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讲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讲座主讲人:肖锋

讲授对象:全校干部、学员

讲座时间:2006年1月5日

讲授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背景

(一)从《条例》到法的演变

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7年1月1日开始施行以来,迄今已有18年了。在过去的18年中,《条例》在我国治安管理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带来的社会治安问题的日益复杂化,这部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法律已经远远跟不上我国治安管理的形势,也不能完全适应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必须进行全面的修订。

2005年8月28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走完了它十个月的立法历程。这部从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法律,将取代原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成为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也将成为公民必须遵守的法律。

有人认为:从“条例”到“法”,是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这种认识其实是错误的。事实上,原来的《条例》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这一次由“条例”改为“法”,其法律效力并未发生任何变化。这是因为1982年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立法权,所以在此之前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叫法律而叫条例。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主要内容和立法精神

《治安管理处罚法》共6章119条,约16000字,分为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和附则六个部分。

该法的基本精神,就是既要充分赋予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为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所必须的权力,使其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又要对警察权的行使作出更加严格的规范,防止权力滥用;既要使违法行

为人受到必要的惩处,又要尊重和保护人权,特别注意防止因权力的不当使用甚至被滥用造成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

总体来说,这是一部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能够适应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符合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成就的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警察权的滥用、保护老百姓的生活质量是这部法律的主要着力点。

二、依法打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一)什么是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也叫治安行政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而依法从事的行政管理行为,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治安管理的范围很广,涉及到社会的每一个行业、每一个角落和每一个人,具体包括户籍管理、公共秩序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各个方面。

(二)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每每让善良的人们并不算高的愿望落空。依法打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请思考:

下列哪些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王某看球时向客队守门员投掷矿泉水瓶,将其头部打伤

(2)张某趁夜深人静,盗窃路面井盖五个

(3)孙某多次深夜发送淫秽信息给李某,影响其夫妻关系

(4)梁某伪造证件,企图乘船偷渡到澳大利亚,被我边检站警官发现(5)胡某故意杀人未遂

所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而应当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上述五个案例中,前四个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5)因为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已经触犯了刑法,是犯罪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通常只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上有差别。上面(1)至(4)中,如果违法情节达成刑法要求的严重程度,例如王某将守门员打成残疾,张某偷了100个井盖,就构成了犯罪。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用了54个条款,详细列举了110多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将其概括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四大类。具体来讲,包括:、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公共秩序主要包括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主要涵盖以下方面:(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4)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5)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等等。

扰乱公共秩序的方法很多,主要有:(1)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其正常行驶的;(2)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3)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4)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5)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6)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7)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8)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9)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的;等等。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要涵盖以下方面:(1)非法制造、买

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臵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上述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3)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4)移动、损毁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5)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6)危害航空安全的;(7)破坏铁路交通设施设备或者危害、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8)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9)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10)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11)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12)旅馆、饭店等供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等等。

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主要涵盖以下方面:(1)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4)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5)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6)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7)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8)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9)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10)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11)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12)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13)虐待、遗弃他人的;(14)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1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16)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17)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等等。

4、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这是指故意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者妨害正常的社会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主要涵盖以下方面:(1)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臵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5)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6)妨碍公用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的;(7)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8)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9)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10)未经注册登记或被依法撤销登记后,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11)擅自经营需经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或者取得许可后违规经营的;(12)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13)旅馆业、出租业违法经营的;(14)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15)典当业工作人员违规经营的;(16)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赃物以及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17)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18)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19)监外执行人员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20)妨害国(边)境管理的;(21)故意损坏文物或者危及文物安全的;(22)偷开他人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的;(23)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24)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25)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26)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活动以及明知他人从事上述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27)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28)违反毒品管理规定的;(29)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30)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驱使动物恐吓他人的;等等。

总之,现实生活中侵扰我们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几乎全被涵盖。其中,有些是对《条例》的重复,更有一些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兴不法行为,比如案例(1)中的“足球流氓”,案例(2)中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

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猥亵他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窃听他人隐私,等等。

在此基础上,《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规定对于具有较严重后果,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或者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以及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等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

总之,《治安管理法》对这些违法行为的制裁,必将清扫原先法律阳光照射不到的死角,大大震慑不法分子。它让我们对于平安和祥和,有了进一步的期待。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及适用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行政制裁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三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的基础上,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作为第四种处罚方法,并同时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处罚。但这并不是主要的,重要的是对于罚款和行政拘留的规定上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

1、警告

警告是最轻的一种治安处罚,对行为人处以警告处罚,要由公安机关作出裁决,填写裁决书,向行为人宣布并交给本人,责令其本人保证不得再犯。裁决书副本要交给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常驻地公安派出所,以利于监督其改正错误。

2、罚款

《条例》规定罚款的最高数额除“黄、赌、毒”这一类违法行为为3000元至5000元以外,一般的处罚是1元以上200元以下,此间没有幅度限制。随着人

们收入的提高,最高200元的处罚标准显然已经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治安管理处罚法》除了保留对“黄、赌、毒”3000元至5000元处罚外,对于其他的违法行为,按照不同的行为和不同的性质,分为200元以下、200元至500

元、500元至1000元3个档次,这是幅度上的变化。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在有意纠正公安执法实践中的“重处罚、轻教育尤其是重罚款”以及“以罚代拘、甚至以罚代刑”等错误做法。例如:对于偷越国(边)境行为,原来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于卖淫、嫖娼行为情节较轻的,罚款的最高限额也由原来的5000元变成了500元。这些变化表面上看是处罚力度降低了,实际上立法者用意深远: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该行政拘留的要处以拘留,罚款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更不应该成为公安机关聚敛钱财的手段!

3、行政拘留。

从名称上看,把原来的“拘留”改为“行政拘留”,以区别于民事拘留和刑事拘留,表述上更加准确。更为重要的,一是缩小了公安机关自由裁量的幅度。

《条例》规定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天以下,《治安管理处罚法》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把行政拘留区分为5日以下、5日以上10日以下和10日以上15日以下三个幅度,公安机关的裁量权大大减少。二是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三是规定对于下列四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老人;(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这充分体现了对这些社会特殊群体的保护,反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想。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5、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对人处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同时,还有权对其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1、收缴。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对于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对于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保护性约束。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3、责令严加管教、看管或强制治疗。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4、强行禁止。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原则

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坚持以下六个原则:

1、过罚相当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公开、公正原则。

3、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责任不相替代原则。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决不能以罚代赔、以罚代刑。

6、一事不得再罚款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7、特殊群体区别对待原则。这里的特殊群体主要指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聋哑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需要注意的是,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情节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1)情节特别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有立功表现的。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有较严重后果的;(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

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为6个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上述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治安管理处罚法》强化人权保障,让我们体味法律的温情

如果说对不法行为的严厉打击,让我们看到的是这部法律的威严的话,那么,《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则让我们体味到法律的温情。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明确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这不仅仅是口号式的宣言,更体现在该法的具体规定之中。例如: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未成年人、老人、孕妇等特殊群体不适用行政拘留;规定询问一般不得超过8小时、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聋哑人等社会弱势群体,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原则,即: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不予处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等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规定行为人违法情节特别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或者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或者主动投案,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五、《治安管理处罚法》多措并举,规范和限制警察权

警察权的膨胀与滥用是困扰着世界各国的普遍问题。在我国,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几乎每天都可能和警察打交道,于是,警察权的滥用也就成为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面临的潜在危险。近些年,“处女卖淫案”、“夫妻在家看黄碟案”等一幕幕荒诞剧的上演,更是把这种潜在的危险变为现实。令我们欣喜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让我们看到它在规范和限制警察权力方面所做的努力。关于这一点,除了前面介绍的缩小了公安机关罚款和行政拘留的自由裁量幅度之外,还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专设“处罚程序”一章(第四章),规范警察执法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程序方面用了34个条文,比《条例》增加了24条,对治安管理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具体环节都作了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首次引入了听证程序,这必将大大规范和限制警察权。

简易程序

即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对于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治安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所适用的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卖淫、嫖娼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以及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

适用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的,可以由办案人员1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另一份由办案人员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有被侵害人的,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一般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以外,都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或者叫普通程序。一般程序包括受案、调查、裁决、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等必要环节。同时,对重大的治安管理处罚还要适用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所谓听证,是指公安机关在作出上述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专门会议,指派专人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违法嫌疑人就案件事实、处罚理由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陈述、申辩、质证和辩论的程序。听证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公开进行,允许社会各界旁听,当事人不承担公安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结束后,案件仍然转入一般程序,由公安机关按照一般程序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执行程序

公安边防部门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应当送所属或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拘留所执行。根据行政行为公定力原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在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诉权,避免因错误拘留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治安管理处罚法》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供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关于罚款的执行,我国法律规定了罚缴分离原则,即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这一原则要求除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以外,作出罚款决定的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至于当场收缴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形:(1)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3)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公安机关。所属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二是强化执法监督。《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拿出“执法监督”一章(第五章),力图构建公安执法监督体系。

三是严惩刑讯逼供等滥用警察权力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民警办理治安案件,有刑讯逼供、超时限羁押、非法敛财、不及时出警等11种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如果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不但要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了6个月的处罚时效,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从某种程度上说,《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警察权力不是大了,而是小了,更规范了,受限制更多了。它将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公民的权利,将不会再无端被“合法”地侵犯。

六、什么是治安调解?治安调解和治安管理处罚有什么区别?

《治安管理法》第9条规定了治安调解制度。什么是治安调解呢?请看案例:

村民王某和李某因琐事争吵,一怒之下将李某头部打伤,花费医疗费500元,误工费及其他损失100元。李某找到乡派出所,要求王某赔偿损失。那么,作为管片民警的小赵应当如何处理呢?

对此,小赵当然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王某处5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但这样一来更容易激化矛盾,也是受害人李某不愿意看到的,他只是想讨回自己的医疗费及其他经济损失。为了更

好地处理这种邻里纠纷,避免激化矛盾,《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治安调解制度。

所谓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过程中,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居间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处理方法。

本案中,民警小赵可以根据双方的自愿进行调解,让王某赔偿李某的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如果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则对于王某不予治安处罚。

那么,如果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王某不履行,又该怎么办呢?这时,民警小赵就应当依法对王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告知李某可以就有关赔偿等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按照《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进行裁决,并规定当事人应当将有关费用交公安机关代转受害人,拒不交纳的,公安机关还可以通知其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公安机关对于民事赔偿的裁决权,这是一个大的变化,它要求公安机关不再负责解决民事纠纷,其治安管理职能更加纯粹且名至实归,也为行政权和司法权划分了更清晰的边界,引导公民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治安调解属于调解的范畴,在本质上是一种居间行为。调解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反悔,可以不履行调解协议,同时并不因不履行该协议而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当事人如果对调解协议有异议,只能采取民事救济的方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从《行政许可法》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看我国行政立法的进步仔细研读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制定的行政性法律规范,特别是把它们和18年前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较,确实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

以前的行政立法,处处是行政机关“如何管理”、“如何处罚”,老百姓“应当如何”、“否则怎样”的字眼,一看就是行政机关自己拿出的草案,强调“治民”、

强调社会秩序。反观近几年连续出台的《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特别是《行政许可法》,到处是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否则怎样”,老百姓“可以怎样”、“有权怎样”的字眼,是一部典型的控权法,这确实反映了我国的发展进步以及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深刻变化。

即便如此,目前法学界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仍然由该法律的执行机关公安部负责起草颇有微词,认为从理想的角度来讲,由地位相对超脱的其他机构或者团体起草,可能更为合适,例如《行政许可法》便是由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起草的。而且,对这样一部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来说,尤其需要强调“开门立法”,在媒体上公布法律草案,向全民征求立法意见。那么,《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什么要由公安部负责起草呢?笔者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目前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性,反映出维护好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这也是为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法》把立法重点放在详细列举不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上的原因。至少在目前,我们在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应当更加强调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而后者反过来也会促进最广大人民基本人权的保障,这也是目前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可以预测,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立法的公开性、透明性以及其本身带来的缺陷会越来越少。

学习治安处罚法心得

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拟写人:赵召永11月份,我校组织全校老师学习了<<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学习,我们了解到,从2006年3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一部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部法律将通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力求创建一个和谐、稳定、发展的中国。通过对这部法律的学习,得到以下体会: 一、学会自律 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就很好地区分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此法还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其第五条指出:办理案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条文对处罚对象的规定也十分细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而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等等。 学法律还要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法律规定不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扰乱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就要做到不参与这样的行动。如果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学会自护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 你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拿起法律这把武器。对那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人,对那些多次发送不文明信息的人,对那些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以及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人,要利用法律的手段给以相应的处罚。 三、做好法律的宣传者 作为一名教师,应该让学生从小就有一个“精神家园”,一种道德准绳,这是学生心理发展的需求,也是社会的需要。我们要不断地探索创新,尤其是把时事政治教育引入课堂,突出"精神教育"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可以利用升国旗、法制报告还有班队会的时间对学生进行"精神教育",在对一些条款的重点解读中来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思想认识。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1987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主要主要有以下不同: 1、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程序正义、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方面、执法方面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如在立法目的或者立法宗旨方面,体现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体现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方面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增加了许多应该给予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正是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在办案程序方面也严格要求公安机关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在保护公民的权益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居住权等方面内容。以上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保护人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下列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是()。 A.情节严重的 B.经社区等举报并要求处理的 C.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D.长期实施虐待行为的 【正确答案:】C【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 2、17周岁的某甲在现场观看大型文艺表演时,因讨厌某歌星,遂多次向场内投掷饮料瓶,经制止不听,后被扭送公安机关。现查明甲为初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甲的行为应()。 A.批评教育 B.不予处罚 C.可以裁决拘留但不执行 D.可以罚款 【正确答案:】C【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 3、以下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应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是()。 A.王某2001年因出租淫秽物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2005年又因出租淫秽物品被公安机关抓获 B.孙某多次实施赌博行为,最近在一次清查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C.张某2003年因赌博被判刑2年,2012年张某再次赌博被公安机关抓 获 D.田某2007年因引诱他人卖淫被劳动教养1年,2009年又因引诱他人卖淫被公安机关查获 【正确答案:】D【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 4、故意损坏文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侵害的对象是()。 A.仅指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 B.仅指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C.仅指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D.所有国家保护的文物 【正确答案:】D【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 5、某日,一男子到典当行要求典当几件白金镶钻首饰。店员觉得男子提供的首饰与最近电视新闻中展示的珠宝行特大盗窃案中的被盗首饰十分相似,于是向典当行老板黄某报告此事。黄某也有所怀疑,但因男子开价很低,经不起高额利润的诱惑,遂未报告公安机关,将首饰收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结合案情,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公安机关应当以黄某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B.公安机关可以对黄某处以拘留并处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 C.公安机关可以吊销黄某所开典当行的许可证 D.因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安机关可以拒绝黄某申请听证的要求 【正确答案:】D【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一、【条文释义】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也是人民授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根本原因。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只有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才能真正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不负人民的期望、不失自己的职守。 “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是新增加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的一种重要手段。一方面,本法要对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问题进行“规范”;另一方面,本法对治安管理处罚适用问题的规范,必须通过“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统一。 总的来讲,“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目的的基本方面。首先,在整部法律中,涉及到公安机关的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之间的关系,首先考虑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次,规定“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也为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以保障全体人民的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等,保障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

公共科目题库之三治安管理处罚法(复习重点)

湖南省公安机关执法资格考试公共科目题库之三 (2011年基本级考试复习重点) 执法资格考试治安管理处罚法 (135题) 一、判断题(共43题) 治安调解 1、《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公安机关负责解决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2、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殴打他人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这两种行为。(×) 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 5、对于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有意接受调解处理,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6、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处理。(√) 7、治安案件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调解。(×) 8、赵某寻衅滋事将王某打成轻微伤,对此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9、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制造噪声、发送信息干扰他人生活等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10、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11、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侮辱、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12、对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处理。(√) 13、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处理。(√) 处罚的种类 14、对容留卖淫的娱乐场所,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15、典当业工作人员违反典当管理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典当经营许可证》。(×) 16、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不可以单独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处罚。(√) 17、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均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范畴。(×) 收缴、追缴 18、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19、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应当收缴。(×) 20、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查获的倒卖的有价票证,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条文及释义 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条文释义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也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 义 Modified by JACK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26, 2020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处罚规定。本条共分六项。 本条第一项是关于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规定。写恐吓信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方式,易使他人产生恐惧,造成不安定因素,扰乱社会治安,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恐吓信的内容大多具有扬言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恐吓、威胁他人的内容。当然,除写恐吓信以外,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如投寄恐吓物、子弹,在夜晚往他人卧室的窗户扔砖头,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等。其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在内心产生恐惧,担忧自己或其家人、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处罚。 本条第二项是关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罚规定。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都是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人格和名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本项规定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一,侮辱他人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 (2)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所谓“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3)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某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谩骂等,不属于本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

《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练习题一

《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练习题一 第一部分:总则、处罚种类和适用 一、单选题 1、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项重要(B )权力,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的一种重要手段。 A、经济 B、行政 C、刑事 D、民事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基本的特征是(A )。 A、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B、具有违法性 C、尚不够刑事处罚 D、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的,适用(C )的有关规定。 A、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B、行政复议法 C、行政处罚法 D、公安机关内部文件 4、以下(D )情形,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A、在台湾地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B、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C、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 D、全国人大代表违反治安管理的 5、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A )为依据。 A、事实 B、性质 C、情节 D、社会危害程度 6、治安案件的管辖由(A )规定。 A、国务院公安部门 B、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C、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D、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7、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申请移送的案件,应当在(C )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其办理移交手续或者由其继续办理。 A、三日 B、二日 C、二十四小时 D、十二小时 8、公安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应当在(C )内经本机关或者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A、三日 B、二日 C、二十四小时 D、十二小时 9、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D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A、行为人 B、监护人 C、其所在的单位 D、行为人或者监护人 10、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的前提条件是(A )。 A、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 B、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C、仅限于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5: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5: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条文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一、条文释义 1.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的收缴 认定“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要注意两点:一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而不是“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如赌博行为人专门用于赌博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属于“直接用于”赌博活动的工具,但赌博行为人非专门用于赌博活动,而是在实施赌博行为的过程中偶然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不属于“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所有”的工具,而不是“他人所有”的工具。“本人所有”,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对该工具具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租、借或者偷、抢来的属于他人合法所有的工具。 2.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所得的追缴 违法所得,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当非法所得表现为一定的物时,非

法所得除包括一定的物外,还包括该物所可能发生的天然孳息,以及利用该物进行经营所获得的物质利益。例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将盗窃的货币存入银行,则该货币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也应当一并追缴。“退还被侵害人”中的“被侵害人”应当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安机关追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中,如果属于被侵害人无合法根据而事实上拥有的财产,则应当退还给真正的合法权利享有者,亦即更深层意义上的“被侵害人”。 3.关于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的处理和保管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收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规定处理”。“按照规定处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销毁或者上缴国库。对收缴的现金、金银、有价证券等,可以直接上缴国库;对没收的物品,要在拍卖或者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在收缴时,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手续。对收缴的违禁品,应当在固定证据后,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被侵害人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赌博赢取的款物,公安机关应当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设专章(即第十一章)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作了系统规定,其中部分内容还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对公安部1986年的上述规定作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处罚规定。本条共分六项。 本条第一项是关于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规定。写恐吓信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方式,易使他人产生恐惧,造成不安定因素,扰乱社会治安,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恐吓信的内容大多具有扬言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恐吓、威胁他人的内容。当然,除写恐吓信以外,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如投寄恐吓物、子弹,在夜晚往他人卧室的窗户扔砖头,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等。其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在内心产生恐惧,担忧自己或其家人、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处罚。 本条第二项是关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罚规定。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都是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人格和名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本项规定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一,侮辱他人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2)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所谓“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3)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某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谩骂等,不属于本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2020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

总体来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由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119条增加至150条。 亮点一 违法处罚力度加大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几乎所有带有罚款处罚的条例,都增加了罚款额度:原来200元以下的,变更为500元以下;原来500以下变更为1000元以下…… 亮点二 与时俱进适应网络时代社会发展 1、对于目前各类国家考试作弊的行为,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单独增加了一条,专门应对考试作弊! 例如: 【增加】第二十四条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可以

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作弊的; (二)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 2、增加了很多条款,应对网络、网络设备违法行为。 例如: 【增加】(五)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

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造成危害的。 单位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增加】第三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下列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用户信息登记和保护; (二)公共信息发布审核和巡查; (三)日志留存; (四)发现、拦截、处置违法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六)建立和执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知识试题(二)及答案

治安管理处罚法知识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 1、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3、违反治安管理人员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需执行。() 4、胡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可以裁决罚款5000元并处警告处罚。() 5、受治安罚款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6、对同一问题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7、治安管理处罚中派出所做出的警告处罚,可以口头形式作出。() 8、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应当视为赌资,予以收缴。()9、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不再执行。() 10、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的,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11 、对怀孕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能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决定。() 12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或者开始调查后逃避处罚的,不受追究时效的限制。() 1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法官进行招摇撞骗的,不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4、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应当从公安机关向被处罚人宣布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15、免费向他人赠送毒品的,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6、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包括扰乱停放在车库或停留在车站、码头待用的公共交通工具。() 17、鉴定人鉴定后,写出鉴定意见,应当加盖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公章。() 18、被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继续盘问的时间,不应折抵行政拘留时间。() 19、对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合并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如果其各项罚款处罚的总额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在作出决定之前,需要告知被处罚人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20、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不予处罚。() 二、单项选择题 1、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办案民警应当在()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A、2日 B、24小时 C、3日 D、12小时 2、公安机关传唤违反治安管理人员,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小时。 A、12、24 B、6、24 C、8、24 D、24、48 3、下列物品中,公安机关可以追缴的是()。 A、管制刀具 B、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 C、毒品 D、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他人的工具 4、治安管理当场处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 A、50元 B、200元 C、500元 D、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题库)

公安局“三考”自测练习题库 《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题库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习和考核 本题库题型、题量为: 判断(214题)、单项选择(300题,第8页开始)、多项选择(193题,第33页开始)、简答题(94题,第55页开始)总计801题。带“★”系学习的重点。 题型:判断题 ★1、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是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之一。(√) ★2、某一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它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 ★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即行政拘留的决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4、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5、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应当调解处理。(×) ★6、经治安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的同时,一并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决定。(×) ★7、从根本上说,教育就是为了治安管理处罚,教育本身就是一种处罚手段。(×) ★8、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治安案件,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 ★9、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治安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查处。(×) ★10、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1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或者开始调查后逃避处罚的,不受追究时效的限制。(√) ★1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3、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1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行为,其侵入的信息系统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领域的计算机系统。(×) ★15、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应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6、无偿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不予治安管理处罚。(Χ)

《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题库3

《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题库 第三部分:处罚程序、执法监督 一、单选题 1、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主要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刑法、( C )的有关规定,将需要对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A、治安处罚法 B、行政处罚法 C、刑事诉讼法 D、民事诉讼法 2、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C )。 A、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B、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 C、进行调查 D、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3、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对拒不提供证据的知情人或者其他证人,(D )。 A、采取强制措施 B、进行训诫 C、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D、积极说服、教育,使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4、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治安案件调查人员(A )停止案件调查。 A、不应 B、应当 C、可以 D、暂时 5、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D )。 A、有效 B、无效 C、由作出回避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审查后决定是否有效 D、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有效 6、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 A )。 A、8小时 B、16小时 C、24小时 D、48小时 7、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 B )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A、主要负责人 B、办案部门负责人 C、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D、法制部门负责人 8、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 C )。 A、8小时 B、16小时 C、24小时 D、32小时 9、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传唤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 B )。 A、被传唤人所在单位 B、被传唤人家属 C、被传唤人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 D、被传唤人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10、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询问不满( C )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A、12周岁 B、14周岁 C、16周岁 D、18周岁 11、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D )。 A、应当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 B、应当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释义第二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从重处罚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几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情节比较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本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处罚幅度内给予较重或者最重的处罚。本条规定要从重处罚的情形主要有: 1.有较严重后果的。本条规定的“较严重后果”,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现实危害后果,如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严重妨害公共安全、对他人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危害、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等。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后果越是严重,其社会危害性越大,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教唆、胁迫、诱骗的含义在本法第十七条的释义中已有明确阐述。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不但自己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而且还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手段,使原本没有违反治安管理故意的人成为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人,这些人的主观恶性很大,必须予以从重处罚,以教育公民,更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本条规定的“报案人”,是指向司法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也包括违法犯罪行为的被害人。“举报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报告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知情人。“控告人”,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他们对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告诉,要求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证人”,是指知道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真实情况,以自己的证言作为证据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这里规定的“打击报复”的形式是多样的,既包括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的人身、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他们精神上的折磨,如进行暴力伤害、利用职权辞退以及当众侮辱等等。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都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或者利用自己的合法权利揭露违法犯罪,这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责任,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不仅是侵犯了他们合法的人身财产等权利,也妨害了司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司法活动,其社会影响很坏,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因而必须予以从重处罚。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规定了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可以从重处罚;本法规定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处罚,加大了对公民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应当注意的是,《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的犯罪,对证人作了特殊的保护,打击报复证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从重予以治安处罚。 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刚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在六个月内又违反治安管理的,属于屡教不改,应当从重处罚。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屡教不改的,可以从重处罚。对哪些情况是属于屡教不改的,规定得不明确,本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便于实践中公安机关的认定和适用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释义第十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释义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致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执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2,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场所秩序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情节尚不严重的行为. 3,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是指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5, 破坏选举秩序是指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不听劝阻和制破坏选举秩序止,使得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影响正常的选举结果,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6,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是指组织,纠集多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企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受治安处罚的行为. 7,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组织,纠集多人扰乱车站,港口,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情节尚不严重的行为. 8, 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是指组织, 纠集多人实施扰乱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1 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9, 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指组织, 纠集多人非法拦截或者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0, 聚众破坏选举秩序聚众破坏选举秩序是指组织, 纠集多人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不听劝阻和制止,使得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影响正常的选举结果,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11,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强行进入面向社会公众举办, 参加人员较多群体性活动,包括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庙会, 灯会,游园会,人才招聘会等的正常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应受治安处罚的行为. 12,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3,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是指违反规定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4,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是指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5,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是指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投掷杂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2 物,不听制止,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6, 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是指在其他妨碍大型活动的秩序,扰乱大型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7,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是指捏造并散布没有事实根据的谎言用以迷惑不明真相的群众,编造火灾,水灾,地震,塌方, 警报等治安灾害事故或自然灾害,传染疾病,公安机关应受理的各种案件,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 2008年08月27日 10:30 来源:教育部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 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治安管理处罚部分相关条款解读

治安管理处罚部分相关条款解读 1986年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走完20年的施行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施行,新法中规定的违法种类由旧法的73项上升到238项,像站街拉客、偷窥偷拍动手打人等很多行为,都被明确定性为违法行为。本文将较为详细地解读这部法律。 头条亮点:卖淫螵娼交5000元走人行不通了防止警察乱用职权"创收" 从3月1日开始,警方在查获卖淫嫖娼违法人员时,一律要对违法人员进行拘留并通知其家人,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拘留但要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省公安厅法制处副处长张兰青介绍,在此之前,一些民警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一般都是采取统一罚款5 000元,这样会造成民警为了罚款而办案。“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起不到惩罚作用,因为他们可以交钱走人。”张处长说,以前警方只是对一些多次卖淫嫖娼人员作拘留,但他们一般要求警察不要通知其家人和单位,有的家属还以为他出差了,有的还到派出所报案说失踪了。而现在则规定,卖淫嫖娼一经查获,就必须拘留并通知其家人。只有是情节轻微的,才可以不处拘留但要处500元以下罚款。

“什么叫情节轻微?我们现在正在准备出台详细的指导意见,初步是卖淫嫖娼违法人员年龄不满14周岁并且是第一次;谈好价格但还没有实施;在桑拿和其他娱乐场所异性之间手淫等。只要进行并实施了具体行为,那就不属于轻微范围了。但具体区分以及处罚标准我们正在酝酿。”张处长解释说。(南京晨报) 这些情况要罚(部分相关条款解读) 强行乞讨可处五日以下拘留 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解读:市区新车站周边,一度出现许多乞丐们蹲点在固定范围内“守株待兔”。其中有一名双手残疾的老人,用手撑着一个布袋,冷不防伸到行人面前要钱。如果没有得手,便紧跟着行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以上规定,只要行人报警,警方即依据规定对其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偷窥偷拍严重者可拘留10天 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解读:市GAJ治安支队认为,由于取证难、偷拍行为界定难等原因,目前对于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一般是以教育为主。《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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