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文)

昨天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6个月的过渡期安排,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九条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条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一条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

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二条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第十三条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在针对特定市场、产品或者服务制定规则时,可以考虑风险性、复杂性以及投资者的认知难度等因素,从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认购最低金额等方面,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

现有市场、产品或者服务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

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十八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第十九条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

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第二十一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第二十二条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

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二十四条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五条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经营机构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包括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考虑因素等,自行对该信息进行调

查核实,并履行投资者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委托方不提供规定的信息、提供信息不完整的,经营机构应当拒绝代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对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委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委托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三十条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一条鼓励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者服务分级政策、自查报告在公司网站或者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

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应当审核或者关注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对适当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经营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强化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六条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制定完善本市场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完善会员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自律规则,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以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

构参考。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应当督促、引导会员履行适当性义务,对备案产品或者相关服务应当重点关注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

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

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者类别转化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信息或者履行分级义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落实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X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权责一致、程序规范、精简高效、民主公开、便民利民; (四)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制定和公布 第七条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审核制度

上海启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审核制度 2016年8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上海启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促进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制度。 公司可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操作指引,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私募基金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自行募集私募基金时,应调查和评估客户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相应风险类型的私募基金,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私募基金产品的固有风险,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和内部制度披露投资风险,相关的投资风险仍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章特定对象调查 第四条公司的基金销售人员应向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第五条公司的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

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第六条公司设计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时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公司将根据私募基金的情况、投资者类型准备适用的调查问卷,并制定相应版本。原则上,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对投资者上述信息的获取应以投资者自愿为前提。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 1 2020年4月19日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机构向投资者销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以下统称“产品”或者“服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要求 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 2 2020年4月19日

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 本机构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工作委员会由总经理任组长,风控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投资研究部负责人任组员。 第五条产品与服务适当性风险评估工作 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机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分级的标准、方法和流程,对具体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估与风险评级,制定本机构的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并适时根据监管要求和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变化调整产品和服务的分级。 工作委员会能够外聘法律、财务专家。 第六条业务部门职责 3 2020年4月19日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管理办法

锦州石化公司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管理办法 ZD/JZSH 08。02-20061. 范围 1.1为保证公司投资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准确性和适时性,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切实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涵概: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全部工作.统称为前期工作。 1。3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系指拟建的炼油化工及其配套项目(含新建、改扩建、技改技措等). 1。4 建设项目分类: 限上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 限下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 小型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1.5本办法适用于锦州石化公司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按资金来源分类,依照《锦州石化分公司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分工管理。 1。6 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不得超越,并要保证质量,以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2. 引用标准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计划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油计字[2000]22号),“炼油与销售分公司炼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石油计字[2004]338号),“锦州石化公司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3. 术语 限上项目、限下项目、小型项目。 4.职责 各类建设项目在公司主管经理领导下,项目的立项单位主管,相关单位分工、分级管理.

前期工作主要职责是: 4.1贯彻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项目建设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定公司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4.2负责组织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审查及上报; 4.3 参加专业公司和股份公司对分公司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预可研>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预评估〉、评估; 4。4负责组织对小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批复工作。 5. 工作程序和要求 5.1 建设项目立项 5。1.1 项目提出 ①根据股份公司对锦州公司的定位、资源配置及公司的发展需要提出项目,体现“大规模、低成本、短流程、差别化”的总体发展原则。以调整产品结构为主,新建与挖潜并重,发展优势产品,重点扩大优势产品和主导产品的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②项目可由基层单位和业务职能部门根据业务工作提出,也可由股份公司、专业公司提出.各基层单位、业务职能部门本着解决生产瓶颈、节能降耗、提高产品质量、消除安全隐患、环保的原则提出项目建议,同时就项目的目的、意义、详细内容、效益、投资估算进行详细说明,并由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项目主管单位根据项目建议,组织公司技术经济委员会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进行审核,形成初步意见,纳入计划初稿. ③安全、环保项目优先考虑,以保证生产的安全、平稳和长周期运行。 ④炼油化工项目提出的同时,其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其配套“三同时”工程必须随项目一并考虑。 5.1.2 项目决策 项目前期工作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对于一般性技术改造项目,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均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可适当简化。公司项目主管单位必须按程序、规定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 管理制度 本制度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邓炜律师团队协助起草,如您对完善本制度有任何建议或意见,欢迎发送邮件至wei.deng@https://www.360docs.net/doc/c314817746.html,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XX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销售适用性是指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在实施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公司应当将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产品(或相关产品,下同)和投资者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公司XX部门对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产品的风险评价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识别 第四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五条公司单一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 第六条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七条公司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

项目前期办管理办法(6)

项目前期办管理办法 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决策阶段的工作,它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环保计划,职工健康计划,人员和机构组织形式,资金使用规划等。 项目建议书又叫做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它是由项目提出单位根据规划发展要求,结合自身各项资源条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项目建设的轮廓设想和书面文件。项目建议书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即可列入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通过关系到项目能否继续进行,是项目能往下进行的前提条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的进一步深化,收集资料对项目进行进一步论证和定位,综合评选,确定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先进,条件上具备,实施上可行的最佳方案,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得到行业专家的论证和主管部门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为投资者和决策者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并可作为下一步工作开展的基础。方案设计为初步设计,仅提供概念性的设计框架,为展示项目的轮廓和说明而作的设计。前期工作还需要对需求分析、市场调研等工作作出一系列的安排统筹等。 为规范本企业地产项目开发管理,减少和避免失误,提高企业投资收益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①项目前期班专员应配合部长实施公司各项目广告宣传推广,制定策划及设计推广方案。组织、协调宣传企业产品,提升企业形象。 ②认真负责公司标识系统的统一制定、设计和实施规划。 ③认真执行总公司营运方针并按需要组织策划公司统一实施的大型企划及企宣方案,检查和监督方案的落实。 ④为公司领导提供公司发展战略、公司专项宣传个案、公司整合宣传方向、公司盈利开发等宣传专案。 ⑤定期按照企划纲要及工作计划进行目标检查和考核。 ⑥前期项目的主持管理者,直接对集团领导负责,具体负责项目前期的组织协调和实施,认真组织项目前期管理的各项工作职责。 ⑦组织编制项目工程管理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总进度计划,资金使用及需求计划,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和计划组织实施。 ⑧积极协调外部关系,为前期项目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做好各阶段工作中合同谈判和合同会签工作,代表集团行使相应职权。 ⑨组织工程前期小组提出设计委托任务书,根据设计委托合同,督促工程前期组跟踪和监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进度质量,督促设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修改设计。 ⑩办理项目部建设项目各项前期手续的报批和报审工作的成员组,负责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立项、环评、方案审查和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勘察成果审查,办理用地预审、用地红线,办理消防、民防、施工图审核、市政园林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可以与党委、人大、司法机关的有关工作机构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衔接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 第七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及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模板)

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公司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销售适用性是指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在实施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公司应当将销售适用性作为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产品(或相关产品,下同)和投资者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公司产品市场部对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产品的风险评价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识别 第四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五条公司单一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 第六条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七条公司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答案

您的得分(百分制):81 是否通过:通过 返回课程 1.多选题(8分)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的信息包括:() (方法:将鼠标放在需要拖动的选项上,直接拖动) 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的年化收益率。 您的答案是否正确:正确 您的答案:ABC 正确答案:ABC 我认为该答案不正确 2.单选题(5分) 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方法:将鼠标放在需要拖动的选项上,直接拖动) 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经营机构可以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您的答案是否正确:正确 您的答案: C 正确答案: C 我认为该答案不正确 3.单选题(5分) 告知、警示应当采用()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方法:将鼠标放在需要拖动的选项上,直接拖动) 纸质 电子 书面 任何形式 您的答案是否正确:错误 您的答案: D 正确答案: C 我认为该答案不正确 4.对错题(2分) 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新产品可行性分析管理办法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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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可行性分析管理办法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使公司新产品开发前的调查研究与分析决策程序有章可循。 1.2.适用范围 有关新产品开发前的可行性分析,包含对产品的社会需求、市场占有率、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资源效益等方面的评估,依本办法管理、实施。 1.3.权责单位 1)开发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实施规定 2.1.调查研究 1)业务部负责以国内同类产品市场占有率高的前三名品牌,以及国际知名品牌为对 象,调查同类产品的质、价格、市场及使用情况。 2)业务部负责收集国内外有关的专业期刊和其他情报。

3)开发部负责调查国内市场和重要用户以及国际重点市场同类产品的技术现状和改 进要求。 2.2.可行性分析 1)业务针对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提出书面论证报告,阐述拟开发新产品之市场销售 的潜力。 2)开发部针对该类产品的技术发展现状和动向,提出书面论证报告,阐述拟开发新产 品的之技术优势。 3)开发部针对拟开发产品的资源条件,提出书成论证报告,阐述物料、设备、能源以 及其他配套资源取得的可行性。 2.3.决策 1)公司每年度期末制订下年度经营管理目标时,应将新产品开发之目标列入年度目 标。 2)本公司每年应以20%的比率不断地推出新产品。 3)对已不具市场活力的原有产品,每年以10%的比率淘汰,不再生产。 4)开发部根据新产品开发可行性分析报告,应提交新产品开发委员会审核,结合年度 目标制订新产品开发计划。

5)新产品开发计划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并附各可行性分析报告),呈开发部主管审核 后,呈技术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 6)新产品开发计划经技术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呈总经理核准,必要时, 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报告,并经董事会确认,方可实施新产品开发工作。 新产品开发评价表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办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人防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 (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 (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办公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批准。 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区的实际情况。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审批通过后,上报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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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机构向投资者销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以下统称“产品”或者“服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要求 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 本机构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工作委员会由总经理任组长,风控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投资研究部负责人任组员。第五条产品与服务适当性风险评估工作 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机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分级的标准、方法和流程,对具体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估与风险评级,制定本机构的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并适时根据监管要求和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变化调整产品和服务的分级。 工作委员会可以外聘法律、财务专家。 第六条业务部门职责 投资研究部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首要部门。其负责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投资者各项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投资者分类、分级,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等。 第七条风控部 风控部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机构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相关培训,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机构的适当性自 3

气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及可行性研究

附件1 气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气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气象部门预算管理改革,使气象部门项目支出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中国气象局现行管理体制,与中国气象局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开支项目支出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各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1 -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时,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单位其他各项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情况,优先安排急需的项目。 (三)项目库管理的原则。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申报的所有项目必须纳入项目库,合理排序,实行滚动管理。 (四)追踪问效的原则。中国气象局对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三)属于气象事业维持和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 2 -

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科学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均按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罗平县农业局在实施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对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进行部分或全面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定”;对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项具体事务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办法”;对法规、规章进行细化和延伸并具有实施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称“细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与其抵触; (二)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从农业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实事求是; (四)不得自行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五)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处罚; (六)不得与其他同级规范性文件重复或矛盾。 第六条局法规科负责全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向上级部门的备案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国家、省、市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四)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局机关各科室负责本科室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科室业务的,由局长指定主办科室,并组成各相关科室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起草工作。 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包括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两部分。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依据和宗旨、

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培训资料(doc 34页)

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培训资料(doc 34页)

名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名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金募集业务的规范、健康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控制基金销售业务风险,现依据《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为适当的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业务部门和风控部门应当指导投资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基金投资业务。 第四条公司执行两级审核,由业务部门评估岗作出初评,风控部复核岗进行复核评估。 第五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实名制销售、实名制管理要求和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要求。 第二章适当性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 第六条风控部负责根据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制定公司的适当性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负责组织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环节的落实。 第七条风控部负责以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日常工作: (一)对业务部门评估岗提交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材料、书面承诺、 调查问卷等,审查客户提交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合规性。 (二)查询或组织查询投资者在商业银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和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等多种渠道的投资者诚信 信息。 (三)接受投资者投诉,根据公司投诉管理办法及时报送风控部并上 报公司领导、协调处理直至投诉完结。 第八条风控部适当性的管理职能通过风控部复核岗的审核、复核和负责人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 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机构向投资者销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以下统称“产品”或者“服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要求 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 本机构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工作委员会由总经理任组长,风控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投资研究部负责人任组员。第五条产品与服务适当性风险评估工作 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机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分级的标准、方法和流程,对具体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估与风险评级,制定本机构的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并适时根据监管要求和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变化调整产品和服务的分级。 工作委员会可以外聘法律、财务专家。 第六条业务部门职责 投资研究部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首要部门。其负责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投资者各项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投资者分类、分级,根据投资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若干原则及要点

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若干原则及要点 Some Principles and Essentials of Compiling 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on Water Information Projects 曾仕康 Zeng Shikang (广东省水利水电信息中心 2002年) 摘要:水利信息化是水利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标志,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是水利信息化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者参照有关规程规范,在实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归纳出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若于原则和要点,对于全省水利基层单位在编制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主题词:水利信息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概述 水利行业作为一个信息密集型行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建设发展密切相关,在当前新的治水方针下,水利信息化已经成为水利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和标志。在广东省水利厅党组提出的“以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的指导思想的推动下,我省的水利信息化建设正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迅猛发展势头。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下简称可研报告)编制和审批是履行基建程序工程建设立项工作的关键环节。由于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太快,有关信息系统规划设计方面的规程规范的建立,还一时跟不上形势的要求,导致全省很多基层单位的可研报告编制出现形式各异、深浅不一的情况。如何

结合水利信息化项目的具体特点,编制高质量的可研报告,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是作者参照有关规程规范,在实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和归纳出信息化项目可研报告的若干原则和要点,希望在水利信息化项目可研报告编制规范出台以前供报告编制单位参考,为水利信息化建设标准化工作尽绵薄之力。 1.水利信息化项目的主要特点和涵盖范围 1.1主要特点 水利信息化工程与传统的有形水利工程不同,它至少具备四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复合,项目建设是水利专业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复合;二是集成,是各种高新技术包括远程自动化监控技术、通讯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3S (GIS、GPS、RS)技术、数学模型技术、系统集成技术等的相互融合集成;三是共享,项目建设必须实现网络资源和信息资源的最大程度共享;四是创新,主要是指水利信息化的建设模式尚在探讨阶段,需要建设者在实践中进行技术创新。 1.2涵盖范围 水利信息化项目的涵盖范围,虽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按技术特性归类,应包括一系列与水利政务、业务管理及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等方面有关信息的采集、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以及业务应用系统软件的开发集成。水利信息化项目的涵盖范围,虽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按技术特性归类,应包括一系列与水利政务、业务管理及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等方面有关信息的采集、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以及业务应用系统软件的开发集成。 2.可研报告的编制原则和规程规范 2.1原则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神农架林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管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林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乡镇政府、林区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其他上位法(包括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林区政府法制办主管全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与备案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和报送

林区政府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林区政府所属部门的法规科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依法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改革精神,有利于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六)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暂行办法)、“规定”(暂行规定)、“决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意见”、“通告”等。

最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与合规管理办法解读与案例-精选版整理版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与合规管理办法解读与案例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与合规管理办法解读与案例 1.(多选题)营业部下列那种情况为客户办理业务时需要双录? A. 某普通投资者a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B. 某普通投资者b到营业部现场办理股权质押业务 C. 某专业投资者d申请购买营业部代销的某高风险金融产品 D. 某普通投资者c(已开通普通证券账户)到营业部现场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之前已在其他证券公司开过证券账户且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 答案:AB-------------------------------------------------------------------------------- 2.(多选题)下列情况那种属于《投资者适当性办法》和《合规管理办法》要求的规定动作? A. 每年4月30日前向驻地证监局报送年度合规报告。 B. 每年进行一次合规有效性评估 C. 每3年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合规有效性评估 D. 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答案:ABCD------------------------------------------------------------------------------- 3.(多选题)某营业部合规专员在审核本营业部其他员工提交的流程,下列哪种情况合规专员应当出认定违反证监会规定? A. 某客户经理提交业务拓展方案,拟在营业部旁边的银行驻点,银行为其提供一台互联网电脑,供该客户经理日常查看股市行情使用,但营业部的上网行为监控系统无法监控到该台电脑。 B. 某营销团队提交业务拓展方案,拟利用周末在营业部旁边的超市驻点,现场为营业部招揽客户,客户可通过手机下载该公司APP网上开户,客户如果现场开户成功立即赠送一张该超市50元的购物卡。 C. 某营销团队提交业务拓展方案,由于公司融资余额已经用完,无资可融,今后如有客户到营业部申请开通融资融券业务,拟将客户统一介绍给某配资公司,配资公司工作人员可常驻营业部现场为客户提供配资业务。 D. 营业部制定了迁址方案,已经申请变更了《营业执照》,利用周末时间搬迁后并正常营业后,再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变更《证券经营许可证》。 E. 信息技术专岗提交流程,因公司目前尚未实现业务异地通柜办理,今后营业部的客户在异地办理佣金调整、修改服务密码等业务时,可在柜台系统中为异地营业部柜员开通本营业部柜员权限,委托其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答案:ABCD----------------------------------------------------------------------------- 4.(多选题)下列那种情况下,投资者应当被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A. 盲人投资者。 B. 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的投资者。 C.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D. 正在服刑且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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