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案例

环境资源法案例
环境资源法案例

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环境资源法概述

案例分析一:江苏盐城水污染案

1、为什么标新化工敢于铤而走险,置各种环保法律法规于不顾而偷排污水,从而造成严重的水污染事件?

面对环保的时候,很多地方、很多部门在利益的面前有法不依,睁只眼闭只眼,形成同流合“污”。重视经济发展,忽视环境保护。

当前环境保护立法不足,存在缺陷

管理体系的缺失或不完善,又或是光有书面体系却没有执行与监督机制。

2、为什么标新化工环保劣迹斑斑,却能多次被评为标兵企业?

很长时间的标兵企业更多的看重它的纳税,还是它的经营这方面。现在很多的地方和很多的部门也看重的是现钱,不再看重将来它的后继者、子孙可能要花更多的钱去为它点现钱所付出的代价来承担责任。标新化工在经营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还有就是相关部门在利益的面前有法不依,睁只眼闭只眼,形成同流合“污”。

3、为什么政府曾经下定决心,要对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实施关闭或搬迁,但却迟迟没有落实?

民生工程和政绩工程不是一回事,因为需要考核GDP,而不考核自来水是否干净。要对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实施关闭或搬迁,就要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尤其在注重经济发展的情况下,重经济数字,重招商引资,资金来的比较快,而忽略了环境这方面的问题,政府难以落实。

4、如何从经济角度防止企业污染事件的发生?

污染治理的方法是大型企业采取内部治理,小型企业通过税收政府集中治理。

在现实生活中,需要政府作出干预,推出措施令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如因污染导致的经济损失) 拉近,提高污染的显性成本,才能减少这些问题。

案例分析二:菲律宾国内法院所审理的“奥波萨诉法克图兰案”

1.奥波萨诉法克图兰案的判决体现了环境资源法的哪些基本理念?

笔记:环境正义、环境安全、环境公平、环境秩序、环境效率和效益

2.这些理念的核心内容?笔记P46

环境公平是环境正义的核心,环境正义是最核心的理念,结合了环境安全、环境公平、环境秩序、环境效率和效益等所有理念。环境正义即意味着要建立良好的环境秩序。而环境秩序的核心是环境安全。环境安全是环境秩序所包含的实质性价值。

第二章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一:2004年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责任人被判刑

该案的判决体现了环境法的哪些原则?

原则有a可持续发展原则b风险预防原则c损害预防原则d环境责任原则e环境民主原则

这些原则如何得到贯彻?

(1)预防原则的贯彻a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和综合决策b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标准等)c综合运用各种环境管理手段

(2)环境民主原则贯彻(一)立法确认公民环境权(二)立法确认公众获得环境信息权(三)立法确认公民成立非政府组织的权利(四)立法确认公众参与环境事务权(五)扩大和保障公民环境诉讼权

(3)环境责任原则的贯彻途径。P68/p64

案例二: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你认为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责任主体是谁,为什么?结合本案分析环境民主原则的实施途径。P71笔记

a这次污染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是吉化公司双苯厂,这次污染事故的责任是非常明确的,应该由吉化公司双苯厂负责。

b在这次事故中,由于吉林省环保局没有及时传递信息,导致国家环保总局(现国家环保部)错过了将这次污染事故控制在萌牙状态的机会,没有能够及时地预防损害的发生。在事故发生后,松花江是否被污染,吉林环保部门没有及时提供监测数据,其他部门也回避问题,推卸责任,甚至向公众和媒体提供虚假信息,不仅借过了治理污染的最佳时机,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业生产造成极大困难,在国际上也造成的恶劣影响,给俄罗斯等下游国家和人民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污染损害。

c环境民主原则贯彻:(一)立法确认公民环境权(二)立法确认公众获得环境信息权(三)立法确认公民成立非政府组织的权利(四)立法确认公众参与环境事务权(五)扩大和保障公民环境诉讼权

第三章环境和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案例一、中国首例社团组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分析:此案意义重大,可以分为三个方面来讲:

其一,因为长久以来社团可以担任公益诉讼的原告并没有法律依据和实践范本,200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鼓励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此次清镇法院率先将社团纳入扩大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做法,创造了中国社团行政公益诉讼的先河;

其二,环境保护,需要人人参与,全民监督,本案可以为普通公民和社会团体提供一种示范效应;

其三,通过本案,社团组织不仅对污染企业进行监督,也对行政职能部门进行了监督,15年都没有解决的问题,一个月内就解决了,说明社团公益诉讼不仅可行,而且效率很高,值得全国推广。

案例二、浙江横店圆明新园项目被叫停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哪种类型的规划?这种规划的性质是什么?P12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类型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关系。P115

(3)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有什么区别?P116笔记

(4)行政记过处分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的含义是什么?

P228行政记过处分P224 环境资源行政责任

第四章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圆明园湖底防渗事件

今天的听证会存在哪些通病?

这次国家环保总局听证会的召开,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它第一次使不同的、对立的意见(包括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展现在了决策者面前,也展现在了公众面前。由此,初步体现了公平性。但它在程序设计和制衡上却有着近些年来中国初开听证会在制度安排上的通病:

第一,它没有面向社会公开《圆明园东部湖底防渗工程项目建议书》、《关于03-04年度圆明园遗址保护整治工作拟施项目的请示》)和国家文物局及北京市文物局的批复,以及海淀区政府海政会[2004]第4号文等与听证密切相关的重要材料。公开举行的听证会的关键材料不公开,公众就难以很好地参与决策和监督政府,公众作为听证陈述人在听证上的一些发言就将无的放矢。

第二,没有给公众留下更充足的报名和准备的时间,没有要求听证陈述人事先提供书面证言,并面向社会公开这些书面证言。

第三,听证会没有由利益无涉的法律职业者主持。听证会主持人缺乏主持能力,或者是不能公正主持,影响到不同意见的充分展现,应是导致听证会必须重新举行的法定理由。

第四,听证会没有使利益和主张不同的听证陈述人分问题针锋相对地进行陈述。而不分问题,就会使决策者和公众都难以清楚地对不同主张的优劣和不同证据的真伪做出判断。

第五,提问应是听证中制度性的必不可少的环节,但听证会没有设置在陈述人于书面证言基础上作5分钟简短陈述后,与会者向陈述人提问的规定。这样,就缺少对陈述人的主张及证据的展示、疏理和质疑听证,使得决策者和公众不能更全面地.解情况和把握问题,而陈述人的主张及其背后的利益也是展现不充分的.

1、圆明园管理处的哪些行为违法?为什么?

2、结合本案,谈谈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对违法建设项目不仅应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还应该处以罚款;环境评价机构应就其评价结论向法律负责;应当明确公众参与的途径、主体、程序和救济方法。在执法方面应当着力解决一些行政主管机关“有法不依”,对某些行为主体“违法不纠”和对环评机构管理力度不足等问题。同时环境评价因素的完善与我国环境法的整体完善密切相关,应将二者有机统一。

第九章环境资源行政责任

案例分析1:平顶山市卫东区李兴芳等295户居民诉平顶山市环保局未完全履行职责案

案例解析

a这是我国第一起公民诉环保局未履行职责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没有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被告6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平顶山市环保局也因而成为我国第一个因环境行政不作为败诉的环保部门。

b平顶山市环保局应该对本辖区内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负有环境行政处罚、环境监督检查、环境强制执行的职责。

c平顶山市环保局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5条第4款规定,对金泰利公司因管理不善造成皮革自燃、用皮革引火、焚烧皮革等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而以所谓自由裁量权运用该法第31条予以书面警告,在执法中避重就轻,怠于行使本应严格行使的环境行政处罚权、环境监督检查权以及环境强制执行权。

案例分析2:美国伊势尔公司诉联邦环保局行政命令不当案

问题:案例中对于证据的不确定性问题如何处理?

案例解析

a案例的判决涉及到证明标准问题。证明必须达到何种程度,事实的真伪不明状态才算被打破,提供证据的负担才能够解除,败诉的危险才不至于从可能转为现实,这些都取决于对证明标准的合理界定。哥伦比亚地区巡回法院认为如果一项法律是预防性的,证据还有赖于科学的发展,而管理的目的又是保护公众健康,则不能要求执法者为此采取措施时,在因果关系上都一步一步地严格举证及确定他所采取措施的影响。基于这种看法,法院判决认为,联邦环境保护局可以根据他的经验,经推断而得出自己的结论,对风险物质进行管理。

b这一判决显示了一个规则:当公众公害的证据不充分时,即使对公众的危险只是潜在的、不明确的和不确定的,也不能要求执法者为此采取措施时,在因果关系上采取严格举证及确定他所采取措施的影响。即对可能导致危险的污染行为,采取事前预防性规约是必要的。

c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证据证明力采取如此宽容的态度主要是因为环境案件中存在着很多科学的不确定性。科学的发展总是伴随着不确定性前进的,宇宙学的大爆炸理论从宏观上揭示了不确定性,而量子物理学的波粒二象性理论从微观上揭示了不确定性。

d国际环境法上的风险预防原则也强调不以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为不采取或拖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恶化的理由。它要求在环境问题尚未严重到不可逆转的程度之前采取行动,加以预防。

案例分析3:塞拉俱乐部诉联邦环保局未履行职责案

问题

1.美国公民诉讼关于原告起诉资格的规定是什么?

2.美国公民诉讼的种类有哪些?

该案是公民对环保局长提起的诉讼。指控的也是被告没有履行《清洁空气法》规定其应履行的、不属于他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的义务。所以,法院根据《清洁空气法》的有关条款和立法史,对被告发布了强制令,要求其不批准含有允许空气质量下降内容的州实施计划。

案例分析4:塞拉俱乐部诉联邦内政部林业部违法批准娱乐场案

该案例对当事人起诉资格的判决在司法领域具有重大影响,是一个十分典型的案例。法院认为,塞拉俱乐部仅提出理由,说明其成员把所涉及的地区用作休闲目的,就可以确立自己受到事实伤害这一论据。这些成员受到的是美学意义上的伤害,一旦工程建成,他们将再不能享受在具有自然之美的荒野中徒步旅行之乐。这种伤害足以构成事实伤害,而受害者不仅仅是那些成员,还有他们所归属的俱乐部。毫无疑问,塞拉俱乐部可以满足这个要求。

第十章环境资源民事责任

案例分析:第三者过错导致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

事故发生后,中国海事局迅速派船赶到出事地点,组织人员打捞泄露的原油,封锁事故现场,防止泄露原油漂流,同时,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详细的调查,查明事实真相,并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

1.完全由于第三者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是否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呢?P236无过错责任原则

2.由于第三者过错造成的环境侵权行为与共同环境侵权行为有何区别?

法院判决1.海事法院经多方调查取证,做出如下民事判决:(1)撞船事故完全是由于法国游艇船长失职所致,虽然当天海上天气恶劣,不利于航行,但如果自动驾驶仪完好无损,航向就不会偏差,也就不会出现如此严重的撞船事故,而自动驾驶仪的损坏本身就是由于船上操作人员的失误造成,而且如果及时修理该驾驶仪,也不会发生撞船事故,根据航海日记的记载,在有关人员向船长提出及时修理的请求后,船长仍认为时间充裕,延误了修理时机,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2)赤丸号完全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撞的,船上的管理制度一贯严格,船长认真负责,各类值班人员坚守岗位即使在恶劣的天气仍然保证航线的正确性,没有发生偏差,因而赤丸号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68条: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和第273条: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准据法,原则上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之规定,裁定油轮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由此引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由法国游艇法兰号全部承担。

分析:(1)本案中,造成我国黄海海域严重污染的直接原因是赤丸号油轮所装载原油的大量泄露,然而,赤丸号油轮充分认识到船载原油的高度危险性,因而严格管理,谨慎操作,保证运输的安全,对原油的泄露并无过错,而按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之无过错责任原则之规定,即使行为人无主观上的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因而,赤丸号对原油污染的发生虽无过错也应承担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如果这样处理,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对船舶的碰撞,赤丸号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法国游艇法兰号疏于管理,操作失误造成的,而受到污染损害的则是我国黄海海域。相对于污染者——赤丸号和被污染者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海海域来说,法国游艇法兰号是纯粹的“第三者”。《海洋环境保

护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3 款和第4款规定:“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过错是指除排污者和受害人之外的人,因其故意或过失致使排污者排出的有毒物质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由该第三者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排污者的责任则被免除。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第三人的行为是造成环境损害的惟一原因,并且损害结果纯粹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致,排污者因此免除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排污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损害完全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或第三人难以确定时,则仍应承担责任。

(2)区别:1。责任主体不同。第三人并不是造成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直接行为主体。造成环境损害后果的实际上是由于直接行为人(污染者)的行为,但该行为是由于第三人的完全过错,而直接行为人并无过错。而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则是直接的侵权行为主体,造成损害后果的就是由于多个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2.主观要件不同。第三人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情形,第三人承担责任恰恰是因为第三人主观上有过错,而且是完全的、绝对的过错,直接侵权行为人并无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共同环境侵权责任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应用,包括三种情形:(1)共同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故意,即所谓意思联络;(2)共同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故意而仅存在共同的过失;

(3)共同行为人之间既不存在共同的故意也不存在共同的过失,只要事实上造成环境损害后果,就要承担责任;3.侵权行为种类不同。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往往并非直接的污染环境行为,而与一般侵权行为相同,既可能是有形的、具体的,也可能是无形的、精神上的损害;共同环境侵权行为依客观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共同环境致害行为和共同环境危险行为。4.法律后果不同。第三人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完全的责任,责任主体只能是第三人,其责任形式与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形式相同,包括赔偿损失、排除危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分为外部和内部责任两种,对外部,即对受害者负连带赔偿责任;对内部则依各自行为导致环境损害的程度按比例分担;如果达成内部协议,则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又无法分清各自的危害程度,则推定行为人在实施共同侵权行为过程中,导致环境损害后果的概率大致相等,平均分担损害后果所造成的损失。5.举证责任不同。第三人行为造成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事实上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在三方当事人之间分配,原来由排污者承担的主要举证责任转为由第三者承担;在共同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则完全按照无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即受害者证明受到污染损害的事实,侵权者要想免责,必须证明侵害结果与己无关,举证责任倒置。

第十一章环境资源刑事诉讼

案例、山西省阳城县环保局赵璋信、赵余库环境监管失职案

案例所涉及的问题

1.环境监管失职罪应如何认定?

2.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体例的发展变化对本案有何影响?P278~281环境资源刑事诉讼

法院判决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1997年《刑法》第408条等规定,于2002年4月9日作出二审判决:(一)撤销阳城县法院关于被告人赵余库和被告人赵璋信无罪的一审判决。

(二)被告人赵余库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三)被告人赵璋信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题,42题12分,43题8分,共20分) 42、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 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 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 43、1998年10月,杜某为了牟取暴利,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雪豹2只。后杜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境外商李某。李某在出境时携带的雪豹皮被海关查获。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李某交代雪豹皮是从杜某处购买的。杜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雪豹、出售雪豹皮的事实。 问: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哪个国际公约有关? 2、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答案: 42. (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1分)、鱼塘经营费用(1分)、鱼塘承包费用(1分)、污染 清除费用(1分)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1分)。 (2)化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2分)对因“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1分)对因“当地连降暴雨,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1分)。 (3)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害的责任作出了如下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1分),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1分),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对化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是因为化肥厂没有及时采取防范废水漫溢可能造成损害的合理措施。对此,不能作为不可抗力对待。(1分)

环境资源法复习重点

环境资源法题型:名词5个、简答5个、案例1个、论述2个 一、环境法四分法 1.基本法 2.环境要素法 3.自然资源法 4.防治污染法 二、环境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律中的环境包括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两个方面。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三、环境问题 (一)概念: 环境、资源和生态问题(简称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课件: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使环境条件或因素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二)发展(三阶段): 1.环境问题的萌芽阶段。即从人类诞生至18世纪工业革命以前。 基本特征:人对自然的依赖、盲从、迷信和崇拜。这个时期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局部性、短期性和个别性的环境问题。

2.环境问题急剧发展、局部恶化的阶段,又称近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工业革命开始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基本特征: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人对环境的占有、征服、统治和掠夺。 3.环境问题全面发展和局部被抑制的阶段,又称现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 基本特征是: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和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继续存在,新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和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已经产生。 这个的环境问题又可以细分为两个阶段: (1)从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以着名的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为代表,以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 (2)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以着名的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为代表,以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为标志。(三)主要表现: 1.全球变暖 2.臭氧层破坏 3.酸雨 4.淡水资源危机 5.资源、能源短缺 6.森林锐减 7.土地荒漠化 8.物种加速灭绝 物种 9.垃圾成灾 10.有毒化学品污 染 四、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环境资源法(简称环境法)是指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和 (二)特征: 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环境资源法案例分析

环境工程0702班 倪金元 U200715687 环境资源法案例《溪坪村旁的化工厂》思考题: 1.案例中有哪些法律关系? 2.环境资源法体系中有哪些条例适用于该案例? 3.案例违反了哪些环境法? 4.针对案例,谈谈我国现行环境法存在哪些问题? 作为一起中国环保史上一起极其及其典型的案例,《溪坪村旁的化工厂》曾在2003年被国家环保总局列入“中国十大环保案件”。作为典型案例,这其中有着丰富的环境法律义务关系值得我们进一步分析。 法律关系: 案例中比较突出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当地村民与榕屏联营化工厂之间的环境纠纷关系、当地村民与政府之间的责任义务关系以及当地政府(包括环保局)和化工厂之间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人与自然的法律关系包括化工厂与当地自然生态环境系统的关系和当地村民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首先,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在受到环境污染损害时要求赔偿。在该案例中,溪坪村村民理应享有国家赋予公民的环境权利,但榕屏联营化工厂却忽视村民权利,为追求企业效益最大化,违规建设、违规运营。在其建设初期未经过严格环评审查、在其运营过程中违规排放氯气工业违规堆放生产废渣,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水污染以及山地土壤污染,导致屏南县溪坪村周围山林大面积枯死,溪坪村后龙溪下游鱼虾绝迹,当地村民皮肤病癌症患病几率急剧上升。因而,在本案中,以溪坪村为主的数个村庄村民与榕屏联营化工厂之间的环境权纠纷关系为首要法律关系。作为一家政府与企业联营的工厂,政府对化工厂负有审批监管责任。同时,政府有保障人民生活环境不受到来自化工厂污染的自然环境影响的义务。

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1、 该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在我国,该判决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及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该法院已经认定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灰尘、噪音和震动的行为对附近的居民确实造成了妨害,并已经符合判罚禁令的条件,而且居民已经对此表现出不满,并诉请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地方法院颁布禁令,勒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并进行赔偿,这些程序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法院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勒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并进行补偿。但是该法院在判词斟酌中,考虑运用利益均衡原则解决纠纷,最终判决该公司仅仅赔付一定的安慰金。所以,该法院的判决不符合基本法内容。 按照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内容,应该判决该公司赔偿并停止生产,进行环境影响评估、限期整改,保证灰尘、噪音、震动等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应该将居民生存权益、环境保护置于重要地位。 2、 本案中蒙光发电厂的开工投产违反了《环境保护法》、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和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条例》、申报许可制度(2003 年的《行政许可法》)等。 由于该发电厂在运行中造成了严重的水污染,并对当地环境和居民造成了很大影响,引起当地群众强烈不满。此外,该发电厂选址位于严禁建设工业项目的黄河河道滩涂区,且开工前未向环保部门报送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了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申报许可、利用自然环境申报许可法律制度,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 根据超标排污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以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应该按评估责令该发电厂进行赔偿和收取排污费,让其说明超标的原因,并责令关停转移或拆迁发电厂,然后对其生产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根据评估和申报决定该公司是否需要停产。

关于中国环境资源法 体系

内容摘要:摘要:关于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体系,目前学术界尚无定论,实际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环境资源法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如何构建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是一个热点问题,本文试图从我国目前的环境与资源法现状、环境资源法学术理论发展的角度,并借鉴国外的环境法的体系,构建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体系,我国环境法的体系主要由环境资源基本法、环境污染及公害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环境保护法、涉外环境资源法五大部分构成。 关键词:环境与资源、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体系 按马克思法哲学的观点,法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总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基础(更确切、通俗地说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变化必然要导致法的变化。“‘法发展’的进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设法消除那些由于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而产生的矛盾,建立和谐法体系,然后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和强制力又经常摧毁这个体系,并使它陷入新的矛盾”这说明和谐法体系建立后,一旦出现新的法律关系,必然要求建立新的法律部门。环境资源法是从经济法分离出来的一个新的部门法。 环境资源法作为一门新兴法律部门,其涵盖内容之变化亦源自社会环境与资源问题的不断增现和变化。一如日本环境法的发展历史,由最初于1967年制定《公害对策基本法》基于二战后严重的公害事件在日本各地的发生和1972年《自然环境保全法》来保护自然环境,到1977年考虑由于发展经济而继续大规模地开发土地,环境破坏加剧之事实而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再到九十年代不仅是防止工厂公害和保护珍贵的自然问题,而且扩大到从汽车公害、城市乱排水问题、废弃物处理,到地球温暖化、沙漠化、热带雨林破坏等影响到地球环境问题,并且公害的质也发生了变化,故制定了《环境基本法》以完善其环境法律体系;而迄1997年因焚烧废弃物设备释放毒气引起强烈的社会不安,遂于短期内制定了如《有机氯化合物剧毒气类对策特别措施法》等相关环境标准,并于2000年1月施行 .可见环境法内容、体系的变化跟经济发展、社会环境问题及人们的认识是休戚相关的,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吸收、借鉴国内外环境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和认识,确立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体系主要应由环境资源基本法、污染及公害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环境保护法和涉外环境资源法五大部分构成。 一、环境资源基本法 我国尚未建立环境资源基本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日趋增多和复杂的环境生态问题,其处理方式和解决手段也需要是多方位、多层次的对策措施,在需要建立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时,“实践中各国认识到必须先确定一个统一的综合性政策目标,这种综合性的政策目标在整体上转变为国家意志时就是现在的所谓基本法。” 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苏联、日本、美国、瑞士、罗马尼亚、凶牙利等国都制订了综合性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我国还没有完全意义上的环境资源基本法,法学界多将与此类似的内容称为“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相关表述有:“我国1979年试行并于1989年修订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该法对环境保护的所有新问题作出全面的规定。”“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环境保护法律系中这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是适应环境要素的相关性、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环境保护对策的综合性而出现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原则、制度和措施所作的基本规定,其特点是原则性和综合性的法律规范。”故在我国一般将《环境保护法》视为基本法范畴,但实际上作为基本法其一般只对该部门法的基本和重大问题作些原则性的规定,不是也不应该是具体的实施

环境法 案例分析

【案情】:1998年6月8日,某县环保局三位执法人员未着制式服装,未悬挂工作牌,未出示工作证,到原告刘某家豆腐加工厂征收排污费,未找到人,便到其经营的豆腐摊前,要求其交纳220元排污费。刘以身上没带钱为由要求改天再交。执法人员就指责刘某态度不好,要“修理”一下,一会,其中一位执法人员拿出一张盖有某县环保局公章的填空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刘某,上面写着“市场12-2摊位:你单位因拒缴排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现根据《××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刘某不服,于1998年6月13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某县环保局做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存在实体认定错误和程序严重违法行为等问题,其处罚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撤销×环行决字﹝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口头答辩,承认做出的处罚决定错误,在诉讼过程中撤销了×环行决字﹝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问题]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哪些违反行政程序的行为 答:原告的丈夫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租来出售豆腐的场所,本身不存在排污问题,而是豆腐加工场存在排污问题。被告工作人员在现场处罚决定书上以市场12—2摊位为对象,向原告征收排污费,很显然,被告认定的责任主体错误。因此,本案被告认定事实错误,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被告工作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市场12—2摊位”罚款5 000元,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此外,本案被告工作人员无着制服,无悬挂工作牌,无出示工作证,更没有进行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6条“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37条“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第31条“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等有关程序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案情】: 2001年4月4日由于浙江省建德市新安塑料化工厂工人操作失误,致使化工原料苯乙烯大量泄漏到排水沟,而排水沟正好流经离工厂100米左右的中心小学,致使大量苯乙烯飘到学校,造成345名学生发生呕吐、腹痛等刺激性反应,经医院诊断为苯乙烯气体刺激反应。苯乙烯是一种剧毒化学物品,腐蚀性很大,对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有严重影响,人体接触有可能致死、诱发癌症,是国际卫生组织确认的致癌物。所以这是一起严重的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事故调查后,建德市劳动部门对这个事件做出了处理:第一,企业停产整顿,第二,对企业罚款1万元。事故发生后,数百名学生家长先后给浙江省环保局、杭州市政府及环保局打电话并上访,作为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代理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接受代理后也分别给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环保局发出公函,要求对这一特大事故立即作出处理决定和答复意见,但均未见环保部门对此事作出回应。故建德市新安江镇中心小学345名学生认为环保部门没有履行环境监测、

《环境资源法》课程教学大纲

《环境资源法》课程教学大纲 (适用于法学专业) 课程编码:1102413130 学时:48学分:3 开课学期:第五学期 课程类型:学科专业基础课 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刑法、行政法 教学手段:板演 一、教学目的与任务: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课,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之一。通过课程的教学,使学生系统掌握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规范,以便在实践中为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服务。通过教学,使学生们了解环境问题的性质、解决的方法及途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掌握我国环境立法状况,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单行立法,国际环境立法等内容,牢固掌握环境法基本制度、环境法律责任、环境纠纷解决等内容并使学生形成良好的环境意识及环境法制观念,能分析和解决实践当中遇到的环境法律问题。 二、课程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绪论(1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同学们对环境科学和生态学的基本问题有所了解,为学习和研究环境法学奠定基础。 教学重点与难点: 重点:不同学科意义上环境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难点:环境问题的成因和解决 教学方法:讲授 第一节环境与环境问题 一、环境 (一) 环境的概念 (二)在法律上对环境进行定义的方式 二、环境问题

第二节环境保护 一、环境保护的提出 二、我国的环境保护 思考题: 1.自然科学上的环境与法学上的环境有哪些异同? 2.如何理解人类环境与生态环境的关系? 第二章环境法概述(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们了解环境法的概念、特征和体系,对环境法整体有个宏观的认识,掌握环境法的基本性质,正确理解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等基本理论问题。通过了解国外环境法的基本内容和发展趋势,研究如何结合我国的实际,完善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 教学重点与难点: 重点:环境法的概念和特征 难点:我国环境法的体系 教学方法:讲授1学时+讨论1学时 第一节环境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环境法的概念 二、环境法的特征 第二节环境法体系比较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基本法模式 二、以英国为代表的整合化模式 三、以法国为代表的复合法模式 四、以日本为代表的法典化模式 第三节我国环境法的体系 一、宪法性规定 二、综合性环境基本法 三、环境保护单行法 四、环境标准 五、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六、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思考题:

环境资源法复习题

环境资源法复习题 1.环境的概念与分类 《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分类: 一类是“天然的自然因素总体”,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自然环境。其特点是天然形成,无人工干预; 一类是“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即在天然的自然因素基础上,人类经过有意识地劳动而构造出的有别于原有自然环境的新环境。如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环境问题的概念与分类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或人类的活动,使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系统失调,对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健康和生命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 分类:一、原生或第一类环境问题:由于自然界的运动引起的环境问题。 二、次生或第二类环境问题:由于人类的活动所引起的环境问题。 ⑴环境破坏,指由于人们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活动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浪费。 ⑵环境污染,主要是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入环境,使环境质量下降,以至危害人体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影响工农业生产。 3.我国环境法的目的与任务 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的任务: ⑴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⑵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 ⑶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第一项任务即保护环境与资源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直接目的。第二项任务保护人民健康,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根本任务。 4.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⑴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⑵技术性,环境保护需要采取各种工程的,技术的措施。 ⑶社会性,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最明显地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一面。 ⑷共同性,当代的环境问题已不是局部地区的问题,有的已经超越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污染是没有国界限制的,一国的环境污染会给别国带来危害,因此,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的合作与交流。 5.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6.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体系 环境资源法体系是指一国内所有调整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活动的现行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 (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2)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3)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4)防治环境污染单行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5)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章;(6)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保护

环境资源法学习参考

环境资源法 一、概念 1、环境法上的环境: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环境问题:是指在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的作用下发生的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结构和状态变化的现象。它是当今人类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也是涉及人类能否长久持续发展的问题。 3、环境污染:是指由人类活动直接间接向环境排放了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以致影响人类及其他生物正常生长和发展的现象。 4、环境破坏:是指由人类活动引起的生态退化及由此而衍生的环境效应。它可以使一个或数个环境要素数量减少,质量降低,从而降低乃至破坏了它们的环境效能,使生态平衡遭到破坏。 5、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和。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法律的、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等。 6、生态文明: 7、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和推动的,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的,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等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9、建设项目环评:指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基本项目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及引进的建设项目(包括“三资企业”的建设项目),都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

环境资源法复习重点

环境资源法 题型:名词5个、简答5个、案例1个、论述2个 一、环境法四分法 1.基本法 2.环境要素法 3.自然资源法 4.防治污染法 二、环境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律中的环境包括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两个方面。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三、环境问题 (一)概念: 环境、资源和生态问题(简称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课件: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使环境条件或因素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二)发展(三阶段): 1.环境问题的萌芽阶段。即从人类诞生至18世纪工业革命以前。 基本特征:人对自然的依赖、盲从、迷信和崇拜。这个时期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局部性、短期性和个别性的环境问题。 2.环境问题急剧发展、局部恶化的阶段,又称近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工业革命开始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基本特征: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人对环境的占有、征服、统治和掠夺。 3.环境问题全面发展和局部被抑制的阶段,又称现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 基本特征是: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和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继续存在,新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和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已经产生。 这个的环境问题又可以细分为两个阶段: (1)从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以着名的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为代表,以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 (2)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以着名的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为代表,以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为标志。 (三)主要表现: 1.全球变暖 2.臭氧层破坏 3.酸雨 4.淡水资源危机 5.资源、能源短缺 6.森林锐减 7.土地荒漠化 8.物种加速灭绝物种 9.垃圾成灾 10.有毒化学品污染 四、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环境资源法(简称环境法)是指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和 (二)特征: 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也保护人类共享的自然环境,更强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和秩序 2.综合性 环境问题的综合性、环境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资源法是—个高度综合化的法律部门;相关法律部门的交叉和相关学科的渗透,则为这种综合性奠定了雄厚的基础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1、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在调查虾塘周围环境时,发现某 市的造漆厂的工业用废水排入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厂采取排污措施。造漆厂以所排废水量有限不致于毒死虾苗及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唐、余二人的要求。在唐、余二人的再三要求下,造漆厂同意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规定,由唐、余二人签订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协议 规定:造漆厂于1993年年底前对排污渠道作改道处理。在此之前,唐、余二人投放 虾苗时,应事先通知造漆厂派员观看,其后如有虾苗死亡,应及时通知厂方,由双方验证是否为厂方所排废水毒死。否则,造漆厂不负任何责任。1993年5月,唐、余二 人在未通知造漆厂的情况下,投放虾苗30000尾。投放后,唐、余二人精心管理,日 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厂检验。 造漆厂虽然对唐、余二人没有通知其即投放虾苗的行为表示不满,但厂方仍派员一 同到现场查看。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1000尾。厂方将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证明确系造漆厂所排废水中毒而死。但是经化验,造漆厂排放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唐、余与造漆厂之间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造漆厂赔偿损失。 问:(1)、造漆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造漆厂与唐、余二人所订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有无效力?能否成为免责事由, (3)、唐、余与造漆厂之间环境污染赔偿纠纷可通过何种途径进行解决, 2、1998年5月,某居民楼住户胡某等向本市环境保护局反映该居民楼楼下的一 个酒店昼夜营业,人声喧哗造成周围居民夜间无法休息并导致失眠、血压升高等病症。经环保局监测,该酒店夜间排放的边界噪声

《环境资源法》网上作业参考标准答案

《环境资源法》网上作业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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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作业讲评与自测 第一章绪论 一.单选 1.环境科学以()为研究对象?A A.人类 B.动物 C.植物 D.微生物 2.以下哪个属于世界现代史上的“八大公害事件”之一?()D A.我国中东部地区的雾霾现象 B.印度博帕尔农药厂毒气渗漏事件 C.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 D.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 3.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列举了()种环境因素?()C A.13 B.14 C.15 D.16 4.以下哪个属于次生或者第二类环境问题?()B A.地震 B.环境污染 C.火山爆发 D.海啸 5.新《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环境因素中比1989年12月26日发布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环境因素增加了()这一环境因素。D A.大气 B.水 C.海洋 D.湿地 6.我国四大海区中,()水质最差?()C A.渤海 B.黄海 C.东海 D.南海 二.多选 1.以下哪些是人为环境?()CD A.大气环境 B.水环境

C.城市 D.乡村 2.从人类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或者环境的功能,可将环境分为()AB A.生活环境 B.生态环境 C. 自然环境 D.人为环境 3.生态环境是指影响生态系统发展的各种生态因素,即环境条件。包括()ABCD A.气候条件 B.土壤条件 C.生物条件和地理条件 D.人为条件 4.以下哪些是自然形成的环境?()ABCD A.地质环境 B.生物环境 C.土壤环境 D.大气环境 5.以下那些属于环境破坏现象?()ABCD A.毁林开荒 B.过量放牧 C.掠夺性捕捞 D.乱猎滥采 6.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当今人类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CD A.环境污染 B.环境破坏 C.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 D.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 7.环境保护的基本手段包括()ABCD A.行政、经济 B.科学技术 C.宣传教育 D.法律 三.判断 1.从生态学的环境定义可知,其范围要比环境科学的环境定义广泛的多。()? 2. 从生态学的环境定义可知,其范围要比环境科学的环境定义狭窄的多。()× 3.新《环境保护法》于2014年4月24日发布,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4. 新《环境保护法》于2014年4月24日发布,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资源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环境资源法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_____的和_______的 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_____和_____。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____________________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 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____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______。 4.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旋,必须与主体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 适用___________的规定,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除外。 6.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_____,从__________________时起计算。 7.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__________________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 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___________向人民法院起诉。 8.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________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 经___________批准。 9.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_____________,不得挪作他用,并由__________ 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10.在生活饮用水源地、___________、_________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 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11.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__________,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_________。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______、专属经济区、 ___________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13.任何单位未经_______________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需要倾倒废弃 物的单位,必须向_______________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14.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_________、___________。 15.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____________,也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_________。 16.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___________时产生的干扰____________的声音。 17.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___________的规定;在 执行_________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18.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______、_____,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 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9.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 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20.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_________等过程中进行的_________、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21.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______________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

环境法案例分析全集

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1998年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 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 问题:市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答案:本题关于污染环境拒交排污费争议问题。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 因而,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由环保部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本案光明纸厂不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是错误的。至于该厂提出的“企业效益不好,无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这类可以免费的规定。 1、【案情】 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动乱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担责任。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研究对象的试验结论,而调查化验发现被告排放粉尘主要为未经煅烧的生料粉尘。生料粉尘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而被告以前确实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该时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35万元。 【问题】 1、该中院的判决是否恰当?为什么? 2、您认为合适的判决应为如何? 【分析】 (1)该中院的审理过程不太恰当。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提出被告污染环境引起损害而请求赔偿的,被告否认侵权事实,由被告负责举证。本案中,应由水泥厂承担证明生料粉尘无害的责任,而不应由原告证明生料粉尘有害。水泥厂无法证明的,即视为该事实成立。对于超标排放的损害应予赔偿的判决是恰当的。(2)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仅仅以是否超标排放来划分是不正确的,这至多是其损害事实的一个证据。 本案中,被告无法证明其排放物无害时,根据法律规定,应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应由他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充分考虑自然灾害、气候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分清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 2、【案情】 1989年,辽宁省某乡岗岗村群众向市环保局投诉,称自1988年以来,该市矿务局设在该村的排矸场,由矸石自燃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使附近农田果园受到污染损害,要求赔偿损失。市环保局受理了此案。经调查化验发现,排矸场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持续时间长,是造成附近农作物、果木损害的主要原因。排矸场认为,国家对排矸污染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拒不承担责任。同时主张在煤矿生产中必然环节是排放煤矸石。限于我国煤矸石及煤炭技术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地进入矸石,这才导致自燃。它认为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问题】 (1)该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该场的主张能否成立?这是否属于不可抗而构成免责理由? 【分析】 (1)该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国家对排矸污染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这不妨碍该场因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洳洼。并且化验结果已经证明该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该场主张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立,因此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矸石自燃虽然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但是可以预见到的;而且自燃造成的损

环境资源法知识点(全)

环境资源法名词解释 1、环境: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 2、环境问题:由于人类活动或者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至影响人类的生活和生产,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3、环境法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这样的制度。 5、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 6、征收排污费制度: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 7、许可证制度: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的制度。 8、环境标准:是指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9、环境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和妨害人们正常生活学习的声音。 10、环境噪声污染: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11、噪声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12、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13、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14、土地权属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 15、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法律规定。 16、野生动物:广义: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狭义: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最新环境资源法考试重点

环境资源法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1、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称为可持续发展。三方面的内容:1)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其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2)要实现发展以满足需要,但同时应当为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限制某些行为,不至于因为当代人类的发展而危害满足后代人类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3)就当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有机的结合起来。 2、环境资源法:是调整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书上: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以及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环境问题:即环境资源问题,是指因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资源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现象。 4、人类环境:指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 5、公民环境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指公民有在安全和适宜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同时又负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6、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又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是指在从事工程建设、开发行为或国家制定规划、政策和法律时,应当于计划阶段或正式实施前,就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7、环境标准:是指国家根据人体健康、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环境结构、状况的要求,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资源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各环境要素的组成以及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某些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规范。 8、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9、环境许可制度:又称环境许可证制度,是指从事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和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10、排污权交易制度:也称排污指标有偿转让,是指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及排量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节约排污指标,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监督管理下以排污指标为标准的进行交易。 11、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12、环境法上的环境:指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13、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造成被害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是民法中的民事责任的一种具体形式。(PPT:公民、法人因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被害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14、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和破坏资源的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触犯刑罚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15、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简答: 1、什么是环境民事诉讼?及其特点。Pg276 环境民事诉讼是指环境侵权受害人为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依据民事诉讼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诉讼。 其特点:①起诉资格的放宽:通过公益诉讼的运用、集团诉讼的途径。公益诉讼以促进公共利益为建制目的和诉讼条件.集团诉讼是指处于相同情况下,由共同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临时组织集合体,作为诉讼主体,并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活动,该诉讼判决对所有共同利害关系人都有效的一种诉讼制度,它是多数人之诉的一种形式。集团诉讼特点:(1)诉讼主体是有共同利害关系的当事人。(2)代表人代为诉讼。(3)判决结果对所有共同利害关系人都有效。 ②举证责任倒置,是一种特殊的证明规则,即原告提出的事实主张不由其提出证据加以证明,转而由被告承担该证明事实不存在的义务,否则即推定该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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