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



一、案件审理工作的概念

(一)什么是案件审理工作

纪检监察工作中的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在作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

案件审理工作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纪检监察机关审批案件前,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所作的审核工作;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审批案件后,对案件进行的审查、作出处分决定和对处分决定执行的工作。

从内容上讲审理工作分为两大块,一是审核,二是执行;从概念上讲,审理工作强调的是程序和要求,今天就围绕审理工作的程序和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作一介绍。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门活动之一,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之一;它是对调查案件的活动及其结论的再审查,是查处案件工作最后一道“工序”,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必然要求,担负整个案件查处的把关定向,在整个纪检监察工作中处于重要位置。为了保证案件质量,所审案件就必须符合“二十四字”办案方针的要求,这就是案件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这六句话二十六个字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案件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只在扎扎实实地、认真负责地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办案,所办理的案件质量才能有保证。

1、事实清楚。事实清楚是对案件审理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它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反映事情的真实情况。

事实是定性和处理的基础,清楚有两层含义,一是认定的违纪事实真实,情节具体,表述准确,语言确切;二是结论认定的有关人员责任分明。也就是说,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从而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2、证据确凿。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确凿的含义有两点:一是要求证据确实,即真实、可靠;二是要求证据充分,即足够、尽量。证据确凿,就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何把好证

据关,是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说,案件审理过程就是通过鉴别证据,使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

在审理工作中,审查证据是否确凿,应按照中纪委下发的《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和监察部《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纪检监察法规的要求去做。

3、定性准确。定性是判断违纪错误的性质。定性准确,就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准确地认定错误性质。它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前提,也是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关键。定性不准,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的处理。如果定性低了,把受贿错误定为受礼错误,处分必然就轻。如果定性高了,把非法占有定为贪污,处分必然就重。

要做到定性准确,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定性要有依据:①党章、准则和党纪、政纪条规。这是我们定性定性的主要依据。②国家的法律、法规。③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标准。

(2)所定错误性质要符合违纪构成条件。即违纪客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体、违纪主观方面。

4、处理恰当。是指依照党纪、政纪给予违纪单位或个人以轻重适度,恰如其分的裁定和处理。从关系上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是处理恰当的前提,而处理恰当又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结果,也是案件审理工作的最终目的。

处理恰当应注意两个问题:(1)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2)注重案件处理的综合效果。在严格掌握党纪条规的处理幅度前提下,要考虑处理的影响以及对比其它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来进行综合平衡,防止处理结果出现畸轻畸重。

5、手续完备。是指审理案件全过程要按规定的环节办理,每一个环节都要有文字记录,使案卷具有完整性,促使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手续完备要看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齐全。案件在调查过程中,要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错误事实材料和本人见面、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程序。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完备,主要体现在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全。审理案件时就是通过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来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6、程序合法。程序是质量的体现和保证。审理过程中,规定的程序不能减少,顺序不能颠倒。现在强调“程序合法”,就要克服

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定性依据、量纪标准和审理程序审理案件。就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程序来讲,信访举报、初查、立案、调查、审理、处理、执行等环节都要依法定程序展开。如果立案手续在处理阶段才补办,手续上是完整了,但没有经过法定立案程序就开展调查工作,没有立案就采取只有立案后才能采取的调查措施,显然违法。从这个角度看,程序合法的提出弥补了“手续完备”的不足,是对案件工作的更高要求。

三、案件审理程序

审理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程序是用纪检监察条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办法》、《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等纪检监察条规,对审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和审理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批准程序、执行程序都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审理案件一定要按照这些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办理。

今天主要谈乡镇纪委和市直部门在审理一般违纪案件时的审理程序。

(一)案件受理。受理是案件审理活动的开始。

违纪案件调查结束后,经分管领导在“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经调查、审理人员签字,一并将全部案卷材料移交审理小组即受理。

受理案件的材料要求

移送审理的案件,要求手续完备,材料齐全。材料不齐全的由移送单位补齐后再予受理。

1、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1)有关领导同意移交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主要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关于初步核实的批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

(3)调查报告及承办检查部门的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

(5)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6)受审理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和检讨材料;

(7)调查组或承办检查部门对受审查人意见的说明;

(8)如果是违犯党纪的案件,还应报送有关党组织的意见。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1)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等材料;

(2)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察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

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3)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体起诉书、判决书或载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3、需要做的具体事情

(1)按受理的条件接收调查卷宗;

(2)履行接收手续。

(二)案件审理。

1、指定承办人

情节简单的案件,可由一个人承办,一般案件应由两人承办;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进行审核。(通过“受理案件登记表”体现)

根据查审分离的要求,案件审理工作必须要由没有参加过案件调查的专职或兼职的案件审理工作人员来承担。

2、审阅案卷

审阅案卷简称阅卷。阅卷是承办人掌握案情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从事审理工作的一个基本功。其目的是通过审阅案卷材料,审查调查报告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是否能够认定,情节是否清楚;每一错误是否都有证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是否应该给予处分,移送或呈报单位提出的处分是否恰当;是否有政策法律法规依据,适用政策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办案手续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等等。承办人在对违纪案件审理时要通读案卷材料;要全面审查案情和所有材料,逐一鉴别证据。

审阅卷宗要认真做好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主要有:标题、正文和阅后意见三部门组成。

标题:关于某某某案件的阅卷笔录

正文:有四个部分: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错误事实及证据材料(通常有两种写法:一是分散写,二是集中写);处理意见及条规依据;阅卷完结时间。

阅后意见:阅卷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手续等五个方面提出综合意见。

3、补充调查

补充调查不是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不需要补充调查;反之则需要补充调查。

补充调查有三种形式,一是向移送或呈报案件的单位提出需要查明的问题或要求,请他们进行补充调查;二是审理部门直接派人进行补充调查;三是审理部门会同移送或呈报案件的单位共同进行补充调查。

(三)谈话。

4、和受审查人谈话

审理人员在对案件全面审核后,在案件提请本级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前,一般情况下,应派人与受审理人员谈话,特别是给予撤职以上重处分,本人意见大,案情复杂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意见分岐较大的案件,必须派专人与受审查人谈话,核对事实,听取本人意见。

谈话中应注意的具体问题:

(1)谈话应个别进行。如果一案中涉及多人,应分别谈话;

(2)要给受审查人

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允许受审查人进行申辩,无论他们是承认错误还是否认错误,承办人都要认真听取,要正确区分受审查人的正当辩解和态度不好的界限。

(3)要认真对待受审查人的申辩。对确有道理的,要认真采纳;对证据不能证明本人的申辩是否有道理的,不能轻易下结论,要进行补充调查加以核实;对于不符合事实的,不予采纳,但应用证据说明;如果谈话中发现足以影响到定性处理的新问题时,应对新问题调查取证。

(4)对坚持错误的受审查人,应进行批评教育,但不能用引诱、威胁、压服的手段。

(5)在谈话时应作好谈话记录,并要有受审查人逐页签字。

(四)拟出审理报告。

案件审理报告,是指审理人员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理之后,向本级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关于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等方面审理意见的书面报告。它是案件审理公文中最常见、最重要的一种。

审理报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标题:一般由受审查人员的姓名、违纪案件的性质以及公文的种类组成。

(2)正文:包括导语、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认定的(不能认定的写明原因)、定性及处理意见、结束语。在写被调查人基本情况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现任职务要全面而准确,如有党内职务的,要写明党内职务,包括党委委员和党组成员的职务。因为这涉及到处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问题。②如果以前受过处分,应写明何时因何原因,由何单位决定或批准给予何种处分。③如果被调查人员的错误不是发生在现任职务上,要写明他犯错误时所担任的职务及任职时间。④如被调查人员已离退休或停职检查、免职,或被司法机关拘留、逮捕,应写清楚。

(3)附件名称。如果有附件,顺序列出附件名称。

(4)审理部门署名

(5)成文日期

(6)主审人、协审人、审核人签名

(五)集体审议。召开案件审理小组会议,进行集体审议。集体审议,是指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承办人的汇报,集体讨论,审核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序。

集体审议的主要程序

1、由案件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确定召开室务会议进行集体审议的时间。

2、室务会议由案件审理室负责同志主持,并安排专人作好集体审议记录。

3、案件承办人根据审理报告初稿,清楚地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包括(1)审理案件的工作情况:受理案件的时间,是否经过补充调查,领导同志是否有批示等;(2)案

件的事实、证据及补充调查情况;(3)移送或呈报单位的定性处理意见;(4)承办人的意见。承办人的汇报要言必有据,必要时应出示证据材料,不得随意夸大或缩小错误事实。汇报处理意见,要尽可能地以具体的处分条规作依据。对审理意见与呈报或移送案件的单位意见不一致的,承办人应讲明情况,并列举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4、参加审议的同志开展讨论,各自发表对错误事实、定性和处理意见的看法和意见。

5、会议主持人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综合集体审议的意见,提出案件审理部门结论性的意见。如果集体审议在原则问题上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不能简单否定不同的意见,应将不同意见及其理由同时提请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进行讨论。

集体审议阶段需要完成的审理卷宗材料

1、审理案件情况汇报记录;

2、正式的审理报告;

3、案件审理情况呈阅表。

(六)两级协审。案件通过审理小组审议后,将卷宗的所有材料,上报市纪委案件审理室进行两级协审。对有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材料不全,定性不准,量纪不当的,办案单位要补办或改变;对符合“二十四字”要求的审理室填写“协审反馈单”。市乡两级协审案件是解决基层业务能力相对薄弱,处理案件执纪不平衡等问题的有效措施。乡镇纪委和市直有关单位所办的案件,在调查结束后,提交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处理前,都必须报送市纪委审理室进行协审把关,然后再由基层办案单位按程序规定进行研究决定。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协审要求,对案件先处理后报审,或只处理不报审。

案件审理期限:案件移送审理后,审理小组要立即指定人员进行审理,一般案件应在15天内审理完成,复杂疑难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审理完成,并呈报审批。

(七)案件批准。审结的案件,按照批准权限报请党委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作出处分决定,承办人代拟处分决定。属报批案件,代拟报批请示,将卷宗一并上报。市纪委在接受报批请示后,对案卷材料再次予以审核,形成审理报告,提交市纪委常委会议审议。经市纪委常委会议审议批准后,下发批复。基层单位在收到批复后才能作出处分决定。

(八)决定见面。案件经过批准后,开始进入执行程序。处分决定经主要领导修改签发后,另外起抄一份见面材料与犯错误人见面,审理人员应进行思想教育。受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上必须签有表明自己态度的意见,需要核实的进一步核实,不需要核实的要加以说明,对拒不见面或签字的,负责见面的人员应加以说明。

(九)下达处分

决定。处分决定见面后及时向犯错误人以及所在单位打印下达处分决定。案件审理人员应负责将处分决定及时印发给有关单位宣布执行。并要求受处分人员所在的单位在接到处分决定后,在一个月内在适当范围向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给本人一份,处分决定送达时要认真办理签收登记手续。同时做好三项工作,一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组织、人事部门装入个人档案;二是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降级以上处分,需相应降低职级、工资待遇的,还要同人事部门办理执行处理意见反馈手续;三是上报市纪委备案,按照案件备案的要求,处分决定要一或两份上报市纪委审理室进行备案。

(十)结案报告。在处分决定下发并宣布执行到位后,可申请结案,填写结案报告。

(十一)立卷归档。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将全卷按顺序装订成册,卷内页数多的可分主、副卷,每卷不超过200页,装订前拆除金属物,破损地方裱糊好,填写卷内备考表,打页码,填目录,统一编号,加上封面,装订整齐。书写好封面,存放归档。

四、请示和处分决定的写法

(一)请示的格式和内容

1、份号。2、版头。3、密级。4、发文字号。5、签发人。6、标题。一般由受处分人员的姓名、处理意见和公文类别组成《关于给予某某某开除党籍的请示》。7、主送机关。8、正文:(1)导语(2)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3)违纪事实(4)定性及处理意见(5)结束语。9、附件名称。10、发文机关署名。11、成文日期。12、加盖印章。13、主题词。14、抄送机关。15、印制版记。

(二)处分决定的格式和内容

1、版头。2、发文字号。3、标题。由受处分人员的姓名、所给的处分种类及公文种类组成《关于给予王某某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4、正文:(1)被处分人的基本情况(2)被处分人的违纪事实(3)处理决定及法规依据(4)结束语。5、发文机关署名。6、成文日期。7、加盖印章。8、主题词。9、主送、抄送机关。10、印制版记。

五、案件的审核

(一)审核的概念

案件的审核,是指承办人在确定移送或呈报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后,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程序。

案件的审核,是整个案件审理工作关键性的阶段。

(二)违纪案件的审核方法

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由承办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核,这是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1、“循序渐进”法,指阅卷采取先粗后细,先全面后重点的方法,

即对案卷材料粗略地全面审阅,以便对案件的全貌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然后再以调查报告为主线,根据调查报告认定的错误事实,对照证据进行重点审阅。找出案件的重点,重点是作为处分依据的错误事实;错误事实中对案件的定性处理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情节;认定关键情节的证据。

2、“传递式比照”法,是指把揭发检举的问题同调查报告比照,看应该调查的问题是否都查清了;把调查报告所列的事实同证据材料比照,看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充分;把错误事实同所认定的性质比照,看定性是否准确;把犯错误的前因后果,主客观条件都联系起来同处理意见比照,看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审核方法一般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通读案卷材料,对错误事实进行审核

审阅案卷一般先行通读。通读中重点审阅案件材料中的立案依据、案件线索、调查报告、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违纪人对见面材料的意见和调查组关于违纪人对见面材料意见的说明。通过通读弄清以下问题:

(1)违纪人的基本情况,是否纪检监察对象;

(2)立案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3)了解调查报告认定了哪些错误事实;每条错误违反了什么规定,是否都构成处分依据;如发现事实不清,要提请或协同原调查单位补充、查证清楚。

(4)被调查人对调查结果有哪些相同或不同意见。

2、全面审查案情,把握基本要素

在通读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和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明确违纪错误基本事实,着重把握违纪错误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违纪错误的危害结果、违纪行为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及违纪人的责任,从中找出需证明的主要问题。

3、逐一鉴别证据,对证据进行审核

鉴别证据是运用证据材料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阶段。鉴别证据有两个环节:一是审查判断证据。根据各种证据材料的具体特征,逐个进行审查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判断其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客观联系,从而筛选出有效证据。二是在逐一鉴别证据的基础上,把有效证据集中起来,围绕需要证明的主要问题进行推理论证,得出正确、唯一结论。

我们在审理中涉及到的证据主要有书证、证人证言和被调查人的陈述。在鉴别证据时,首先看收集的证据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即收集证据是符合法律和纪检监察法规的规定(不得少于二人,不能使用逼供、诱供等手段)

对书证要注意的问题

(1) 能提取原件,取不到原件的,采取摘抄、复印的形式,并要注明证据的出处,原件保管单位必须盖章。

(2) 审查书证的来源,书

证如果是当面提供的,要审查提供人员的资格。

(3) 书证有无伪造、编造。

对证人证言要注意的问题

纪检办案中大部分靠证人证言作为证据,证据等级最低,必须进行鉴别,保证证据的可信性:

(1)注意证人与案件最终处理结果有没有利害关系。

(2)证人与被调查人之间的关系。

(3)证人出证过程中有没有受外界的干扰,包括威胁、利诱等。

(4)证人的记忆能力、感知能力、判断能力如何。

(5)证人前后出证有没有矛盾,矛盾是否排解。改变原证词和翻供的应与其它证据结合起来对照分析、印证,以排解矛盾。绝不能以最新的证据为准。

对被调查人陈述的鉴别。

审查被调查人的交待或申辩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交待与申辩并与其它证据相对照,看其是否合理,是否属实。

证据使用。证据经鉴别,其真实性得到确认后,即成为有效证据。证据确凿才能定案。在使用证据时应注意:主要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之间矛盾不能排除时,不能定案;在没有物、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定案,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证据才能定案;没有直接证据仅凭间接证据定案时,审核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事实都有客观联系,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个证明体系是以排除其它可能性方能定案;仅有受审查人交待没有其它证据不能定案;受审查人拒不承认,其它证据确实充分,仍可定案。

一般情况下必须有两个以上有效证据,才能认定,孤证不能定案。在使用证据过程中矛盾是经常出现的,要善于排除矛盾。两个证据间主要内容不一致时,要进行分析,看哪一证据更真实、更可靠。一般间接证据要服从直接证据,传来证据应服从原始证据。

4、运用论证结果,审核案件事实

在鉴别证据、使用证据得出结论的基础上,重新审核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是运用得出的结论,与调查报告认定事实结论对照,纠正偏差、统一认识。同时应搞清四个问题:

一是错误行为发生的主体及其主观方面,包括:主要责任者应承担的责任;责任者的主观动机是故意还是过失,出发点是为了个人还是为单位部门。要看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是否已经区分清楚。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应分清是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还是重要领导责任者。

所谓直接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作用的人员。

所谓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

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所谓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在实践中,还要分清具体实施人员与主管领导人员的责任。对于同一责任层次的多个责任人员也要根据他们的行为和结果之间的联系情况,分清他们的责任大小和主次。如果责任不清,必然影响案件的定性处理。

二是错误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客观方面,包括:错误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过程、背景,实施错误行为的手段和方法,错误行为侵犯的具体对象及具体危害的结果等。

三是犯错误者对所犯错误的态度、认识程度和纠正情况等。

四是其他与定性量纪有关的事实,如有无依法予以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及其免予处分的情况。

①正确地运用“从轻”、“从重”、“减轻”和“加重”。“从轻”是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受处分的幅度内,给予较轻的处分。“从重”是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受处分的幅度内,给予较重的处分。“减轻”是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受处分的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加重”是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受处分的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②正确地区分“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

“免予处分”是指违犯纪律应给予从轻处分的行为,但是因为具备免予条件,受审查人可以免予处分。如积极挽回损失,主动交待错误等。一定要有书面审查结论“不予处分”是指没有错误,不应给予处分,或者虽有错误,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应给予处分的行为。

5、提出补充意见,进行补充调查

在鉴别证据、审核事实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调查、补办手续或审理中止退卷补查的,应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同意,由调查部门补查补办,也可自行补办。

6、审核适用依据,选择合适条规

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是案件定性量纪的依据。审理中要对调查报告依据的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适用性进行审核,为案件定性,量纪选择恰当的条规。其方法是:一看所适用的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有无针对性,把适用的党纪党规、法律法规与确认的案件事实相对照,看其是否相符,如不符合应重新选择;二看适用的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对党和国家已明令废止的法律、法规、政策不能作为定性量纪标准;三看适用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适度性,调查报告建议的量纪幅度是否在规定的幅度之内,从重或从轻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规定;四看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层次性,给案件定性量纪应按权威性最高的使用。

7、抽象分析事实、对照条规定性,对错误性质进行审核

案件定性要分析比较,切忌主观片面和简单化。具体方法是:从案件的具体违纪事实中找出主要特征,以党纪党规、法律法规为尺度,将案件事实特征与其进行对照衡量,确定该行为是否违法违纪,进而确定违法违纪性质。如果案件定性找不到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依据,应采取写实办法,把案件事实客观、准确地表述出来。

8、全面衡量错误,慎重进行量纪

审核案件量纪是在定性的基础上,对调查提出的处分建议是否恰当进行审核、并提出恰当的处分意见。首先对错误事实进行全面衡量,掌握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结果、责任、主观原因、违纪者的认错态度以及有无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情节。其次,依据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照违纪错误提出恰当处理意见。对量纪档次如无具体条规的,也可参照典型案例提出处理意见。提出处理意见时要留有余地,做到合法、合理、合情。

提出处理意见时应注意的事情:

①正确运用“合并处理”与“比照处理”的原则。

“合并处理”是指受审查人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受到党政纪处分的错误,经过审理,对其所犯的各个错误,分别确定处分之后,依照条规、法规,综合考虑各种情况,按所犯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处分。

“比照处理”是指受审查人犯有党纪、政纪条规中没有规定的错误时,应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②共同违纪人员的处理。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条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违纪过程中的作用分别处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总额处理。

9、综合审理情况,对处理意见提出审核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承办人提出自己的审核意见。具体内容是:违纪者的基本情况;对案件事实的审核意见,哪些可以认定,哪些不能认定,应该如何认定;对违纪者应当承担的责任的审核意见及具体理由;对案件定性、量纪以及适用政策、条规情况的审核意见等。

10、对办案手续审核如发现有违反程序、漏查问题的,也应在审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对办案手续的审核主要是通过审查材料来审核:调查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程序上规定的手续是否

都履行了,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是否采用了非法手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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