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题注】1989年3月2日发布

【章名】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航空权益,保证航空运输安全,促进民用航空

运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外国之间,从事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中国和外国民用

航空器的不定期飞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定期飞行,是指不属于定期航班的民用航空运

输飞行。

第四条从事不定期飞行,必须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申请,经批准后方

可飞行。申请和批准程序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

第五条从事不定期飞行,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运输规则,并不得影响定期航班的正常经营。

第六条从事不定期飞行的空勤人员和航空器,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具备机组人员执照、航空器登记证、航空器适航证和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携带的其他证件和文件。

第七条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飞入或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运输业务的不定期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该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任何两点之间不定期飞行的运输业务。

第九条对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取酬运输业务的不定期飞行,中国方面有权收取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第十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始发的前往外国的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不定期飞行,应当由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优先经营。

第十一条不定期民用航空运输的运价、运价条件及其管理办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会同国家物价局制定。

第十二条除经中国民用航空局特准者外,从事非取酬的不定期飞行的外国航空器,只能飞抵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个指定地点,

并不得载运非该航空器的原载人员或者原载货物飞出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也不得将原载人员或者原载货物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第十三条从事国际运输的不定期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有关规定办理边防、海关、卫生检疫和安全检查等项手续,

并按规定缴付费用。

第十四条从事不定期飞行的外国航空器及其机组成员和所载旅客、

行李、货物和邮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规定

缴付各项费用。

第十五条从事不定期飞行的外国航空器的经营人,必须投保该航空

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飞行时对地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责任险;如果从事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不定期飞行,还必须投保

法定责任险。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中国民用航空局有权给予

警告、罚款、勒令中止飞行或者吊销有关证件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名称】

INTERIMPROVISIONSGOVERNINGNON-SCHEDULEDFLIGHTSINCIVILAIRTRA NSPORT

【题注】

【章名】ImportantNotice:(注意事项)

英文本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年7月版).

当发生歧意时,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

准.ThisEnglishdocumentiscomingfromthe"LAWSANDREGULATIONSOFT HEPEOPLE'SREPUBLICOFCHINAGOVERNINGFOREIGN-RELATEDMATTERS"(1 991.7)whichiscompiledbytheBrueauofLegislativeAffairsoftheSt ateCouncil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ndispublishedbytheC

hinaLegalSystemPublishingHouse.Incaseofdiscrepancy,theorigi nalversioninChineseshallprevail.

【章名】WholeDocument(法规全文)

INTERIMPROVISIONSGOVERNINGNON-SCHEDULEDFLIGHTSINCIVILAIRTRA NSPORT(Adoptedatthe31stExecutiveMeetingoftheStateCouncilonJ anuary3,1989,promulgatedbyDecreeNo.29oftheStateCouncilofthe People'sRepublicofChinaonMarch2,1989andeffectiveasofthedate ofpromulgation)Article1TheseProvisionsareformulatedforthepu rposeofsafeguardingtherightsandinterestsoftheStateinaviatio n,ensuringsafetyinairtransportandpromotingthedevelopmentofc ivilairtransport.Article2TheseProvisionsshallapplytothenon-scheduledflightsofChineseandforeignaircraftengagedincarryin gpassengers,baggage,cargoesandmailwithintheterritorialspher e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ndbetweenthePeople'sRepublic ofChinaandforeigncountries.Article3Theterm"non-scheduledfli ghts"referredtointheseProvisionsdenotescivilairtransportfli ghtotherthanscheduledairservices.Article4Theoperationofnon-scheduledflightsshallbesubjecttothesubmissiononanapplicatio ntotheCivilAviationAdministrationofChina(CAAC)foritsapprova l.Theapplicationandapprovalproceduresshallbeformulatedbythe

CAAC.Article5Theoperationofnon-scheduledflightsshallabideby thetransportregulationsformulatedbytheCAACandmaynotaffectth enormaloperationsofscheduledflights.Article6Aircrewandaircr aftengageinnon-scheduledflightsshallmeetthecriteriaorbeupto thetechnicalstandardsstipulatedbytheCAACandpossessandbearaC rewLicence,theAircraftRegistrationCertificate,theAircraftAi rworthinessCertificateandothercertificatesanddocumentsasreq uiredtobeonboardinaccordancewiththerelevantprovisions.Artic le7Theoperationofnon-scheduledflightsforcommercialtransport ationintooroutoftheterritorialspheresofthePeople'sRepublico fChinabyaforeigncivilaircarriershallbehandledinaccordancewi ththerelevantprovisionsintheairtransportagreemententeredint obytheGovernment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ndtheGovernmen toftheforeigncountrytowhichthesaidcarrierbelongs.

Article8Noforeigncivilaircarriermayoperatenon-scheduledflig htsforcommercialtransportationbetweenanytwopointswithinthet erritorialsphere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rticle9Torem uneratednon-scheduledflightsforcommercialtransportationoper atedbyforeigncivilaircarrier,theChineseauthoritiesshallhave therighttolevycompensationforthegrantofairtrafficright.Arti cle10Chinesecivilaircarriersshallhavetheprioritytooperateno

n-scheduledflightsoriginatingin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n ddestinedforforeigncountries,forcarryingpassengers,baggage, cargoesandmail.Article11Thetariffsandthetermsandconditionsa swellasthemeasuresfortheadministrationfornon-scheduledfligh tsincivilairtransportshallbeformulatedbytheCAACinconjunctio nwiththeStateAdministrationofCommodityPrices.Article12Unles sotherwisespeciallyapprovedbytheCAAC,aforeignaircraftengage dinnon-remuneratednon-scheduledflightsmayonlylandatdesignat edpointwithintheterritorialsphere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 inaandmaynotcarryoutoftheterritorialspheresofthePeople'sRep ublicofChinaanypeopleorcargoesotherthanthosetheaircrafthaso riginallycarriedonboard,normayitleavewithintheterritorialsp here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nypeopleandcargoesithasor iginallycarriedonboard.Article13Aircraftengagedinnon-schedu ledflightsforinternationaltransportshallcompletesuchprocedu resasborderinspection,Customsclearance,quarantineandsecurit yexaminationandpaythefeesinaccordancewiththerelevantprovisi ons.Article14Foreignaircraftengagedinnon-scheduledflightsan dtheircrewmembers,andthepassengers,baggage,cargoesandmailth attheycarryonboard,whetherenteringorleaving,orremainingwith intheterritorialsphere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shallab idebytherelevantlaws,regulationsandrulesofthePeople'sRepubl

icofChinaandpayvariousfeesinaccordancewithrelevantprovision s.

Article15Operatorsofforeignaircraftengagedinnon-scheduledfl ightsmustcoverliabilityinsuranceagainstdamagethattheaircraf tmayincurtothethirdpartyonthegroundwhileflyingwithintheterr itorialsphere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ndtheymustalsoco verthestatutoryliabilityinsuranceiftheyoperatenon-scheduled flightsforcarryingpassengers,baggage,cargoesandmail.Article 16TheCAACshallhavetherighttoimposesuchpenaltiesuponthoseuni tsandindividualsthatviolatetheseProvisions,aswarning,fine,c ompulsorysuspensionofflightsorrevocationofrelevantcertifica tes.Iftheviolationconstitutesacrime,thejudicialorgansshalli nvestigatethecriminalliabilityofthoseresponsible.Article17T heCAACshallberesponsiblefortheinterpretationoftheseProvisio ns.Article18TheseProvisionsshallbecomeeffectiveasofthedateo fpromulgation.

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机场图判读

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机场图判读 机场图: ①航图种类:机场图 ②机场坐标:N24°59′32″ E102°44′33″ ③机场标高:ARP(Airport Reference Point机场基准点)高度1894.9米6217英尺 ④机场各席位频率:通波128.45 放行121.7 塔台118.1,塔台备用118.85130.0 地面121.85,地面备用121.65 ⑤机场名称:昆明巫家坝 ⑥RWY:跑道TWY:滑行道 PCN代表道面强度,后面的数字为数字,数字越大强度越强 第一个字母有R或F,R是刚性道面(水泥),F是柔性道面,沥青 第二个字母是道面下面土的强度,A是最高,D是最低 第三个字母是可以允许的轮胎压力,W最高(1.5mpa~),Z最低~0.5Mpa) 第四个字母是评定标准,T是技术评定和U是经验评定 ⑦进近灯光种类:PALS CAT I类灯 PLAS( Pre. App.Lt.Sys.):精密仪表进近灯光 CAT:Category ⑧VAR(Variation ):磁偏角 N为正北方向,VAR是磁偏角,此处的磁偏角往西偏一度,就是说MAG(Mag heading 磁航向)=360,则TRU(True Heading真航向)=001

⑨CWY(clearway):净空道 SWY(stop way):停止道 后面是规格净空道60m*200m 停止道60m*45m ASPH(Asphalt)为沥青 ELEV(Elevation)是入口标高 ⑩HS(hot spot ):热点,比较容易拥堵的地方 ?ARP(Areodrome Reference Point):机场基准点 ?跑道规格:3400m*45m CONC(Concrete):混凝土 后者Strip是升降带长宽 ?跑道磁航向:033° ?跑道编号:03 最下面有个表格我忘记标号了,我只解释下第一个 34发来说,HIRL与RCLL都工作,VIS就是500米,只有RCLL不工作,VIS就是600米,都不工作,就是800米 HIRL:High Intensity Runway light 高强度跑道灯 RCLL:Runway Center Line Light 跑道中线灯 VIS:Visibility 能见度 PALS:Precision approach lighting system 精密进近灯光 REDL:Runway edge light 跑道边线灯 REIL:Runway end identifier light 跑到末端识别灯 SFL:Sequenced Flashing Light 顺序闪光进近灯 TDZ:Touchdown Zone Light 接地地带灯 HIALS:High Intensity Approach Light System 高强度进近灯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MHT7013—2017-C型视力表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 1范围 2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原则、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6403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3 总则 3.1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结论分为: a)合格; b)不合格。 3.2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和方法见附录A,辅助检查项目见附录B。 4 基本要求 4.1 身高、腿长和臂长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4.2 体质指数(BMI)不应大于24或小于18.5,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 a)体质指数小于18.5,骨骼肌肉发育良好; b)体质指数大于24,腰围小于85cm,腰臀比小于0.90,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胸、腹、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 4.3 不应有恶性肿瘤及其病史,以及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4.4 不应有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 4.5 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检测不应为阳性。 4.6 不应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辅助检查结果异常。 5 精神、神经系统 5.1 不应有下列精神疾病及其病史: a)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b)使用或依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c)酒精滥用或依赖; d)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及其家族史; e)心境(情感性)障碍; f)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 g)伴有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 h)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

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知识讲解

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机场试飞工作,确保机场试飞的安全和质量,检验飞行程序的实用性和机场的运行保障能力,特制定本通告。 2、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新、改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启用前需进行的试飞,已运行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新增的飞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或优化的飞行程序启用前需进行的试飞。 参与以上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3、相关规章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第129 号令)第五十三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试飞的新建运输机场工程或飞行程序有重大变更的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试飞手续,并取得试飞总结报告。” 《民用航空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三十条“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机场,以及飞行程序的重大改变和航行新技术应用,地区管理局应当组织机

场试飞。该试飞除包括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验证外,一般还应当包括机场综合运行保障能力的各项测试。试飞应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范进行。” 4、机场试飞的分类 机场试飞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于新建、改扩建机场需进行的基于传统导航的试飞;第二类是新、改扩建机场需进行的基于性能的导航(PBN)的试飞及现有机场增加PBN程序需进行的试飞。 5、职责分工 5.1 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是机场试飞的责任主体,负责委托航空公司承担试飞任务,向局方提出试飞申请,提供试飞保障,试飞结束后落实试飞整改项目(如有)。 5.2 航空公司是机场试飞的实施单位,受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的委托,具体实施试飞任务。航空公司负责向局方提出试飞计划申请,研究制定试飞方案,实地试飞、试飞结束后提交试飞情况报告。 5.3 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查、批准试飞申请及试飞计划申请,具体组织实施试飞工作,试飞结束后向民航局提交试飞总结报告,并督促试飞整改项目的落实(如有)。 6、机场试飞的内容 根据试飞的性质和需求,机场试飞一般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CCAR-73 166号令 有效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66号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布,自2006年5月3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六年四月三日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安全和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航空营运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公海上空实施下列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预先飞行计划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定期航班飞行; (二)加班飞行; (三)包机、调机、公务等不定期飞行。 其他需要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履行预先飞行计划审批手续的,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航空营运人、预先飞行计划受理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航空营运人进行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预先飞行计划应当获得批准;未获得批准的,不得实施飞行。 航空营运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先飞行计划实施飞行;取消获得批准的预先飞行计划,应当及时向预先飞行计划的批准部门备案。 航空营运人进行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前,还应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和运行合格审定证书。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预先飞行计划是指航空营运人为达到其飞行活动的目的,预先制定的包括运行安排和有关航空器、航路、航线、空域、机场、时刻等内容的飞行活动方案。预先飞行计划应当在领航计划报(FPL)发布之前获得批准。本办法所称航班换季是指定期航班每年按照夏秋季和冬春季两个航季更新航班计划表。夏秋季为每年3月份最后一个周日至当年10月份最后一个周日之前的周六;冬春季为每年10月份最后一个周日至次年3月份最后一个周日之前的周六。 第六条民航总局对民用航空飞行活动预先飞行计划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本辖区预先飞行计划的审批工作。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和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民用航空飞行活动预先飞行计划审批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航空营运人提交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航空器的飞行性能和机载设备应当满足计划飞行的航线和机场有关空中交通服务的要求; (二)中国境内机场起飞或者降落的预先飞行计划,应当按照航班时刻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机场的起降时刻; (三)外国和中国港澳台地区航空营运人在尚未对外国开放的航路、航线、空域

民航旅客运输教学大纲

武汉民政职业学院Array《民航旅客运输》课程 教学大纲 课程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 学时数:_64_________________ 学分数:__4_________________ 适用的专业与年级:_航空服务专业一年级 课程负责人:__徐国宝_________________ 教研室主任:_陈明__________________ 编写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武汉民政职业学院教务处制

一、课程简介及课程性质 (1)课程介绍 民航旅客运输是民航运输业务的核心组成,其国际化程度与专业化程度都较高,涉及内容亦较复杂。本课程既有民航运输发展的状况、管理体制的介绍,也有民航旅客运价、客票订座销售、退票与特殊旅客运输的等民航运输实务知识。 (2)课程性质 本课程是航空服务专业与民航运输专业的专业技术课。 (3)与其它相关课程的关系 本课程是《民航基础知识》与《航空运输地理》的后继课程,同时又为民航客运实训提供理论基础与技能指导。 二、课程教学目标和任务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应使学生了解以下民航知识:民航运输的发展状况及管理体制,民航国内国际旅客运价,客票销售业务,退票及运输变更,特殊旅客运输;并掌握以下技能:运价计算技能,退票处理技能,特殊旅客服务技能。 三、课程的教学内容及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民用航空运输业的发展 教学内容: 1 世界民用航空运输业的发展 2 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业的发展 教学要求: 1 了解世界民用航空运输业的发展史、现状及趋势。 2 了解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业的发展史、现状及趋势。 重点:民航运输业的现状及趋势 第二章现代运输业的分类及航空运输的特点 教学内容: 1 运输系统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 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CCAR-170CA),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的选址工作,保证机场安全运行,并有利于机场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迁建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民用机场)的场址选择。 第三条民用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民用机场总体布局规划; (二)机场净空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空域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 (三)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 (四)地质状况清楚、稳定,地形、地貌较简单; (五)尽可能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 (六)经协调,能够解决与邻近机场运行的矛盾; (七)供油设施具备建设条件; (八)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公用设施具备建设条件,经济合理; (九)占用良田耕地少,拆迁量较小; (十)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市规划协调; (十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民用机场选址必须经过以下三个阶段: (一)预选。由机场所在地的省(市、区)民用航空管理局(简称民航省(市、区)局)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组织经民航总局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按

照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预选三个(含)以上机场场址,提出场址预选报告书后,报机场所在地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初审。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场址预选报告书后,会同有关单位对预选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应当包括具体的初审推荐场址方案),报送民航总局。 (三)审核。民航总局收到初审意见后,结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场址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五条场址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场场址概况: 1.地理位置; 2.地形、地貌; 3.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含地震情况); 4.净空条件; 5.场址的障碍物环境和空域条件对飞行的限制(起飞和着陆的限制)及电磁环境; 6.气象条件; 7.地下矿藏和文物情况; 8.地面交通条件; 9.地上和地下原有各种设施情况; 10.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公用设施情况; 11.供油条件; 12.环境及生态情况,尤其飞机噪声对机场建设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13.建筑材料的料源情况;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

第一章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 本章提示:安全是民航工作永恒的主题。敬爱的周恩来总理早在1957年10月5日就对民航工作作了重要批示,“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这一指示高度科学地概括了民航工作的特点,深刻地阐明了民航工作的基本内容,精辟地确定了航空运输质量的综合指标,成为民航工作的长期指导方针,对民航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 学习本章课程目的是掌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SMS)的内容,了解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的发展和组成及国际相关民航组织对于安全管理的职权和职能。 ·

2 第一节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管理体系(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MS)是国际民航组织倡导的管理安全的系 统化方法,它要求组织建立安全政策和安全目标。通过对组织内部的组织结构、责任制度、程序等一系列要素进行系统管理,形成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体系,并实现既定的安全政策和安全目标。 一、中国民航推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背景 2005年3月,加拿大民航局局长到中国民航总局访问,期间介绍了加拿大开展SMS的情况和SMS的理念,帮助中国民航建立SMS,由此正式拉开了中国民航开展SMS研究的序幕。 2006年3月,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通过了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运行》的第30次修订。该次修订增加了国家要求航空运营人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各缔约国应要求其航空运营人实施被局方接受的安全管理体系。 2006年,民航总局将SMS建设确立为民航安全“十一五”规划的工作重点之一,设立6个专业组,其中航空公司组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负责,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局方整合各方力量,深入研究国际民航组织有关SMS的内涵和要求,向全民航宣传SMS的理念。编写SMS差异指南材料和指导手册,开展相关培训。选择海航、深航作为SMS试点单位。 2007年3月,总局颁发了《关于中国民航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在全行业进行SMS总体框架、系统要素和实施指南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同时,于10月份正式印发了《中国民航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总体实施方案》。 2007年11月,总局飞行标准司根据SMS的要求提出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做相应修订,增加要求航空运营人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设立安全总监等条款;同时,下发了相应的咨询通告《关于航空运营人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并就CCAR121修订内容和咨询通告征求各航空公司的意见。 2008年,民航工作会上进一步明确:2008年是SMS“全面实施年”,要求航空公司要重点抓好安全质量管理系统、主动报告机制、飞行数据译码分析系统和风险评估系统的建设。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2007年4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保证?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以及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通用航空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民航总局航空保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负责监管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支持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开展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并对其管理

机场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旅客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是本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有关航空安全保卫规章、标准和措施,防止非法干 扰行为,保证有关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在安全保卫方面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确保方案的适当和有效(执行)。 (二)依法设有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与机场呑吐量相适应的人员和设施装备,并按照标准提供工作和办公场地,使 之能够具体承担并完成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三)将安全保卫需求纳入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和建设中。 (四)按照《国家民用航空保安培训大纲》对员工进行培训。 (五)按规定及时上报非法干扰民用航空信息和事件。 第八条机场应当按照规定成立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协调监督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租户等驻场单 位实施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接受局方的在任何时间或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AC-61-FS-2018-20R2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8年8月31日 编制部门:FS 批准人:胡振江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1 目的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驾驶员(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在本咨询通告中统称为驾驶员)数量持续快速增加。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已日趋成熟,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 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航空器的内部或外部,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由于无人

机系统中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本咨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其涵盖范围包括: (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 (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部的无人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3 定义 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 (1)无人机(UA: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是指无人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遥控站(台)、任务载荷和控制

通用航空法规体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近年来,大陆出台了一系列通用航空市场准入、运行标准以及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业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大陆现行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大陆法律 大陆通用航空活动政策和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民航法,199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民航法设定了通用航空的定义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条件,明确提出保障飞行安全,保护用户、地面第三人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于1986年1月8日由国务院发布。该规定首次将“专业航空”更名为“通用航空”,明确了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机构、从事通用航空活动需履行的报批手续、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程序、要求等等。在民航法出台之前,该规定为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到目前为止,该规定仍作为实施通用航空企业赴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71号令),2003年1月10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2003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是管理大陆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基本依据,规范了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的程序、时限要求;明确了在大陆范围内进行的一些特殊飞行活动,所需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文件要求;并对升放和系留气球做出了具体要求。 民航规章 目前涉及到通用航空的民航规章共30多部,其中主要包括经济管理和安全运行管理的内容。 其中经济管理的规章包括: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6号)。该规章规范了行业管理部门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行为,规定了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条件、经营项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7 号 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和训练管理工作,保证训练质量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航空营运人),飞行院校、飞行训练中心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飞行训练机构),以及参与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管理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飞行人员训练工作,制定飞行人员训练标准,对航空营运人及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人员训练工作进行合格审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授权,管理本地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第四条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其飞行人员实施充分训练,使其

达到并保持安全营运所需要的飞行技术标准。 参与训练活动的飞行人员应当在各种训练中,按照训练大纲的要求,完成规定的训练课时和内容,达到规定的飞行技术标准。 第五条本规定中,按照附件一《民用飞机、民用直升机训练分级》的分类方法,民用飞机分为小型、中型、大型、重型四个等级,民用直升机分为小型、中型两个等级。 第六条本规定中,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是指持有合格证或执照的驾驶员在航空器驾驶员座位上被带飞、单飞,以及担任机长、副驾驶、教员、检查员的飞行时间的总和。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61FS)的规定填入飞行人员《飞行经历记录本》。 前款所述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包括下列时间: (一) 飞行学员在小型飞机或小型直升机上训练飞行中单飞时,作为同乘驾驶员的飞行时间; (二) 担任领航员、飞行机械员或飞行通信员的飞行时间。 第七条本规定中,机长时间是指驾驶员在航空器驾驶员座位上担任机长、飞行教员、飞行检查员和在训练飞行中单飞、监视下单飞的飞行时间的总和。 第八条本规定中,监视下单飞是指经民航总局批准的飞行院校中的飞行学员在同机飞行的教员或检查员直接监视下进行的单飞。

民用航空机场对城市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

航空运输是全球最重要的产业之一。而航空业的发展及其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也是现代社会进步的重要内容。正是航空运输业,为我们提供了世界范围的运输网络,使全球范围的商务和旅行成为可能。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发展中,航空运输业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自从1949年第一架喷气式客机开航以来,全球商业航空运输量已经增长了70倍。这种增长是任何一种其它的运输方式都无法相比的,同时也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航空服务需求促进了航空运输对全球经济发展的影响,也带来了世界范围内数百万的航空乘客量和数十亿美元的商业销售额。 多年来,世界航空业的需求稳步增长。乘客数量在过去的10年内增长了45%,比20世纪80年代中期翻了两番。货运交通的增长更快,吨公里数在过去10年内增长了80%,比80年代中期提高了3倍。这种快速增长的驱动因素很多。首先,随着GDP的增长,可支配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商业与休闲出游的机会增多。其次,航空业效益的提高和逐渐增加的竞争,使全球航空费用比20世纪70年代中期降低了40%(可比价)。第三,全球化推动了空间相互作用和国际贸易,增加了长途旅行和在国外政策和社会环境优越的地区进行商务活动的频率。最后,70年代源自美国,并在80年代逐步被欧盟及其它地区所采纳的放松管制政策,使得航空业得以迅速扩张、重组以及实现航线网络结构最优化,这极大提高了航空业的承运规模,并降低了航空飞行的费用,因而促进了乘客数量的持续增长。根据航空运输组织(ATAG)[1]的研究,2004年航空系统输送近20亿的定期航班乘客,3800×10t的货物,以及40%(按照货物价值)的区域间货物出口量,和大约40%的国际旅行。航空运输业在世界范围内带来了总计2900万个就业,和大约29600亿美元的全球经济影响,相当于全世界GDP 的8%。 很久以来,人们都认为运输对经济发展有强大的积极影响,运输和经济发展之间的联系可以是间接的也可以是直接的。例如,便捷的交通网络可以降低运输成本,扩大服务市场,还可以在广阔的活动范围内形成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集聚经济式的节约。更间接的实例还包括交通设施建设所诱发的其它行业的就业机会,以及建设中的自然资源投入和劳动需求所引发的乘数效应。 航空服务水平和航空网络的组织对于城市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与日俱增。Bell和Feitelson指出,在每一个城市体系中,高效的交通网络都有两个最基本的效果——使商品和服务的流通更加便捷;使劳动者的流动更及时,更有效。这对于需要频繁交流和直接接触的现代生产和生活来说至关重要。尽管近代技术革命减少了某些领域直面接触的需要,许多经济部门之间依然严重的依赖于他们和同行、供应商、顾客等的直接接触。Nooteboom认为便捷的交通可以最大限度地缩短空间、认知和文化距离,从而成为知识交换的关键。对于管理和辅助人员(administrative and auxiliaryemployees)来说,由于涉及到各个层次的沟通,合作研究以及开发领域的工作,尤其需要面对面的频繁交流,因而高效的交通网络就愈加重要,相应的,这部分从业人员的乘机率大大高于其它产业。Button和Taylor的研究指出,从事信息业,生物科技,电子业以及管理的新经济部门,员工的乘机率是传统产业雇员的1.6倍。 在现代经济活动的地理分布和运作模式的诸多决定因素中,“接近空港”而带来的可达性越来越关键。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更好地理解航空运输系统的性质,以及航空运输和机场在城市集聚区的作用。这篇文章集中探讨航空机场的经济作用。笔者将通过分析主要机场,特别是大型枢纽机场的优势,以及这种机场所在城市和地区所获得经济利益,着重探讨机场相关活动和地方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 1 航空枢纽对城市和区域经济的影响 如今,航空枢纽已经基本拥有现代城市所拥有的一切功能和物质性基础设施,和地方社区一起承担许多职责,包括不可或缺的公共服务的职能。一个机场可能有上百个承租人,从事一系列的航空事业或商业活动,为机场和地方创造可观的收入。机场年度预算可能达到上千万、上亿美元,投资计划可能达到数百万、数十亿,或者更多。即使是一个中型的商业机场,候机楼群、通用航空设施和机场辅助支撑设施(如用于飞机维护保养的建筑与器械,跑道、停机坪,滑道等航行区域)也价值数亿美元。现代机场是一笔“大生意”,极大影响着现代人类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 因此,航空服务的方式对人口的地理分布,产业的发展和布局,都有重要影响。航空放松管制20年来,美国国内主要的航空公司都发展了轴辐式(hub-and-spoke)的航空网络。这为美国公众减少了航空费用,并提供了更多可选择的旅行线路。这种轴辐式的结构,使得不同城市航空服务的质量和数量差别很大。 某个城市成为航空枢纽,不仅给乘客带来多种利益,也对本地的整个经济状况产生重大的影响。居住在枢纽城市的居民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中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的民用航空运行活动以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运行活动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飞行标准管理定义】本条例所称的飞行标准管理,是指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对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维修和航空人员培训等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行政主体】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第五条【航空器运营人的安全管理责任、航空人员的胜任】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维修和航空人员培训等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维护运行安全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航空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要求、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安全。 第六条【公众义务和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对维护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航行新技术应用的相关要求】国家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相关新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民用航空器运行的安全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运营人 第一节一般运行规定 第八条【航空人员的要求】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用航空器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安排人员参与飞行运行活动的,应当保证该人员具有相应的证件和技术资格,经培训合格,适合于所从事的工作,并且健康状况能够满足履行本人职责的需要。 第九条【机组人员参加运行时的义务】机组成员的组成和数量应当符合航空器飞行手册以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十条【航空器的要求】运营人应当保证飞行运行活动使用的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燃油等能量储备充足,配备必需的技术资料。 首次由运营人使用的航空器型号及其设计更改应当根据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要求通过运行符合性评审。 第十一条【航空器运营人在机场方面的要求】运营人应当合理选择所使用的航路、机场和跑道,遵守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规定的航空器性能使用限制,遵守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制定的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航空器运营人在空管方面的要求】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航空器运行,应当保证其运行活动符合空中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航空运营人在持续适航管理和维修方面的要求】运营人应当遵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和维修要求。 运营人在使用、维修航空器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影响航空器飞行运行重大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时,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报告。 维修后的航空器再次投入飞行运行活动,应当由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的人员、航空器维修机构或者制造人签署放行。 第十四条【航空器运营人机载设备要求和遵守最低设备清单的义务】航空器运营人应当确保航空器上安装了适用于所实施运行的仪表和设备,满足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相应规定的除外。

MHT 7003-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MH/T 7003-95 引言 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 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因此,进一步完善1988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3 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引用标准和文献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1976〕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1-81《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1-8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51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 3术语 3.1 机场控制区Airport rwstricted area 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需要限制的区域,机场控制区包括飞行区、航站楼内旅客隔离区及公安保卫工作需要控制的其他区域。 3.2 封闭管理Closed management 封闭设施和有效制度相结合对机场控制区实施严密控制的手段。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民航局令第2号一九九0年二月三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空勤人员 第三章飞行的一般规定 第四章飞行的组织与实施 飞行预先准备阶段 飞行直接准备阶段 飞行实施阶段 飞行讲评阶段 第五章机场区域内飞行 第六章航线飞行 第七章通用航空飞行 农业飞行 林业飞行 渔业飞行 人工降水飞行 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 航空摄影飞行 航空物探飞行 急救飞行 第八章复杂条件下的飞行 雷雨活动区飞行 结冰条件下飞行 低云、低能见度条件下着陆 海上飞行 高原、山区飞行 第九章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附录一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 附录二防空值班飞机拦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所使用的信号和被拦截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回答的信号 附录三地面指挥飞机的信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依据。凡拥有航空器,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部门及其所属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 民用航空的训练飞行和检查试验飞行,除按照本规则执行外,还应当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定。 制定有关民用航空飞行的一切规章,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2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按照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训练、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正常的关系,把保证飞行安全放在第一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飞行正常率。 第3条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是民航各部门的主要工作,实行局长、经理负责制。局长、经理必须把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制定改进飞行工作和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日常的飞行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单位的值班领导负责。各单位的领导在值班期间,必须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切实抓好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 第4条保证飞行安全是民航各级领导和全体人员的重要职责。各级领导必须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技术把关,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适时进行群众性的安全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对发生的事故和事故征候,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接受教训。 第5条大力培养人才,提高各类人员的理论和技术业务水平,是保证飞行安全,完成各项任务的基本条件。各级领导必须经常教育飞行人员和各种飞行保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技术业务;建立行之有效的技术业务检查和考核制度。对直接从事与飞行安全有关的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类业务技术人员,必须刻苦学习,认真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6条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各个部门和各种人员,必须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和飞行签派部门统一安排的飞行计划进行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实行岗位负责制,按级负责,按职尽责,使一切工作落实到实处。航空公司、航务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航空油料公司必须保持密切联系,互助协作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相互签订协议,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章空勤人员 第7条空勤人员是指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人员,通常包括飞行人员、乘务人员、航空摄影员和安全保卫员。 每次飞行,空勤人员应当编成机组。机组由机长领导。机长由正驾驶员担任。如果机组中有两名以上正驾驶员,必须指定一名为机长,并且在飞行任务书中注明。

现代航空运输管理

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大纲 课程名称:现代航空运输管理课程代码:0869 第一部分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 一、课程性质与特点 《现代航空运输管理》是“机场管理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本课程全面、概括地向学生讲授有关现代航空运输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现代民用航空运输生产与管理的基本知识。 二、课程设置目的及要求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了解现代航空运输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概要掌握世界民航运输业发展进程及其历史特征与影响、民航运输管理体系、民航运输市场管理、民航旅客与货物运输生产管理、民航运输生产质量管理、民航运输生产安全管理以及国际航空运输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本课程紧密结合国际、国内民航运输生产实践,比较全面地介绍了现代航空运输生产与管理的新观念、新理论与新技术,通过大量详实的统计资料和分析图表,理论密切联系实际。课程的特点是以民航运输生产为线索,将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筛选,仅保留基本的知识要素,通过由浅入深的教学,并佐以生动的实例和图表,使学生尽快抓住问题的实质,形成比较深入的理解进而达到对知识的掌握。课程目标与基本要求 本课程旨在使学生对民航和民航运输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具有概括的了解,学习吸收国内外民航运输管理成功经验和先进思想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民航运输生产与管理的基础理论。课程基本要求如下: 1、了解国际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业的发展历程,各发展阶段的历史特征,掌握民用航空运输业的社会特性、经济特性及其在现代社会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以及有关基本概念。 2、深入了解现代航空公司与民用机场的生产管理体系结构、相互关系以及协调发展原则,掌握国际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业的管理结构和服务宗旨。 3、了解代码共享、航空公司联盟概念,掌握民用航空运输市场要素、市场管理基础以及市场发展战略。 4、了解民航旅客运输生产特点、基本概念,掌握民航旅客运输生产计划及其制定方法、生产组织和实施过程,以及生产指标体系。 5、了解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生产的基本概念,了解货物运输生产计划、生产组织、危险品运输的基本知识。 6、了解9000标准体系与民航运输生产质量管理的关系,掌握民航运输生产产品质量、质量要素等的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和质量控制技术。 7、了解民用航空运输生产安全管理体系、安全因素分析、安全因素控制技术等基础知识。 8、了解国际民航运输生产与的基础知识,了解重要的国际性航空公约、国际航空运输市场准入问题、国际航空运输的多边协定。 三、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关系 现代航空运输管理是机场管理专业重要的基础课,后续课程:机场工程、机场规划与环境保护。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_27221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AC-60-FS-2013-xx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3年月日 编制部门:FS 批准人: 用于RNP AR训练的飞行模拟设备鉴定 1. 目的 本咨询通告为用于RNP AR训练的飞行模拟设备鉴定提供最低要求和鉴定标准。本咨询通告不是满足规章的唯一标准和方法,运营人也可采用中国民用航空局认为可接受的其他标准和方法。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60部)进行鉴定的,为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与RNP AR相关的训练、检查和飞行经历要求而使用的飞行模拟设备。 3. 定义 a. 基于性能的导航(PBN)。PBN规定了航空器在指定空域内或沿航路、仪表飞行程序飞行的系统性能,包括导航的精度、完好性、可用性和连续性。 b. 区域导航(RNAV)。RNAV是一种导航方式,它可以使

航空器在导航信号覆盖范围之内,或在机载导航设备的能力限制之内,或二者的组合,沿任意期望的航径飞行。RNAV要求在95%的飞行时间内应满足规定的精度。 c. 所需导航性能(RNP)。具有机载导航性能监视和告警能力的RNAV。 d. 要求授权的RNP(RNP AR)。RNP AR是PBN的一种导航规范,需要得到局方针对航空器和机组专门批准的RNP运行。。 4. 参考资料 a.《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60部) b.《要求授权的特殊航空器和机组(SAAAR)实施公共所需导航性能(RNP)程序的适航和运行批准准则》(AC-91FS-05) c. FAA《飞行模拟训练设备RNP/AR的鉴定》(FSTD指南通告09-05) 5. 背景 PBN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在整合各国和地区RNAV和RNP运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的概念和标准,作为飞行运行和导航技术发展的基本指导准则。PBN将RNAV和RNP等一系列不同的导航技术应用归纳到一起,涵盖了从离场、航路到进近和着陆的所有飞行阶段。 中国民用航空局于2006年颁布咨询通告《要求授权的特殊航空器和机组(SAAAR)实施公共所需导航性能(RNP)程序的适航和运行批准准则》(AC-91FS-05),对RNP AR的适航和运行批准提供了指导,并针对实施RNP AR运行的飞行机组使用飞行模拟设备进行训练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此,本咨询通告发布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