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知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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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民法的渊源

第四节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当事人互不隶属而处于平等地位。具体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为人身非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一、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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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国家的政策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与国家的法律一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国家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国家政策的定型化、规范化。所以,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政策就可以起法律的作用。

四、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国家的政策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与国家的法律一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国家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国家政策的定型化、规范化。所以,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政策就可以起法律的作用。

五、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一规定可以概括为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三节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渊源的概念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

我国民事范围的各种具体形式,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二.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宪法中的民事规范

(二)民事法律

(三)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四)行政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五)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六)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审判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

(七)国家有关民事的政策和经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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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一律从其实施之日开始生效,至废止之日失效。

民事法律、法规实施的时间,就是民事法律、法规生效的时间。《民法通则》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新公布的民事法律、法规只适用于该法律、法规生效后的民事关系。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的效力。《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民法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内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包括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活动在内,均应遵照执行。但是法律特别规定其适用于某些地区或不适用于某些地区时,其适用范围便不能及于全国。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哪些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里所指的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等民事主体。《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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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一)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二)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 民事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二)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三)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可以把财产法律关系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此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联营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而被视为民事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换言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根据民事权利有无直接的财产内容,可将其划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这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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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身权和财产权

根据民事权利有无直接的财产内容,可将其划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这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

(2) 绝对权与相对权

根据民事权利所涉及的义务主体的范围,可将其划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3) 支配权与请求权

根据民事权利的实现方法不同,可分为支配权与请求权。

(4) 形成权与抗辩权

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可分为形成权与抗辩权。

(5) 主权利与从权利

根据民事权利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程度,可将其划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6)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根据民事权利对主体的依附性,可以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二) 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某种利益,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能够作为法律事实的现象,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 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包括自然现象和人的活动。如人的生死属于自然现象,买卖、借贷行为属于人的活动,这些都是法律事实。

(二) 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客观现象能否成为法律事实,是由民法加以规定的,如《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当得利、不可抗力、公民死亡等都是法律事实。法律没有规定或者不予承认的,就不是法律事实。

(三) 必须能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只有能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才能成为法律事实,例如散步、闲谈等人的活动,因其不能引起任何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不是法律事实,而山洪爆发能够引起某些财产所有权关系的终止,因此山洪爆发能成为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 事件

事件又称自然现象,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现象的出现与否,是个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

(1) 人的生、死。

(2)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3) 时间的经过。

(二) 行为

行为是指人们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

行为可分为:

(1) 合法行为。

(2) 违法行为。

(3) 司法行为和仲裁行为。

(4) 事实行为。

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又简称法律事实构成。如,遗嘱继承关系的发生,就是一种法律事实构成。

第三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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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相对于法人的法律概念。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为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可能性,要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自然人还必须实施法律行为,为自己设定权利或承担特定的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不同,表现在: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其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是自然人享有的具体民事权益。

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不是根据个人的意志取得的,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和剥夺,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而对于具体的民事权利,除人身权外,自然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意处分和转让,充分体现自然人的个人意志。

3.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两方面的资格。而民事权利是民主义务的对立面。

4.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权利只能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设定。

(二)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 平等性。

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 不可转让性。

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生存的资格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生存权。因此,它仅因自然人的死亡而消灭,不得转让或抛弃,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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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主体,为了维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这一规定既坚持了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原则,又对胎儿的利益给以切实的保护。

(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死亡在法律上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况。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一)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独立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必要条件。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仅是他独立的实施各种合法行为的能力,也包括他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或前提。

1.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联系。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或前提。

(2)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实现其权利能力的手段。

2. 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区别

(1) 性质不同。

(2) 开始和终止的时间不同。

(3) 享有资格的主体的范围不同。

(4) 是否会中途丧失不同。

(三) 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标准

1. 达到法定年龄。

法律将自然人达到一定的年龄作为确定其行为能力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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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具有正常的智力、精神健康。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即使达到法定成年人的年龄,但仍缺乏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如精神病人、痴呆症人。

(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民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在我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2)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但为保证其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不得不对其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所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如下两种情况:

(1)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设定民事义务。各国法律都把儿童和患有精神病或精神异常而丧失处理自己事务能力的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如下两种情况:

(1)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二节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是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第9/30页

二,监护的设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7条确立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司法实践中,也有条件地承认遗嘱监护。

(一) 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在一定范围的人员中直接规定监护人。

1.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他的父母。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则依次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 祖父母、外祖父母;

(2) 兄、姐;

(3)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上述单位、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设立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依

次是:

(1) 配偶;(2) 父母;(3) 成年子女;(4) 其他近亲属;(5)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上述单位、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 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三) 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即父母以遗嘱的方式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遗嘱监护,但司法实践中存在。

三,监护人的职责

概念:

监护人的职责,是指监护人依法承担的对被监护人的义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主要有:

(一)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

(二) 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四) 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败

(一) 宣告失踪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制度。

(二) 宣告失踪的条件

1. 须下落不明满二年。

2. 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 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三)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主要产生以下后果:

1.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2.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

3. 失踪人所享有的债权,代管人有权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代管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二.宣告死亡

(一) 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 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被宣告者须下落不明满一定的期限

(1) 通常情况下,下落不明满4年;

(2)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3)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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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依次是:

(1) 配偶;

(2) 父母、子女;

(3)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 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 须经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宣告。

(三)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在宣告地将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被宣告死亡人即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其个人合法财产转化为遗产,继承开始;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但是宣告死亡毕竟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失踪人可以并未真正死亡。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为此,《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特别规定:

(四) 死亡宣告的撤销

宣告死亡毕竟不同于自然死亡,宣告死亡只是人民法院根据一定条件推定失踪人死亡,因此,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的情况依然是存在的。我国《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有:

1.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回财产。

2.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尚未有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宣告死亡之日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已经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以及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夫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如要恢复婚姻关系必须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3.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其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收养的,被撤销宣告死亡的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均同意解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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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一.个体工商户

(一) 个体工商户的概念

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是个体劳动者。

2.个体工商户从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商业经营活动。

3.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

(二)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

民法通则确定了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仅享有合法财产权,而且依法享有经营权。

(三) 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在实践中以个人申请经营,但却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其经营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也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

此外,夫妻一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其收益依法归夫妻共有的, 其债务也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特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如下:

1.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经营。

3.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

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自然的特殊形式的民事主体,对于承包的土地及生产资料享有使用权。他们可以在承包经营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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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经营,从而参与各种民事经济活动。

(三)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与个体商户的财产责任完全相同。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其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三.个人合伙

(一) 个人合伙的概念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人合伙(以下简称合伙) 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组织。

(二) 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

依据《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有效要件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四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节无效民事行为

第六节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七节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有效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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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 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2.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3.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合法性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志表示真实

(三) 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 民事法律行为还应符合法定形式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

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发生效力的不同为条件,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

二、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实物为条件,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三、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在我国,无偿法律行为一般仅适用于公民之间。

四、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根据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否采取法定形式,可将其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五、主行为与从行为

以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将其分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民事法律行为形式的种类

(一) 口头形式

凡以语言方式进行意思表示的,即为口头形式,如双方通过当面协商或者电话洽谈而订立的口头合同。(二) 书面形式

指用书面文字所进行的意思表示。

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文字记载形式,不须由国家有关机关认可。

特殊书面形式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获得国家有关机关承认的文字记载形式。有如下具体种类:(1) 公证形式;

(2) 鉴证形式;(3) 审核登记形式。

(三) 推定形式

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四) 沉默形式

指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采用。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中附设条款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发生或出现) 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也就是说,这种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决定于将来一定客观事实(条件) 的是否发生。

第四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中附设条款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发生或出现) 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也就是说,这种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决定于将来一定客观事实(条件) 的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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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律对附条件的要求

1. 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

2. 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法律规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条款,是该项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法定条件而非附条件。

3. 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4. 条件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故附条件的法律后果仅是对法律行为效力的限制,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也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三) 附条件的种类

1. 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以条件成就的法律效力不同为区别标准,可将附条件分为附延缓条件和附解除条件。

2. 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

以某种客观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区别标准,可将附件分为附肯定条件和附否定条件。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概念

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即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二) 期限的分类

按照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所起的不同限制作用,可将之分为两种:

1. 延缓期限

延缓期限又称停止期限、始期或生效期。当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因期限到来而发生时,这种期限即为延缓期限。

在附延缓期限的情形下,期限到来之前,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其效力还处于暂时的停止状态,一旦期限届至,民事法律行为随之生效,当事人即可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2. 解除期限

解除期限又称终期、失效期。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这种期限即为解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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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附解除期限的情形下,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已按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期限到来,民事法律行为即失去效力,权利义务关系即归于消灭。

第五节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无效,包括以下含义:

1. 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

2. 民事行为当然不发生效力。

3. 民事行为确定无效。无效民事行为,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效力,此后的任何事实都不能使之变为有效。

4. 民事行为完全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完全不发生效力,即意思表示的内容完全不被法律所承认。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一款和《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一些情形: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之前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六) 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八) 其他无效民事行为

三、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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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仍然暂时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赋予一方当事人以变更、撤销权,如果当事人行使此权利,则民事行为将变更其效力或者归于无效,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此权利,则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及《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5种:

(一)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二)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三) 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四) 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五) 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这种民事行为成立时,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对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又赋予一方当事人以变更或撤销权,当事人如果行使这种权利,就可以变更民事行为的内容并使之继续有效,或者撤销该民事行为而使之溯及地归于无效。经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第七节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事通则》第58条第二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事行为无效,指的是不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而不是说一定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根据法律的规定,还可能发生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发生下列法律后果:

一、返还财产

《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当事人因为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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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赔偿损失

因为民事行为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有的当事人可能会遭受损失,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按照过错的程度分担损失。

三、追缴财产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归收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六章代理

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代理的种类

第三节委托代理

第四节代理权的行使

第五节无权代理

第六节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七节代理制度中的连带责任

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 代理的法律特征:

1. 代理人代理的行为是法律行为。

2.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3.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活动。

4. 代理人在代理权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5.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在我国适用的范围极为广泛。

从主体上看,公民、法人及其他民事权利主体均可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从代理行为的内容来看,代理适用于下列行为:

(1) 绝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

(2) 诉讼行为和非讼事件可以代理。

(3) 某些财政、行政义务的履行也可以代理。

不能代理的行为包括:

(1) 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不能代理。

(2) 履行具有人身性质的义务不能代理。

(3) 违法行为不能代理。

(4)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 应当由本人实施的其它法律行为, 也不能代理。

第二节代理的种类

一.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委托代理。

二.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根据代理权限范围的不同,代理可分为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三.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

有权代理是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进行的代理。在有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无权代理是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又分为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其法律效果是不相同的。

四,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根据代理权是属于一人还是数人为标准,代理可分为单独代理人与共同代理。

五.本代理与复代理

根据选任代理人的不同,代理可分为本代理与复代理。

本代理又称初代理,复代理又称再代理。

第三节委托代理

一.委托代理概述

(一) 委托代理的概念和产生根据

委托代理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也称意定代理或授权代理。这种代理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最广泛, 因而也是最重要的一种代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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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产生的依据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如委托他人代订合同,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等。

(二) 委托授权和委托合同的关系

1. 委托授权是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建立委托关系的协议。所以委托合同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 委托合同是授权的基础,委托授权是建立在委托合同基础之上的,即先有委托合同,而后才有委托授权。当然如果委托合同中已有了明确的授权,就不必另行授权。

二.委托的形式

委托主要存在两种授权方式:

(一)明示授权。

即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的委托授权。书面形式的授权称为“授权委托书”或“代理证书”。民事主体实施的重要的或金额较大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授权,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二) 默示授权。

即根据被代理人的一定行为,基于某些公认的准则而推定其为授权的意思表示。其中最典型的是职务授权。此外,默示授权行为还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如夫妻关系) 或其他法律关系(如合伙合同关系) 而发生。

三.转委托

(一)转委托的概念

所谓转委托,是指代理人将代理事项的一部或全部再委托第三人代理。在一般情况下,代理人应亲自完成代理工作,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才允许转委托。

(二) 转托代理的条件

1. 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2. 复代理人的代理权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3. 转委托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由被代理人追认。

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紧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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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转委托,即使事后被代理人不予追认,也要承担转委托的后果。

(三) 转托代理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转托代理关系中,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人在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选任,可以终止代理关系。

第四节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进行代理活动。

(一)行使代理权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

(二)行使代理权应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三)行使代理权应尽到职责所要求的谨慎和勤勉

二.代理权的滥用

(一)滥用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的滥用,是指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二)滥用代理权的表现

滥用代理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2.恶意串通

第五节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及表现

(一) 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为法律行为。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无权代理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具有以下特点:

(1) 无权代理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代理行为已经成立。如果代理行为不成立,也就不发生有权代理或无权代理的问题。

(2) 无权代理行为是具备法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的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如果得不到被代理人的追认,无权代理人将自负履行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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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或者向相对人赔偿损失的责任。

(3) 在代理行为的特殊有效要件上,无权代理只欠缺代理权这一有效要件。

(4) 无权代理的行为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是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经过本人追认的情况下,无权代理就变成了有权代理,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而表见代理却能发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二) 无权代理的表现

1. 未经授权的无权代理

2. 超越代理权范围的无权代理

3. 代理权消灭后的无权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一) 被代理人的追认

无权代理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二) 第三人的催告与撤回

无权代理行为是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第三人便可依自己的意志请求被代理人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称为“催告权”;此外,第三人还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代理权之前撤回其意思表示,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称为“撤回权”。

(三) 行为人的责任

无权代理的行为如果得不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并且又不能证明其代理权存在时,无权代理人应依相对人选择,或履行契约,或负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无权代理的行为如果给被代理人造成了损害的,无权代理人应对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现代理,又称表示代理,是指行为人本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但其法律后果却仍由被代理人承担,这种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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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1) 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如乙是甲的业务员, 甲解聘乙以后未通知老客户, 致使乙继续以甲的名义进行活动。

(2) 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即不知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而且相对人的这种不知情不能归咎于他的疏忽或懈怠。

(3) 无权代理人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代理的表面特征和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

(三)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发生后,依法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在外部关系上,当第三人主张代理行为的效力时,表见代理发生与正常的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即代理人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受。

2.在内部关系上,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后,如因此造成损失,有权向表见代理人请求赔偿。

3.对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主张无效,但第三人可以主张无效。

第六节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有以下原因:

(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 代理人死亡

(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有如下原因:

(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 指定代理取消

(五) 引起监护关系消灭的其他原因第七节代理制度中的连带责任

一、代理关系中连带责任的概念

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代理关系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

二、代理关系中连带责任的种类

(一) 因委托授权不明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 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人将代理事项转托复代理人办理时,未明确规定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由此而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三) 因代理行为违法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在具备下列条件时,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须按《民法通则》第67条的规定,对违法的代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 代理行为违法,并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或造成第三人的经济损失。

(2) 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而为代理人明知,或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的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

(3) 代理活动的相对人为善意。如果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的活动违法仍与之为民事行为,由此而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由相对人自行负责;如果相对人与代理人共同进行的违法活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则相对人应与代理人、被代理人共同对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 因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密谋私利,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其代理行为无效,由此而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代理人与第三人依法负连带赔偿责任。

(五) 因无权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

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如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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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之为民事行为,由此造成他人的损失,第三人应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的主要特点,必须以第三人的恶意为构成要件。

第七章时效

第一节时效概述

第二节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第三节诉讼时效的种类和除斥期间

第四节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一节时效概述

一、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它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根据。并且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它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的,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时效具有以下特征:

(1) 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所谓的事实状态是指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等客观情况。

(2) 该事实状态持续达法定期间。

(3) 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比如权利的消灭或者权利失去诉讼保护,权利的取得等。

二、时效的种类

(一) 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依事实状态和法律效果的不同,民事时效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二) 一般时效、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

依民事时效期间的长短不同,民事时效可分为一般时效、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

(三) 普通时效与特殊时效

依民事时效适用的对象不同,民事时效可分为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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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其权利即不再受诉讼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

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征:

1. 以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这是区别于取得时效的关键。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征:

2. 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持续满法定时间。

3. 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权利人丧失实体意义的诉权。

(即胜诉权)

第三节诉讼时效的种类和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按其适用范围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

(一)普通诉讼时效

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应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除特别法另有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皆适用普通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

(二) 特殊诉讼时效

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其特点是不具有普遍性,只适用于一些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了四种情况适用一年的特殊时效:

(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三) 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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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权利仅在法定期间内存在,期间届满,即行消灭。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2.诉讼时效并不使实体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诉权,除斥期间使权利本身消灭。

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4.诉讼时效制度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制度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第四节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据此,时效期间的开始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 有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如身体被伤害、财产被侵占、毁损、债务不履行等;

(2) 权利人(或代理人)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侵害人。例如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不管债权人是否认识到权利被侵害,均应认为其应当知道。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 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依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有:

1. 须存在中止的法定事由。中止的法定事由有:

(1) 不可抗力

(2) 其他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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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存在或发生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三)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后,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待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 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二) 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 须存在中断的法定事由。

(1) 提起诉讼。

(2)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 同意履行义务。

2. 须中断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三)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后,原所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自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延长期限,仍对权利人的权利予以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对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的一种补充,是法律保护权利人正当权利的一种措施。

民法总论练习题(二)

民法总论练习题二 一、判断正误(在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前标√,错误的则标×,并写出理由): ()1、我国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均适用我国的一切领域。 ()2、任何事实都可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只有法律事实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3、一个国家的公民是指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 ()4、财产租赁合同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受租金的行为就是租赁法律关系得以继续的默示形式。 ()5、双方法律行为都是有偿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都是无偿法律行为。 ()6、某甲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对其遗产的继承自人民法院在宣告死亡的判决中确定的死亡日期起开始。 ()7、某合伙组织至1994年2月时负债4万余元。此时王某提出退伙,并按比例分担了其应承担的合伙债务,但全部合伙债务仍超出合伙财产的8000元。按法律规定王某对此8000元仍需负连带责任。 ()8、只要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这个法律行为就应该是有效的。 ()9、单方法律行为是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因此,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 ()10、战争中下落不明而宣告失踪的,其利害关系人应从知道失踪人下落不明之日起满4 年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一个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给分。) 1、甲将自己的一条金项链卖给乙,甲怕乙后悔,当即请在公证处工作的朋友丙到场作证。他们的行为属于()。 A. 双方法律行为 B. 多方法律行为 C. 要式法律行为 D. 实践性法律行为 2、某甲向某乙租房,某乙说:如果3个月之内其弟大学毕业不分回当地工作,就把房租给他。这一法律行为是( )。 A.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C.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D.不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3、人身权属于下列何种权利()。 A.请求权 B.支配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4、中学生刘小东在暑假时到其邻居家开的饭店里帮忙,其邻居答应等假期结束时将给其1000元报酬。假期结束时,邻居以刘小东才13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决定报酬的金额为由拒绝给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典) 实质民法:除民法典外,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以及民事判例法和民事习惯法 图1-1民事权利体系 (五)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有权解释 3、习惯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表示行为:凡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一定精神内容的表达为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

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无关心理状态的行为,行为的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直接由法律规定,与行为人的意志无关,即行为结果具有法定性。 四、自然人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保护失踪人): 概念: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1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宣告死亡(保护利害人) 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结束其生前居住地的权利能力) 条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之次日起,杳无音讯达4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对其申请宣告死亡,包括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形(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之日起满2年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申请宣告死亡(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须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撤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自然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子女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但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五、法人(有限责任) 概念:具有民事法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七、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p110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权利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即可对标的物进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 分为独立请求权(债权、抚养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注:受诉讼时效限制:2年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人的权利请求提出异议或予以回绝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形成权:仅依权利人一方的意志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追认权、同意权、确定权、抵消权、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 注:受除斥期限的限制(1年) 绝对权:绝对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又称对人权 八、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的分类:(1)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能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的物。(2)主物和从物:主物是指两种以上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无须依赖他物而能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指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 1包括宣告注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题教学提纲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题

《民法总论》习题一 一、名词解释(每题 5 分,合计 20分) 1、民事法律关系 2、代理 3、肖像权 4、民事责任 5、合伙 三、判断:(每题1分,合计5分) 1、“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2、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 3、公民的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转让的,因此,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是可以放弃的、转让的。() 4、企业法人分立和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5、依照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该行为无效。() 四、单项选择(每题2分,合计18分) 1、下列事实中,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 A、李某就出卖自己的旧汽车与张某达成协议 B、王某将李某打伤 C、小张每天坚持踢一个小时的足球 D、80岁的老张因病去世 2、撤销权的性质是()。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3.张家为其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由于是超生,张明出生时没敢报户口。其母记得是8月27日,邻居家李婆婆说记得清清楚楚是8月28日那天下午,当时一声雷响,乡医疗所传来孩子响亮的哭声,而乡医疗所的接生记录簿上却

记载着孩子出生于8月29日,乡医疗所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法张明的出生日期应为()。 A8月27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 4、 8岁的小刚的父母离异,协议小刚随父亲生活,后其父母各自再婚,小刚在奶奶家居住,由奶奶照看,此时小刚的法定监护人是() A其生父 B其生母 C其奶奶 D其生父生母 5.甲因为意外事故于1996年5月9日下落不明,则其利害关系人最早可于()起申请其为宣告死亡人。 A1998年5月9日 B1998年5月10日 C2000年5月9日 D2000年5月10日6.甲委托乙代签合同,乙因病征得甲同意后又委托了丁代签合同,则甲、丁是() A共同代理 B单独代理 C再代理 D法定代理 7.李某单位今年盖了一批房,他估计自己可分到一套三居室,于是就按房间的面积事先购置了地毯,但最后分房时他未分到。李某购买地毯的行为是: () A无效行为 B可撤销行为 C效力未定行为 D有效行为 8.甲厂业务员邓某带该厂空白委托书与乙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货到后甲厂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厂业务员邓某的行为属于() A无权代理,合同有效 B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有权代理,合同有效 D有权代理,合同无效 9.甲租用乙的房屋,半年后甲拒付租金,乙请求甲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权利能力 [P65]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 [P66]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支配权 [P73] 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请求权 [P73] 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5.宣告失踪 [P109]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魏振瀛《民法》]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6.宣告死亡 [P111] 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魏振瀛《民法》]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7.法人 [P116] 所谓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和财合组织。 [民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不动产 [P151] 所谓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魏振瀛《民法》]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9.民事法律行为 [P159]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民通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0.无效的民事行为 [P195] 无效的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魏振瀛《民法》]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P197] 所谓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形式撤销权消灭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区别于完全

2010年司法考试培训民法总论讲义—李仁玉

一、民事法律关系 1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2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人格利益,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权利本身。 【题例】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2008/ 三/1) A 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4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难点辨析]第一,应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关系。其他社会关系,如道义关系、礼仪关系等,不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第二,应当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第三,应特别注意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掌握,应注意其细微之处,如不当得利关系与无因管理关系、各种具体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题例】 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C?2005/三/1) A 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 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 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 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2 .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 0 %、30 %、50 %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储水量10 万立方米,约定用 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 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 1 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 1 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留,灌溉本村农田。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使秧苗损失5000 元。丁村以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 2 万元方可修复。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2000 元。由于发生上 述情形,乙村欲将其30 %份额转让给庚村。 问: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以民事权利的效力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属于形成权。抗辩权是指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如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题例】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D?2008/ 三/51) A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 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 人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其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三人表示同意。三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5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5分) (2)甲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5分) (3)赔偿费50万元应如何承担?(5分) 2.200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 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200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0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分别分析并说明理由。(5分)(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5分)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5分) 3. 2000年,刘某的妻子急病住院急需用钱,刘某打算卖掉老家的三间平房。刘某委托老家的张某帮忙卖房,张某同意。高某知道后,找到张某,表示要买这三间平房,并表示要给张某500元的好处费,让张某以低价卖给自己。张某答应高某的要求,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高某,高某给张某500元的好处费。张某把卖房的事告诉刘某,由于刘某不知道老家的房价,同意张某把房卖给高某。高某把三间平房拆除后进行了翻新。2001年,刘某回老家,邻居告诉刘某张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高某并收取好处费一事。刘某找到张某,表示房子卖了并已经翻新,不再要回,但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张某

民法总论期末练习题(试题附答案)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C) A 指导功能 B 补充功能 C 惩罚功能 D 约束功能 2、下列现象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D) A 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 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济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济业务 C 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适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 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有限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3、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一栋大楼即将建设,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一心想得到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何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 D) A 自愿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C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4、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不包括(B ) A 家庭暴力 B 在愚人节时与某人开玩笑 C 某企业与职工签订工伤概不负责的协议 D 串通投标的行为 5、下列各项中,违反民法自愿原则的有(A ) A 赵某在服装市场上询问一件衣服的价格之后,摊主强要其购买的行为 B 钱某与孙某自愿达成的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抵押合同不能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法律效果 C 李某申请安装电话被要求在一份已经拟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 D 周某(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花10元钱从小贩吴某的手中购得红塔山香烟一条,经查,该烟为假烟 6、下列行为中,不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B )

A 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 B 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电脑的行为 C 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 D 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 7、孙某在本市闹市区有一处商业门面房,李某多次与其商谈转让事宜。当孙某得知即将兴建的平安大道将从自己的房屋位置通过,就将该房转让给李某。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下列民法的哪一基本原则?( A) A 诚实信用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C 公序良俗原则 D 自愿原则 8、甲知其新房屋南面临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德尔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D) A 平等原则 B 自愿原则 C 公平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二、多选题 1、在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 AC) A 地位平等 B 意思自由 C 平等协商 D 等价有偿 2、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民法制度有(ABCD ) A 先契约义务 B 后契约义务 C 缔约过失责任 D 合同履行 3、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有( ABCD) A 欺诈行为 B 赌博 C 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抵押的合同 D 以继续通奸作为房屋赠与的附条件合同 三、判断题1、对 2、错 3、对 1、先契约义务体现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射幸行为都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3、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选择题

民法总论A卷试题答案

试题名称:民法总论 层次:年级:专业:学号: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每个题目只有一个正确选项,请填写在规定的位置。每题2分,共20分。) 1. 乙委托甲到外地采购复印机,但甲却利用乙交给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购买了打印机。甲的这种代理行为构 成( A ) A.表见代理B.滥用代理权C.越权代理D.隐名代理 2. 甲被宣告死亡,其配偶乙与丙再婚后丙死亡。现甲返回住所地,经本人申请撤销了对甲的死亡宣告。因甲、乙 均为单身,双方的夫妻关系( D ) A.自行恢复B.经甲同意后恢复 C. 经乙同意后恢复D.不能自行恢复 3.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 营范围并无销售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A )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4. 甲见丙的门口栓着一条狗,就上前挑逗,恰逢乙路过,该狗窜上将乙咬伤。经查,该狗是丙为丁代养的。对乙 的伤害,应由( A )负责赔偿。 A.甲B.丙C.丁D.丙、丁 5. 医疗行为致害责任适用( A ) A.过错推定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公平责任原则D.加害责任原则 6. 在民法解释上,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而扩大该条文文句含义的解释,称为( C ) A.文义解释B.体系解释C.扩张解释D.反面解释 7.下列事物中,不属于民法上的物的是( B ) A.黄金B.月球C.货币D.石油 8. 甲明知道做空的汽车刹车装置有时不起作用,但在出卖给乙时并没有告知。一日,乙在驾车送货因刹车不灵导 致翻车事故。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C ) A.自愿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诚实守信原则 D.公平原则 9. 因下列情形而受损害的,不属于免责事由的是( D ) A.病人同意作手术B.参加拳击比赛而受伤C.乘客跳火车自杀D.儿童误入高压变电室致残10.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 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A )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二、多项选择(每个题目至少有一个正确选项,请填写在规定的位置。每题2分,共10分。) 1. 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构成须包括以下要件(ABCD ) A.损害事实的存在B.损害与行为间有因果关系C.行为具有违法性D.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 2. 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应包括(ABCD ) A.一般伤害所应赔偿的费用B.丧葬费C.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D.死亡赔偿金 3. 在民法的适用上,应当遵循的规则包括(ABCD ) A.特别法优于普通法B.强行法优于任意法C.后法优于前法D.例外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4.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ACD ) A.受害人同意B.紧急避险C.不可抗力D.正当防卫 5. 下列属于民法法律部门的子部门的是(ABC ) A.合同法 B.婚姻法 C.继承法 D.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 1.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表见代理:又称表示代理,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 其实施民事行为的一种代理。 3. 民事权利能力: 第 1 页共4 页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模拟试题

民法总论期末考模拟试题(体验版) 一、单项选择题 1.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答案:C A.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 B.不允许。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 C.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2.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A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甲向其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解析: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3.下列情形中,哪一项的诉讼时效为1年?答案:A A.某甲买了1台电热水器,使用中因电热水器漏电而受伤 B.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某乙违约 C.某甲借给革乙1万元,某乙到期不还欠款 D.某甲在某乙处定作一套西服,到期后某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某乙将西服卖掉 解析: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适合A的情况。

二、多项选择题 1.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答案:AD A.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D.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解析:宣告死亡须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2.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ABD A.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有空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 B.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2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C.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留给他 D. A矿场与B公司的约定如果矿山开采不发生重大事故,则矿石买卖合同生效 解析:法律中明确规定对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予以限制的属于法定条件,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法律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被剥夺继承,否则应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3.期待权包括下列哪些权利?答案:BCD A.已具备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B.以附停止条件和附始期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 C.由既存债权产生的将来债权 D.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解析:已具备了权利能力和法律行为的全部要件,但当事人尚未实际享有权利,当事人实际享有权利有待于某种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

民法总论练习题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单项选择题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的司法解释 B.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词典 C.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D.民法学者出版的民法典建议稿 答案:C 2.广义的民法是指()。 A民法典 B.商法典之外的民法典、民事法律法规C.私法 D.民法通则 答案:C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A.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 B.法人之间 C.公民和法人之间 D.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 答案:A 4.以下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有()。 A.税务局向饭店“四海为家”征税 B.公安人员对违反交通规则的人进行罚款 C.张同学和马同学之间确立了恋爱关系 D.张同学将马同学打伤,马同学要求张同学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答案:D 5.我国民法的渊源不包括()。 A.民事判例 B.民事法律 C.行政法规中的民事部分 D.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 答案:A 6.民法的语源最早可以追溯到() A.罗马法上的市民法 B.罗马法上的万民法 C.日本民法 D.德国民法 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是()。 A.某市公安局与其辖区内的家具公司订立买卖办公桌合同 B.公民张某向某公司借款 C.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收营业税 D.刘某房屋倒塌,砸伤过路行人 E.公民王某盗窃所在单位的生产材料 答案:ABD 2.民法的性质是()。 A.民法是管理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 B.民法是私法 C.民法是人法 D.民法是规则法 E.民法是权利法

答案:BCDE 3.下列属于我国民法的渊源的有()。 A.宪法 B.民法典和民法单行法 C.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D.行政法规与地方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E.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答案:ABCDE 4.民法的解释包括()。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执法解释 E.守法解释 答案:ABC 试论述民法的效力范围 1.民法对人的效力——包括对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1)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的民事法律、法规(2)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民事法规(3)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3.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1)民法的生效时间(2)民法的失效时间(3)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题 1.雇用合同中印有“在受雇期间发生工伤或死亡,雇主概不负责”字样,该合同违背了民法的()原则。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等价有偿原则 D.合法民事权益受保护原则 答案:D 2.我国民法直接确认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A.平等原则 B.国家干预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B 3.王某明知自己的房屋旁边即将建造一高层楼房,却将房屋售与张某。高楼建成之后,张某购买的房屋得不到阳光照射。那么,可以认为王某违反了民法的()原则。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D 二、多项选择题 民法基本原则具体包括() A..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B.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C. 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 D.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E.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答案:ABCDE 三、简答: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全部民法的基本准则 3.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民法总论讲义

民法总论讲义(一):课程说明(2010-02-28 21:13:01)转载▼ 标签:民法总论讲义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教育分类:教案讲义 民法总论讲义 授课人:朱庆育 授课时段:201003-201007 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9级本科生课时数:54 授课时点:周一0945-1210/1330-1600 授课地点:明203 教学博客:https://www.360docs.net/doc/c312559874.html,/kanqiaoshangfengjing 课程说明 “对爱情的渴望,对知识的追求,对人类苦难不可遏制的同情心,这三种纯洁但又无比强烈的激情支配着我的一生。” ——《罗素自传·序言》:“我为什么而活着?” 一、基础观念 (一)“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 (二)批判性观念 (三)惯性原理 (四)一以贯之 (五)问题意识 (六)小心求证 二、教学目的 通过教义学,超越教义学。 三、教学思路 (一)“如果不要求学生做不会做的事情,他就永远不会去做能做的事情。” ——约翰·密尔《自传》 (二)“凡是能运用自己思考得出的东西父亲从不教我,只有尽我努力还不能解决的问题才给与指点。” ——约翰·密尔《自传》 (三)“我无意让我的作品省却他人思考之负累,相反,可能的话,希望它能激发别人自己的思想。” ——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 四、教科书推荐 (一)基础教科书 1.佟柔:《佟柔中国民法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定价36元; 2.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定价34元; 3.王泽鉴:《民法概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59元; 4.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定价66元; 5.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38元;(二)专题教科书 6.谢怀栻:《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定价28元; 7.梁慧星:《民法总论》,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定价24元;

2012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西南政法大学第二学期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不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是(C) A.宪法 B.地方性法规 C.法院判例 D.国家政策 2.在民法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运用的方法是(A)。 A.文义解释 B.论理解释 C.社会学解释 D.比较法解释 3.抗辩权的作用在于(B)。 A.支配特定物 B.对抗请求权 C.对抗支配权 D.即是请求权 4.下列属于法定孳息的是(B)。 A.奶牛产的牛奶 B.存款所得的利息 C.羊身上取得的羊毛 D.宰猪而获得的猪肉 5.下列不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是(A)。 A.甲误将乙当作丙而与乙订立合同 B.甲擅自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 C.甲将乙托付保管的自行车私自买给丙 D.12岁的甲把父亲送给自己的手机赠与给同学乙 6.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C)。

A.甲打伤乙的行为 B.甲约乙去看画展 C.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服装的合同 D.甲、乙共同盗窃 7.下列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D)。 A.领导和下属的关系 B.个体工商户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 C.庄某和李某之间的朋友关系 D.甲、乙之间的买卖关系 8.所有权属于(A)。 A.绝对权 B.相对权 C.请求权 D.形成权 9.(A)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权利 10.(B)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A.民事法律规范 B.民事法律事实 C.民事法律关系 D.民事权利 11.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D)。 A.开始生效 B.开始无效 C.失去效力 D.继续有效 12.买方的经办人和出卖人互相串通,抬高价金,由后者会给前者一定的回扣,这一行为的性质属于(C)。 A.欺诈 B.显失公平

民法总论(一)练习二参考答案

大一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练习题 1、下列事实中,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C ) A、李某就出卖自己的旧汽车与张某达成协议 B、王某将李某打伤 C、小张每天坚持踢一个小时的足球 D、80岁的老张因病去世 2、撤销权的性质是( C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3、张家为其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由于是超生,张明出生时没敢报户口。其母记得是8月27日,邻居家李婆婆说记得清清楚楚是8月28日那天下午,当时一声雷响,乡医疗所传来孩子响亮的哭声,而乡医疗所的接生记录簿上却记载着孩子出生于8月29日,乡医疗所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法张明的出生日期应为(D )。 A、8月27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 4、8岁的小刚的父母离异,协议小刚随父亲生活,后其父母各自再婚,小刚在奶奶家居住,由奶奶照看,此时小刚的法定监护人是(D ) A、其生父 B、其生母 C、其奶奶 D、其生父生母 5、甲因为意外事故于1996年5月9日下落不明,则其利害关系人最早可于(B )起申请其为宣告死亡人。 A、1998年5月9日 B、1998年5月10日 C、2000年5月9日 D、2000年5月10日 6、李某单位今年盖了一批房,他估计自己可分到一套三居室,于是就按房间的面积事先购置了地毯,但最后分房时他未分到。李某购买地毯的行为是:( D ) A、无效行为 B、可撤销行为 C、效力未定行为 D、有效行为 7、甲厂业务员邓某带该厂空白委托书与乙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货到后,甲厂发现质量 不符合要求,甲厂业务员邓某的行为属于( A ) A、无权代理,合同有效 B、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有权代理,合同有效 D、有权代理,合同无效 8、下列关于我国民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C )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民法通则》中关于自然人的规定,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也应适用我国法律。 D、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司法解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

记点笔论复习要法民总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2)行为 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 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

无效〉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的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 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 3、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4、隐私权(内容、与名誉权的区别、现代困境及发展) 5、性自由权 民法复习具体要点.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①民事权利受到法律最充分的保障 ②民事权利当然 ③民事权利内容无限广泛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 B.不允许。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 C.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2.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甲向其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3.下列情形中,哪一项的诉讼时效为1年? A.某甲买了1台电热水器,使用中因电热水器漏电而受伤 B.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某乙违约 C.某甲借给革乙1万元,某乙到期不还欠款 D.某甲在某乙处定作一套西服,到期后某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某乙将西服卖掉 二、多项选择题 1.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A.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D.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2.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A.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有空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 B.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2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C.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留给他 D. A矿场与B公司的约定如果矿山开采不发生重大事故,则矿石买卖合同生效 3.期待权包括下列哪些权利? A.已具备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B.以附停止条件和附始期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 C.由既存债权产生的将来债权 D.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是哪些? A.法律后果不同 B.适用条件不同 C.期间弹性不同 D.条文表述不同 5.下列选项中哪些应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A.某甲与某县政府商定,某甲赠给某县政府一台轿车,但实际上此台轿车归某乙所有B.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确能证明的发病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 C.某甲把一幅古画真品错当成复制品卖给某乙 D. 11岁的某丙接受了从英国来的叔叔送给他的一台电脑,价值1.5万元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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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一) 一、单项选择题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C ) A、都是无偿的 B、都是有偿的 C、一般是无偿的 D、一般是有偿的 2、甲知其房屋南边领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但佯装不知,将房屋出售与乙。半年后,南边高楼建成,乙之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在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D) A、权利不受侵害原则 B、平等互利原则 C、情势变更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3、12岁的甜甜与他人订立了一个与其年龄和智力均不相符合的买卖合同。后来,甜甜的父亲追认订立的合同有效,甜甜的父亲行使的权利属于() A、形成权 B、抗辩权C、请求权D、支配权 4、8岁的儿童属于( C)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行为能力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高中生赵某于1990年9月2日出生,200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3000元。2008年7月赵某毕业后进入一家工厂工作。200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赵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赵某承担,因赵某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具有经济能力。 B、赵某父母承担,因赵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赵某父母承担,赵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赵某承担,赵某父母适当赔偿。 6、在下列类型的法人中,具有意思机关的( ) A、股份有限公司B国务院 C、市公安局 D、县人民政府 7、甲以个人所有的2万元出资与他人设立合伙企业,对于合伙债务,甲应当以( )来承担。 A、个人财产B、合伙所取得的收益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一、客观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已满6年。根据法律规定,其配偶( D ) A.只能申请宣告甲失踪 B.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 C.只能先申请宣告甲失踪,再申请宣告甲死亡 D.既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 ★考核知识点: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但从法律规定看,申请宣告失踪并不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不管利害关系人是否曾经申请宣告失踪,都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宣告死亡。2.2008年5月,甲、乙、丙合开了一间酒吧,甲以现金10万元出资,乙以 其所有的房屋出资,丙以担任调酒师工作的劳务出资。2008年12月,酒吧欠某酒厂5万元货款。后甲因与其他合伙人发生矛盾,于2009年2月退伙。上述债务应当(D) A.由乙独立承担责任B.由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C.由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D.由甲、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考核知识点: 退伙的法律后果 考核知识点解释: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甲出国前嘱托乙将甲的手机卖掉。数日后甲收到乙汇来的手机价款300元,并称手机已卖掉。数月后,甲看望乙,看到乙所用的正是声称已卖掉的那部手机。乙的行为属于(B) A. 越权代理 B. 自己代理 C. 无权代理 D. 双方代理 ★考核知识点: 代理权的行使 考核知识点解释: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这种代理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行为,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以法律是禁止的,但被代理人同意除外。 (二)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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