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新旧条例对比分析

《旅行社条例》新旧条例对比分析
《旅行社条例》新旧条例对比分析

《旅行社条例》修订背景及新制度调整情况的简要介绍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一、《条例》修订背景情况

(一)《条例》的历史变迁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旅游行业第一部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调整(如:设立保证金制度等)。

?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增加中外合资和外资旅行社的相关规定(增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2009年1月21,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50号,发布《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于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于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二)《条例》修订的动因

?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旅行社在经营体制、经营模式、经营行为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1996年颁布的《旅行社管理

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旅行社业在产

业组织分散、企业管理落后、市场秩序混乱等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引起

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直接关系到旅游业的形象和声誉。

?当前问题表现

?产业组织分散表现在,除行业自身特点外,分工不合理,批零体系不健全。

?企业管理落后表现在,承包挂靠,部门管理倒挂,对过程监管严重失控。

?市场秩序混乱方面表现在,恶性竞争,零负团费,强行购物,企业拖欠等等。

?(三)《条例》修订中的一些争议

?旅行社市场准入的门槛是提高还是降低?

?旅行社的分类还要不要保留?

?旅行社业务和分工体系怎样描述?

?旅行社责任体系如何构建?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要不要调整?

?旅行社的审批与监管的关系如何统筹?

?(四)《条例》修订中遵循的基本原则

?着眼于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体现合理维权、关注民生的特点;

?着眼于与国际通行规则全面接轨,最大限度地满足旅游经营者做大做强的需求;

?着眼于机构改革后政府职能的转变,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旅游经营者提供便利;

?着眼于对旅游市场的监管,设定层级和属地管理的责任。

?二、《条例》新旧对比分析

?(一)类别划分调整

?1985年,《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

?19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划分为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

?2009年,《旅行社条例》取消旅行社类别划分,今后旅行社只有业务划分而没有类别划分。(二)审批权限调整

?1996年,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向所在地省级旅游部门申请批准。?2009年,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向所在地省级或其委托设区的市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向国家旅游局或其委托的省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

?(三)市场准入条件

?注册资本金的变化

?1985年,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分别为:50万元人民币、25万元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

?1996年,国际旅行社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2009年,旅行社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不少于≠等于

?(四)分支机构设立

?1996年,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

?国际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增缴质量保证金30万元;国内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增缴质量保证金5万元;

?同城只能设门市部,分社跨地域。

?由审批改为备案!

?2009年,取消接待旅游者人次的限制;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旅行社分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旅行社设立分社,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设立地旅游部门备案。

?(五)质量保证金数额

?1995年,一类旅行社60万元,二类旅行社30万元万元,三类旅行社10万元;

?1996年,国际旅行社60万元,国内旅行社10万元;

?2002年,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160万元;

?2009年,旅行社20万元,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140万元,可凭银行担保,3年无过错退50%。

?(六)旅行社的经营

?1996年,10条内容对经营、合同、投诉等作出了一般性规定;

?2009年,内容进行了全面调整,共有17条,对“零负团费”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细化了合同、权利和义务,这也是本次修订的重点;

?核心内容将在下一部分中介绍。

?(七)旅行社的年检

?1996年,旅游部门对旅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2009年,取消对旅行社的年检,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八)监督管理

?1996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2009年,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对旅行社诚信记录、旅游者申诉信息进行公告。

?(九)法律责任

?1996年,责令停业期限为15至30天,对旅行社的罚款最高额度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2009年,责令停业期限为1至3个月,对旅行社的罚款最高额度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增加了对导游和领队的处罚,额度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对旅行社承包、挂靠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三、《条例》及细则核心内容

?(一)关于旅行社的定义

?《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关于旅行社业务的解释

?细则第2条解释《条例》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安排交通、住宿、餐饮、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导游、领队、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接受旅游者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公务委托有界定!

?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

?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三大业务有特指!

?细则第3条解释《条例》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入境旅游业务指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出境旅游业务指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出境旅游业务指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三)关于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条例》第7条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向所在地省级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与不许可的决定;

?《条例》第8条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设立分社、门市部必须备案!

?《条例》第10条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部门备案;

?细则第23条规定,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办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与工商部门同级的旅游部门备案;

?《条例》第12条和细则第12条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质量保证金存入方式问题

?《条例》第13条中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质量保证金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五)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动用

?《条例》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质量保证金动用后要补足!

?《条例》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旅行社要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六)关于旅行社的经营

?这一章是本次《条例》修订的重点

?针对“零负团费”问题,《条例》第27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针对旅行社与旅游者的纠纷问题,《条例》第28条对合同14事项内容进行了细化。

?对签订合同要格外注意!

?《条例》第29条规定,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定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委托代理有新规矩!谁组团谁责任!!!

?针对互为代理问题,《条例》第36条规定,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针对接待社甩团问题,《条例》第37条规定,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转、拼要征得游客同意!

?针对拼团和转团问题,细则第35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当发生约定的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时,经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可以将旅游者推荐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并由旅游者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对导游、领队的权益保护有新要求!

?《条例》第30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为旅游团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条例》规定第32条规定,旅行社聘用导游、领队要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条例》第34条规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设立分社和门市部、办事机构有本质区别!

?针对旅行社发展的需求,《条例》第10条规定,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条例》第11条规定,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细则第28条规定,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发生滞留要及时报告!

?针对滞留问题,《条例》第40条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领队应当及时向驻外使领馆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信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七)关于法律责任

?针对承包挂靠问题,《条例》第47条规定,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宣传和低价竞争有人管!

?针对虚假广告和宣传,《条例》第53条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针对恶性竞争问题,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或者存在其他旅游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自费项目要写在合同里!

?针对自费项目问题,《条例》第28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事项中要载明:“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条例》第54条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履行合同义务,处罚力度大啦!

?针对甩团、擅自变更计划、强迫购物等问题,《条例》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当心,别触高压线!!!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考虑到现实情况,细则第37条规定,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调整或变

更行程时,应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在事后作出说明。

?千万慎重选择产品供应商啊!

?细则第53条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而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关于政府引导的问题

?对旅行社的激励政策除放宽分支机构限制和质量保证金实行动态管理外,实施细则中还有:

?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

?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鼓励旅行社依法取得保险销售代理资格,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为旅游者提供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服务。

?(九)关于《条例》及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1、关于管理权限问题

?《旅行社条例》总则中规定,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总则中规定,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在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关系上,可能会成为今后省、市与区县执法如何分工的一个焦点问题。

?2、关于旅行社质保金的划拨

?除人民法院外,只有旅游部门可以动用质量保证金。但是,《条例》对旅游部门异地动用质量保证金没有限制,理论上可行,但实际操作中肯定会有阻力,需要监管司出具体操作办法。

?3、关于旅行社的监管问题

?《条例》第41条规定,旅游、工商、价格、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生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工商、价格或者商务部门申诉,接到申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4、关于质监所的执法依据问题

?实施细则中规定,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同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监督检查的,应当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

?5、关于对旅行社的处罚问题

?细则第59条规定,对旅行社作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旅行社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招徕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停业整顿期间,不影响已签订旅游合同的履行。

?需要说明的是,旅行社年检取消后,不能再用过去“暂缓通过”、“不予通过”的方式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四、对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测

?到2007年底,入世过渡期已经结束,各行各业都在开始兑现相应的承诺。

对于旅行社行业而言,开放直接要求不多,且基本已经兑现。

?由于旅行社在旅游领域中的特殊功能,使开放问题成为牵一发动全身的问题,而且其他方面的开放也直接影响旅行社行业的市场结构和发展。

?基本判断:

?一是未来的几年内,旅行社行业可能会有一个大洗牌的过程,并会出现一个“大动荡、大分化、大改组”的局面。

?二是旅行社要想占领市场,走品牌化、网络化、标准化发展道路会成为必然选择。

?三是现有市场格局可能会发生新的变化,大致会出现两类情况,概括起来就是“三个主导和四个一部分”。

?三个主导:

?一是新生力量主导,以携程旅行网等为代表,会在市场上形成一种主导性的力量;

?二是外资主导,随着进一步开放,外资在促进整个市场分工体系上会起到主导性作用;

?三是民营企业主导,除旅行社的自身改制外,主要是将有一批其他领域的民营企业集团进入市场,而且会进行系列化和网络化发展,这种现象已经发生。

?四个“一部分”:

?一是倒闭一部分,现在每年几百家旅行社倒闭,已经形成常规;

?二是合并一部分,通过对旅行社进行整合(如港中旅等企业),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三是边缘化一部分,在市场上的份额、影响力和发展后劲都会下降;

?四是发展一部分,着重在品牌化、网络化方面,

?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形成竞争优势。

《宗教事务条例》应知应会知识点

《宗教事务条例》应知应会知识点 一、填空题 1、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3、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4、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5、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6、任何组织或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7、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与处分的,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 9、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10、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

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二、判断题 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 2、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对) 3、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对) 4、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 5、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对) 6、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对) 7、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8、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旧版本法律条文对比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旧版本的对比 国务院令第650号(国务院令第276号) 新版--2014年4月1日旧版--2000年01月04日 分类定义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指风险程度低,通过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指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进行严格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评价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新版(第五条)对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产品注册顺序先申请产品注册证,后申请生产许可证。先申请生产许可证,后申请产品注册证变更的好处在于,在申请产品注册证时,无需前期投入资金搞生产场地, 节省资金。 产品注册分类别执 行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都实行注册管理。申请产品注册提交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应当提交下比较笼统

资料列资料: (一)广品的风险分析资料; (二)产品技术要求; (二)产品检验报告; (四)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 (六)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 新版明确了申请注册时应提交的资料及文件,而旧版则没有。 产品注册是否提交产品检验报告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二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当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产品注册是否提交临床试验报告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资料是通过文献、同类产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 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 需要第二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报告。 产品注册申请部门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备案资料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 比较笼统

新旧条例的不同点及分析比较

一、新旧条例的不同点及分析比较 新条例在篇幅上并未做大幅度的调整,总共为30条,旧条例为28条,但新条例针对个体户的违法行为直接规定了处罚方式及金额(第21条、22条),而旧条例是通过《城乡个体工商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旧条例细则)予以细化。同时,新条例增加了地方各级政府对个体户的扶持义务(第6条)、个体户营业执照的申办手续(第9条)、信息公开与交流制度(第15条、25条)、港澳台的个体户资格申请(第27条)及对个转私的鼓励(第28条)等内容,总体上还是沿袭了旧条例的风格,但也不乏亮点。 第一,准入门槛全面放宽。一是主体资格的扩大。旧条例第2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农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活动,而新条例第2条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这样就使得个体户的经营主体资格不再受户籍及相关政策的限制,有助于该经营形式快速发展壮大;同时,新条例27条明确提出了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户工商户,进一步将个体户的申请资格扩宽。二是经营范围的扩大。旧条例第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而新条例第4条2款明确,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对于个体户的申办,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登记。新条例在扩大经营范围的同时,也尽可能地避免了旧条款中对于“其他行业”解释的不确定性,有助于提高申办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第二,申办手续有效简化。一是申办材料的明确。旧条例第7条规定,申办个体户需要提交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其中的“其他有关证明”可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也可以是指所在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这种不明确的兜底条款事实上是给申办个体户增加了不少人为阻碍,而新条例第8条1款明确规定,需要提交的手续包括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不再规定需要提交其他材料,给申办主体带来了不小的便利。二是登记事项的简化。旧条例第8条规定,申请个体户登记的事项包括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共8项,而新条例第8条2款取消了从业人数和资金数额的要求,同时取消了字号名称登记的强制性,可以由申办者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字号名称。实践中,个体户的从业人数已经完全突破了旧条例第4条的相关限制,具有几十甚至上百从业人员的个体户也普遍存在,因而新条例取消了从业人数的限制完全适应了当前个体户的发展需要,符合鼓励、支持个体户发展的宗旨。 第三,服务职能全面提升。新条例改变了传统的由工商监管的单一模式,引入了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拓宽监管力量的同时,更是加强了对个体户的服务职能。新条例第6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第15条要求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加强信息公开服务,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并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登记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在金融服务方面,新条例第19条2款又新增了“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的条款。在个体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上,新条例28条规定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与此同时,新条例

2020年关于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调研报告

2020年关于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调研 报告 关于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调研报告 根据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市人大民侨外委调研组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牛小妹带领下,开展了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落实情 况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宗教局的情况汇报,实地考察了我市部分佛、道、基督、天主、 伊斯兰教场所,并与宗教界代表人士进行了座谈。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0年8月26日,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条例》,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条例》的公布是落实中央关于宗教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和改进新 形势下宗教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市政府及宗教工作部门集中精力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条例》。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新修 订《条例》的重要性,把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条例》作为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依 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重要遵循。市宗教部门积极组织学习,选派 人员参加国家宗教局和省民宗委举办的培训班,集中培训全市宗教工作干部、宗教工作三 级网络责任制成员,发放新修订的《条例》和释义材料千余册。 (二)依法开展宗教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一是开展佛道教领域商业化问题治理。二是有效抵御宗教渗透。三是依法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四是开展宗教领域违规办学排 查整治。 (三)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定期走访慰问宗教界代表人士,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督导各宗教活动场所完善各项制度,协调相关部门保证宗教活动安全有序。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宣传贯彻工作不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条例》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培训内容 和方式方法比较单一,集中培训和组织学习宣传不够,知晓度不高。(二)配套制度措施不 健全。新修订的《条例》施行时间较短,与其相配套的制度措施尚不健全,造成新修订 《条例》中规定事项无法操作。(三)宗教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各级政府宗教工作体制 不顺、工作繁重、人员不足,宗教行政执法力量薄弱。(四)宗教活动场所自身建设仍有差距。各宗教活动场所在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等制度方面还有差距,基础设施 建设滞后。宗教人才引进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加强。 三、工作建议

关于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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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条例》的公布是落实中央关于宗教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市政府及宗教工作部门集中精力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条例》。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新修订《条例》的重要性,把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条例》作为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重要遵循。市宗教部门积极组织学习,选派人员参加国家宗教局和省民宗委举办的培训班,集中培训全市宗教工作干部、宗教工作三级网络责任制成员,发放新修订的《条例》和释义材料千余册。 (二)依法开展宗教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一是开展佛道教领域商业化问题治理。二是有效抵御宗教渗透。三是依法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四是开展宗教领域违规办学排查整治。 (三)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定期走访慰问宗教界代表人士,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督导各宗教活动场所完善各项制度,协调相关部门保证宗教活动安全有序。 二、存在主要问题

新旧《细则》变化之处对比

新旧《细则》变化之处对比 1、第二章第8条第1款: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负责生产、技术、安全、机电工作工作的副职。划线处改为管理。 2、第二章第8条第2款: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三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安全资格证。第一处划线删掉,第二处划线改为考核合格取得。 3、第二章第9条第2款删掉。 4、第二章第10条第3、4款删掉。 5、第二章第10条第2款改为:重大危险源应当进行检测、评估并登记建档。删掉了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6、第二章第10条第5款改为:对重大危险源的煤矿应当制定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第一处划线改为存在,第二处划线处删掉。 7、第二章第12条改为:根据国家安监管人字【2002】第124号《关于特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电工、爆破工、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主排水泵工、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矿山救护作业人员。目前主要检查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爆破工、电工、采煤机司机和各类提升运输机司机等六种。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有毒有害气体、生产性粉尘、生产性噪音等防治措施。 8、第二章第13条第4款: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生产矿井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必须对矿井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划线处删掉。 9、第二章第13条第6款第1小项第三段从“开采三角煤、…………..并按管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全部删掉。 10、第二章第13条第6款第3小项第二段:矿井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经省级主管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划线处删掉。 11、第二章第13条第6款第13小项第二段增加:各种图纸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进行绘制。 12、第三章第14条第二款第1小项:即一个单位一个证,一矿一证,一矿多井的以一个独立的生产系统一个证。划线处改为企业。 13、第三章第14条第二款第2小项改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到煤矿企业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站,领取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一印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空白表。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站要结合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和日常监察情况,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不予发放的要说明理由,并进行指导、服务。 14、第三章第14条第二款第3小项改为:煤矿企业在申请办证之前,要安全《条例》、《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整改,经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并自评合格后,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内容逐项提出具体的自我评估报告。在此基础上煤矿企业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然后填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文件、资料准备齐全后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政务大厅统一受理)。 15、第三章第15条第一款第3小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等目录清单和汇编资料(复印件);划线处删掉。 16、第三章第15条第二款第3小项第2分项: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机电、开拓、技术(增加内容)等分管副职以及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划线处删掉。 17、第三章第15条第二款第4小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汇编资料(复印件);划线处删掉。 18、第三章第15条第二款第5小项第10分项:最后增加(一式三份)。 19、第三章第15条第二款第3小项第13、14、17分项删掉。 20、第三章第17条第二段改为:安全评价机构要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增加的内容)《煤矿安全评价导则》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增加的内容)《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定》,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分析,同时出具评价报告,并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21、第三章第18条第二款末增加: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22、第三章第19条第二段末“逾期未上报的,视为不同意。”删掉。 23、第三章第20条“审查”改为“核查”。

2018《宗教事务条例》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2018《宗教事务条例》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宗教事务条例》知识测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新《宗教事务条例》已经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公布,自起施行。 A. 2017年11月 B.2019年1月1日 C.2018年2月1日 2、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A.省级B.市级C.县级 3、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A.市级人民政府B.县级人民政府C.各级人民政府 4、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的规定办理登记。 A.宗教事务条例B.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5、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立宗教院校的报告之日起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A.30日B.45日C.60日 6、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 A.监督检查B.年度检查C.定期检查 7、宗教教职人员经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A.宗教活动场所 B.宗教团体 C.宗教院校 8、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部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A.民事处分 B.行政处分C.经济处分 9、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责令改正。

新宗教事务条例测试题

《宗教事务条例》测试题 姓名:____________ 分数:____________ 1.()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A任何组织B任何个人C任何组织或者个人D政府机关 2.()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A乡B市C县D省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 A土地利用总体规划B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C发展规划D城乡规划 4.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A乡党委B党组织C乡级人民政府D村民(居民)委员会 5.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举行,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A宗教活动场所内B自己家中C体育场D大型场所内 6.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A省B市C县D乡 7.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A管理B使用C管理和使用D占有和使用 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

所有权、使用权,()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A不享有但可以B享有可以C不享有不得D享有但不得 9.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A15 B30 C20 D25 10.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自()起施行。 A2017年6月14日B2017年10月1日C2018年1月1日D2018年2月1日 1.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的原则。 A制止非法B遏制极端C抵御渗透D打击犯罪 2.不得利用宗教进行(),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A危害国家安全B破坏社会秩序C损害公民身体健康D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A不同宗教B同一宗教内部C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D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 A工作力量B信仰自由C人权D必要的工作条件。 5.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 A管理B指导C监督D检查 6.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 A布局合理B设立在景区C符合城乡规划要求D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2016法规新旧对比

2016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新旧教材变化对比 目录(章)目录(节)2016年版教材2015年版教材 1Z301000建筑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P1,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 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 推送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的决定》中指出 P1,中国共产党十八界 四中全会提出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 体系 P3,1Z301212法的形式和效 力层级(二)法律 新增:(6)税种的设立、税 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 税收基本制度 P3,只有十点 P4,1Z301212法的形式和效 力层级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 新增:省、自治区的人民代 表大会····应当做出处 理决定。 P4,删除,较大的市是 指····经国务院批 准的较大的市。 P4,删除,经济特区是 指····批准后生效, 这段。 P5,(五)部门规章 新增:部门规章签署公布 后····范围内发行的报 纸上刊载。 P5,(六)地方政府规章 整段变化:省、自治区、直 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 人民政府····发行的报 纸上刊载,这一段 P5,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 府····予以公布。 整段变化:(2)属于本行政 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 项····增加其业务的规 范,这一段 (2)属于本行政区 域····《宁波市建 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等。 P6-7,(六)备案和审查 新增:····30日内依照 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五点内容 P7,新增:有关的专门委员 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 以对保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进行主动审查。 1Z301090建设工程责任 制度 P48,1Z301094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已删除两段:安全生产 设施····7年以下。 根据2007····后果 的情形。这两段。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1Z302010 P51,二、施工许可证的法定 批准条件 整段新增:《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 定····其他条件。 P53-54,该句变化:(一) 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 地批准手续。 P52,(一)已经办理该 建筑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 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 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

2019年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工作总结

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工作总结 在国务院颁布实施《宗教事务条例》两周年之际,苏州市民宗局于3月16日下午组织召开宗教界人士座谈会,回顾总结《条例》实施两年来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听取宗教界人士对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两年来,我市围绕《条例》的学习贯彻做了大量工作,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对学习贯彻《条例》作出安排,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局根据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各地开展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和学习,据不完全统计,全市12个市、区共设咨询宣传点10多个,悬挂横幅标语50多条,分发《条例》等宣传资料3000多份,张贴《条例》宣传海报200余张。先后举办了30多期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党政干部500多人,民族宗教干部近200人,宗教教职人员700余人。通过学习宣传扩大了《条例》的知名度,营造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法治环境。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开展了多层面、有重点的学习和宣传活动 《条例》颁布前,我局就制定了详细的学习宣传计划,《条例》颁布后,我们根据计划先后开展了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统战民宗干部、宗教教职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不同层面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在此基础上我们重点加强了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学习培训。18年3-4月间,我局先后分两批在东吴饭店举行了苏州市宗教教职人员《条例》学习班。各宗教团体副秘书长以上成员和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共180人参加了培训。局领导亲自担当起培训授课的主要任务,每位局领导都根据工作分工承担了《条例》相应部分的讲解,理论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条例》的学习解读,受到了广大学员的好评,培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此基础上全市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也自行组织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条例颁布后,苏州市人大外事民宗侨台工委、市政协民族宗教委员会分别召开学习贯彻《条例》座谈会,邀请了外事民宗侨台工委委员、五个宗教团体的省、市政协委员们学习座谈《条例》,我局王科军局长应邀参加并就《条例》作了专题讲座。 通过学习宣传,使宗教界人士能够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实质,做到自觉按《条

拆迁条例新旧对比

地段不同补偿有别 建设部今年6月出台的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于11月1日起施行,突出了规范拆迁行为、保障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记者昨日采访获悉,广州市有关拆迁管理办法的细则预计明年将出台。 实施细则或明年出台 有关人士透露,广东和广州的拆迁安置主管部门目前正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调整细则,做好新老条例的衔接。有关人士透露,广州市预计明年将出台拆迁方面的地方法规。广州市的拆迁工作将会依照新《条例》规定的内容作出适当的调整,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对于广州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否改变、增加的幅度有多少,目前还很难言说。 广州市房地产信息中心主任黎文江认为,新《条例》将拆迁补偿的标准由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修改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这种做法比较合理的,否则举例而言,同一区位的新房和旧房拆迁如果适用一个补偿价格,明显对新房业主不公平。 据了解,不同于北京、上海等地近年大搞拆迁,广州从1998年以来严格上不搞大的拆迁,拆迁以小规模为主,主要为满足市政建设的需要。事实上,广州拆迁货币补偿方式已经实施了六七年,在全国大城市中处于领先位置,目前搬迁补偿办法包括两种:一是实物补偿,提供两个地方供选择;二是由中介根据政府规定的有关标准,即被拆迁房屋的地段、新旧程度、用途、建筑面积等对房子评估,然后货币补偿。 拆迁补偿资金不得挪用 危旧房屋拆迁涉及百姓的切身利益,据统计,1999年至今年上半年,建设部接到来信来访总量为1.8万多件,其中,拆迁问题约占总量的18%,在集体上访中有80%是反映拆迁问题的。拆迁补偿资金无疑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广州荔湾区、越秀区的一些横街窄巷内,仍然有一些低矮破旧的房子亟待改造。越秀区的王女士昨向本报咨询,对于老城区的已拆迁户的补偿资金究竟该怎么算。记者向广州市拆迁部门了解到,在新

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宗教事务条例 (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 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五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新旧管理办法对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并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令第80号发布了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新《管理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修订出台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过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为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1994年印发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2005年对其修订后印发了财政部第27号令,即原《办法》,明确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要求和程序、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要求。经过20年发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达1万多家,从业人员近10万人,业务收入近百亿元,形成了一支新兴的会计服务力量。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企业会计人员短缺的矛盾,规范了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了我国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壮大,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务院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等一系列改革,要求我们进一步改进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和代理记账行业监管。2014年8月以来,财政部联合相关部门先后赴广东、上海、北京等地开展调研,听取代理记账机构、小企业以及地方财政、税务、工商等监管部门对原《办法》的意见。2015年6月,财政部印发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修改后形成《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015年9月,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集中研究讨论《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会后根据专家意见对修订草案予以完善,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最终形成新《管理办法》。2016年2月17日,新《管理办法》以财政部令第80号正式发布。 问:与原《办法》相比,新《管理办法》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

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工作总结

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 工作总结 文章标题: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工作总结 找文章到第1文秘网更多原创-(http:// ) 在国务院颁布实施《宗教事务条例》两周年之际,苏州市民宗局于3月16日下午组织召开宗教界人士座谈会,回顾总结《条例》实施两年来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听取宗教界人士对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两年来,我市围绕《条例》的学习贯彻做了大量工作,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对学习贯彻《条例》作出安排,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局根据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各地开展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和学习,据不完全统计,全市12个市、区共设咨询宣传点10多个,悬挂横幅标语50多条,分发《条例》等宣传资料3000多份,张贴《条例》宣传海

报200余张。先后举办了30多期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党政干部500多人,民族宗教干部近200人,宗教教职人员700余人。通过学习宣传扩大了《条例》的知名度,营造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法治环境。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开展了多层面、有重点的学习和宣传活动 《条例》颁布前,我局就制定了详细的学习宣传计划,《条例》颁布后,我们根据计划先后开展了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统战民宗干部、宗教教职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不同层面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在此基础上我们重点加强了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学习培训。20XX年3-4月间,我局先后分两批在东吴饭店举行了苏州市宗教教职人员《条例》学习班。各宗教团体副秘书长以上成员和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共180人参加了培训。局领导亲自担当起培训授课的主要任务,每位局领导都根据工作分工承担了《条例》相应部分的讲解,理论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条例》的学习解读,受到了广大学员的好评,培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此基础上全市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也自行组织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条例颁布后,苏州市人大外事民宗侨台工委、市政协民族宗教委员会分别召开学习贯彻《条例》座

新旧拆迁条例的对比

新旧拆迁条例的对比1991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年6月1日正式实施。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该条例对于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该《条例》以不能很好的促进社会的发展。2001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从2001年6月至2011年1月21日,在这将近十年的岁月中,该条例见证了中国的逐步发展壮大,尤其对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及其在此基础上的社会发展做出过重大的贡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历史的发展进程已超过了它所能帮助的范围,渐渐的落后于时代,甚至阻碍了社会的进步,终免不了有一天会退出历史舞台。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又一个新的拆迁条例登上历史舞台。历史的车轮总是在往前走,落后的东西终免不了被淘汰的命运。我相信历史是不断进步的,长江后浪推前浪,世上新人赶旧人。旧的已成为历史,新的尚未大显威力,不知其究竟如何。以本人之愚见,新条例之所以新,在于它是以更强调群众的利益或者说市民的利益,这是一部为每个中国公民制定的条例,公民至上;旧条例之所以旧,在于它过分注重国家的利益而忽视了普通群众的利益,使得它日益不得人心,这是一部为国家制定的条例,国家至上。人首先是动物,是动物首先就要解决生存问题,如果个体的利益得不到国家的保护,国家怎能苛求个体去爱护这个国家?所以说,以民为本的法制建设势在必行- 旧条例总则部分,开宗明义的第一条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新条例总则部分,开宗明义第一条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

《旅行社条例》新旧条例对比分析

《旅行社条例》修订背景及新制度调整情况的简要介绍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一、《条例》修订背景情况 (一)《条例》的历史变迁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旅游行业第一部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调整(如:设立保证金制度等)。 ?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增加中外合资和外资旅行社的相关规定(增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2009年1月21,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50号,发布《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于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于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二)《条例》修订的动因 ?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旅行社在经营体制、经营模式、经营行为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1996年颁布的《旅行社管理 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旅行社业在产 业组织分散、企业管理落后、市场秩序混乱等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引起 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直接关系到旅游业的形象和声誉。 ?当前问题表现 ?产业组织分散表现在,除行业自身特点外,分工不合理,批零体系不健全。 ?企业管理落后表现在,承包挂靠,部门管理倒挂,对过程监管严重失控。 ?市场秩序混乱方面表现在,恶性竞争,零负团费,强行购物,企业拖欠等等。 ?(三)《条例》修订中的一些争议 ?旅行社市场准入的门槛是提高还是降低?

?旅行社的分类还要不要保留? ?旅行社业务和分工体系怎样描述? ?旅行社责任体系如何构建?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要不要调整? ?旅行社的审批与监管的关系如何统筹? ?(四)《条例》修订中遵循的基本原则 ?着眼于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体现合理维权、关注民生的特点; ?着眼于与国际通行规则全面接轨,最大限度地满足旅游经营者做大做强的需求; ?着眼于机构改革后政府职能的转变,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旅游经营者提供便利; ?着眼于对旅游市场的监管,设定层级和属地管理的责任。 ?二、《条例》新旧对比分析 ?(一)类别划分调整 ?1985年,《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 ?19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划分为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 ?2009年,《旅行社条例》取消旅行社类别划分,今后旅行社只有业务划分而没有类别划分。(二)审批权限调整 ?1996年,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向所在地省级旅游部门申请批准。?2009年,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向所在地省级或其委托设区的市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向国家旅游局或其委托的省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 ?(三)市场准入条件 ?注册资本金的变化 ?1985年,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分别为:50万元人民币、25万元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

宗教事务条例(2017修订)

宗教事务条例(2017修订) (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 议修订通过) 现行有效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86号发文日期:2017年08月26日生效日期:2018年02月0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宗教团体 第三章宗教院校 第四章宗教活动场所 第五章宗教教职人员 第六章宗教活动 第七章宗教财产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宗教事务条例》已经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五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六条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后对比分析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后对比分析 《物业管理条例》于××年月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的物业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条例》的颁布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深远意义,明确了物业管理活动中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职责,为物业管理活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对比《条例》实施前后,物业管理行业产生的根本性转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业主大会是为实现对物业的自我管理,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为了便于多个业主形成共同意志,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而组成的自治组织,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最高权利机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同事项做出决定,享有对物业管理公共事物的决策权。《条例》颁公务员之家,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布前由于缺乏对业主委员会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机制,民主协商和平衡机制不能够充分体现。在不少住宅区,业主大会只是名义上的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实际上集决策和执行的职能于一身,少数业主控制物业管理的决定权,个别成员甚至把个人利益凌驾于业主共同利益之上,损害其他业主利益或业主共同利益导致矛盾产生。因此,《条例》确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存,业主大会决策、业主委员会执行的制度。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可以在业主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就某些物业管理事项作出决定,但重大的决定必须经业主大会业主同意才能作出。与以往相比

较明确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业主大会决策程序;给业主委员会定位并明确其职责;约束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确定了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之间的关系。从而建立了业主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分离的管理模式。维护了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物业管理活动的健康发展。二、规范了物业管理收费。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多年以来一直是困绕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问题之一,主要表现在一是收费难度大。少数业主受传统的福利性管理影响较深不愿交管理费还有一些业主将购房作为一种投资仅仅为了增值长期闲置,给物业费的收取带来困难。二是收费行为不规范。虽然国家计委、建设部早于年月就颁发了《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有些物业管理企业忽视业主的合法权益,巧立名目,多收费,少服务,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不相符,由此造成了很多的纠纷。《条例》的颁布实施使物业服务收费维护了物业企业和业主双方的权益。物业服务收费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条例》从满足不同类型的服务需求出发,完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引导物业管理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遵循管理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定价方式和价格构成;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制定住宅的收费指导价,方便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消费水平选择确定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与《条例》颁布前比较一是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二是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性质、特点的物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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