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供热与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3.4拆迁与加固

3.4.1开工前,工程项目经理部应组织施工、拆迁、技术、安全等有关管理人员赴现场落实合同文件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完成的拆迁工作情况。凡涉及工程施工安全的拆迁项目未完成,严禁进场施工。

3.4.2当建设单位依合同文件规定,委托施工单位代理工程范围3房屋拆除,必须依据竣工图纸与现况,分析结构受力状态,确定拆除方法与程序,经建设(监理)、房屋产权管理单位签认后,方可实施,严禁违规拆除。

4现况各种架空线拆移,应结合工程需要,征得有关管理单位意见,确定拆移方案,经建设(监理)、管理单位签认后,方可实施。

5现况各种地下管线拆移,必须向规划和管线管理单位咨询,查阅相关专业技术档案,掌握管线的施工年限、使用状况、位置、埋深等,并请相关管理单位到现场交底,必要时应在管理单位现场监护下作坑探。在明了情况基础上,与管理单位确定拆移方案,经规划、建设(监理)、管理单位签认后,方可实施。实施中应请管理单位派人作现场指导。

6道路、公路、人防、河道、树木(含绿地)等及其相关设施的拆移,应根据工程需要征求各管理部门(单位)对拆迁措施的意见,商定拆移方案,经建设(监理)、管理部门(单位) 批准或签认后,方可实施。

7采用非爆破方法拆除时,必须自上而下、先外后里,严禁上下、里外同时拆除。

8拆除砖、石、混凝土建(构)筑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残渣飞溅危及人员和附近建(构)筑物、设备等安全的保护措施,并随时洒水减少扬尘。

9使用液压振动锤、挖掘机拆除建(构)筑物时,应使机械与被拆建(构)筑物之间保持安全距离。使用推土机拆除房屋、围墙时,被拆物高度不得大于2m。施工中作业人员必须位于安全区域。

10切割拆除1施工前应依据被加固对象的特征,结合现场的地质水文条件、施工环境与有关管理单位协商确定方案,进行加固设计,

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加固设计应满足被加固对象的结构安全与施工安全的要求。

3加固施工必须按批准的加固设计进行,严禁擅自变更。4加固施工完成后应经验收,确认符合加固设计的要求,并形成文件。

5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维护加固设施,保持完好。必要时,应进行沉降和变形观测并记录,确认安全;遇异常,必须立即采取安全技术措施。3.5安全防护设施

3.5.1施工现场及其管辖范围必须根据作业对象及其特点和环境状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3.5.2现场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坚固、醒目、整齐、安设牢固、具有抗风能力。

3.5.3在夜间和阴暗时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地方必须谢警示灯。3.5.4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设专人管理,随时检查,保持其完整和有效性。

3.5.5围挡应采用金属材料定型加工制作或砌块砌筑,其高度不得低于1.8m;

护栏应采用金属材料定型加工制作,其高度不得低于1.2m。现场设置围挡和护栏应连续,不得间断。

3.5.6临边作业必须设防护栏杆,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栏杆和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应为1.2m,下杆离地高度应为50—60era。栏杆柱间距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得大于2m。

2杆件的规格与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木质栏杆上杆梢径不得小于7cm,下杆梢径不得小于6cm,栏杆柱梢径不得小于7.5cm,并以不小于12号的镀锌钢丝绑扎牢固,绑丝头应顺平向下。

2)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得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得小于14 ITlm,栏杆柱直径不得小于18mm,采用焊接或镀锌钢丝绑扎牢固,绑丝头应顺平向下。

3)钢管横杆、栏杆柱均应采用直径48×(2.75。3.5)man 的管材,以扣件固定或焊接牢固。

3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沟槽边缘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锤击沉入地下不小于50 cm深。钢管离沟槽边沿的距离,不得小于50era。

2)在混凝土结构上固定,采用钢质材料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采用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 cm长的L 50×5角钢,其上、下各设一孔,以直径10mm螺栓与木杆件拴牢。

3)在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人规格相适应的设预埋件的预制块,并用本款第2)项方法固定。

4栏杆的整体构造和栏杆柱的固定,应使防护栏杆在任何处能承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5 防护栏杆的底部必须设置牢固的、高度不低于18em的挡脚板。挡脚板下的空隙不得大于1em。挡脚板上有孑L眼时,孔径不得大于2.5em。3.5·7悬空作业必须有牢靠的立足处和相应的防护设施,并应遵守下列规定:1作业处,一般应设作业平台。作业平台必须坚固,支搭牢固,临边设防护栏杆。上下平台必须设攀登设施。

2单人作业,高度较小,且不移位时,可在作业处设安全梯等攀登设施。作业人员应使用安全带。

3电工登杆作业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绝缘鞋,并佩戴脚扣。

3.5·8上下高处和沟槽(基坑)必须设攀登设施,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购的安全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现场自制安全梯应符合下列要求:

1)梯子必须坚固,梯梁与踏板的连接必须牢固。梯子结构应根据材料性能经受力验算确定。

2)攀登高度不宜超过8m;梯子踏板间距宜为30em,不得缺档;梯子净宽宜为40.50era梯子工作角度宜为

75。±5。。

3)梯脚应置于坚实基面上,放置牢固,不得垫高使用。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4)梯子需接长使用时,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

不得超过一处。连接后的梯梁强度、刚度,不得低于

单梯梯梁的强度、刚度。

5)梯子可用钢管焊制,施焊时应符合现行《北京市给水

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J 01--47)的有关要

求。

3人员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双手扶梯;梯子上有

人时,他人不宜上梯。

4沟槽施工现场可根据环境状况修筑人行土坡道供施工人

员使用。人行土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坡道土体应稳定、坚实,宜设阶梯,表层宜硬化处理,

无障碍物。

2)宽度不宜小于lm,纵坡不宜陡于l:3。

3)两侧应设边坡,沟槽侧无条件设边坡时,应根据现场

情况设防护栏杆,并应符合本节第3.5.6条的有关要

求。

4)施工中应采取防扬尘措施,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

5采用斜道(马道)时,脚手架必须置于坚固的地基上,

斜道宽度不得小于1m,纵坡不得陡于1:3,支搭必须牢固,并符

合本规程第6章和《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DBJ 01—56—2001)第13章的有关要求。

3.5.9上下交叉作业时,下作业层顶部必须设置防护棚,并遵守下列规定:1 防护棚应坚固,其结构应经施工设计确定,能承受风荷

载。采用木板时,其厚度不得小于5em。

2防护棚的长度与宽度应依下层作业面的上方可能坠落物

的高度情况而定:上方高度为2~5m时,不得小于3m;上方商

度为5~15m时,不得小于4m;上方高度为15~30m时,不得小

于5m;上方高度大于30m时,不得小于6m。

3防护棚应支搭牢固、严密。

3.5.10由于施工需临时拆(改)防护设施,必须经主管施工技

术人员批准,并办理批准手续和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控措施。作业

后,必须及时恢复被拆(改)部位的防护设施。

3.5.11施工部位完成后,其相应的防护设施应及时拆除,恢复

原地貌。

3.6 人员培训

3.6.1开工前,必须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对新工人进行入场安全教育,使其掌握安全技术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6.2开工前,必须组织转岗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使作业人员掌握新岗位作业安全技术知识。严禁未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的人员E岗作业。

3.6.3开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上岗资格,无证者严禁上岗作业。

3.6.4施工生产、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结合工程特点和岗位工作等具体情

况,学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学习《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56---2001)和本规程,增强安全意识,熟知规程内容,提高管理水平。

3.6.5施工现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时,必须对施工管理、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表4.2.2建(构)筑物(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

4

.2.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必须符合表4.2.3的规定。表4.2.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

4.2.4施工现场开挖基坑、沟槽的边缘与地下电缆沟外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cm。

4.3变、配电设施

4.3.1变、配电站应尽量设在接近电源或负荷中心的位置,并应远离易燃易爆物;设置场地不得低洼积水。

4.3.2容量在400kV A及以下的变压器,可安装在电杆上。变压器底部距地面不得小于2.5m。

4.3.3容量在400kV A以上的变压器应安装于平台上,平台应高于地面50cm,其四周应设高度不小于1.7m的护栏。护栏与变压器的外缘距离不得小于lm。护栏明显处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示牌。护栏门应锁固。

4.3.4采用箱式变压器供电时,其外壳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接地系统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装有仪表和继电器的箱门,必须与壳体可靠连接。

4.3.5 自备发电机供电时,发电机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及时放电。

4.6配电箱与开关箱

4.6·l施工现场低压供电系统应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

4·6·2总配电箱应靠近电源。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相对集中的地区。4·6·3施工用电动力配电与照明配电宜分箱设置,当合置在同一箱总配电箱内的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为

50—10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

2开关箱1外壳、手柄无裂缝、破损;

2各部防护罩应齐全牢固,电气保护装置可靠,电气接线正确、牢固可靠。4.7.10新投入使用和长时间停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前,应测量其绝缘电阻,确认合格并记录,进行空载试运行,待运行正常后,方可使用。

4.8照明

4.8.1施工现场办公室、宿舍、工作棚内明设的照明线路应采用阻燃塑料槽板、穿管、绝缘子支撑等方式敷设,不得将导线直接敷设在金属构件、墙壁、屋架上。穿墙应设绝缘套管,敷设应整齐、牢固。照明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4m。

4.8.2室外照明应采用防雨灯具,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得小于3mo

4.8.3大面积照明场所宜采用高光效、大功率光源进行集中控制。有易燃物的场所不宜使用碘钨灯等高热光源。

4.8.4施工照明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场所,照明电压宜为220V。

2隧道、人防、高温狭窄场所照明电压不得大于36V。

3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照明电压不得大于24V。4特别潮湿、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得大于12V。

4.8.5行灯变压器必须采用互相隔离的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且铁芯、二次绕组外壳均应可靠接地。

4.8.6行灯变压器不得放在高温、潮湿的地方,禁止放入沟槽、隧道、金属容器内部使用。

4.9用电管理

4.9.1施工现场应制定电气安全运行与维修管理规定,现场电工和各用电人员应熟悉规定,并认真执行。

4.9.2施工用电应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并建立安全技术档案。4.9.3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拆卸和维护运行必须由电工负责,严禁非电工进行任何电气作业。

4.9.4施工现场值班电工应熟悉管理范围内的变电站、供电线路和用电设备的性能与运行方式,做好现场巡视、维护管理。

4.9.5施工现场电气设备的接线应正确、牢固,布线应清晰、整齐,不得乱拉、乱扯。电缆穿越道路时,应穿钢管并覆土保护。

4.9.6变压器、供电线路检修时,必须执行停电、验电管理规定,并采取挂接临时接地线和设安全标志等安全措施。

4.9.7现场电工应严格遵守停送电制度,严禁约时送电。

4.9.8值班电工应建立交接班制度,并有文字记录。

4.9.9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署施工用电的安全用电协议,分包单位应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4.9.10电工班应配备齐全的高压绝缘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品。

4.9.11高压绝缘安全用具应按规范要求定期进行试验并记录,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9.12电工禁止酒后作业。

5消防安全

5.1一般规定

5.1.1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消防法规的规定,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和现场环境状况确定消防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对现场进行检查、防控,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5.1.2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施工中使用的机具、材料、气候和现场环境状况,分析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消防隐患与可能出现的火灾事故(事件),制定相应的防火措施。

5.1.3施工现场应实行区域管理,作业区与生活区、库区应分开设置,并按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5.1.4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配电箱、开关箱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

5.1.5现场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事件),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扑救,及时准确地拨打火警电话,并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吸取教训,并采取预防措施。

5.2临时建筑

5.2.1临时建筑应采用阻燃材料。

5.2.2电力架空线路下方不得支搭临时建筑,需在其一侧搭建时,其水平距离不得小于6m。

5.2.3临时建筑与铁路、火灾危险区,易燃易爆物品、仓库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5.2.4施工现场厨房、锅炉房、汽车库、变电室之间的距离不

5.2.5临时建筑应搭建在厨房、锅炉房等动火部位区域的上风方向。5.2.6生活区临时建筑应分组布置,组与组间应保持防火安全距离;门窗应向外开,室3现场需设油库时,库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房内净高不得小于3.5m;地面应具有耐火、防静电性能,坡度应为l%(向内);门净高不得小于2m;门口应设内斜坡式门槛;照明必

须采用外布线,灯具必须嵌入墙.

4焊(割)作业现场周围lOm内的易燃、

或采取隔离措施。

5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6施焊(割)时,现场应设专人对消防、

进行监护。

易爆物必须清除

电气等安全状况

7焊(割)作业完毕,必须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3.4施工现场应据工程特点设吸烟区(室),严禁在禁止烟火的区域内吸烟。5.3.5在宿舍内不得躺在床上吸烟。吸烟后的烟头应立即熄灭,弃于指定地点,不得乱扔。

5.3.6冬期施工采用炉火养护混凝土时,必须设专人管理,并遵守本章第5.2节的有关规定。

5.3.7现场不得擅自使用电热器具,特殊需要时,应经消防管理人员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4消防设施

5.4.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通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m。消防通道不能环行时,应在适当地点修建回转车辆场地。

5.4.2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施,合理布局,并设标志,经常维护保养,按规定期限检查、更换,保持灵敏、有效。

5.4.3施工现场设置的消防进水管直径不得小于lOOmm。消火栓应设置在消防通道附近。

5.4.4设置灭火器应遵守下列规定:

1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

全疏散。

6脚手架

6.1一般规定

6.1.1施工前应根据构筑物的施工要求选择合理的脚手架构架形式,规定搭设、拆除程序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当搭设高度和施工荷载超过本规程规定的范围时,必须按相关规范规定对脚手架进行设计,经计算确定。

6.1.2脚手架的材料和配件应符合《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 0l一56--2001)第13章的有关规定。

6.1.3落地式结构脚手架作业平台上的施工荷载不宜超过3kN/T112;落地式装修脚手架作业平台和斜道上的施工荷载不宜超过2kN/Tn2;悬挑式脚手架的施工荷载不宜超过lkN/In2;特殊脚手架的施工荷载不得超过施工设计规定。施工中,不得超载,不得在脚手架上集中堆放模板、钢筋等物料。严禁在脚手架上拴缆风绳、架设混凝土泵、泵管和起重设备等。

6.1-4电力架空线路下方不得搭设脚手架,在其一侧搭设时必须符合表6.1.4的规定。,

表6.1.4脚手架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

6.1.5脚手架应按规定采用连墙件与构筑物相连接,在使用期间不得拆除。脚手架不得与模板支架相连接。

6.1.6脚手架高度超过40m,且有风涡流作用时,应采取抗上升翻流作用的连墙措施。

6.1.7落地式脚手架的基础应坚实、平整、不积水,满足脚手架荷载设计值的要求,立杆底部应设置垫板和纵、横扫地杆。当

脚手架支搭于构筑物上时,应对其结构进行验算,确认安全。6·1.8脚手架支搭前应检查杆件及其配件,确认合格。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杆件及其配件。6·1.9脚手架必须由架子操作工搭设和拆除。架子工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体检,

6·1.10架子操作工搭设、拆除脚手架,必须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为操作

技能较高的架子工。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6·1-n风力六级(含)以上、高温、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脚手架搭设、拆除等作业。’

6·1.12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得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每搭设一步,应按相应规定检查架体质量,发现超过允许偏差值,必须立即纠正。

6·1·13作业平台上的脚手板必须在脚手架宽度范围内铺满、铺稳,距墙面不得大于20em。高度超过3m时,作业平台下应设兜

底水平安全网或在其下一步脚手架上满铺脚手板防护层。设置水平安全网,双排架防护栏杆和挡脚板应搭设在立杆3挡脚板高度不得小于18em。6·1.15上下脚手架必须设置斜道、安全梯等攀登设施。攀登设施应坚固,并与脚手架连接牢固。.6·1.16在城区、居民区等人员活动和出行的场所,外脚手架的外侧应遮挡。

6·1.17特殊情况下,由于条件限制,脚手架需跨越道路、人员活动场所时,作业平台除按本节第6.1.13条和第16.1.14条的规定搭设外,尚应在立杆内侧立挂安全网;在脚手架跨越范围的道路上方必须搭设防护棚。棚必须坚固、严密,其高度不得小于

3m,宽度不得小于架子宽。

6·l·18脚手架搭设完成后,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经验收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

6·1·19脚手架使用期间,应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完好。严禁在架体基础及其附近进行挖掘作业。严禁擅自拆除架体杆件和连接件;需要临时拆除部分杆件时,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加固措施,并形成文件。

6·1.20脚手架停用较长时间后,使用前必须对架体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i

6·1·21工程完成后,不需脚手架时应及时拆除,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拆除现场应设作业区,其边界设安全标志,并由专人值守,非作业人员严禁人内。

2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分段拆除时,其高差不得大于两步。

3连墙件应随脚手架逐层拆除,架体的自由悬臂高度不得超过两步。

4严禁敲击、硬拉杆件和配件。

5严禁抛掷杆件、配件。

6被拆除的杆件、配件应分类码放整齐,及时出场。

6.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6.2·1使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遵守现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的规定。

6.2·2高度在50m以下的敞开式单、双排脚手架,采用现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规定的满足其构造要求的设计尺寸时,脚手架杆件可不进行设计计算,但

连墙杆和立杆底部地基基础结构等应根据实际荷载进行设计经计算确定。

6.2.3立杆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1立杆底部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纵向扫地杆应固定在距底座上缘不大于20c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其高差不得大于lm;且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并与相应立杆固定;靠边坡上缘的

3所示)。La一立杆纵距尺寸单位:cm

图6.2.3纵、横向扫地杆构造

2脚手架底层步距不得大于2m(如图6.2.3所示)。

3立杆必须用连墙件与构筑物可靠连接。

4立杆接长除顶步可采用搭接外,余者均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并符合下列要求:

1)对接时,其接头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得设置在同步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e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

2)搭接时,其长度不得小于lm,并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得小于lOem。

6.2.4纵向水平杆件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1纵向水平杆宜设置在立杆内侧,其长度不宜小于3跨。

2纵向水平杆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且应交错布置。两根杆的接头不宜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不同步或不同跨两个相邻接头在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得小于50c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纵距的1/3。

3搭接时,其长度不得小于1m,并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边缘至搭接杆端的距离不得小于lOcm。

6.2.5横向水平杆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固定,严禁拆除。主节点处两个直角扣件的中心距不得大于15cm。在

双排脚手架中,靠墙一端的外伸长度不得大于0.4倍立杆横距,且不得大于50cm。

2设置脚手板时,横向水平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单排脚手架时,横向水平杆插入墙’

6.2.7连墙件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连墙件与主节点的距离不得大于30cm。

2)连墙件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开始设置,设置有困难时应采取固定措施。

3)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端部必须设置连墙件,其竖向间距不得大于构

筑物的层高,且不得大于4m。

2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与构筑物连接,也可

采用拉筋和顶撑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3高度在24m 1222: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构筑物连接。

4连墙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连墙件中的连墙杆或拉筋宜垂直于墙面,不得向上倾斜。

2)连墙件必须能承受拉力和压力。采用拉筋必须配用顶撑,顶撑应可靠地顶在混凝土等承重结构部位上。拉

筋采用2根以上直径4mm的钢丝拧成股时,不得少于2股;采用钢筋时,其直径不得小于6mm。

6.2.8脚手架过门洞时,宜采用桁架结构形式的构造处理。

6.2.9剪刀撑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1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宜符合表6.2.9的规定,但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不得小于4跨,且不得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0之间。2高度在?A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

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跨不得大于15m。

3高度在2A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4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宜采用搭接,并符合本节第6.2.3条

第4款的有关规定。

5剪刀撑斜杆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15cm。

6.2.10横向斜撑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1横向斜撑应在同一跨,由底至顶呈之字型连续布置。

2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宜每隔6跨设置一道。

6.2.n搭设脚手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前应对钢管、配件、脚手板等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2在封闭型脚手架的同一步中,纵向水平杆应四周交圈,

用直角扣件与上方1/2净跨度的高度范围他砌体的洞口两侧30cm和转角处60cm的范围内;

6)独立或附墙砖柱。

4剪刀撑、横向斜撑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各底层斜杆下端必须支承在垫块上。

5扣件规格必须与钢管外径匹配。

6安装扣件时,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得小于40N·m,且不得大于65 N·m。

7在主节点处固定横向水平杆、纵向水平杆、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用的直角扣件、旋转扣件的中心点的相互距离不得大于15cm。

6.3门式钢管脚手架

6.3.1使用门式钢管脚手架应遵守现行《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的规定。

6.3.2落地门式钢管脚手架的搭设高度不宜超过表6.3.2的规定。

7施工排降水

7.1一般规定

7.1.1施工现场需排降水时,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附

近建(构)筑物和管线等状况,经综合分析,进行排降水施工设

计,规定安全技术措施。对临近建(构)筑物的排降水施工设计

应进行安全论证,确认能保证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稳定。

7.1.2影响排降水施工的架空线路和各种地下管线、房屋等建

(构)筑物,应根据本规程第3.4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前改移

或加固。

7.1.3施工场地应平整、坚实,作业空间应满足排降水施工和

机械安全作业的要求。

7.1.4施工排降水应排至排降水影响范围以外,并引入附近雨

水管或排水渠道,保持排水畅通,不得形成排水回渗或随意漫

流。

7.1.5沟槽较深、地下水位较高、工程地质复杂、降水时间较

长时,施工中应设专人对降水影响区域内的交通设施、管线和建

(构)筑物等的沉降、位移与倾斜等状况进行观测、监控,发现

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保持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的安

全。

7.1.6施工期间排降水应连续进行,不得中断。管道及其附属

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不得停止排降水。

7.1.7排降水结束后,地面遗留的孔洞应及时回填密实,恢复

原地貌或达设计要求。

7.1-8使用汽车和机动翻斗车应遵守本规程第18.2节的有关规

定。使用手推车应遵守本规程第10.1.9条的规定。

7.1.9吊装水泵宜使用起重机,作业时应遵守本规程第13.3节的有关规定。

8 土方

8.1一般规定

8.1.1地层中有地下水时,应排降水,并将水疏干后,方可开

挖施工。

8.1.2施工场地应无障碍、满足施工需要。

8.1.3施工机械行驶道路应平坦、坚实、畅通。遇电力架空线

路应遵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

s·1.4施工现场的井、坑、孔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遵守本规

程第2.0.17条的有关规定。

8.1.5进入沟槽前和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检查槽壁稳定状

况,确认安全。作业中,发现槽壁出现裂缝、塌方、滑坡征兆或

支撑出现变形、位移时,沟槽内人员必须停止作业,撤至安全地

带,并应划定禁区,设人警戒,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处

理。处理完成后应经检查,确认安全并形成文件,方可恢复作业。

8.1.6施工中沟槽应设安全梯或土坡道,严禁攀登撑木、槽壁

上下。安全梯和土坡道间距不宜大于50m。安全梯和土坡道应符

合本规程第3.5.8条的有关规定。

8.1.7使用土坡道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土体应稳定、坚实,坡面宜硬化处理。

2坡道应顺直、无障碍物,不宜设弯道。

3坡道宽度应较运输车辆宽1m以上;纵坡不宜陡于l:6。

4坡道两侧槽壁坡度应根据工程地质状况确定,保持土体稳定。

5施工中应采取防扬尘措施,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

8.1.8遇有岩石时,应根据现场石质情况制定破除方案。需爆

破时,应遵守《北京市道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DBJ 0l一84--2004)第8.6节的有关规定。

8.1.9土石方、运输等施工机械进退场前,应先查明行驶路线上的道路、桥梁、便桥、涵洞等的承载能力与宽度、穿过桥梁的净空和架空线路状况,确认其符合机械通行要求。遇电力架空线路时,其净高应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

9沟槽支护

9.1一般规定

9.1.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开挖深度、地面荷载、施工设备和沟槽周边环境等状况,对支护结构进行施工设计,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支护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应满足各施工阶段荷载的要求。

9.1.2施工场地应平整、坚实、无障碍物,能满足施工机具作业要求。9.1.3沟槽支护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应熟悉支护结构施工设计图纸,掌握支护方法、设计要求和安全措施。

9.1.4先开挖后支护的沟槽,支护应紧跟挖土。先支护后开挖的沟槽,应在支护结构达到施工设计规定强度后,方可开挖。

9.1.5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距沟槽边缘距离,应根据工程地质、沟槽深度、地面荷载等确定,且不得小于1.5m。

9.1.6现场支护材料应分类码放整齐,不得乱堆放。支护时,应随支设随搬运,不得集中堆放;拆除支护结构应与土方回填密切配合,并设专人负责安全

监护。

9.1.7施工中,施工机具不得碰撞支护结构。严禁利用支护结构支搭作业平台,挂装起重设施等。

9.1.8施工过程中,对支护结构应经常检查,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确认合格。

9.1.9拆除支护结构应与土方回填密切配合,并设专人负责安全监护。9.1.10上下沟槽应设安全梯或土坡道,其间距不宜大于50m。严禁攀登支护结构。

9.1.1l用起重机向沟槽4作业时,机臂回转范围系放时,应根据被系放材料的质量确定绳索材质和直径,且绳索应坚固。使用前应检查,确认符合要求。2使用溜槽溜放时,溜槽必须牢固,使用前应检查,确认合格。

3运送时应缓慢,上下作业人员应相互呼应,协调一致。

4运送材料过程中,槽2木质支护材料的材质应均匀、坚实,严禁使用劈裂、腐朽、扭曲和变形的木料。

4卸车时应均衡卸料,严禁撒把。

5在沟槽边卸料时,距沟槽边缘距离不得小于lm,车轮应挡掩牢固,槽下卸料范围4现场加工模板应遵守下列规定:

1)模板材料的种类、材质、规格、性能应符合施工设计规定。

2)加工场设置应符合本规程第3.3.8条的有关规定。

3)加工机械应完好,设专人管理。使用前应检查,确认防护装置齐全有效,电气接线必须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

4)机械运行过程中,严禁跨越机械传递材料、成品、工具等;严禁对工件进行量测和清理机械上的杂物;严禁人员触摸机具传动机构。

5)机械运行中发现异常必须关机、断电后,方可检查、维修。

6)使用加工机械应符合《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 01—56—2001)第8章的有关规定。

5模板运输道路应符合本章第10.2.5条的有关规定。使用车辆运输应符合本规程第18.2节的有关规定。模板装车后,应

放置稳固,打摞牢固,车厢立在槽壁上。

2)支架必须置于坚实、平整的地基上,支架与地基间应设坚实的垫板。

3)模板应随安装随运送。传运模板应精神集中,相互照应。模板不得集中堆放在作业平台上。

4)模板、支架安装时,应符合施工设计的规定。各模板、杆件、部件等必须按规定数量、位置安设,不得随意减少、移位,各个连接部位的连接必须牢固。

5)使用工具式脚手架支设支架时,不同类型、规格的脚手架及其配件不得混用。

6)模板立稳后应及时用拉杆或撑杆固定。支撑杆件未固定前,必须采取临时支撑措施保持稳定。严禁拉杆或撑杆连接在脚手架或不稳定的物体上。

中途停歇时,活动部件必须固定牢固。

7)吊运大型模板应使用起重机,吊点位置、吊具等应经验算确定。吊装作业应符合本规程第13.3节的有关要求。

8)模板上的水平预留孔洞应临时封闭牢固。

9)模板、支撑支设完成应经验收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7模板、支撑拆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规定后,方可拆除模板及其支承系统。

2)拆模时应划定作业区,非作业人员禁止入不稳定的部位应采取临时支撑措施。

5)模板、支架应随拆除随运至指定地点分类码放,不得集中堆放在作业平台上。

6)使用木质模板时,旧木模板应及时拔钉。

7)使用起重机具吊模板时,必须先将被拆模板挂牢在吊钩上,待确认被拆模板与结构表面分离,被拆模板与相邻模板和支架连接解除后,方可起吊。作业中尚应符合本规程第13.3节的有关要求。

8使用砖砌体作侧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前,应根据土质、槽深、现场环境等对侧模结构进行验算,其强度、稳定性应满足各施工阶段荷载的要求。

2)砌体水泥砂浆未达到设计规定强度时,侧模不得受外力,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槽用管理。

4)作业中,尚应符合本规程第18.8节和《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 Ol一5卜2001)第9章的有关规定。

2人工搬运钢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人员应相互呼应,动作协调。

2)搬运过程中,应随时观察周围环境和架空物状况,确认环境安全。

3)作业中应按指定地点卸料、堆放,码放整齐,不得乱

妒,、乱堆放。

4)上下传递钢筋时,作业人员必须精神集中、站位安全,上下方人员不得站在同一竖直位置上。-

5)需在平台上码放钢筋时,必须依据作业平台的承重能力分散码放,不得超载。

3使用起重机吊运较长材料和骨架时,必须使用专用吊具捆绑牢固,并应采取控制摇摆的措施。严禁超载吊运。作业中尚应符合本规程第13.3节的有关要求。

4使用车辆运输钢筋,现场应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必须站位于车辆侧面。运输作业应符合本规程第18.2节的有关规定。5钢筋绑扎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绑扎墙体竖向钢筋时,应采取临时支撑措施,确认稳固后方可作业。

2)绑扎横向钢筋时,应先固定两端,定位后方可全面绑扎。

3)绑扎钢筋的绑丝头应弯向钢筋骨架方可离开现场。

6钢筋焊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焊工必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施焊作业应符合现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 18)、《焊接与切割安

全》(GB 9448)等的有关规定。

3)施焊前必须履行用火申报手续,经消防管理人员检查,确认消防措施落实并签发用火证。作业中应随时检查周围环境,确认安全。

4)焊接前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性能试验,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5)焊接作业现场周围10m范围品;不能满足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接地线、焊把线不得搭在电弧、炽热焊件附近和锋利的物体上。

7)施焊作业时,配合焊接的作业人员必须背向焊接处,’并采取防止火花烫伤的措施。

8)在潮湿地点施焊时,地面上应铺以干燥的绝缘材料,焊接操作工应站其上。

9)作业后,必须关机、切断电源、固锁电闸箱、清理场地、灭绝火种,待消除焊料余热后,方可离开现场。

10)作业中尚应符合本规程第14.3节的有关规定。

10.2.3混凝土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特点、工期要求和现场环境状况制定施工方案,规定混凝土拌和、运输、浇注、养护的方法、浇注程序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0.2.4现场宜使用预拌混凝土。现场需设混凝土搅拌站时,应符合本规程第3.3.9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搅拌机拌和}昆凝土应遵守本规程第18.5节的有关规定。

10.2.5混凝土运输前,应踏勘选择合理的运输道路。运输道路应符合本规程第3.3.5条的规定。运输道路上的架空线路净高和穿越桥涵的净空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

10.2.6使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运输混凝土应遵守本规程第18·5 节的有关规定。

10.2.7使用自卸汽车、机动翻斗车运输混凝土应遵守本规程第18.2节的有关规定。

10.2.8使用手推车运输,卸料时应停稳、挡掩牢固,待拆除挡板后,方可缓慢扬把倾卸,严禁撒把。

10.2.9浇注混凝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浇注前应检查模板及其支承系统、作业平台,经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2作业时应由作业组长指挥,作业人员应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卸料下方严禁有人。

3作业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顺序、分层高度和浇

注速度进行浇注。

4现场应配备模板工值守,发现模板及其支撑出现位移、变形、异常声响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浇注,待修理、加固后,方可恢复作业。

5使用脚手架时,应设架子工值守,发现脚手架杆件连接松动等情况必须立即处理;遇脚手架失稳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撤出人员至安全区域。

6使用溜槽或串筒输送混凝土时,溜槽、串筒应坚固,串筒应连接牢固。严禁人员攀登。

7使用自卸汽车、机动翻斗车或混凝土运输车运输混凝土时,车辆进入现场后,

应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站位于车辆侧面;车辆与沟槽边缘的距离应依土质、槽深等状况而定,且不得小于1.5m;卸料时车轮应挡掩牢固。

8使用混凝土泵车时,应设专人指挥;严禁泵车置于电力架空线路下方,在其一侧作业,应符合本规程第2.0.39条的规定;泵车与沟槽边缘的距离应依土质、槽深等状况确定,且不得小于1.5m;卸料时,车轮应挡掩牢固。泵车作业尚应符合本规程第18.5节的有关规定。

9使用起重机吊运混凝土时,应遵守本规程第13.3节的有关规定。现场需自制吊罐应符合《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 01—56--2001)第14章的有关规定。

10振动器等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引接、拆卸,并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

11 使用插入式振动器振捣混凝土,应及时盘卷缆线,保护缆线完好无损。进入仓4水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场应设养护用配水管线,其敷设不得影响人员、车辆和施工安全。

2)用水应适量,不得造成施工场地积水。

3)拉移输水胶管应顺直,不得扭结,不得倒退行走。5使用电热毯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场应划定作业区,周围设护栏和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养护区。

2)电热毯应存放库房集中管理。使用前应检验,确认完好、无漏电,并记录。

3)电气接线和拆除必须由电工负责,并应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

4)电热毯不得用金属丝捆绑,毯上不得承压重物,并严禁折叠。

5)养护完毕必须及时断电、拆除,并回收库房存放。10.3砌砖10.3.1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现场环境状况制定施工方案,确定砂浆拌和、砖和砂浆的运送方法、砌筑程序和砌体养护方法与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10.3.2基础混凝土达到设计规定强度,并经验收合格形成文件后,方可在其上砌筑。

10.3.3需在城区、居民区、乡镇、村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及其附近机拌砂浆时,应采取降尘和防噪音措施。

11 附件加工

11.1一般规定

11.1.1管件、支架等附件宜由有资质的企业集中加工制作。11.1.2现场加工管件、支架等附件应根据设计规定选定制作的材料。管材加工、安装前应逐根检查,确认合格。

n.1.3现场加工场地设置应符合本规程第3.3.8条的有关规定。11.1.4施工机具使用前应检查、试运行,确认安全、有效。11.1.5机具运行中不得检查、移动工件,需要时必须停机、断电后,方可进行。11.1.6作业中,操作和辅助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紧束不得外露。

11.1.7使用汽车、机动翻斗车运输应遵守本规程第18.2节的有关规定。使用手推车应遵守本规程第10.1.9条的规定。11.2坡口加工

n.2.1管子坡口加工现场应设标志,周围不得有易燃物,非作业人员不得靠

近。坡口加工完成后,管口应采取措施保护。11.2.2切断管子宜使用切管机,不宜使用砂轮锯。管子切口刃处不得直接用手摸触,切口应倒钝。

11.2.3切管机、坡口机等电气接线、拆卸必须由电工操作。作业中应保护缆线完好无损,发现缆线破损、漏电征兆时,必须立即关机、断电,由电工检查处理。

11.2.4切断管子或坡口加工时,被加工管子和切下管段应采取承拖措施,不得自由下落。

11.2.5用手锯切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台应安置稳固。

2手锯锯片应为合格产品。

3加工件应垫平、卡牢。

4切断时用力应均衡,不得过猛,手脸必须避离锯刃、切口处。5切断部位应采取承托措施。

11.2.6采用气割切断管子应遵守本规程第14.3节的有关规定。11.3管件与支架制作

11.3.1管件与支架等制作应事先制定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11.3.2使用机械切板、投孔时,应将工件固定牢固;手不得直接触摸切口、孑L口和机械传动机构。

11.3.3管件对接时主管必须垫牢,调整精度过程中,严禁摘钩,严禁将手放在管口间。

11.3.4焊接作业应遵守本规程第14.3节的有关规定。

11.3.5弯管机弯管时,应采取防止被夹持管子失稳和防夹手的保护措施。n.3.6在主管道上直接开孔焊接分支管道时,应对被切除部分采取防坠落措

施。

11.3.7现场组焊固定支架采用起重机具时,支架施焊未完成前严禁摘钩。起重吊装作业应遵守本规程第13.3节的有规定。11.3.8高处作业必须设作业平台,并应遵守本规程第lO.1.7条的规定。

12钢管与附件防腐

12.1一般规定

12.1.1钢管和附件除锈、防腐宜由有资质的企业集中进行。12.1.2需现场防腐时,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确定施工方法、程序和规定安全技术措施。12.1.3除锈、防腐机具应完好,使用前应检查、试运行,确认正常。12.1-4电力架空线路下方不得码放管材,需在其一侧堆放时,必须遵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

12.1.5搬运管材时,作业人员应相互呼应,协调配合。从管堆上取管时,必须从上向下顺序进行,严禁先由下方取出。

12.1.6施工前,应学习防腐材料使用说明书,了解材料性能,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2.1.7除锈、防腐作业人员应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12.1-8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场地环境、使用的机具、材料、防腐结构等,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禁止裸露身体作业。

12.1.9进入管沟、容器等通风不良的环境5作业人员不得穿戴钉鞋和化纤工作服。

6作业时,进出口处应设专人监护;作业时间较长时,作业人员应轮换作业。7在自然采光不足的环境和容器内作业时,必须设不大于8作业中尚须符合本规程第14.3.11条的有关规定。

12·1.10易燃和有毒材料应分类别贮存在阴凉、通风的库房‘

12.6.1阴极保护施工应划定作业区,并设护栏,非作业人员不得人阴极保护防腐施工中的电气设备与装置的安装,必须由电工操作,并应遵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

13管材吊运

13.1运输

13.1.1运输道路应平整、坚实,无障碍物。沿线桥涵、便桥和管道等地下设施的承载力与穿越桥梁、通讯架空线路等的净空应满足车辆运输要求;电力架空线路的净空应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运输前,应实地踏勘,确认符合运输和设施的安全要求。

13.1.2运输前,应根据管子质量、长度选择适宜的运输车辆。车辆载管高度应符合道路交通运输的有关规定。严禁超高、超载运输。运输时应采取防止管子变形、损伤管外防腐层的措施。13.1.3车辆运输,装车时管子、管件必须挡掩牢固,管体与车厢应打摞牢固连成一体。严禁车厢2现场运输时应避让车辆、人员。

3装卸、搬运管子时,人工抬运、推动、起落应步调一致。4手推车运输时,管子放置应均衡、绑扎必须牢固;行驶应缓慢、匀速,并应采取防倾覆措施。

5人工推运管子时,应速度缓慢、均匀,保持重心平衡;上坡道时应设专人在管后方一侧备掩木;下坡道应采用控制绳控制速度;管前方严禁有人。

6雨、雪天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7滚杠运输无防腐层的管子时,作业人员应站在管子两侧,严禁用脚在管子前进方向调整滚杠,严禁直接用手操作,严禁管子滚动前方有人。

13.1.7用绞车和卷扬机牵引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牵引路线应直顺,道路应平整、坚实。

2绞车或卷扬机应置于平整、坚实的地方,机械应完好,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电气接线与拆卸必须由电工操作,并应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地锚应坚固。

3装载管子的小车应坚固、重心低,管子必须挡掩固定,并与小车打操牢固。4作业现场应划定作业区,设专人值守,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

5作业场地范围应满足通视要求,操作人员应能看清指挥人员和拖动的管子等物。

6现场应设信号工指挥。指挥人员和机械操作工与配合人

员应统一信号,协调配合。绞车或卷扬机启动前,指挥人员必须检查装载管节的小车、钢丝绳、道路、道口及其值守人员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状况,待确认安全后,方可向机械操作工发出启动指令的信号。

7钢丝绳通过道路、地面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8作业时,严禁人员靠近、跨越牵引管子的钢丝绳。

13·1.8运输中采用起重机配合作业时,应遵守本章第13.3节的有关规定。13.2码放

13·2·1管子码放场地应平整、坚实、不积水,能满足运输车辆和起重机通行、吊卸管子的要求。管子应分类码放排列整齐,各堆放层底部必须挡掩牢固。13·2·2不得在电力架空线路下方码放管子。、需在其一侧堆放且

采用起重机吊装时,必须遵守本规程第2.O.39条的规定。起重机吊装应遵守本章第13.3:青的有关规定。

13.2.3不得直接靠建v(构)筑物码放管子,在其附近堆放时,必须保持1m 以上的安全距离,且码放高度不得大于1m。

13.2.4需要在社会道路上码放管子时,必须征得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其规定设围挡和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时尚须加设警示灯。

13·2.5现场管子宜随用随运。需堆放时,码放高度不得大于2m。

13·2.6管子码放应设专人指挥,作业人员应协调配合。管子必须在下层挡掩牢固后,方可码放上层。取用管子必须自上而下逐层进行,并应及时将码放的管子挡掩牢固。

13.3吊装

13.3·1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管子质量、长度、作业环境,确定吊装方法、使用机具和安全技术措施。吊索具应据管子质量、吊装方法经计算确定。13.3.2吊装场地应平整、坚实,无障碍物,能满足作业安全要求。13.3.3吊装作业前应划定作业区,设人警戒,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吊装作业必须设信号工统一指挥,配合机械作业人员必须精神集中,服从指挥人员的指令。指挥人员应了解周围环境、架空线路、建(构)筑物、被吊管子质量与形状等情况,掌握吊装要点,并应向机械操作工和配合人员明确安全责任。

13.3.7指挥人员在吊装前,必须检查吊索具和作业环境,确认吊索具处于安全状态、起重机基础无沉陷、起重机吊装范围1三角架支搭应符合下列要

1)三角架的支腿应根据被吊装管子的质量进行受力计算确定。

2)三角架应置于坚实的地基上,支垫稳固。底脚宜呈等边三角形,支腿应用横杆件连成整体,底脚处应加设木垫板。

3)三支腿顶部连接点必须牢固。

4)三角架支搭尚应符合《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 01—56--2001)第14章的有关规定。2倒链安装应牢固,并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前应检查吊架、吊钩、链条、轮轴、链盘等部件,确认完好。

2)使用的链葫芦外壳应有额定吨位标记,严禁超载。气温在一10%以下,不得超过其额定起重量的一半。

3)使用时,应先松链条、挂牢起吊物、缓慢拉动牵引链条;起重链条受力后,应检查齿轮啮合和自锁装置的工作状况,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起吊作业。

4)拉动链条必须一人操作,严禁两人以上猛拉。作业时应均匀缓进,并与链轮方向一致,不得斜向拽动。严禁人员站在倒链的正下方。

5)作业中应经常检查棘爪、棘爪弹簧和齿轮状况,确认

制动有效。齿轮应经常加油润滑。

6)吊物需在空间暂时停留时,必须将小链拴系在大链上。

7)倒链使用完毕,应拆卸清洗干净,注加润滑油,组装完好,放至库房妥善保管,保持链条不锈蚀。

3吊装过程中,管子下方严禁有人。

4在沟槽上方架空吊装时,跨越沟槽的横梁、作业平台应经计算确定,临边部分应设防护栏杆。作业中,平台下方严禁有人。

5在沟槽上方使用两个或多个三角架组成吊装组进行吊装时,必须由一名信号工统一指挥,同步作业,保持管子水平。

6人工移动三脚架时,应先卸除倒链。移动时,必须由作业组长指挥,每支脚必须设人控制,移动应平稳、步调一致。7暂停作业时应将倒链降至地面或平台等安全处。13.3.11作业中使用金属吊索具应遵守下列规定:

l 吊索具应由有资质的企业生产,具有合格证,应经试吊,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2吊钩表面应光洁,无剥裂、锐角、毛刺、裂纹等缺陷。3严禁在吊钩上焊补、打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报废。

1)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2)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3)扭转变形超过10。;

4)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5)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其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

4严禁卡环侧向受力,起吊时封闭锁必须拧紧。不得使用有裂纹、变形的卡环。严禁用补焊方法修复卡环。

5编插钢丝绳索具宜用6×37的钢丝绳。编插段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mm。编插钢丝绳的强度应按原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0%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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