三五年,延 缓了个税起征点调整的速度,难免会出现“刚刚调整完又不适合又需要调整”的情况。 代表委员谈物价,话民生,聊幸福,无不希望政府能够给老百姓以实惠。而要想老百 姓幸福,首先就得让利于民,真金白银,不打折扣。虽然发展过程中,我们正在或者即将 面临无数大大小小的困难,但正是因为有了这样一个始终把人民冷暖幸福装在心间的政府,我们相信,一切困难都是纸老虎。 承续光荣与梦想、肩负责任与使命,我们坚信,心系能源的各界代表委员定能不负重托,为积极推动能源革命增进最大共识度、形成最大凝聚力,助力能源领域完成坚定而成 功的转身,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实现新发展。 楼继伟:我们多次上调过工薪所得税的费用减除标准。刚才说的起征点,精确地说, 是工薪所得减除的费用标准,听起来就比较别扭,因为到目前为止,我们和绝大多数国家 不一样,我们实行的是分项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只是对工薪所得有一个基本费用减除标准。那么应当实行综合所得,而不是说对工薪所得的费用标准,是综合的减除标准。那么带来 一个问题,要不要再提高起征点?我记得我去年就回答过,简单地提高起征点是不公平的,一个人的工资五千块钱可以过日子过得不错,如果还要养孩子,甚至还要有一个需要赡养 的老人,就非常拮据,所以统一减除标准本身就不公平,在工薪所得项下持续提高减除标 准就不是一个方向。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税收原则,避免个税成为“穷人税”,最好是有一个常态化的调整机制。即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与经济发展水平、物 价水平、人们的生活成本等进行必要挂钩,然后制定相关调整方案,设计可以“自我启动”的调整机制,以保证其与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消费水平等保持相当。 (二)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 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

2019年高考政治时政热点聚焦专题6《个税改革》考点解读及演练题

2019年高考政治时政热点聚焦 专题6《个税改革》考点解读及演练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如何科学合理调整个税是我国经济生活中面临的重大问题。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一句“将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引来广泛关注。个税起征点的提升,有利于直接刺激消费、拉动内需;有利于间接增加对劳动者的激励,提升就业率;无疑有助于壮大中等收入群体,让个税真正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 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也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税起征点上调为每月5000元。这是自1980年个税立法以来的第七次修改,与上次修改时隔7年。此次修改的最大亮点在于开启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把以前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按照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新个人所得税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我国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和薪金按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起征点”)进行扣除,并适用新税率表。 【设问举例】 1.运用经济生活知识,分析说明个税起征点提升的原因。 答:个税起征点的提升是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的本质的必然要求;个税起征点的提升有助于抑高提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有利于减少居民税负,增加收入,刺激消费,拉动内需;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加就业,促进生产。 2.如何实现国家财政与个人财富之间的平衡?

浅谈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15486518.html, 浅谈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作者:徐东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第02期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的重要税种,起到了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合理再分配社会财富的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国民贫富差距逐渐拉大,严重阻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势在必行。本文就个人所得税的职能、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及改革方向等谈点想法,期待个人所得税改革更加完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改革;公平完善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个人所得税作为实现税收公平分配职能的首要税种,对社会收入分配调节起来着重要作用,它是一个年轻的税种,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政策和经济发展状况,我国自1980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增长迅速,在税收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加。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6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实际是免征额),但是,笔者认为其调整节力度和效果仍不尽人意。这种不分地区、不考虑纳税人实际生活负担,采取的“一刀切”的方式,还是有一些缺陷,尚需不断完善。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缺陷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法,目前只注重源泉扣缴法。从而使个人所得税失去了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有如下缺陷。 (一)个人收入渠道多元化,难以准确计量 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仍未能对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综合计算,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负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比如甲为单位职员每月7000元工资按规定每月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乙为出租车司机收入来源有包车收入每月3000元,自己开一班收入约6000元,而目前就笔者了解,出租车司机很少就劳动所得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工薪所得,工薪所得主要来源于企业账面工资、奖金。对工资外的奖金,福利补贴等征税很难;另外,对较难掌握收入来源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高收入项目征税很

我国调整个人所得税的影响、意义和价值

我国调整个人所得税的影响,意义和价值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2011 年 6 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 年 9 月 1 日实施个税免征额调至 3500 元。 我国政府在通过税收获得财政收入的同时也对人们的收入分配进行了调节从而使人们对社会财富的分配更趋合理。从我国个人所得税调整的设计思路来看主要是调节收入分配。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它具有三个特征即“削高、减中、补低”或者说在这三个方面发挥个税的调节作用。 首先是“削高”。不断扩大的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不仅有损于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且也妨碍经济的平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发挥个人所得税“削高”的调节作用就是按照税收纵向公平原则量能负担纳税能力不同的社会成员应承担不同的税收而纳税能力强的自然应承担更多的税收。 其次是“减中”。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对于中等收入阶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减轻其税负增加其可支配收入从而达到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目标。 最后是“补低”。“补低”的作用是间接实现的即通过筹集到的收入用做对城乡贫困人口的转移支付如发放低保救济实现收入上的“补低”以及通过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就业培训等提升国民素质提高创业就业能力实现能力上的“补低”。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从经济生活的角度分析,其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条: 1.居民收入是影响消费水平的主要因素;消费对生产具有反作用。收入是消费的前提和基础。本次个税调整考虑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实际情况。提高个税起征点,有利于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在保障居民生活水平的同时,增强居民的消费能力,全面拉动内需。 2.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利于调节过高收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 3.税收具有固定性的特征。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体现了税收具有固定性,说明国家在征税之前以法律的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和税率。 4.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将会减少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这说明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分配政策是影响财政收入的重要因素。 5.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与意义。对个税的起征点和税率结构的调整,体现了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得越多,税率越高;所得越少,税率越低。这说明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 6.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个税改革,有利于维护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征收个税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使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所有社会成员

浅谈我国个税税制改革与完善

浅谈我国个税税制改革与完善

我国个税税制改革与完善 摘要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但在目前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状况下,具有调节贫富差距功能的个人所得税却没有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因此探讨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改革及完善问题,具有重大而迫切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个税税制改革完善 导论 个人所得税1799年首创于英国,是指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随着经济的发展,该税种所占地位越来越显著。而在我国现阶段,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并不理想。对工资薪金外个人收入难以监控,对偷税处罚不力、部门协调工作不够等等,促成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力的现状。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公的现象客观存在,若此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减少财税收入,扩大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安定,阻碍经济发展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因此,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比较简明易行,但对于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家庭难以完全兼顾。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税方式。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利息、股息、红利等各项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但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等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则要求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度,应税所得分为11项,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实行分类征税模式。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根本问题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根本问题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根本问题来源:360期刊网更新时间:2010-10-1 点击数:88 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根本问题 论文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已成为各收入阶层关注的焦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因为目标定位不准确,征收模式未能适时调整,致使税负确定、税率设计不合理、税制复杂,难以征僻,偷逃严重,渊节无力。本文对目标功能定位、征收模式选择、税率设计、征收管理这些个人所得税的根本问题做了一些探讨。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收入增长异常迅速,1980年不足l7万元,1985年突破l亿元,1989年突破l0亿元,1995年突破100亿元,2000年达到660亿元,为我国所有税种中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税种,在聚集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在运行中日益暴露出的税制设计本身和征管方面的许多问题,也正严重阻碍着其功能的更大发挥,迫切需要从根本上进行改革。 一、目标功能定位 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是指一国个人所得税在某一时期应主要发挥什么样的功能作用,这是设计和改革个人所得税的首要问题。个人所得税有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两大功能,因此,一国个人所

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又有三种选择: (1)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只对少数高收入者进行特殊调节;(2)以聚集财政收入为主,对大多数人进行普遍调节;(3)同时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层进行调节。对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争论正好形成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适合我国国情的选择。因为我国日益增大的GDP、GNP总额和个人所得在GNP最终分配中份额的不断上升,表明_『居民个人的纳税能力日益增强,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应在解决财政困难,提高税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为;日益扩大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又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必须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规定较高的起征点,这便相应降低了高收入者的应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从而将弱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由于个人所得税收人总额减少,政府没有足够财力转移支付以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反而会加速贫富分化,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用开征社会保障税或提高社会保障税税负的手段解决问题,则由于社会保障税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税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负担,这比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更有碍公平,这一切正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目标背道而驰。事实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因为目标功能定位瞄准高收入阶层,以公平收入分配为目标,便过分强调区别对待,为此选择了分类征收模式。将个人收入划分为l1个类别,设计了税负不同、形式各异、扣除有别的税率进行征收,结果使税制异常复杂,加之征管基础制度不完善,

说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现实意义

说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现实意义 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人所得税法作了如下修改:个税工薪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即起征点)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税率为3%至45%,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上述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次个税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个税改革在惠民的道路上,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大步。 个人工薪所得费用标减除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后,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一个补偿。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以后,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就意味着,经过调整,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 此次个税法修改是三次修改以来首次修改税率表,由原来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为7级超额累进,将最低档税率由5%降低到3%。通过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在享受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同时进一步减轻税负。这次个税法修改的重点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 起征点调整,使得国家全年税收减少1600亿左右,约6000万之前须纳个税的人无需再缴纳,意味着这些群体的生活负担将进一步减轻,这是发展成果惠及全民的务实措施。它将直接保证民众的收入增加,从而对推动内需的活跃发挥积极的作用。 这次修改个税法将会在以下四个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第一,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第二,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第三,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第四,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此次个税法的修改起到了两个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从收入分配公平角度看,可以降低低收入者或者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提高他们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其次,当中低收入者实际可支配收入提高后,可以增加消费,拉动内需。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追求“共同富裕”的今天,我国人大与时俱进地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修改、制定公平科学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对广大民意的积极回应,是对“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积极地贯彻落实,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分配观。它有利于从个人所得税征管层面有效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化解社会的利益矛盾,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冲突,进行良性的利益博弈,形成均衡的利益格局;有利于充分调动全体劳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鼓励公民诚实劳动,促进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个人所得税改革效应研究

摘要:本文分析了个人所得税改革产生的作用,即减轻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加大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降低基尼系数。并通过经济学原理从收入对消费的影响、消费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得出了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将使中等收入阶层收益最大,而中等收入阶层的边际消费倾向最高,从而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最大的结论。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消费理论改革效应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近些年我国经济改革开放的深入,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也随着我国经济运行质量、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逐步成为各地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但是,国家征得的75%的个人所得税却来自中低收入者,这显然与当初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因此,我国酝酿多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延续了20多年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尽管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会造成短期内的个税减收,但从长期来看,个人所得税仍是我国税收增长潜力最大的税种之一。再者,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将增加中低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增加社会有效需求,从而拉动内需,推动经济增长,形成税收与经济增长的良性互动, 而且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这体现了国家积极鼓励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的趋向。同时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加大了税收的征收力度。本次调整个人所得税产生了多方面的积极的作用。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减轻了工薪阶层的负担本次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将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为1600元,翻了一番,不是立足于调节收入差距,而是立足于给工薪阶层减轻税收负担,增加消费。按有关部门的计算,我国城市居民年消费支出月为1143元,将扣除费用确定为1600元,使中低收入者保证基本支出得到满足后略有结余,这是顺应居民收入提高、生活费用支出加大的合理调整。而在此之前,工薪阶层在基本生活需要未得到满足前就需缴纳所得税,显然是不合理的,不符合发展经济目的“是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要求”这一宗旨的。本次个税改革的取向在于减税,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相当一部分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将减轻,甚至根本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据统计,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1737.05亿元,其中65%来自于工薪阶层。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1600元后,有人估算,财政可能因此减少280亿元的收入,也就是说工薪阶层每年可减少280亿元的纳税负担,也就意味工薪阶层增加可支配收入280亿元。根据税收乘数原理,280亿元的减税可形成社会需求1120亿元。据国家税务总局预测: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全国个人所得税的减收部分占到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05亿元的16%左右。(二)加大了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目前所得税种中最能体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税种。在降低低收入者税收负担的同时,争取最大限度地利用个人所得税在调整收入差距扩大的作用,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在征管方面研究新措施、引进新手段,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关键。[!--empirenews.page--]本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提出了对富人进行重点征管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提出了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将以前的单项申报改为双项申报,即将原来由纳税人所在单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改为高收入者的工作单位和其本人都要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否则视为违法。条例规定,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就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实施条例中,高收入者也有了明确的定义:“年收入超过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三)缩小收入差距,降低基尼系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居民收入、生活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全国统一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有利于促进地区间的公平。如果对高收入地区实行高费用扣除标准,低收入地区实行低费用扣除标准,反而将加剧地区间的不平衡,这将与个税本来的调节意义背道而驰。目前,各地实行统一的纳税标准,对收入较低的西部地区将产生很大益处,西部相当部分中低收入阶层将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地区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将会减轻,有利于鼓励消费,促进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在所有税种里最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对收入进行二次平衡。富人和穷人是财富分配链中的两端,要缩小贫富差距,就是要从富人那里分割一定的财富,用来补贴穷人。而在我国近十多年来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不断加大,基尼系数达到0.45,按照国际惯例,基尼系数达到或者超过0.4,说明贫富差距过大。贫富差距凸显与

浅谈个人所得税改革与建议

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与改革建议 摘要 个人所得税从征收以来一直到现在,在我国税收比重中占的份额越来越大。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是,在实践中仍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 取得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收入水平的提升,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愈发重要。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逐渐暴露出税收征收制度的不规范和执行过程中所体现的税负不公平,同时个人所得中的应税项目。税率和减免政策方面开始与现实生活不相符。因此建立一套公平合理、行之有效的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个税改革免征额税制改革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认识 (一)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个人所得税及其相关法律在新中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在发展中不断认识、不断完善的过程。作为税法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个人所得税法既具有税法的基本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点。 在征收制度上实行分类征收制;费用扣除上定额和定率扣除并用;税率上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申报缴纳上采用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方法。 (三)个人所得税的地位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法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第一,它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第二,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第三,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第四,税法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五,税法是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家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关于个税改革方案专家解读.doc

2019年关于个税改革方案专家解读 关于个税改革方案专家解读 专家聚焦个税改革 “不能只盯工资薪金要统筹考虑” “简单地提高起征点是不公平的,一个人的工资五千块钱可以过日子过得不错,如果还要养孩子,甚至还要有一个需要赡养的老人,就非常拮据,所以统一减除标准本身就不公平,在工薪所得项下持续提高减除标准就不是一个方向。”昨天,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的新闻发布会上,谈到了个税改革的问题。 ,我国实现个人所得税收入为8618亿元,同比增长16.8%,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第四大税种。针对个税改革的问题,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热烈讨论,舆论积极探讨,观点激烈交锋,就像楼继伟部长说的,“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个事情很复杂”。 关键词改革呼声 让老百姓有更多获得感

要不要个税改革?几乎所有声音都指向尽快改革,而且关乎老百姓的获得感。 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指出,2011年,我国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每月2000元上调至3500元,此后的四年里,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上涨8%以上,个税起征点却一直“岿然不动”。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赣县五云镇镇长明经华和普遍工薪阶层一样表示“压力山大”,她认为,在公务员工资和企事业单位工资调整以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也应该随之上调。“实际上物价上涨,各方面生活成本也高了,标准不提高的话,对于我们这种基层的人来说还是一个很大的压力”。报道明确期待个税改革早日落地,让老百姓有更多获得感。 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援引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的建议,未来的综合税制征收还要继续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总体来说,就是保证中低收入阶层减轻负担,让高收入阶层多纳税,特别是富人要多纳税,通过调节使高低收入之间的基尼系数有所缩小。 《证券日报》援引全国人大代表、美的集团党委书记、副总裁袁利群的观点指出,税收是一个再分配的手段,通过这样的个税改革,员工所得收入有了增加,也有利于消费的拉动。 关键词综合税制 以家庭为单位征个税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根本问题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根本问题来源:360期刊网更新时间:2010-10-1 点击数:88 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根本问题 论文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已成为各收入阶层关注的焦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因为目标定位不准确,征收模式未能适时调整,致使税负确定、税率设计不合理、税制复杂,难以征僻,偷逃严重,渊节无力。本文对目标功能定位、征收模式选择、税率设计、征收管理这些个人所得税的根本问题做了一些探讨。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收入增长异常迅速,1980年不足l7万元,1985年突破l亿元,1989年突破l0亿元,1995年突破100亿元,2000年达到660亿元,为我国所有税种中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税种,在聚集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在运行中日益暴露出的税制设计本身和征管方面的许多问题,也正严重阻碍着其功能的更大发挥,迫切需要从根本上进行改革。 一、目标功能定位 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是指一国个人所得税在某一时期应主要发挥什么样的功能作用,这是设计和改革个人所得税的首要问题。个人所得税有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两大功能,因此,一国个人所

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又有三种选择: (1)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只对少数高收入者进行特殊调节;(2)以聚集财政收入为主,对大多数人进行普遍调节;(3)同时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层进行调节。对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争论正好形成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适合我国国情的选择。因为我国日益增大的GDP、GNP总额和个人所得在GNP最终分配中份额的不断上升,表明_『居民个人的纳税能力日益增强,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应在解决财政困难,提高税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为;日益扩大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又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必须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规定较高的起征点,这便相应降低了高收入者的应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从而将弱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由于个人所得税收人总额减少,政府没有足够财力转移支付以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反而会加速贫富分化,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用开征社会保障税或提高社会保障税税负的手段解决问题,则由于社会保障税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税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负担,这比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更有碍公平,这一切正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目标背道而驰。事实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因为目标功能定位瞄准高收入阶层,以公平收入分配为目标,便过分强调区别对待,为此选择了分类征收模式。将个人收入划分为l1个类别,设计了税负不同、形式各异、扣除有别的税率进行征收,结果使税制异常复杂,加之征管基础制度不完善,

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

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作用。 1、个人所得税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 2、从社会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可起到对所得进行再分配的作用 3、从经济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 4、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培养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 1、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2、税率模式复杂繁琐,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3、费用扣除不合理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质量不高 5、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6、纳税观念淡薄,偷逃税严重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2、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3、调整税率结构,公平税负 4、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符合实际负担 5、扩大征税范围,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6、提高征收管理手段,减少税源流失 ;

论; 文; 摘; 要 ;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它有利于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保障社会安定团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占整个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的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大,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个人所得税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自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连年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得到了迅速发展,税收收入基本上呈几何级数增长:1985年突破了1亿元,1993年达到46.82亿元,1994年税制改革后,1995年即达到了145.91亿元,至2003年已达到1417.18亿元。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发展迅速,成绩不小,但与国际上相比,差距仍然很大。200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只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6.92%,这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所示,93个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的平均值为10.92%,21个工业化国家平均值为29.04%。这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制和征收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调整和改革必须置于全球税制改革的背景下,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通过转换税制模式、

对个税改革的看法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对个税改革的看法 据《中国证券报》报导,针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有62名人大代表在2个议案中提出,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薪阶层和中低收入者存在税率偏高、税负过重的问题,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目前中国个税征管模式并不是非常适应中国的国情,其一,虽然个税起征点有所提高,但并不能实质性的解决工薪阶层负担过大的问题;其二,具有很大的一刀切的嫌疑,同样收入的纳税人,其负担不同,而费用扣除额却相同。在此情况下,以税收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的作用就难以充分体现。 个人所得税是对我国公民个人和在国境内的外籍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其无论是对我国财政还是对我国民都具有非常重大影响。因此,社会各界对所得税的改革也是非常关注。 人大代表对个税的修改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建议: 建议一,提高个税起征点。即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目前的2000元调高至5000元。众所周知,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是非常大的,虽然有专家称,这个标准能将80%的工薪族排除在外,但这也正好说明了,中国工薪阶层收入的过低。但又有另一个调查显示中国去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将近1800亿元,65%来源于工薪阶层,而真正高收入群体的纳税并不是很多。所以,如果真的将这80%排除在外,又用什么弥补这一部分的税收空缺呢? 建议二,应以家庭为单位。有建议提出应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这是个很新颖的提议,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基本扣除,再区别对待每个家庭的实际人口,收入等确定其它单项扣除,如果真的能实现,也许就很好的解决了一刀切的问题,也能更好的体现社会公平。但是,似乎,这个制度实行起来会有一定的难度,如何确定每个家庭的不同负担?如何制定各种不同情况给予的税收扣除标准?征收成本会不会更大? 建议三,降低个税税率。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李稻葵认为应该下大力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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