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规范规定

消防规范规定
消防规范规定

消防相关规范规定

(一)消火栓系统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第8.6.1条五款条文说明对于多层、高层厂房、库房和多层民用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管网阀门的设置应保证其中一条检修时,其余的竖管仍能供消防用。但对于第一款室内消防管网可布置成枝状的(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水量不大于15L/S),是否可不执行此条规定?局部枝状管道上是否允许设不超过5个消火栓?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已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8.4.2条对于设置成环状管网和阀们布置都有明确文字规定。旧规范GBJ 16-87已废止。新《建规》的第8.4.2.1条规定:“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 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第8.4.2.2条规定“高层厂房(仓库)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竖管应连成环状”;第8.4.2.6条的阀门布置对于单层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检修关闭阀门时停止使用栓数不应超过5个,对于多层民用建筑和其他厂房(仓库)应保证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竖管超过3根时,可关闭2根。

2、2005年技术问答(二)8条对于有隔断的小店面房可以考虑邻近一间的消火栓计算两股水柱能否到达,是仅对一、二层小店面的放宽办法?其他建筑能不能仿效?如三层店面、办公楼等。

答:⑴对于省内工程,原2005年技术问答的(二)8条仍可参照进行审查;⑵三层店面、办公楼不适用;⑶新《建规》GB 50016-2006第8.3.3条中:“建筑面积大于200m2商业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3、苏公消[2004]17号文中的第1条关于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住宅的防火设计是否可理解为《高规》(2005年版)的不超过二层?(《高规》术语第2.0.17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为不超过二层)。

答:关于商业网点的定义以术语第2.0.17条为准。

4、按《高规》第6.3.3.11条,消防电梯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是指有效容积,还是总容积?

答:消防电梯排水井容积指有效容积。其最高水位不应超过电梯井底标高。

5、GBJ16-87(2001版)第8.6.2条第二款中规定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由计算决定,对于高大净空场所其充实水柱长度很大(如层高为20m,经计算充实水柱长度为28.2m),要达到此长度,消火栓栓口处所需水压较大,有可能超过0.5MPa,消火栓的出水量也远远超过5L/S,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室内消火栓只能扑救一定高度内的火灾,充实水柱不能无限制地提高,栓口处出水压力超过50m水柱时,水枪的反作用力很大,一个人难以操作。此时,超过消火栓保护范围外的部位应采用其它消防设施进行保护。

新《建规》GB 50016-2006第8.5.7条中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有关规定可供借鉴。对于超过消火栓充实水柱保护范围外,又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丙类厂房,可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设施。

6、“高规”第7.3.5条要求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屋顶最高处,是否可理解为使用层的最高一层的顶上?

答:可以理解为使用层的顶部(该使用层为需要设置消火栓或自喷系统的层次)。

7、⑴18层及18层以下的单元式高层住宅,根据《高规》第7.4.2条, 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采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此消防立管顶部是否必须与其它消防立管连接成环?

⑵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消防竖管可否为枝状?

答:⑴非塔式的18层及18层以下的单元式高层住宅当采用一根竖管,每层双阀双出口型栓的设计时,消火栓立管顶部应至少每2个单元互相连接,形成环状管网。

⑵根据新《建规》第8.4.3条,对于九层及九层以下的单元式、塔式住宅,消火栓竖管可为枝状,当设2根消防竖管确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口双阀型消火栓,消火栓可在楼梯休息平台设置。

8、一幢多层商住楼建筑按省消防局[2004]17号文,能否理解为商场设消火栓保护而住宅层不设消火栓?

答:多层建筑的商住楼,当符合[2004]17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时,商场部分设消防给水设计(消火栓系统或消火栓、自喷系统),住宅层可不设消防给水。

9、商住楼设计中:一、二层商店,有小间隔断,而某设计部门至今在每小间内设置一个消防水喉来代替室内消火栓,是否可行?

答:水喉只适用于符合GB 50016-2006第8.3.3条范围的建筑。

10、多层厂房电梯井前室要不要布置消火栓?

答:是消防电梯需要设消火栓,不是消防电梯可以不设。

11、住宅底层汽车库、门开启宽度2.4m以上,小间隔断是否考虑水消防?

答:存车大于5辆的汽车库应有消火栓保护。存车小于5辆的汽车库可在每间配置灭火器。

12、《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4.13条要求间歇性使用的给水管网,其管网末端和最高点应设置自动排气阀。消火栓给水系统设计,有的设自动排气阀,有的不设,审查如何处理?

答:消火栓给水系统立管顶部的自动排气阀可设可不设,不视作违反规范。

13、《高规》GB50045-98(2005年版)第7.4.6.7条“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按钮的设施”,请问,在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中,是否一定要有文字表述?如无表述,可以判定其违反强制性条文吗?

答:如在水专业的设计说明中无表达,而在实际的电气设计中已有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不视为违反强制性条文。一般情况下,该问题可由电气专业审查提出。

14、层数不超过18层且高度不超过54m的高层商住楼或不超过24m的多层商住楼,防火挑檐等4个方面都满足苏公消[2004]17号文,但是在商用部分和住宅之间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上有多处卫生间排水管上下贯通,是否仍可以分开设防?

答:类似此问题所提出的条件,该商住楼的商用部分和住宅部分可分开设防。商业部分设置消火栓和自喷系统,住宅部分仅设消火栓系统。

15、某工程,建筑面积为5000m2,共四层,体积为20000m3,耐火等级二级,设计确定其室内消防用水量为15升/秒,室外消防用水量为25升/秒,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为27.73升/秒,请问: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怎么决定?

答:屋顶消防水箱按10分钟的消防水量(室内消火栓与自喷系统用水量之和)进行计算。建筑物为高层建筑时,计算值大于18m3,可采用18 m3,建筑物为非高层建筑物时,执行新《建规》GB 50016-2006第8.4.4条。

16、有一幢高层居住建筑:地下室一层,地上二十二层,一梯三户,设置二座电梯(其中一座为消防电梯),按照《高规》GB 50045-95(2005年版)第7.4.2条,设计消防立管一根,每层设置一组双阀双出口消火栓,请问:“是否还应该按照第7.4.6.8条的规定,在消防电梯前室设置消火栓”?

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解读

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解读 2018-06-08 09:42:38 作者:周燕珉陈星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浏览:2098 一、修订条文在老年人设施中的适用范围 什么样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需按新规范设计? 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二、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

1)新规中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的选择 新规范5.1.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规范解读: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中将标准提高,24m以上的独立建造(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材料 新规范6.7.4A:除本规范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规范解读: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提出了明确的防火要求,应特别注意当与建筑组合建造的改造类项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大于500m2时,外墙和屋面需求采用燃烧性能A级保温材料。 三、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高度 (1)54m——高度限制

新规范5.3.1A: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规范解读:原规范并未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提出限制,新规范明确提出了不应超过54m。并且在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标准”。 (2)32m——超过32m设连廊 新规范5.5.13A: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规范解读:老年人照料设施超过32m以上部分设置连廊,连廊在火灾发生时可为老人提供另外一条疏散通道。当连廊需要封闭时,则要具备与火灾报警联动、可自动开启的外窗。 (3)24m——设防烟楼梯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读(超详细)

2、多种使用功能组合建筑 ①不同功能属于同一使用性质 ②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③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 1)提高了楼板的耐火极限 2)明确了防火间距 3)充实了避难层(间)的要求 4)增加了应急照明等的备用电源的持续供电时间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 3)避难层(间) V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间的高差不宜大于50m V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应集中布置,并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V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V进出避难层(间)门口,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V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4)消防设施和应急照明 V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V应急照明时间不应小于1.5h 5、高层病房楼的避难间 ?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①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2确定 ②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③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④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⑤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⑥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①基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要求 ②间距不小于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且不应小于9m ③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 ④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⑤按6.2.5条的要求设置回廊或挑檐 ⑥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开口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的37% ⑦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时,步行街内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以上各层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7.5m ⑧步行街内无可燃物,相邻商铺的招牌或广告牌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⑨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 ⑩应设置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照明等 7、修改了民用建筑中人员安全疏散的部分要求 1)部分场所疏散人数计算和疏散宽度指标 2)补充和完善了部分建筑或场所的疏散距离 3)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借用出口和宽度 4)明确了高层建筑设置剪刀楼梯的要求 1)部分场所疏散人数计算和疏散宽度指标 ①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 ②展览厅的疏散人数、防火分区 ③与其他建筑组建的影剧院的疏散人数 ④一般商店与建材、家具、灯饰商店的疏散人数 ⑤高层商店与单、多层商店的疏散人数

新版建筑防火规范要点讲解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 的规定。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工业建筑耐火等级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的独立甲、乙 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为价格昂贵、稀缺设备、物品或影响生产全局或正常生活秩序的重要设施、设备,其所在建筑应具有较高的耐火性能,故确定为强制性条文。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主要有: .价格昂贵、损失大的设备。 .影响工厂或地区生产全局或影响城市生命线供给的关键设施,如热电厂、燃气供给站、水厂、发电厂、化工厂等的主控室,失火后影响大、损失大、修复时间长,也应认为是“特殊贵重”的设备。 .特殊贵重物品,如货币、金银、邮票、重要文物、资料、档案库以及价值较高的其他物品。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锅炉房属于使用明火的丁类厂房。燃油、燃气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大于燃煤锅炉房,火灾事故也比燃煤的多,且损失严重的火灾中绝大多数是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故本条规. 定锅炉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的规定。 油浸变压器是一种多油电器设备。油浸变压器易因油温过高而着火或产生电弧使油剧烈气化,使变压器外壳爆裂酿成火灾事故。实际运行中的变压器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可能,需提高其建筑的防火要求。对于干式或非燃液体的变压器,因其火灾危险性小,不易发生爆炸,故未作限制。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高层仓库具有储存物资集中、价值高、火灾危险性大、灭火和物资抢救困难等特点。甲、乙类物品仓库起火后,燃速快、火势猛烈,其中有不少物品还会发生爆炸,危险性高、危害大。因此,对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和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要求高。 高架仓库是货架高度超过的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其共同特点是货架密集、货架间距小、货物存放高度高、储存物品数量大和疏散扑救困难。为了保障火灾时不会很快倒塌,并为扑救赢得时间,尽量减少火灾损失,故要求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要条文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重要条文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 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的静水压力。消防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 9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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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出台,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本)),新规范与上述两规范的的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另相关专家--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给出如下详细解读: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新防火规范重要条文解释

解读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要条文 来源:《建筑技艺》杂志等2014-09-11 08:29:30 近日,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出台,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内容重要变化 本规范共分12章和3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厂房和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建筑构造,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设置,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木结构建筑,城市交通隧道等。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9、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对高层建筑类别以及统一术语进行了修订,对相对密闭场所增加设置注氮控氧防火系统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版内容解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 版内容解读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资料参考网上相关人士整理,在此感谢对考生的贡献)1修订条文在老年人设施中的适用范围 什么样的“老年人设施”需按新《规范》设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适用的范围 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 2老年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 2.1新《规范》中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中标准有所提高,24m以上的独立建造(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的选择 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设置位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独立、宜在下部),并对其高度(不宜超过32m,不应超过54m)和防火分隔(楼板耐火极限1.0h,隔墙耐火极限2.0h)进行了规定。条文说明中指出,对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内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条件限制时,尽量争取设置独立出入口。 2.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材料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和屋面保温材原料提出了明确的防火要求,应特别注意当与其他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大于500m2时,外墙和屋面需采用燃烧性能A级保温材料。 3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高度 3.1 54m-高度限制 原《规范》并未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提出限制。新《规范》明确提出了不应超过54m。并且在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标准”。 此外,《规范》条文说明中提到,当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高度大于54m时,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项论证确定。 ? 3.2超过32m设连廊 老年人照料设施超过32m以上部分设置连通老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连廊在火灾发生时可为老人提供另外一条疏散通道。当连廊需要封闭时,则要设置具备与火灾报警联动、可自动开启的外窗。 3.3 24m-设防烟楼梯间

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解读

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修订容解读 2018-06-08 09:42:38 作者:周燕珉星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浏览:2098 一、修订条文在老年人设施中的适用围 什么样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需按新规设计? 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二、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

1)新规中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的选择 新规5.1.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规解读:原规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中将标准提高,24m以上的独立建造(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材料 新规6.7.4A:除本规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规解读:新规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提出了明确的防火要求,应特别注意当与建筑组合建造的改造类项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大于500m2时,外墙和屋面需求采用燃烧性能A级保温材料。 三、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高度 (1)54m——高度限制

新规5.3.1A: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规解读:原规并未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提出限制,新规明确提出了不应超过54m。并且在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标准”。 (2)32m——超过32m设连廊 新规5.5.13A: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规解读:老年人照料设施超过32m以上部分设置连廊,连廊在火灾发生时可为老人提供另外一条疏散通道。当连廊需要封闭时,则要具备与火灾报警联动、可自动开启的外窗。 (3)24m——设防烟楼梯间

最新消防规范讲解

最新消防规范·技术标准汇编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200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 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版) GB50193-93?气体消防系统选用、安装与建筑灭火器配置 07S2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2007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50219-2014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81-2006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38-200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498-2009?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47-200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作废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A95-2007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877-201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503-2004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201-2010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01-2007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GB50440-2007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201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GA836-2009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10年版) GB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54-2005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GB51080-2015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414-2007 ?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GB/T22158-2008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630-201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50284-2008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GB50694-2011 ?农村防火规范 GB50039-2010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B50313-2013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

新版建筑防火规范要点讲解

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2.1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 2.1的规定。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工业建筑耐火等级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l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为价格昂贵、稀缺设备、物品或影响生产全局或正常生活秩序的重要设施、设备,其所在建筑应具有较高的耐火性能,故确定为强制性条文。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主要有: 1.价格昂贵、损失大的设备。 2.影响工厂或地区生产全局或影响城市生命线供给的关键设施,如热电厂、燃气供给站、水厂、发电厂、化工厂等的主控室,失火后影响大、损失大、修复时间长,也应认为是“特殊贵重”的设备。 3.特殊贵重物品,如货币、金银、邮票、重要文物、资料、档案库以及价值较高的其他物品。 3.2.5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 /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5锅炉房属于使用明火的丁类厂房。燃油、燃气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大于燃煤锅炉房,火灾事故也比燃煤的多,且损失严重的火灾中绝大多数是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故本条规定锅炉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3.2.6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等标准的规定。 3.2.6油浸变压器是一种多油电器设备。油浸变压器易因油温过高而着火或产生电弧使油剧烈气化,使变压器外壳爆裂酿成火灾事故。实际运行中的变压器存在燃烧或爆裂的

消防规范要点新规范

新《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一、概况 本规范的内容很多,包括14章,365条,其中强条41条。 二、设计参数 1.火灾起数: 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万平方米,同一时间内应按1起火灾设计,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方米,同一时间内应按,2起火灾设计。多栋建筑,按最大的两栋各1起,单体建筑,按一半体量各1起。 2.住宅消防 住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不在按层数划分,而是按高度划分。多层住宅高度21米以下不设消火栓系统,小高层住宅21~27米、二类高层住宅27~54米,(18层),一类高层住宅大于54米(18层以上) 3.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定位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消防应按公共建筑设计。 三、消防水源 1.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可作为消防水源。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游泳池宜作为备用水池。(强条)必须做消防水源时,应保证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水量、水质的技术措施。 2.(强条)严寒、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

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3.市政两路供水的条件(任何一条不满足均视为一路供水):A.市政给水长应有两条输水干管向市政给水管网输水。B.1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 C.应有不同市政给水干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3.消防水池(强条): A.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消防泵吸水管以下的容积无效) B.应设就地水位显示,并再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水位显示装置,并应有最高、最低水位报警水位, C.应设溢流和排水,并应间接排水。 四、消防水泵 1.消防水泵生产厂商应提供完整的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三条性能线) 2.消防水泵选择: A.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B.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C.采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时,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泵。(潜水消防泵不能使用)

2015新防火规范解读

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读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多、高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详见下表5.1.1: 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合并,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详见表5.1.2(原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仅分为一、二级)。且耐火要求更加完善,如 5.1.6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面积不大于100㎡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 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不燃性墙体;又如5.1.7条:二、三级

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3、合并了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详见下表5.2.2; 4、合并了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耐火极限一级的高层民用建筑分区面积有所增加,详见下表5.3.1 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要求确定。 5、不同部位不同种类的建筑防火要求更为清晰、完善,如①建筑物内的中庭、回廊;②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③餐饮、商店等商业设置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建筑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 6、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防火措施应符合:(1)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单、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2)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3)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

近日,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出台,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本)),新规范与上述两规范的的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另相关专家--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给出如下详细解读: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解释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新《建规》条文示例 1)关于前言修订内容1)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一: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厂房; 2仓库; 3民用建筑;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新版建规解读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文解读 明源地产研究院刘芳 导读: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即将执行,由于新版变动较大,设计师们必须重点关注,以免影响项目图纸通过效率和报建进度。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即将在2015年5月1日执行。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比,新版的变动较大,设计师和工程师们必须注意了! 至于新版到底进行了哪些变化和调整?明源君为粉丝进行了详细整理:一、增加了两个章节,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新版《建规》合并了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同时,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并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不仅如此,新《建规》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还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二、外保温系统的5个关注点 1.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注释:A级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很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因此在建筑内外保温系统中,尽量选用A级保温材料。 2.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3.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4.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

新版防火规范

新版防火规范的变更内容和难点分析 附录A A.0.1.1 坡屋面的建筑高度: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 术语、符号 2.1.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 2.1.2裙房:高层主体投影之外 2.1.3重要公共建筑:见条文说明 3 厂房和仓库 3.3.10 物流建筑:当以分拣、加工为主时,按厂房定性;当以仓储为主或难以区分 主要功能时,按仓库定性。储存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防火分区可增加3倍。 3.4.7 U形或山形厂房两翼间的防火间距(也应包括口字型):当占地面积小于最大 允许防火分区面积时,防火间距可为6m;否则,应按两栋间距计。 5 民用建筑 5.1-5.4 建筑分类、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平面布置 5.1.1 建筑分类 住宅:27m以上二类,54m以上一类 公建:24m以上任一层>1000㎡,高层的重要公共建筑,一类 注2:宿舍、公寓防火按公建规定 5.2.6 >100m的民用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减小 5.3.1 防火分区:高层均1500㎡,地下设备用房1000㎡ 注2:裙房设防火墙分隔时,防火分区可按多层 5.3.4 设有双自动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的防火分区: 在高层内,≤4000㎡ 在多层内,≤5000㎡

在单层或仅在多层的首层内,≤10000㎡ 在地下,≤2000㎡ 5.3.6 有顶棚的商业步行街(具体详条文) 5.4.7-9 剧场、电影院、礼堂、会议室、多功能厅在四层及以上时,应≤400㎡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在四层及以上时,应≤200㎡ 5.4.10 住宅与其他功能的合建建筑:当防火分隔完善时,住宅和非住宅的安全疏散、 防火分区、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执行。如多层商业和高层住宅。但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室外消防等,应按总高度的公建来确定。(看条文说明) 5.4.11 商业服务网点:任一层≥200㎡,应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任一点到室外出口的距离应≤22m,室内楼梯,按1.5倍计。(看条文说明) 5.4.13 柴油发电机房:可设在一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与人员密集场所贴邻。 5.4.17 公用厨房应明确燃料类别。液化石油气应设单独瓶组间且≤1立方。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5.5.2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5m 5.5.3 多层、高层楼梯间宜通至屋顶 5.5.5≤200㎡的地下设备间或≤50㎡的其他地下室,可一部楼梯或一个疏散门。 >200㎡的地下防火分区是否可以利用相邻防火分区做第二安全出口? (公共建筑) 5.5.8 三层及以下的公建设一部楼梯的条件,由500㎡改为200㎡,由100人改为 50人。 5.5.9 地上和地下当防火分区≤1000㎡时,均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借用 口的宽度≤30%的所需宽度。 5.5.13 设封闭楼梯间的多层公建范围:医疗、旅馆、老年、娱乐、商店、图书馆、 展览、会议等建筑,不论几层均应封闭楼梯间。其他建筑≥6层应封闭楼梯间。 多层敞开式外廊建筑可不必封闭楼梯间。 5.5.15 房间设一个疏散门的条件(高层和多层改为一致):

防火规范新旧对比解读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 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解释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新《建规》条文示例 1)关于前言修订内容1)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一: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解读

总平面布局(解读) 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图示1】,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图示2】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图示3】,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图示4】。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图示5】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图示6】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图示7】 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组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图示8】【图示9】【图示10】 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图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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