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

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

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运营机构)简介

1、为我国吸收外资和企业对外投资提供相关服务,促进中外企业间的双向交流合作,提升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

2、受商务部委托,承担下述工作:

(1)负责实施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等双向投资促进工作;参与拟订并具体执行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促进战略、规划及指导性意见。

(2)指导并参与全国投资促进机构联席会议的工作;指导各地投资促进机构的工作。(3)进行与双向投资有关的专题调研;编印《利用外资法规文件汇编》、《中国外资统计》、《中国投资指南》等与投资促进相关的对外宣传材料和出版物。

(4)组织实施跨地区大型投资促进和引进来、走出去政策宣传推介活动。

(5)代表商务部参加世界投资促进机构协会并开展相关工作。

(6)组织实施双边投资促进机构有关活动。

(7)与我驻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建立联系机制。

(8)负责“中国投资指南”等投资促进类网站的建设和管理;管理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中心;提供双向投资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

(9)负责产业转移促进中心日常管理和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10)承担以商务部名义主办/ 联合主办的投资促进活动和相关工作;承办“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的部内牵头和具体组织工作。

(11)承担商务部有关投资促进年度计划项目的具体执行,协助境外合作区招标等相关工作;参与境外投资专项资金的前期审核工作。

(12)承担商务部交办的有关引进来、走出去投资专题调研,为政策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和建议。

3、与相关国际经济组织开展投资促进业务合作,与境外投资促进机构及商协会建立合作机制,商签合作协议。

4、建设、运营、管理、协调全国网上招商工作;组织开展各类网上投资促进活动;建立并实施投资环境评价体系。

5、从事有关双向投资业务的咨询、信息、市场调研、资信调查、项目促进和投资促进策划等服务;协助企业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6、受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机构和企业委托进行境内外专题调研、考察,开展相关促进活动。

7、策划并组织实施与投资有关的境内外专业培训、专题调研、考察和会展等活动;联合地方投资促进机构、开发区、高新区等共同在海外设立投资促进代表机构。

8、承办商务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RP系统应用中的3C理论

ERP系统应用中的3C理论简介 陈书勤 针对以往传统的ERP系统中所存在的无法适应重复性生产(RepetitiveManufacturing)新趋势的缺陷,国际上一种称为3C理论的应用模式正逐步应用于ERP系统中,做为对传统ERP系统的完善和补充,起到了较为理想的功效。3C是英文Capacity(生产能力)、Commonality(通用性)和Consumption(物料消耗)的简写。3C理论的应用较好地解决了在供应链中进行物料供应时如何有效地确定最佳物料利用点的难题。在重复性生产条件下,3C应用模式可取代传统的MRP系统用于物料需求计划的制定和控制。 一、应用传统ERP系统进行重复性生产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 当今世界特性化需求和个性化消费已成为时尚,使得产品日趋多品种少量化,制造性企业为了顺应市场发展趋势,逐步开发出了多种先进的实用性产品设计和工艺流程设计方法,如ROP(ReorderPoint,再订货点法)、JIT(准时制)等,并将其运用于ERP系统之中,使得生产零件日趋标准化,产品的通用性大大增强,工艺流程中的生产准备作业也相应地进行了简化,保证在同一生产线上就能够完成多品种标准化生产,重复性生产逐渐成为制造业的主流。同时,对于生产计划的排程和管制也由传统MRP 系统中的以需求订单为基础的模式转变为以需求速度为基础的新模式。此时不再需要生产计划订单,生产准备作业、库存及制造提前期也基本上达到了最小化。 于MRP系统之前已开始应用的ROP及在MRP之后才开始应用的JIT系统,均是以物料需求速度为基础的应用模式,但是,应用ROP时是假设物料需求速度为恒定值;应用JIT系统时是假设物料需求速度为可变值。当物料需求离散或非连续时,需要采用MRP系统;当物料需求连续且存在大量库存时,则应采用ROP;当物料需求连续且不允许大量库存时,则应采用JIT系统。无论哪种情形下,都希望提前期越短越好 。 物料需求的连续性和提前期长短因素对采用何种系统的选择确定如表1所示。 表1各种资源计划系统的选择 物料 需求提前期 连续 非连续 长 ROP MRP 短 JIT MRP 对于重复性生产来说,MRP和ROP系统明显不适应,JIT系统勉强适用。下面着重剖析传统ERP系统中应用的生产计划系统MRP、ROP、JIT在进行重复性生产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表2)。 表2应用MRP、ROP、JIT系统进行重复性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MRP ROP JIT 主

生产能力证明

生产能力证明 服务对象分类加工企业 申办条件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加工生产能力,外经贸主管部门到加工厂进行验厂,符合条件企业方能承接加工贸易业务。 需提供的资料企业需提供: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3.工厂厂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要交付给申请人的材料名称表1加工贸易经营状况(由进出口经营企业填写)或表2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由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经贸科受理人员初审(一个工作日)-实地验厂(一个工作日)-经贸科科长审核(一个工作日)-窗口告知 需下载表格 办理时限 (工作日) 3 处理单位 办理地点通州区新华北街301号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收费标准无 相关法律·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授权大兴等区县外经贸委负责办理加工贸易业务的通知 事项说明加工企业办理《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类型承诺件 备注 2 原则上由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注册所在地外经贸审批机关申领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格,加工企业根据表格要求填写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后,由经营企业交外经贸审批机关审批。外经贸审批机关采用书面材料和实地考查办法对加工企业进行查验,严禁“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防止企业以加工贸易名义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查验合格后,外经贸审批机关在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上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3 (二)申请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条件 三资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等具有加工场地,生产设备、生产工人等必要的加工设施。 (三)办理程序 1.上网申报(选择其中表1、表2或表3),申报成功后带上以下材料送到嘉定经委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执照复印件请公司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2)会计事务所等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3)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4)《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 (国税,地税) 复印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7】395号20071015

商务部文件 商产发[2007]395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 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协调和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商务部令〔2004〕 第13 号),商务部制定了《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 抄送:商务部:部领导,条法司,世贸司,外贸司,产业司(5)。 商务部办公厅 2007 年10 月15 日印发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第一章招标文件 第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响应等相应内容必须逐页小签。 第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允许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并注明该条款是否为重要商务条款。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第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对投标人的业绩、财务、资信和技术参数等要求,不得使用模糊的、无明确界定的术语或指标作为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或以此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

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应部分无效。 第四条 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第五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 号,以下简称1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参数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1% ,是 指每个一般参数的累计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l % 。交货期、付款条件的偏离加价原则招标文件可以另行规定。 第六条 招标文件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其中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能够参与竞争的条件。 第七条 对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称国外贷款项目),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招标文件审核专家就招标文件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招标机构应当按照13 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招标文件通过招标网报送商务部备案,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备案复函”。 第八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并将书面质疑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递交主管部门。 第九条 国外贷款项目的招标文件如需要修改的,包括条款或指标要求放宽、文字或单位错误纠正、设备数量变更、采购范围缩小等,招标机构可在网上提交“招标文件修改备案申请”,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修改备案复函”;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应当在得到招标文件审核专家的复审意见或贷款机构的书面意见后,招标机构方可在网上提交“招标文件修改备案申请”, 并详细注明专家复审意见或贷款机构的意见,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修改备案复函”。 第二章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条 对于国外贷款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招标机构应当于开标当日在招标网上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两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一个),招标网将生成备案复函。

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

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信用字[2008]1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5.12 【实施日期】2008.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名单 的通知 (商信用字[2008]1号) 各有关商会、协会: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要求,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由商务部承担,由原全国整规办组织实施的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相应转由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商务部信用办)负责。 根据《关于开展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3号)要求,截至2008年3月,共有53家商会协会提出试点申请。经组织专家评审和论证,确定52家商会协会为第二批试点单位。现将试点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握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正确方向 行业信用评价是行业信用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试点商会协会要认真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和《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心组织好试点工作。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试点方案,正确把握信用评价的方向,坚持为会员企业服务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以规范行业秩序,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促进行业自律和行业健康发展为宗旨,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和公正透明的评价程序,认真组织实施。评价结果要经得起时间和市场的考验。 各试点商会协会要建立对被评价企业的动态管理制度,在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跟踪了解被评价企业情况。被评价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应立即宣布原信用等级无效,并收回相应的证书、标牌;被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书面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委协会办)备案。 二、严格界定评价范围,防止重复交叉 参加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商会协会要严格界定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 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 知 川商商贸〔2012〕3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1〕1241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城市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前期德阳、绵阳两市已经完成了家政体系建设的公开招标工作,请抓紧制定招标后的项目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规范,加强对项目质量的监督和检查,保证项目如期完成。 二、抓好培训工作,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2011年度家政服务培训项目承办企业(机构)已经确定,各地要及时向承训企业下达培训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按照培训计划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项目承办单位。要会同当地财政、工会部门,认真检查承办企业(机构)开展家政培训及就业工作情况,严格按照《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和学时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工作。要加强后续管理,对参加培训人员要及时开展电话回访、就业推荐、服务质量反馈等后续跟踪服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三、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各地要加强信息反馈,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报送在采取的政策措施、项目实施效果等方面的成功经验。要加强对工作的研究,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1月31日前上报年度家政工作总结,德阳、绵阳两市商务局于1月15日前上报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联系人:厅商服处许剑波 电话:028-*******,邮箱:swtsfc@https://www.360docs.net/doc/c412414415.html,。 特此通知。

商务部生产能力证明范文

( 证明书)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62803 商务部生产能力证明范文Model of production capacity certification of Ministry of Commerce

条据书信| Article Letter 证明书商务部生产能力证明范文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加工贸易管理,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的资质和生产能力核查,经商海关总署同意,自20xx年9月1日起,全国加工贸易企业使用新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格式,商务部生产能力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加工贸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的核查,尽快通知仍在使用旧格式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和生产企业在8月22日前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页(网址:/)填报《生产能力证明》,《生产能力证明》自填报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具体操作流程依照“商贸字[20xx] 69号”文件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二、对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委托异地企业开展加工业务的,由加工企业所在地加工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生产能力证明》,生产能力证明《商务部生产能力证明》。 三、业生产能力审核单位为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机关,企业可在网上直接录入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对网上数据审核并经实地核查后,按要求在"商务部门审核意见"签注批准意见后打印,由审批机关和企业盖章。如企业的生产能力审核机 第2页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 工程”建设的通知 【颁布部门】财政部/商务部 【颁布时间】20100928 【实施时间】20100928 【时 效 性】有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中央财政继续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予以支持,突出农村配送能力建设,提升农村流通信息化水平,构建覆盖农村的现代流通网络。为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取得实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构建多层次农村商品配送网络。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农村商品配送能力建设上,新建或改造一批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完善农村物流配送基础设施,稳步提升农家店商品配送率,全力构建全覆盖、多层次的农村商品配送网络。 (二)积极建设连锁化农家店。做好农家店规划布局,重点推进在未建店地区建设,扩大连锁化农家店覆盖面。加快推进农家店“一网多用”,推动农家店发展多种经营,扩大药品、电信、邮政等产品和服务经营比重,提升农家店综合服务功能,增强农家店发展后劲。 (三)努力提升农村商业信息化水平。把农村商业信息化作为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的重要任务,加大农村流通企业及连锁农家店信息化建设力度,提高农家店统一结算率,促进农村商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2010年全国新建和改造10万家农家店、1200个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具体分配方案见附件1),力争到2010年底连锁化农家店覆盖80%乡镇和65%行政村,农家店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商品配送能力显著增强,统一配送率提高到50%以上,其中,食品统一配送率不低于80%。 二、加强对实施企业的管理 (一)严格流通企业标准。 具备实力的流通企业可以申请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规范经营,组织机构健全。 2.具有较强实力。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2009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009年农资销售额2亿元以上,其中化肥或农药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 3.具有一定的配送能力。配送中心等仓储配送设施健全,现有店铺的统一配送率不低于50%。 4.开展连锁经营3年以上。 (二)制定对实施企业的管理办法。 各地应对实施企业制定管理办法,根据企业实施情况进行调整,鼓励先进企业,淘汰落后企业。国家级贫困县,民族自治地区,汶川、玉树地震灾区实施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方案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商务部备案。 三、认真组织项目实施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贸字〔2006〕180号) 本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部举办(包括主办、参与主办和支持)展览会工作的管理,切实发挥展览会的效益和作用,我部制定了《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送外贸司。 第一部分总则 一、为加强对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的统一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根据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优势资源,完善管理规则和运作机制,加强规划协调,促进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扩大商品流通与消费,推动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三、本办法所称展览会是指在境内举办的经济技术贸易及投资领域的博览会、展览会、洽谈会、交易会、采购会等。 本办法所称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是指需要以商务部名义作为主办、参与主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的内部审批、管理和评估工作。 四、商务部举办的展览会应符合商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商务部工作重点方向。 五、商务部根据集中资源、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市场化导向的原则,按照展览会对推动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的重要程度,对展览会实行分类管理。 六、除采取申办制的展览会外,商务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举办的展览会不超过一个,已有商务部举办展览会的省

市不再新增; 商务部新增举办展览会的审批在同等条件下向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倾斜; 新增展览会在时间和内容安排上与商务部现有举办展览会没有重叠。 七、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由对外贸易司和商业改革司分别归口管理,对外贸易司负责涉外领域的展览会,商业改革司负责非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下统称归口管理单位);相关司局按各自职能分别牵头组织实施(以下统称牵头主办单位)。 第二部分展览会分类标准 八、重点发展类展览会是指由商务部单独主办或作为第一主办单位的,对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展览会。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全国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配合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或配合外交外贸多双边工作的需要; (二)具有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国内参展商来自全国一半以上省(区、市),且展位比例达到30以上;综合性展览会参展的主要行业在3个以上,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50;专业性展览会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90;涉外领域展览会境外观众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30; (三)综合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专业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例不少于40; (四)如非商务部发起举办的展览会,应已连续举办3届以上。 九、参与主办类展览会是指对促进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全国或区域性展览会,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其他副部级以上单位为主举办,商务部作为共同主办单位;非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其

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doc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文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文号:商资字[2005]96号 发布日期:2005-8-17 执行日期:2005-8-17 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海沧投资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全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将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印发各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请按此执行。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报送的材料还需增加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的情况及批准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关于“国家级开发区确需扩建的须报国务院审批”的规定,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开发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对国家级开发区扩建提出以下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一、审批原则 (一)对已完成原经国务院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申请扩建。 (二)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管理与规划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 (三)申请扩建应切合开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根据规划确需占用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相关手续,并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工作与生活。 (四)申请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要经济指标在申报前两年保持持续增长,综合投资环境评价总指数排名在25位之前; 2、年工业产值40亿元/平方公里以上; 3、年税收收入达到10亿元; 4、年出口额达到5亿美元; 5、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累计10亿美元。

FD-012A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核销操作细则

1.目的 1.1.保障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业务正常、有序的进行。 1.2.明确责任、规范行为。 2.适用范围 2.1本细则适应公司物流部、营销部、工程质量部、财务部。 3.名词释义 3.1.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是企业根据所需备案合同执行周期的进出口产品数量,向经济贸 易局、新闻出版局、海关分别申请,审批申请通过后取得的合同进出口登记手册。 3.2.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根据经济贸易局派员对属地企业生产加工场地、生产设备、生产量进行 现场的调查、核算后,核定的每月生产量和产值的一份书面证明。证明经龙岗经济贸易局批准之日起1 年内有效。是向海关申请合同备案必不可少的附件材料。 3.3.合同备案:企业将需要在执行周期(从申请之日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时间为12 个月)内所需进出口的 原材料、产品、产品单耗、损耗情况向经济贸易局、新闻出版局、海关、税务局作出书面申请。 3.4.单耗:是指每一千克出口成品重量耗用对应原材料的重量。 3.5.损耗:是指原材料生产成品过程中正常范围内的工艺损耗。 3.6.合同核销:是指合同经海关备案成功后,海关核定合同使用到期日后的30 天内,向海关书面申报进出 口料件、成品平衡的过程。 4.管理职责 4.1物流部负责新合同进口料件采购计划的编制以及进口料件价格的确定。 4.2营销部门负责合同出口产品销售计划的编制以及产品销售价格的确定。合同备案完成后负责通过电子口 岸数据中心下载新合同数据,并负责合同进出口电子申报单的录入和电子申报。 4.3工程质量部负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制定以及产品损耗标准的审定。 4.4财务部负责合同备案资料、核销资料的汇总和申报。 5.合同备案流程 5.1财务部、物流部、营销部和相关部门人员对新合同备案的进出口数量计划进行评审。 5.2合同评审通过后,由财务部汇总、编制备案进口料件、出口成品清单,报总经理审批。 5.3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依次向经济贸易局、新闻出版局、海关和税务局申报合同备案。 5.4龙岗区经济贸易局备案流程 ①财务部报关人员将合同备案资料在网上录入后,发送至经济贸易局网上审批系统。 ②贸易局审核批准后出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③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申请表填制,总经理批准后,报经济贸易局审批。 ④经济贸易局派员下厂查核,同意申请后出具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需派员下厂核查的二 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无需下厂核查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5.5新闻出版局审批流程 ①根据合同出口计划纸箱生产数量编制纸箱印刷委托书(委托商为香港安兴),委托书香港安兴盖章后带 回。 ②填制包装装潢进料加工备案表,新闻出版局备案,审批通过后出具包装装潢印刷备案表。(三个工作 日内完成)

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供销合作总社办

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城乡高效配送重点工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商务部公安部国家邮政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日期】2018.04.04 【实施日期】2018.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 城乡高效配送重点工程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快城乡配送体系建设,推动配送技术与模式创新,实现城乡配送高效发展,按照《商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商流通函〔2017〕917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要求,商务部、公安部、国家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决定联合组织开展重点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各地按照《行动计划》任务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确定一批工作基础好、有发展潜力、兼顾不同类型的城市进行试点探索,选择一批经营规模大、配送品类全、网点布局广、辐射功能强的骨干企业加强联系指导,围绕《行动计划》三大工程中的城乡配送网

络建设工程和技术与模式创新工程,通过设施规划保障、政策引导支持、体制机制创新、重点项目推动,促进城乡配送资源整合与协同共享,推广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标准实施,推进城乡配送组织方式创新和集约化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依托全国城乡高效配送城市、全国城乡配送骨干企业,初步建立高效集约、协同共享、融合开放、绿色环保的城乡高效配送体系。高效配送城市社会物流总成本占GDP的比例下降2个百分点,仓库利用率达到90%以上,共同配送率达到50%以上,绿色仓库与新能源车辆比例达到30%以上。形成一批

2019-商务部生产能力证明(精选多篇)-word范文模板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商务部生产能力证明(精选多篇) 第一篇:商务部生产能力证明 商务部生产能力证明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新《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格式的通 知(商办机电函39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加工贸易管理,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的资质和生产能力核查,经商海关 总署同意,自201X年9月1日起,全国加工贸易企业使用新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格式。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各级加工贸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的 核查,尽快通知仍在使用旧格式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和生产企业在8月22日前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页(网址:/)填报《生产能力证明》,《生产能力证明》自填报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具体操作流程依照“商贸字69号”文件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二、对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委托异地企业开展加工业务的,由加工企业所在地 加工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生产能力证明》。 三、业生产能力审核单位为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机关,企业可在网上直接录入申 报材料,审批机关对网上数据审核并经实地核查后,按要求在"商务部门审核意见"签注批准意见后打印,由审批机关和企业盖章。如企业的生产能力审核机关(如县外经贸局)和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机关(如省级)分属不同级别的外经贸管理 部门,按"69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201X年8月22日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数据库 与“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系统”相关联,没有填报并通过《生产能力证明》 的企业,审批机关将不能对其申报的加工贸易合同进行审批操作;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超过一个月的,将在数据库中自动删除。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诚信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诚信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办秩函[2012]776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2.07.13 【实施日期】2012.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诚信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办秩函[2012]776号)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1]422号)精神,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工作,商务部决定在10个城市(名单附后)开展商务诚信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的任务。商务诚信是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和谐关系的体现,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必然要求。加强商务诚信建设,有利于扭转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道德失范状况,促进精神文明

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有利于企业创新经营理念,提升企业的名誉和品牌知名度;还有利于提振消费者信心,活跃市场,扩大内需,提升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商务诚信建设的主体是企业及其员工,但政府必须做好组织推动工作。相关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商务诚信建设试点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做好试点的相关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一方面使商贸流通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诚信经营意识不断增强,企业员工的商业道德操守全面树立,市场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另一方面,使商务部门的行政管理理念不断更新,管理水平有所提升,形成诚信式企业和服务型政府的和谐互动,为社会稳定和谐做出贡献,并为其他地区开展商务诚信建设创造经验。三、工作任务 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积极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商务诚信建设: (一)确保商品质量。 商贸流通企业须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质量承诺、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内部质量管理制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文章类别:政策发布时间:2010-05-19 08:41:01.0 商建字【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保证“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项目建设质量,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商务部组织制订了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见附件1)和验收规范(见附件2),现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指导和督促市场做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完善后的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附件:1.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2.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验收规范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一、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一)交易厅棚。市场交易大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架结构。有条件的宜建成封闭的室内市场,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层高应不低于4m。 (二)地面及墙体。市场地面应硬化、防滑,并向排水槽(沟)倾斜。有条件的敞开式棚架建筑市场周围应有围墙或相应建筑物围栏,围墙应牢固,高度不低于1.8m;室内市场的内墙宜贴墙砖,高度应不低于1.5m。 (三)出入口及通道。市场应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4m;市场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m,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有条件的市场可单设进出货出入口。 市场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间应设台阶的,

应同时设置无障碍通道。 室内市场通道上方应设置悬挂应急疏散警 示牌装置。 (四)停车场。应根据市场规模相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面应硬化,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市场建筑面积的5%,有条件的市场可为经营户和消费者分设停车场。 (五)卫生设施。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可按2-3个/千人(市场内日平均人口流动数量)的标准配置厕位(含市场外50m内公共卫生间的厕位),公共卫生间不得设在熟食区域,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置1-2个无障碍厕位。 市场应设置垃圾池或一定数量的带盖垃圾 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 市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防鼠、灭鼠设施设备。 (六)给排水设施。市场内应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水产品供水应到档口,畜禽肉类供水应到畜禽肉经营区,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等应供水到专间。市场内应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自来水供水点。

怎么办理《生产能力证明》

办理《生产能力证明》受理资料清单: 新办企业: 1、已填好数据的生产能力证明表格(表格在 https://www.360docs.net/doc/c412414415.html,/jmdc/HomeIndex.html 下载或到外经办办事窗口领取) 2、最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劳动年审合格证》原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5、《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原件; 6、“三来一补、内资”企业提供生产设备清单,设备是进口的提供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国内购买的提供发票复印件;“三资”企业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批文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内资”企业提供协议书(协议书在受理时在办事窗口领取),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还须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7、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续期企业资料清单: 1、已填好数据的生产能力证明表格(在上年度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上修改即可);

2、最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劳动年审合格证》原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5、《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原件; 6、“来料”企业提供上年度12月份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及《三来一补企(业结汇情况申报表》《三来一补企业结汇情况申报表》在大朗政府公众网上可下载);“三资”企业提供历次批文复印件、审计报告复印件;“内资”企业提供协议书(协议书在受理时在办事窗口领取),上年度12月份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7、上年度至今增加设备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或发票复印件。办理流程:“三资”、“三来一补”企业办理《生产能力证明》:企业提交资料(新厂需下厂核查,3个工作日)→初审、录入、打印→企业取回表格→企业法人签名、盖企业公章(一式三份)→表格交回外经办窗口→收费窗口交工本费→提交发票→外经办签章→办结取回表格。 民营企业办理《生产能力证明》 企业提交资料(新厂需下厂核查,3 个工作日)→初审、录入、打印→企业取回表格,领《协议书》→企业法人签名、盖企业公章(一式三份)→表格交回外经办窗口→收费窗口交协作费、工本费→提交发票→外经办签章→办结取回表格。

加工生产能力证明(精选多篇)

加工生产能力证明(精选多篇) 加工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表二: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填写) 企业名称: 进出口企业代码:海关代码:法人代表: 税务登记号:外汇登记号:注册时间:年月日 基本账号及开户银行:联系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邮编: 企业类型:□1、国有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3、民营、私营□4、其他企业

海关分类评定级别):□a类□b类□c 类□d类 注册资本:累计实际投资总额: 实际投资来源地: 1、 2、 3、 4、 5、外商本年度拟投资额: 外商下年度拟投资额: 注册资本:资产总额: 净资产额: 本年度拟投资额: 下年度拟投资额: 研发机构数量:□改进型 自主型:□核心□外围:是□否□世界500强公司投资 研发机构投资总额: 技术水平:a世界先进水平b国内先进水平c行业先进水平 累计获得专利情况:1、国外2、

国内 员工总数:文化程度:1、本科以上2、高中、大专3、初中及以下 经营范围: 上年度营业额:利润总额: 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 工资总额:个人所得税总计: 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出口额:进口额: 进料加工进出口额:出口额:进口额: 来料加工进出口额:出口额:进口额: 加工贸易合同份数:进料加工合同份数:来料加工合同份数: 进出口结售汇差额:出口结汇额:进口售汇额: 进料加工结售汇差额:进料加工结汇:进料加工售汇: 加工贸易转内销额:内销补税额:来料加工:

内销主要原因:1、国外市场方面2、国外企业方面3、国外法规调整4客户 5、国内市场方面 6、国内企业方面 7、国内法规调整8产品质量 深加工结转总额:转出额:转进额: 本企业采购国产料件额: 国内上游配套企业家数:国内下游用户企业家数: 直接出口订单来源:a跨国公司统一采购b进口料件供应商c自有客户d 其他客户 上年度加工贸易主要进口商品 大类:□1、初级产品□2、工业制成品 中类:□a机电□b高新技术□c纺织品□d工业品□e农产品□f化工产品 小类:□a电子信息□b机械设备□c 纺织服装□d鞋类□e旅行品、箱包□f玩具 □g家具□h塑料制品□i金属制品□j 其他□k化工产品

商务部机构设置

商务部机构设置 机构设置 商务部共设28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厅(国际贸易谈判代表秘书局),人事司,政策研究室,综合司,条约法律司,财务司,市场秩序司,市场体系建设司,流通业发展司,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反垄断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对外贸易司,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外国投资管理司,对外援助司,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产业损害调查局,国际经贸关系司,世界贸易组织司(中国政府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咨询局),亚洲司,西亚非洲司,欧洲司,美洲大洋洲司,台港澳司,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外事司。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 办公厅(国际贸易谈判代表秘书局) Top 主要职能: 一、拟订部工作制度,负责部政务运转,督促检查部年度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负责机构职责相关工作,协调部政务,协助部领导了解掌握全面工作情况。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的交办事项,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四、管理商务部会议,承担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和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督办会议议决事项。 五、负责部政务和机要值班;承担部党组、部领导的秘书工作和部级老干部的秘书服务工作;办理部长接待日有关事宜。 六、拟订部公文、印章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部公文核稿工作。 七、负责部政务信息工作;编辑、发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八、在办公厅设立商务部新闻办公室;负责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管理部各类出版物。 九、负责商务部保密、档案、密码管理、信访工作。 十、在办公厅设立商务部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商务领域应急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联络工作,承担部地方联系机制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与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履行职责相关的政务工作。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财字[2006]130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6.11.28 【实施日期】2006.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财字〔2006〕130号) 各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常驻日内瓦代表团经贸处,常驻联合国工发组织代表处,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贸易处: 为加强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常驻日内瓦代表团经贸处、常驻联合国工发组织代表处和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贸易处等实行独立核算的驻外经商机构(以下统称驻外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项目是指驻外机构的馆舍购置、购地、新建馆舍、馆舍改造、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中型修缮项目及馆舍房屋租赁项目。 第四条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法规;按照部门预算和财务制度的要求,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控制、核算工作;及时筹集、拨付项目资金,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对项目过程和项目行为实施财务监督;严格控制项目成本,避免资金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财务司是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驻外机构基建项目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生产能力证明办理

生产能力证明办理事项名称加工企业办理《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服务对象企业 服务对象分类加工企业 申办条件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加工生产能力,外经贸主管部门到加工厂进行验厂,符合条件企业方能承接加工贸易业务。 需提供的资料企业需提供: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3.工厂厂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要交付给申请人的材料名称表1加工贸易经营状况(由进出口经营企业填写)或表2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由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经贸科受理人员初审(一个工作日)-实地验厂(一个工作日)-经贸科科长审核(一个工作日)-窗口告知 需下载表格 办理时限 (工作日) 3 处理单位 办理地点通州区新华北街301号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收费标准无 相关法律·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授权大兴等区县外经贸委负责办理加工贸易业务的通知 事项说明加工企业办理《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类型承诺件 备注 2 原则上由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注册所在地外经贸审批机关申领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格,加工企业根据表格要求填写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后,由经营企业交外经贸审批机关审批。外经贸审批机关采用书面材料和实地考查办法对加工企业进行查验,严禁“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防止企业以加工贸易名义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查验合格后,外经贸审批机关在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上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3 (二)申请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条件 三资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等具有加工场地,生产设备、生产工人等必要的加工设施。 (三)办理程序 1.上网申报(选择其中表1、表2或表3),申报成功后带上以下材料送到嘉定经委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执照复印件请公司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2)会计事务所等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3)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4)《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 (国税,地税) 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资格证书》 (7)上年度加工能力证明(新办理企业无需提供) 注: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需带原件核对。第一次办理的企业,除了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及设备清单或租赁设备合同复印件。 2.经委审核(包括验厂、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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