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催收严禁行为准则补充的具体内容

小额贷款公司催收严禁行为准则补充的具体内容
小额贷款公司催收严禁行为准则补充的具体内容

小额贷款公司催收严禁行为准则补充的具体内容

(一)关于第一款“严禁在工作场合恶语议论、评价或辱骂客户”的补充

1.严禁在通话过程中主动攻击、威胁、挑衅(将问题升级),不尊重客户,或为其定性,使用类似:“没见过脸皮像你这么厚的”、“你打电话投诉我啊”、“你儿子(女儿)是从石头里蹦出来”、“你就是个无赖”等语言。

2.严禁在电话未接通时,与同事议论、评价或辱骂客户。

(二)关于第二款“严禁在与客户电话交谈过程中食用食品或与同事闲谈”的补充

1.在与客户通话时严禁与同事谈论客户账户信息;

2.当与客户电话接通但通话中途客户暂时离开时,严禁未按静音键便与同事谈论非工作类事宜。

(三)关于第三款“严禁在与客户通话中使用不文明、不礼貌用语,或与客户大声争吵”的补充

1.关于“礼貌用语”的补充

严禁直接称呼客户全名,不使用“先生、小姐、女士”等称谓;通话过程中需使用“请、谢谢、您、再见”等礼貌用语(后排为达到施压效果,第二次联系客户时可以适当不使用礼貌用

语)。

2.关于“与客户大声争吵”的补充

(1)与客户沟通时,严禁不听客户说话,完全不给客户说话的机会;前排催收员严禁语气生硬地抢话或打断客户说话(若需礼貌性打断客户说话,必须使用类似“请别急、请不要激动”等委婉用语)。

(2)当客户在沟通中出现挑衅或出言不逊,严禁催收员引用其话语,与其发生争执。

(3)严禁使用责怪、命令的语气,或完全不理睬第三方(后排在第三方答应转告却食言的情况下,可适当施压)。

(四)关于第四款“严禁用不实之辞欺骗客户、用违规违法的行为恫吓客户。如冒充司法人员身份进行电话催收,或威胁客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补充

1.关于“不实之辞”的补充

(1)在催收过程中,严禁提及“红头文件、批文下发”,“信用记录上报央行”等不符合实际的话术。

(2)严禁提及第三方会承担连带责任(直催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施压);在任何催收阶段,催收员均不可强迫第三方为客户代偿。

2.关于“违规违法的行为”的补充

严禁在催收过程中直接提及外包、报公安、司法等的话术。

为达催收目的,可婉转告知其长期拖欠的后果及后续催收的处理程序(包括有上门催收,司法催收,外包催收等催收方式)。

3.关于九禁第四款的话术规定

直催禁用话术

(1)严禁利用“司法部或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催收;催收员不可自称律师。

(2)欠款金额10000以下账户,可告知移交法院起诉;欠款金额10000以上账户,可提及向公安局报案。引用的法律责任应有相对应的法律依据,不可肆意编造司法处理手段。

(3)严禁明确司法处理时间,如:“不还款,明天下午就开庭”。

(4)严禁对客户的行为定性,如:“你到时坐牢是逃不掉的”。

(5)严禁提及公安局或法院工作人员上门处理方式,如:“公安局上门抓人”,“法院的人会将其扣押”等,但可告知公安局/法院会介入调查。

(五)关于第五款“严禁与非客户本人谈论客户账户信息,如将客户欠款信息告知其单位同事”的补充

对于“谈论客户信息”中的“信息”进行说明

1.金额

直催:为达到催收目的,根据实际情况催收员可以告知第

三方客户的欠款约数。对于代偿人可以告知其客户欠款的具体金额。

2.其它账户信息

直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告知客户家人客户的消费时间、消费金额;若第三方(家人、朋友或同事)愿意代偿,可酌情告知客户的消费时间、消费金额,但均不可告知消费地点、消费明细。

(1)如果第三人愿意转达,但询问相关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告知客户的消费时间及金额。

(2)不得向客户或他人透露涉及风险的公司内部信息。

3.Inbound电话核身规范

(1)对于直催帐户,客户来电可不通过核身,直接转接至相应专员处理。若客户仅询问还款信息,如:“是否还款”,“还款金额”等,催收员可不核身直接告知;一旦客户询问其他账户信息,必须按规定核身。

(2)第三方来电询问客户的账户信息,需委婉告知让客户本人来电;若此第三方为客户的联系人或家人,则转接至相应专员处理。

(六)关于第六款“严禁在与客户结束交谈之前挂断或扔下电话”的补充

催收员在通话结束时,需耐心等待客户挂断电话后,才可挂

断电话。直催员为达到施压效果,可以将客户违背承诺作为施压点,不给客户解释的机会,直接说完后果,“再见”即挂电话。但一旦从客户的言谈中发现客户有业务或事宜继续商谈,则不允许采取此手段。

(七)关于第七款“严禁不与客户做任何交流,让客户等待时间超出2分钟”的补充

1.关于“推脱敷衍或不与客户做任何交流”的补充

(1)经在综合管理平台中查询(如:欠款信息、还款情况,自动扣款信息,账单邮寄地址等)后,能够直接解答客户的问题,严禁避而不答或推脱回答,以上账务查询应包括人民币、美金账户。

(2)对于客户主动提出的要求,催收员需及时处理(如:购汇,修改资料,补寄账单等),且操作过程需符合《催收行为操作规范》。

2.关于“让客户等待时间超出2分钟”的补充

(1)电话接通后,催收员确保没有任何耽搁立即接听电话;

(2)Inbound电话严禁出现接电敷衍或拒接的情况(投诉判断标准等同处理outbound电话)。

(八)关于第八款“严禁使用任何对银行或卡中心声誉产生负面影响的言语,如交行的声誉和我没关系等”的补充

1.当客户表示对我部的服务态度不满时,客户问“你这是什么态度”,催收员避免回答“我们是催收部,就这个态度”,可以婉转告知客户“我们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提醒您还款”。

2.若客户有投诉意向,严禁催收员答复“催收不是服务”,“不还钱就没有权利投诉”。

3.投诉处理人员回复投诉须以安抚为主要目的,且必须留有电话录音。

(九)关于第九款“严禁超出权限或不顾实际地对客户作出承诺,如承诺客户只要还钱就可以解冻账户等”的补充

1.严禁对客户做出不实承诺,如:“现在还款就帮撤销不良信用记录”;“还款之后帮减免利息”等。

2.严禁教客户从“交通银行”取现后,再存进去,或者让客户利用支付宝套现,从而把账户处理掉(在客户没钱的情况下让其使用银行的钱还款,从而达到还款的目的,实际客户并未有钱还进账户)。

3.提供给客户的还款方式及相关信用卡信息必须正确,避免出现由于本身疏忽或业务知识不熟,错误回答客户的问题。

(十)其他行为准则补充

对于第三方的界定

1、凡是与非持客户为直接联系方,包括申请表填写的联系

人及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知悉的联系人,均属第三方。

2、对承认自己使用信用卡、承认由其担保或还款的联系人、持客户配偶或近亲属,不受第三方话术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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