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票据法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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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参考文献

中文著作

蔡玉明:《票据法与律师票据业务》,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261页。

陈咏薇:《票据资金关系法律问题之研究》,成功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2006年,第119页。[PDF]

陈自强:《无因债权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

董安生:《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

范一飞主编:《商业银行票据与结算》,1998

高程德:《国际票据管理》,2003年

高言、刘辅华主编:《票据法理解适用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年版,第61 页。

郭庆平主编:《商业票据业务实务手册》,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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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德胜、李文良:《中国票据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268-281 页;

黄松有主编:《票据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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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宇贤:《票据法实例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144-145 页;

梁宇贤:《票据法新论修订新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版。[PDF]

梁宇贤:《票据法新论》,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34页。

刘定华主编:《票据法学》,2002

刘家琛主编:《票据法原理与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刘心稳:《票据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8页。[1998年版][2006年修订版]

刘新熙主编:《票据法学》,1998

刘兴善、王志诚:《现代票据法》,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119页。

吕来明:《票据法基本制度评判》,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30页。

潘攀:《票据的法律冲突》,2002

阮赞林:《区域信用建设研究》,2002

施文森:《票据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57页。

铁道部财务司编:《铁路运输收入票据管理工作规则》,2003年

汪世虎:《票据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王开定:《票据法新论与案例》,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第99 页。

王小能:《票据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2版。[PDF]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附有资料】

王小能:《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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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庆宝:《票据诉讼原理与判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邢海宝编:《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6页。

谢怀栻:《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47页。

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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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永禄:《票据诉讼实务》,2003年

于莹:《票据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

曾世雄、曾陈明汝、曾宛如:《票据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PDF]张德荣主编:《票据诉讼》,2002

赵威:《票据权利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赵新华:《票据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8页;

赵新华主编:《票据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61页。[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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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洋一:《票据行为之法理论》,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55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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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财务会计部编:《票据法与票据结算实务》,1998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编:《新版票据与结算凭证使用手册》,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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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应征主编:《票据法理论与实证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年版,第328 页。

内尔肯I. 编著混合金融工具手册:可转换债券、可转换优先股票、LYONS 专著2002

23 票据指南编辑委员会著票据指南[海外中文图书] / 票据指南编辑委员会著海外中文图书2002 台港图书阅览室( 1/ 0)

26 缪坤和著宋代信用票据研究[专著] / 缪坤和著专著2002

51 毛端稚主编新类型经济纠纷案件审理[专著] / 毛端稚,于雷主编专著1999

55 王小能主编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专著] / 王小能主编专著1999

57 永然法律事务所编著票据纠纷的防范与对策[海外中文图书] / 永然法律事务所编著海外中文图书1999 台港图书阅览室( 1/ 0)

60 肖承发编著票据纠纷典型案例评析[专著] / 肖承发,张秋生编著专著1998

61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编支付结算办法培训讲座[专著] /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编

专著1998

62 支德勤主编票据结算实用问答[专著] / 支德勤,肖作霞主编专著1998

63 吕书杰主编商业银行票据处理程序与案例[专著] / 吕书杰,刘聚娟主编专著1998

65 时闵南编著飞钱: 企业票据管理手册/ 时闵南编著专著1998 中文图书基藏库( 1/ 0)

66 中国工商银行财务会计部编票据结算实用图册[专著] / 中国工商银行财务会计部编专著1998 书刊保存本库( 1/ 0)

69 李明生编著实用票据操作指南[专著] / 李明生等编著专著1997 中文图书基藏库( 1/ 0)

70 肖承发编著票据抗辩[专著] / 肖承发等编著专著1997 书刊保存本库( 1/ 0)

金融法律实务指南[专著] : 金融机构、借贷、票据与结算、保险专著1996 中文图书第一外借库( 1/ 1)

82 高程德主编中国票据管理[专著] / 高程德主编专著1995 中文图书基藏库( 1/ 0)

83 李惠斌著最新票据与结算实务[专著] / 李惠斌,张红著专著1995 中文图书基藏库( 1/ 0)

84 刘俊海著最新票据法实用问答[专著] / 刘俊海,徐海燕著专著1995 中文图书基藏库( 1/ 0)

85 邱少军编著票据词典[专著] / 邱少军等编著专著1995 中文图书基藏库( 1/ 0)

86 严毅主编票据与会计结算手册[专著] / 严毅主编专著1995 中文图书基藏库( 1/ 0)

87 北京大学管理学院财务会计研究室编财务电算化系列教程[专著] : mini财务长会计库存票据集成系统使专著1995 中文图书基藏库( 1/ 0)

88 孔庆仁主编票据通论[专著] / 孔庆仁主编专著1995 中文图书基藏库( 1/ 0)

89 法规小组编著银行票据实务[海外中文图书] / 法规小组编著海外中文图书1995 台港图书阅览室( 1/ 0)

94 王应福主编现代银行票据结算[专著] / 王应福,苏昌藻主编专著1994 中文图书基藏库( 1/ 0)

96 刘清景主编实用契约范例百科全书. 4, 公司、票据、海商、保险[海外中文图海外中文图书1994 台港图书阅览室( 1/ 0)

97 多比罗诚主编有价证券入门[专著] : 票据、支票、股票、债券: 漫画本专著1993

98 郭明瑞撰票据法学[专著] / 郭明瑞等撰专著1993 中文图书基藏库( 1/ 0)

99 张希增主编票据信用卡基本理论与实务[专著] / 张希增主编专著1993 书刊保存本库( 1/ 0)

100 陈世雄著票据签发与收授[海外中文图书] / 陈世雄著海外中文图书1992 台港图书阅览室( 1/ 0)

101 梁英武主编票据结算与票据法[专著] / 梁英武,郭锋主编专著1992 书刊保存本库( 1/ 0)

102 钟凯林编著票据实务[专著] / 钟凯林,李向红编著专著1992 中文图书基藏库( 1/ 0)

103 梁英武主编票据结算与票据法[专著] / 梁英武,郭锋主编专著1992

105 理查逊 D. 著流通票据及票据法规入门[专著] / (英)理查逊(Richardson,D.)著;& 专著1990 中文图书基藏库( 2/ 0)

106 陈伯诚编著票据与结算[专著] / 陈伯诚等编著专著1990 中文图书基藏库( 2/ 0)

107 林茂德编著票据融资与结算[专著] / 林茂德编著专著1990 书刊保存本库( 1/ 0)

中文论文

傅鼎生:我国票据制度未赋予交付转让的效力,法学2009/12,第110页。

纪步超:背书禁止与背书涂销恒丰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法律适用2008/Z1,第174-175页。【案例分析】

李伟群:我国票据法中无对价抗辩制度的完善,法学2008/07,第103页。

陈芳:票据行为意思表示探究,法学评论2009/05,第118页。

叶永禄:票据诉讼抗辩,政法论坛2008/03,第130页。【背书连续】

杨忠孝:论票据公示催告程序的制度完善,政治与法律2009/06,第101页。【有价值】于永芹:空头支票法律效力探析,法学论坛2008/01,第140页。

董翠香:我国票据付款制度完善探析,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4/00,第10页。

程烨:票据除权后合法持票人的权利保护,人民司法2008/24,第86页。【案例研究】陈新玲、张旭:票据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在汇票结算中的审查义务,人民司法2007/13,第105页。【一案一议】董惠江:票据法的坚守与发展,中国法学2010/03,第145页。吴京辉:我国《票据法》中限制背书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法学2010/07,第68页。【禁止转让背书、无担保背书、福费庭】李伟群:我国票据无权代理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法学2010/02,第78页。于莹:《论票据代理》,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8页。张严方:《论票据责任》,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86页。谢石松:“试论票据代理中的法律问题”,《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曹守晔、王小能:《统一办案标准 维护金融安全——〈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报》2001年2月28日。刘铁军:论票据之不当得利返还,法学杂志2010/12,第126页。刘永锋:瑕疵票据的效力辨析,河北法学2010/06,第151页。【空白票据、伪造、行为能力】葛治华、金炼:公示催告欺诈的识别与司法应对,人民司法2010/19,第77页。姜丽丽、刘刚:票据除权判决能否对抗普通程序,人民司法2010/16,第99页。【案例研究】成志宇:空白背书的效力认定,人民司法2010/14,第90页。【案例研究】【无甚价值】杨会:析票据外观性的一般原则,人民司法2010/07,第83页。【出票人“禁止转让”】英文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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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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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文著作

Jean Hilaire, Introduction historique au droit commercial, Puf 1986.

日文著作

鈴木竹雄『手形法·小切手法』(新版),有斐閣1992年91頁、140頁以下。

川村正幸『手形·小切手法』(第二版),新世社2001年12頁。

田邊光政『最新手形法小切手法』(四訂版),中央経済社2005年139頁;

弥永真生『手形·小切手法』(第二版補訂),有斐閣2005年154頁。

関俊彦『金融手形法小切手法』[新版],有斐閣2003年102頁。

後藤紀一『要論手形法小切手法』(第三版),信山社1998年91頁。

田中誠二『手形法小切手法詳論』(上卷),勁草書房1968年82頁以下。

鈴木竹雄=前田庸補訂『手形法·小切手法』,有斐閣1992年142頁以下。

前田庸『手形法·小切手法』,有斐閣1999年53頁以下。

前田庸『手形法·小切手法入門』,有斐閣1983年22頁。

伊沢孝平『手形法·小切手法』,有斐閣1949年116頁;

大隅健一郎『改订手形法小切手法講義』,有斐閣19862年47頁, 74頁;

石井照久=鴻常夫『手形法小切手法』,勁草書房1975年208頁;

木内宜彦『手形法小切手法』(第2版),有斐閣1981年56頁;

納富義光『手形法に於ける基本理論』,新青出版1996年261頁以下。

庄子良男『手形抗弁論』,信山社1998年209頁。

大隅健一郎『新版手形法小切手法講義』,有斐閣1989年56頁。

日文论文「」

ジャン?イレール(小梁吉章訳)「フランス手形法史(二)」広島法学28巻3号(2005)41-55

ジャン?イレール(小梁吉章訳)「フランス手形法史(三?完)」広島法学28巻4号(2005)29-40

ジャン?イレール(小梁吉章訳)「フランス手形法史(一)」広島法学28巻2号(2004)35-52 [本稿は、ジャン?イレール著『商法史入門』(Jean HILAIRE, Introduction historique au droit commercial, Puf 1986,)の第2部第3章「商業手形」(les effects de commerce)の翻訳である。]

伊沢和平「手形行為の有因?無因をめぐる諸問題——特に、取得者保護の主観的要件のあり方、および、二段階説の適否——」立教法学第38号(1994.02)1-45河村浩「瑕疵ある手形意思表示を規律する法的ルールに関する一考察──民法理論と政策論の視点から──」立命館法学2005 年6 号(304号)42-87

梶浦桂司「いわゆる有効性の抗弁に関する一考察」札幌法学12巻1?2合併号(2001)1-25

梶浦桂司「後者の抗弁の可否——権利濫用論をめぐって——」札幌法学一四巻二号(二〇〇三)四三—五九

近藤弘二「手形偽造者の責任」札幌法学一三巻一?二合併号(二〇〇二)一一—一五今川嘉文「手形の取立委任文言の記載と譲渡裏書の効力」神戸学院法学第37巻第3?

4号(2008年9月)

庄政志「手形偽造者の責任」成城法学第40号(1992年10月)1

新里慶一「融通手形における非融通者の連帯保証人による手形金請求と融通者の抗弁」中京法学第36巻(2001年度)第3?4合併号

大塚龍児「手形利得償還請求権——特にその利得について——」北大法学論集第31巻第2号(19-Nov-1980)1-50

鷹巣信孝「手形の裏書は債権譲渡なのか(一)——手形所有権説の再興を目差して—

—」佐賀大学経済論集39巻3号(Sep-2006)71-114

鷹巣信孝「手形の裏書は債権譲渡なのか(三)——手形所有権説の再興を目差して—

—」佐賀大学経済論集39巻6号(Mar-2007)205-237

鷹巣信孝「手形の裏書は債権譲渡なのか(四?完)——手形所有権説の再興を目差して——」佐賀大学経済論集40巻1号(May-2007)111-154

鷹巣信孝「手形の裏書は債権譲渡なのか(二)——手形所有権説の再興を目差して—

—」佐賀大学経済論集39巻4?5号(Jan-2007)169-219

塚本和彦「指名債権譲渡の方式による手形債権の一部譲渡と手形法一二条二項」法と

政治37(3)(19860900)467-475

藤田友敬「偽造手形」法学教室204号16頁(1997年9月)

藤田友敬「偽造手形の処理における銀行の債務不履行責任」ジュリスト986号(1991

年9月)

福瀧博之「手形行為と"falsa demonstratio non necet"の原則?序説」關西大學法學論集57

巻1号(20070600)1-59

平出慶道「手形法上の利得償還請求権」北大法学論集第31巻第3?4合併号下巻(25-

Mar-1981)19-56

林竧「期限後裏書と手形抗弁」北大法学論集第31巻第3?4合併号下巻(25-Mar-

1981)42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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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规则与票据操作技术(附光盘)

张丽娟

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内容简介】

本书从银行从业人员的角度介绍了票据规则与票据操作技术,全书共分7个模块25个

项目。模块一为基本规则篇,介绍了票据结算的基础知识和基本规定。模块二~模块六按

照票据种类的不同分别介绍了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的基本规则和业务流程,并按照各种票据业务流程的环节介绍了具体的操作技术。模块七

为提高篇,介绍了商业汇票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的操作。每个模块均以一个相关

案例导入,各个项目的操作均按照案例提供的资料进行,并设计了综合训练和实训案例,

以便读者进行模拟训练,提高票据业务的技能。

本书既可作为中、高职财经商贸类专业学生的教材,也可作为商业银行一线业务人员

的从业指导用书。

前言

模块一票据基本规则

项目1认识票据

项目2票据行为与票据当事人

项目3票据填写的基本规定

项目4票据结算的基本规定

模块二支票规则与操作技术

项目1支票规则与业务流程

项目2转账支票的操作

项目3现金支票的操作

模块三银行汇票规则与操作技术

项目1银行汇票规则与流转程序

项目2出票行签发银行汇票的操作

项目3兑付行解付银行汇票的操作

项目4出票行结清银行汇票的操作

项目5银行汇票退款与挂失的操作

模块四银行本票规则与操作技术

项目1银行本票规则与业务流程

项目2银行本票出票的操作

项目3银行本票付款的操作

项目4银行本票结清.退款和挂失的操作模块五银行承兑汇票规则与操作技术

项目1银行承兑汇票规则与流转程序

项目2承兑行的相关操作

项目3持票人开户行的相关操作

模块六商业承兑汇票规则与操作技术

项目1商业承兑汇票规则与流转程序

项目2持票人开户行的相关操作

项目3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汇票的操作

模块七汇票贴现.转贴现与再贴现的操作项目1汇票贴现的操作

项目2汇票转贴现的操作

项目3汇票再贴现的操作

参考文献

附录综合训练

模块一

模块二

模块三

模块四

模块五

模块六

模块七

中国农业银行概述

中国农业银行 一.农行简介 本行的前身最早可追溯至1951年成立的农业合作银行。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本行相继经历了国家专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等不同发展阶段。2009年1月,本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7月,本行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完成了向公众持股银行的跨越。 作为中国主要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之一,本行致力于建设面向“三农”、城乡联动、融入国际、服务多元的一流现代商业银行。本行凭借全面的业务组合、庞大的分销网络和领先的技术平台,向最广大客户提供各种公司银行和零售银行产品和服务,同时开展自营及代客资金业务,业务范围还涵盖投资银行、基金管理、金融租赁、人寿保险等领域。截至2013年末,本行总资产145,621.02亿元,各项存款118,114.11亿元,各项贷款72,247.13亿元,资本充足率11.86%,不良贷款率1.22%,全年实现净利润1,662.11亿元。 本行境内分支机构共计23,547个,包括总行本部、总行营业部、3个总行专营机构、37个一级(直属)分行、351个二级分行(含省区分行营业部)、3,506个一级支行(含直辖市、直属分行营业部和二级分行营业部)、19,593个基层营业机构以及55个其他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包括7家境外分行和3家境外代表处。本行拥有12家主要控股子公司,其中境内9家,境外3家。 2013年,在美国《财富》杂志全球500强排名中,本行位列第64位;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2012年一级资本排名计,本行位列第10位。2013年,本行标准普尔发行人信用评级为A/A-1,穆迪银行存款评级为A1/P-1,惠誉长/短期发行人违约评级为A/F1;以上评级前景展望均为“稳定”。 二.农行历程 1951年7月10日,中国农业银行的前身——农业合作银行建立,隶属中国人民银行领导,承担金融服务新中国农村经济社会恢复与发展的职责。1952年7月,与中国人民银行合并,职能并入人民银行。 1955年3月,按照为农业合作化提供信贷支持的要求,正式以“中国农业银行”名称建立。1957年4月,与中国人民银行再次合并。 1963年11月,根据统一管理国家支援农业资金的要求,中国农业银行再次建立,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65年11月,与中国人民银行第三次合并。 1979年2月2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第四次恢复建立。 1984年6月1日,农业银行引进首笔世界银行贷款。 1985年6月24日,中国农业银行首次统一行名字体。 1985年6月25日,中央决定成立中国农业银行党委。 1993年12月,国务院明确做出“中国农业银行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决定,中国农业银行开始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 1994年4月,中国农业银行向新组建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了绝大部分政策性业务。 1996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农业银行不再领导管理农村信用社,与农村信用社脱离行政隶属关系。 1999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向新组建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 2004年,农行第一次上报股改方案。 2007年1月,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中国农业银行“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改革总原则,中国农业银行进入股份制改革新阶段。 2007年9月,农行选择吉林、安徽、福建、湖南、广西、四川、甘肃、重庆等八个省(区、市)开展面向“三农”金融服务试点。 2008年1月23日,农业银行明确提出“3510”奋斗目标和发展战略。 2008年3月,农行开始推动在6个省11个二级分行开始“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1.doc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 办法1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是以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为基础,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相配套的,保证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发展需要的银行支付清算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第一节银行支付清算的一般要求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银行在办理支付清算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财政资金账户管理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省财政厅在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财政零余额账户;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基本账户管理。 (二)国库单一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为省财政厅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该账户按收支类型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色专 户进行清算。开户时,省财政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提交开户申请报告并预留印鉴。开户申请报告应说明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等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与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1、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厅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省财政厅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 (1)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与财政零余额账户、

支付结算办法讲义

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是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是国民经济活动中资金清算的中介。为了规范支付结算工作,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除了《支付结算办法》,还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199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2000年11月1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起施行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结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结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银行票据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试行)

银行票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银行票据管理行为,加快货款的回笼,保证资金的及时入帐,最大限度地降低销售业务中的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公司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一、银行票据的收取: (一)银行票据收取的范围: (1)收款人为公司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2)被背书人为公司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3)经批准可以收取并附质押协议的、客户用于质押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 (4)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收取的真实有效的商业承兑汇票。 (二)公司不予收取的银行票据: (1)票面不整洁的银行票据; (2)伪造、变造、克隆的银行票据; (3)代垫的银行票据; (4)远期支票(指出票人将未来的某日记载为出票日的支票)、空头支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 (5)距出票日超过一个月的、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 (6)承兑期限(指出票日至到期日的期限)超过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或收到时公历日期已超过到期日的银行承兑汇票; (7)收款人超出汇票辖区范围的有区域限制的汇票;

(8)票面要素有更改或打印票据时票面要素错位的银行票据; (9) 出票日和到期日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票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其他不能收取的银行票据。 二、银行票据审核 (一)收取银行票据前应对银行票据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核,不得收取任何可能给公司引起经济纠纷或造成经济损失的银行票据。 (二)银行票据的审核主要审查银行票据的真实性和银行票据的要素及记载事项。银行票据的审核应通过银行查询、票据甄别两种方式进行。 (三)收取银行票据应当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应当检查和查询: (1)银行票据是否经伪造、变造,是否是克隆的银行票据; (2)支票记载的出票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 (四)收取银行票据应当审核票据的要素及记载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检查: (1)银行票据票面是否整洁,银行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超出辖区范围; (2)银行票据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3)出票日、到期日是否填写齐全、规范; (4)出票人名称及签章是否正确、无误; (5)出票行及签章是否正确、无误; (6)收款人是否准确、无误; (7)金额填写是否正确、规范; (8)背书是否规范; (9)汇票审核过程中凡涉及因票面要素问题需出具证明的,其证明必须由出票银

中国农业银行存款类型介绍

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产品介绍 人民币活期储蓄 什么是人民币活期储蓄? 人民币活期储蓄(以下简称活期储蓄)是指个人将其所有的人民币存入银行储蓄机构,不规定存期,储蓄机构开具存款凭证,个人可随时续存或取款、存取金额不限的一种储蓄存款。 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分为个人结算账户和个人储蓄账户两种。 个人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在储蓄机构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开户时必须以人民币开户,开户后可以存入外币。 个人储蓄账户是指自然人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在储蓄机构开立的办理资金存取业务的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个人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开户时不限制币种,一折多币。一元起存,多存不限。 能为您办什么? 方便您将个人生活待用款和暂时不用款暂存;存款、取款灵活方便;在通存通兑区域内我行的任一营业网点可以办理存取款、查询及口头挂失等业务;还具有代收代付、代发工资等功能。 如何办理? 1、开户 客户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开户。申请开户时,客户要正确填写储蓄存款凭条,交存一定金额并约定支取方式等,柜员审核无误后,签发存款凭证。 2、续存和支取 客户凭存折和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续存和支取,每笔业务均打印或登记在存折上。 3、销户 客户不再需要该存折时,可到银行办理销户。 常见问题解答 1、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分为哪几种? 个人结算账户和个人储蓄账户两种。 2、个人储蓄账户是否可以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3、个人结算账户是否可以办理现金存取款业务? 可以办理现金存取款业务。 4、个人结算账户开户时,存款的货币有何规定? 必须是人民币。 友情提示

支付结算管理自查报告

支付结算管理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要明确报告出自何种角度,必须站在乡政府的高度来写,行文语气、叙述方式要适合当地政府的角色。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支付结算管理自查报告,一起来看一下吧。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我行高度重视,积极和人民银行沟通,对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工作考核办法》认真梳理,解释开展自查工作,现将自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支付结算工作的检查期间为XX年1月1日到XX年12月31日,根据要求我行认真组织了综合管理部、综合业务部的相关人员对我行的支付结算业务和各项管理工作开展了自查,包括综合管理、支付系统管理、结算管理、银行卡管理、账户管理。经自查,我行辖内点能够依法经营,内控制度健全,并能按照相关法律和人民银行要求办理各项业务,未出现重大的操作性错误。 (一)综合管理 1.我行积极参加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会议,遵守会议纪律,按照会议要求准备相关会议资料,会后及时向相关人员传达会议精神,组织学习相关内容,贯彻执行支付结算法律法规,保障支付结算活动正常进行。 2.我行按时报送年度支付结算工作总结,涉及支付结算工作的重大事项及重要案例及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并根

据工作安排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完成年度支付结算金融服务报告、支付通讯等支付结算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3.加强支付结算人员新业务知识的宣传、培训,努力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 (二)支付系统管理 1.我行严格执行支付系统清算纪律,加强支付系统安全管理。按照现代化支付系统、支票影像系业务处理办法、手续办理各项支付业务。规范直接参与者地方押密钥的领用、登记和保管,制定支付系统地方押密钥管理岗位职责并合理设置人员岗位。 2.加强支付系统流动性管理,建立了清算账户和同城清算备付金账户资金头寸的日常监测和预警机制,确保了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作和各项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的业务顺利开展。 3.按时报送支付清算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业务测试、模拟运行、业务需求及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等相关材料,搞好支付结算综合反映。 (三)结算管理 我支行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制度、业务处理手续和实施办法组织结算业务管理。规范支付结算工具创新业务、有关票据结算凭证的印制和结算印章的刻制,以及对票据、重要结算凭证、结算印章、银行汇票密押、数字签名等安全措施应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修订稿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 知识点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 票据的基本概念 1.票据的分类 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②汇票的分类: 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 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③付款日期: 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 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 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 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 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 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支票

①概念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 ③支票类型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 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 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⑤支票的付款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银行本票 ①概念 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③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银行汇票 ①概念 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④实际结算金额 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 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 ⑤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 ⑥退款

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概述 为了规范支付结算工作,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199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2000年11月1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起施行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是国民经济活动中资金清算的中介。 法律特征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结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结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支付结算法相关书箱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支付结算是一项政策性强,与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必须对其实行统一的管理。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条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法规 1、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4、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否则票据无效,银行对不符格式的结算

《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十三条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位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理财产品调研报告

银行理财产品调研报告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班级:2012级金融6班 闫虹伊 20128056

一调查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收入的大幅度增长,个人对所增长的财富如何进行更好的管理与运用,越来越多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热点问题。老百姓手中的闲钱多起来了,理财不仅成为人们生活得一部分,也成为了商业银行新的竞争点。就此,我以中国农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作为调查对象,对银行理财产品做了调查。 二调查目的 为了了解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类型,以及居民的理财需求,对银行理财产品的认识和关注程度。我进行了一次对中国农业银行(温江支行营业部)理财产品投资情况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得出结论,分析总结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三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主要类型 首先,在了解中国农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之前,让我了解一下银行理财产品有哪些分类。目前,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有不同的标准。 1. 根据风险和收益特征,可以分为保证收益产品,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 word文档可自由复制编辑

保证收益理财产品的收益是固定的,到期后就可以获得协议上规定的收益,反之为非保证型。非保证型又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银行按照约定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反之就是非保本型。 一般银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的风险仅次于储蓄风险,是追求稳定收益的稳健型客户的最佳选择。 2. 根据投资币种的不同,可以分为人民币理财产品,外币理财产品和双币理财产品。如外币理财产品只能用美元、港币等外币购买,人民币理财产品只能用人民币购买,而双币理财产品则同时涉及人民币和外币。 而人民币理财产品根据其投资方向和领域的不同,可以分为债券类理财产品,信托类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代理境外理财产品(QDII型) 债券型——投资于货币市场中,投资的产品一般为央行票据与企业短期融资券。因为央行票据与企业短期融资券个人无法直接投资,这类人民币理财产品实际上为客户提供了分享货币市场投资收益的机会。 信托型——投资于有商业银行或其他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机构担保或回购的信托产品,也有投资于商业银行优良信贷资产受益权信托的产品。 结构型——是运用金融工程技术、将存款、零息债券等固定收益

什么是票据,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哪几种

一、什么是票据 票据是由出票人无条件地承诺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把握这一概念,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而且表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谁拥有了票据,谁就有权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正如谁拥有公司的股票,谁就拥有了公司财产的相应部分。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等均以它本身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票据持有人只有得到了票据才得到了收取款项的权利,如果他将票据转让给他人,那么他收取款项的权利也随之转让,他要取得款项必须交出票据。 第二,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出票人开出票据,它就必须承担到期支付票据上规定的金额的义务,只有它支付了金额才能解除其承担的义务。 第三,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履行付款的义务不能有赖于某一事件的发生或者某些情况的出现或者某一行为的作出作为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出票人一旦开出票据,那么不管是否发生或不发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为,它都必须到期支付规定的款项。 二、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哪几种 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票据按照付款时间分类,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票据按受款人记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票据和不记名票据。记名票据是指在票据上注明受款人姓名可由受款人以背书方式转让,付款人只能向受款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的票据。不记名票据是指票面上不记载受款人姓名,可不经背书而直接以交付票据为转让,付款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三、票据的基本性质 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但是,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所以,货币证券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2、票据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票据是在市场交换和流通中发生的,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体地说,在财产(商品、货币及其他财产权利)交换中,双

第二章支付结算制度

第二章支付结算制度 本章知识点简介 本章是关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介绍,支付结算包括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 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凡是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都是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适用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 本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支付结算概述。包括支付结算的概念、法律特征;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办

理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二是现金管理。包括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使用的限额;现金收支的基 本要求;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三是银行结算账户。包括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 更和撤销;各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开户要求和开户程序;银行结算账户的管 理: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罚则。 四是票据结算。包括票据的概念和种类;支票的概念、种类、出票、付款和办理 要求的有关规定;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出票、承兑、付款、背书、保证等有关规

定:银行汇票的概念、使用范围、记载事项、兑付要求等规定;信用卡的概念和种 类、申领、销户、资金来源、使用等有关规定;汇兑的概念和分类、办理汇兑的程 序、撤销和退汇等有关规定。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 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按照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成票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

中国农业银行产品创意大赛获奖作品 (3)

附件2 “金擂台”第十届产品创意大赛 作品参评申报表 创意名称:玩转企业微信银行,3秒完成银企对账 申报人:赵在坤

一、基本情况 创意名称玩转企业微信银行,3秒完成银企对账申报人 所属单位 创意产品板块对公板块创意产品 板块条线 银企对账 创意概述 当前的银企对账环节,我行庞大的中小企业往往为家族产业,缺乏专职会计人员,客户会面临不会操作、企业网银丢失、密码忘记、对账过程复杂、出差不方便移动对账等体验性差的问题,客户急需一种更加方便快捷的银企对账方式。 微信银企对账的创新点在于“新”字,全新电子对账产品!全新对账概念!带给企业全新对账体验! 1、对已签约微信对账的客户提供双重身份验证 2、客户可对账单随时随地进行余额对账,对账不符的账单,可重新对账 3、企业客户可在线申请查余额、查明细、查电子回单 4、对账消息推送,客户只需点击通知进入对账界面,轻松完成对账。 我行尤其是县域支行庞大的中小企业客户,可以不会电脑、不懂财务知识,但只要客户会玩微信,“中国农业银行企业服务”微信银企对账就能解决以上所有不足,无论客户身在何地,只需一部手机一个微信即可在1分钟之内完成对账并反馈结果给银行,银行则在系统中保存电子数据。在提高客户服务体验、减少办理成本的同时,银行也获得了高效、低成本的好处。 (不多于400字)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NOTES:

二、主要内容 一、产品创意概述 (一)产品定义。 微信银企对账是指企业客户在我行营业网点签约银企电子对账协议,通过绑定“中国农业银行企业服务”企业微信银行公众号,验证登录密码后,在对账周期内通过手机微信进行余额对账的电子对账方式。 (二)创意背景。 银企对账是我行需要客户配合的一项必不可缺的业务,然而在目前的对账业务操作中,我行庞大的中小企业往往为家族产业,缺乏专职会计人员,无论是手机K码短信对账、银企通平台还是网银对账等传统电子对账方式,客户经常会面临不会操作、没有对账意识、企业网银经常丢失密码忘记、对账流程过长、老板出差不方便移动对账等种种体验性差的问题,中小企业客户急需一种更加方便快捷、安全高效的新型银企对账方式。 当前,互联网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微信作为一个具有超强社会影响力的手机应用,已覆盖90%以上智能手机,根据2017年4月24日腾讯旗下的企鹅智酷公布的《2017微信用户生态研究报告》,截止到2016年12月微信共计8.89亿月活跃用户,而新兴的公众号平台拥有1000万个,超过80%的用户关注了微信公众号,微信银行公众号已成为银行业服务体系的新锐力量。 据了解,同业中,浦发银行企业微信银行正式上线,微信银

票据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是()。 A、商业承兑汇票属于商业汇票 B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以外的付款人 C银行承兑汇票属于商业汇票 D银行承兑汇票属于银行汇票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 2、在我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小写数码同时记载,若两者不一致,则()。 A、票据无效 B票据有效 C以中文大写为准 D以阿拉伯小写数码为准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3、甲在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时,未将乙的姓名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乙发现后将自己的姓名填入被背书人栏内。下列关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甲追认后有效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4、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关系中的基本当事人的包括()。 A、出票人 B保证人 C被背书人 D背书人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5、见票即付汇票的持票人在出票日起()内提示付款的,才产生法律效力。 A、10 日 B、1个月

C、2个月

D、3 个月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6、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下列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A、出票行为无效 B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C票据无效 D背书无效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7、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记载属于()。 A、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B任意记载事项 C必须记载事项 D相对记载事项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8、背书人甲将一张100 万元的汇票分别背书转让给乙和丙各50 万元,下列有关该背书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背书无效 B背书有效 C背书转让给乙50万元有效,转让给丙50万元无效 D背书转让给丙50万元无效,转让给乙50万元有效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9、2009年4月1日,甲向乙签发了一张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根据票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该汇票提示承兑的最后期限是() A、2009 年7 月 1 日 B、2009 年4 月10 日 C、2009 年5 月 1 日 D、2009 年6 月 1 日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10、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A、持票人丧失全部票据权利 B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然应当票据责任

支付结算办法 知识点汇总

支付结算办法知识点汇总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①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②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记载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金额等事项应符合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利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地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金额: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文字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3、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4、(1)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实行核准制;一般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实行备案制。 (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3)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存款人的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电话等开户资料,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应于5日内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于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5、银行结算账户撤销:(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 6、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及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P411-412页) 7、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及相关证明:存款人各银行借款的,应出具借款合同;其他需要,应出证明。 8、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规定,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党团工会

中国农业银行某理财产品年度分析报告(doc 13页)

中国农业银行某理财产品年度分析 报告(doc 13页) 部门: xxx 时间: 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

中国农业银行“金砖四国”股票基金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2009年度分析报告 (QDII07055 、QDII07056) 产品代码为:QDII07055 (美元)、QDII07056(人民币) 产品名称:“金砖四国”股票基金(美元)、“金砖四国”股票基金(人民币) 中国农业银行“金砖四国”股票基金理财产品年度分析报告 一、重要提示 本理财计划管理人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理财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投资者资金,但不保证本产品一定盈利。 理财计划管理人力求报告内容客观、公正,但文中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报告中的信息或意见并不构成理财产品的买卖意见,投资者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与本报告及管理人无关。 本报告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产品表现回顾 (一)综述: 对于全球经济来说,2008年和2009年是不寻常的两年。2008年,我们目睹了世界范围内最惨重的金融危机,它导致了新的“大萧条”,而2009年则上演了历史上最大的经济复苏,通常需要经历好几年的反弹周期在短短6个月内完成了。不仅是股市,几乎所有的风险资产类别都大幅上涨。接近09年末,全球性的经济复苏已然可见,然而对于此次危机的本质和各国货币财政刺激计划可能退出的担忧,又使得我们对未来不能过度乐观。值得注意的是,自08年10月的低点以来,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金砖四国”)作为新兴经济体的代表都取得了可喜的涨幅,而在强劲增长、积极的盈利预期、通胀稳定的支持下,未来新兴市场还将继续引领全球经济复苏。截止2009年12月31日,本理财计划的美元净值为0.7759,扣除人民币汇兑损失后,人民币市值约

劳务费结算支付管理制度

劳务费结算支付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公司承接的所有项目进行工程专业或劳务分包,成建制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均使用本办法。 (二)制定目的 为贯彻国务院“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劳务费结算支付要求 (一)按国务院政策要求,应当做到劳务费月清月结或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同事应监督劳务分包队对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 (二)除合同另有约定,支付劳务费应当保障劳务分包队伍每月支付农民工基本工资人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年底前做到100%支付。 二、开立劳务费支付预留账户 (一)开立劳务费支付预留账户,归企业所有,按规定使用和分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公司人事部负责监督和考核企业个项目部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支付预留账户”设在企业财务部。财务部要保障资金安全,根据用工企业结算凭证,按规定程序及时支付。 三、劳务费预留标准 (一)公司按产值的12%预留

(二)凡工程款回收后,公司财务部门应按规定比例提取(并附包工队支付明细凭证)并在预留户中存放劳务费,同时及时完成劳务分包队伍的劳务费结算和支付工作。 四、劳务费结算和支付工作程序 (一)做好合同管理和结算的基础工作 1、合同是规定总分包双方责、权、利的法律文件,也是劳务费支付的依据。个项目部要及时签订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杜绝不签订分包合同就允许分包企业进场施工现象。 2、签订分包合同要执行“工料分开”原则,主材采购。大型租赁。大型机械不得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同时要严格区分、界定劳务费与人工工资范围,并在合同中注明。 3、劳务费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来源。各单位要按月结算劳务费,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应在次月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合同执行结束后,应在56天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劳务费结算管理工资,做到总分包双方底数清晰,避免出现饮酒拖不结发生争议和因此引发的恶意讨要。请款填报《公司劳务费支付单》,附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报公司审核。 2、总师办负责审核各项目部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备案情况,审核劳务费结算情况;根据预留资金情况制定支付方案,决定支付额度,在《公司劳务费支付单》签署意见后报人事部。 3、人事部负责审核《公司劳务费支付单》以及分包企业工资发放表,确定无误并签认后,从劳务费预留户中按规定向分包企业支付劳务费。 4、当劳务费支付到劳务分包企业后,各单位项目部要监督分包企业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工人手中,限期收回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一份,报公司存档查看。 5、人事部对各项目部劳务费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劳务费发放中违规问题,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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