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及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及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及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及程序

解散的原因

所谓解散,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经济组织,由于企业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面发生等原因,不能继续存在而终止其经营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解散为清算的起点,企业的解散并不等于法人资格的消灭,企业的法人资格在解散之后的清算过程中仍继续存在,直到清算完结。

关于企业的解散及其原因,国外有关法律对此有规定。德国、法国公司法及日本商法对股份公司解散的原因做了具体规定,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公司经营的事业已经成就或者不能成就;公司的股东人数或者资本低于法定的最低数额;与其他公司合并;公司破产;政府主管部门下令解散等。

英国公司法将公司的解散分为自愿结业、强制结业、在法监督下的结业。所谓自愿结业。所谓自愿结业,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业已届满,或者依公司通过的特别决议而宣告结束公司业务。这时,公司可自行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可独立行事。所谓强制结业,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务等的情况下,法院有权依债权人或者股东的申请,下令公司结束其业务。这时,由一名破产事务官充分临时清理人。法院在适当时机另行指定清算人,在法院监督下的结业,是指在公司决定自愿结业时,在某些情况下,法院有权下令这种自愿结业须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有相应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营企业如获至宝生严惩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7条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⑴合营期限届满;

⑵企业发生严惩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⑶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⑷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惩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⑸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在地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在上述⑶的情况下,下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终止:

⑴经营期限届满;

⑵经营不善,严惩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⑶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⑷破产;

⑸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⑹外资企业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有上述⑴、⑶、⑷所在地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此外,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79条规定,解散事由是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也就是说设立公司可以是一种附解除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旦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法律行为即失去效力,公司亦随之解散。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其效力是公司自动解散,无须股东会决议或者经股东会批准。我国《公司法》第109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真凭实据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⑵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由上面这些规定可知,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企业解散的原因是很多的,导致企业解散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种情况:

⒈企业经营期限届满

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合营期满前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如果合营

各方约定了合营期限,期限届满前又没有提出延长申请的,则合营企业应在期限届满时解散。

企业存续期限届满在一些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中,是企业解散最常见的事由,也是企业章程的相对必要的记载事项。如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的公司法或者明确规定公司存续的最高期限,或者要求公司章程对其作出规定。存续期限届满而又没有申请延长的,公司即应解散。公司的营业期限是公司章程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在公司章程中有公司营业期限的记载,在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股东或者股东会又没有作出继续营业的决议,则公司即应解散。

⒉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严惩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通常,企业经营不善就会发生亏损,企业亏损是一种常见的现象,企业并不会因此必须解散。但若企业资金严重匮乏,发生严惩亏损,营业不影响气乃至无力继续经营,企业就必须解散。很显然,企业若发生严惩亏损就无力偿还还债务,就无法取得包括外国投资者在内的投资者的投资从而继续与之发生经济关系,这各情况使得企业只有解散之路可选。

⒊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经营

根据我国中外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合营企业雷锋议”是指中外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的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业务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如果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通常的做法是先采用解散以外的其他方法来解决,如,采取劝告措施以及其他弥补措施等而不是一开始就选用解散的方法来解决。但是,如果出现合营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足自己的措施额或一方不按合同规定按期供应零部悠扬、原材料而合营企业又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得这些零部件、原材料等情况,或者说出现合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时,合营企业可以解散企业。

⒋因自然灾害、战争告示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所谓不可抗力,一般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不可抗力一般来自现金方面,即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前者包括持大水灾、旱灾、火灾、地震、飓风等,当发生这些自然灾害致企业严重损害而无法继续经营时,可以解散企业。后者包括战争、政府干预等。战争可能导致企业被战火摧毁,或因市场萧条而无法经营;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对企业实行征收,也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当这些情况出现时,可以解散企业。

⒌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这时,由于企业的目的显然无法完成,前景暗谈,企业也无存在的价值,应予解散。

⒍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⒎破产

破产即作为债务人的一方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处理债务人的财产而进行的诉讼程序。当然,若企业通过其他程序如和解或取得担保、在短期内

清偿债务等而免于倒闭,法院就不能对企业宣告破产,企业也就不能解散和进入破产程序。除此之外,债权人则可向法院要求宣告该企业破产,进行破产清算。

⒏法院或主管机关发出解散命令

企业成立后,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如果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实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企业成立后长期不开始营业或营业后长期停止营业时,法院或主管机关可以对其发布解散命令,主管机关有权命令其解散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我国《公司法》第22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2。第206条规定,公司采用欺诈手段而取得公司登记的,可给予“撤销公司登记”的处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违反登记法规的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⑴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采用欺诈手段;

⑵未登记而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越经营X围;

⑶未按规定报关年检报告书;

⑷伪造、涂改、出租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它的副本;

⑸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因其原因或者条件不同可进行分类,即依这些原因或者条件是否具有强制性,可分为:自行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情况。自行解散的情况,完全由企业

自身决定,与其他人的意志无关。强制解散的情况,是因主管机关决定或法院判决而导致诉命令解散、判决解散、宣告破产等,不取决于企业或企业权力机构的意志。

上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原因,原则上对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均适用。

解散的程序

企业宣告解散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公司自愿解散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⒈由董事会提议解散公司,并提出解散方案;

⒉将解散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该提案;

⒊董事长在提案上签名;

⒋将解散提案送交主管机关批准;

⒌主管机关批准后,进行必要的清算程序;

⒍终结清算程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解散登记并公告。

企业自行解散的原因中,除期限届满和一方违约外,因其他几种情况发生而提交终止的,应由权力机构如合资企业董事会、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外资企业向审批机构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审批机构作出核准的日期即为企业解散的日期。

解散的效力

企业解散后生产如下效力:

⒈企业一旦解散,其经营能力便要受到极大的限制,一般不得经营业务。这种限制指解散企业的权利能力仅局限于清算X围内,除非为实现清算目的,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处理未了结业务外,企业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企业解散成为其法人资格增丧失的依据。

⒉企业解散的原因属于合营或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他方遭受损失的,那么违反规定的一方,应对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⒊企业解散后,一般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入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通常,成立清算组织后,企业原来的代表及其业务执行机关即丧失权限,收清算组织(清算人或破产管理人)取而代之,清算组织代表企业的一切行为。但是企业法人资格并不马上消灭。就是说企业法人资格在清算开始后至完结之前仍然继续存在,只是其并不有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

根据我国《公司法》19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XX公司的清算小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自此,公司即进入清算程序,成为清算中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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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的程序 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的方案由董事会拟订,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公司法》第176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177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公司分立时,应由分立各方签定分立协议。分立协议中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营业范围、债权债务等。”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21条规定: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2)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4)公司合同、章程;(5)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6)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7)公司的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8)公司的债权人名单;(9)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10)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公司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对因分立而新设公司签署的意见。第22条规定:公司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2)分立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3)分立形式;(4)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5)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6)职工安置办法;(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式;(9)签约日期、地点;(10)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分立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在新设分立的情形为:(1)新设公司之名称、章程、发行新股总数及种类等事项;(2)新设公司之资本额;(3)新设公司承受分割公司权利义务之范围;(4)分割公司之章程变更事项及减资事项;(5)分割公司之股份消除事项;(6)对分割公司或其股东配发新股之比例及相关事项等;(7)分割支付金事项;(8)分割基准日;(9)新设公司组织机构。在派生分立的情形为:(1)承受公司之名称、章程变更事项、发行新股总数及种类等事项;(2)承受公司之资本额及增资事项;(3)承受公司承受分割公司权利义务事项;(4)分割公司之章程变更事项及减资事项;(5)分割公司之股份消除事项;(6)对分割公司或其股东配发新股之比例及相关事项;(7)分割支付金事项;(8)分割基准日;(9)承受公司组织机构。 3、公司分立之信息公开 公司分立信息公开之旨在通过保障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对公司分立的知情权而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 事前公开:(1)应作成分立协议并于股东会开会前发送给公司股东或向债权人通知或公告,(2)作成及备置分立报告书或配发新股比例理由书、清偿债务能力说明书、分立公司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主要财产目录等财务报表,以为股东作出是否承认公司分立及债权人作出是否提出异议的判断提供依据。

公司注销清算的流程

公司注销清算的流程 一、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向市工商局清盘管理处报送备案材料: (1)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2)清算组成立文件; (3)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4)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附:修订后《公司法》第173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税款; (3)企业债务。 (4)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5)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6)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8、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二、注销登记程序 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注销的决议; 3、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5、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6、其他。 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怎么处理 公司合并、分立和重组都少不了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怎么处理?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的处理包括两个方面,企业层面,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股东层面,是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 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视同清算)。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公司开始清算的日期确定

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差异及其对会计的影响

73841 公司研究论文 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差异及其对 会计的影响 我国金融业发展迅速,竞争激烈,金融机构经营体制和经营方式存在不足并逐渐表现出来,金融机构破产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和相应的配套制度,导致在实践中破产处理措施也不规范,对金融机构发展及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了解破产清算与解散清算的性质差异以及其会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1 文献综述 姜丽秋在现代商业周刊中曾发表过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及其对会计的影响的文章,指出破产清算企业资金运动的特点不同于持续经营企业,破产清算会计要素与持续经营会计要素相比,存在实质上的差异,在企业破产清算条件下,需要重构其会计要素,对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指导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有重要意义。辛云峰曾在文章中提及解散清算会计与破产清算会计的比较,从两者的相同之

处谈到两者的差异,较为系统的概括了两者之间产生不同的原因。 2 公司解散清算的会计处理 2.1 资产的变现处理,设置科目“清算损益”用来核算清算损益的情况,在该科目下面设置“处理资产损益”“清算前损益调整”“处理负债损益”、“清算税费”“清算费用”这五个子目,根据具体情况在子目下设明细科目。 2.2 会计分录的编制原则和方法。当同时存在价值变化和数量变化时,并不一定要单独反映并做会计处理,可以集中综合体现,将清算损益综合起来计算。借记“清算损益”,贷记相关科目。处理待摊费用,应将其列入清算损益,借“清算损益―处理资产损益”,贷“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处理无形资产时,按账面价值全额转销,将其列入清算损益,借“清算损益―处理资产损益”科目,贷“无形资产”科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冲减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处理时,当数量上升时,借“固定资产”科目,贷“清算损益―处理资产损益”;当数量短缺时,按账面价值入账,借记“累计折旧”“清算损益-处理资产损益”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已经计提过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冲减已经计提

外资公司合并审批程序

外资公司合并审批程序 (1) 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2) 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3)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 (4)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的协议;(5) 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力越来越强,外资公司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站稳脚跟,外资公司合并就是有效的方法,强强联合才会更具竞争力。但是外资公司合并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外资公司合并具有一定的审批程序,要想成功合并就要对外资公司合并审批程序有彻底的了解。 ▲外资公司合并审批程序 ▲一、准备资料。文件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二○○一年第8 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逐一准备相关资料。目前,商务局、工商局都按照这个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商务局审批。审核重点:章程1、如是国资控股企业,需先取得国资委的批文,批文中对章程有明确的意见表示。2、最好能有合并后的新章程,如果是老章程加章程

修正案,将在商务、工商部门遇到阻碍。 ▲三、国税局审批该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因此,先注销国税。注销前,我们关注了该企业三年的账务,各税种进行了复核,账务问题的应对,做好准备。一般纳税人的注销,特别是重点税源、将近年末,注销的难度那是相当的大。 ▲四、地税注销,由于该企业地税的税种少、税源小,同时,注销后其实等于1+1=2,注销前后都在一个管理科,注销难度远远小于国税。 ▲五、工商局存续企业的变更登记,除验资报告之外,同商务审批的全套资料。注销企业比较简单,要求国税注销、地税注销、账户注销、全部印章。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同时进行。工商局遇到的大难题是合并的环评和卫生许可证,实际上就是前置审批。问题的关键是,清楚政策的人太少,没有人给你一个明确的答复。 ▲六、其他变更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等。吸收方年终在税务机关的备案,备案资料按照财税【2009】59号进行。 ▲七、小结 1、沟通很重要。沟通对象:主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 2、准备资料充分。 3、整个过程统筹安排,一个环节结束时,另一个环节的所有资料均已备好,进入审批阶段。 相信大家对外资公司合并审批程序已经有了一定的了

全民企业解散程序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解散程序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下称全民企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下称《全民企业法》)规定设立的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现就全民企业的解散概要陈述如下: 一、全民企业终止原因。 全民所有制企业终止原因有如下几种情形: 1、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2、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详见《全民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 二、全民企业解散原因。 全民所有制企业解散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1、企业存续期届满。 2、企业设立的宗旨已经实现或者企业经营的目的已经完成。 3、企业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已出现。 4、企业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5、企业的投资人决议解散。 全民企业依法应当终止的,在保证清偿债务的前提下,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实际操作执行中已变化为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人),可以依法予以解散。 三、全民企业终止适用法律。 1、《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5、《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四、全民企业解散程序。 1、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人做出企业解散的决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法解散时,必须依法做出正式解散决定,该终止决定可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做出。鉴于全民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和政府体制发生变化,实际进行企业解散操作时,企业解散决定一般由企业所在上级投资人做出,而非政府做出。 2、企业主管部门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保护企业财产,清理债权、

企业注销清算流程及涉税注意事项

企业注销清算流程及涉税注意事项 企业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应注意的是,这个规定包括两个层面的清算:企业层面,就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股东层面,指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 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视同清算)。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清算之日的确定 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清算期确定、清算备案和时间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期所在的年度内,有两个所得税纳税年度,第一个纳税年度为1月1日到终止生产经营之日,第二个纳税年度为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注销税务登记之日。 1.第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2.第二个纳税年度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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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1999〕外经贸法发第395号,根据2001年11月2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 分立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第五条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导致其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海关和税务等机关核定,继续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清算解散企业程序

以下是整理的清算、注销程序及具体操作步骤说明,分为二部份:第一部份为清算程序及具体操作说明,第二部份为注销程序及具体的操作说明。粘贴如下: 一、清算程序及说明 (一)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做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做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清算公告满3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报股东确认。(二)说明 1、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备案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须提交备案的材料: ●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清算组成立文件; ●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清算通知与清算公告、债权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Circular on the Merge and Separate Establishment of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s [Revised]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已被修订] 发布日期:1999-09-23 Promulgation date:1999-09-23 生效日期:1999-11-01 Effective date:1999-11-01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Department: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incl. Former Ministry of Foreign Economy and Tra,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类别:对外经贸 Subject: Foreign Economy and Trade *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2日)修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Regulations on the Merge and Separate Establishment of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s 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Article 1 To standardize action related to the merge and separate establishment of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s and to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of investors of the enterprises and creditors, the present Regulations are ena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 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 Republic of China

关于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基本流程和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基本流程和相关法律依据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二、成立清算组,并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备案的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三、通知与公告债权人 1.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四、债权申报及债权登记 1.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清算注销的详细流程

公司清算注销的详细流程 一、注销原因 公司因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时;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由公司指定或者委托公司员工或者具有资格的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纳的企业应先办理地税注销手续,注销流程按先后程序共分为五个步骤分别为注销地税、国税、银行账户、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统计证。 二、清算流程 (一)清算适用法规 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1、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

法》。 2、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 (二)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的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制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制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三)清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1.清算组的构成及何时开始清算; 2.企业的主要资产情况; 3.企业的主要债权债务情况; 4.企业的对外投资情况; 5.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 6.剩余资产的分配情况。 (四)清算的具体流程 1.股东会决定公司解散,形成决议,停止一切经营活动; 2.决议形成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

公司解散和清算中的赔偿制度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c214985956.html, 公司解散和清算中的赔偿制度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方面,这极大地激活了投资者的欲望,投资者可以运用公司形式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控制;另一方面,这却为部分投资者利用公司形式逃脱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旦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有些股东便希望“金蝉脱壳”,转移公司资产另起炉灶开办新的公司,留下一个空壳公司不闻不问,常常令诸多公司债权人无可奈何,损失惨重。这种现象的泛滥,不仅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极大地破坏了法人制度。 当一种投机行为过度泛滥时,法律必然会予以规制。为了规范公司解散和清算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专门规定了公司解散和清算过程中的赔偿制度。具体情形如下: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 清算组未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7.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

公司分立相关规定和程序

公司分立的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 一、相关规定 1、公司法 第38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44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47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04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14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176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177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80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205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39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42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4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公司合并注销程序

公司吸收合并基本程序 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存在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时,注册资本为双方注册资本之和。存在投资关系的,应当对投资形成的出资额进行核减。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式; (8)签约日期、地点; (9)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6、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7、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8、自作出决议之日起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集团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10、存续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各方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包括与哪个或哪些公司合并、合并的方式和资产合并的基准日。 (4)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各方的评估后净资产数额、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合并形式,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5)验资报告和合并后的存续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6)修改后的存续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的证明; (8)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说明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各公司合并基准日资产、负债情况,在申请登记时上述债务是否已落实担保或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承诺不会因合并而对任何债权人造成损害等。 (9)合并后存续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和清算条款

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和 清算条款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及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及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及程序 解散的原因 所谓解散,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经济组织,由于企业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面发生等原因,不能继续存在而终止其经营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解散为清算的起点,企业的解散并不等于法人资格的消灭,企业的法人资格在解散之后的清算过程中仍继续存在,直到清算完结。 关于企业的解散及其原因,国外有关法律对此有规定。德国、法国公司法及日本商法对股份公司解散的原因做了具体规定,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公司经营的事业已经成就或者不能成就;公司的股东人数或者资本低于法定的最低数额;与其他公司合并;公司破产;政府主管部门下令解散等。 英国公司法将公司的解散分为自愿结业、强制结业、在法监督下的结业。所谓自愿结业。所谓自愿结业,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业已届满,或者依公司通过的特别决议而宣告结束公司业务。这时,公司可自行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可独立行事。所谓强制结业,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务等的情况下,法院有权依债权人或者股东的申请,下令公司结束其业务。这时,由一名破产事务官充分临时清理人。法院在适当时机另行指定清算人,在法院监督下的结业,是指在公司决定自愿结业时,在某些情况下,法院有权下令这种自愿结业须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有相应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营企业如获至宝生严惩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7条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⑴合营期限届满; ⑵企业发生严惩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⑶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⑷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惩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⑸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在地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在上述⑶的情况下,下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终止: ⑴经营期限届满; ⑵经营不善,严惩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⑶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公司自行解散清算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公司解散清算的一般程序及注意事项 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谢辉律师 公司清算,是公司企业法人得以注销的必经程序,是公司了结所有债权债务、股东取回剩余财产的必经程序。 公司清算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破产清算(详见“破产清算专题法律讲座”),一是解散清算(包括自行解散清算、法院强制解散清算)。 本文主要介绍公司解散清算的一般操作程序以及注意事项,如下: 一、已经出现了公司解散的事由,如下: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予以解散。 二、公司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三、清算组的工作流程:(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注:上述通知以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 1、成立清算组的时间,清算组的人员、地址、电话等。 2、申报债权的时间,准备的资料(债权的有关凭证材料)。 3、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但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后才申报的,清算组不予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确认完毕)。 (四)处理未了结的业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 (六)执行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七)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 (八)到工商局办理《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到税务局办理完税证明,取得《核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银行销户取得销户证明;持上述文件以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持公司印章到到公安局办收缴企业印章的证明。

注销公司流程详细2021

注销公司流程详细2021 公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注销: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公司注销流程主要分为八步: 工商注销备案→注销登报公告→社保注销→国地税注销→工商注销→代码注销→银行注销→印章注销 一、工商注销备案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文库 2、公司股东会决议文本(成立清算组、解散公司) 2.1清算: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接管公司财产、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收取债权、清理债务、分配剩馀财产、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并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提出清算方案。2.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清算费用、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应缴纳的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终结清算工作

3、委托代理人证明 4、注销申请书 5、公司老章程 二、注销登报公告在公司清算期间即可登报公示,需要在当地工商局认可的报纸进行登报,最好选择日报进行公示, 注销公告至少需要公示45天。 所需材料: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告内容三、注销社保 所需材料: 1.《注销社保缴费登记申请审批表》 2.最近一次缴纳社保单据 3.营业执照 4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指定委托书 7.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当地社保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社保局会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欠缴情况。通过后领取《社保注销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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