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第六条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等手续。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中央下达的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规模计划,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审定年度廉租住房投资项目计划,并及时下达。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市上报的新建公租房、廉租房购改租项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全省年度项目计划,列入年度中省资金补助范围。

第九条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本区域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目标任务内的项目及时立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列入计划的项目,应足额按时建成,不得多报少建。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原项目批准部门核准。

第三章规划与设计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土地、资金安排、项目布局、套型

结构和工作机制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选规划设计方案,遵循经济适用、生活设施配套齐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等要求。

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选择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和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设施及市政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储备土地、闲置土地,挖潜利用存量土地和产业结构调整土地。

第十三条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四章土地管理

第十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单列,应保尽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对于急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政府储备土地,采取即报快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供地速度。

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未取得原批准职能部门同意,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列入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建设用地实行统征统迁。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市场方式出让,也可以经过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以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限定房价的基础上,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可以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不低于3%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含招、拍、挂、协议出让等);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五)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收益;

(六)国家代地方发行的债券;

(七)保障性住房配建商铺等商业配套设施的出售、出租收入;

(八)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纳入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定的年度廉租住房投资项目计划下达中省补助资金预算;公共租赁住房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并纳入全省年度项目计划,省级财政部门按计划任务下达中省补助资金预算。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级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审定的项目批复计划,按照实施进度拨付保障资金。

纳入中省资金补助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拨付中省补助资金;建设单位根据施工进度将建设资金向施工单位予以拨付。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时将中省市县筹集的保障性住房资金全部进入保障性住房资金特设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省财政部门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审定的项目批复计划,对市、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符合租、购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职工家庭可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住房房价款、租金。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

第六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定。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信息应在开工和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逐个公开。

第二十三条保障性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购买、改造、租赁的住房;

(三)政府依法收回、没收的住房;

(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

(五)住房建设中配建、代建的保障性住房;

(六)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产权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不得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

第二十四条以配建方式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的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收回和收购条件、价格等内容应当作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按下列标准控制:

廉租住房在50平方米以内;

公共租赁住房在60平方米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在60平方米左右;

限价商品住房在80-100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及造价等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质量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保障性住房适当减免入网、管

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各项税收按照国家规定从低征收。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住房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在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申领和退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个人信息、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信息等内容的电子档案,及时更新和维护数据,健全保障性住房档案检索体系,做好档案的录入、管理、使用、移除等工作。

第七章分配管理

第三十条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根据《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陕民发…2009?57号)的规定,按照当地低保家庭收入线的1.5倍以下确定。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确定。

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

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和住房水平,合理划定城镇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第三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者。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

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租赁或购买1套保障性住房:

(一)满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

(二)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

(三)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居民申请租用、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等;

(二)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

(三)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证明;

(四)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申请人为外来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住地社区提出申请。

未设社区的,申请人可直接向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社区应及时受理申请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时在社区公示申请人名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公示1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核准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15日,并在当地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开。

第三十七条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日内,向原初审、复审和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原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照抽签、摇号或其他

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未经相关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次序。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对象,予以优先分配: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

(三)家庭成员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以及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四)居住在危房的。

第四十条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对象的姓名、家庭人口、收入、配租配售的房屋面积等信息及时在当地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开。

第八章运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为保障性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

第四十二条廉租住房租金和经济适用住房售价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成本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限价商品房售价实行指导价管理,租金成本由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构成。

第四十三条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使用人承担。

第九章退出管理

第四十四条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保障性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收回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

(一)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

(二)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五)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

(六)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已经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退出手续。

第四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取消保障资格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诉,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回住房。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保障性住房住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

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

第四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障性住房的成本控制,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拒不退出的,由市、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取消保障资格,收回保障性住房;被取消资格的保障对象在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第五十二条对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23日起实施,至2016年7月22日废止。

商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商政发…2011?3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2007]162号)和《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1]4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市、县区政府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并按较低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县区政府当年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非农业户籍常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发改(物价)、财政、国土、规划、监察、民政、审计、环保、税务、金融、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相关单位、街道办事处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坚持政府主导,遵循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稳步运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对象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并且在当地实际居住或工作。申请家庭应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经济收入家庭的证明,符合市、县区政府当年确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保障标准;

(三)无住房户、拆迁安置的住房困难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四)进城落户的农民中住房困难的家庭;

(五)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父母、未婚子女等;

(六)市、县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第七条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保障性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三章保障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市、县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的住房应具备基本生活设施条件。

第九条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成本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和民政部门根据我市住房市场租

金标准、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低保家庭收入线的1.5倍以下确定。保障标准为:给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按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计算不低于13平方米。单人户按2人标准给予保障,2人户按2.5人标准给予保障,3人户(含)以上按实际人口给予保障。补贴标准为3.6元/人/月/平方米。

给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按每户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计算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单人户按2人标准给予保障,2人户按2.5人标准给予保障,3人户(含)以上按实际人口给予保障。

第四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中、省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六)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七)国家代地方发行的债券;

(八)保障性住房配建商铺等商业配套设施的出售、出租收入;

(九)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住房保障资金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现有廉租住房资金的实际情况和本级财力提出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

门审核列入年度预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保障计划,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发放租金补贴,廉租住房新建、收购、改建以及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时将中省市县筹集的保障性住房资金全部进入保障性住房资金特设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六条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金,在满足租赁补贴开支需要后仍有结余的,可将其用于弥补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廉租住房以每个项目为预算单位,根据年度计划严格按照项目工程进度拨付。收购的廉租住房按实际收购价款拨付。廉租住房资金年终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

第十七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配建、代建、政企联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并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用于配租或配售的廉租住房,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主要采取新建、配建、政企联建、政民共建、收购

和改造等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相对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

配建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配建比例参照中省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政府和企业联建的廉租住房主要解决该企业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项目投资由政府投资和企业自筹两部分资金构成,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工程建设,不足部分资金根据政企联建合同或协议由企业自筹解决。政企联建廉租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应当明确政府投资和企业自筹的资金比例,落实资金责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政府房屋产权比例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城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廉租住房建设面积、套数、空间布局以及套型结构等意见,并在用地规划、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在城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廉租住房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各项税收按照国家规定从低征收。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收购、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的,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定。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信息应在开工和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逐个公开。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的质量及造价等工程建

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廉租住房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质量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申领和退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个人信息、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信息等内容的电子档案,及时更新和维护数据,健全廉租住房档案检索体系,做好档案的录入、管理、使用、移除等工作。

第六章申请和审核程序

第二十五条申请住房保障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家庭提出的书面申请;

(二)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家庭成员有住房的,提供现住房证明(《房地产权证》或产权证明);租赁单位公房或者私房的,提供租赁合同;

(四)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证明;

(五)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救助证明;

(六)属于军烈属、残疾人的,提供相关证明;

(七)被拆迁户属于住房困难家庭的,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八)属于重大疾病的,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

(九)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民政部门对原件核对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印章。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六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要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七条申请保障性廉租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或其他家庭成员持《商

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向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所在工作单位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三)初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和家庭收入审核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四)复审。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诉。

第二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等,确定廉租住房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低收入保障家庭,凡申请货币

补贴的,要优先按照保障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力争做到应保尽保;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实行轮候,采取摇号分配。

第七章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及廉租住房配租

第三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已经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或者住房租赁合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住房租赁补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银行办理个人专户,委托银行按季度发放给保障对象。在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时,要与保障对象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额度、停止发放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中,应明确廉租住房基本情况、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房屋使用要求、房屋维修责任、停止配租的情形、违约责任及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保障对象已登记为可承租廉租住房的,应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分别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房屋租金按月缴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帐户。超出家庭人均应保障面积部分的住房租金,由保障对象自行承担,并按政府确定的承租价格交纳租金。

第三十二条对取得承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租或者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因违法或者使用不当造成廉租住房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年度住房保障计划落实、保障资金到位及开支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向政府报告检查结果。

各县区应当公开廉租住房保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户建立住房保障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案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案 xx年省下达我县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1,100套,其中:廉租住房200套,经济适用房600套,限价商品房300套。为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xx年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计划、项目选址和建设方式 (一)廉租住房 今年省下达建设任务为200套,我县今年计划建设204套,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50㎡以下为主。计划采取政府统建方式进行,选址在环东一路东侧中兴小区南边建设花园廉租住房200套,计划投资2,800万元,由县房产局负责组织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 今年省下达建设任务为600套,我县今年计划建设650套,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60㎡为主,根据我县人均住房面积将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以下。计划采取政府统建和单位自建两种方式进行。其中单位自建394套(其中:县饮食服务公司60套,县新兴供销社60套,县广播电视台12套,县热作发展公司10套,县生产资料公司120套,县粮食局96套,县新华书店18套,县土产公司18套),政府统建在环东一路东侧中兴小区南边建设花园经济适用住房256套,计划投资5,570万元,由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建设。 (三)限价商品房 今年省下达我县建设任务为300套,计划在环东一路东侧中兴小区南边建设花园限价商品住房300套。花园限价商品住房均为框架结

构18层带电梯房住宅。套型建筑面积以90㎡为主,根据我县人均住房面积适当控制套型面积,总建筑面积27,000㎡,计划投资8,100万元,以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组织建设。 二、时间要求 列入xx年建设计划的保障性住房,所有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在8月底前全部动工。 三、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建设单位每月要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送一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情况。 (二)严格按有关规定标准进行户型面积设计,严禁超标准建设。 (三)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组织对全县的保障性住房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四)县工程质量督查专家组要定时或不定时地对全县保障性住房进行抽查,严肃查处施工安全和质量事故问题。 (五)县委、县政府将与各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并实行问责制。

安徽省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文字版)

DB 安徽省地方标准 J12525-2013 DB34/T5000-2013 住宅小区服务标准 Property service standard of residence community 2012-12-30发布2014-03-01实施

1 总则 1.0.1 为加强对住宅区物业服务的监管与评价,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各方主体权益,推动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管与评价。 1.0.3 本标准按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频次,将物业服务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层次。 1.0.4 委托单位(建设单位、业主大会、街道(社居委))应在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服务等级。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提供相应的服务。 1.0.5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单位)可依据本标准对物业服务活动进行监管;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标准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管理;行业协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机构等可根据本标准对物业服务活动进行评价。 1.0.6 住宅区物业服务活动除应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住宅区residence community 具有一定规模人口规模、用地的住宅及附属建筑物,以满足居民日常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根本特征,具有居住功能、服务功能和社会功能的集合,一般由城市干道的分割或自然界限制包围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2.0.2 物业服务property service 委托单位(建设单位、业主大会、街道(社居委))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委托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0.3 共用部位common part of building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等。 2.0.4 共用设施设备common facilities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供配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等。 2.0.5 应急预案contingency plan 物业管理区域内,针对具体设施、设备、场所和环境,在安全评价的基础上,为降低突发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与环境损失,就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应急救援的设备设施、条件和环境,行动的步骤和纲领,控制事故发生的方法和程序等,预先作出的科学而有效的计划和安排。 2.0.6 紧急维修 urgent maintenance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及自然人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各项功能正常使用,对经认定需要立即对其进行维修活动。 2.0.7 一般性维修General repair 对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秩序的共用部位损坏、共用设施设备故障进行维修和处理。

解决保障性住房的意义

解决保障性住房的意义、问题与对策 来源:资源网作者:王克群发布时间:2009.06.24 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地提出,要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稳定市场信心和预期,稳定房地产投资,推动房地产业平稳有序发展。加快落实和完善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措施,争取用三年时间,解决75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24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当前,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民生,也有利于增加投资、扩大居民消费,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意义重大。 一、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 首先,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的安排原则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投向使用效率最高、发展最为需要的地方。从这个意义上说,下大气力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顺时应势之举。 其次,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相关产业具有很强的带动效应。权威测算显示,今年新增的75亿元廉租房建设投资及其所带动的地方和社会投资,可以拉动钢材消费量65万吨,水泥消费量50万吨。同时,此次国家还安排了17亿元中央投资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这可以拉动铸铁消费量两万吨,钢材消费量10万吨,水泥消费量30万吨。 再次,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还为今后扩大消费创造了有利条件。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大力推进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都是改善城乡居民消费环境和条件的有效举措,都将有利于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扩大消费。[1] 二、商品房供应体系与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协调发展现状分析 城市住房问题是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的过程中伴生的问题,产业和人口在城市的高度集中导致城市房屋需求与供给的不平衡,使需求远远大于供给,房价居高不下。面对高额的房价和居民对住房需求的持续增长,总有一部分居民无力购置自己的住房,这不利于我国目前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住房福利作为一项社会保障措施是政府长期政策的选择。政府作为提供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主体,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近些年,我国商品房建设取得了比较大的发展,但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对比较滞后,由此造成商品房供应体系与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的发展不协调,与科学发展观对我们的现实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不够 我国自1998 年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推行和住宅分层次供应的运作实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02012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草案)、以及《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完善住房政策的若干意见》(送审稿),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解决低收入人群及专业技术人才的居住需求,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配置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统一。把安排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居住需求作为调整城市产业结构、增强城市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把解决低收入家庭、拆迁安置及过渡周转等基本住房需求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通过加大城市更新力度,加强保障性住房供给,为切实解决我市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低收入人群的居住需要拓展保障渠道。 (二)建设方式:在城市更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式主要包括: 一是以配建方式由更新改造主体在更新项目中一并建设;二是在更新项目中划出部分用地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投资建设。

二、配建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区政府从政策、规划、计划方面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市更新,落实配建保障性住房。 就近平衡、交通便利:保障性住房要集中布局在城市各级中心区、重点产业片区范围内、以及靠近轨道站点、公交枢纽站点等地区,使就业与居住就近平衡,为居民出行提供便利。 分类指导、分区配建:根据保障性人口的住房需求规模、区位条件、交通便捷程度以及“三旧”改造对象的改造难易程度等综合考虑,分类型、分片区制定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 三、配建要求 (一)城市更新项目改造为住宅的,应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实际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二)根据城市各级中心区、重点发展地区、轨道站点周边地区、重点产业园区等条件的不同,将全市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地区分为五类地区,其中: 一类地区为光明新城、龙华新城、坪山新城及大运新城核心地区,配建比例为25%; 二类地区包括福田-罗湖中心区、南山-前海中心区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四大新城内轨道站点周边地区、新安-西乡轨道站点周边地区、布吉-龙华轨道站点周边地区等,配建比例为15~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深规土〔〕843号---精品资料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深规土〔2010〕843号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更新项目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适用本规定。 城市更新项目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商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更新项目是指列入我市城市更新范围的拆除重建类项目。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实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12%;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30%。 上述一类地区是指福田-罗湖、南山-前海、光明新区、龙华新城、大运新城、龙岗、沙井、松岗、观澜、布吉、横岗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内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 米覆盖地区。 (二)二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8%;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20%。 上述二类地区是指除一类地区之外的城市各级中心区或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三)三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5%;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10%。 上述三类地区是指除一、二类地区之外的重点产业片区,如现代制造业园区,现代物流园区、金融后台服务区等,以及其他适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地区。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配建比例。位于上述一、二、三类地区之外的城市更新项目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要求,另行确定配建比例。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具体空间范围详见附件。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位于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除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外,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3%。 城市更新项目属于工业区或仓储区改造为住宅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除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外,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5%。 城市更新项目同时符合本条前两款规定情形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除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外,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8%。 第六条城市更新项目中包含非农建设用地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按第四、五条规定确定后,可按非农建设用地面积占项目用地总面积比例进行核减,其中,一类地区核减基数为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8%,二类和三类地区核减基数为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5%。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同时配建不同类型保障性住房的,可根据所配类型的配建比例要求分别核算配建比例。 城市更新项目同时位于不同类型范围的,可根据所在类型区规定范围内的配建比例要求分别进行核算,加权平均后确定配建比例。 第八条对于土地贡献率过高的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可予以适当核减,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提出配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按照本规定应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由项目实施主体在城市更新项目中一并建设。应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可视条件在城市更新项目用地中单独划出一定比例用地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

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现状

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现状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开发模式房地产市场 自古以来,“安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住房商品化的改革,人类的居住需求和房屋价格的矛盾日益突出,住房问题成为民生问题的主要方面。 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安居工程”,推行保障性住房建设,但是由于保障性住房用地供给不足、建设资金缺乏、法律监管不到位等原因,虽然历经了十几年,但我国保障性住房发展仍然滞后,人民居住矛盾较为突出。 阁敦思工程顾问中的资讯也转载了相应报道,透露近期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研究部署了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会议强调,改善困难群体住房条件,让广大翘首以盼的困难家庭早日搬进新居,是各级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硬任务,也是促消费、调结构的有效举措。 一、中国保障性住房现状分析 (1)保障性住房的概念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简称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两限商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具有社会保障性质。 (2)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 我国通过近10年的探索和实践,部分中低收入家庭享受了保障性住房制度的优惠,提高了居住水平、改善了居住环境,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保障性住房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避免不了一些问题: 住房保障尚未立法,执行中缺乏约束力、强制力 住房保障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保障性住房选址困难

退出机制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 二、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研究 (1)什么叫建设模式 保障性住房的特点决定了政府会通过某种形式参与到它的建设过程当中。政府、开发商、承建商等干系人共同建成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以及过程中各方之间的关系,就是我们所说的建设模式。 (2)中国主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 目前,我国保障房建设主要模式分为开发模式和代建模式,开发模式由政府出让土地、房地产企业自主经营项目开发,该模式风险相对较高,也意味着利润可能很高。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部分公租房建设采用开发模式。 相较于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开发公租房利润率较低,代建模式由政府划拨土地,房地产企业进行代建,此模式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风险小,利润也很小,收益比较稳定,目前主要用于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建设。 三、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议 住房保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针对上述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比较合理化的建议有以下几点: 1、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法律体系,为保障性住房工程提供全面而有力的法律保障。 2、因地制宜,保证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同时也给房地产行业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和利润空间。 3、完善信息化建设,杜绝保障性住房申请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4、改善财税体制,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赤字,同时将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体系,杜绝对于“土地财政”的依赖。 5、一线大城市应大力发展公共租赁房,缓解外来人员住房压力,实现“应保尽保”。 6、加速产业结构调整,从过度依赖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转变为投资、消费和出口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编写小组 二〇一〇年四月

主编单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住房保障处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 深圳市住宅发展事务中心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协鹏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刘俊跃、王欣、沈驰、刘丹、汪四新、王莉芸、刘勇、杨杰、孙延超、王晓东、王启文、孙剑、谢利民、董善白、石丽茹、肖家远、曲毅、荆治国、邓涌、毛洪伟、孙茵、黎晓茜。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3.1 基本规定 (3) 3.2 指标体系 (3) 4 总图 (5) 4.1 一般规定 (5) 4.2 选址 (5) 4.3 土地利用及空间布局 (6) 4.4 交通组织 (10) 4.5 城市配套 (10) 5 户型 (12) 5.1 一般规定 (12) 5.2户型分类 (12) 5.3 户型功能 (13) 6 设施 (15) 6.1 一般规定 (15) 6.2 交通设施 (15) 6.3 公共服务设施 (16) 6.4 建筑设备 (17) 7 性能 (20) 7.1 一般规定 (20) 7.2 环境性能 (20) 7.3 安全性能 (21) 7.4 耐久性能 (21) 7.5 环保性能 (22)

8 建造 (24) 8.1 一般规定 (24) 8.2 土建 (24) 8.3 建筑装修 (26) 8.4 经济 (27) 附录A 场地各功能区的植物配置表 (28) 附录B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30) 附录C表A、B、C、D房型所需要的建筑面积及参考户型编号 (35) 附录D 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 (36) 附录E 主要装饰材料技术参数要求 (38)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 一、城市更新单元拟订的基本条件 申请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特定城市建成区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疗、教育、市政道路、供电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经相关部门鉴定,建筑质量(主要指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消防安全(主要指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经常性水浸等隐患严重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1.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属于我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的,或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进行产业升级的成片旧工业区。 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城市更新单元的拟订标准 (一)城市更新单元应以相对成片的区域,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拟订。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拟拆除重建范围(以下简称“拆迁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大于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70%。拆迁范围原则上不得包括未建设用地,并应参照下述要求拟订拆迁范围边界。 1.拆迁范围边界涉及道路的: (1)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一致的,原则上以现状道路边界为界,现状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 1、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保障房投资力度加大,将有利于控制高房价,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房价调整的政策目标,减少来自刚性需求的恐慌性需求,有利于防止房价和销量的暴涨暴跌。 3、保障性住房投资本身便对经济有着可观的拉动作用,保障性住房的大量推出,将让数量庞大的中低收入者以较低的成本便可“居者有其屋”,而不必为了买一套商品房而节衣缩食、苦苦积蓄,从而可“腾出”钱来改善生活,释放出更多的国民消费力,扩大内需。 4、大规模加速推进保障房建设,不仅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意味着住房保障制度的调整,不仅事关着楼市,还将影响到金融市场、经济机构,甚至于发展理念。这些年,商品房垄断的住房市场,地方的土地财政积重难返,扭曲的发展观不仅由此引发暴力拆迁等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还严重挤压实体经济和企业创新空间,已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障碍。政府主导的大规模保障房建设,以民生为导向,可以给畸形发展的房地产市场降温,引导社会投资方向,鼓励更多企业和资本投入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从这个意义上说,大规模加速推进保障房建设,还有望成为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突破口。 李克强:大规模实施保障安居工程完善住房政策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也是完善住房政策和供应体系的必然要求。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当前和今后几年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实施好这一重大民生工程,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方向,理清思路,完善政策,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意义重大 2008年底,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其中第一项就是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两年多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一是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加快了廉租住房建设,全面推动了城市和国有工矿等棚户区改造,突出了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初步形成了保障性安居工程体系。二是建设力度持续加大。2008年四季度至2010年末,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300万套,竣工800万套;其中2010年开工590万套,竣工370万套,是历年来建设进度最快的一年。三是政府投入大幅增加。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完成总投资累计超过1.3万 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和预算内投资1300多亿元,地方政府也大量投入。国家还明确了税费优惠、土地供应等措施,使保障性安居工程支持政策逐步完善。四是

安徽省地方标准

安徽省地方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检查标准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2018 年度安 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图集制(修)订计划的通 知》 (建标函〔2018〕1275 号)的要求,本标准编制组结合 省内外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管理与安全生产检查的实践经 验,参考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制定了本标准。b5E2RGbCAP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安全管 理检查、安全生产检查。 本标准由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安徽国祯 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 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 91 号,邮政编码:230088) 。p1EanqFD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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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检查工作,提高城镇污 水处理厂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制定本标准。DXDiTa9E3d 1.0.2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安全检查工 作。 1.0.3 安徽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安全检查,除应符合本标准 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 定。RTCrpUDG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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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城镇污水处理厂 pl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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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处理市政排水管网收集的生活污水及符合排入城镇下 水道相关要求的工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 2.0.2 安全检查小组 safety inspection team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安全检查应成立由各专业人员组成 的检查小组。 2.0.3 设施 installations 城镇污水处理厂为实现污水、污泥和恶臭气味等污染治 理所配备的机械、设备、装置、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总称。 2.0.4 变更管理 change management 指对人员、生产流程、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 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确保变更带来的危险源得到充分识 别,风险得到有效控制。jLBHrnAILg 2.0.5 业主 owner 合同情况下的接受方及企业的投资方。 2.0.6 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y 工作场所内外与企业安全生产绩效有关或受其影响的 个人或单位,如承包商、供应商等。 2.0.7 风险 risk 某一特定危害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结合。 2.0.8 风险评价 risk assessment 评估风险大小以及确定风险是否可允许的过程。 2.0.9 危险源 haz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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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保障性住房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最近,经济适用住房屡遭曝光,反映出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因此,有人提出取消经济适用房制度。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符合我国住房发展的实际,是不可取的。在现阶段,保障性住房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途径,政府应从制度设计和执行两个方面多下功夫,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健康发展,而不是因噎废食。本文仅以西安市为例,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分析保障性住房存在的必要性。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按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1]。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政策性租赁房是面向“夹心层”的住房保障——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 用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之间,必然会客观地存在边缘人群,即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又购买不起或购买不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目前西安市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有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一、中国住房商品化的需要 在建国之初,我国学习苏联模式,在城镇实行了完全福利化的住房政策,即实行统一建房、统一分配、低租金使用的住房建设、管理和使用制度,也就是通常说的低租金福利制度,制约了城镇住房的发展速度。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基本确立了住房商品化的性质,随后几乎每年都会出台新的房改政策,促进了房改的迅速进

行,到1998年我国的市场化几乎全面完成。短短的二十年时间,我国从根本上破除了旧的住房制度,商品房市场基本完善,同时建立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与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住房商品化的进程是相当惊人的。 发达国家和地区住房商品化都是在基本实现人人有房住的情况下,逐步走上住房商品化道路的。而我国住房商品化在这方面留有较大缺口,目前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对这一缺口的回补。 美国1942年其人均国民收入就达1017美元,且从20世纪30年代起,罗斯福政府就着力于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通过各种措施鼓励建造低收入者住得起的房子,并适时根据实际情况对政策进行调整,使其成为房地产市场发展最完善的国家之一,现在国内人均居住面积达60多平方米。德国在1959年人均国民收入达到834美元,人均消费支出618美元,属小康水平,但是直到20世纪90年代,德国政府才由兴建社会福利性住宅转向鼓励个人积累资金按市场价购建住宅,通过住宅储蓄体系和抵押贷款大量融资,使住宅建设进入了新的繁荣期,目前,德国西部人均住宅面积为35平方米,德国东部人均住宅面积为28平方米。英国1958年人均国民收入达995美元,而直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政府刚开始向居民出售大量的公房,走市场化道路。据资料统计,欧美发达国家2006年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达45平方米,中国台湾地区、新加坡的人均住宅使用面积达28平方米。 下表1列出了从2000年开始,西安市人均收入、居民的住房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 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主体 甲方(监管主体):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实施主体):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用地概况 (—)宗地编号:。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地点:。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用途:。 (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 (六)建设内容: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监管内容 (一)总体要求。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设计应当符合《关于发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12〕189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人才住房户型面积和户内装饰装修设计指引的通知》(深建规建〔2017〕1号)及人才住房标准相关规定。乙方应当征求甲方意见后在小区合理的位置规划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当纳入住宅区整体规划设计中统筹考虑,外观应当与同项目商品住宅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与其他住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事关民生的重要问题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事关民生的重要问题,各级政府十分关注。从近几年的调控来看,宏观调控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根本性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尤其是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问题依然没有有效的办法。从历史发展看,在城市化和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住房短缺是绝大多数国家都经历过的难题。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在住房短缺阶段,组建一个由政府控制的公营机构,直接负责低收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个比较成功的普遍做法 多家机构预计央行年内仍可能加息 中央定调明年经济工作 ?北京拟择机收取交通拥堵费 ?吴晓灵:缓加息多调准备金率 ?唐骏高调复出称学历未造假(图) ?1块翡翠原石=100套城市豪宅 ?组图:揭密内地名媛成长史 ?地产大佬变低调说明一个问题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事关民生的重要问题,各级政府十分关注。从近几年的调控来看,宏观调控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根本性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尤其是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问题依然没有有效的办法。从历史发展看,在城市化和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住房短缺是绝大多数国家都经历过的难题。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在住房短缺阶段,组建一个由政府控制的公营机构,直接负责低收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个比较成功的普遍做法。 当前,结合我国国情和中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充分发挥国有大型房地产企业的作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构建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的平台。在中央政府层面,可以选择一家中央房地产企业,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平台,加快保障性住房的供应,确保运作的规范及后期的管理服务,在改善住房民生方面起到骨干和示范作用。

选择一家中央房地产企业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平台,是必要的。目前,我国房地产业集中度低,整体素质不高,普遍存在“散、小、差”的现象。全国房地产企业多达5.8万多家,国有房地产企业仅占1%。房地产行业不仅缺少发挥带头和示范作用的大型企业,更缺少从事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国有骨干企业。 在中央企业中,房地产资源也存在着分散、规模效应不高的问题。据统计,中央企业现有三级和三级以上的房地产经营主体500多家,资产额约1000亿元人民币。除16家少数实行专业化经营外,其他大多数企业的房地产不是主营板块,缺少房地产业经验,专业化水平低,规模小。 有些中央企业以多种方式变相将资金投入房地产领域,造就许多“地王”,造成大量信贷资金或主业自有资金进入房地产领域,逃避了金融监管。一方面,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政策的实施,导致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过快,房价过快增长;另一方面,这种“家家都搞房地产”的情况分散了中央企业的资源,妨碍了其主业经营和发展,影响了中央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加强,不利于出资人在房地产资源方面的合理配臵,更难以集中体现和有效扩大中央企业在住房民生方面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目前,国务院国资委根据国务院部署,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按照《中央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加大中央企业重组力度。如何发挥中央房地产企业的骨干和带动作用,尽快构造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运作平台,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切实解决民生问题,已成为国有经济布局和中央企业重组的着力点和关键点。 选择一家中央房地产企业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平台,是可行的。一是中央企业有数千亿元可剥离的房地产资产,足够整合形成一个大型企业集团;二是中央企业正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阶段,主辅分离、突出主业,推行专业化经营是主导方向,此时进行资源整合成本低、效率高,恰逢其时;三是政策支持力度大,可选择的整合模式多,例如通过股份制方式,整合分散的央企房地产资产;四是实施主体单一明确,国务院国资委是唯一的出资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报批稿)

DB 备案号:Jxxxxx DB33/T10xx-2014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Indemnificatory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zhejiang province 报批稿 2014年4月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Indemnificatory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zhejiang province DB33/T10xx-2014 主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厦建设集团 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 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4年x月x日 XXXXXX 2014xxxx 1

前言 为规范和指导浙江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计划》“建设发〔2012〕19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认真研究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要求,总结近年来浙江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验和研究成果,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及兄弟省市有关标准,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10章和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规划与环境,建筑,结构与材料,设备,绿色设计,建筑装修,施工与验收等。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杭州市下城区安吉路20号,邮编:310006),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厦建设集团 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 2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建筑设计篇) 1一般规定 1.1.1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坚持“控制面积、完善功能、精细设计、基本装修”的原则,满足“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基本要求。 1.1.2保障性住房应根据地块条件选择经济合理的住宅类型,不应建低层住宅。 1.1.3保障性住房应采用平面和竖向较规则、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宜选用有利空间灵活分隔、方便改造的结构形式。 1.1.4保障性住房立面造型应简洁、美观,建筑风格宜反映时代精神与地方特色,色彩和谐且宜与周围环境协调。 1.1.5保障性住房宜立面设计宜采用成本较低、能耗较少的造型和材料,减少飘窗、落地窗的使用。 1.1.6保障性住房宜采用多套住房组合的单元。单元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减少公摊面积,提高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保障性住房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不宜低于70%。 1.1.7保障性住房的平面应规整,并控制体型系数和窗墙面积比,综合考虑节能和日照、通风、安全要求。 1.1.8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代际关系、风俗习惯等因素,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生活需求。套型组合应尽量避免相互遮挡和视线干扰。 1.1.9保障性住房应设置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住房。 1.1.10廉租住房的无障碍住房比例不宜少于10%,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无障碍住房比例不宜少于5%。无障碍住房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无障碍设计标准

的规定。 1.1.11保障性住房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时,应满足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要求。 1.1.12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等规范的规定。 2套型标准 1.2.1除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外,保障性住房应按套型设计,套型功能应分区明确、合理,每户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等基本空间。 1.2.2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可按表6.2.2选取。 表6.2.2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分类表 套型 30型 40型 50型 60型 2建筑面积(m/户) 30-39 40-49 50-59 60-65 2使用面积(m/户) 21-31 28-39 35-47 42-52 居住空间(个) 1-2 2-3 3 3 注:1、表中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指标中应包括阳台面积(按一半面积计入)。 2、表中居住空间数值包括卧室、起居室。 21.2.3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 m以内,可选择30型、40型两种类型设计。高 2层廉租住房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增加,但每套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 m。 21.2.4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 m以内,可选择30型、40 型、50型三种类 型设计。 1.2.5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的规定。

保障性住房的意义

关于保障性住房 土木工程学院康胜清404000 摘要:安居才能乐业,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眼下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保障,学习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成功经验,对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房地产市场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我国大力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一)我国保障性住房现状及发展 十一五”期间,我国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制度初步形成。通过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五年间,全国1140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和360万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解决。到2010年底,我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已达7%到8%,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超过30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超过33平方米。从2011年起,我国将进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加速跑”阶段。保障形式继续以包括廉租房在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政策性产权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实物住房保障为主,同时结合租金补贴。未来五年,全国计划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大约是过去10年建设规模的两倍。2011年全国就将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比上年增长70%

以上,创历年之最。通过大规模保障性住房建设,到“十二五”末,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将提高到20%以上,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西方发达国家的住房保障制度 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和二战之后,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住房严重短缺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不少政府都制定并实施了住房保障制度。比如美国提出“可承受住房”的保障目标,旨在公平、公正地解决不同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使“人人拥有居住的机会”。另外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也将“居者有其房”当作国策,成立了建屋发展局,专门负责公共住房的建设。而英国出台了“标准住房福利”与“优先购买权”政策。 住房保障作为一种关乎民生的公共产品,需要政府从长计议,制定相关法规保证措施的顺利实施。美国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和贫民窟问题,先后通过了《住房法》、《城市重建法》、《国民住宅法》、《住房与城市发展法》等;德国政府将改善居民房屋短缺问题作为执政的重中之重,1950 年颁布了《第一部住房建设法》。 (三)我国保障性住房存在的一些问题 1.保障对象的明确 住房保障政策的保障对象本应体现为中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但在实施过程中,政策保障对象发生了偏离,导致了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在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具体实施中,则出现“富人买经济房”现象。由于非政策目标群体占用了大量的住房保障资源,使得其他群体无法获得政策惠顾,造成了对住房保障公平性原则的损害。并且还申请过程中,也存在诸多漏洞。一些地方在保障性住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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