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分析

法律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分析
法律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分析

法律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分析法律的价值是法理学中个重要的话题。关于法律的价

值我们并无法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我们所有的法律活动都在追求一定的价值。法律的价值主要表现在法律满足人们的需要以及评价法律的标准,判例的法律价值包括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

判例的内在价值包括秩序和正义。秩序是满足人们社会

生活的需求,而正义则是对人们活动的评价和终级的人文关怀。秩序可以看做是法律的基本或最低价值,而正义则是法

律的终极追求。判例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之一,也有其自身的价值。

判例的秩序价值秩序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在运行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

定的规律性和连续一致性,是被约束的绝对自由的具体体现形式。秩序是正义的存在形式,也是实现正义的必经途径。

但是秩序的实现并不一定总是体现着正义的伸张,有时为了维护秩序,会导致个别的不正义。正义和秩序,公平和效率,虽然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但不会总是同时出现,人们总会付出一些代价。正义的抽象不象秩序那样可以被人所直观感受到,所以人们更愿意维护秩序,这样可以达到最大程度的正义,对于个别的不正义,就需要衡平原则来予以纠偏。秩序是防止绝对自由对社会任意破坏的最有效手段,同时也是人类得以共同生活和合作的前提,在无序的社会中人类的趋利避害性会无限放大而导致斗争的出现。法律的最主要作用之

就是作为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的秩序,包括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等私权体系的秩序以及公权力的设立、运行和监督的公权体系的秩序,因此可以说秩序是法律的最基本价值。判例

的秩序价值则是法律的秩序价值的具体表现,主要包括:① 维护法律适用统一的一致性。判例约束力原则可以保障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做到同样对待,避免出现不平等的现象。②可以促进法律在社会中更有效的实施。判例作为更加形象和灵活的“活法”,更易于在社会中得到普及和认可,同时会促进社会和全民中的法律意识的形成。

③对法律的执行和法律监督也有重要作用。判例制度中,法律在运用

中的可预测性更高,人民可以更好的规范自己的行为,进而促进更加有序的环境,同时可以防止司法和执法的过程中出现枉法行为。

我国当前法治遇到的一大问题就是法律的执行度差,导致法律无法树立权威,因而难以形成全社会范围的法律意识,因而对法律的认同度低,远远无法与法治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法治社会的建设不仅要靠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对法律的认可和遵守,甚至成为全社会的信仰。

判例的正义价值正义是整个宇宙都普遍遵循的规律和原则,是所有价值

的最高的层次。我们虽然每天都生活在正义之中,但却无法给正义下一个定义。正义是我们无法观察和定义的,但我们可以明确什么是不正义。正因为正义难以定义却又无处不在,不同时代的不同利益集团对正义都有自己不同的理解。

“正义有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且有极不相同的面孔。应当注意的是成为法律的并非特定判例的文字,而是判例之中所体现的法律原则和法理精神。法律原则天然存在,但需要人们依靠理性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发现本质。以先验主义为哲学基础的制定法是从

定的社会基础出发,总结规律和原则,并对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的问题做出理性的预测和判断,以此为制定法律的基础。判例则是以经验主义为哲学基础,从先前大量的判例之中找出某些不变的确定性,加以总结和归纳使之成为法律或法律原则,判例的目的和最终追求就是发现正义。正义和法是密切联系的两个范畴,在拉丁文中正义和法甚至是同一个词的两重含义,现代英语中“法官” 一词也带有正义的含义。

正义通过纠正法律中的非正义来对法律的进化和完善产生积极地推动作用,法律又可以反过来维护正义所要求的价值。法律并不总是正义的,正义可以通过衡平原则或司法审查和监督手段来进行纠正。判例的正义价值主要体现在对法律原则的发现和对制定法的弥补和纠正,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①判例制度更容易从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发现法律的原则和价值。法律应当符合最低标准的道德要求,当有新的社会关系违背社会道德要求而又没有相应的处理经验时,就需要法官根据正义原则来剖析表象,发现法的一般原则,完善法律体系,减少立法成本和法律运行成本。②判例与制定法是互相补充的。在判例法国家,制定法可以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确定性;在制定法国家,判例则

会丰富制定法的立法资源,统一法律的适用,增强社会的法律意识,使制定法更具生命力和适应性。为制定法的抽象性做一个很好的注解,填补制定法的空白,同时增加当事人双方对诉讼的可预测性,减少两造讼累,节约整个社会的司法资源。

判例的外在价值包括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统一法律适用

和提咼司法效率等。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是制定法国家中判例的最主要作用,而统一法律适用则是落实法律权威、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而判例适用的结果必然会提高司法效率。这些在判例的内在价值中已有提及,这里做一下详细阐述。

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成文法是基于先验主义对可能或已经出现的社会问题

进行调整,是基于人的一般理性来预测的,人类理性在一定时期是有限的,因此成文法无论制定时多么详尽,都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显现出滞后性。成文法无法涵盖社会所有领域,又会有滞后性的弊端,况且我国的立法工作还有待完善,法律缺位情况不容乐观,有些领域立法过于原则性而难以实

践,判例制度则可以保持法律生命力,对法律空白进行填补,

弥补成文法滞后性弊端。

统一法律适用如上所述由于立法语言的限制和立法过于抽象和原则,

以及教育背景的差异,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同一法律的认知往往有不同的理解。虽然我国的司法解释会对一部分有歧义的法律进行统一解释,但无法及时解决实践新的问题。判例制度可以在同一法律系统内统一法律适用,减少同案异判的出现。

提高司法效率在法律体系完备的情况下,人们将不再对实体法进行责

难,而是对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的拖延和低效而不满。我国司法就存在司法效率低下、程序繁琐等弊端。虽然案件需要严密周延的过程来还原事实,但不必要的程序仍然还有精简的空间。判例制度通过作出对受约束法院有约束力的判决,来达到司法程序的指导性作用,进而提高司法系统的效率。

我国有悠久的判例制度传统,是成文法和判例法双线索

发展的法律体系,同时中华法系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以开放的态度不断吸收先进的法律思想和制度,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优秀成果也被我国所借鉴。宋、明时期例的作用甚至超过了律的作用,引发律学家对判例的所谓“以例乱法”的批评,确实切中时弊,但同时也否定了判例在法律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亦非全面。今天我国若要建立现代判例制度,相信会从中得到启发。判例法和成文法在追求公平和正义的目标上是一致的。通过对判例制度的价值的分析,可以论证在我国建立以制定法为主,辅助以判例制度是切实可行的且十分必要的。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总

目录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国资委1号令,2003年9月9 日) (2) 2、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国资评价〔2003〕58号,2003年9月2日) (10) 3、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2003年9月13日) (14) 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价〔2003〕74号,2003年9月13日) (25) 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2003年9月13

日) (29) 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87号,2003年9月24日) (44) 7、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2003年9月18日) (45) 8、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国资厅评价〔2003〕53号,2003年11月11日) (53) 9、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国资厅发评价[2004]8号,2004年2月12日) (56)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令 第1号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差不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 主任李荣融 二OO三年九月九日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治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治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 依据,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依照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

企业价值市场法评估实务及案例分析

练习题库:企业价值市场法评估实务及案例分析 随机显示题型:判断单选多选 第1部分判断题 题号:QHX017277 所属课程:企业价值市场法评估实务及案例分析 1. 采用市场法评估时,需要协调目标公司与可比对象之间由于财务会计政策的不同所可能产生的财务数据差异。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解析:讲义P43。 题号:QHX017286 所属课程:企业价值市场法评估实务及案例分析 2. 在估算被评估企业“相关参数”时,需要根据可比公司价值比率的时限,相应的估算被评估企业“相关参数”的时限。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解析:讲义P77。 题号:QHX017280 所属课程:企业价值市场法评估实务及案例分析 3. P/E和P/B都是市场法评估的价值比率,因此采用市场法评估时,选择其中一种就可以了。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由于各类价值比率都有自身的长处,同时也会存在一些不足,因此通常在一项评估业务中通常应该需要选用多类、多个价值比率分别进行计算,然后综合对比分析判断才可以更好地选择出最适用的价值比率,避免选择单一价值比率可能出现的偏差。 题号:QHX017287 所属课程:企业价值市场法评估实务及案例分析 4. 价值比率选择的一般原则包括:对于可比对象与目标企业资本结构存在较大差异的,则一般应该选择全投资口径的价值比率。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解析:讲义P80。

5. 市场法评估中可比公司的选择标准应该是可比企业要与被评估企业属于同一行业,或者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解析:价值评估准则第37条。 题号:QHX017270 所属课程:企业价值市场法评估实务及案例分析 6. 所谓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所谓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题号:QHX017269 所属课程:企业价值市场法评估实务及案例分析 7. 市场法(市场比较法)是企业价值评估三种基本方法之一。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解析:企业价值评估的三种基本法或途径是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题号:QHX017274 所属课程:企业价值市场法评估实务及案例分析 8. 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对于可比公司的选择数量没有统一规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一般认为上市公司比较法中可比公司的“质量”重于“数量”。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解析:讲义P22。 题号:QHX017271 所属课程:企业价值市场法评估实务及案例分析 9. 进行市场法评估时,通常应该进行最低营运资金需求量与实际拥有量差异调整。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解析:讲义P15.,这是市场法评估的操作步骤之一。

案例分析的法律价值

案例分析的法律价值——以行政法案例分析为视角 【摘要】:案例是分析者结合事实和法律对实际的案件进行解释和认定的过程,案例分析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源远流长,而且具有持久的影响力。由于案例分析是一个复杂的主观认识过程,分析的方法、分析的过程和分析的目的与动机对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具有重要的影响。而一切案例分析则具有同一的实用意义、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理解法律文本、阐明基本法理;发现法律规则,引导法律的实施和适用;预测法律走向,促成法制的完善与发展;提高执法水平和行政执法效率;并最终实现保障社会公平的法律内在价值目的。 【关键词】 【正文】:古罗希腊思想家亚里斯多德时代盛极一时的“教授问答复法”,实际上在欧美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教学中仍然适用。案例分析是分析者结合事实和法律对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进行解释和认定的过程,案例分析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是法律实施和适用的普遍方法。 如果说政府规制的研究视角是为传统行政法学的脸谱画上新的色彩,而如何不使其显得突兀或者又一不小心将京剧演员化成了越剧演员,关键在于行政法学者能不能找到这样一支神来之笔。叶书的创新之处——行政法三层次案例分析方法,用管制理论描绘行政法案例,通过将案例置于其所处的时代特征、管制背景、利益阶层之间的复杂结构等所组成的一个广阔背景中来观察,在传统的权利义务争议之外,发展出制度与程序、政策与策略面的考量,从而将管制理论引入行政法学,拓展了行政法学的政策功能并且又不使其以一种完全陌生的话语出现——正是叶书对新行政法学所作出的最大贡献。 具体来说: 第一层次是我们所熟知的传统以请求权为基础,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法律适用问题为核心的分析方法,从权利和救济层面,以法院的视角来审视个案所涉的法律问题; 第二个层次,以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救济背后相关的制度与程序为出发点,超越个人之间的争点,更超越法院的考量,从整体制度的内涵与程序,探究事件发展过程中各种权力部门之间的互动,包括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之间、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的互动,结合事件发生的各种背景原因,进而作制度改革面向的思考; 第三层,在案例检讨和制度考量的基础上,就整个体制运行的政策和策略层面予以审度。实际上是对政府对该案例所涉及的行业的规制政策和规制手段的整体考量。(见表1) 表1 三层次分析结构图(略) 该表出自《行政法案例分析与研究方法》,第43页。 实际上,三层次分析方法是在传统的分析当事人权利义务纷争为第一层次分析的基础上,架构制度与程序以及政策与策略两个面向的考量,此种多层次的分析方法,在注重私权救济之外,进一步就个案背后所隐藏的制度与政策面向的问题作深入探究,从而使行政法的案例分析具有了政策反思的功能。

《证券投资学》教学实验报告股票内在价值分析 (1)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证券投资学》教学实验报告2013 -2014 学年第一学期实验时间:2013年10 月24日

具体实验内容: 1.我所关注的股票是:民生银行(600016) 2.股利贴现模型实验步骤如下: 第一步:收集上市公司自上市以来的股利分配情况的数据。通过查找获得的数据包括:历年总利润、总股本、总股利、所有者权益、净利润、股息红利、自由现金流等指标。如sheet2和sheet3数据所示。 第二步:运用EXCEL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得到每股股利,估计上市公司股利增长率。(sheet3) 总股利(D列)通过网络搜集到,并运用软件计算出每期的股利增长率(E 列),计算公式为 Ei=[Di-D(i-1)]/D(i-1) ,计算每期股利增长率的平均值得g=0.207189956。

第三步:利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贴现率见(sheet1) 搜集各期民生银行股价幅度和上证幅度,做散点图,得β值。从而用公式算出r=0.188064 第四步:选择合适的股利贴现模型计算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 因为g>r 所以断定民生银行股票为溢价发行,前景并不看好,所以在2016开始,用10%的增长率估计其未来股利。再通过r值得各期贴现(G列)。最后加总得民生银行内在价值6778751.615。

3.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实验步骤如下: 第一步:预测企业未来存续期各年度的自由现金流量; 如sheet4所示,分别采用两种方案对自由现金流量进行预测。 第二步:确定一个合理的公允的折现率,折现率的大小取决于取得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风险越大,要求的折现率就越高; 根据公式计算得WACC=50.01%*2.77%*(1-0.33)+49.99%*11.05% 即 民生银行的WACC 为6.45% 第三步:采用自由现金流模型估计股票内在价值 例,求2013年的价值: 股权价值为:FCFE 2014 r - g 即 1341847940311 企业价值为:FCFF 2014 即 79944827586.206 WACC-g 债务资本税后成本债务资本面值权益资本市值债务资本面值权益资本必要收益率债务资本面值 权益资本市值权益资本市值债务资本税后成本 债务资本权重权益资本必要收益率权益资本权重?++?+=?+?=WACC

法律与道德

“法律与道德”实证法学派与非实证法学派的不同立场 道德与法律是否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是区分实证法学派与非实证法学派的关键,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有本质的联系。自然法实质是道德法则,它不仅是法律制定的最终依据,而且是评价法律好坏的最高标准。实证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没有必然联系,法律中不能有道德因素的参与,存在的只有实在法。 非实证学派(主要是自然法学派)中,19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持的观点是自然法是至高无上、永恒不变的,理性的最高体现,是自然万物存在之前就己确立的,其实质是道德法则,它是构成人定法和正义的基础。因此,它不仅是法律制定的最终依据,而且是评价法律好坏的最高标准。到了现代,新自然法学进一步兴起,它关注点由自然跟理性转向道德。最有影响的人物是富勒,他不仅强调法律与道德不可分,而且强调法律本身的存在也必须以一系列法治原则为前提,这些法制原则就是法律的“内在道德”,也即“程序自然法”。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指出:“法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从这一事业要求法必须具有一般性或普遍性,必须公布于众、可预测或非溯及既往、明确、不矛盾、可为人遵守、稳定、官员的行为必须与己公布的规则一致。这些要求属于“法的内在道德”,他们之所以是“内在的”,乃是它们内含于法的概念之中:之所以是“道德的”,乃是因为它们提供了评价法律和官员行为的善恶标准。由此可见,法律与道德是存在必然联系的,是不可分离的。另一位自然法学家德沃金在他的代表作《认真看待权利》一书中,指出权利是要求保护的“道德主张”可以是法定的权利,也可以是道德的或政治上的权利。他强调,只有政府认真地看待权利,它才能够认真地看待法律,才能够使公民尊重法律。为此,政府必须保护个人权利,法院在处理案件,尤其是宪法案件和棘手案件时,应依据公认的道德原则做出保护个人权利的决定,这就是他的权利核心之所在。他还在《原则问题》一书中指出,法是由规则、原则、政策等要素组成的,法的原则,如“不得不公正的损人利己”、“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利”本身就是道德原则。从“原则”的角度看,法与道德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此外,像“犯罪”、“过错”、“责任”等法律的概念和“合理的便利”、“公平行为”、“正当程序”等法律的标准,都是由它们所服务的目的形成的,在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概念和标准时,不可避免地涉及法律应当是什么,法律的作用是什么等道德和正义的问题。 自然法学派关于道德与法律有本质联系的理论,虽然为法律提供必要的价值基础和准则,但是由于他们认为道德在法律制定、解释及法官确定法律标准时都起着重要乃至决定作用,实质上是将法律归于道德,等同于道德,使法律成为道德的附庸,而失去其自身的独立品格和至上权威。 与资产阶级革命催生出充满浪漫情怀,激进而富于幻想的自然法学派相比,实证法学派关注现实的经验生活,强调立法的基础应当是个人和社会的实际利益,而非自然法学派所说的超越时空的道德法则。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边沁极力反对古典的自然法学,他认为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都是一种虚构,一种猜测,一种纯粹的逻辑幻想。实证主义法学派断然否定道德与法律关联的必然性,认为法律来源于经验的总结,不存在有自然法这种东西。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是:恶法亦法;法和道德之间,实然的法和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在法和道德本质联系的问题上主张不符合道德的法不影响法的实在性的观点。 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极力主张把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分离,把立法学和法理学分离。他指出,法是立法者的意志或命令,立法的目的必须是维护公民的安全、平等、富裕和生存,而非捍卫自然法所说的抽象正义。他认为仅仅从一个规则违反道德标准这一事实,就断言这个规则不是一个法律规则,这将导致无政府状态或放纵。仅仅从一个规则合乎道德愿望这一事实,就认为它是一个法律规则,这将导致政治上的混乱或专横。

国有企业法律制度专题

第二章国有企业法律制度专题 教学目的:通过3课时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国有企业的法律界定:现状与争论;国有企业法的基本构成;对我国国有企业立法的技术性反思。 教学重点:着重培养学生对国有企业的法律概念及法律地位的基本认识。 教学难点:有关国有企业的法律界定;国有企业法的基本构成;对我国国有企业立法的技术性反思。 教学方式:讲授、案例分析。 教学内容: 第一节国有企业的法律界定:现状与争论 一、为什么要从法律上界定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普遍超过国家与非国有企业的关系,国家一方面要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实施一定程度的控制,另一方面又常常给予国有企业各种各样的优惠,甚至给予直接的补贴。处理好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这种特殊关系的前提是正确界定国有企业,既不能把非国有企业当作国有企业,也不能把国有企业看作非国有企业来处理。 国家投资占到何种比例才成其为一个国有企业?究竟是要求100%还是要求达到50%以上或是可以少于50%?国有企业必然是法人吗?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同,判断某个企业是否国有企业的结果也就不同。不同的国家可能会有不同的选择,同一个国家内部不同的人也可能有不同的选择。对于我国而言,对国有企业作出明确的界定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我国的国有企业不论是从企业数量来看,还是从总资产规模来看都居于全球之冠,但是,对于究竟什么是国有企业的问题,法律一直没有作出明确的回答。这种状况在把国有企业称为国营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传统背景下也许并无不便,因为我们所称的国营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大多是指完全由国家投资的企业,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国营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相对而言较为简单。但是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迅速推进,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正日益多元化,国家对企业的投资也出现了全资、控股和参股等不同情形。在如此格局下,再不对国有企业作出明确界定,必将对实践造成消极的影响。另一方面,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面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的透明度要求以及诸如禁止补贴等有可能对国有企业造成冲击的内容,也有必要明确划清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界限。 二、我国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界定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在我国立法文件中的称谓有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在我国是以国营企业的名称出现的。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出现了由企业或个人承包经营国营企业,以及国有资产实行中外合资、合作和内资股份制经营的情形,“国营”的概念已不符合企业改革的要求。有鉴于此,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首先采用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称谓,接着于1988年正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直到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正式采纳了“国有企业”的称谓。 三、理论界对国有企业的界定:争论与分歧 近年来,如何界定国有企业已逐渐成为我国理论界尤其是法学界给予较多关注的问题,针对一些关键论题,如国有企业中国有资本的比例至少应达到多少?国有企业是否应当具有法人地位?无论法学界、还是经济学界都发表了不少意见。但是,从总体上看,理论界对如

王老吉加多宝之争-案例分析-法学资料

班级:法122-2 姓名:杨晓雨学号:201252502225 完成时间:2014/10/12 【王老吉加多宝之争分析】 事件概述 价值1080亿的“王老吉”商标合同争议案在历时380多日后最后以广药胜诉告终,鸿道将被停用“王老吉”商标。 事件发展 品牌起源清文宗咸丰二年(1851年),王泽邦将解暑之用的药方制成凉茶,称之为 王老吉,防病保健。之后,因配方合乎药理,价钱公道,因而远近闻名。王老吉凉茶畅销两广,湖南、湖北、江西、上海等地。后来,王老吉第三代传人于香港设店,又在澳门开设分店,并将王老吉「杭线葫芦」的商标注册,成为第一个注册的华商商标1949年解放后,1956年国家实行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王老吉凉茶归入国有企业-----广州羊城药厂,隶属广药集团。 问题产生1995年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持有者,广药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的生产销售权租给了加多宝,而广药集团自己则生产绿色利乐包装的王老吉凉茶,也就是绿盒王老吉。 1997年,广药集团又与加多宝的母公司香港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2000年双方第二次签署合同,约定鸿道集团对王老吉商标的租赁期限至2010年5月2日到期。2001年至2003年期间,时任广药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益民先后收受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共计300万元港币。得到了两份宝贵的“协议”:广药集团允许鸿道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的生产经营权延续到2020年,每年收取商标使用费约500万元。 2004年广药集团下属企业王老吉药业推出了绿盒装王老吉,2011年11月,广药集团开始将王老吉的其他品类授权给其他企业。对此,加多宝发表声明,双方的矛盾开始公开化,并在2011年底诉诸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事件结果 广药集团胜诉2012年5月10日晚间,广州药业在香港联合交易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2年5月9日的裁决书,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2012年5月15日,广药集团赢得王老吉商标。 案例分析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的使用享有的支配权。随着商标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在市场竞争中地位的日益提高,商标已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成为企业的灵魂。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信誉的载体,不仅能为企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一、法制与法治概念 法制(Rule by Law),法律和制度。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法治(Rule of Law),是指在某一社会中,法律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所谓‘凌驾一切’,指的是不单止任何人都必需遵守、甚至是管治机构的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亦需要,而法律本身亦被赋与一个非常崇高的地位,不能被轻慢。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法律。 二、法制与法治的联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答案解析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对下列国有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任免的是()。 A.国有独资企业的副总经理 B.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 C.国有控股公司的副董事长 C.国有参股公司的董事长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教材61页 2.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的出资比例为40%。2003年中方在企业设立时以厂房、场地使用权出资1000万元,2004年合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200万元再投资,2005年合资企业可分配利润1000万元,2006年8月该合资企业决定解散,外方将价值200万元的机器设备无偿留给中方使用,根据以上资料,应界定为国有资产()万元。 .1400 C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的考核点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根据规定,对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方法为:(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本题中为1000万元。(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本题中为200万元。(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本题中为1000×40%=400(万元)……(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本题中为200万元,四项合计为1800万元。 3.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的有关规定,下列资产中,应当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是()。 A.国有企业为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无偿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 B.国有企业参股投资创办的按投资份额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 C.集体企业由国有企业提供担保但未履行担保责任使用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 D.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有偿占用的国有土地折价形成的资产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1)国有企业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无偿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2)国有企业参股投资创办的按投资份额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3)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4)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无偿占用的国有土地折价形成的资产,才界定为国有资产。教材65页年12月,某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为1200万元,其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为350万元,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为850万元,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为20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应界定为国家股的数额为()。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

案例 +-- 十三李某加工他人的物品引发的所有权争议案张某出国前,将价值500元的一段硬木交给李某保管。李某发现该木头很适合雕刻,就把该段硬木雕刻成一件艺术品,经专家评议,价值在1万元以上。张某和李某对这件艺术品的归属发生争议。若张某将该艺术品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 【问题】 1.对张某和李某之间的所有权归属争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2.王某对该艺术品是原始取得,还是传来取得? 【答案】 1.该硬木因加工归李某所有。李某应当给付张某500元,张某如还有其他损失,还可以要求李某赔偿。 2.王某对该艺术品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的,属于原始取得。 【解析】 1.在他人的物上进行加工,如果双方对加工物的所有权没有约定的,一般依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的价值而定其归属。本题中,经加工后产生的新价值远远大于原物的价值,所以加工物应该归加工人李某所有,但是李某应该赔偿张某的损失。

2.因为加工物的所有权归李某所有,所以张某出卖该艺术品应该属于无权处分。但是因为与之交易的第三人王某是善意、无过失的,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所以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王某可以取得该艺术品的所有权。也就是说王某取得该艺术品的所有权是直接依据法律的特殊规定取得的,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 案例十四赵平侵犯他人优先购买权案 赵平、赵静二人为兄妹。二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7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1999年1月,赵平、赵静的父亲因病去世,当时留下遗嘱,房屋由赵平、赵静的母亲继承。谁料1 999年2月,赵平、赵静的母亲因为操劳过度也一病不起,于1999年4月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赵平、赵静两人依法继承。1999年6月,由于赵静申请留美成功,要赴美学习,故赵平与赵静未来得及办理房屋的分割事宜。赵静在临走前,双方约定房屋暂由赵平居住,待赵静回来后再办理分割事宜。2000年6月5日赵平在未告知赵静的情况下将整栋房屋作价给周海生,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并未向周海生告知财产属于两人共有,但告知了周海生目前房屋正在出租,答应由赵平自己出面,与张某夫妻解除租赁合同。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赵平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周海生

法律价值

第五章法律价值 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个选项?() A.法律价值决定了法律的目的.抽掉法律价值的法律是盲目的。 B.法律价值决定法律的善与恶,能对恶法进行纠正与补救。 C.法律价值不能弥补法律在对现实社会变化的灵活与适应性方面的缺陷。 D.法律价值有助于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 2.当法律的价值发生冲突时,下列哪一个选项通常不被采取为解决的原则?() A.安全优先原则 B.个案平衡原则 C.比例原则 D.价值排序原则 3.有学者指出,每一个法律制度必然有规范的作用,也总会有社会的作用。把规范的作用归于法律是根据法律的规范性;把社会作用归于法律是根据法律所具有的或预期的社会效果、社会影响。这位学者为() A.英国学者拉兹 B.中国学者沈宗灵 C.德国学者马克思 D.美国学者德沃金 4.哪一个选项的说法能够成立?() A.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法律价值可以作出不同的划分,因此法律价值不存在体系问题 B.与工具性法律价值相对应的为个人法律价值、集体(社会)法律价值 C.法律价值判断主要是一种描述性判断 D.价值判断关心的是法律应该是怎样的,关注的重心是法律的理想状态、应然状态 5.法律作用与法律价值具有不同的方面,哪一个选项没有指明这一点?() A.法律价值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作用仅是法律实施的结果 B.法律价值具有明显的主观性,法律作用一般不表现出主观性 C.法律价值强调一般性.法律作用一般强调灵活性 D.法律价值具有应然性,而法律作用主要表现为实然性 6.哪一项关于法律价值的表述不能成立?() A.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B.法律本身所有的各种属性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 C.秩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处于法律价值的顶端 D.正义能推动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 7.下列哪一位指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做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其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以及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 A.马克思 B.恩格斯 C:列宁 D.毛泽东 8.关于法律价值.下列哪一选项的表述不能成立?() A.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行为模式,并坚持行为方式的规范化,给予社会生活以很大的有序性与稳定性 B.法律调整人和自然的关系,也出于满足人的正义的需要 C.人类平等的理想在法律上转化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从而获得了规范化和现实化的表现 D.法律对实现自由的作用.首先表现为提供选择的机会

浅析法律的内在道德性及其价值内涵

浅析法律的内在道德性及其价值内涵

浅析法律的内在道德及其价值内涵 张宇衡 【内容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作为法哲学领域内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数百年乃至上千年的历史中几经争议却又历久弥新。在20世纪中叶的哈富论战过后,富勒所提出的法律的内在道德性以一种新颖的视角使得对于“道德”的探讨不再局限于原先笼统的概念之中,也提出作为“使人类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的法律的概念。本文试图以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为起点,通过对于法律的内在道德性的梳理,进一步探寻隐藏在其下的价值内涵。 【关键词】法律的内在道德;目的性事业;价值内涵 一、问题的提出:哈特与富勒的论战 自奥斯丁开创法实证主义以来,实证主义法学派通过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并藉此赋予法律以科学性与清晰性的研究方法打破了原先自然法将道德统摄于法律的概念之中的观点。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对于纳粹德国暴政的反思使得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讨论再度陷入扑朔迷

离的状态。20世纪50年代,英国的法理学教授H.L.A.哈特在《实证主义和道德与法律的分离》一文中为法律实证主义进行辩护,就此揭开与美国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朗.L.富勒之间长达十余年的论战。作为20世纪最重要的法学事件之一,这场论战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益的观点和借鉴。而在这场论战中,富勒对于“法律的内在道德性”的论述以一种崭新的视角,赋予了法律的道德性以新的内涵。 1、哈特: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在《实证主义和道德与法律的分离》一文中,哈特重申了实证主义对于法律与道德分离命题的主张,即对于“实然之法”与“应然之法”的分离。追求此种分离命题不仅仅是为了追求法律理论研究中的科学性和清晰性,更是面向法律实践而揭示出“忠实于法律”的内涵。通过重述边沁与奥斯丁的主张,哈特明确了法律与道德关系之中的两项具体主张:在缺乏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一个规则违背了道德标准而否认它是一个法律规则;相反,也不应因为一个规则在道德上是令人向往的,便认为它是一个法律规则。[2]599简言之,哈特主张:一

道德与法治 法律专题知识填空

板块二(40分) 三、心中有法 1、法律的特征 ①法律是由国家或认可的; ②法律是由保证实施的;(最主要特征) ③法律对具有普遍。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地享有和履行;触犯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法律的作用:①作用;②作用。 3、违法行为的分类 ①根据违反法律的类别: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②根据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违法);严重违法行为(违法即犯罪)。 4、犯罪的基本特征 (最本质特征);违法性;应受处罚性。 5、刑罚:主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6、不良心理和行为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 演变过程:开始是沾染上了、坏习气;有了不加以改正任其发展,便会去做一些违法的事情, ,就会越走越远,直至滑向犯罪泥潭。 7、如何加强自我防范,预防违法犯罪? ①认清,远离犯罪。②预防犯罪,需要我们。 ③增强法治观念,,自觉守法。④从小事做起,避免沾染,防患于未然。 8、为什么要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1)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能力弱,能力和自控能力不强,易受不良因素影响和不法侵害。(2)国家、民族的未来希望,人类文明进步的应有之义。 9、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10、保护未成年人的四道防线(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 保护(国家、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等。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保护:司法机关(公检法),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1、如何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 (1)国家:加大,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2)社会:净化,动员社会力量。有关部门,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3)学校: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及时和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4)家庭: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的职责,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 (5)个人:依法自律,自觉守法。从小事做起,避免沾染不良习气,防患于未然。 五、权利与义务 1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由规定的。 13、任何非法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勇敢地拿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4、人身自由权 ①意义: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 ②内容:包括不受侵犯,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③人格尊严权包括权、姓名权、权、荣誉权、权。 15、如何行使权利? ①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的、社会的、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有界限) ②公民行使权利应依照,按照规定的活动方式、步骤和过程进行。(守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汇总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制度汇总 1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 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五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企业改制 第三节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节资产评估 第五节国有资产转让 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七章国有资产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它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 3

浅析法的价值

浅析法的价值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一、法的内涵法是什么? 谈到这个抽象的事物时,我们却无法用简明的言语来完整地表达其含义。即使是资深的法律人亦是处于这样的情况中。“法学者们还在为法下定义。”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如是说。英国著名的哈特还专门写了一本解析法律概念的著作,书名即为《法律的概念》。始终未能给法律下一明确定义的原因之一在于,随着时代的发展,法的发展,人们对法的认识也有了不断的深入,角度也不断拓展。尼采曾说: “没有自身历史的东西才能被定义。”但没有自身历史的事物是不存在的。任何对事物的定义只是对某一特定时期的一个概括,是有一定历史条件的。科学的定义虽然有利于人们对某一事物的认识,但终究不可能包括不断发展着的事物的一切方面和全部性质。我国法学界对法也给出过多种定义,此处为了法律入门者更好的理解,个人更倾向于下面的这个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着国家政权的阶级) 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

件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客体对满足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的积极意义。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法的价值分为不同种类,在此仅从法的目的性价值加以论述。法的目的性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平等、人权、效率等。 (一) 法与正义。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是这样描述正义的: “正义是社会这堵墙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 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正义,也即公平,是法的价值中首要的也是至上的价值。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正义分成不同的类别,如分配的正义与矫正的正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社会正义与个人正义等。公平并不是要求所有人享有完全同等的对待。 (二) 法与人权。人权这个概念从诞生之日起就引起热议,如今仍是人们广泛争论。人权是人作为人而区别于其他动物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法对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摘要]通过对富勒经典著作《法律的道德性》的阅读,对书中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进行一个简单的归纳总结,及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法律的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对富勒观点进行梳理,梳理后会阐述自己的一些浅显理解和见解,来完成这个读书报告。 [关键字]富勒;义务;愿望;法律;道德 这个假期对富勒的经典之作《法律的道德性》进行了拜读,虽然通读了一遍,但是对这本书的理解还是浅显的,而对这本著作的深层次的理解,还是需要今后更多的知识积累来充实的,不只是法学知识,还有其他学科类的知识,只有不断地积累知识扩充知识,才能更好的学习法律。下面对这本书中主要阐述的观点进行一个梳理。 《法律的道德性》是富勒最为著名的著作,他的这本书是自己对关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阐述说明,是对当时所涉及法力与道德之间关系的文献的不满,也是对哈特观点的争论和回应。 一、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 在《法律的道德性》这本书中,富勒在书中写到当时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文献中有着两个重要不足,第一个不足方面关系到在界定道德之含义本身上的失败①,而此书第一章就是对这第一个不足进行论述。 在对道德的论述中,富勒提出了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的区分,这是将道德类型化了。义务的道德是最低层次的道德,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达到特定目标的基本规则。义务的道德可以说是一个社会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人们去遵守它,它规定出社会的一些“应当”做的,或者“不得”做的,通过义务的道德来约束人们,这是一个有序社会生活的必须条件。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卓越的道德,它充分实现了人的力量。愿望的道德是人类道德的最高层次。愿望的道德,不是人们去遵守的,而是去倡导的,它没有强制的形式,而是通过建议、忠告、鼓励的形式来表达,愿望的道德是美好的,可以说愿望的道德是一种理想,是对我们美好生命的努力。道德的阶梯,也就是从底层的义务的道德上升到高层的愿望的道德。 富勒与哈特的争论点也就在此,富勒认为道德的标准决定了法,道德使法律成为了可能,道德影响着法律,而哈特的观点是与他相反的,哈特觉得良法与恶法是没有区分的必要。 法律法规作为人们在社会中行事的标准,义务的道德在其中是充当着重要角色的,义务的道德是法律的“表亲”,在义务的道德里,可以找到可行的裁断标准,可以找到有助于去判断一件事情是否应当为法律所禁止的尺度,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便是受到相应的惩罚。 愿望的道德与法律没有什么直接的关联性,但是它还是间接的影响着法律。法律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构建更好的和谐社会,而愿望的道德便是法律最为向往的目标,一个“大同”社会。实现愿望的道德,是对个人价值的提高和实现,是自身的完善,它的结果是受到表扬,所以,愿望的道德不涉及惩罚后果。

法学案例分析的一般方法

案例分析的一般方法 当今社会科技突飞猛进,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不同价值观的文化汹涌而来,冲击着我们的思想和世界,我们全社会需要建立共同的信仰和准则,这就是当今的道德和法律。良好的公共秩序离不开两种手段:法律和道德,实现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道德的更好发挥需要法律的支持,法律以其独有的强制性坚实而有力的保障着我们的社会向前发展。作为社会的素质人才。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有利于个人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依法自觉履行义务,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学作为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法律行的有理有据,当然,法学的案例分析也是有一定方法可循的。

第一,审阅案例的内容和情节。为了弄清案例发生背景和来龙去脉,可以采用5W2H的方法。即Who(何人),When(何时),Where(何地),What(何事),Which(何物),How(如何做),How much(费用)等一连串的疑问,即从时间、空间、人物、过去、现在与未来等多维度、多视角提出问题,然后再认真思考,只有对提问逐一地做出正确的回答,才能真正把握案例实情。在分析案例发生的背景和隐含的问题时,一定要注意文中的细节,认真对待案例中的人和事。案例分析应当实现中高层管理者的角色扮演,设身处地进入案例的情节之中,只有这样做,才能在掌握各种数据的基础上,透过错综复杂的案情,“一进门”就抓住事件的关键,认清事物的本质。。

提出对策的基本套路:第一步:利用矛盾的特殊性,找出问题根源。多角度分析,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历史,现实,内在,外在,尽可能全面到位。第二步:利用矛盾的普遍性,借鉴万能八条。掌握语言的技巧,要有时代气息,反映现实问题。要做到共性与个性、理论与实践、观点与材料的统一。依照审题、析题、答题三步走,按部就班做好案例分析。第二,案例分析应当根据正确的判断,提出具体的评析意见或者解决问题的对策。最后,阐述自己从本案例中引发了什么样的思考,得到了什么样的启迪,获得了什么样的教益;如何将这些经验、收获和体会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案大学生学习法学案例分析法能够加强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它突出了实践效果、能够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正确运用案例分析方法,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案例分析方法的展开其实就是 运用形式逻辑三段论的过程。形式逻辑三段论在司法中的运用可以说是近代法治的产物,它遵循了判解的说理性,使法官的思维过程得以在判决中展开,同时也使当事人能够了解判解结果的形成,从而增强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和说服力。三段论就好像是判决中的程序规则一样,维护了法院的裁判权的正当性,并对裁判权作了必要约束,以免滥用之虞。可以说,三段论在司法中的运用是法治文明的组成部分。正确运用案例分析方法,有助于限制法官恣意裁判,保证法律的安定性。法律推理本是一个演绎过程,采取三段论模式:大前提是“找法”,即寻找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小前提是确定案件事实;最后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将抽象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得出结论,即判决意见。但在一些中国法官那里,它却变成了一个“自下而上”的复杂错综的工程,首先确定判决结果,然后在法律条文和案情证据的丛林中殚精竭虑地寻找论证的路径,这就是学者所谓的“被倒置的法律推理”。在这个过程中,判决结果不是法律推理的产儿,而是法律推理的指南。至于这个判决是如何被首先确定的,却是一个黑箱。因此,法学方法的确立有助于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其依法裁判,从而维护法律的安定性,促进法治的实现。 正确运用案例分析方法,要求加强判决的说理性,法官不能仅仅凭个人的法感断案,必须正确运用案例分析方法,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才更可能达到以普遍或平等原则为基础的公正。法学分析方法体现了法律的形式正义,使得司法成为一个技术性的过程,裁判的技术化、形式化,使得判决书的公开和监督成为可能。判决书是裁判方法和思维方法的最终成果和 物质载体,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和透明性。判决书公开使得法官的推理方法和论证过程受到公众的监督,以保障司法公正。由于法学方法和案例分析方法采用标准化的程式,运用该方法也可以增进法官思维的明确性,简化思维的过程,避免分析案件的思维误区,从而使得司法裁判更具效率,并且保障审判的质量。例如,法官面对一个新的案件不必考虑从何处下手,只需按照分析方法指引的步骤操作即可。因此,有学者称,案例分析法可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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