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期间的企业控制权刍议——兼评《破产法》第73条(一)

破产重整期间的企业控制权刍议——兼评《破产法》第73条(一)
破产重整期间的企业控制权刍议——兼评《破产法》第73条(一)

破产重整期间的企业控制权刍议——兼评《破产法》第73条(一)

关键词:重整期间/控制权/管理人/重整制度

内容提要:企业重整期间,往往需要正当经营以保证最大限度的降低进入破产程序给债务人财产带来的负面影响。与一般企业经营控制权相比,重整期间企业控制权范围既扩张又受到局限。企业控制权主体制度主要存在两种模式。我国现行破产法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并将其置于重整中默认企业接管者的地位。《破产法》第73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重整期间企业控制权主体可以在管理人和债务人原经营层之间进行切换。分析重整期间企业控制权特点和监督并就此展开控制权主体模式的研究对确定《破产法》的控制权主体并确定其实施控制权的标准和监督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一、问题的提出:重整期间企业控制权

(一)企业控制权问题研究的意义

《破产法》所设定的重整期间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一段过渡阶段。重整期间公司控制权表现为对债务人财产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处分等与企业一般经营权相似的权利群,和诸如向法庭和债权人会议汇报并接受其质询等破产法所赋予的特殊职责。该过渡期间控制权的实施对企业破产重整发挥重要的承前启后作用。

首先,重整期间控制权的重要性在于其对债务人财产的影响巨大。重整期间的控制权包括对破产申请前公司行为的审查,因此控制权人对公司在嫌疑期内实施的欺诈和偏颇清偿行为有义务实施撤销权收回财产。同时债务人财产由公司财产演变而来,由于处于经营中的公司的财产是不断变化而非静止不动的财产,因此债务人财产在重整期间并没有改变动态的资本的性质,因此需要经营控制权的正当实施以实现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

其次,控制权对于破产重整程序能否顺利实施至关重要。从破产申请被受理时起,破产债务人公司就脱离了正常商业经营的轨道,破产程序对其产生巨大的影响。从商业信用角度来看,破产程序的启动表明公司的商业信用降低到零点,这对所有与公司有商业往来的合同向对方来说都是一种威胁,因此企业的控制人需要面对更加复杂的商业经营状况,例如合同相对方可能要求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或者在交易中要求使用更多现金作为支付手段。重整期间的经营控制权必须恰当的实施才能够消除破产程序启动给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从而为之后将要进行的破产重整打下基础。

再次,控制权对于破产重整方案的起草和确认至关重要。破产重整方案是重塑公司并使其重新开始健康经营的前提,破产重整方案在重整期间内被起草,该方案的通过标志重整期间的结束。从重整方案本身来看,《破产法》规定控制权主体拥有提出破产重整方案草案的权利,而该项权利决定着破产重整方案的内容并主导公司未来发展的方向。从方案被通过的可能性来看,重整期间的控制权能够决定债权人分组,由于破产重整计划是通过分组后的债权人表决进行决定是否通过,所以控制权人可以间接影响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被通过的几率。(二)企业控制权的范围

首先,破产重整是对破产申请前一段时间内债务人可能存在的欺诈和偏颇清偿行为的审查,因此《破产法》规定的追溯至破产案件受理前一年或者六个月内的撤销权是重整期间控制权的有力扩张。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要针对债务人实施的破产欺诈行为、偏颇清偿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企业控制权主体可以通过依法行使撤销权审查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所进行的交易从而追回被不当处分的债务人财产。

其次,对于在重整期间内依法继续进行经营的企业,控制人对企业的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受到破产制度的限制。主要表现为企业控制权对公司重大财产处分和可能导致债务人财产受到损失的经营行为的处分行为需要向法院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进行汇报。由此可见,重整期间控制权是处于债权人委员会和法院严密监督制衡下的权力,随着破产程序的深入,法院和债权人作为公权力和利益相关方所施加的间接控制作用就体现得更加明显。

最后,破产重整的目的决定了重整期间控制权的范围。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破产方

案的执行使企业重新获得生命力。在重整期间这段破产重整方案得以确认之前的一段过渡性的时期内,《破产法》赋予了重整期间控制权主体提出破产方案的排他性的权利,即除管理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债权人、出资人或者企业职工无权提出破产重整方案草案。重整方案草案提出权是重整期间企业控制权为公司重整做准备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决定破产重整方案能否被通过,破产重整将如何重新塑造企业,和决定不同利害关系人命运的关键。

(三)重整期间企业控制权特点

首先,重整期间企业控制权具有专业性特征。重整期间企业控制权来源于一般企业经营权,既然后者的实施需要企业经营专业技能,那么前者的实施主体也应当具备专业性的商业经营技能。债务人财产并非静态不动的财产,也不仅限于仓库里所存放的商品或者银行中的存款,债务人财产在现实中表现为动态的在市场中经营的公司,因此只有掌握商业技能才能把握商机,进而做出公司对内和对外的各项决策,惟有此才能够保护债务人财产的价值不受贬损。其次,重整期间控制权具有在特定过渡期间内对企业实施的控制权的特点。债务人在重整申请被法院受理之前,其控制权表现为一般公司经营权;而在重整方案被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法院审查核准之后,公司控制权回归公司经营层并且表现为对破产重整方案的执行权。因此,重整期间是一段向最终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目的过渡的阶段,而非破产重整程序的最终阶段。为了便于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公司的管理和保护债务人财产的需要,《破产法》把破产重整程序划分为不同阶段,然而公司正常的经营需要连续稳定的进行,因此在公司经营中如何克服由此而导致影响公司经营连续性的负作用也显得尤为重要。

再次,重整期间控制权在《破产法》所设定的公权力介入和不同利益关系人权力所构成的制衡模式下运行。破产重整中充满了不同利益追求的利害关系人(注释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担保债权人、职工债权人、出资人等在破产重整中具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这些利益追求往往相互冲突。例如对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来说尽快实现其在特定财产上的担保利益是其最迫切的要求,然而当该特定物为债务人企业重要的生产资料或者与其他财产的价值密切相关时,拍卖债务人特定财产往往会使债务人企业重整形成障碍或者会严重贬损债务人财产的价值,在此情况下利益冲突在所难免。),并且《破产法》赋予他们在破产程序中能够与企业控制权相制衡的权力。例如,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与债务人财产的价值紧密相关,因此债权人在重整期间被授予决定是否继续企业经营、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申请替换管理人、对管理人的任命和报酬提出异议权和对重大事项行使表决的权利。重整期间控制权在破产法所建立的利益多元化利害关系人组成的权力网中受到制衡,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关系是控制权实施的关键。

二、控制权主体的两种选择:原经营层和破产管理人

《破产法》创设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并确立其默认的公司控制权主体地位。这一方面体现了公权力介入公司经营能够保证企业控制权主体能够客观公正的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另一方面更加有利于对公司在破产嫌疑期内所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彻底的审查进而追回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控制企业的模式相比,债务人控制企业“它能够最大限度调动债务人的积极性,发挥债务人对企业与经营情况熟悉的优势”,1]更有利于保证公司在最适合的时机接受破产重整制度的治疗,2](P13)避免由于管理人接管给经营连续性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保证企业控制权被掌握在具有商业经营技能的专家手中。

破产重整制度的目标在于保护债务人财产的价值和维护破产法所设定的债权人公平受偿。对债务人财产价值的保护在破产重整制度中体现在两方面,即对债务人财产的有效适当管理处分和对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进行有效率的筛选。对于前者来说,重整期间控制权主体必须“时时考虑将企业重整营业与管理整合课题相结合”。3](P96-98)债务人由于具备专业的商业经营技能,因此能够更好的把握商机从而适当的实施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相比之下,管理人虽然可以依法聘任专业人员实施商业经营,但是这势必增加破产重整的成本,相应的减

损债务人财产的价值;对于后者来说,行之有效的破产重整机制既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把毫无重整希望的企业从重整申请的企业重排除出去,减少债务清偿成本,同时又要尽可能的使有重整希望的企业的重整方案草案得到确认执行,进而通过重整方案实现企业的再生。(注释2:根据美国破产法学者和机构对《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破产重整的成本和收益统计来看,实施破产重整的公司平均比破产清算公司维持债务人财产价值高78%,由此促使重整方案草案被通过至关重要。参考p13,ElizabethWarren,ReorganizingAmericanBusinesses,作者手稿。)

《破产法》规定破产主体为企业法人,其中既包括注册资产数以亿计的上市公司也包括小规模的一人公司。由于不同规模的公司具有不同公司运营模式,因此确定企业控制权主体应当适当考虑不同的公司规模而选择适当的控制权主体模式。对于大规模公司来说,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相对透明,申请破产时注册资本和负债也相对较高;而在小公司中,公司所有者通常又是经营者,债权人及其负债相对较少,因此通常债权人缺乏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积极性,甚至没有组建债权人委员会的必要。美国的破产法体系的演进反映了立法对确立控制权主体与公司规模之间关系的重视。在1898年破产法案(1938年修订)中规定:大公司重整采取任命受托人控制企业的模式(原第十章),而在小公司中原经营层仍然保留控制权(原第十一章)。因此引发了关于公司规模大小区分标准的争论,并导致1978年破产法典不再依据对大小公司的区分来确定控制权主体,而是确立由债务人保持对公司经营的原则。

然而,破产立法所确定保留原经营层的原则不能在实践中保证其在公司的位置。最近的研究表明主管大规模公司的CEO常常在公司破产申请之初或者破产申请后不久被替换掉。Lopucki和Whitford教授的研究表明,在20世纪80年代所发生的大公司破产案件中,95%的公司高管是在破产申请前18个月和申请后6个月内被替换的。4](P669-729)Betker教授的研究表明,在202家上市公司破产申请后的两年内,经营层中只有9%保留住他们的职位。5](P161)Gilson教授对20世纪80年代的409家上市公司进行研究的结果表明71%的经理在破产申请后丢掉了工作,而其它小公司中的替换率仅为3-10%。6](P241)这些小公司中的经营层似乎能够在破产程序中保留职位。7](P266-269)

三、控制权的实施与监督

重整期间不同的利害关系人群体表现出对不同利益的追求,利益多元化导致控制权的实施难免会为了特定利益而牺牲其他利益群体,因此首先确立债权人整体利益原则至关重要。与债权人整体利益相比,个别债权人的权利在破产重整中显得微不足道。例如,有担保债权人对破产重整不感兴趣,而只希望尽快实现其优先权,但是如果该特定物对企业重整具有重要意义或者单个出卖变现会贬损债务人财产的整体价值,那么该优先权的行使必须受到限制。而依据企业控制权所做出的商业经营决策也必须追求债权人的整体利益。

重整期间的控制权既需要解决公司日常经营问题,又能够解决公司基本清算或者重整重大决策问题。就破产重整的目的——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来说,公司在破产中作出的经营决策所导致的后果使受益人发生了变化。在此利益冲突之中,确立公司控制权的商业决策做出的标准至关重要。因为任何商业决策都包含获利和受损的可能性,所以公司决策只能在可预料的成本和收益的基础上进行评价。值得注意的是在特定案件中遭受损失的事实并不足以表明导致损失的决策在做出时是错误的,(注释3:SeeFrankH.Easterbrook&DanielR.Rischel,TheEconomicStructureofCorporateLaw,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1.)同时商业决策中各种不确定性的存在使得讨论商业决策的正确与否毫无意义。重要的是做出决策的程序上的正当性,才是赖以评价公司控制权实施标准的基础。

《破产法》所确立的在重整期间对控制权的监督主体为管理人(当债务人实施控制权时)、

债权人和法院。其中法院负责对其控制权实施的合法性和重大实质性经营决策进行监督,而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则对控制权人的经营决策进行实质性的监督。当债务人为控制人时,管理人实施监督权。《破产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是否仍然对其享有监督权和具体的实施模式。股东于重整期间内是否具有罢免和选任新管理层的权利,这是实践当中必然遇到的问题。

集体资产转让及集体企业改制 案例

集体资产转让及集体企业改制 1.玉龙股份(601028) 焦点:集体企业产权转让,审批手续等。 反馈问题:1999年玉龙集团公司产权转让、玉龙有限公司设立等过程是否符合企业章程的相关规定,其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完备性,确认其过程中是否存在集体资产流失,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改制过程中是否存在任何潜在的权属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会给发行人股权带来纠纷和风险。 解释: 1、1999年玉龙集团公司产权转让、玉龙有限公司设立 等过程是否符合企业章程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玉龙集团公司改制及玉龙有 限公司设立时的工商登记资料、玉龙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以及当时有效的企业章程,玉龙集团公司产权转让及玉龙有限公司设立依据当时的企业章程履行了如下程序: 在1999年玉龙集团公司产权转让、玉龙有限公司设立前,其适用的章程为1994年5月制定的《江苏玉龙钢管集团公司 章程》。该企业章程规定了玉龙集团公司的宗旨、名称和住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经营范围及经营方

式、组织机构及其职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劳动用工制度、章程修改程序及公司终止程序。在“终止程序”条款中,企业章程规定“公司由于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歇业,法定代表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1999年11月,玉祁工业总公司与唐永清签订《企业有偿转让协议书》,约定将玉龙集团公司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全部资产转让给唐永清,产权转让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1999年12月3日,玉龙集团公司向锡山市工商局提交《企业歇业申请书》,“因企业改制原因,经锡山市玉祁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歇业”,“申请注销工商营业执照”,1999年12月6日,玉龙集团公司经锡山市工商局核准注销。 1999年12月12日,玉龙有限公司的股东唐永清、唐维君、吕燕青制定了新的企业章程,规定了公司宗旨、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时限、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财务、会计及利润分配、劳动用工制度、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章程的修改及附则。1999年12月22日,玉龙有限公司经锡山市工商局注册成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1999年玉龙集团公司产权转让、玉龙有限公司设立等过程符合企业章程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国内公司上市流程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国内公司上市流程篇一 : 国内公司上市流程 公司上市流程 改制上市的基本业务流程来看,一般要经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市辅导、发行申报与审核、股票发行与挂牌上市等阶段。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11、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公司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销售或原材料采购的金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12、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 13、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没有在控股股东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处领薪。 14、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15、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16、所募集的资金有明确用途,投资项目经过慎重论证,酬资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值的两倍。 为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制作做好准备工作 1、聘请律师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分别着手开展核查验证和审计工作。

2、和保荐机构共同制定初步发行方案,明确股票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滚存利润的分配方式,并形成相关文件以供股东大会审议。 3、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募集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有关部门的批文。 4、对于需要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证明的设备、生产线等,应组织专门人员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测试,并获得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整理公司最近3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具公司最近3年是否存在税收违规的证明。 制作股票发行申请文件 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摘要; 2、最近3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3、股票发行方案与发行公告; 4、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公司发行股票的函; 5、保荐机构关于公司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6、辅导机构报证监局备案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 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8、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报告; 9、企业发行股票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 10、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11、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12、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3、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

国有公司改革方案

国有公司改革方案

办[ ]76号 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xx市市属国有公司改革转型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xx城市市属国有公司改革转型方案》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 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8月23日 xx市市属国有公司改革转型方案 为积极推进市属国有公司改革转型,做实做强儆大国有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 〕22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 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以实体化运营为目标,推进市属国有公司实现“两个转变”,即从融资平台向实体经济转变、从投资城市向经营城市转变,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抗风险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总体架构 市本级设立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公司)、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交投公司)、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工投公司)、xx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文旅公司)等四家国有公司,按照做实做强做大国有企业工作思路,经过市场化转型改革,将四家国有公司转型成为业务独立、平行运作的市场主体。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市属国有企业履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职能。 (二)企业定位 市国投公司转型为真正市场主体,发挥其投融资和资产经营方面的优势,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水利建设、类金融业务、产业投资为主,实行多板块业务经营。开展土地级开发业务,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拓展类金融板块业务,新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出资设立创投公司,参股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市交投公司由市国投公司全资子公司调整为与市国投公司平行运行公司,鉴于当前市国投公司受发债因素制约,两公司间股权关系暂不变。市国投公司持有的市交投公司股权,由市国资委直接管理,市交投公司主要业务为高等公路、水运基础设施、交通设施配套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经过提升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检测资质,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拓展加油加气站、砂石资源开发等业务,实行多种经营。市工投公司以工业生产性服务为先导,以扶持“四新经济”为重点,以兼容平衡重点产业与中小企业服务的双轮驱动模式,经过产业基金和资本运营,促进经济转型发展。市工投公司重点对工业经济、工业发展进行投融资,主要业务为股权债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服务宛陵科创城和双创企业、

企业破产重整案例_共10篇.doc

★企业破产重整案例_共10篇 范文一:企业破产重整价值评估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 ≤≥00√j≤≯ji; 。l蓄_- 企业硅产重整价值评估案例分衍 文/栾甫贵李佳 j的《企业破产法》07月1开始实施,于20年6日并且在重整560.万元。第五,01176小额普通债权,沧化的小额债权共计278 月y程序方面作了重要修改,l设立了破产重整制度。破产立法在解决债务人有限财产的分配的同时,也为有生存希望的企业 提供可选择的破产方式。本文对河北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家,债权总额39.万元。0366 ()北沧化重整受偿额和受偿比例的确定二河 1沧化破产重整计划中的现金流入。根据河北沧化重整计. 司重整案例进行分析力图对我国其他企业破产重整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 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 划以及20年和20年的年报对沧化的重整情况进行分析,0708其现金流入主要来自资产重整收入和债务人经营方案的现金流 入。 程序,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希望企业通过重整摆脱困境,偿还债务以及重获经营能力。企业进行破产重整具有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的双重目的,从而 在根本上解决债务人所面临的经济困境。本文通过分析河北沧 沧化的资产重整收入包括整体转让沧州沧井化工有限公司和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这两个控股子公司的收入。沧井化工有限公司已经被破产清算,其破产财产通过竞拍方式被河北大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人民币10060万元竞得。沧化持有沧井化工7%的股权,5因此,沧化获得10020万元竞拍资金,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仍正常运营,采用市场比较法对转让收入进行计算,选择的参照企业为与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业务相似同样是沧化控股子公司的沧州沧骅化学品工业有限公司。沧骅化学品工业公司20年的营业收入是205533087202.8元,资产总额为860188,2371.元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比值是4037.。运用市场比较法计算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的价值,2将沧骅化学品工业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比值作为参照化的重整计划来计算沧化的重整和清算债权受偿比例.从数值上判断企业是否应该重整,结合沧 化破产经营情况,并总结沧 化成功的关键,为我国其他企业破产重整提供可供借鉴的理论分析框架。 一 、

国有企业改革成功案例(7个doc)2

从管理咨询顾问的角度看国有企业改革与管理 在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中,国有企业改革是倍受国内外关注的中心课题。但是,现在各方面研究的主要环节是外部激励问题,如公司化、停止财政补贴、建立竞争环境等;对于内部激励问题,则研究的很不够,对于市场导向的管理体制的研究与分析较少。正如世界银行中国蒙古局局长尼古拉斯?C?霍普先生所言,“我们在建议用市场方式来改善不良管理方面还不太成功,这种改善在具有成熟的资本市场的经济里是自动发生的。”我们认为,在建立外部激励机制的同时,必须深入研究内部激励机制问题,建立在转型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向市场导向型的管理体制转变的基本理论框架,这就是:完成企业组织各项基本管理职能的转型,适应市场经济的新特点,建立战略管理体制。 一、关于国企改革与管理的几个认识问题 1、目前中国企业的管理评估 从目前中国企业的总体情况来看,大致有三种成功的管理模式:一是国有企业管理模式,二是民营企业管理模式,三是跨国公司的管理模式。这三类管理模式各有优缺点,应该相互学习,但其中国有企业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管理问题更突出。 国有企业的优点是生产管理水平较高,企业组织较成熟、较完整,制度较健全,与政府、与社会关系较密切;缺点是市场导向较差,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运行机制不灵活,战略管理刚刚起步,水平较低,尤其是对管理模式的转变不适应,各种管理都处于转型期的混乱状态。 民营企业的优点,是对转型时期的中国市场了解较深,战略管理水平较高,运行机制较灵活,对市场适应性较强,但管理组织、制度、监控、计划都还很粗放,管理与发展形成尖锐的矛盾,往往管理跟不上发展。

跨国公司的管理优点是组织、制度都十分完善,市场化水平亦较高,但其本土化水平较差,面对中国市场的战略管理水平不高,机制亦不灵活。 2、改革和管理的关系 这是现在理论界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也有理论界人士强烈呼吁:不能以改革代替管理,必须加强企业管理。对此,我们的看法是,改革和管理的关系有两层:一是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企业制度改革,以界定企业与政府、与社会、与投资者(股东)、与员工的关系,奠定企业管理的制度基础,带来企业运行机制的市场化,这是企业现代管理赖以存在的基本前提。如果企业的产权界界不清晰,外部激励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即使内部管理改革取得突破,也是不能持久的;二是企业管理体制(或组织结构)的改革,以带来管理模式的市场化,增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在以产权为核心的企业改革基本完成以后,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任务更艰巨,对企业的竞争力、经营绩效的影响更直接。这两种改革是并行的、相互促进的,都直接与企业管理相关。就目前中国国有企业珠管理现状来说,必须通过改革来加强和深化管理。一方面,,通过企业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的改革,奠定作为一个现代企业的制度基础;在此基础上,通过市场导向型的管理体制改革,完成向现代企业的组织转型,建立起面向市场的管理模式和决策机制。否则,光是希冀于加强管理,采取的主要手段还是加强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制度的方法,是无济于事的。改革,必须改变企业的组织结构,改革企业的管理模式。中国的国有企业,刚刚从计划经济体制中走出来,市场化导向的改革还远没有完成,众多的企业从“外型”到“内核”都甚至上是工厂制企业;有些企业,组织形式虽然由工厂变成了公司,甚至是上市公司,但实际上只有一个现代公司的外壳,组织结构和管理形态还完全是工厂化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通过对现有组织的完善和加强管理来完成市场化的变革,必须通过改革来改变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使之成为一个法人意志明确的、能够贯彻企业战略意图的、进行科学的计划和合理的控制的真正的现代公司。 从企业改革的历程来看,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多年来的国有企业改

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财务风险及规避

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财务风险及规避 前言:在现今的商业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中,破产重整是最能够满足多方需求的有效途径之一。在企业破产重整期间,企业 内部治理状况也随之发生明显的变化,变化的关键就是管理模式的确定。据我国现有破产法来看,在重整期间企业存在两种管理模式:破产管理人和经管债务人。 一、破产重整的意义 通过破产重整实现企业重生,有利于维护和延续企业的技术、品牌、市场、资质等核心资源,使之能继续创造价值;有利于地方经济增长,能减轻经济增速换挡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冲击和影响;有利于保持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破产企业、债权人、出资人、企业职工等各方实现共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破产重整过程中财务风险及其规避 在清算开始时,首先要对被清算人的财务状况有所了解,可以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一起参加清算工作;保护并关注特定财产 的安全与完整投入,例如如果机器设备和房屋被被抵押权人当做抵押物进行变卖,企业将无法正常进行生产经营。;为了保证其它破产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性,必须对债务人将财产通过分配收益的方式转移给出资人这种做法严厉禁止和防范,这种行为既会造成债务人的经营不利,又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重整期间要禁止债务人中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将手中股权暗中转让给第三人,

严重的情况下,将会损伤市场投资者对债务人的信心并影响重整的顺利进行;对收账款进行催讨回收工作时,应加大工作力度,增加可分配财产比例,尽可能保护债权人利益。 三、破产重整过程中重组人面临的财务风险和规避 3.1尽职调查的提出 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时,因为涉及外壳资源,这通常 会吸引战略投资者对企业进行重组,这是拟破产企业能够起死回生的重要因素。想要规避风险的主要措施就是尽职调查,组成相关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的成员大多是相关行业专家、特定业务专家、营销与销售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人力资源专家等组成。其作用是在投资者对所选定企业做出投资决策前,尽职尽责的帮助投资者调查了解对方企业的情况,使投资者在投资项目的取舍中做出正确的判断,确定交易的方式,及时发现影响交易的隐患。 3.2财务风险的防范 在尽职调查体系进行时,需要特别进行规避的风险具体起来有以下两种:一种是当重组方进入企业时,最关键的因素不是现有的资产而是看重企业的未来发展潜力。只在通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高速发展,获取跟大的经济效益和协同利益,使其最终达到理想的并购效益;另一种是,对破产重整公司进行债务重整。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按重整计划进行减免的债务,债务人将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在偿清债务的过程中,在债务人进行的债务清偿工作转由重组方承担的情况下,重组方应高度关注清偿的比例、顺序、方式、期限

企业破产法案例[最新]

企业破产法案例[最新] [案例]1:2007年7月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7月4日受理裁定送达甲公司。人民法院指定乙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发现以下事实: (1)7月3日,甲公司向其债权人A企业清偿了100万元的货款。 (2)6月10日,因甲公司拒绝支付B企业120万元的货款,被B企业提起诉讼。6月25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向B企业支付120万元的贷款,同时应B 企业的申请,将甲公司办公楼查封拟用以清偿B企业的货款。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该判决尚未执行。 (3)6月20日,因甲公司拒绝支付C企业150万元的货款,被C企业提起诉讼。合同履行地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诉讼,7月1日,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时,海淀区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4)7月10日,因甲公司拒绝支付D企业180万元的货款,债权人D企业向合同履行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要求: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管理人是否有权向A企业追回100万元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办公楼的拍卖价款能否用以清偿所欠B企业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3)根据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诉讼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债权人D企业向合同履行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2:2007年6月20日,甲、乙公司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7月1 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清算人。该买卖合同甲、乙公司均未履行。 要求: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甲、乙公司均未履行的买卖合同,管理人应如何处理? (2)该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况下视为解除? (3)如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给乙造成10万元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应如何处理? (4)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后,100万元的货 款应如何支付?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是否可以自行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并 说明理由。 [案例]3:2007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 定乙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发现以下事实: (1)甲公司欠A企业100万元的货款。2006年6月1日,应债权人A企业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100万元的设备设定抵押。 (2)2006年12月1日,甲公司主动放弃对B企业200万元的债权。 (3)2007年4月1日,甲公司已经不能清偿数个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并且其财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甲公司仍向债权人C企业清偿了300万元的货款。 (4)2006年3月1日,甲公司为逃避债务在D企业隐匿了120万元的财产,被 管理人发现。 (5)甲公司一直拖欠E企业250万元的货款。2007年6月20日,E企业得知甲 公司已经申请破产的事实后,迅速与甲公司签订了200万元的买卖合同。甲公司发货后,E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国企改革经典案例

完全退出:家化 2011年,上海家化公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11月7日发布家化集团100%股权转让竞价结果通知,平安信托旗下公司平浦投资为家化集团100%股权受让人。 上海家化作为国内化妆品行业首家上市企业,拥有六神、美加净、佰草集等众多国人知名的日化品牌,被称为是国内日化行业中少有的能与跨国公司开展全方位竞争的本土企业。 作为试点,近5年来已经两次进行股权激励,员工覆盖面达到40%左右。 2010年,我国日化亏损企业77家,亏损额5.12亿元。我国4000家化妆品企业仅仅控制着中国10%的市场,90%的中国市场都被外资控制。 即通过股权制度的改革,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企业,进而能够制定符合市场规则的薪酬体系、股权激励机制和公司发展战略,最终使上海家化成为一家综合时尚产业集团。 2008年9月上海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在“明确国资战略调整方向”一节明确提出:“推动一般竞争性领域国资的调整退出。” 部分退出即员工持股:海螺 2014年2月,海螺集团改制完成。

改制后,海螺集团由原来的国有独资公司变更为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仍保持国有控股地位。其中,安徽省投资集团作为安徽省省属国有资产出资人,占51%;安徽海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创)占49%。海创是海螺集团及旗下子公司、孙子公司的8名高管和7750名职工通过四家工会投资设立。 集团旗下两家上市公司海螺型材(000619)和海螺水泥,集团拨付的身份置换金和工资结余占了转让价款的一半左右。 51与49这个比例,既实现了高管和职工持股的最大化,同时由于国有控股地位不变,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变,就不需要经过国资委和证监会的审批。 部分退出即引入战略投资:古井 2009年5月,上海浦创受让古井集团40%股权性质上完成国有到民营的转变,保障了公司决策和运营效率的根本改变。 公司09年已引入战略投资者-浦创投资,迈出其改制的关键一步,为今后实现国退民进,管理层、技术骨干、投资伙伴和经销商持股打下基础。公司已于去年实现职工身份转变-工龄买断,管理层通过集团公开招聘,内部选拔,充分激发了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目前浦创投资有进一步增持集团股权的强烈意愿,如果成功将有效地促进集团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的几种模式

国有企业改制的几种模式 1、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企业—股份公司 1)国有企业与职工 2)国有企业与其职工及社会其它投资者 3)全体职工与其它社会投资者 1.成立改制工作小组 组建该工作小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负责办理改制所需手续,处理改制过程中 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解决改制中遇到的困难。该工作小组一般由原企业的 经营管理负责人、工会组织负责人、财务管理负责人、职工代表以及厂办负 责人等共同组成。 改制工作小组是一种临时性组织,在股份合作制改制成功、新的企业内部组 织结构建立起来后,其使命即告结束,应宣布解散。 2.进行企业清产核资,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预测出资额 查明并确认企业的实有资产,主要内容是: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各项应收款、存货、短期投资、待处理流动资产以及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等 ?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折旧额等以及在用、出租、未使用、 不需用、封存和其他固定资产 ?长期投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以及其他长期投资 ?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名称权、著作权以及特 许经营权 ?递延资产、在建工程等 清产核资是为资产评估作准备 同时清产核资也是设计、确定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结构的依据和 基础 3.股权结构的设计与预测 股权结构的设计,主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股权结构的设置与持股比 例。既要考虑国家的产业政策又要考虑对人力资本的激励效果。 ?国家股 ?法人股 ?个人股 根据企业资产的清查结果,预测企业职工应当出资的数额,如资产置换所需 资金数额、职工入股数额等,以供职工参考。应当充分考虑到企业职工的心 理和资金承受能力,不宜过高或过低。过高的话,职工的实际能力承受不起; 过低的话,职工可能产生不信任情绪。因此应当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实事求 是地作出股权结构的预测和设计。 4.提出改制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方案 如果改制工作小组认为企业符合股份制改造的条件,可以向有关主管公司提 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方案。 改制申请报告主要有以下内容: ?改制的目的 ?改制的形式 ?改制的途径和方法等

破产重整程序流程

公司破产重整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 进行破产清算的,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 告。(破产法71条)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 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 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 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 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 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 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 十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十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至此,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结束。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及步骤概述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及步骤概述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及步骤概述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此拉开了中国国有企业改制的序幕。作为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如何响应党中央的决定精神,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法律服务便成了一个应当积极思考的课题, 目前在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完整的法律或者法规对企业改制的各种形为进行规范。有关企业改制的规定除了较多运用《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是散见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更多的则是在党中央的有关决定、精神、会议纪要、讲话中体现。而在实际操作中,从政府、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各方均是处于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境地。因此,笔者认为在企业改制的法律服务领域,不应当考虑依据某一法律的规定进行改制,而应当以“没有重大法律障碍”作为制定和实施改制方案的指导思想。 在此,笔者从律师实务的角度通过研究分析并结合先行者的经验对国有企业改制的方案、步骤作了简要评述。 改制方案是企业进行改造的前提和指导原则,企业首先应当制订改制方案,然后有步骤地进行实施。以下简单介绍几种可行的改制方案。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主要适用于将非公司制的原国家控制支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发行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其中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的只能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主要适用于城乡集体企业和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小型企业改制时对公司形式的选择。这一方式既有人合又有资合,所有权与经营权结合在一起,股权可以是员工个人股、员工集体股和法人股等多种形式,比较灵活。经营方式与分配方式也较易于为员工等各方接受。但不利于规模化、现代化经营。 三、企业分立改造。主要适用于企业存在多种互不关联或者能够互相独立的经营项目,整体效益较差,分开经营竞争力较强而又为各方普遍接受的情况。此时可将一个企业分立成几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主要适用于企业负债严重,没有现实偿还能力但又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情况下,经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将全部或部分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成股权,从而债权人变成股东的情况。这一改造方式,可以降低改制企业的负债率,降低改制企业的财务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

企业破产重整流程

企业破产重整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

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 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参考样本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 改制前企业名称、 所有制性质, ××年××月××日经××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 / 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 股比例) ,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 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其中原则部分 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 日 (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 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 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 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 ?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 发〔 2002 〕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

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 〔 2003 〕 16 号) 、 ?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 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3 〕 96 号) 、 ?国务院办 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 通知? (国办发〔 2005 〕 60 号) 、 ?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 、 ?广东 省工伤保险条例? 、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 ?中共广东省委 广 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 (粤发〔 2005

企业破产程序(根据新企业破产法整理)

企业破产程序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解读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对于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资借鉴: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提出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主体 1、债权人 2、债务人 3、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二)债权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 1、破产申请书 2、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债权存在以及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证据 (三)债务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 1、破产申请书 2、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企业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4、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即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5、债权清册,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6、债务清册,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7、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三、受理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 1、债权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或对债务人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情形及其法律救济 1、不予受理的情形(新破产法没有规定,根据《规定》整理) A、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B、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2、驳回申请的情形(新破产法没有规定,根据《规定》整理) 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3、法律救济 申请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四、指定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时间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二)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8、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国企改革经典案例教程文件

国企改革经典案例

完全退出:家化 2011年,上海家化公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11月7日发布家化集团100%股权转让竞价结果通知,平安信托旗下公司平浦投资为家化集团100%股权受让人。 上海家化作为国内化妆品行业首家上市企业,拥有六神、美加净、佰草集等众多国人知名的日化品牌,被称为是国内日化行业中少有的能与跨国公司开展全方位竞争的本土企业。 作为试点,近5年来已经两次进行股权激励,员工覆盖面达到40%左右。 2010年,我国日化亏损企业77家,亏损额5.12亿元。我国4000家化妆品企业仅仅控制着中国10%的市场,90%的中国市场都被外资控制。 即通过股权制度的改革,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企业,进而能够制定符合市场规则的薪酬体系、股权激励机制和公司发展战略,最终使上海家化成为一家综合时尚产业集团。 2008年9月上海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在“明确国资战略调整方向”一节明确提出:“推动一般竞争性领域国资的调整退出。” 部分退出即员工持股:海螺 2014年2月,海螺集团改制完成。

改制后,海螺集团由原来的国有独资公司变更为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仍保持国有控股地位。其中,安徽省投资集团作为安徽省省属国有资产出资人,占51%;安徽海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创)占49%。海创是海螺集团及旗下子公司、孙子公司的8名高管和7750名职工通过四家工会投资设立。 集团旗下两家上市公司海螺型材(000619)和海螺水泥,集团拨付的身份置换金和工资结余占了转让价款的一半左右。 51与49这个比例,既实现了高管和职工持股的最大化,同时由于国有控股地位不变,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变,就不需要经过国资委和证监会的审批。 部分退出即引入战略投资:古井 2009年5月,上海浦创受让古井集团40%股权性质上完成国有到民营的转变,保障了公司决策和运营效率的根本改变。 公司09年已引入战略投资者-浦创投资,迈出其改制的关键一步,为今后实现国退民进,管理层、技术骨干、投资伙伴和经销商持股打下基础。公司已于去年实现职工身份转变-工龄买断,管理层通过集团公开招聘,内部选拔,充分激发了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目前浦创投资有进一步增持集团股权的强烈意愿,如果成功将有效地

破产重整时间是多久,破产重整流程是怎样的

破产重整时间是多久,破产重整流程 是怎样的 破产重整时间没有一个确定的时间,因为破产重整需要经历很多个步骤,每个步骤需要的时间都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才能确定。流程: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破产重整可以被视为企业破茧成蝶的一个过程,有的企业能在破产重整中获得新生,但是有的企业却在破产重整中消亡。那么关于破产重整时间需要多久你了解吗?将告诉您破产重整的整个流程,让您了解破产重整的相关知识。 破产重整时间 破产重整时间没有一个确定的时间,因为破产重整需要经历很多个步骤,每个步骤需要的时间都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才能确定。

破产重整的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国有企业改制是什么意思

国有企业改制是什么意思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的经济的发展可以说离不开国有企业的支持,但是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都是有着严格的规定的,尽管如此,在现如今各种经济体制的不断挑战下,国有企业的改制也必须提上日程,才能开辟出一条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国有企业改制是什么意思? 一、国有企业改制是什么意思? 国有企业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具体表现在: (1)干部和人员的终身雇佣制; (2)国家或地方财政出资设立;

(3)没有股东约束,只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导致追求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动机不足。 所谓国企改制,是指将国有企业改制为企业法人,即有独立的董事、监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国有企业改制程序 (一)前期准备阶段 1、成立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主要领导担任,同时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2、制定工作规划,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3、做好调查摸底和宣传、动员工作。 (二)申请阶段 1、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投资主体)上报改制申请。 2、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投资主体)批准改制申请后,由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立项。 3、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4、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确认。 (三)制定方案阶段

1、制定改制方案、公司章程。 2、征求职工及有关部门意见。 3、确定改制方案和公司章程。 (四)申请报批阶段 1、审批权限市级中小型企业改制方案由市政府授权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审批,报送市经委备案;市级大型企业改制方案由市经委审批;市级特大型企业和市政府授权经营企业改制方案由市经委组织论证,并报送市政府审批。 各区县(自治县、市)企业改制方案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批。 市级以上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国土房屋、银行等政策,先由企业和审批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未决问题由市经委负责协调;区县(自治县、市)企业由当地政府指定部门协调。 2、市级大型企业、特大型企业和市政府授权经营企业改制方案报批程序 (1)向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投资主体)申报改制方案、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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