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国有农场土

地使用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湘国土资发[2010]1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0.04.26

【实施日期】2010.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

(湘国土资发[2010]13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株洲市畜牧水产局,常德、益阳市农垦办,岳阳市君山区及农垦系统各管理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国有农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国有农场在全省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

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实行国有农场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国有农场(包括农场体制改革后设立的各行政区、管理区、乡镇、办事处)的土地是国有土地,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是国有农场生存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必须切实加强使用管理,进一步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有农场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依法严格审批,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依法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精神,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工作。对已经违法违规占用和破坏的基本农田,要切实按照国务院紧急通知规定,妥善处理,尽快恢复耕种。

各国有农场要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利用农田分等定级成果,做到基本农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确保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国有农场土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国有农场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开展工作,自觉服从监管。各国有农场主要领导对国有农场耕地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湖南省农业丰收奖获奖项目的通报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湖南省农业丰收奖获奖项 目的通报 【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湘农业办农技[2013]14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3.09.26 【实施日期】2013.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湖南省农业丰收奖获奖项目的通报 (湘农业办农技〔2013〕144号) 各市州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农机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经省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评审,2013年度省农业丰收奖共计43项,其中“农业新技术推广”为特别贡献奖,“高产优质水稻新品种湘早籼45号推广应用”等9项为一等奖,“杂交水稻Y两优9918的示范推广”等15项为二等奖,“安乡县油菜优质高产栽培技术集成与推广”等18项为三等奖,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现将获奖项目通报如下: 一、特别贡献奖 农业新技术推广

主要完成单位:湖南农业杂志社。 主要完成人员:1.范正国 2.肖秀华 3.许小波 4.严迎春 5.赵一凡 6.尹正良 7.周湘 宁 8.文跃军 9.谭群 10.谢晓红 11.申圭良12.王静 13.毕敏 14.骆旭 15.尹凌洁 16.康智灵 17.刘翊 18.李书庚 19.邓国初 20.周科宇 21.肖正科 22.杨才兵23.田桂华 24.卢远东25.曹卫飞26.李伯兴 27.吕平源 28.刘新家 29.刘克云 30.朱景明 31.毛琼 32.陈绍祥 33.王定昊 34.罗恢林 35.刘富强 36.李万源 37.周湘波 38.李庆鸿 39.刘建军 40.崔国清 41.黄日新 42.谷小丽 43.申亮文 44.周益民 45.贺起帮 46.徐国祥 47.孙红梅48.许伦中 49.郭学风 50.彭高 51.王迪轩52.邓立平 53.戴届全 54.谭铁安 55.程龙 56.乐水旺 57.李木华 58.肖爱辉 59.伍千志60.张端阳。 二、一等奖 (一)高产优质水稻新品种湘早籼45号推广应用 主要完成单位:益阳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益阳市种植业技术推广中心。 主要完成人员:1.龚光明 2.周国峰 3.曾令平 4.陈德清 5.康敏 6.戴清 7.林金桥 8.邹宏毅 9.周凡 10.曹永辉 11.徐国生 12.谭卫建 13.谢乐强 14.李凛 15.舒畅 16.龚元芳 17.胡奇寿 18.蔡自良 19.杨通洲 20.李萍。 (二)水稻旱育保姆包衣稻种育秧配套技术推广 主要完成单位:湖南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局、赫山区农 业局。 主要完成人员:1.刘湘桂 2.刘鹏 3.何东波 4.阎珂 5.曾甲生6.刘先锋 7.张家清 8. 陈丽妮9. 王立华 10.罗国武11.喻克让12.黄乐佳13.袁艺宁14.肖月英15.彭美蓉 16.周学其 17.刘修满 18.袁林锋 19.刘平 20.童勇军。 (三)早熟杂交油菜品种“丰油730”示范推广 主要完成单位:湖南省作物研究所、湖南隆平高科亚华棉油作物科技中心、湖南省粮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 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10]2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09.09 【实施日期】2010.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0〕2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权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区范围划定管理 (一)矿区范围的划定要求。 1、拟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区地质地形地貌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地形地质图,提出矿区范围的具体划定方案,并征得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同意后,纳入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由探矿权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提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求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 (二)矿区范围的划定程序。 1、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在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批准后,矿区范围的具体数据应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详细写明。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审批程序合并进行。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仍须按原规定程序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管理 (一)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登记发证权限,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实行“净采矿权”出让。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应事先协调好矿山开采所涉及的有关山林、青苗、坟墓、道路使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政策处理方案,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以“净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的相关内容须纳入到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材料之中,并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公布。 (三)符合浙土资发〔2009〕38号文件规定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乙类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可以作为新设采矿权报批内容的一部分,不再单独上报。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其采矿权由建设单位申请;开采的矿产品只能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得外销;建设项目完工后应立即关闭矿山,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必须达到规定要求。上述内容应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写明。 (四)采矿权必须一次性整体出让,不得按年度开采量出让。已经整体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出让期满,矿区范围内仍保有可采资源储量的,可直接办理延续手续,不再重复出让。

湖南省县级国土资源局数据中心与网络建设方案

湖南省县级国土资源局数据中心与网络建设方案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

目录 1.前言 2.目标任务 2.1基本目标 2.2配置要求 3.建设依据 4.建设内容 5.综合布线 5.1位置选择 5.2信息点和交换机 5.3布线设计 5.4主机房 6.网络系统 6.1 总体结构 6.2 网络结构 6.3 网络核心层 6.4 网络接入层 6.5 服务器区(数据中心) 7.安全系统 7.1 安全配置 7.2 安全管理 8.计算机机房 8.1 机房装饰设计 8.2 供、配电系统设计 8.3 防雷系统设计 9.经费概算

1、前言 数据中心和网络系统是国土资源电子政务运行的基础,是各级国土资源信息远程交换与共享的基础平台。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省 厅明确要求今年底要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国土资源部在2008年 6 月召开的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研讨会上,也提出了2008 年年底实现我国中东部地区联网到县的基本要求。 2、目标任务 2.1 基本目标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厅党组的要求,建设好县级国土资源数据中心和网络系统,在2008 年底前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联网,基本形成全省国土资源信息交换体系,为全省电子政务的 运行提供基础保障。 2.2 配置要求 方案一:基本配置,主要配置以下内容: (1)至少保证 1 套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内网, 1 台路由器与市局联网; (2)至少配置 3 台内网服务器,其中数据库服务器配置RAID 和2T 以上存储空间; (3)1 台物理隔离网闸保证联网安全, 1 套网络版杀毒软件保证 终端桌面安全; (4)具有基本防尘、防潮和控温的简易机房, 1 组机柜存放设备,有简单的防雷措施; (5)每个办公室至少有 1 台可以上内网的计算机。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治文件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11?35 号 各市(州)、县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的要求,我们制订了《四川省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并已经2011年3月29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地按照《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和进度安排,落实保障措施,加强宣传培训,认真组织开展并如期完成我省土地整治规划修编工作。

四川省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的要求,为保证我省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及指导原则 (二)目的意义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土地整治的决策部署及我省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精神,为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20年)》和《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目标任务,统筹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各项土地整治活动,合理布局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工程、示范项目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指导各地规范推进土地整治工作,有必要开展各级土地整治规划修编工作。 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土地整治规划,有利于有效整合资源,合理引导资金,规范推进各项土地整治活动,优化用地结构,促进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有利于统筹协调农村土地整治、资源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有序推进农民居住条件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村环境治理,更好地发挥土地整治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中的抓手作用。 (二)指导原则一要依法依规科学规划。以《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20年)》和《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对土地整治的任务安排,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整治目标,明确规划期间整治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

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 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 为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以及今后的基本农田补划工作,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必须在规划批准前完成,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尽快组织初验并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申报验收,不能影响规划的报批。各地在执行中 1

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抄送: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省政府办公厅,容根、木声、罗欧、学亮同志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0年3月12日印发排印:王玲丽校对:赵红昌共印85份 2

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确保全省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验收;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及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补划基本农田的验收。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补划的基本农田验收的,省级验收环节增加会同省发展改革 3

湖南省现代农业数字化指挥调度系统省级平台建设思路

湖南省农业厅电子政务系统建设方案 湖南省农业信息中心 2013年7月 一、湖南省农业厅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必要性 通过建设湖南省农业厅电子政务系统,强化政府宏观管理的手段与途径,增强对区县与农村基层单位农业生产的管理与监督,同时也为基层农户获得更广泛的农业生产信息提供了有效的途径。面对区县提升农业生产管理的迫切需求,以及省厅农业宏观管理的需要,必须在省级层面将各个业务系统进行资源的整合和数据的集中,所以建设湖南省农业厅电子政务系统是十分必要的。系统加强省厅农业生产管理调度指挥的能力,加快省厅、区县和农业基层单位之间信息的互动与交流,并为全省其他地区农业经济发展、农业管理提升及信息化建设提供方向。 二、湖南省农业厅电子政务系统建设思路 湖南省农业厅电子政务系统坚持“顶层设计、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注重应用”的原则,以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全面推动湖南省农业厅办公自动化为抓手,围绕农业生产信息化、农业经营信息化、农业管理信息化、农业服务信息化为主要建设内容,搭建具有湖南特色的农业信息化综合管理

平台,提升政府的监管服务能力,企业的生产管理能力,农民对信息的获取应用能力,全面推进农产品生产的现代化,农业管理现代化,农产品消费的现代化,农业服务的现代化。 项目总投资为2830万元,第一期:将以湖南省农业厅办公自动化系统(120万元)和正在建设湖南农业应急视频指挥调度系统(800万元)为抓手,引导全省农业系统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第二期:将以政务支撑和应用服务为目的,完成余下八个应用系统(1910万元),为形成省级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和支撑平台打下扎实基础。 三、湖南省农业厅内网系统具体建设内容 1、湖南省农业厅办公自动化系统 湖南省农业厅电子政务系统使用开发框架,支持多种数据库,统一布局,界面简洁不失严肃。其功能包含政务必备的个人办公、行政事务、公文处理、督查督办、行政审批、档案管理等,并符合我国电子政务领域若干规范和要求,构成高性能、高可用、高质量的信息化平台。 湖南省农业厅电子政务系统将在综合办公平台的基础上推出移动办公的解决方案,为手机客户端提供了邮件、公告通知、内部新闻、日程安排、通讯簿、工作流、微讯等功能模块。通过PC版OA与移动版OA相结合的做法,实现PC与手机的优势互补,极大的方便用户。另外,移动版客户端还支持离线消息推送,Office、PDF文档的上传和查看,语音微讯、电子和手写签章等丰富的移动办公功能,极大地提高了移动办公的效率及实用性。

湘国土资发[2003]号 - 国土资源部

关于下达2011年全省钨等矿种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11]28号 各有关市州国土资源局,各相关矿山企业: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1年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9号)、《关于下达2011年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1年我省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给全省具有开采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资格的矿山企业,请遵照执行。 一、2011年全省钨、锑、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两次下达,本次为第一次分配。但高铝粘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本次全部予以下达,稀土矿(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本次暂不下达(详见附件1)。第二次分配将在对上半年各相关企业执行情况综合考评的基础上进行。 二、继续实行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和合同书制度。省厅与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签订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附件2),并将各市州开采总量控制工作情况纳入市州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责任书》执行情况考核

的主要内容;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参照与省厅签订的责任书格式,结合本地区实际,与相关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并将各县市区开采总量控制工作情况作为市州政府考核县市区政府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相关矿山企业必须与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签订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合同书(附件3),并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对拒不签订开采总量控制合同书的矿山企业,省厅将取消其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三、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矿山企业应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生产数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报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州国土资源局必须于每季度前10日内向省厅报送上季度本行政区域内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总量控制的执行情况,并附电子文档。 四、2012年6月30日前,除国土资发[2011]29号、国土资发[2011]53号文件规定的情形之外,暂停受理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 五、加强监管,确保开采总量控制工作取得实效。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对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企业生产、销售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强化对开采企业执行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经常性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等与开采总量控制相配套的企业管理制度,依法查处各类违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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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加强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通知 【标 签】加强经营城市,土地收支预算管理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文 号】川财预﹝2003﹞32号 【发文日期】2003-12-29 【实施时间】2003-12-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四川辖区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省级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三个转变”要求,把实施经营城市战略作为工作重点,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取得了明显成效,推进了全省城镇化建设。为了管好用活经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城市、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面规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者的经费供给方式,严格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和“收支脱钩”政策,所有收入应全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及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坚决杜绝“以收定支”和“收支挂钩”。 (二)专款专用原则。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收入应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因征地失地无业农民的低保和社会保障等支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统筹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修建“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各级当年支出结余,应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 (三)效益优先原则。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浪费,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收入预算管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地勘发[2013]29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3.09.27 【实施日期】2013.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 查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地勘发〔2013〕299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以下简称“180号文”)第二条“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授权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年检”的规定,统一组织,按照属地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管理重心下移,自2013年起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年检年度为上一自然年度的10月1日至本自然年度9月30日。 (二)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年检年度前勘查许可证已过期,且正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的勘查项目,可不参加当年年检。 二、组织管理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省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查许可证实施年检,为年检终检机关。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勘查项目涉及行政区域面积最大的地级以上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年检终检机关。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年检初审,为初审机关。勘查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所涉及县级行政区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年检初审机关。 (二)终检机关应按照180号文要求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和互检工作,且至少要有一名矿产资源勘查方面专家进行技术指导。 三、年检时间和程序 (一)终检机关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完成当年年检工作,并于当年12月10日前将完成年检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电子文档和年检总结材料(含年检统计表)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各级年检机关除按照180号文要求开展年检工作外,仍须通过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网上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录入年检数据,逐级审核并报送年检信息,网上报送信息应与纸质年检材料一致并同步完成。 (三)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中须包含所涉及县级行政区域的年检初审机关出具的年检初审意见。跨县级行政区域且不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 农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文 件 号】湘政办发[2003]14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颁布时间】2003-05-01 【实施时间】2003-05-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农办、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一日 关于改善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省农办、省财政厅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农业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农业劳模)是农村各个时期建设和改革的骨干,是国家和人民的功臣。为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模、关心劳模的良好风气,鼓励农业劳模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就改善和提高农业劳模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照省职工劳模荣誉津贴和困难补贴标准,适当提高农业劳模的两项补贴标准。 (一)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现仍保持荣誉的全国农业劳模,荣誉津贴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80元,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每年可增加困难补贴600元;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现仍保持荣誉的省部级农业劳模,荣誉津贴由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50元,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每年可适当增加困难补贴;市、州、县(市、区)级农业劳模的两项补贴标准由各市、州确定。 (二)全国农业劳模的荣誉津贴和困难补贴由省财政解决;省部级农业劳模的荣誉津贴和困难补贴由省财政和所在市、州财政各负责一半;市、州、县(市、区)级农业劳模的两项补贴分别由所在市、州和县(市、区)财政解决。 (三)农业劳模的荣誉津贴和困难补贴由省财政负担的部分,每年由各市、州农办向省农办申报,经省农办核准对象和标准后,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拨到各市、州财政。各市、州财政补足本级财政所负担的部分后,由市、州农办和财政部门联合下拨到县(市、区)。由各县(市、区)农办负责发放到农业劳模。 二、各级政府和医疗部门要尽可能地对农业劳模的看病就医给予优先照顾。享受荣誉津贴和困难补贴的年满60周岁的农业劳模看病时可免交挂号费。身患疾病,且家庭特别困难的农业劳模看病就医,可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90号)精神,根据各市、州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财政和单位承受能力等情况,由该县(市、区)、乡(镇)政府统筹解决。条件允许的县(市、区)、乡(镇)可组织农业劳模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三、参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年满60周岁的农业劳模凭劳模证可享受以下优待: (一)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上船、登机;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4〕32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提升我省砂石土矿山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安全生产协调发展,现将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砂石土类矿产范围 本通知所称砂石土类矿产是指普通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及砖瓦粘土(页岩)矿产(不含用于加工饰面用石材和条块石材的矿产),主要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橄榄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闪长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用砂岩、砖瓦用砂岩、砖瓦用页岩、建筑用砂、砖瓦用砂、砖瓦用粘土等16个矿种。 二、加强部门联合选址 (一)强化联合踏勘工作。各地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监局等六部门<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矿安〔2004〕54号)要求,开展拟新设砂石土矿山的实地联合踏勘工作。凡是矿山开采所涉及的国土资源、安监等相关部门,应一并参加联合踏勘,并在联合踏勘意见表上明确签署是否同意设置采矿权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做好矿山选址工作。新设经营性砂石土矿山应选择在资源条件允许、对生态环境影响小、区位较隐蔽的区域,禁止在规划禁采区设置经营性采矿权。新设经营性砂石土矿山时,如地形条件允许,应一次性整体到边到底,原则上不得分期分段设置。对于已设砂石土矿山开采结束后,原则上不在原址重新设置。新设立砂石土矿山选址须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因工程需要开挖或治理的采矿权设置,可不受安全距离限制,但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与管理措施,保障施工安全。对于一个采矿权内,既有治理、场平等工程又有资源开采的,资源开采范围应符合《新设立砂石土矿山选址的安全生产要求》(附件),治理范围按照工程要求设置。 三、合理划定矿区范围 (一)严格执行矿区范围划定论证制度。划定砂石土矿产矿区范围,应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划定工作指南>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145号)要求进行。对可以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得分割划界,尽可能实现整座山体移平式开采,以利矿地综合利用。对不能整体开发的山体,原则上按照等高线进行划定,不得将山脊线作为矿界,要最大程度地减少终了边坡的面积。对确无法按照等高线划定的,划定的矿区范围拐点内角必须形成钝角,并使开采以后的山体在水平方向不产生锐角。因工程需要设立的砂石土采矿权,矿区范围应按照工程设计的范围划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办函[2008]7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13 【实施日期】2008.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 (川办函[2008]73号二○○八年四月十三日)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除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外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先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的标准进行分类,待收到国土资源部通知后,即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征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未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仍要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有关税费义务。 二、关于前3年平均年产值。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 用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湘农业发[2012]7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2.04.11 【实施日期】2012.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 (湘农业发〔2012〕75号) 各市州农业局、畜牧水产局、乡镇企业局、农机局、蔬菜办,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规范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行为,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湘农业发〔2010〕3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农业系统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含畜牧水产、农机)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遵循罚过相当原则。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 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党[2014]2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9.19 【实施日期】2014.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 (浙土资党〔2014〕28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党组织,厅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促进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持续推动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就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党的十八大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任务,国土资源管理面临保发展、

保资源、保权益的任务更加艰巨。厅直属机关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国土资源改革发展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和求真务实作风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充分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引导广大党员积极投身改革事业,为国土资源事业的改革发展和“两美浙江”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措施 1.合理设置党的基层组织。根据机关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分别设置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调整按厅机关处(室、局)设立党支部的方式,推行跨处室设立党支部。各党支部可按照“便于加强管理、便于党员活动、便于发挥作用”的原则,合理划分党小组。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每届任期3年),通过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主要负责人兼任。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指定一名组织员(兼纪检员)。 2.规范落实“三会一课”。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是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听取和审议支部工作报告以及行政负责人关于行政工作情况的通报;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是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指示的措施,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情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安排支部近期活动。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至二次,主要是组织党员学习,听取党员思想汇报,落实支部决议和工作安排等。党课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每年年初列出计划,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讲党课、听党课。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利用微信群、QQ群等,改进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12?10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与修改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规划调整与修改的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确需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区域布局,或改变规划约束指标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修改(以下简称“规划修改”)。因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安全及环保等特殊项目建设需要,或选址在有条件建设区的其他项目建设需要,在不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不突破规划约束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局部修订(以下简称“规划调整”)。 二、坚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的原则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严格控制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调整与修改。

3、规划修改中确需突破现行市、县级规划确定的约束指标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平衡。 4、规划修改应当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同一行政区域的规划修改次数原则上二年不得超过一次。 5、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6、无特殊选址要求的工业项目,统征地项目,商业、娱乐和商品住宅项目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划选址布局,不得随意调整规划报批用地。 三、严格限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的条件 (一)申请规划调整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选址未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落实到规划图上的; 2、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际用地规模或位置需作调整的; 3、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对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进行调整,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 4、因矿山建设或安全、环保等原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5、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规划修改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未列入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未列入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确需建设的单独选址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培训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培训 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布部门】湖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4.05.09 【实施日期】2014.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培训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队伍建设,提高农产品检测技术水平,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培训效果,我厅定于6月、9月、11月举办三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培训班。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人员 株洲、湘潭、郴州、衡阳、邵阳、娄底、张家界、湘西自治州市级农产品检测机构检测技术骨干,共8人; 国家规划建设县级农产品质检站检测技术骨干,共52人。 二、时间 第一期:6月3日报到,4日至15日培训;第二期:9月1

日报到,2日至13日培训;第三期:11月3日报到,4日至15日培训。 三、地点 分别设在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长沙市农产品质监中心、益阳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怀化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四、方式内容 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委托具备双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联合承办,采取跟班学习、专人带教、实践操作、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围绕省市开展例行监测工作进行全程跟班培训。主要培训实验室基础知识、常规仪器维护及使用技术、检测采样及样品制备技术、农产品农药残留定量检测技术等。培训结束进行考试考核,并对学员参训日志及培训体会进行检查,经考核检查合格后颁发上岗证。 五、要求 (一)请各市县农业局按照省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培训安排(详见附表1),于5月26日、8月20日、10月23日前分别将三期培训人员回执(附表2)发至QQ邮箱:467436142@https://www.360docs.net/doc/c38697747.html,。 (二)培训要求学员全程记录参训日志,包括培训内容、工作流程方法、注意事项等,且每人撰写一篇培训体会,统一交省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培训结束时,进行理论考试和盲样考核。参训日志与考试考核均评定为合格者,省厅颁发《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证书》,请参培人员携带2张1寸彩照。 (三)承担培训任务的四家检测机构要按照严谨实用的原则,科学制定计划,合理安排日程,实行一对一讲授辅导,全程进行传帮带,确保培训效果。 (四)培训统一安排食宿,住宿费用自理。联系人:杨韶红,联系电话:0731-8886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政务公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 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办函[2016]11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16.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 知 (粤国土资办函〔2016〕115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政务服务中心、技术中心、档案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6〕236号)要求,为进一步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信息,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从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拓宽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着手,制定2016年度我厅政务公开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在各类媒体宣传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办公室牵头,科教处、政务中心协助。)

(一)出台实施厅新闻发布会制度。 1.制定出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新闻发布会制度》;(2016年3月) 2.适时召开厅新闻发布会。(全年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 出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系统新闻信息报送、审核、通报机制,扩大信息来源,丰富公开内容。(2016年3月) 二、加强厅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办公室负责) 1.加强对制发文件公开方式的审查,确保该公开的必须公开;(全年工作) 2.举办厅公文写作培训。(2016年4月) 三、推进重点领域征地信息公开。(利用处会办公室负责。) 1.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征地信息公开深化廉政风险防控的通知》,对各市、县进一步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作详细部署;(2016年6月) 2.梳理1999年1月1日以来省批准的征地信息,并在厅网站补录公开;(2016年12月) 3.及时做好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农转用审批结果公开。(全年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工作。(法规处牵头,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局)按分工具体承办,办公室协助。) 1.加强省内、厅内出台的对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土资源政策文件解读,在厅网站及时发布文件解读内容;(全年工作) 2.转载发布政府、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相关政策解读内容。(全年工作) 五、推进厅权责清单公布。(法规处会办公室负责。) 1.在厅门户网站公开我厅权责清单,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严格按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药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和《湖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药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和《湖南省农药巡查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肥农药农膜柴油 【发文字号】湘农业发[2012]17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2.08.13 【实施日期】2012.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药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和《湖南省农药巡查制 度》的通知 (湘农业发〔2012〕175号) 各市州农业局: 为加强我省农药市场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药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和《湖南省农药巡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湖南省农药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药市场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药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违法事实,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即“黑名单”,并实施严格跟踪监管的管理制度。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的假冒伪劣农药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湖南省农业厅负责农药黑名单的统一管理,成立农药黑名单认定委员会,委员会由农药监管相关单位组成,负责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和撤销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湖南省农药检定所,负责农药黑名单的具体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所长兼任。 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被列入农药黑名单的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的跟踪监管。 第二章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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