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典型案例分析(同名42654)

我国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典型案例分析(同名42654)
我国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典型案例分析(同名42654)

我国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案例分析

案例一:可口可乐风波

2008年12月12日,“大学生关注可口可乐小组”在网上公布了一份28页的《可口可乐调查报告》,这份报告指出,全球最大、最受尊敬的饮料公司正在中国故意逃避法律和社会责任:可口可乐中国系统存在大量派遣工,这些工人处于公司最底层,干着最危险、最苦、最累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工资却最低,而且还被拖欠甚至克扣。

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杨郑君等9位大学生经历一个月时间,通过打工和采访形式完成了对可口可乐5家装瓶厂和4家供应商的调查,调查的结论令他们感觉“失望和震惊”。例如在他们的报告中,装瓶厂之一的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的派遣工比例在旺季可达到90%,月工作时长最多可达到330小时,工资却低于最低标准,很多人还未上任何保险。

随后,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于15日在《第一财经日报》发表声明,否认了由大学生发出的调查结果,并声明称,在获悉该报告后,公司第一时间与相关的装瓶厂沟通,进行了内部自查。初步自查结果显示,该报告中的指责并不属实。事实的真相还有待地方劳动监察部门的进一步调查。不过,该事件掀开了中国劳务派遣制工人生存状态的冰山一角,还是引起了多方关注。

案例解析:笔者将此案例置于此处的目的并不在于探讨可口可乐公司申明和大学生调研报告的真实性,从可口可乐调查报告和可口可乐公司的回应我们可以看出,双方最大的争议在于劳务派遣应当在哪些岗位使用。调查报告指责可口可乐公司在诸多长期性岗位上使用派遣员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而可口可乐的相关回应又称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是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调查报告中列举的可口可乐违反劳务派遣的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误解。

案例二:山东省胶南人民医院300多护士被派遣

基本案情:2010年12月26日,山东省胶南市人民医院的一名护士称,自己和300多个非在编的姐妹将被迫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合同签订后便与医院没有关

系,同工同酬不但无法实现,还可能随时面临失业,她们“被派遣”了。当日下午,记者来到胶南市,联系到了线索提供人小张(化名),她告诉记者24日下班后医院就通知她们说周六周天要和青岛汇川经济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同时小张也向记者说出了她的顾虑:如果签了合同就是公司派遣来的人了,和医院就没有关系了,我们不是医院的,一旦出现医疗事故,岂不是要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医院一方认为签合同全是自愿,并称使用派遣形式只为给护士们投保。胶南市人民医院政工科束主任告诉记者,医院是好心,只是员工不理解。根据束主任介绍合同都是自愿签的,医院的出发点是为了给不在编的护士投保险,但是护士们不理解,以为签了合同就是别的公司的人,其实还是在医院工作。非在编护士是合同工不是医院系统内的人,签了合同待遇会提升,以前她们一个月四五百,签合同后按学历发工资,中专一个月800,大专一个月900,本科生一个月1000多。且据束主任说经过医院多次和这些护士沟通后她们基本上都签了。

案例解析:护士劳务派遣不合法,不派遣也能投保

27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的董律师,他告诉记者,从((劳动合同法》来看,法律并没有禁止派遣护士,但是根据《护士法》的规定,护士是不会在企业工作的,那么企业也就没有办法派遣工作人员去医院当护士。护士和护理人员不一样,需要一定的专业技能。

她们每年都要接受培训,即使不是在编人员护士证也会定期审查。企业本身就不会雇用护士,护士也只能在医院就职,所以派遣的事情我认为是不合法的。关于投保,董律师说,即使非在编护士不变成劳务派遣人员,也能投保。在编人员投保可能是事业编,但是医院可以按照企业编员工给她们投保,没有必要一定和派遣公司签了合同再投保。

案例三:山西省煤矿井下严禁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基本案情‘,:2010年n月23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颁发文件晋煤劳发「201明1529号,发布关于全省煤矿井下严禁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通知,通知涉及山西省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总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通知中称近期山西省省厅对山西省省属五大煤炭企业集团进行了彻底排查,其中主要针对煤炭企业中煤矿井下劳务派遣人员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从调查摸底的情况看,有部分煤矿企业存在井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现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对煤矿企业有效利用人力资源、增加用工灵活性、降低用工成本、转移用工风险、调节用工供求关系有其积极的一面。但针对煤矿井下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存在着很大的弊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劳动合同法》部分相关条款相悖18。《劳动合同法》在对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中明确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劳务派遣一般只在临时性、辅助性和可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煤矿井下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和《劳动合同法》中明确的劳务派遣适用工作岗位的“三性”要求明显不相符‘,。《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或其所属单位出资或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在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21。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进行返聘,实行劳务派遣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也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不相符。

二、不符合煤矿企业用工管理的政策规定。在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法规中,特别是近期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均规定了企业用工需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切实维护煤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者在安全生产上具有相应的知情权和监督检查权22。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煤矿企业与劳务派遣人员没有直接订立劳动合同,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是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

三、劳动用工管理不能实现“四个百分百”,在这种用工方式中,劳动者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机构在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备案,由派遣机构为劳动者缴纳各类保险,有的培训甚至也在派遣机构进行,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不能真正实现“四个百分百”。

四、不能很好地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煤矿井下的劳务派遣人员素质不同,安全意识较为淡薄,一般对他们的安全考核都收不到理想的效果,从而使得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现象时有发生,涉及劳务派遣工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不能得到有效落实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落实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实现劳动用工管理“四个百分百”的目标,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对全省煤矿井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提出以下意见:

一、煤矿井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属违法违规用工行为,全省煤矿井下严禁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二、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五大煤炭企业集团和各有关单位要对所属煤矿井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情况进行详细摸底调查,彻底摸清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和在井下的分布情况。

三、制定清退工作方案,对煤矿井下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清退。省属五大煤炭企业集团将方案报省煤炭工业厅备案,其它煤矿企业按照监管权限报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考虑个别煤矿企业井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所占比例较大,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给予半年的清退期,到20n年5月底前必须将煤矿井下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清退完毕。

四、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清退工作的监督检查,视情组织专项督查。

五、清退工作结束后,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五大煤炭企业集团和各有关

单位要及时对清退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清退工作总结报省煤炭工业厅。案例解析:山西省作为我国煤炭经济的领军大省,有着大量从事煤炭行业的劳动

者,他们的工作环境相对艰苦和危险。目前在山西及其他省市煤炭行业都存在着大量的劳务派遣工,他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为煤炭企业工作,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煤炭企业和派遣公司相互推卸责任,劳务派遣工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由于煤炭企业内工作者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他们理应得到特殊的照顾,山西省相关部门能够认识到煤炭工作者的特殊性,做出规范煤炭企业用工的措施,禁止在煤炭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规定,在目前劳务派遣尚未规范之际有着明显保护劳动者的意图。

山西省率先禁止在煤矿井下禁止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规定,对保护煤矿井下的劳动者有着突出的贡献。山西省的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劳务派遣在我国的发展,其具体效果还需以观后效,但其保护劳动者的态度是明确的,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山西省率先在煤矿井下禁止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做法值得我们在规范劳务派遣适用范围中借鉴,对于与煤矿井下劳动者有着类似工作环境和条件的危险行业工种,我们是否都可以做出类似的禁止,值得我国的立法者和执法者深入研究。

劳务派遣中的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3023-12 劳务派遣中的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劳务派遣中的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完 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称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它不会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只有当法定的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如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用人单位关闭、撤销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能依法终止。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动者撑起了保护伞,劳动者能否运用《劳动合同法》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呢?下面,笔者向大家介绍一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例。 不能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仲裁委和法院应如何处理? 在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争议中,当事人不能协

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应依《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可见《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系对当事人就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未能协商确定的作出了处理规定。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社会保险是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协商确定的问题。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一般集体合同有规定且国家也有强制性的劳动标准规定,即使双方协商不成,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则,也可以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中未明确的劳动合同内容就是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简单地说就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如何确定的问题,依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确定也直接关系到其薪酬的确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这一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4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劳务派遣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本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机关、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按一定方式协议,派遣至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坚持“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涉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各项工作成果归本单位所有。

第三章派遣与管理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达到所需岗位要求的健康卫生标准; (二)技术性岗位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关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相关制度流程,确定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履行协议内容; (二)审核各部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辞退、离岗申请; (三)组织劳务派遣公司选拔派遣人员,审核劳务派遣人员资质; (四)审定劳务派遣人员工作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劳务派遣公司; (五)按协议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六)协调处理涉及劳务派遣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各部门是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劳务派遣人员需求;

【劳务合同】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 编号: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 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终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__________日开始。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六条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七条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工作标准。

劳务派遣的工伤鉴定相关案例

案例: 肖某2010年5月与石家庄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到北京的一家酒店担任行李员,2011年1月,肖某工作中发生意外致使右手手臂骨折,被同事送往医院救治。 肖某之后多次要求石家庄派遣公司及所工作的酒店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但是石家庄的派遣公司称和北京酒店的派遣协议有约定,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都由酒店承担,工伤认定也由北京酒店负责。而北京酒店则称肖某与自己没有劳动关系,应由石家庄派遣公司负责工伤申请认定。 问:派遣工应在用工单位还是派遣单位申请工伤? 答案: 根据法律规定,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派遣工的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发生工伤时也由用人单位向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是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协商约定双方在职工工伤时的补偿办法。 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可以在法定时效内,自行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时,既便是同一城市辖区内,可能也会发生两地工伤认定主管部门均不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情形而相互推托,目前各地对此情况的处理不尽相同,不少地方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此时,工伤认定申请人应该尽快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申诉,以避免申请被无限期延后。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认定应由派遣公司申请。在劳务派遣公司与具体用工单位之间,对派遣员工的保险费用实际由谁支出及分担比例无论怎样约定,工伤认定申请都应由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即派遣公司负责,工伤认定与工伤待遇也适用派遣公司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的标准; 派遣公司不为派遣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可以依法自行向派遣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本例中,肖某与石家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应由劳务派遣公司在石家庄为肖某申请工伤认定,至于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的北京酒店之间关于费用具体分担方式如何约定,与肖某无关,不能相互推诿。肖某最终在律师的建议下,选择正确的认定机构自行申请了工伤认定,实现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操作提示: 1)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应该在与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时明确派遣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责任,以及双方在承担缴纳保险费用、工伤支付费用上的双方责任与比例。 2)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与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的同时也应要求派遣公司提供其与派遣员工签订的派遣劳动合同,掌握真实情况,以免卷入意外的工伤纠纷中及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中。

劳务派遣概念

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 生活中,最常见的用工方式是劳动关系,其次是劳务关系,还有一种就是劳务派遣。那么,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劳动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二、劳务派遣优点 简化管理程序,减少劳动争议,分担风险和责任,降低成本费用,自主灵活用工,规范用工行为

第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中国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人归单位所有,都是单位的人,工作是终身制,端的是铁饭碗,人员能进不能出.工人闲置浪费现象很普遍。 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工人要流动,“单位人”要变成“社会人”已经是大势所趋。 中国著名劳务学家、中国劳动科学院副院长王通讯教授提出“对工人,不养 而用是上上之策。” 实行劳务派遣制,使用人单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这种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实现。用人单位只需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把合适人员派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应当说,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特征的劳务派遣制,特别适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国企改制企业和那些经营发展变化比较快、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发展时期对人才需求又不尽相同的单位。 第二,“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的又一个显著特征。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实际上形成的是三种关系.也就是以人才派遣机构为中间行为主体,形成 的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才之间的隶属关系、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被派遣人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很显然,用人单位对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相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机构负责。这样,用人单位用人,派遣机构管人,这种用人模式对用人单位来说省了很多事,减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带来的工作量和相关的麻烦。可以使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者能够更专心于事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第三,劳务派遣机构“一手托两家”,更有利于劳务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和有关各方责权利的保障,这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好处,也是这种用 人模式独特的机制。

我国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典型案例分析

我国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典型案例分析

我国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案例分析 案例一:可口可乐风波 2008年12月12日,“大学生关注可口可乐小组”在网上公布了一份28页的《可口可乐调查报告》,这份报告指出,全球最大、最受尊敬的饮料公司正在中国故意逃避法律和社会责任:可口可乐中国系统存在大量派遣工,这些工人处于公司最底层,干着最危险、最苦、最累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工资却最低,而且还被拖欠甚至克扣。 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杨郑君等9位大学生经历一个月时间,通过打工和采访形式完成了对可口可乐5家装瓶厂和4家供应商的调查,调查的结论令他们感觉“失望和震惊”。例如在他们的报告中,装瓶厂之一的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的派遣工比例在旺季可达到90%,月工作时长最多可达到330小时,工资却低于最低标准,很多人还未上任何保险。 随后,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于15日在《第一财经日报》发表声明,否认了由大学生发出的调查结果,并声明称,在获悉该报告后,公

司第一时间与相关的装瓶厂沟通,进行了内部自查。初步自查结果显示,该报告中的指责并不属实。事实的真相还有待地方劳动监察部门的进一步调查。不过,该事件掀开了中国劳务派遣制工人生存状态的冰山一角,还是引起了多方关注。 案例解析:笔者将此案例置于此处的目的并不在于探讨可口可乐公司申明和大学生调研报告的真实性,从可口可乐调查报告和可口可乐公司的回应我们可以看出,双方最大的争议在于劳务派遣应当在哪些岗位使用。调查报告指责可口可乐公司在诸多长期性岗位上使用派遣员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而可口可乐的相关回应又称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是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调查报告中列举的可口可乐违反劳务派遣的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误解。 案例二:山东省胶南人民医院300多护士被派遣基本案情:2010年12月26日,山东省胶南市人民医院的一名护士称,自己和300多个非在编的姐妹将被迫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合同签订后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标准版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 I1 I --------------------------------------------------------------------------------------------------- 1----------------------------- 1 文化程度: 住所: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I日I 止。- ----- ---- -------- ----------- --- 二、本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一 三、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为年月日

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要求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从事工作,乙方-------------------- 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 在。 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以下工作标准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条. 一、工作时间按下列第项确定: -------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两天。 2、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 3、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结算周期:按结算。--------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

劳务派遣常见问题与对策

劳务派遣常见问题与对策 一、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亦称人力资源派遣,是近年我国劳务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开办的新的劳务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销售人员\文员\普通技工\劳务工等)。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或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上岗协议》,三方关系如下: 二、劳务派遣的作用(优势)在哪里?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用人单位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各项遇"。如果用工单位在短时间内将所有人员都做到规范用工,工作量极大,所以,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为公司实施劳务派遣,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是捷径--

1、采取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保证了劳资双方在遵守劳动法的前提下实现了用工受法律保护,员工的权益也有了保障。员工由于有劳动合同的保护和约束将更努力为用工单位工作,而原有的福利待遇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变化; 2、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规定为派遣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按规定的比例定期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因为用工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龄得到延续,失业、医疗、工伤和退休后生活有了保障; 3、因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故人事档案的管理也劳务派遣公司,使劳务人员开具各种与人事档案相关的证明更加快捷,总之,实行劳务派遣后,最大限度地净化了用工的管理职能,减轻了企业的工作负担,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理顺了劳动关系,规范了用工行为,使用工单位和员工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因此对劳动者个人来讲,改变用工方式后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加有了保证。 三、劳务派遣手续如何办理? 劳务派遣手续简便,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提出派遣人员的需求(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也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招聘),确定用人名单,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办理用工手续,具体办理派遣手续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在双方遵守国家《劳动法》的前提下,按《合同法》明确劳务派遣合同双方的

劳务派遣合同(模板)

劳务派遣合同 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派遣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将本企业所需劳动力交由乙方统一派遣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咨信守。 一、劳务派遣人员的条件和提供劳务的方式 乙方按甲方要求招聘、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往甲方(具体人数另约定)。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1.劳务派遣人员可由甲方自行面试、确认录用,也可委托乙方进行招聘并交由甲方确定。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定劳动合同; 2.甲、乙双方按照商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更改《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依法需要辞退的,甲方应提前35个工作日将辞退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与劳务派遣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甲方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病、工伤(含职业病)在医疗期内的,以及女性职工的“三期”期间,甲方不得通知乙方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用人单位的职责。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支付 1.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标准执行,实行同工同酬; 2.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应于每月日前转入乙方银行账户。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清单,转入每个劳务派遣人员的银行工资卡账户内; 3.甲方应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明细表,乙方根据甲方转入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发放和缴纳; 4.劳务派遣人员的每月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如不能按期支付,以及乙方未能按期转入工资卡账户,违约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支付总额5‰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合法规范用工,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的具体工作岗位,监督、检查、考核劳务派遣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 2.对劳务派遣人员是否适合要求有最终决定权; 3.劳务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并退回乙方: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3)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甲方要求劳务派遣人员进入公司前需身体健康,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健康证明,体检不合格的人员退回乙方,乙方自行安排;

劳务派遣中的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劳务派遣中的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称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它不会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只有当法定的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如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用人单位关闭、撤销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能依法终止。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动者撑起了保护伞,劳动者能否运用《劳动合同法》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呢?下面,笔者向大家介绍一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例。 不能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仲裁委和法院应如何处理? 在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争议中,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应依《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可见《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系对当事人就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未能协商确定的作出了处理规定。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社会保险是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协商确定的问题。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一般集体合同有规定且国家也有强制性的劳动标准规定,即使双方协商不成,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则,也可以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中未明确的劳动合同内容就是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简单地说就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如何确定的问题,依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确定

也直接关系到其薪酬的确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这一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4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参照此规定,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或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争议案件中,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以作如下裁决和判决:当事人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劳动合同条款,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当事人原劳动合同内容确定。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满一年,视同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争议,亦应以以上原则确定劳动合同内容,即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按照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的工作岗位、地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内容来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如双方实际履行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按集体合同规定确定。 案情简介:申请人李某,1996年5月到被申请人南京某证券公司从事驾驶工作,月薪2400元,双方签订了临时聘用协议,双方最后一期临时聘用协议期限自XX年5月至XX年5月31日止。XX年5月31日,双方合同期满后,公司要求李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使用李某,李某不同意,于XX年6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裁决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支付XX年6月起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止的双倍工资。

劳务派遣答疑 第一部分

在人力资源外包的三种形式中,人事事务外包由于我国本来就有,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已经作了规范,因此并不存在多大的法律风险;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外包中,由于劳动关系主体明确,因此也不存在什么劳动法律风险;最大的法律风险,往往存在于人力资源派遣这一类中。 人力资源派遣,又称劳务派遣,是指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法规成立的,具有经营资质的人才派遣服务机构与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从而拥有人才的劳动力使用权并承担雇主责任,将签约人员外派至使用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从事相关工作,并向被外派的单位收取相关费用的盈利性经营行为。简而言之,就是招人的不用人,用人的不招人。 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派遣服务机构与劳动者之间构成了劳动关系,派遣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民事上的一个合作关系,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则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关系,有学者称之为使用关系,也有学者称之为特殊劳动关系。可见,其实在整个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两个单位相结合对一个劳动者才构成一个完整的劳动法律关系。 正是由于这一复杂的三角关系的存在,再加上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调整规范的缺失,致使实务中劳务派遣的纠纷一直比较多。用人单位采用人力资源派遣用工模式本是出于降低用工成本和避免直接用工法律风险的考虑,然而往往事与愿违,避免了直接用工的法律风险,没能避免人力资源派遣的法律风险,徒增不少用工成本。 那么,人力资源派遣中到底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在我们多年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中,我们碰到了很多有关人力资源派遣的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我们总结出如下一些常见的人力资源派遣中的法律风险。 一、招聘员工时的法律风险 由于是“招人的不用人,用人的不招人”,因此很多实际用人单位都不太放心让派遣服务机构去招聘人员。于是,在实务中,就普遍出现了这样的一种操作模式:由用人单位招工,招到合适人员以后,再由派遣服务机构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这体现到派遣协议中,就出现了这样一些条款:“派遣公司根据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代实际用人单位招聘某某岗位多少名员工”、“实际用人单位自己直接招聘派遣员工,而后和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再派往实际用人单位工作”、“派遣公司的招聘人选以及过程应接受实际用人单位的监督与确认”……殊不知,这些条款的规定带来的是招聘主体的不明确,进而带来的是劳动关系主体的混乱,造成派遣员工的认识错误。一旦发生纠纷,特别是发生工伤事件,不管是派遣服务机构还是实际用人单位,都会被卷进纠纷中。 在劳动法中,招聘被认为是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前提。对于招聘主体,一般就会被认为是可能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因此,在劳务派遣中,应当尽量避免实际用人单位插足招聘过程的情况发生,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主体混乱。在派遣协议中涉及招聘的事项,也应该只体现两个主体:派遣服务机构与派遣员工,同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 1、张光明等42名保安劳务派遣争议案 张光明等人都是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石科院)的保安,张光明本人自从1996年就一直在石科院工作,到2008年已经有12年了。但在此期间,他却分别与几家不同的劳务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从1996年到2003年6月1日以前,张光明一直与石科院签合同;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石科院安排张光明等保安与北京欣思达劳动事务代理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从来没见过那个公司的人,也不知道公司在哪里,但此后张光明等人就开始了“被派遣”的职业经历。2004年6月1日以后,石科院又要求张光明等人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签订劳动合同。轮换了两次之后,2008年1月,石科院要求张光明等保安在没有到期的合同上签字,表示“自愿”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时间要签为2007年11月。张光明等人起初不明白,后来才知道,石科院又找到了一家劳务公司,要求张光明等人解除与振远护卫中心的合同后,与北京佳强保安服务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签合同,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张光明等人认为,终止合同和再签合同都可以,但是石科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与自己经济补偿金。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张光明等保安找到了致诚中心求助。援助律师认为,张光明等人的工资标准是石科院定的,工资是直接从石科院领取,人员的留取也是石科院说了算,张光明等人应该是石科院的员工。在律师的协助下,张光明等人也曾与石科院就补偿问题进行沟通,但石科院某负责人只是口头承诺会承认他们的工龄。让张光明等人担心的是,这些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是很可疑的。律师代理张光明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后,却在3月26日收到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律师决定直接向法院起诉。由于张光明等人从2003年开始一直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该案审理时,法官认为劳务派遣协议和派遣合同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驳回了张光明等人的请求。律师感觉即使上诉改判的希望也很渺茫,在该案受理后就联系了多家媒体,在舆论的压力下,石科院与律师联系,表示愿意和解,按照张光明等保安在石科院的实际工作年限补发了经济补偿金,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2、王静等4人劳务派遣争议案 王静等4名农民工在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二部搅拌站(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工作,王静本人从2002年7月1日就开始在建工集团工作。2003年,建工集团与王静签订了用工协议,期限为一年。2007年3月1日,建工集团要求王静与河北省阜城县就业服务局(以下简称阜城就业局)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继续在建工集团搅拌站工作,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为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从进入建工集团一直到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前,建工集团从没有给王静办理社会保险。王静等员工一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建工集团并未得到劳动部门的审批,对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也没有支付加班工资,还每月向其收取风险

劳务派遣协议范本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8891 (协议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劳务派遣协议范本标准 版本

劳务派遣协议范本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协议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正文: 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输入单位(甲方):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劳务派遣单位(乙方):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劳务人员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签订本合同: 一、劳务人员的数量、条件、派遣期、试用期和提供劳务的方式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派遣_______名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甲方安排劳务人员的具体工作,并向乙方支付劳务服务费用。派遣期_______年,试用期_______个月。 劳务人员须具备的条件:___________ 提供劳务的方式:按照用工单位的生产需要,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

二、劳务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劳务人员由乙方负责按照合同条款条件组织招录,也可由甲方进行推荐,按照择优的原则确定派遣劳务人员。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修改《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三、劳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终止。 四、费用的支付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用包括: 1.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 2.甲方应承担劳务人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劳务派遣”的6大涉税问题处理技巧

“劳务派遣”的6大涉税问题处理技巧 劳务派遣一直是财务人员最头疼的地方,比如: 建筑行业通过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跨省异地工作应该如何缴纳薪金社保? 被派遣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才能为公司节省开支? 劳务派遣人员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企业接收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 如果你也有上述疑问,或对劳务派遣的知识点不够清晰,这篇文一定要看了! 本文围绕“劳务派遣”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政策,为各位全方位讲解“劳务派遣”的相关税务处理,同时阐明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开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问题,提醒老板、财务负责人注意税务稽查。 一起往下看吧~ 一、“劳务派遣”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劳务派遣公司轻资产的财务特点,一般资产负债率都不会超过50%。 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酬: 一方支付:实际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两方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方取得了工资薪酬收入的,实际支付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之后纳税人还要自行申报。 【补充】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供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供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常见于一些施工企业、影视制作、公关活动类):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以分支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以用工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建筑安装业的特殊性: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依法代扣代缴并向职工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报税缴纳。

劳动案例分析(二)

劳动案例分析(二) 案例1:受金融危机影响,A所在的公司为了节约成本,决定从要从大城市S搬到小城市N,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公司宣称要“结构优化”,但承诺不降薪。A听其他员工私下说搬迁后公司要降大家的级,还要“优化”掉一部分人。并且,公司搬迁到这么远也没考虑给员工车贴;至于饭贴,不再根据大城市的标准,而是“入乡随俗”。A和同事们都觉得这其实就是减少饭贴,扣大家的福利。公司还表明,地方远了,不希望大家加班,但该完成的工作任务一定得完成。A的客户有些离公司很远,出勤再回公司一次,肯定就超出正常上班时间,即使公司有误餐补贴,却不能算加班,自然也没有加班打车报销一说。至于“优化”掉的人,公司愿意给予经济补偿金,标准是到合同解除日为止的工作年限×本人工资+0.5个月的工资,那0.5个月的工资公司明确表示是额外多给的。 解析:劳动人事专家苗其巍先生指出:公司搬迁,是应对成本压力的一个好方法。但公司搬迁会给员工带去很大的不便,劳动合同的履行很成问题,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从一个城市搬迁到另一个城市,不愿意跟随前往的员工,公司应该支付给他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是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零头另算。所以A所在的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没有错。但是还需要注意第四十条中有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的要求,如果不能提前三十天通知,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优化”掉的人容易解决,可是留下的人,却似乎更加痛苦。路程远不说,还没有车贴,降低了饭贴,加班也不被允许。紧缩的人员成本是否合法呢?法律当然没有规定过,搬迁后公司必须支付车贴;饭贴一般不会再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变化的理由看上去也很有道理,这点同样很难硬性要求什么;至于加班,公司更有道理,因为国家原本就不鼓励公司加班,所以为加班设立了诸多限制,A所在公司都这样表了态,正是合了立法者的心意。至于出去办事回来晚,倒可以与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完整版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编号: 劳动合同书 (劳务派遣)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

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 间年月日

【员工关系篇】劳务派遣4个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

劳务派遣4个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 目录 【劳务派遣篇】 劳务派遣与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协议 退回和解雇被派遣劳动者的条件与限制 劳务派遣与事实劳动关系 一、典型案例 小李经杨浦职业介绍所五角场职介分所介绍到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任保安,2005年1月24日小李持介绍信到该公司面试上岗,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2007年1月31日该公司通知小李不用再来上班。 2007年2月13日,小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00元,并确立劳动关系、补办2005年1月至2007年1月31日的招、退工手续,支付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的夜班津贴人民币457.60元,返还2006年12月季度奖人民币230元,返还年货人民币130元。

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4月19日裁决某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小李补办2005年1月24日至2007年1月31日的招、退工手续,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00元,支付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夜班津贴人民币457.60元。 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诉请不同意支付小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00元,不同意为小李办理招、退工手续。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与小李无劳动关系,提供了下列证据:1、某大学城公司与某服务社签订的公益性劳动项目合作协议书;2、某服务社于2007年5月24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主要为小李系该服务社派遣至某大学城公司处从事保安工作,由该社负责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3、2005年2月至3月某服务社发放小李工资的工资签收单,该工资单为打印件,上方注明“某服务社劳务费”;4、2006年由某服务社通过银行发放小李工资的部分划款记录。 小李表示对某服务社不清楚,与该社无关系,对工资签收单无异议,但称其签收时并无“某服务社”的名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庭审中调查、质证,小李系与某服务社建立劳动关系,并由某服务社等非正规就业组织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小李曾在印有“某服务社劳务费”字样的工资单上签领工资,据此可推断小李对其与某服务社的劳动关系是明知的,小李所述其不知晓某服务社、与该社无任何关系的辩称,本院难以采信。综上,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小李间无劳动关系,小李要求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招、退工手续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无依据,不予支持。

人力资源管理管理常见法律问题解答之一.

第一节、人力资源管理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一、基本问题 1、劳动法律对人力资源管理有何影响? 答:随着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劳动法律的颁布,执法机关不断地加强执法,劳动法律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越来越大。主要为:首先,加大了人力资源管理的难度。劳动法律对单位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制,扩大了劳动者的权利,使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任意性大大降低;其次,增加了单位用成本。这些法律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增加了双倍工资的规定,加大了对单位的经济处罚力度,且单位解除合同收到更加严格的限制,单位的用工成本不断增加;再次,对单位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特别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严格程序、不签劳动合同的制裁措施、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社保费征收的措施的强化等,都要求单位规范用工。 2、何种情形被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 答:具备下列条件的关系,就是事实劳动关系: 首先,单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次,职工是单位的员工,其所从事的业务是单位的业务的组成部分;再次,职工受单位的指挥、领导、管理;最后,职工以在单位从事劳动为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般来说,就单位用工而言,如果无特别的合法合同的约定,无特殊情形,用工就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3、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有哪些,如何规避? 答:不签劳动合同,仅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单位的责任是:从第二个月其支付双倍工资,一直到第12个月期满;一年后不签劳动合同的,直接认定单位与职工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4、人力资源管理三种形态的划分标准是什么?那个类型风险最大? 答;从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化的角度划分,人力资源管理分为严格规范化、一般规范化、不规范化三种状态。从律师实务来看,一般规范化的风险最大。 5、“临时工”与单位之间是不是劳动关系? 答:自1995年1月1日其,不存在临时工的说法,统称为劳动者。他们与单位之间只要形成了用工关系,就是劳动关系,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劳动权利。 6、人力资源外包的风险有哪些?如何控制? 答:人力资源外包主要的风险在于单位在承包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时,与承包单位一同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基于此,人力资源外包时,一定要控制承包单位的违法行为,采取合同约定的手段,控制住承包单位不予劳动者签订合同、不交社保费、不及时支付工资的危险。彻底的办法是,直接与承包单位签订“承揽承包合同”,不搞劳务派遣。 7、如何规避人力资源法律风险? 答: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的规避,需要:首先,单位的规章制度规范、合法、可操作;其次,单位人力管理文本法律化、规范化;再次,人力资源日常管理要对法律风险要进行分析判断,恰当选择。 8、如何合法的降低单位人力成本? 答:首先,单位的部分业务可以搞外协,让其他单位去完成;其次,单位的用工可以搞成非全日制的用工方式或劳务派遣的形式;再次,要对工资结构进行合法调整,为社保费缴纳、经济补偿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支付减少费用;最后,人力管理要规范,对职工违纪处罚要符合法定程序,有足够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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