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个劳务派遣案例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

1、张光明等42名保安劳务派遣争议案

张光明等人都是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石科院)的保安,张光明本人自从1996年就一直在石科院工作,到2008年已经有12年了。但在此期间,他却分别与几家不同的劳务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从1996年到2003年6月1日以前,张光明一直与石科院签合同;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石科院安排张光明等保安与北京欣思达劳动事务代理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从来没见过那个公司的人,也不知道公司在哪里,但此后张光明等人就开始了“被派遣”的职业经历。2004年6月1日以后,石科院又要求张光明等人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签订劳动合同。轮换了两次之后,2008年1月,石科院要求张光明等保安在没有到期的合同上签字,表示“自愿”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时间要签为2007年11月。张光明等人起初不明白,后来才知道,石科院又找到了一家劳务公司,要求张光明等人解除与振远护卫中心的合同后,与北京佳强保安服务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签合同,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张光明等人认为,终止合同和再签合同都可以,但是石科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与自己经济补偿金。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张光明等保安找到了致诚中心求助。援助律师认为,张光明等人的工资标准是石科院定的,工资是直接从石科院领取,人员的留取也是石科院说了算,张光明等人应该是石科院的员工。在律师的协助下,张光明等人也曾与石科院就补偿问题进行沟通,但石科院某负责人只是口头承诺会承认他们的工龄。让张光明等人担心的是,这些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是很可疑的。律师代理张光明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后,却在3月26日收到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律师决定直接向法院起诉。由于张光明等人从2003年开始一直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该案审理时,法官认为劳务派遣协议和派遣合同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驳回了张光明等人的请求。律师感觉即使上诉改判的希望也很渺茫,在该案受理后就联系了多家媒体,在舆论的压力下,石科院与律师联系,表示愿意和解,按照张光明等保安在石科院的实际工作年限补发了经济补偿金,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2、王静等4人劳务派遣争议案

王静等4名农民工在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二部搅拌站(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工作,王静本人从2002年7月1日就开始在建工集团工作。2003年,建工集团与王静签订了用工协议,期限为一年。2007年3月1日,建工集团要求王静与河北省阜城县就业服务局(以下简称阜城就业局)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继续在建工集团搅拌站工作,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为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从进入建工集团一直到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前,建工集团从没有给王静办理社会保险。王静等员工一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建工集团并未得到劳动部门的审批,对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也没有支付加班工资,还每月向其收取风险

抵押金。

2007年11月25日,阜城就业局通知王静,拟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理由是王静等4人不是农村户口,但只给了其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王静和其他被辞退的工友认为其已在建工集团工作了4、5年,即使解除劳动关系也应当按照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4人就来到致诚中心申请援助。援助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王静等人很明显属于虚假的劳务派遣,建工集团为了规避责任,让王静等人与根本没有任何联系、也从来没有见过的阜城就业局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工权利受到侵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而律师决定不再纠缠于王静等人是否是“逆向派遣”,而是将建工集团与阜城就业局一并申请仲裁,要求其按照王静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赔偿金,并支付其过去的加班工资。仲裁庭支持了王静等人对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但因证据不足未支持其加班费请求。裁决结果出来后,王静等四人均表示要起诉。但该案在一审中仍然败诉,目前正在二审审理中。

3、杨林等57人拒绝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被解雇案

杨林等57名农民工从1999年起陆续进入宁夏某石化分公司复合肥车间工作,石化分公司给他们发放了上岗证和工作证,但一直被作为临时工对待,既没有与他们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们办理社会保险。2007年11月初,石化公司要求他们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合同后才能继续在石化公司复合肥车间上班,否则只能将其辞退。杨林等人认为自己在石化公司已工作7、8年,现在却要和一个从来没听说过的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拒绝签合同。石化分公司在支付了杨林等人11月的工资后,就让他们回家待岗,也没有再通知其回单位上班,实际上就是将这57人解雇了。

被单位辞退后,杨林等人来到了宁夏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援助律师认为,这是用人单位为规避即将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而采取的突击行动,建议杨林等人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2008年元旦后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申请劳动仲裁。杨林等人在律师的指导下与石化分公司的法律顾问经过几次协商,均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元旦过后,律师申请仲裁,要求确认石化分公司与杨林等人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要求石化分公司为杨林等人补办社会保险。由于当时已临近春节,57名农民工两个多月没有领到工资,情绪比较激动,他们还将石化分公司的厂区围堵,导致生产受到严重影响。为了避免矛盾激化,援助律师代表工人与石化分公司以及某劳务派遣公司进行谈判。经过两天的协商,最终达成了临时性和解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给每名农民工1200元过节费,其余事项在春节后解决。仲裁开庭时,双方仍然无法调解解决。庭审后,在仲裁员的主持下,援助律师多次与石化分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协商。期间,10名工龄较短的农民工与石化分公司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2008年5月底终于对其他47名农民工的问题达成和解协议,47人领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其他的应得赔偿款,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4、刘拜成劳务派遣争议案

遣,但鉴于工作站过去办理的类似案件,直接要求认定与瑞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非常困难的;从实际情况考虑,只能承认派遣协议有效,同时要求瑞通公司与志同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律师仔细分析了刘阳波等人情况后,申请了劳动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的规定要求志同达公司承担三项责任:一是支付2008年第二个月起至10月份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二是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相应的赔偿金;三是支付刘阳波等人自进入瑞通公司直到2008年10月27日在职期间的加班费。律师同时要求瑞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仲裁员的调解下,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已与志同达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的11名农民工继续在瑞通公司工作;刘阳波等4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共计得到约10万元的各项赔偿。

6、张学义假劳务派遣争议案

张学义在2006年11月来到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具体负责中天公司承包的某工地木工生活区的安全保卫工作。2006年11月16日,张学义在察看民工宿舍时,发现农民工耿金洲在私用电炉子,按照公司规定应当将其炉具没收。当张学义准备取走炉子时,耿金洲就上前来抢夺。在争执中,耿金洲拿起铁棍击中了张学义头部,导致其颅骨骨折。被送到朝阳医院经抢救脱险后,中天公司就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由于张学义与中天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申请工伤认定需要确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张学义在2008年12月19日提起仲裁申诉,要求确认与中天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仲裁委以申诉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此后,张学义来到致诚中心求助。律师认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因为张学义在此期间对耿金洲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还向劳动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这些应当能够成立时效中断的事由。开庭时,中天公司却突然拿出了该公司与北京市京警振远保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远保安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声称中天公司的所有保安均属于振远保安公司的派遣工,他们与中天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后,律师询问张学义有关振远保安公司的情况,张学义说从来也没听说过这个公司,但他曾在项目部负责人的要求下签过一份合同,至于是与谁签的,他就不知道了。很显然,中天公司同样是先招聘保安再给他们找了个“婆家”。由于存在中天公司与振远保安公司的派遣协议以及张学义本人签名的劳务派遣合同,如果要坚持张学义与中天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很有可能败诉,因此,律师开始着手调查振远保安公司的情况,打算将两个公司一并起诉,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意外的是,所谓的“振远保安公司”并未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其“经理”刘某私刻了公司印章后与中天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其目的就是骗取管理费,在张学义发生事故后,刘某早已不知所踪。核实了振远保安公司是虚假派遣公司的情况后,律师代理张学义再次起诉中天公司,要求确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开庭审理,法庭最后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张学义的工伤也得以顺利认定。

7、徐宗国劳务派遣争议案

徐宗国从1996年起在北京住总正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华公司)做材料员,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正华公司在改制期间要求包括徐宗国在内的五名员工与北京团兴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团兴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本人仍在正华公司工作,但人事管理和工资发放均由团兴公司负责。徐宗国与团兴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书,自2005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合同到期后,团兴公司与徐宗国没有再续订劳动合同,但团兴公司继续向徐宗国支付工资一直到2008年7月。2008年6月10日,正华公司向团兴公司发出通知,声明:包括徐宗国在内的五名员工,自双方劳务派遣协议期满之日(2008年7月31日)起,不再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正华公司向徐宗国提出要与其签订为期一年的用工合同,徐宗国认为自己在正华公司工作十多年,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正华公司则认为徐宗国自2005年后就与团兴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未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因此拒绝其要求。徐宗国听工友说,正华公司之所以要和他们直接签合同,是因为公司目前承包的工程再有一年就要完工了,工程完工后也就不与徐宗国再续签合同了。

徐宗国对正华公司的做法不满,就来到致诚中心求助。援助律师认为,徐宗国在2005年与团兴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显然是正华公司为逃避责任的“逆向派遣”。但徐宗国在明知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只能认定为合同有效。从现有的事实来看,团兴公司在2006年7月31日合同到期后没有与徐宗国续签合同,但仍然向徐宗国支付工资直到2008年7月,双方在此期间应当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团兴公司在2008年2月至7月没有与徐宗国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并且,团兴公司解除与徐宗国的劳动关系时没有法定理由,因此团兴公司还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徐宗国即按照律师的主张提起了仲裁申诉,仲裁委支持了徐宗国的请求。仲裁裁决送达后,团兴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的判决与仲裁裁决基本一致,团兴公司对一审判决未提出上诉。

8、夏忠富工伤案

夏忠富在2008年2月20日应聘到北京市震威远安全保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威远公司)做保安,当日即被公司派往北京市某服装市场工作,约定工资每月800元,但并未与震威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3月25日上午,夏忠富在服装市场值班时,发现两名送货员将送货三轮车停在门口台阶上,就上前让他们把三轮车停到台阶下面。三人因此事发生争议,两名送货员将夏忠富打了一顿,后来民警出面才制止并将二人带到派出所处理。夏忠富经诊断为右手外伤,无名指指腱断裂。夏忠富要求震威远公司赔偿,公司却在2008年4月19日将其赶出单位,不愿承担任何责任。

夏忠富因工伤以及无故被辞退来到致诚中心申请援助。致诚中心受理该案件后,援助律师决定同时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认定程序。在申请工伤认定时,由于夏忠富没有与震威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对方提出与夏忠富不存在劳动关系。律师不得不代理夏忠富提起仲裁申诉,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夏忠富是被震威远公司派到服装市场当保安的,如

果服装市场能够出具证明即可以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律师就到服装市场找到杨经理,希望其能证明夏忠富是震威远公司派遣来的。杨经理称该商场的确与震威远公司有合作,双方还签订了保安派遣协议,但是其担心与震威远公司关系弄僵,将来不好合作,一直不愿意提供该协议。律师明确提出,如果不能确认与震威远公司的劳动关系,只能认定夏忠富与服装市场存在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对方才勉强同意给律师出具证明,表明夏忠富是震威远公司派遣来的保安,但是仍然不提供派遣协议。取得该证据后,夏忠富与震威远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得以确认。此后,单位有意协商解决此事,但表示只能给3万赔偿金。律师根据伤残鉴定的标准粗略估计夏忠富可能构成八级伤残,根据北京市的标准,八级伤残应当能拿到7万元,因此不同意对方的赔偿数额。该案件目前仍在进行中。

9、杨景保要求加班费案件

杨景保自2006年8月来到北京日报发行公司的一个发行站作发行员,发行公司要求其每周工作7天,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但杨景保说,实际上他每天工作时间都在7、8个小时)。之后,发行公司要求杨景保与北京九洲峰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峰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期限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2008年3月,杨景保因加班费问题与发行站和九洲峰公司产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九洲峰公司支付其自2006年8月至2008年1月31日期间所有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共计13608元,并要求九洲峰公司退还以往扣款。该案经劳动仲裁裁决,由九洲峰公司支付杨景保自2006年8月至2008年1月的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8276元。九洲峰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经审理后,一审法院的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九洲峰公司继续提起了上诉,目前正在审理当中。

我国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典型案例分析

我国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典型案例分析

我国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案例分析 案例一:可口可乐风波 2008年12月12日,“大学生关注可口可乐小组”在网上公布了一份28页的《可口可乐调查报告》,这份报告指出,全球最大、最受尊敬的饮料公司正在中国故意逃避法律和社会责任:可口可乐中国系统存在大量派遣工,这些工人处于公司最底层,干着最危险、最苦、最累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工资却最低,而且还被拖欠甚至克扣。 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杨郑君等9位大学生经历一个月时间,通过打工和采访形式完成了对可口可乐5家装瓶厂和4家供应商的调查,调查的结论令他们感觉“失望和震惊”。例如在他们的报告中,装瓶厂之一的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的派遣工比例在旺季可达到90%,月工作时长最多可达到330小时,工资却低于最低标准,很多人还未上任何保险。 随后,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于15日在《第一财经日报》发表声明,否认了由大学生发出的调查结果,并声明称,在获悉该报告后,公

司第一时间与相关的装瓶厂沟通,进行了内部自查。初步自查结果显示,该报告中的指责并不属实。事实的真相还有待地方劳动监察部门的进一步调查。不过,该事件掀开了中国劳务派遣制工人生存状态的冰山一角,还是引起了多方关注。 案例解析:笔者将此案例置于此处的目的并不在于探讨可口可乐公司申明和大学生调研报告的真实性,从可口可乐调查报告和可口可乐公司的回应我们可以看出,双方最大的争议在于劳务派遣应当在哪些岗位使用。调查报告指责可口可乐公司在诸多长期性岗位上使用派遣员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而可口可乐的相关回应又称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是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调查报告中列举的可口可乐违反劳务派遣的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误解。 案例二:山东省胶南人民医院300多护士被派遣基本案情:2010年12月26日,山东省胶南市人民医院的一名护士称,自己和300多个非在编的姐妹将被迫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合同签订后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 1、张光明等42名保安劳务派遣争议案 张光明等人都是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石科院)的保安,张光明本人自从1996年就一直在石科院工作,到2008年已经有12年了。但在此期间,他却分别与几家不同的劳务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从1996年到2003年6月1日以前,张光明一直与石科院签合同;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石科院安排张光明等保安与北京欣思达劳动事务代理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从来没见过那个公司的人,也不知道公司在哪里,但此后张光明等人就开始了“被派遣”的职业经历。2004年6月1日以后,石科院又要求张光明等人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签订劳动合同。轮换了两次之后,2008年1月,石科院要求张光明等保安在没有到期的合同上签字,表示“自愿”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时间要签为2007年11月。张光明等人起初不明白,后来才知道,石科院又找到了一家劳务公司,要求张光明等人解除与振远护卫中心的合同后,与北京佳强保安服务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签合同,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张光明等人认为,终止合同和再签合同都可以,但是石科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与自己经济补偿金。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张光明等保安找到了致诚中心求助。援助律师认为,张光明等人的工资标准是石科院定的,工资是直接从石科院领取,人员的留取也是石科院说了算,张光明等人应该是石科院的员工。在律师的协助下,张光明等人也曾与石科院就补偿问题进行沟通,但石科院某负责人只是口头承诺会承认他们的工龄。让张光明等人担心的是,这些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是很可疑的。律师代理张光明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后,却在3月26日收到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律师决定直接向法院起诉。由于张光明等人从2003年开始一直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该案审理时,法官认为劳务派遣协议和派遣合同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驳回了张光明等人的请求。律师感觉即使上诉改判的希望也很渺茫,在该案受理后就联系了多家媒体,在舆论的压力下,石科院与律师联系,表示愿意和解,按照张光明等保安在石科院的实际工作年限补发了经济补偿金,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2、王静等4人劳务派遣争议案 王静等4名农民工在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二部搅拌站(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工作,王静本人从2002年7月1日就开始在建工集团工作。2003年,建工集团与王静签订了用工协议,期限为一年。2007年3月1日,建工集团要求王静与河北省阜城县就业服务局(以下简称阜城就业局)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继续在建工集团搅拌站工作,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为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从进入建工集团一直到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前,建工集团从没有给王静办理社会保险。王静等员工一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建工集团并未得到劳动部门的审批,对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也没有支付加班工资,还每月向其收取风险

劳动案例分析(二)

劳动案例分析(二) 案例1:受金融危机影响,A所在的公司为了节约成本,决定从要从大城市S搬到小城市N,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公司宣称要“结构优化”,但承诺不降薪。A听其他员工私下说搬迁后公司要降大家的级,还要“优化”掉一部分人。并且,公司搬迁到这么远也没考虑给员工车贴;至于饭贴,不再根据大城市的标准,而是“入乡随俗”。A和同事们都觉得这其实就是减少饭贴,扣大家的福利。公司还表明,地方远了,不希望大家加班,但该完成的工作任务一定得完成。A的客户有些离公司很远,出勤再回公司一次,肯定就超出正常上班时间,即使公司有误餐补贴,却不能算加班,自然也没有加班打车报销一说。至于“优化”掉的人,公司愿意给予经济补偿金,标准是到合同解除日为止的工作年限×本人工资+0.5个月的工资,那0.5个月的工资公司明确表示是额外多给的。 解析:劳动人事专家苗其巍先生指出:公司搬迁,是应对成本压力的一个好方法。但公司搬迁会给员工带去很大的不便,劳动合同的履行很成问题,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从一个城市搬迁到另一个城市,不愿意跟随前往的员工,公司应该支付给他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是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零头另算。所以A所在的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没有错。但是还需要注意第四十条中有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的要求,如果不能提前三十天通知,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优化”掉的人容易解决,可是留下的人,却似乎更加痛苦。路程远不说,还没有车贴,降低了饭贴,加班也不被允许。紧缩的人员成本是否合法呢?法律当然没有规定过,搬迁后公司必须支付车贴;饭贴一般不会再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变化的理由看上去也很有道理,这点同样很难硬性要求什么;至于加班,公司更有道理,因为国家原本就不鼓励公司加班,所以为加班设立了诸多限制,A所在公司都这样表了态,正是合了立法者的心意。至于出去办事回来晚,倒可以与

【员工关系篇】劳务派遣4个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

劳务派遣4个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 目录 【劳务派遣篇】 劳务派遣与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协议 退回和解雇被派遣劳动者的条件与限制 劳务派遣与事实劳动关系 一、典型案例 小李经杨浦职业介绍所五角场职介分所介绍到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任保安,2005年1月24日小李持介绍信到该公司面试上岗,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2007年1月31日该公司通知小李不用再来上班。 2007年2月13日,小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00元,并确立劳动关系、补办2005年1月至2007年1月31日的招、退工手续,支付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的夜班津贴人民币457.60元,返还2006年12月季度奖人民币230元,返还年货人民币130元。

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4月19日裁决某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小李补办2005年1月24日至2007年1月31日的招、退工手续,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00元,支付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夜班津贴人民币457.60元。 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诉请不同意支付小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00元,不同意为小李办理招、退工手续。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与小李无劳动关系,提供了下列证据:1、某大学城公司与某服务社签订的公益性劳动项目合作协议书;2、某服务社于2007年5月24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主要为小李系该服务社派遣至某大学城公司处从事保安工作,由该社负责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3、2005年2月至3月某服务社发放小李工资的工资签收单,该工资单为打印件,上方注明“某服务社劳务费”;4、2006年由某服务社通过银行发放小李工资的部分划款记录。 小李表示对某服务社不清楚,与该社无关系,对工资签收单无异议,但称其签收时并无“某服务社”的名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庭审中调查、质证,小李系与某服务社建立劳动关系,并由某服务社等非正规就业组织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小李曾在印有“某服务社劳务费”字样的工资单上签领工资,据此可推断小李对其与某服务社的劳动关系是明知的,小李所述其不知晓某服务社、与该社无任何关系的辩称,本院难以采信。综上,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小李间无劳动关系,小李要求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招、退工手续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无依据,不予支持。

劳务派遣员工被退回典型案例

劳务派遣员工被退回典型案例 袁某与上海某劳务派遣公司于2008年4月16日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派遣袁某至某软件公司上海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与代表处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终止或解除以及代表处终止或解除与袁某之间的用工关系的,本合同也随之终止。并且最终商定袁某的工资由袁某与代表处协商确定,每月工资以代表处实际支付的社会保险基数为准计算,为人民币6000元。 2009年8月13日,代表处向袁某发出书面解除用工通知书,理由是:袁某把代表处电子邮箱内的电子邮件发送至其私人的电子邮箱。次日,劳务派遣公司收到用工单位书面通知,称袁某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公司收到通知后当天解除了与袁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袁某承认把代表处电子邮箱内的电子邮件发送至其私人的电子邮箱,但强调代表处没有任何规定禁止此行为,更不用说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 袁某无奈向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按照6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自解除至劳动关系恢复期间的工资。 但是,劳务派遣公司主张,之所以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因为工作期间把袁某把代表处的电子邮件发送至其私人的电子邮箱,这严重违反了代表处的规章制度。 案件分析:

劳务派遣公司“炒鱿鱼”不合法,分析本案,首先要解决“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属于合法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相关规定情形,用工单位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案的首要关键是,袁某是否严重违反了劳务派遣公司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为证明袁某“严重违纪”,用工单位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和代表处均主张,袁某被“退回”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在于袁某在工作期间把代表处的电子邮件发送至其私人的电子邮箱,严重违反了代表处的规章制度,但事实上,代表处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把“把公司邮件发送至私人邮箱”的行为界定为“严重违纪”行为,亦无履行任何的告知手续,从根本上欠缺法律依据。基此,代表处以“严重违纪”为由将袁某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属违法,而劳务派遣公司同样以此为由解除袁某劳动合同的行为亦是违法解除。违法解除派遣员工,将支付约定工资。 既然解除合同属违法解除,其次要分析的就是派遣员工“无工作期间”的界定,以及无工作期间工资的支付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报酬。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界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对此,应

劳务派遣案例

1、某外资船公司想在大陆聘用几名船员,但考虑到国内的一些限制性政策规定, 于是决定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召用 15 名大陆船员。由于对国内的相关派遣公司缺乏了解 , 只通过报纸和网络广告找到一家从事船员派遣的、看似实力很雄厚的某海事公司。由于航期紧迫 , 该外资船公司并没有对某海事公司进行细致的资格审查 , 双方很快签订了一份一年期限的派遣协议 , 录用了 15 名体检合格、证件齐全的大陆船员 , 双方约定根据船员的级别每月按 400-1000 美元不等的标准支付给船员劳动报酬 , 由海事公司负责在每月 5 日之前划到每个船员的银行卡里。 由于该船公司主营中欧航线 , 一个航期来回将近两个月,第一个航期即将结束、船在国内港口靠港以后 , 有部分船员可以申请几个小时下地活动。小王等 3 人获准下地 2 个小时 , 他们最关心的是自己的工资有没有如约支付到账 , 于是一起去自动取款机查询。令他们一直担心的事情果然发生了 , 他们的银行卡里一分钱都没有!顾不上往家里打个电话报平安 , 他们立即回船 , 直接找到船长询问此事。船长也一头雾水 , 感觉形势不妙 , 就往公司打了个电话 , 公司称已经把这两个月的工资如数转到海事公司的账户上了 , 听说船员没有收到钱 , 立即给该海事公司打电话 , 结果发现竞然是空号 ! 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核实根本没有注册过这么一家派遣公司…… 问:1、该如何解决? 2、作为用工单位,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2、小英高考失利 , 没有考上大学 , 一向好强的她不甘心就这样放弃自己的大学梦。于是 , 复读了一年以后又参加了第二次高考。结果 , 由于心理压力比较大 , 这次又名落孙山。连续两次高考失利 ,小英心里很难受 ,父母亲戚都安慰她 :" 没什么的 , 念完了大学不还得找工作吗 ? 趁现在年轻找个工作先干着 , 以后如果还想继续学习的话还有机会不是 ?"在家恢复调整了几个月以后 , 小英决定出去找份工作。可是刚从校园出来的她 ,没有一技之长 , 什么都不会。家里托熟人找到了一家派遣公司 , 对方同意和小英建立劳动关系 , 但是对于她的工作表现还是不太放心 , 担心给公司惹上麻烦。于是双方协商了一下 , 决定先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 , 如果干得好的话 , 合同到期时再续签二年。小英和父母都觉得这合情合理 , 没什么问题 , 于是就和派遣公司签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 问:派遣公司与小英签订的合同有没有问题? 3、王某下岗后一直待业在家 , 不再年轻的她既没有学历也没有一技之长 , 想再找一份工作不容易。后来 , 一个亲戚把她介绍到县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一一瑞兴劳务公司。由于其营业不久 , 公司还处于前期宣传阶段 , 派遣生意并不好。负责人跟王某开门见山地说 :" 我们可以跟你签合同 , 但是 , 我们可把丑话说在前头 , 我们派遣的都是短期工 , 工作更换会比较频繁 , 而且公司刚成立不久 , 待岗也是不可避免的事实。没有工作期间公司不会给你支付任何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 , 这个你也得体谅一下我们。工作期间我们自然会按照合同

案例精析外包与派遣的区别

案例精析外包与派遣的区别

案例精析外包与派遣的区别(附二审判决书)2015-1-24 16:54|发布者: 寻觅人生|查看: 89|评论: 0|原作者: 张铮杨晖|来自: 上海二中院 摘要: 【提要】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作为两种被广泛采用的用工形式,一方面为企业用工带来了便利,另一方面由于涉及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外包单位)及劳动者三方主体,其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劳动者在履职过 ... 【提要】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作为两种被广泛采用的用工形式,一方面为企业用工带来了便利,另一方面由于涉及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外包单位)及劳动者三方主体,其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责任主体的司法认定就会成为该类案件的难点问题。本文在深入分析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得出区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关键点,从对劳动者的管理权归属出发,来确定劳动者侵权的责任主体。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程孝宇 被告(被上诉人):刘克北 被告(上诉人):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上海吉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5月31日,刘克北在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的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德莱公司”)门口担任保安值班期间,程孝宇因琐事激惹刘克北并与之发生冲突。后刘克北手持钢管追打已逃跑的程孝宇,击中其头部,造成程孝宇因外伤所致重型颅脑损伤等。随后,程孝宇被送往医院救治,期间共发生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32106.72元、辅助器具(轮椅)购置费605.40元。经鉴定,程孝宇构成重伤。 刘克北系上海吉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优境公司”)员工,吉优境公司与康德莱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刘克北被派遣至康德莱

劳务派遣用工的20个精选案例

案例篇 案例一:解除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王某,系协保人员,持有协保人员劳动手册,2001年2月至某糖果有限公司工作;2004年7月,该公司被J公司并购,王某与原公司员工一并转入J公司,仍从事理货员工作。自同年10月4日起,在J公司的安排下,王某与某派遣公司多次签订劳务协议,最后一份协议有效期至2007年3月31日。协议约定月工资为1875元。 2007年2月8日,派遣公司因王某拒不执行主管的指示和提交《理货员走店计划》,根据《员工服务手册》规定给予王某二级警告处分。2月15日,派遣公司因2月12-14日期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向其发出了解除劳务协议的通知书。同年3月26日,派遣公司向王某发出书面警告和解除通知书。 王某认为,他从未拒绝执行主管的指示,2007年2月5日之前的走店计划也都写好,只是未及时提交;2007年12-14日期间其因急病住院,自己不仅多次打电话通知主管人员,还委托同事提交了医院病假证明,因此不存在旷工事实,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此外2001年6月6日其在原糖果公司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当时未申请工伤认定,只向杨浦区职工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非工伤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 据此,王某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J公司支付其替代

工资、经济补偿金和25%额外经济补偿金、工伤医疗手术费、工伤医疗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偿金。该仲裁委员会裁决派遣公司支付王某替代期工资1875元,不支持其它请求。王某不服裁决,又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也未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现王某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前了上诉。 上诉请求: 1、变更徐汇区人民法院(2007)徐民一(民)初字第××号判决。 2、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10800(6年工作年限)和25%的额外补偿金。 3、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通知期工资1875元。 4、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开具工伤认定申请书,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工伤医疗手术费7300元,支付工伤医疗赔偿金200元,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32400元。 5、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2007年2月15日至10月11日8个月工资损失15000元。 【庭审辩论】 焦点一:解除劳务关系,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劳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特别的几类劳动者签订的劳务协议,不同于劳动合同关系。依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特殊劳务关系,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已约定的必须执行,双方没有约定应当参照执行“工作时间、

我国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典型案例分析

我国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案例分析 案例一:可口可乐风波 2008年12月12日,“大学生关注可口可乐小组”在网上公布了一份28页的《可口可乐调查报告》,这份报告指出,全球最大、最受尊敬的饮料公司正在中国故意逃避法律和社会责任:可口可乐中国系统存在大量派遣工,这些工人处于公司最底层,干着最危险、最苦、最累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工资却最低,而且还被拖欠甚至克扣。 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杨郑君等9位大学生经历一个月时间,通过打工和采访形式完成了对可口可乐5家装瓶厂和4家供应商的调查,调查的结论令他们感觉“失望和震惊”。例如在他们的报告中,装瓶厂之一的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的派遣工比例在旺季可达到90%,月工作时长最多可达到330小时,工资却低于最低标准,很多人还未上任何保险。 随后,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于15日在《第一财经日报》发表声明,否认了由大学生发出的调查结果,并声明称,在获悉该报告后,公司第一时间与相关的装瓶厂沟通,进行了内部自查。初步自查结果显示,该报告中的指责并不属实。事实的真相还有待地方劳动监察部门的进一步调查。不过,该事件掀开了中国劳务派遣制工人生存状态的冰山一角,还是引起了多方关注。 案例解析:笔者将此案例置于此处的目的并不在于探讨可口可乐公司申明和大学生调研报告的真实性,从可口可乐调查报告和可口可乐公司的回应我们可以看出,双方最大的争议在于劳务派遣应当在哪些岗位使用。调查报告指责可口可乐公司在诸多长期性岗位上使用派遣员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而可口可乐的相关回应又称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是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调查报告中列举的可口可乐违反劳务派遣的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误解。 案例二:山东省胶南人民医院300多护士被派遣 基本案情:2010年12月26日,山东省胶南市人民医院的一名护士称,自己和300多个非在编的姐妹将被迫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合同签订后便与医院没有关 系,同工同酬不但无法实现,还可能随时面临失业,她们“被派遣”了。当日下午,记者来到胶南市,联系到了线索提供人小张(化名),她告诉记者24日下班后医院就通知她们说周六周天要和青岛汇川经济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同时小张也向记者说出了她的顾虑:如果签了合同就是公司派遣来的人了,和医院就没有关系了,我们不是医院的,一旦出现医疗事故,岂不是要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医院一方认为签合同全是自愿,并称使用派遣形式只为给护士们投保。胶南市人民医院政工科束主任告诉记者,医院是好心,只是员工不理解。根据束主任介绍合同都是自愿签的,医院的出发点是为了给不在编的护士投保险,但是护士们不理解,以为签了合同就是别的公司的人,其实还是在医院工作。非在编护士是合同工不是医院系统内的人,签了合同待遇会提升,以前她们一个月四五百,签合同后按学历发工资,中专一个月800,大专一个月900,本科生一个月1000多。且据束主任说经过医院多次和这些护士沟通后她们基本上都签了。 案例解析:护士劳务派遣不合法,不派遣也能投保 27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的董律师,他告诉记者,从((劳动合同法》来看,法律并没有禁止派遣护士,但是根据《护士法》的规定,护士是不会在企业工作的,那么企业也就没有办法派遣工作人员去医院当护士。护士和护理人员不一样,需要一定的专业技能。

劳务派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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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外资船公司想在大陆聘用几名船员,但考虑到国内的一些限制性政策规定, 于是决定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召用 15 名大陆船员。由于对国内的相关派遣公司缺乏了解 , 只通过报纸和网络广告找到一家从事船员派遣的、看似实力很雄厚的某海事公司。由于航期紧迫 , 该外资船公司并没有对某海事公司进行细致的资格审查 , 双方很快签订了一份一年期限的派遣协议 , 录用了 15 名体检合格、证件齐全的大陆船员 , 双方约定根据船员的级别每月按 400-1000 美元不等的标准支付给船员劳动报酬 , 由海事公司负责在每月 5 日之前划到每个船员的银行卡里。 由于该船公司主营中欧航线 , 一个航期来回将近两个月,第一个航期即将结束、 船在国内港口靠港以后 , 有部分船员可以申请几个小时下地活动。小王等3 人获准下地 2 个小时 , 他们最关心的是自己的工资有没有如约支付到账 , 于是一起去自动取款机查询。令他们一直担心的事情果然发生了 , 他们的银行卡里一分钱都没有!顾不上往家里打个电话报平安 , 他们立即回船 , 直接找到船长询问此事。船长也一头雾 水 , 感觉形势不妙 , 就往公司打了个电话 , 公司称已经把这两个月的工资如数转到海事公司的账户上了 , 听说船员没有收到钱 , 立即给该海事公司打电话 , 结果发现竞然是空号 ! 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核实根本没有注册过这么一家派遣公司…… 问:1、该如何解决 2、作为用工单位,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2、小英高考失利 , 没有考上大学 , 一向好强的她不甘心就这样放弃自己的大学梦。 于是 , 复读了一年以后又参加了第二次高考。结果 , 由于心理压力比较大 , 这次又名落孙山。连续两次高考失利 ,小英心里很难受 ,父母亲戚都安慰她 :" 没什么的 , 念完了大学不还得找工作吗趁现在年轻找个工作先干着 , 以后如果还想继续学习的话还有机会不是 "在家恢复调整了几个月以后 , 小英决定出去找份工作。可是刚从 校园出来的她 ,没有一技之长 , 什么都不会。家里托熟人找到了一家派遣公司 , 对方同意和小英建立劳动关系 , 但是对于她的工作表现还是不太放心 , 担心给公司惹上麻烦。于是双方协商了一下 , 决定先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 , 如果干得好的话 , 合同到期时再续签二年。小英和父母都觉得这合情合理 , 没什么问题 , 于是就和派遣公司签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 问:派遣公司与小英签订的合同有没有问题 3、王某下岗后一直待业在家 , 不再年轻的她既没有学历也没有一技之长 , 想再找一份工作不容易。后来 , 一个亲戚把她介绍到县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一一瑞兴劳务公司。由于其营业不久 , 公司还处于前期宣传阶段 , 派遣生意并不好。负责人跟王某开门见山地说 :" 我们可以跟你签合同 , 但是 , 我们可把丑话说在前头 , 我们派遣的都是短期工 , 工作更换会比较频繁 , 而且公司刚成立不久 , 待岗也是不可避免的事实。没有工作期间公司不会给你支付任何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 , 这个你也得体谅一下我们。工作期间我们自然会按照合同的约定办事。 "

劳务派遣同工同酬案例分析

劳务派遣同工同酬案例分析 今年5月底,李X入职一家豆制品制造厂,职位是加工员。由于之前她曾做过豆制品加工,所以就很快适应了新环境,并与同事建立了良好的关系。与此同时,她高超的技术水平也得到了厂长和同事的一致认可。然而,到了8月份,她正式领取第一个月工资时发现自己的工资低得出乎意料,明显比同厂的男性职工工资低。 在现在的工作中,很多人都是作为普通工人在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所以这些人也是劳务派遣同工同酬案例中最常见的工人,那么到底什么是同工同酬?这类工人又应该如何维护并尽可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现在的小编为您解答疑惑。 一、什么是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

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 二、劳务派遣同工同酬案例分析 今年5月底,李X入职一家豆制品制造厂,职位是加工员。由于之前她曾做过豆制品加工,所以就很快适应了新环境,并与同事建立了良好的关系。与此同时,她高超的技术水平也得到了厂长和同事的一致认可。 然而,到了8月份,她正式领取第一个月工资时发现自己的工资低得出乎意料,明显比同厂的男性职工工资低。 在困惑之中,她向厂人事科工作人员询问原因,得到的答复是:你是新来的,6月份工资低是由于试用期的原因,工资比别人都低。但在7月份,你虽然对工作环境熟悉一些,但工作还未步入正轨。再者,你是女性,在体力上不如其他男性,工作成果也会比男性低,所以,你的工资也相应比其他男工少。 李X对此解释难以接受。她认为自己虽然是新来的,但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不比其他人差,而且自己的技术能力过硬,产量也不比其他男性工人少,甚至很多男职工还向其请教。 还有,自己适应能力比较强,已经和工友们相当熟悉,配合的很流畅,工作已经步入正规。虽然,女性在体力上是和男性有一些差距,但她所从事的加工豆腐的岗位是男女都可以做的,对

有关劳务派遣的案例及解答

有关劳务派遣的案例及解答 随着各类企业制度改革、机构重组的脚步的加快,“劳务派遣”作为劳务制度改革的一条好的出路,很多企业一定都有所接触,下面我们解答一些对于劳务派遣常见的问题:专家解答: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用派遣公司,如何选择派遣公司? 什么是劳务和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亦称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劳务派遣公司通过招聘、面试、筛选等手段选出合格人员,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最后确定。然后,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和不同?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其主体是确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遇有个体工商户雇请帮工的情形,则个体工商户属于用人单位的范畴。 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这一类居多数;另一类是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这一类居少数。按劳动关系的具体形式来划分,可分为常规形式,即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停薪留职形式;放长假的形式;待岗形式,下岗形式;提前退养形式,应征入伍形式等等。按用人单位性质分类,可分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集体企业劳动关系、三资企业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等等。按劳动关系规范程序划分,可分为规范的劳动关系(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

案例外派分析

主题案例:一名中远经理的外派故事 一、 外派人力资源管理并没有改变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职能和活动,依然包括人力资源规划、员工招募、绩效管理、培训开发、薪酬计划与福利、劳资关系等。只是一般的(本国)人力资源管理只涉及员工在本国的管理,而外派人力资源管理设计的是员工在国际间流动的管理。

二、但是,外派人力资源相对于一般人力资源更为复杂

三、跨国公司在外派人员比较注重。。。在管理和实践上,一般国家在对外派人员的选拔、培训与归国等方面欠缺深刻介入。 四、

人力资源管理的跨文化性。在跨国企业中,由于来自于不同国家的成员所处的文化背景不同,那么在行为方式上、价值观念上和管理理想上都会存在很大的差异,使得企业中发生矛盾和冲突,从而使得工作效率下降。“冲突还是挺大的。生活上找不到用来做中餐的材料。在中国,单位有食堂,而在智利,就只能到外面就餐。圣诞节前,和当地人要互送一种很难吃的面包。” 不同文化之间产生不同的经营管理思想,而经营管理思想的不同则让员工难以接受对方的政策与管理模式。“在业务方面,我是学西语的,一直感觉语言上没问题,可是和当地人比,我的语言基本是小学生水平,在深层次的交流上还有障碍。在工作方面,智利人的思维方式比较开放、直率,在关键业务的安排上,即使和他们面对面谈一项工作,也要书面通知。” “很多中国人留在智利开着餐馆和贸易公司。华人在国外的这种生活和工作状态,我很不喜欢。”冯波说,“特别是在中国接受完高等教育,到了国外,很希望主流社会能够承认你。但是在那边,你永远也不能融入主流社会。” “与此同时,中远在海外的揽货队伍有上万人,这些做具体业务的,则都是启用当地雇员,海外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已基本属地化。因此也不难理解,偌大的一个跨国公司,海外员工办公室却只有3个人!他们负责集团外派经理的选拔、培训、薪酬政策制定、归国安置等工作。” 五、 管理人员选拔途径的多样性。对于国内企业来说,管理人员选聘的途径主要有两个,即企业内部提升和企业外部招聘。跨国企业选聘管理人员通常是跨国界的,管理人员来源主要有三种途径:从本国外派、从东道国公民中选拔和从第三国中聘用国际化专职经理人。

劳务派遣中的三方关系与责任承担

2005年1月1日,中复有限责任公司与太华劳动事务咨询服务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派遣协议》,委托大华公司提供人力资源,该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发放工资;双方约定中复公司与派遣人员之间无任何协议性或事实性的劳动或劳务关系。2005年1月,刘某与大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约定合同期限为1年。2006年1月5日,刘某与大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刘某也没有被大华公司召回,而是继续在中复下属公司工作。2006年1月l4日,中复致电刘某:根据其工作表现,认为她不适合担任储备店长职务,预将其职住调整为组长,但未出具书面降职通知.也未正式降低其薪水。2006年1月27日,刘某向大华公司发出辞职申请,称对其降职行为不能接受,决定离职,并提出赔偿请求,且于当日离开中复不再上班,亦未回大华公司。2006年2月24日,中复向刘某发出通知,稚其旷工8天,故受到立即终止服务关系的处分。2006年2月25日,大华公司向刘某发出《辞退通知).称因刘某无故旷工,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21306 9-3月.刘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大华公司做出的辞退决定,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中复、大华两家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专家分析 本案例争论的主要焦点在于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并主要有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劳务派遣中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二是

劳务派遣中三方当事人就劳务派遣产生的三方法律关系而言,劳务派遣中只存在一重劳动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但有权接受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并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与管理。在该节案例中,刘某和大华公司之间签有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大华公司和中复之间签有《派遣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应根据该协议进行处理,刘某和中复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是刘某应当接受中复公司的用工管理和指挥监督。就劳务派遣三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分配而言,大致分析如下:首先,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法上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该义务为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保护照顾、办理社会保险等义务。其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依据派遣协议成立民事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无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如何分配其权利义务,该约定只对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效,而对于派遣劳动者并不生效。再次,尽管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是向用工单位实际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享有对员工的指挥监督权。相对应,用工单位对员工负有的特殊保护照顾义务,主要包括: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应当保证其工资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及与其他正式职工同工同酬;应当保护其人格权不受侵害等。

劳务派遣纠纷案例

劳务派遣纠纷明年将集中爆发人大建议完善制度 2008-12-26 03:30:13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上海)点击查看评论共101 条黑马推荐 劳务派遣引发的纠纷是本轮金融危机形势下暴露出的新问题,而此类纠纷“可能会在缓冲期后集中出现,有可能成为案件数量整体增长的主要方面”。 从今年1月1日实施至今将近一年的《劳动合同法》,昨日接受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检阅”,检查认为成效积极。但是,包括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不规范在内的问题,也被指出应尽快解决。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关于检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下称“报告”)。他指出,应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千方百计稳定现有就业岗位”。 华建敏建议,尽快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要按照到2009年底在全国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尽早做到省内劳动者异地就业的养老保险无障碍转移接续,并逐步实现养老保险基本部分全国统筹。同时,要抓紧制定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加快推进农民工参保。 劳动争议案激增 华建敏在报告中指出了《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等。 在今年正式检查之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时,组织调研组到6个省区市进行了前期调研,并会同全国总工会对部分省市100多家企业的3 万多名劳动者进行了问卷调查。 9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组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机构及最高人民法院等实施该法的情况汇报。 随后,检查组分3个小组,于9月中旬到10月中旬赴山东、福建、江苏、辽宁、陕西和广东进行了实地检查。其间,检查组到18个城市30多个不同类型的企业实地调查,召开了近20次有职工、企业家、工会和基层执法人员参加的各类座谈会。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法律实施进展不平衡和相关配套法规、细则有待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华建敏在报告中指出。检查组的检查结果凸显了几大问题,一是部分行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二是劳务派遣用工中不规范的问题亟待研究解决;三是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影响劳动合同的签订;四是劳动监察执法力量不足、力度不够。

自考劳动法历年案例分析试题

案例 (1204) 39.金某于2008年6月27日进入A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双方连续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时间分别是2008年6月27日至2009年6月26日、2009年6月27日至2011年6月26日。2011年6月初,公司以金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结婚并怀孕生子为由提出解除合同。金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问:(1)本案中用人单位与金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公司在金某的要求下是否必须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什么? (3)假设金某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金某是否履行了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请分析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的条件有哪些? 40.赵某于2008年1月到甲公司担任会计工作。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的期限为2008年1月18日至2011年1月17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为其出具终止合同证明和办理社会保险及档案转移的手续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甲公司认为赵某未与公司办理辞职手续并拒绝办理工作交接,同时赵某涉嫌经济犯罪侵害了公司利益,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因而不同意赵某的仲裁请求,请求依法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问:(1)赵某拒绝办理工作交接,甲公司能否以此为抗辩理由拒绝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拒绝办理社会保险及档案转移的手续,为什么? (2)赵某涉嫌违法犯罪,已被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能否成为甲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的理由,为什么? (1107) 39.2009年5月10日,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在试用期内工资500元(当地最低工资600元),试用期满后公司开始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调为1000元。2010年3月,王某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给公司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甲公司决定立即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以自己已怀孕1个月为由,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人事相关案例分析

人事相关案例分析 1、案例讨论 张某家庭条件较差,2012年入职浙江某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生产线普工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时,张某提出,因为家庭条件差,主动放弃缴纳社保,与公司无关。希望公司不扣发个人社保应缴纳部分,并将公司承担部分直接以工资的形式发放。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张某的要求发放工资(含社保部分)。2013年张某离职,要求公司补发社保,如果公司不同意,申请劳动仲裁。经过劳动部门调查,对张某的请求不予支持。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员工主动要求不购买社保,企业如何规避风险? 案例解析 当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依法给员工购买社保。对于主动不愿意交社保的员工,企业为规避风险,应做好以下工作:1、说明劳资双方依法缴纳社保对双方的保障,公司和个人都应该缴纳社保的义务。2、个人主动不愿意缴纳社保,应签订“放弃社保缴纳意向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3、在劳动合同注明员工的实际工资,不含社保部分。4、公司缴纳社保部分,

专项发放或做好流水单,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其中,2,3是企业规避风险的重要举证材料,是规避风险的重点。 2、案例讨论 深圳某IT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招聘一批新员工做Sales (销售),负责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公司通过人才大市场的现场招聘方式,找到20名合适的员工。员工入职后,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同时约定培训的服务期和违约金。同时,公司组织了新员工培训,安排专职人员对公司产品的技术原理,性能,销售话术,产品卖点等内容进行讲解。入职后2个月,5名员工提出离职,公司要求员工交付新员工培训的违约金。该员工认为公司的违约金是违法的,自己不需要履行。请结合本案例分析,新员工培训后离职,员工是否要补偿?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企业的新员工培训是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不属“专业技术”培训,不能够根据《劳动合同法》约定违约责任和违约金。所以即使签订了培训协议,没有法律依据,也是一纸空文,发挥不了任何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

(完整版)HR案例分析

HR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因员工休病假而不发年终奖,合理吗? 某公司员工孙女士去年向公司请了5次病假,累计病休了52天。今年年初发放年终奖时,公司依据经全体员工讨论通过并公示后的《考勤纪律管理制度》第38条规定“职工当年休病假累计超过30天,不享受年终奖。”没有发给孙女士2012年的年终奖,孙女士不服,认为公司这样做太不公平了,遂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该公司制定的《考勤纪律管理制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的规定,孙女士不能再享受年终奖金,其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在这里要提醒各位HR,奖金发放制度须广泛征集尤其是中层领导意见,通过民主程序确定,并向劳动者公示,这样能够规避风险。制约年终奖发放条件通常有年终成绩、是否提前离职、完成劳动任务情况、合同约定等。企业须向劳动者讲明,年终奖并非大锅饭,符合“优秀”范畴方可获得相应奖金。HR可在已有制度基础上,于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及形式,做到有据可依,避免纠纷。同时,起到真正意义上的作用。 案例二:派遣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后,派遣公司就不发工资了,合理吗? 今年年初,林女士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随后,其即被派往一家公司上班。三个月前,公司得知她已怀孕三个月,因担心她此后会影响工作,遂不顾林女士反对坚持将她退回给劳务派遣公司。而劳务派遣公司既没有为她另行安排工作,还以她没有做事为由一直拒发工资,甚至提出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一直拒发工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解析: 该劳务派遣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劳务派遣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规定》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护法》也指出,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合同。《劳动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公司仅仅因林女士怀孕而将她赶走、劳务派遣公司想借此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均明显与上述规定相违。 另一方面,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向林女士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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