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沿革

(一)1979年以来我国法律对非法证据的价值认识

1.自1979年来,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对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手段取得的证据有禁止性规定。

虽然有了禁止性规定,但是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一方面,法律禁止对使用刑讯逼供方法取证据,另一方面,侦查人员采取法律所禁止的手段所获取的被告人供述却被采纳为定罪的根据。因此,在此背景下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无法被彻底禁止。

2.这种情况自1998年有了改变,在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举措拉开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大幕,在刑事诉讼法的发展中留下了重要意义。2010年最高院颁布实施的刑事证据规则中规定,对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适用强制性的排除规则,这一规则也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改革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基础。在随后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解释中,最高院将“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解释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行为①。

3.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为防范冤假错案而发布的一份《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对“非自愿供述”做了进一步的解释,非自愿供述包括“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所获取的被告人陈述”,并扩大解释为“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等等。

(二)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了“禁止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利自由选择是否做出有罪供述。具体来讲,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是指:一方面,从实体上来讲,明确了绝对排除非法的言词证据和相对排除非法的实物证据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另一方面,从程序上来看,进一步规范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首先,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阶段和方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阶段由“两个证据规定”中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提前至侦查阶段;启动方式,有原来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申请增加为法官依职权两种方式。第二,举证责任的细化。由原来的控诉一方提供“线索或证据”修改

为“线索或材料”。通过这一改变,扩宽了被告人一方的举证范围,减低了举证难度,更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同时改变了“两个证据规定”中要求对于非法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由“举证方承担证明责任”的规定,即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之后,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律由公诉方承担证明来源合法性。且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三,增加了相应的配套制度。首先,要求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其次,规定了被告人自采取强制措施后送达看守所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对被告人采取拘留或者逮捕的强制措施后都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或者被逮捕人送往看守所羁押,被拘留的例外情况下至迟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再次,规定了审讯关押分离的制度。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羁押后都应挡在看守所内对其进行讯问。这一制度,有效的降低了对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最后,进一步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

二、非法证据构成要件及非法证据排除的价值分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一)非法证据的构成要件结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证据”应具备以下要件。第一,主体要件。非法证据的取证主体为国家职权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要指侦查人员。在我国纪检监察人员负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 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 保证司法公正。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 几点: 第一、单向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 第二、证据法定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 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 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 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 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 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 第一、保障公民权益。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在案件 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若司法 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 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 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 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 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应对的一类法律原则,通常用于法庭对象间的证据审查。它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不得接受或考虑任何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以及依据该证据作出的法律裁决。一般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不得接受或考虑来源不明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以及以此为基础所作出的裁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的作品中。他曾指出,获得的证据必须来自真实、可靠的来源,而不是来自不可信任的来源。随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司法系统中通常用来审查证据的狭义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旨在保护人们免于被违反道德和法律规定的 行为损害,以及培养公民文明素养。它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以正确的方式获得真正有效的证据,而不是凭空捏造或通过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这将为法庭对象们提供一种有效的保护,使他们不会因遭受不公正的审判而遭受不应有的损失。而且,它也可以激励有关当事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获取有效的、真实的、可靠的法律证据,以便更好地进行审理工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力 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殊性,它的效力总是受制于法律环境的影响,包括法律系统本身的,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例如,在某些

国家,获受的证据必须经过具有一定的公信力的有权机构进行鉴定,才能被排除;而在其他国家,证据必须显然违反法律规定,才能被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用于多个场景中,以解决许多司法问题。例如,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该规则,拒绝接受由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该规则,要求司法机关拒绝接受由其他当事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此外,在新闻采访中,记者也可以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拒绝采用通过窃听、窥探等非法行为获得的信息作为发布的新闻来源。 总结 从本文可以清楚地看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种保护当事人免受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对当事人造成的不当伤害的特殊法律原则。它旨在保护司法机关、当事人以及公众免于受到非法证据所引发的不利影响,并且也可以激励当事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审查工作,从而实现司法的正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一)非法证据 何谓非法证据,《牛津法律词典》有个关于“非法获得证据”的词目,其释义为“通过某些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我国《诉讼法大词典》列有“非法证据”的词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非法证据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二是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 (二)国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 现代国家均禁止非法取证。对非法取证的主体的处理一般都通过实体法和内部的职业道德、纪律予以制裁。对于言词证据,英、美、德、日、意等国均明确规定,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一律不能进入诉讼程序,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但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在程序上的处理则大相径庭,即便是同法系的国家,做法也各不相同。下面介绍几个主要国家的做法。 1、美国,采取严格排除法。即违反联邦宪法的有关规定获得的证据在审判时一律不予采纳,又根据“毒树之果”理论,用最初非法获得的证据为线索而获得的证据也同样在排除之列,但近些年来,面对日益增多的犯罪活动,美国开始放弃极端做法,增加了“最终或必

然发现的例外”“善意的例外”,之后又有了“独立来源”“公共安全”等例外。 2、英国,采取衡量采证法。以公正原则为出发,授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否维护了公正进行取舍。法官的职责,一方面,“对于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不应就警察或起诉方获得证据的方式问题,对他们施加惩罚权力。如果证据是非法取得的,可以按民法实行民事补偿;如果证据是合法取得的,但违反了警察行为准则,这是由警察当局去处理的问题。”另一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女王诉桑”这一判例,确立在刑事审判中,如果初审法官认为证据不利作用超过了它提供证明的价值,那么,法官有不采纳这种证据的自由裁量权。 3、德国,采取部分排除法。以宪法关于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与“法治国家”的理念为基点,德国总的来说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具体适用时,法官对侵犯人的尊严和自由所取得的证据原则上予以禁用,只有对重大犯罪时才能有所让步。 4、日本,采取限制排除法。二战后,日本深受美国的影响,学说上开始主张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最高法院对此态度慎重,直到1978年最高法院才依据宪法通过判例确认了非法证据的有条件的排除规则。 5、意大利。排除加例外。1988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典将排除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确立为证据的一项基本原则。意大利在采纳美国式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走在了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前面,但与美国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刑法》中规定,“未经法院准许,任何个人以身体强制、谩骂、胁迫、以金钱 及其它利益等方法取得的或存在刑事证据,或者以其它非法行为取得的刑事证据,均不可 作为审判的依据,应予排除。”即存在刑事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审判的依据,应予排除。 一、定义刑事非法证据 刑事非法证据是指以身体强制、谩骂、胁迫、以金钱及其它利益等方法取得的或存在 刑事证据,或者以其它非法行为取得的刑事证据,包括:被害人不配合案件侦查人员,由 案件侦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机关公务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职业人员以及其他法定授权的 机构人员)在未经依法审查的前提下,以身体强制、恐吓、冒用职权等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 二、规则规定 (一)法院准许规定 (二)非法证据处理规定 1、被非法证据排除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在偿还损失的前提下,不予依法处罚; 2、未经法院审理以身体强制、恐吓、冒用职权等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涉嫌行贿等 行为,应予依法采取追究刑责措施; 3、实施非法行为获取证据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受到处理,有权利要求法院披露 此事; 4、改变证据或影响取得证据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法庭应当从被告人的证词,证人的陈述,当事人的婚姻、财产及其它法律关系,调查整理的文字资料,口供和讯问,及他们自行出示的没有经过法庭审核、采集的物证等,积极考察,综合分析比较,识别是否存在非法的证据; (二)未经法院审核,公安机关自行采集证据和法院授权采集证据,均应在审理过程中,公开出示证据,由法庭进行查验,排除非法证据; (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向法院指控采集到的物证不能有效证明本案犯罪嫌疑人 的刑事罪名信息,法庭应当加以查验和确认; 四、惩处机制 (二)对于侦查人员违反案件侦办程序、事实掩盖或者利用职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由当地政府决定处罚程度;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发挥 一定的作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途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管该证据对被告人有多大的利益。该规则还规定,获得的所有证据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手段,那么这些证据被认为是非法的。在这种情况下,不能 仅仅因为证据可能是真实的而以任何方式使用它,因为证据的来源是违反法律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的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确保被控告人和其辩护人 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如果证据得到了非法手段的获取,那么,无论其对被告人是否有利,都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以避免因非法证据的使用而侵害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2. 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如果在任何情况下,法院使用非 法证据来做出判决,那么这将导致司法不公正和非法,并将危及我们整个司法体系的公正 性和合法性。 3. 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如果非法手段能够用于收集证据,那么就会为未来的未经授权的调查和可能被要求提交的证据打开大门。为了避免这种 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保护我们的权利和自由。 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维护司法公正性方面有重要的作用,但它也有其局限性: 1. 在实践中存在困难 在判断证据是否非法时,经常存在困难。有些证据可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但是 在法院的审理中,却很难确定其是否是属于“非法证据”。 2. 证据缺失 在某些情况下,非法证据是唯一的证据,如果排除该证据,则会导致证据不足,从而 影响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 证据,法院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个规则在保护个人权益、防止违 法搜查行为以及维护司法公正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英国的法律传统,早在17世纪末,英国法院就开始采用排除非法证据的方法来保护被告人的权益。而在 美国,排除非法证据规则则是通过最高法院在1961年的一次裁决中确立的,该裁决认为,非法搜查获取的证据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被 告人不受非法搜查的权利。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是指以下情况下取得的证据:非法搜查、非法侦查、非法拘留、非法逮捕、非法传唤、非法检查、非法刑讯逼 供等。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 排除这些非法证据,不得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在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以非法手 段获取的证据对被告人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首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 违法行为的一种打击和制约,可以减少和避免执法人员滥用权力、侵犯被 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性,防止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法行为对法律秩序和社会公正的破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条件是非常严格的。首先,被告人必须提出 排除证据的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该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其次, 法院需要对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证据的非法性。最后,如果法院认定其 中一证据存在非法性,法院应当将其排除在认定事实的范围之外。

然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首先,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容易导致作案人脱罪,因为无法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有可能 导致罪犯逃脱法律的制裁。其次,如何确定证据的非法性也是一个具有挑 战性的任务。有时候,证据的非法性很难明确判断,需要法院对证据的真 实性、有效性以及违法程度做出准确评估。 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平衡被告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 关系。在实践中,法院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慎重评估证据的非法性,并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此外,执法人员 也应当加强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建设,遵守法律规定,合法行使职权,以 避免非法证据的出现。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目的在于 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需要严格 的条件,以平衡被告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法院 和执法人员应当共同努力,确保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法治的实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沿革 (一)1979年以来我国法律对非法证据的价值认识 1.自1979年来,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对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手段取得的证据有禁止性规定。 虽然有了禁止性规定,但是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一方面,法律禁止对使用刑讯逼供方法取证据,另一方面,侦查人员采取法律所禁止的手段所获取的被告人供述却被采纳为定罪的根据。因此,在此背景下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无法被彻底禁止。 2.这种情况自1998年有了改变,在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举措拉开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大幕,在刑事诉讼法的发展中留下了重要意义。2010年最高院颁布实施的刑事证据规则中规定,对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适用强制性的排除规则,这一规则也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改革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基础。在随后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解释中,最高院将“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解释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行为①。

3.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为防范冤假错案而发布的一份《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对“非自愿供述”做了进一步的解释,非自愿供述包括“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所获取的被告人陈述”,并扩大解释为“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等等。 (二)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了“禁止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利自由选择是否做出有罪供述。具体来讲,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是指:一方面,从实体上来讲,明确了绝对排除非法的言词证据和相对排除非法的实物证据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另一方面,从程序上来看,进一步规范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首先,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阶段和方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阶段由“两个证据规定”中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提前至侦查阶段;启动方式,有原来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申请增加为法官依职权两种方式。第二,举证责任的细化。由原来的控诉一方提供“线索或证据”修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及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产生于美国,最初只针对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而进行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1966年的米兰达案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扩大到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此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广为接受。我国在2010年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在司法层面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标志着我国在人大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和排除范围 何谓“非法证据”归结起来有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观点。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之所以不合法,是因为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内容,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这四个方面之一不合法,而造成证据不合法;狭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由于法定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材料,而致证据不合法。按照广义说的定义,非法证据应该包含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等;二是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等;三是以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言词证据为线索获得的证据,此种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吸收了2010年六部委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将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大类别。将非法证据的范围划定为“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进行排 除的规则。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司法公正。下面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进行一番阐述。 一、非法证据的含义 非法证据是指在获得证据的过程中侵犯了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 规定的规定而得到的证据。例如,非法搜查、非法拘禁、非法窃听、 非法侦测等。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依法获得的证据,在证明有罪无罪方面应该予以保留,不能排除。而对于非法证据,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排除。排除的内容包括证据 本身及其衍生物。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 1.法律权威原则。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证据才能被排除,不能用 道德标准或秩序观念替代法律标准。 2.原则性排除原则。对涉嫌犯罪人,签订认罪认罚协议不算非法 证据,但是,如果强制要求,即使认定犯罪,也应排除。 3.合理期待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某 些证据仍然能够合理期待。比如合法的巡视、检查和审计等。

四、证据排除的具体办法 1.禁止使用非法证据。 2.排除被非法证据所影响的其他证据。 3.制止违法证据的发掘、调取、复制和传递。 4.排除非法证据的罗网。 五、非法证据排除的时机 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上应该在每一审阶段都能够实现,但是,具 体时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一份证据在审理阶段已经被排除,再次出现该证据时,法官应该予以驳回。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 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只有遵循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才能确保司 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 我们都知道在诉讼活动当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一份合理合法的证据是反映案件真实性的关键,对于非法证据排除也有着很多的规定,那么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有哪些?下面的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宪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37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密。"这些规定从宪法的高度规定了公民的权利。 但是,关于财产的规定,以"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代替的财产,使得不具操作性。因为财产是否合法应由法院裁判,在此之前,任何财产都不受侵犯;由于所有权的权能可与财产本身分离,因而侵犯具体的财产未必涉及财产的所有权。 ▲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刑诉法第91-118条对证据取得的程序也做了较明确、细致的规定,但缺少在对有关财产进行搜查和扣押时对侦查人员的限制的规定。特别是搜查证在中国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与大多数国家由法官签发大不相同,实际意义不大。 ▲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并不是所有的非法证据都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一、<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注意:无辩解) 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刑讯了一一立马排除) 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需要达到此种程度,并不是说只要威胁了,就排除了),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 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只要是剥夺自由状态下) 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重复供述第一

次供述是被揍的,以后害怕被揍,做的一样的供述),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换人之后,和之前非法审讯做的供述是一样的,不再排除)(注意:采用“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证据在定性上来说是非法的,但是却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一是否排除,由 法官自由裁量。但是却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二、<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自愿供述的。 第六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没有程度的要求。不管“痛不痛苦”) 第七条收集物证、书证(实物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实物证据,实在是烂的不能要了,才排除) *小总结:我们要排出的是“①犯罪嫌疑人、②被告人的供述、 ③被害人陈述、④证人证言、⑤物证和书证”,也就是说,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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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于是,当辩方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之后,如何才能查明事实真相呢? 很显然,对于违法取证行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不可能有足够的动力去调查、收集这方面的证据。相反,即便确实存在违法取证的情形,他们依然可以利用其掌控被追诉人的特殊诉讼地位,有选择地控制进入法院视野的证据类型及其数量。 2.非法实物证据 相对于言词证据而言,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对认定案件事实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侦查技术手段和侦查能力不甚完备的阶段,有条件地限制实物证据排除将对惩罚犯罪大有益处。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对非法实物证据排除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收集证据的程序违法;第二这种程序违法非常严重以至于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第三这种程序违法不能被补正或不能被合理解释。可见,我国对实物证据的排除有严格的限制,不轻易将其排除在证据锁链之外。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实际上设置了很高的门槛,特别是对于“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较难把握,事实上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非法实物证据在事实上无法得到排除。由于实物证据具有客观性和不可替代性,出于惩罚犯罪的需要,对其限定严格的排除条件是必要的,但是在我国仍然重惩罚,轻保障的现实背景下,过高的门槛又会使法律规定流于形式,起不到其应有的人权保障的作用。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诉讼阶段和排除机关 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即侦查机关、检查机关和法院均为法定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机关。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应当依据的程序,新《刑事诉讼法》未予以明确规定,对此,应予以进一步的完善。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以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但是从取证主体来看,侦查机关本身就是非法证据的取得者,如若强行将侦查机关作为非法证据审查的主体,也只能是自己对自己的证据行为合法性做出确认以及取得的证据材料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做出决定而已,无法满足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监督和制约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力侵犯公民权利这一目的。同样,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要在与辩方的平等对抗中赢得诉讼,必然会使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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