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品管理办法

抵押品管理办法
抵押品管理办法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押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我司抵押资产的管理, 确保抵押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保障我司授信业务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有效,防

范风险, 依据《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管理是指我司对我司信贷类的抵押品、质押品的实物管理、抵(质)押登记凭证管理和抵(质)押物价值管理。本办法适用于抵(质)押品集中管理模式。

第三条符合物流金融业务特征的押品管理, 按照我司物流金融业务的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章抵押品管理

第四条抵押品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司有关制度, 在国家指定的有权登记行政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并在我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各种抵押物。主要包括如下的抵押品:

(一)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所有权;

(三)机器设备;

(四)车船、航空器材;

(五)其他抵押物品。

第五条我司客户经理或贷后监督岗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

查抵押物管理和维护情况。

第六条客户经理应按我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

有关规定, 对抵押物进行实地检查, 必要时可聘请我司认可的中介机构参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我司抵押权利。

办理按揭贷款预抵押登记的地区, 客户经理及时办理转现房抵押登记手续, 并对预抵押登记情况和抵押登记情况做专门的台帐进行管理。

第七条对抵押品的检查, 要把握以下重点内容:

(一)抵押手续。应每六个月一次与登记机关核对, 确保抵押手续合法有效。

(二)权属。抵押品权属是否改变, 是否出租、转让、出售、征用、重复抵押等。

抵押人提出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品的, 必须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申请, 并按该授信业务的原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抵押物出租时的抵押人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备案, 我司客户经理与承租人签订当我司实现抵押权时, 承租人放弃对抵押权抗辩的申明。

经审批同意, 抵押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品, 但抵押人转让抵押品所得的价款必须用于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我司债权同时应保证剩余抵押品的抵押率不高于我司文件规定的抵押率。

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抵押物, 其租金收入原则上存入我司指

定专户或偿还我司债权。

(三)状态。抵押土地是否维持原有用途, 有无新的开发利用;

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形态、结构是否改变,有无毁损,是否改变

用途, 抵押人是否进行了正常的维护;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是否办理年检,抵押人在使用过程中是否正常维护;在建工程投资是否按计划到位,建设期是否拖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程总投资是否超概算,是否按时进行竣工验收,是否及时完成必要的抵押手续; 其他抵押财产应根据其特征进行检查。

(四)价值。不仅要查看帐面价值的变化, 而且要根据市场行情,分析判断抵押品市场价值的变化, 评价抵押担保的充足性。

(五)变现能力。要了解市场, 尤其是当地市场供需情况, 分析抵押物变现的可能性, 在现有市场环境下, 能变现多少, 将来趋势如何。

(六)保险。抵押品保险到期后是否及时续保, 是否发生理赔事项,有无赔偿,我司是否受偿。

抵押品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存入我司指定的帐户。

抵押品灭失后, 我司应就抵押物灭失后所得赔偿金数额不足清偿部分, 要求授信客户或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

第八条抵押品价值管理

(一)会计部门依据抵押品入库通知书中标明的抵押物入帐价值进行会计核算。

( 二)抵押价值重估 . 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要定期委托我司

抵押物的入帐价值进行相应调查。

1、土地使用权:至少每两年一次

2 、房屋、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需要评估的抵押品至少 每年一次 ( 对按揭等按月或按季分期还款的贷款抵押品除外

( 三) 各类房屋、厂房、商铺、交通运输工具及易燃、易潮、 易变质的其他抵押物原则上进行保险。

、保险期限不短于信贷业务合同履行期限或承诺到期后续 保;

、保险金额不小于所担保的金额或抵押物的价值 、我司为保险事故赔偿的第一受益人 、保险单的正本及批单应交付我司保管 、投保总值应不低于抵押物对应的信贷业务金额 、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其他险种已办妥。

第三章 质押品管理

第九条 质押品必须由我司或我司指定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由我司指定机构管理的质押品必须是不适宜由我司直接管 理或我司不具有直接管理能力的质押品; 我司在指定质押品管理 机构前 , 必须与该指定机构签定相关监管或保管协议。

第十条 根据我司指定机构管理的资质不同 , 对质押品的检 查应按我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 对质押物

定评估机构或专职人员对抵押物进行价值重估 , 对重估价值变动 的, 须将重估价值书面通知经营单位会计部门 , 会计部门据此对

)。

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我司质押权利。

第十一条对质押品的检查、要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股份。通过查看公司财务报表及相关信息, 结合现场考察, 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分析公司净资产变化情况; 查看股份结构是否改变、有无改变的意向; 公司其他股份有无

质押;评价质押股份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

效。

(二)股票。随时掌握股票市价波动情况,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发生的重要事项,分析股票价格变化趋势, 评价质押股票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 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

(三)汇票、存款单、债券、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重点查看利率、汇率变化情况, 发行人实力与信誉,质押物市场交易情况,

评价质押物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 质押物是否依然存在。

(四)公路收费权及其他收费权。重点查看有无影响收费权效力的政策性因素、收费标准有无变化, 比较检查期内实际收费水平与预期收费水平的差异; 评价收费权担保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质押物价值管理

(一)授信审批中心贷后检查监督岗人员对有公开市场交易价格的债券、股票、黄金、铂金等质押物进行逐日监测。

(二)对动产、仓单、提货单等商品或代表一定数量商品的权利凭证质押的, 应按周监测商品的价格变动情况, 对可以取得每日商品价格的交所仓单, 应逐日监测商品价格变动情

况。

(三)授信审批中心贷后检查监督人员应根据监测结果, 测算质押物综合价值, 对不能完全覆盖我司贷款本息的, 或质押率超过我司规定要求的, 应通知客户经理要求客户追加担保品或调整压缩授信额度。

(四)对存货、提单等商品或代表一定数量商品的权利凭证质

押的,应根据商品的物理特性等具体情况, 要求客户办理财产保险, 具体要求同抵押物部门。

第四章凭证管理

第十三条抵(质)押品登记凭证、抵(质)押品权利凭证等由风险管理部统一集中管理,建立〈〈抵(质)押品凭证管理台帐〉〉。

第十四条会计部门根据信用风险管理部委托, 按照我司有关制定规定, 负责对代保管的抵(质)押品登记凭证、抵(质)押品

权利凭证等进行实物保管和帐务核算。

会计部门必须根据〈〈抵(质)押品凭证入库通知〉〉〈〈抵(质)押品凭证出库通知书〉〉办理入库和出库手续。

第十五条对代保管的抵(质)押品登记凭证、抵(质)押品的权利凭证等,会计部门应定期进行盘库核对,确保帐帐、帐实、帐表相符。

第十六条抵(质)押品入库管理。档案管理员接到放款审核

岗提交的抵(质)押品及其登记证明资料原件后的当日, 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填制入库通知书, 交放款主管审核并签字。

(二)入库通知书上加盖放款业务内部专用章,将入库通知单、抵(质)押品凭证提交到会计部门办理抵(质)押品凭证入库,

并取得会计部门加盖会计业务专用章的《代保管抵(质)押品凭证收据》, 并设立专夹保管。

(三)档案管理员要根据代保管收据登记《抵(质)押品凭证管理台帐》。

第十七条抵(质)押品正常出库管理

(一)客户经理提交的《抵(质)押品凭证出库审批书》(须经

客户经理主管审核并签字。

(二)档案管理员应审核还款证, 与放款台帐和抵(质)押品台

帐核对, 确保拟出库的抵(质)押品凭证与到期已收回的贷款相对

应。

(三)抵(质)押人应在其持有的代保管收据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如抵(质)押人为个人, 应签字并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对代保管收据遗失的,抵(质)押人必须出具书面证明, 并由客户经理及客户经理主管签字确认。

(四)应严格核对出库审批书诉相关要素与代保管收据中相关要素的一致性。审核无误后, 在代保管收据加盖放款业务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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