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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制度的冲突-

政府采购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包括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后者仅指权利义务发生改变。政府采购不论通过哪种采购方式,一般都经历了严格的采购程序,其中,有众多的供应商参加了公开透明的激烈竞争,在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政府采购后,通常是不允许轻易变更的。但我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定性是民事,适用我国法。而我们都知道,民事强调意思自治、自由原则,这些原则不仅仅体现在订立过程中,履行、解除、变更、转让等行为均须遵循自由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限制的情况下,只要双方达成合意,依照《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变更。《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都没有规定政府采购变更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前一部法律没有对自由原则进行限制。两部法律所规定的变更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冲突和缺陷。不仅如此,与我国法也是存在着矛盾和抵触。笔者具体分析如下。

两部法律在合同性质问题上不一致

我国招标投标法没有专门的章节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或称招标采购合同制度,也无具体的条款规定招标合同制度,更没有规定招标采购合同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我们从这部法律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来看,招标合同签订后,双方均须严格遵循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行为规范,不

允许任何一方尤其是中标供应商转让、解除、终止、变更合同。显然,这与政府采购法发生了冲突,因为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合同法是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经过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解除、转让、终止合同内容。从相关的法律条款来看,《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这一章节里,更多时候是将招标采购合同视为行政合同,因为这部法律对合同双方当事人设置了许多的强制性行为规范,倘若违反了就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尤其是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变更、解除、转让等行为均须承担行政责任,这些强制性内容不属于对民事合同中的权利限制和特别规定。

我们具体来看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前述规定分析,招标采购合同的法律责任更多的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只是一种补充。我们再来对比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没有任何一个条款规定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转让行为必须要承担行政责任。由此而来,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所达成的政府采购合同在履

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解除、变更、中止、转让、终止等合同行为,如果我们同时适用这两部法律时,一部说必须承担行政责任,另一部则说自愿吧,应该根据合同法的内容执行。显然,两部法律在同一问题上必然会打架。

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冲突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凡是从事过公共采购法律事务的人都知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所达成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当然,双方协商一致的改变也是在法律禁止之列。因为招标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对于所有参加投标而没有中标的供应商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然而,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却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笔者认为,增加合同标的物数量、改变合同的总价款等内容显然是对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改变。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书面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从这一条款来看,这部

法律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了严格限制,即不允许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内容有任何实质性的变更。显然,这与政府采购法的内容发生了严重的撞车。

政府采购法关于合同变更的缺陷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那么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需要变更,是否有权利变更,怎么样变更,如何变更,什么时候变更,这些是我国合同法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利,变或不变的决定权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只要协商一致,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合意,就可以对合同的主体或合同的内容进行改变。但政府采购法又限制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这些合同权利。显然,这部法律犯了自相矛盾的错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笔者认为,我们非常有必要分析前述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存在的立法缺陷。在这三款中,问题最大的是第二款和第三款。首先,来看第一款。合同签署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但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中止或者转让,则是合同法所允许的。其次,关于第二款。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

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按此条款的逻辑构成,我们进行一下反推理,如果合同继续履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是否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权利应该还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但是,我们如果允许双方当事人合意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继续履行,那么,势必要侵害到先前参加公开招标竞争程序而未能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法倘若不对合同当事人这种变更行为进行相应限制,势必使原先的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程序流于形式、徒劳无益,显然有悖于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宗旨。第三,也就是前述的第三款,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笔者认为,因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服从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发生的情形,而引起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不存在着过错,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的原因不属于当事人主观意志所能够控制的。因此,也就不存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谁是谁非的主观过错的问题。当事人都没有主观过错,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是考虑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造成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应该由国家来承担赔偿责任。否则,显然有悖于法律所倡导的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采购法仅仅从私法的角度来界定政府采购合同,而没有从公法意义上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定性是错误的,且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采购合同制度都是背道而驰的。由于国家立法没有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准确定位,又没有考虑到另一部公共采购法的存在,造成了两部法律发生了严重冲

突。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惟一办法就是将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合并,重新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定位,用专门的章节重新来规范我国的政府采购合同。(31)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谷辽海

政府采购合同书范本(标准版)

政府采购合同书范本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依据相关法律,双方同意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履行合同。 一、交货时间及地点 1.交货时间:_________(投标文件承诺时间)。若延期交货,乙方每天应向甲方缴纳延期额的千分之一作为罚金。因不可抗拒力所导致的交货、服务及付款延迟等按照相关法律有关条文处理。 二、产品清单及付款方式设备名称设备型号数量单价(元)合计(元)

中标总价格(大写): 付款方式 全部设备验收合格后的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元人民币整。若延期付款,甲方每天应向乙方缴纳延期额的千分之一作为罚金。 合同总金额_________%的余款即_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质保金,若设备运行正常,质保金在验收完成一年后的七日内一次性无息给付。 2.交货地点:送货上门,安装调试。 三、保修条款

乙方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保修措施祥述(投标文件承诺内容)。下例情况不属保修范围: 1.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害; 2.用户电力系统故障(如接地不良、电压超过规定范围等)引起的损坏; 3.用户私自维修引起的损坏; 4.用户自行造成的机械损坏(用户正常使用除外); 5.其它不属于供应商负担的保修事宜。 四、相关权利及义务

1.甲方收到乙方设备后,乙方应在_________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_________监察审计部门、_________政府采购中心的共同监督下及时验收,验收时可对不符合合同要求及评标样本的设备或产品拒绝接收;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所交付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并督导完成;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售后服务,并对乙方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时加以指出乃至追究合同责任; 4.甲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责任; 5.甲方在乙方进行安装调试时应给予协助和协调各方关系,乙方应及时提出需要甲方协助和协调的内容,以便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的转让,本节所涉及的内容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狭义的合同变更,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经过协商依法对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原已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本无合同关系,则无变更的对象和必要;若当事人之间原有的合同关系因违反法律而无效,则不存在合同变更的合法基础,除非当事人重新订立有效合同,否则对无效合同的变更仍然是一种无效行为。 2、当事人之间必须协商一致,才能产生合同变更的效力。 3、合同的内容必须发生变化。在民法的传统理论上,债的变更包括要素的变更和非要素的变更。要素的变更是指合同标的的变更,这是否定原合同建立新合同关系的情况,不是本部分所论述的内容。非要素的变更是指合同标的以外的有关标的的数量、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及价款方面的合同内容的修改或者补充。 应当注意,在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时,依法应推定为未变更。 4、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办理;否则,仅有当事人的协议并不发生变更的效力。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1、依法变更后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2、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权利。对有关当事人的损失应依照双方变更合同的协议或者法律规定确定承担的赔偿责任。 3、合同的变更是对现有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对于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无溯及力,原履行部分不得撤销。 (四)合同变更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基于当事人的合意或者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的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类型与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 1、合同的约定解除 所谓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者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本条规定,合同的约定解除可以分为协商解除和约定合同解除权两种情形。 (1)协商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

政府采购补充协议范本

合同编号: 政府采购补充协议范本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政府采购补充协议范本 政府采购补充协议范本 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据舟山市空调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号:JD-ZBCG2004-013),乙方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舟山市空调政府采购协议(编号:JD-ZBCG2004-013-02)(见附件一)的要求,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就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乙方和丙方向采购人提供华宝品牌空调产品以及相关产品的伴随服务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中标商品清单及协议价格 (见附件二) 第二条供货方式 采购人采购定点产品时直接与丙方联系,丙方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丙方应要求采购人出示经甲方盖章确认的《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采购人未出示上述表格而丙方与之签订合同造成丙方不能及时结算货款的,是丙方责任。 丙方承诺在嵊泗县城区内设有固定服务营业网点或固定委托服务营业网点,并提供相关的协议(见附件三)作为本协议的组成。 第三条货物验收 丙方将空调送货至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

质量标准和整体调试结果,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收取发票并在《政府采购安装验收回复单(JD产品类)》上签署验收意见并加盖印章后交与丙方。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丙方应负责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采购人在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和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丙方直接损失。第四条货款结算 采购人的货款结算由政府采购专户集中支付。按规定程序分类处理。丙方凭供货发票的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采购人签字的《政府采购安装验收回复单(JD产品类)》、与采购人签订的《空调定点供货合同》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结算申请。 第五条定点供货有效期内价格及货物变动处理 如遇定点供货产品的基准价调整的,乙方应在不降低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同时对中标产品的价格进行与原优惠率相同的调整(仅指价格调低而言);在舟山范围内如其他采购中心采购相同空调价格低于此次采购价格的,乙方须对产品调低到相同价格,以上两种情况都须在调价后3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嵊泗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在定点供货资格有效期内,如果中标机型因更新换代或缺货、断货等原因造成不能供货的,乙方须将原投标机型一对一替换为新机型。新

某上市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及集团各成员企业的全体在册员工。 第三条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公司应与员工(不含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人员、实习的在校学生)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公司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与员工依据本办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是确立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双方应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劳动 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劳动用工信息库,全面系统记录劳动用工形式、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续订、终止等情况,并按照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公司要求提供劳动用工信息。 第七条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岗位聘任书等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员工应如实告知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实 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个人信息登记表》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公司不 得招用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非全日制用工除外)。 第九条公司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

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对谈话内容做摘要记录,经本人签字后存档。在保证安全和正常生产的前提下,允许员工到工作现场参观,同意到该岗位工作的应签订《保证书》。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员工名册备查。员工名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学历、专业、毕业院校、职称或技术等级、公民身份号码、户籍住址、现住址、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工作部门、岗位名称、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自新员工上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与非首次就业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非全日制用工除外);不能提供者,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已上岗的应及时通知其离岗。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书由法定代表人和员工签订,也可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相关人员与员工签订。未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员工存一份,公司存一份。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书须员工本人与公司签订。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不是居民身份证的,需在劳动合同书上注明有效证件名称。本条款所涉证件均应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十四条经公司书面通知后,员工不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及时书面通知其离岗,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安排其上岗。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书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员工的姓名、有效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范本 (附劳动合同变更记录)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c.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甲方与用工单位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派遣期限先于本条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派遣期届满之日本合同终止。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四) 。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方面协商一致选择确定条款,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a.甲方实行每天小时工作制。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至周工作,上午,下午。 每周周为休息日。 b.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班运转工作制。 c.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d.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甲方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政府采购合同样式(通用版)

政府采购合同样式通用版 合同编号: 政府采购计划号: 采购人:(以下称甲方) 供应商:(以下称乙方) 住所地:住所地: 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中心的招标结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 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详见“供货一览表”。 第二条: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项下货物总价款为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分项价款在“投标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款不变。 第三条: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下列关于_________采购_________号的招投标文件或与本次采购活动方式相适应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表;(2)供货一览表;(3)交货地点一览表;(4)技术规格响应表;(5)投标承诺;(6)服务承诺;(7)中标或成交通知书;(8)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质量保证 一、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二、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包装要求 一、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二、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

技术开发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可以变更或解除技术开发合同: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 技术开发合同本质上仍然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事,双方因为意见一致而订立合同,当然也可以因意见一致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致使合同履行难度增加或成本增加,或者因为出现其他可替代产品等等,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因为合同变更或解除而导致的损失应该按照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没有可能的 《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因不可抗力的侵害,开发方导致开发无法进行的情况,如发生地震致使设备毁坏的,或者主要科研人员死亡或受伤无法进行科学研究的,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委托方可以解除合同。同理,因不可抗力的侵害,委托方无法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已经不可能的,如委托方破产等,开发方可以解除合同。原则上,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提出方无须承担责任。 3、因一方违反合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没有必要的 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由于一方没有及时或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进行的,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合同,并有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4、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的 我国《合同法》第336条规定:“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初衷是研制开发“新”技术,因而,该技术一经他人公开,那么就该技术本身的开发研究就已经没有必要或可能导致法律纠纷。说其没有必要,是因为继续研究是对于研究资源的浪费;说其可能导致法律纠纷,是因为被研究的技术一经被他人申请成为专利技术,那么委托方使用该技术则构成对在先成果专利权的侵犯。所以,合同标的技术一经公开,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而导致的损失由双方协商或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承担。

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书范本(服务类)

合同书格式(服务类) 政府采购 合同书 (服务类) 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注:本合同仅为合同的参考文本,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修订。

甲方: 电话:传真:地址: 乙方: 电话:传真:地址: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根据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一、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1.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指。 2....... 3....... 二、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服务期间(项目完成期限)

委托服务期间自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_月止。 五、付款方式 由甲方按下列程序在内付款。 1)在合同实施及服务人员到达服务地后__天内,甲方应将第一次付款总服务费的__(-%)付给乙方。 2)第二次付款额应为总服务费的__(-%),甲方应在乙方已经准备好,并递交了服务报告及其它相关文件,而这些报告和文件符合合同附件上的要求并被甲方验收后付给乙方。 3)最后一次付款额应为总服务费的__(-%),甲方应在乙方递交了服务总结报告和说明并完全履行合同完毕日内付给乙方。 六、知识产权产权归属 七、保密 八、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 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报价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服务,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的5%的违约金。甲方人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4) 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最新版】

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总则 1.为保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全部劳动合同。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管理 1.各部门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由_____部门统一负责。 2._____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设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 1.公司_____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_____也可委托所属部门负责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受委托人必须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要加盖被委托人的印章。

2.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 3.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4.劳动合同订立后,由_____到劳动管理部门办理鉴证。 5.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员工与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公司和公司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员工个人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通过。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内容 1.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报酬。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6.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7.劳动纪律。 8.合同的变更、终止、续订、解除。 9.违反合同的责任。 10.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1.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 第五条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无固定期合同、有固定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合同。 1.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经双方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管理职责)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七条(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六个月为试用期。 第九条(服务期)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

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 (一)从合同的概念看 普通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是招标采购单位(,它与其他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政府采购采购合同的拟定不仅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而且还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拟定必须要以招标文件(包括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采购文件等)为蓝本,不能脱离招标文件的基本原则与范围;政府采购合同既有民事合同的属性,又具有行政合同的属性,它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它的一方为政府相关部门,其目的是政府各级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所进行的采购;政府采购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即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之间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且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这个代价一般是指支付报酬或酬金,报酬或酬金属于财政性资金。 (二)从合同的主体看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义务。当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在某些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只享受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容易确立定的。但在另一些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即一方享受的权利是另一方所应尽的义务,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则是一方所享受的权利,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不包括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事业单位是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团体组织是指各党派及政府批准的社会团体。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不包括国有企业,主要是考虑到企业是生产经营性单位,其资金并非全部是财政性资金,存在资金来源多元化;而且是其采购活动涉及到生产的效率,所以不能完全套用政府采购的规定运作。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关于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界定。供应商的各主体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不包括在我国境外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公民。采购代理机构分为两种。一种是政府依法按照限制性原则、非强制性原则和独立设置原则设立的集中采购机

(完整版)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

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同管理,减少合同纠纷,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水木知行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人委托人均无权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人及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

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签订合同,如涉及北京水木知行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签约。 第九条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第十条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十一条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 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 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 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

政府采购合同和服务通用合同(参考格式)

合同编号: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买方:(盖章) 卖方:(盖章)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第一部分合同书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签订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本合同书 b.合同专用条款 c.合同通用条款 d.中标(成交)通知书 e. 投标(响应)文件(含澄清文件、修改说明) f. 招标(询价、谈判)文件(含该文件补充通知、澄清文件) 招标(询价、谈判)文件与投标(响应)文件内容如有冲突,以有利于买方利益的条款为准。 2、采购内容 3、合同币种: 合同总价(大写金额): 4、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5、合同的生效和份数。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各执份。 6、合同终止 双方当事人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应终止。 买方:(公章)卖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1.质量保证 1.1卖方对本项目提供服务: 1.2卖方免费提供以下培训: 1.3卖方提供以下售后服务: 1.4卖方所供货物必须是全新产品,产品内部无损坏,外表无磨损,内部包装无破损。 2.交货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交货方式为: 3.检验和验收 3.1开箱验收时间: 3.2检验测试全部或部分未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指标的处理方式: 选择处理方式 4.付款条件及方式 4.1履约保证金 4.1.1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工作日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的 % 的履约保证金; 4.1.2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方式提交; 4.1.3验收合格后工作日内,买方应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4.2合同款支付 4.2.1合同生效并且卖方向买方提交了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后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为合同总额的 %; 4.2.2货物到货后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 %; 4.2.3全部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 %。 4.3质量保证金 4.3.1交付时间: 4.3.2交付金额: 4.3.3返还时间及条件: 5.售后服务:

(完整版)劳动合同主体变更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实践中,引起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况一般有两类,第一类是企业合并、分立的情况,第二类是用人单位将员工转至关联企业或其他公司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不同情形,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承继的操作也有所差异。 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解除,由新企业替代原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一个用人单位,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合并成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一个用人单位吸收其他用人单位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用人单位解散,其权利义务一并由吸收的用人单位承担;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立是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分立包括派生新设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新设分立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派生分立指用人单位分出一个或一个以上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继续存在。可见,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的直接后果,是一部分劳 动者要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主体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分立、合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产生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及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均不发生变化,只是分立、合并中形成的新主体替代旧主体,成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仍然按照原有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双方的约定。

BT项目框架协议范本

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 乙方: 二?一四年二月

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加快 _______________ 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建立合作关系,特订立本合作框架协议。 一、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拟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展开合作。拟合作具体项目 符合本合作框架协议BT合作模式原则性条件的由双方按法定程序推进实施。 二、合作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以BT方式投资、建设和移交,即乙方负责筹措大部分建设资金并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项目建设,建设完毕后将项目移交给甲方,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对项目进行回购。 本项目根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逐个实施、逐个签订BT合同并逐个回购。甲乙双方根据具体项目签订BT合同。 三、合作条件 (一)B T项目投资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T项目的投资总额约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工程建设费用约亿 元人民币,前期费用约—亿元人民币。乙方负责工程建设费用的投资,甲方负责前期费用的投入。最终投资额根据BT合同约定确定。 2 ?乙方投资本金的到账资金以专用共管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到账凭证为准。乙方投资本金总额最终为乙方实际投入专用共管账户的经双方确认的金额。 3?项目的实际工程结算金额超出BT合同约定的乙方总投资额部分由甲方筹集支付,乙方不再追加投资。 (二)工程造价确定原则 1?工程预算编制原则

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按照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以《____ 工程预算定额》及其取费标准和相关配套文件、当地《______ 工程造价信息》为依据编制,工程 预算不下浮。工程预算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后报_______ 审计局确认,将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2?工程建设费用调整原则 施工建设中若发生设计变更、技措洽商、增项增(减)量、工料机价格涨跌等,由BT合同甲方、乙方与监理共同予以书面确认,并计入相应工程付款证书中。调整后的增加费用,从不可预见费中优先支付,不可预见费不足支付部分由甲方筹集支付。 3?工、料、机调价原则 在建设期内发生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涨跌时,工程建设费用应按该部分工程施工期当期《__________ 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工、料、机指导价作相应调整,每月调整一次。人工、材料、机械据实调整,材料调整范围根据各项目具体情况在BT合同中确定。 各项目调价的工程材料数量,根据同期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实际数量,按照批准的配合比或定额计算材料用量确定。工程交工后,施工方按实际施工完成工作内容,编制工程造价结算书,由监理预审后,送审计部门审核,并以双方确认的审核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三)B T项目周期 1.BT项目周期分建设期和回购期。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T项目的建设期预计为:年。各项目的开工日期根据项目情况由双 方根据各项工作进度协商确定,实际开工时间以BT合同约定为准。 3.____________ 回购期:年。回购时点在BT合同中一经确定则固定不变。甲方应 向乙方支付第一笔投资本金回购款的日期为乙方首笔投资投入BT合同双方专用 共管账户之日起第____ 年的同一日。 (四)B T项目回购原则 1.项目回购款组成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图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图 一.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法规及企业现行规章制度。 3合同期限:经理级以上人员签署3~5年期限合同;其他人员可根据情况签署1~3年期限合同,无特殊情况的合同期前3~6六个月为试用期。 二.程序 1合同签订 A公司在聘用员工时,应要求被聘用者出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它凭证,经证实确与其他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 系后,方可订立劳动合同,或另行签订“试工协议” B员工进入公司报到之日接受岗前培训,了解和认可公司的劳动合同条款及岗位职务说明书确定的职责,确定合同期限,甲乙双方可签定劳动合同。 C公司出资培训、招(接)收的人员,已经按有关规定与公司签订了专项协议书,在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合同期不得短于服务合同或协议尚未履行的 期限。 D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对出资培训的员工应按规定计算培训服务期; 若培训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应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至培训服务期满。 2合同变更 由于签定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机构调整等原因,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原合同的相关条款。 3合同续签 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4合同解除 A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公司可以即时解除合同,而无须向乙方支付赔偿:*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乙方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B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即时解除合同,而无须向甲方支付赔偿:*在试用期内; *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权利手段强迫劳动的; *甲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C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支付补偿金: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频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征求过工会和职工意见的; D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提出辞职的员工,应提前30天向所在部门递交“辞职申请表”。部门总经理签署意见后,交人力资源本部,人力资源部安排与辞职员工进行面 谈,并作出回复。 *部门经理以下的辞职员工由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经理或其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与员工进行面谈,并填写" 面谈记录表";部门经理以上职级的 辞职者,由人力资源部总监或直接主管领导面谈,并填写"面谈记录表",报 公司总经理。 *由辞职者持"员工离职手续清单",到各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并经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证明完成交接清理手续,人力资源部核实批准(部门总监以上辞职者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辞职者持经签批的“辞职申请表”和劳动合同,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解除合同、人事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由人力资源部开具" 解除聘用关系通知书",由人

企业规章制度能否变更劳动合同条款

案情介绍:申诉人丁某系某企业外地分公司人员,1994年5月经总公司同意,由被诉人在该地分公司招聘,双方订有为期六年的聘用合同,合同规定:没有法定或合同约定条件出现,双方均不得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因经营亏损而不能继续经营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合同业经鉴证。1997年2月,被诉人因经营亏损,撤销该地分公司,3月通知清退分公司人员,并以公司《外地各分公司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有规定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费。申诉人不服,诉至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解除合同行为无效,重新安排工作并赔偿丁某相应的经济损失。 案情分析:本案关键有两点:一是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用其制订的规章制度变更已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二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先谈第一个问题,一般认为用人单位制订的内容规则(即厂规厂纪或规章制度)在法律上应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是有准身份合同的性质,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双方劳动关系后即加入用人单位内部,成为其中的一员,服从用人单位指挥,安排与监督,即双方存在有一定意义上附属性,劳动者不仅负有劳动义务,而且还承担法定义务(服从义务,秘密义务和增进义务之和)和附随义务。所以,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范(限止、禁止)规章,劳动者应当负有遵循义务,还是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的立法要求。但是,《劳动法》第四条亦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所以,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可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已有明文规定的内容。可以补充劳动合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条款,以规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限。第二个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只要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就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负违约责任。而本案违反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是有缺陷的,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对这些程序有免除的规定,只要违反这些程序规定,就因程序不合法、不正当而影响其实体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被诉人以单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有违反程序性规定的条款)变更其原和申诉人依法订立的合同条款,违反劳动合同的主旨和《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利益原则,应当认定无效;被诉人虽然按实际情况与申诉人解除原订合同,但违反《》规定的程序要求,即使其制订的规章制度已有对程序要求事先免除的规定,亦因这些免险规定本身不合法不能作为其不履行程序要求的正当理由,其提前解除申诉人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仲裁结果:本案经仲裁庭调解,被诉人在对申诉人进行补偿后解除了与申诉人的聘用合同。 案后絮语:有些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将一些“方便”自我管理但又不便写入劳动合同的条款另行制订内部规章制度来“完善”。于是,劳动合同表面合法(已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内部规章制度程序也表面上合规(往往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以这些规章制度是根据本厂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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