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中

的其中一种,由于实操时比较复杂,在日常进行研发活动时会计核算上已需要归集相关费用,对企业财务管理水平要求较高,因而往往被企业忽视,错误的认知使企业放弃办理税收优惠,没有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国家为大力扶持高新科技产业发展和鼓励企业创新,逐渐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令受益的企业面更广。国家税务总局已在2015年11月2日起废止了2008年颁布的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旧政策通知,并与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了财税119号(2015),即《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新政策在原有旧政策上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项目、费用具体范围以及适用企业等作出了更详细的要求,并自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下面笔者将具体分析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比较新政策与旧政策的不同要求,并结合笔者的实际工作经验,分享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困难和解决办法,供企业参考借鉴。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阐述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税前扣除费用的计算与旧政

策一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则,加计扣除50%本年度

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若已形成无形资产则摊销150%无形资产成本,且均在税前扣除或摊销。在研发活动的具体定义方面,在新政策中对研发活动作出更加明确清晰的定义,简单地说只有获得创新技术知识、或创造性运用知识以及有实质性改进产品技术工艺的,才能被认可为研发活动,才可享受税收优惠。此外,新政策对适用企业的会计核算要求增加了一项,除了旧政策要求的企业必须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外,必须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二)新政策中研发费用具体范围的分析

此外,新政策也明确了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等。每项费用都有相关清晰的解释,帮助企业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判断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研发费用税收

优惠的范围。新政策与旧政策对比,放宽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例如,旧政策要求必须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人工费用才能归集为研发费用,但在新政策中,除企业内的研发人员以外,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也可归集为研发费用享受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新政策中明确规定了若企业委托从事研发活动的是境外机构或个人的,产生的研发费用哪怕符合规定的范围,也不能享

受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在新政策的特殊事项处理中,明确提出企业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费用也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实际上也进一步扩大了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可看出政府对新兴创意产业的大力支持和鼓励。新政策对创意设计活动进行了详细且明确的定义,创意设计活动的覆盖范围较大,从动漫行业的设计、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到工业设计等均有涉及,受众面较广,企业可自行参考政策中的创意设计活动要求,只要符合新政策中的创意设计活动的定义,其产生的相关费用,则可进行费用归集,办理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3.新旧政策中研发费用适用企业的对比

与已废止的旧政策比较,新发布的的政策里也明确规定了享受优惠的适用企业。旧政策的要求相对较简单,除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以及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外,均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但新政策在旧政策要求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不能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属行业要求,主要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税务机关将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判断企业是否属于上述行业,若属于上述行业,企业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建议企业有意开展研发活动前,可先自行查阅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适用企业范围,若不符合则不需考虑后续研发费用的归集等办

理税收优惠备案的其他要求问题,节约企业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

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实际操作需注意的问题

(一)研发费用的核算

旧政策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专项核算,新政策的要求是设置辅助账,目的都是把研发费用与其他日常费用加以区分,也方便企业归集研发费用,也便于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核实费用情况。不同研发活动项目分别区分归集,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对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并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本年度实际发生额,使研发费用开支一目了然,便于相关机构核对检查。由于企业日常的费用较多,可利用现今财务软件的便利性和灵活性设计出符合企业日常会计核算的辅助账。在实际的会计核算中,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在会计科目中增加辅助核算项目或备注项目,在制作研发费用相关的凭证时,若确定所产生的研发费用符合XX局政策规定的范围,则可以用相关的项目号标注,以此与其他日常费用加以区分,不同的项目号代表不同的研发项目,待需要时再运用财务软件根据已标注好辅助核算项目的分录生成相应的辅助账,补充并完善有效凭证,提高财务人员的办事效率,便于企业根据不同的研发项目归集费用,便于企业查询研发项目的具体费用情况,也便于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和核查企业的研发费用情况。

(二)研发活动的界定

旧政策对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也有严格的界定,但新政策中详细列举了不能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只要不在其所列活动清单范围内,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不能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主要是针对一些创新知识有限,设计创意欠奉的活动,如产品的常规性升级、售后支持活动、简单改变产品材料或工艺流程、对人文和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等。由此看出,企业必须是稳扎稳妥地从事真正的研发创新和创意设计活动,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减轻税收负担,简单的产品升级或工艺改良并不符合政策的要求,绝对不能成为研发费用加计税收优惠政策的受惠对象。

(三)在税务机关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

税务机关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的办事指引非常清晰,企业可以在XX局办事大厅、税局联系电话以及网上办事大厅查阅相关的办事指引,只要企业前期的研发费用归集做得准确和清晰的话,只需按指引要求准确提交相关资料和填写相关表格,税局办事人员可现场办结业务,节约企业办税时间。企业取得XX局确认的优惠备案回执后,则可以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加计扣除此项研发费用,但需要注意的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必须与税局的备案回执一致,不可多也不可少,金额不一致的话申报时税局系统则不予通过,也将影响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流程的简单总结

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困难与应对方法

(一)研发项目的鉴定与税务机关的后续核查科技部门的鉴定

新旧政策中都没有规定需取得科技部门鉴定后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旧政策中明确提出若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需科技部门回复相关意见,新政策中提出税务机关有异议时转请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但在以往的惯常操作中,主管税务机关人员都建议企业先取得科技部门的鉴定批复才申请办理税收优惠手续,因为若办理相关研发项目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后,科技部门才认定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不符合政策要求并不予通过鉴定的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将要求企业补交税款并予以罚款,所以先备案再申请鉴定的做法,容易使企业蒙受极大的税务风险,新政策中亦然,若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研发项目有异议,且科技部门也鉴定研发项目不能享受优惠的,企业将面临后续的补交税款和罚款。为有效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以往做法都是企业先行在相关的科技部门提交研发项目的申请,申请通过后才到XX局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以广州的企业为例,在以往年度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即广州市科信局)每年3月20日至4月20日都会在网站开放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的申请通道,企业只需按科信局网上的要求准确上传和提交相关资料后,科信局将组织相关专家

对企业所提交的研发项目情况进行鉴定,若鉴定通过科信局将出具相关的鉴定报告,而且鉴定报告一般都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出具给企业,此外科信局也会把相关的鉴定结果适时反馈给相关税务机关。但新政策的要求是XX局有异议的话转请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并不是企业自行去申请鉴定,这将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办理税收优惠的成功率,但是实际上并没有降低对企业相关的要求。建议企业仍然和往年一样,按照科技鉴定部门备齐资料,以防税局核查,新政策中也明确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检查面不低于20%,若税务机关检查后发现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不符合通知规定,也将对企业处以相应罚款。建议企业可留意相关科技部门的网上公告,若也有可供企业提前鉴定研发项目的机会,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先行进行鉴定,获得科技部门的鉴定报告后再办理税收优惠备案,便于应对税局可能的后续核查。

(二)研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

在新政策中明确规定了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费用都难以归集或者无法取得税务机关要求的费用凭据,此情况在中小型企业中尤为突出严重。但在现今经济发展中,中小型企业是创意设计和创新研发活动的中坚力量,国家也正大力支持和衷心希望其迅速发展和进步,研发费用加计扣税税收优惠政策也主要为这些企业减轻税收负担而努力完善和有效实施,但由于中小型企业在各个方面例如政策敏感度、财务管理能力和资

源协调分配等远不如大型企业和国有企业,所以能够享受到加计扣除政策的中小型企业在现今阶段还是比较少。建议中小型企业合理和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自身负担。在实际操作中,中小型企业可从较容易归集的费用着手,如企业人员人工费用、模具开发费用和新品检验费还是比较容易归集,相关的费用凭据也较容易取得,中小型企业可在日常工作中对此类费用进行核算,设置辅助账来以此区别其他费用。申请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尽管归集的费用可能有限,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企业的税费成本,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

(三)错过时间没有及时办理优惠备案

由于各种原因在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发现企业原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但没有办理优惠备案的,或者资料未准备齐全错过办理时间的,企业现无需再为错过了享受税收优惠的机会而懊悔。在新政策中明确提出了若企业符合规定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予以办理备案手续和追溯享受优惠,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此外,企业可充分利用此宽松政策,若部分研发费用是预付费用,未完全确定费用的最终金额的,企业可待费用确定后再到税务机关办理优惠备案,追溯享受优惠,不用再为跨年或未完全确定的研发费用而苦恼其处理的办法和是否被相关税务机关认可的问题。

创意设计和创新研发活动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泉,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有利于提高国家的经济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因此,国家一直致力于扶持和鼓励高新科技产业和创新创意企业的发展,并制定了许多相关的优惠政策,并希望这些政策能够有效地帮助相关产业和企业减轻费用负担,节约企业资源,使有限的资源更好地运用到研究开发新产品中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正是诸多优惠政策的其中之一,也是最直接地减轻企业税务负担,帮助企业能够节约资金和费用成本。所以,中小型企业不能以实操复杂为由放弃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

优惠,应充分把握和利用此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节约费用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的资源配置。此外,高新科技行业和创新创意产业均主要以中小型企业和民营企业为主,其中许多中小型企业由于会计核算不完善,而且财务管理能力较弱,所以不能准确和完整归集研发费而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中小型企业需加强财务管理,和多了解相关的税务政策知识,积极办理税收优惠。此外,相关的政府部门可针对中小型企业多做相关的优惠政策宣传或者组织相关的业务培训,使享受税收优惠的实际受众企业数量更多,使相关的优惠政策更好地有效实施到位。最后,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只要企业积极充分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将更有利于提升企业自身形象,更有利于企业做好纳税筹划,更有利于企业节约费用成本,更有利于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并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主要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表单填报情况详解 行次 项 目金额(数量)1 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 2 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3+7+16+19+23+34) 3 (一)人员人工费用(4+5+6) 4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 5 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 6 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7 (二)直接投入费用(8+9+10+11+12+13+14+15) 8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 9 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 10 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 11 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12 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13 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14 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15 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6 (三)折旧费用(17+18) 17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18 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19 (四)无形资产摊销(20+21+22) 20 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21 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22 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23 (五)新产品设计费等(24+25+26+27) 24 1.新产品设计费 25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26 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27 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28(六)其他相关费用(29+30+31+32+33) 29 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30 2.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31 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32 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33 5.差旅费、会议费 34(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 35二、委托研发 (36+37+39) 36(一)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7(二)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38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39(三)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40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2+36×80%+38) 41(一)本年费用化金额 42(二)本年资本化金额 43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 44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45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41+43+44) 46减:特殊收入部分 47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45-46) 48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 49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 50八、加计扣除比例(%) 51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47-48-49)×50 52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 (当47-48-49≥0,本行=0;当47-48-49<0,本行=47-48-49的绝对值)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刘天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与限制——解读国税发[2008]116号 解读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8试行)此前相关文件从未明确规定企业从事的哪些研究开发活动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因此在此文发布前,通常认为企业只要是“三新”支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支出都可以加计扣除,而“三新”的内容却从未有过明确的规定。 一、研发活动的定义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明确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其次,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应取得的有价值的成果,且应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为此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以上对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基本一致,从这个角度来说该办法主要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 二、符合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范围 文件第四条进一步规定,企业只有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方能加计扣除,具体如下: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重磅对比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真的不一样

重磅对比: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真的不一样 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和具有高成长性高附加值的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红包”一个接着一个,科班出身的李克强总理多次为科技型企业站台,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为中小微企业和成长型科技企业的发展注入强劲动力。2017年将“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今年由四档税率简并至三档”。应该说每一条都力道极大,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重点鼓励中小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高新技术企业和加计扣除中都有研发费用,肯定有部分财务觉得它们是一样的,可能部分财务也会知道这两者是有差异的,那么究竟有哪些差异呢?智为铭略小编分享一点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适用行业不同: 加计扣除政策中的行业放弃了原先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正列举”的思路,转化为“负面清单”,凡不在不适用范围的行业均可享受,从而大大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文化产业等在内的诸多现代服务业、制造业,都可以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行业的判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 而高新认定继续保留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行业要求,限定在八大领域。

二、两者具体的研发活动的范围不同: 主要区别:1、研发活动定义不同:在加计扣除政策中增加了“系统性”三字,相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而言,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的研发活动范围相对要窄一些,要求企业研发活动应符合整体性原则,能体现系统整体目标。 2、反列举范围不同:与高新认定相比,加计扣除政策中研发活动的范围从“正列举”改为“反列举”,列举了7种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统一了各地执行口径,实际是扩大了研发活动的范围,为实际管理带来了明确的执行标准。 三、研发人员与科技人员的不同 主要区别: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人员指的是“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是“企业科技人员”,说法不同,意味着范围不同。加计扣除中的研发人员包括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高新认定中除了研发人员外,还包括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取消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比例要求。 2、两者均未强调是“专门”从事研发的要求,允许兼职,同时加计扣除中对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应对其活动做好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3、加计扣除中对外聘人员要求签订劳务协议,而高新认定中对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审计师眼中的“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

审计师眼中的“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 众所周知,自两年前新税法实行后,各类原有的税收优惠取消殆尽,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成为“国民标准”,于是,“研发费用150%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作为新税法中为数不多的普惠制税收优惠政策,成为了大部分企业可以企望的“香饽饽”。 “研发费用”很讲究 对企业的“研发费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口径是不一样的,财政部在指导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归集是遵循的财企(2007)194号文件,而税务总局在审核企业“研发费用”并执行“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的是国税发[2008]116号文的规定。 这就导致了很多企业的财会人员对“研发费用”的掌握情况并不是十分清楚,尽管有了大范围的宣传,但对两个文件中很多“似是而非”的细节,相当多的企业还是很模糊。这也是为什么现在企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依然关注的原因。 而且在企业中,“研发费用”的发生会牵涉到方方面面,每个小的环节都会对最终的政策享受情况产生影响。比如日常的业务发票开具时,如果不理解文件精神,随意书写用途,最后很有可能在纳税申报时被“踢”出来。而且,这对企业财会人员的素质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们在现实中就发现,企业财会人员个人学识、能力、经验和敬业精神不一样,企业对这一政策的掌握和执行情况的差别也很大。 具体对“研发费用”来说,在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政策需要必须进行对近三年内发生的费用进行审计,而在企业申报“加计扣除”政策时,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是不要求审计的。实际上,可列入的“研发费用”远远大于实际能享受“加计扣除”的费用。 列支与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不划等号 在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落实“加计扣除”政策时,“研发费用”不能全部纳入: 材料费:“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财企[2007]194号文)VS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国税发[2008]116号文)这一项目在审计中允许列支的范围比较大,但税务部门在做加计扣除审核时,强调直接相关,因此,这项列支在“加计扣除”时,一般只有生产型企业才能用得到。而如果不是直接生产产品的企业,在这一项目列支费用很可能就无法满足“加计扣除”中强调的“直接”。比如说软件企业办公场所的电费,按正常理解,这应该属于软件人员开发软件时消耗的材料,但在“加计扣除”审核口径中,是会被视作“管理成本”而非“研发费用”的。 人工费:“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VS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案例解析汇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实例解析 一、案例介绍 甲企业属于境内A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企业财务健全,配有专门的研发技术人员,拥有自主研发能力,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0000万,营业成本8000万,管理费用4800万。2016年度主要涉及以下4个研发项目:(一)自主研发 甲企业自2016年1月份开始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新项目(编号RD0001),2016年9月份该项目已经达到预定用途,投入使用,未取得专利,研发支出符合费用化支出条件。2016年度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工资200万元,“五险一金”15万元;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30万元。其中,2016年1月,甲企业收到市科技部门的科研项目扶持资金50万元,符合且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全部用于该项目研究阶段的研发人员工资发放。 2、直接投入材料费用100万元、燃料10万元、动力费用10万元。 3、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100万元,其中房屋折旧50万元,设备会计折旧50万元,该设备原值500万元,会计上按10年折旧,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缩短年限为5年,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100万元。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摊销25万元。 5、新产品设计费60万元。 6、其他相关费用中,发生差旅费20万元、会议费20万元、评审费20万元。 (二)委托研发 甲企业于2015年与境内有关联关系的乙企业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协议(编号RD0002),协议约定,委托研发费用总额为420万元,该费用包含受托方研发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材料费、人工费、测试化验费及相关税金等,委托方无需就该次委托研发事项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项目研究阶段已完成,正在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可加计研发投入余额为60万元;2016年度9月份研发成功,取得专利证书,当年发生研发投入360万元,该项目经甲企业验收合格,10月份投入使用,按10年进行摊销。受托方提供的2016年研发具体明细如下: 1、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工资90万元,“五险一金”18万元;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9万元。 2、直接投入材料费用72万元、燃料18万元、动力费用18万元。 3、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45万元,全部为设备折旧金额。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摊销36万元。 5、新产品设计费45万元。 6、其他相关费用中,发生研发成果评审、验收费用9万元。 假设以上研发费用支出项目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三)合作研发 甲企业与丙企业2016年3月,在研发项目(RD0003)批准立项后,按照《企业(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合同约定,RD0003项目属于双方共同筹划、共同开发的项目,其所有权属于合作双方共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2018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2018版) 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正在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同时废止。 一、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研发费用 (一)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苏州智为铭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晓明 我国《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低税率税收优惠,并可对归集的研发费用在规定范围内享受50%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当然,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于人工费用加计扣除,还有那些事项需引起高新技术企业注意。 一、注意人员范围 1、加计扣除政策对研发人员范围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2、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对研发人员范围的规定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并规定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虽然97号公告将研究开发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而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虽未细分,但分析其条款也可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因此两者范围基本一致。但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对研究开发人员有时间要求,而97号公告对时间无要求。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若存在累计工作时间未达183天的研发人员,其从事研发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企业应将该部分人员费用按会计核算受益原则计入研发费用。 二、注意归集范围 1、加计扣除对人员费用的归集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高新技术企业对人工费用的归集范围 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规定,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从上述文件看出,就人员人工费的归集范围,97号公告与国科发火[2016] 195号文件规定一致。 三、如何准确归集费用 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和福利费不在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根据会计核算的受益原

项目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

下面来看看研究费用加计扣除的享受主体,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备注: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优惠内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研发项目”:填报纳税人研发项目名称。 2.第2列“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填报纳税人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第3列“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填报纳税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纳税人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第4列“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租赁费、运行维护费”:填报纳税人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5.第5列“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填报纳税人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第6列“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有关费用,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填报纳税人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7.第7列“研发成果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 8.第8列“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填报纳税人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及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补助介绍及申请步骤

研发加计扣除补助申请步骤 补助金额的计算 研发费用R, 0—500万元,补助比例10%,补助金额Y=R*10% 研发费用R, 500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比例5%,补助金额Y=50+(R-500)*5% 一、申报对象 (一)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 (二)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或管理)制度,并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本补助资金将参考企业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的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进行补助,企业应先到税务机关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不受企业是否盈利限制)。 (三)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和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规定的领域和方向,且实施地在广东省内。 二、申报与审核 (一)注册。首次申报的企业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注册单位信息,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本专项资金申请由企业管理员直接使用单位帐号进行申报。已注册的企业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二)备案登记。企业注册后应先登陆阳光政务平台填报并提交《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备案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完成2016年度备案登记工作。(系统管理,新增备案)

(三)补助资金申报。企业在阳光政务平台完成备案登记后,继续通过阳光政务平台填报并提交2017年度《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附件包括以下材料: 1.企业研发准备金(或管理)制度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研发费用2016年度预算、决算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在阳光政务平台填报的2016年度《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备案表》,加盖单位公章;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表)以及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优惠事项名称: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并加盖单位公章。 5.如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等,需要提交认定情况证明材料。 (四)审核。审核工作按照《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操作指引(试行)》相关条款执行。 申报受理截止后,各地市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经信部门、统计部门对当地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由各地市级科技部门在阳光政务平台上提交,并汇总形成当地的《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及拟补助汇总表(XX 市)》,汇总表按审核通过和未通过两部分内容分别汇总。各地市的汇总表由各地市级科技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共同签署后报送省级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由省级科技部门受理)。 (五)公示 审批后公示,广东省财政厅网站~~政务公开~~通知公告,公示时间为7天,约在12 月上中旬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解读及案例分析(上)

自2016年度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管理及申报适用新政策和新要求。纳税人只有了解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重要变化,熟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管理的若干重要事项,掌握“研发支出”辅助账登记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申报的工作要点,才能做到充分准确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本文主要归纳总结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重要变化和优惠政策管理的重要事项。 一、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重要变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度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发生了以下重要变化: 1、扩大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一是不再强调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期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范围,而是采用负面清单方式,除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其余研发活动均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不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有七项: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有七个: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的划分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上述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50%(含)以下的,可按规定备案申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是将创意设计活动纳入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精神,新政策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新政同时明确了创意设计活动的具体范围。 2、进一步扩大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 2015年底之前,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从费用范围和适用地域范围都经历过不断扩大的过程。与原可加计扣除费用相比,财税〔2015〕119号文件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重新分类为七类,进一步扩大了研发费用的范围。 一是人员人工费用,除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外,新增了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劳务派遣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也包括在内。但上述人员中的辅助人员不应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高新技术型企业认定条件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通过科学技术或者科学发明在新领域中的发展,或者在原有领域中革新似的运作。在界定高新技术产业范围的基础上,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概念问题可以从2016年国家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来加以界定。因此,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一般是指在国家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简而言之,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型企业认定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研发费如何加计扣除? (一)如果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那么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解读及案例分析(下)备课讲稿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解读及案例分析(下) 自2016年度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管理及申报适用新政策和新要求。继上期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解读的基础上,本文主要举例解析“研发支出”辅助账的登记要点、“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相关申报表的填报 要点。「案例资料」甲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负面清单内行业,2016年度有三个研发项目:A项目的研发形式是自主研发,当年5月立项,尚处于研究阶段;B项目的研发形式是委托研发,当年3月立项,3~8月为研究阶段,9月进入开发阶段且满足资本化条件,但至年底未完成开发,第二年将继续开发,甲公司与受托方没有关联关系;C项目的研发形式也是委托研发,上年立项,上年末“研发支出—C项目—资本化支出”余额为30万元,本年10月完成开发并申请专利自用,企业确定按10年摊销,甲公司与受托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受托方向甲公司提供了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三个研发项目的“研发支出”会计科目记录的余额和发生额情况见下方表。一、“研发支出”辅助账的登记要点“研发支出”辅助账(以下简称“辅助账”)是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

的基础。辅助账按照研发形式的不同分为四种,其中,自主、合作、集中研发的样式和内容完全相同。委托研发除增加两个基本信息选项“是否委托境外选项”和“委托方与受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选项”、一个费用明细项目“七、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以下简称“第七类费用”)外,其样式和内容也与自主、合作、集中研发基本相同。辅助账的表头为基本信息。“行”主要登记各费用明细项目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年度的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列”展现了费用明细项目的名称,“列”可扩展,但不可合并。费用明细可以逐日逐笔登记,也可定期汇总登记;可以按照相关凭证直接登记,也可根据相关分配表汇总登记。在委托研发形式下,企业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的规定,判断与受托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应当按照受托方提供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将委托研发费用分别登记在委托研发辅助账一至六类对应的费用明细项目中;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按照相关凭证将委托研发费用登记在委托研发辅助账第七类费用中。「案例解析1」辅助账的登记。(一)A项目。A项目研发支出的会计借方、贷方发生额均为622200元,应将表中的费用项目,对应A项目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中的费用明细项目进行登记,并进行如

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确认参考表格

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确认专用)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所在地区: 单位地址:邮编:项目负责人:电话:主管部门: 申报日期:年月日 二Ο一六年

计划书编写提纲 一、立项依据 1、本项目国内外、省内外科技创新发展概况和最新发展趋势; 2、本项目研究的目的、意义(突出说明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 3、本项目研究现有起点科技水平及已存在的知识产权情况; 4、本项目研究国内外、省内外竞争情况或同类产品情况及产业化前景。 二、研究内容 1、具体研究开发内容和要重点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2、项目的特色和创新之处; 3、要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社会、经济效益。

三、研究试验方法、技术路线以及工艺流程 四、工作基础和条件 1、承担单位概况(人员、资产、业务与管理状况),拥有知识产权状况(包括本项目已有知识产权状况); 2、本项目现有的研究工作基础(包括与本项目研究有关的主要论文、专著情况,小试或中试成果情况,现有装备条件等); 3、项目负责人以往承担国家、省级和市级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完成情况(立项年度、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计划类别、完成时间、完成效果); 4、项目实施具备的人才队伍、经费配套投入能力及科技服务管理能力; 5、本项目实施可能对环境的影响及预防治理方案。

五、项目研究预期成果及效益(重点是能提交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新样机、新设备、新品种、计算机软件、技术标准,以及在成果转化中可能产生的效益等) 六、计划进度安排与考核指标

七、项目主要研究人员

八、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项目预计总经费万元。 项目经费支出预算表 单位:万元

解读2018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

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正在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同时废止。 一、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研发费用 (一)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1.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摊销?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二、研发费用归集,(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八、执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请问房屋的租赁费可以算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里吗?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是指,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不包括房屋的租赁费。3.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中 的其中一种,由于实操时比较复杂,在日常进行研发活动时会计核算上已需要归集相关费用,对企业财务管理水平要求较高,因而往往被企业忽视,错误的认知使企业放弃办理税收优惠,没有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国家为大力扶持高新科技产业发展和鼓励企业创新,逐渐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令受益的企业面更广。国家税务总局已在2015年11月2日起废止了2008年颁布的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旧政策通知,并与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了财税119号(2015),即《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新政策在原有旧政策上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项目、费用具体范围以及适用企业等作出了更详细的要求,并自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下面笔者将具体分析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比较新政策与旧政策的不同要求,并结合笔者的实际工作经验,分享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困难和解决办法,供企业参考借鉴。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阐述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税前扣除费用的计算与旧政 策一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则,加计扣除50%本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若已形成无形资产则摊销150%无形

资产成本,且均在税前扣除或摊销。在研发活动的具体定义方面,在新政策中对研发活动作出更加明确清晰的定义,简单地说只有获得创新技术知识、或创造性运用知识以及有实质性改进产品技术工艺的,才能被认可为研发活动,才可享受税收优惠。此外,新政策对适用企业的会计核算要求增加了一项,除了旧政策要求的企业必须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外,必须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二)新政策中研发费用具体范围的分析 此外,新政策也明确了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等。每项费用都有相关清晰的解释,帮助企业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判断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研发费用税收 优惠的范围。新政策与旧政策对比,放宽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例如,旧政策要求必须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人工费用才能归集为研发费用,但在新政策中,除企业内的研发人员以外,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也可归集为研发费用享受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新政策中明确规定了若企业委托从事研发活动的是境外机构或个人的,产生的研发费用哪怕符合规定的范围,也不能享受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Z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系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3月委托ABC税务师事务所对2019年度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A税务师在工作底稿中记载相关内容如下: (1)甲公司2019年度利润表中营业收入为6500万元,营业成本为3900万元,税金及附加265.5万元,管理费用1650万元,财务费用280万元,销售费用980万元,资产减值损失265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损失60.5万元,投资收益600万元,营业外收入800万元,营业外支出350万元。 (2)经检查发现甲公司当年管理费用中有100万元取得的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 (3)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65万元,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150万元(经检查发现该利息支出系向乙公司借款发生,取得乙公司开具的相关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销售费用中有600万元为广告费(以前年度未扣除广告费为10万元)。 (4)资产减值损失系计提坏账准备80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85万元。 (5)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系某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下降。 (6)投资收益包括两笔,第一笔为对A公司投资收到的分红(A公司为上市公司,甲公司于2019年3月投资,A公司于6月2日分红200万元,持股时间7个月),第二笔为对B公司的投资(对B公司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益法核算,B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甲公司按持股比例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万元)。 (7)营业外收入中有300万元系当地政府发放的指定专项用途的财政补贴(已列支费用100万元)。 (8)营业外支出中有支付C公司的违约金10万元,有支付工商罚款5万元,有通过当地红十字会对灾区的捐赠款20万元,有达到使用年限集中报废固定资产损失50万元,有未达到预定使用年限提前报废固定资产损失10万元,有债务重组损失38万元,有产品赞助支出217万元(该批产品市场不含税售价200万元,成本191万元)。 (9)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薪金650万元,工会经费15万元(已全额上缴),职工教育经费62万元(已全部使用),职工福利费90万元(实际使用85万元)。 (10)企业研发费用台账中列明当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合计为300万元,其中包括工资薪金35万元(包括在上述650万元工资薪金中),社保费19.25万元,设备租赁费35万元,直接耗用材料费100.5万元,试制产品检验费2.5万元,研发设备检修费6.5万元,固定资产折旧费28.25万元,委托境内外部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费用10万元,研发成果分析费20万元,研发成果评估费33万元,知识产权申请费10万元。 (10)答案:委托外部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按其金额的80%加计扣除,支付研发成果分析费20万元,研发成果评估费33万元,知识产权申请费10万元合计63万元,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不得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63-(300-2-63)×10%/(1-10%)=36.89(万元),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00-2- 36.89)×75%=195.83(万元)。 答案解析: 第一步计算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研发成果分析费20万元,研发成果评估费33万元,知识产权申请费10万元)=20+33+10=63万元; 第二步计算委托境内外部个人进行的研发支出扣除限额=10*80%=8 第三步计算委托境内外部个人进行的研发支出不得扣除的部分=10-8=2 第四步计算1-5项研发费用支出(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摊销、三新一勘探)=300-2-63=235万元; 第五步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限额=前五项支出*10%/(1-10%)=235*10%/(1-10%)=26.11,超过限额部分,不得扣除=63-26.11=36.89 第五步计算研发费用支出的总额=前五项支出+其他相关费用=235+26.11=261.11 第六步计算研发费用支出加计扣除额=261.11*75%=195.8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