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该何去何从

中国司法该何去何从
中国司法该何去何从

中国司法该何去何从

法学0901 冯志成摘要: 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但是现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仍然难以贯彻这个基本的法治原则。“如果原告就是法官,那么只有上帝才能当辩护人了。”曾经德国的一位著名法学家德拉布鲁赫这样说到。

关键词:腐败利益集团司法改革司法独立

一、政府腐败的理论

(一)政府腐败的方式。

1、政府腐败

(1)方式

当今各国研究腐败现象,大体而言把腐败分为两大类:体制型腐败和收买型腐败。体制型腐败的含义为:政治行为者通过有选择性地授予经济特权或限制准入来巩固、加强其对政府的控制。这类腐败的基本特征是政治行为者操纵经济系统,政治过程腐蚀经济生活。也就是说财富创造者的权利时刻受到来自政治权力的威胁,以至于他们不得不投靠、依附于政治权势集团。收买型腐败含义则与之相反:各种经济利益集团通过行贿政府官员影响立法司法、政府管制和政策制定,并最终服务于自身的特殊利益。此类腐败的基本特征是经济行为者操纵政治,经济利益腐蚀政治过程。

2、我国政府腐败的方式

在当今中国,体制性的腐败往往与行政权力的过分集中密切相关,例如电信、教育、医疗、房地产,而收买型腐败已经从单个个体出发,发展到以利益集团为代表的类似西方“院外集团”的游说活动。2003年房地产集团成功顶住了央行的“121文件”,促成了国务院18号文件的出台,可以说是一个极典型的案例:在改革以来的20多年中,第一次由一个利益群体通过游说影响并且改变了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而恰恰是这次房地产商的胜利,导致了2004年中国房价的扶摇直上,也制造出许多房地产大亨。

权力越位更深层次的体现是权力与资本形成的联盟,通过联盟,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垄断更多的资源以及话语权,最终实现垄断性的资本回报,其实质是体制性腐败和收买型腐败结合在一起,导致权力资本与普通百姓甚至与一般民营资本的收入差距扩大。

统计表明,在整个房地产的建设、交易的过程中,政府税、费收入占到了房地产价格的将近30%至40%左右。如果再加上占房地产价格20%至40%的土地费用,地方政府在房地产上的收入将近占到整个房地产价格的50%至80%。如此高的预期受益和与之不对称的成本付出,是地方政府与房地产集团越走越近,而违规行为层出不穷的利益根源。

(二)我国政府腐败的反思。

在我国当今社会权力和资本结盟的时代,没有一个独立完善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体制的监督,政府的腐败行为会更加肆无忌惮和为所欲为,如果任由这种现象的发展,最后埋单的只能由是我们广大的公民.但在现实中国的国情下,我们的司法机关和制度位于一个什么样的位置呢?我们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又在扮演着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

二、司法机关的作用

(一)我国司法机关的作用

1、我国司法机关

(1)司法违规

近年来,我国一些司法要员相继“出事”,田凤歧、麦崇楷、许亚非、武汉中院柯昌信等先后被判刑罚。与此同时,媒体还报道了另外一些问题。例如,湖北省大悟县法院法官自造假案、违法执行,深究其后原来还有县政府下达“创收”指标和司法经费不能保障的难言之隐;山东、甘肃两地法院就澳柯玛电器销售一案的同一法律事实先后立民、刑两案,堪称“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典型;辽宁兴城法院的一起执行案件在市人大常委会特别调查委员会的有力监督之下得到纠正,普通人叫好之余却令法律界人士担忧,因为权力机关纠正错误的态势已将其推到了“终审法院”的地位……

(2)司法违规的反思

凡此种种,反映了中国司法界长期以来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一些严重不合格的人会获得法官职务甚至成为司法要员?二是职司国家法律运转、作为国家法律看门人的人民法院,缘何衍变成了尽心于所在地方利益的地方部门?法律的看门人机制发生了什么问题?

重新反思我们的看门人机制,发现各种现象的出现与令看门人正常发挥作用的条件之间存在着诸多不协调。要使看门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有符合看门人要求的素质。一方面要有“人格素质”,包括敬业精神、心理素质、(职业)道德素养等;另一方面要有“职业素质”,即看护门户必须的职业素质,包括法律能力、政策水平、特有思维方法等。

第二,要有保障司法工作人员发挥职能作用的体制保障。使得司法机关完全意义上与行政机关相分离,成为独立地存在而不是一种附庸。

在司法机制中有一个传统的问题,即:Who Watches The Watchman(谁来监督‘监督者’)?但欲在中国所处的特殊时期和特殊背景之下理解这句话,或许更应当换一个角度才能悟出其根本含义,即:谁来保护保护者?或者谁来照顾看门人?

在这些司法问题的背后受责难最多的应当是法官选任机制,我们不经要问为什么那么多地素质低下的人能在司法机关中位居要职。但还有一点深层次的原因也必须提及,那就是这支队伍在普通的社会认识中还没有重要到建立所相匹配的机制的程度。一方面,利益集团期望着有一个最终的保护者,但同时又不情愿将适当的资源合理地配置给司法职能,不情愿接受它的独立,无力保持它的职业化。因此,最终出现独立与腐败、重要使命与能力欠缺这种矛盾便是难免的了。

我们固然应该对一些位高权重落马者的个人能力、道德人格进行反思,我们也应该反思这些人之所以获得高位重权的原因,我们更应该从体制的层面上反思我国的司法工作人员为何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执掌生杀予夺司法大权的全国20万法官,其中绝大多数在人格、专业知识方面不存在问题,却不得不挣扎于一个国家法律意志与司法权力来源相矛盾、现代司法理念与实现这些理念的环境相矛盾的不尽合理的司法体制中。我们不能因为体制原因而使司法看门人这种机制丧失了应有的作用,致使国家法治门户洞开,权利和秩序必将处于危险之中!

三、司法改革

(一)司法改革的方式

1、司法改革

(1)司法改革的重要性

因此,在面对中国现在社会存在的问题,为缓解乃至解决现实的矛盾,中国的司法机关和制度必须不得不面对一场司法改革,一场由占中国绝大多数的人民为领导的司法改革,而不是一场为既得利益集团服务的小打小闹.

(2)司法改革的阻力

但在中国目前的国情条件下,我国的司法改革仍旧需要由政府和既得利益集团领导,特别是在我国的政治体制条件下,我国的司法机关是由权力机关领导,由我国权力机关产生并且对权力机关负责.这种形式不同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三权分立,司法机关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无论在经费预算还是在人员的任免方面都是要由政府领导的.中国的司法改革依旧任重而道远.

(3)司法改革的方向

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们依旧可以做到以下的方面:改革法官的产生体制、法院的经费保障体制。我们要明确一个共识:要想国家和社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一个中立的监督和协调部门, 因此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设立一种中立的裁判职能,既可以公正地解决纠纷,又有利于促进社会关系的确定性来协调以及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分配。综观历史,具有行政机关在兼任司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附于行政机关现象的政府,监督机关成为执行者的附庸和帮凶,这样的政府都会不可避免地陷入到腐败与欲壑难填的危机,由此而造成的社会动荡和国家权力洗牌的情况并不在少数。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只能一步一步,循序渐进地进行,集中主要力量在法官的产生体制、司法机关的经费保障体制方面进行进一步深层次地改革,从而加强司法部门的一种独立性,即使这种独立是一种十分低级的独立(我们权且称为一种半独立),但对于现在存在的现实依旧是巨大的进步。

司法体制的改革要有一场切实的大手术了!

十分钟让你看懂中国经济

十分钟让你看懂中国经济 什么是经济发展? 简单的讲经济发展就是有钱,但钱从何来?钱只能印出来。那么到底是什么使印钞机不停的运转? 假设一个岛上有1000口人,与世隔绝,人与人之间交换物品过活,但有时候你手里用来交换的东西不一定就是对方想要的,怎么办?于是人们就用都喜欢的金银作为交换的东西,但金银携带不方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由岛上的管理者发行一种符号,用它来代替金银,于是钞票出现了。 可是岛上金银的产量太小,当人们的交换活动更加频繁时,钞票不够用了,只能暂停交换。暂停交换的后果就是大家不生产别人想要的东西了。 于是大家想了一个办法,成立一家钱庄,这个钱庄是大家的,由钱庄来发行钞票,印出的钞票借给想用钱的人,然后这个人有钱了再还给钱庄。于是银行就出现了。 银行的出现,能保证交换活动更持续的进行,大家都拼命的生产,岛上的东西越来越多,银行根据产品的生产数量,不停的印制钞票,以保证交换能更深入的进行。 后来人们的交换活动更频繁了,一家钱庄太少了,于是出现了很多钱庄,总要有个管钱庄的吧,于是指定一家钱庄管理其他钱庄,并且钞票只能由这家钱庄印刷,然后通过其他钱庄借给用钱的人,中央银行就这么也出现了。什么是通货膨胀? 由于岛上生产的产品太多了,以至于没法准确估计到底该发行多少钞票,发行多了的时候,因为没有那么多产品可买,产品就开始涨价,发行少了呢就开始降价,为了保证价格稳定,央行要求各钱庄要把一部分钱放在央行里面用来调节产品的价格,根据价格情况多放和少放。这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可是有一部分聪明人开始怎么才能把钱弄到自己手上,他在海边捡了一颗石子,说这个石子值100万块钱,把它卖给了一个人,这个人觉得整个岛上的钱加一起也没有100万啊,怎么办,于是向钱庄借,钱庄也没有这么多钱,于是把印钞机打开,印了这100万,借给了他买了这个石子。 然后这个人开始卖这个石子,100万卖给了第二个人,由于第一个卖石子的人把钱花了,所以岛上的钱多了,所以这一百万可以筹集到,多买些产品就有了。但当把这个石子以200万转让的时候,钱庄只能又印了100万钞票,就这样钞票越印越多,可是当这个石子不停的流动转让时,大家并不觉得岛上的钱多,产品价格还是原来的那样。可是当这个石子不流通或流通的慢时,大家觉得钱多了,可是如果当持有石子的人把它扔到大海里,那就等于岛上凭空多出N多个100万来,怎么办,央行最害怕的就是这颗石子没了。它没了岛上产品的价格就会飞涨,就会通货膨胀。那么持有石子的人就绑架了岛上的经济。 房价能绑架中国经济吗? 中国的房地产已经使中国央行发行了太多的人民币,如果房价下降,等于把那颗石子投进了海里,那么多印出来的钱会使中国产品价格飞涨,会发生严重的通货膨胀。 看似房价与石子毫无相干,可是他们的属性是一样的,就是价格和价值严重的背离。实际上房地产的崩盘受害最大的并不是中国的商业银行,而是整个中国经济体系。为什么政府迟迟没有把房价降下来,不是降不下来,如果真想降房价,只需要一道政令,房地产价格会在一夜之间土崩瓦解。可是后果谁能承担,严重通货膨胀谁来负责?房地产业已经绑架了中国的经济,是无可置疑的,是客观实在的,没有人能改变。可更棘手的问题还不仅仅在这里。如果降房价,面对的是马上的通货膨胀,可不降房价,那么面对的就是更严重的通货膨胀,何去何从?最可靠的办法就是稳定房价,然后在社会产品增加时,减少货币的投放量,加上其他政策如加息、增加商业银行准备金率、缩小信贷规模等辅助手段,来使中国经济软着陆,这是最好的办法,我们看到的一切政令也是这个逻辑。

中国史上国宝级藏品 排行榜

中国史上国宝级藏品排行榜 文物通常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这三个等级,其中最高级别的一级文物又分为甲、乙两个等次,而只有一级甲等文物,才可以称为“国宝”。一件文物究竟是不是一级甲等,换言之是不是“国宝”,要经过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而且鉴定专家必须共同在场,至于鉴定时所持的标准,首先不是文物价值几何,最重要的是它必须是中华文明发展的重要见证,有了这一层意义,才能被认定为“国宝”。 青铜第一宝:毛公鼎 毛公鼎通高近54厘米,重34.5公斤,大口圆腹,整个造型浑厚而凝重,饰纹也十分简洁有力、古雅朴素,标志着西周晚期,青铜器已经从浓重的神秘色彩中摆脱出来,淡化了宗教意识而增强了生活气息。毛公鼎的高度和重量与其他殷商时期所挖掘到的巨大青铜器区别很大,但毛公鼎上刻的铭文却是当今出土的七千多件铭文青铜器中最多的,有32行,499字,是西周青铜器之最,相当具有研究价值。 瓷器第一宝:汝窑天青无纹椭圆水仙盆 高:6.7公分深:3.5公分宽:16.4公分长:23公分 汝窑是北宋徽宗朝的官窑,以天青釉色著称于世。汝窑的传

世作品不多,本院即藏有约二十件,其中这件水仙盆更是精品中的精品。 水仙盆盆体简雅大方,由于重复施釉的关系,釉层略具厚度,并带有流动性。口沿处釉层较薄,隐约透出胎土色泽;而四个云头足的转折部分,又有釉层堆积,柔腻如脂。釉层的厚薄,造成全器釉色与质感的细腻变化,扣人心弦。存世汝窑器多有开片,独此件光洁无纹,益发显得匀净端庄,充分展现北宋制瓷工艺对于如玉釉质的无上追求。 书法第一宝:王羲之快雪时晴帖 《快雪时晴帖》是晋朝书法家王羲之的书法作品,以行书写成,纸本墨迹。纵23厘米,横14.8厘米,4行,28字。《快雪时晴帖》是一封书札,其内容是作者写他在大雪初晴时的愉快心情及对亲朋的问候。收藏于台北故宫博物院。 善本书第一宝:文渊阁四库全书 《钦定四库全书(套装共6册)》不但对内容精心制作,而且外观设计也力求庄重考究。《钦定四库全书(套装共6册)》囊括了经、史、予、集四部的所有文献,共计二百余万页,一百五十三张光盘。它采用图像方式存储文献资料,保存了原书的风貌,并提供书目检索功能等。

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特点

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特点 篇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第一章夏商时期的司法 夏商的司法制度 关于夏商的司法体制,没有具体划分,其政治体制在以帝国程度上就是其司法体制的原型。夏商的政治体制有内服和外服之分,内服即中央和王室机构体系,外服即地方诸侯机构体系。夏商比较专门的司法机构体系史书上无记载。 夏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大理:中央最高司法管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神判”、“天罚” 3.监狱的设置 “圜土”、“夏台” 商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司寇:中央最高审判机构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1)重案: 三审,即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三公参听的再审。 (2)疑案: “疑案,泛与众共之,众疑,赫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礼记·表记》 (3)量刑: 可轻可重者,主张从轻; 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 3.监狱的设置 “圜土” “囹圄”:“所以拘罪人” 夏商的司法总结 其司法主要有以下之特点:1.,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2.商两代属于中国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司法审判大权握足于各级奴隶主宗主手中。 3.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第二章西周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依次为:①周王②大司寇③小司寇,地

方效仿中央,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指天子京师和诸侯国都之下或基层地方执行司法事务的官职或机构。 2)诉讼审判制度:1肺石达穷民,路鼓制度2证据制度:仅控告而无证据则不受理,至于证据来源,首先允许刑讯逼供,就是要求必须要有口供。并且以当众宰牲发誓为诉讼辅佐证据。3五听制度:辞,色,气,耳,目五听,察言观色等技巧。4审理时限:收禁人犯五六天后才进行审理。尽心断狱,甚之又甚。5季节与司法:春夏不受,秋冬行刑。6三敕与民主司法7八议制度:规定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不能采取一般程序审理,必须采取朝廷特别会议由周王最后定夺。这是后世八议制度的起源。8宣读行书制度:是后世读鞠乞鞠的来源。9审判程序:一般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要经过二审终审,三宥程序仅仅适用于贵族。10法律宣教制度,周礼的悬法象魏很可能是最早的法律宣传普及教育制度。 3)司法较前代之发展:1体系更加完备,制度更加成熟2统治放于司法权下,权责进一步分明3司法审判程序进一步严格人性化,重视对人的法律教育。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司法制度 (一)司法改革 1.就司法机关而言,剥夺了旧贵族的司法审判权,改由封建职 业官僚掌握。 2.就司法形式和审判程序而言,改罪行擅断为依法断案,变秘密审判为公开审判。

试论儒家法律思想对过去和当代中国法律的影响

试论儒家法律思想对过去和当代中国法律的影响 中华五千年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而中国法律文化的历史长河也是波光粼粼、人才辈出。在中国的文化历史中,孔子的影响力或许无人能及,当今不仅在中国更在其他国家的“孔子热”、“儒学热”就说明了孔子和儒家文化的影响力啦。同样,儒家的法律思想是中国法律制度完善和发展的重要助推力。 中国的古代法律道德伦理色彩异常浓厚,儒家思想在秦汉以后一直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指导思想,法律自身也成为儒家伦理道德观念的一种重要体现形式。 儒家的法律思想总括起来说,就是宗法人伦性或纲常伦理性,包括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等法律观点。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主张“为国以礼”,提出并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儒家在统治方法上主张“德治”,认为统治者如果能够“为政以德”,实行“德治”,人们就会心悦诚服地接受统治,即所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为国以礼”、“为政以德”的“德礼之治”所依托的是“圣人”、“贤人”,即所谓“为政在人”。儒家轻法贱讼,提出了“以德去刑”和“无讼”的思想。强调“导之以德,齐之以礼”,虽然没有否认刑罚的必要性,但寄希望于“德化”与“礼教”。儒家强调“重义轻利”,“义以为上”是他们的价值观。孔子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自西汉武帝起,至唐代定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一般都认为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似乎儒术之兴在汉武帝一举手间即告功成,瞬间成为中国古代的正统思想。而实际上自春秋战国以来在政治上就不得意的儒家,在经历了以法为治的秦帝国后,在汉初仍旧不受重视。直到汉武帝为儒学开放了上升空间后,儒学基于自身的特点以及统治者的需要等多方面因素,才渐渐得到恢复和发扬,到西汉末期才基本上确立了其正统的地位。儒家学说地位上升,对作为国家事务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等方面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进程自此开始。 如果说汉朝是儒家法律思想主导中国封建法律发展的开始,那么魏晋南北朝时期则是其活跃时期。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

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

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 一、司法独立的涵义以及中国的司法体制 (一)司法独立的涵义 1.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涉法性问题的专门活动[1]。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运用司法权的活动中,为了解决和处理案件争议时应当根据法律的要求,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充分而且是义不容辞的承担起这种神圣而又不可推卸的义务,并且这种运用司法权的权利非因具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资格不得享有,其他人均不得干涉司法权的行使。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对司法独立原则作了专门规定。该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上述种种规定为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贯彻实施提供了宪法和法律依据。 2.司法独立体现的是特定社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它应该是由两部分构成:(1)是国家权力架构中法院的独立地位,即法院单独享有全部司法裁判权力而不依附于任何其他机构; (2)是司法程序上法官的独立地位,即法官只依法律、自身的学识和道德裁判,不服从任何外部命令和利益。它应该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和法官独立于社会其他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二是一个法院独立于其他法院(不论上下级或同级)和一个法官独立于其他法官(同样不论级别);三是法官不受自身的私欲、偏见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只要真正实现上述意义的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有保障,社会就能走入长久法治。

(二)中国的司法独立体制 而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大行使的是一项集合性的国家权力,是其它性质国家权力的来源,通称人大所具有的“四权”即“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监督权”实际上涉及到立法、司法行政的全过程,但是,由于我国宪法并没有对国家权力性质做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的横向划分,因此,以司法权为基础的司法制度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宪法的规定,不论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是由有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司法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不是分权与制约的关系,而是基于授权理论产生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使司法独立于行政,也是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 二、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机关不能独立行使司法权 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中,一府二院是职能不同、地位平等的国家机构,宪法对法院的职责规定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在现实中并非如此。中国司法机关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对行政机关的依附关系。法院在人、财、物方面一直由行政机关管理和支配,它的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物质准备、办案经费都要由地方政府负责。在许多地方司法机关常要把实际行政目标、保障行政权放在首位,有权的部门直接干预案件审判,要求法院照顾本地的当事人,实行地方保护主义,长此以往,法院动员可能胜诉的原告撤诉案件的现象不是罕事。同时,滥用审判权、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人大对法院的监督缺乏规范性

论我国司法独立的困境与路径

论我国司法独立的困境与路径 【摘要】:司法独立是民主法制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对司法独立的保障措施还不够健全,随着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铺开,如何完善司法独立的相关法律制度是我们建设法治社会,完善民主政治体制无法避免的一项重要课题。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体制改革保障机制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从而使得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历经近2年半的时间,取得了不少成果,尤其是在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方面做出了不少努力,2015年3月,国两办联合发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三项制度。[1]包括跨行政区划法院、司法责任制、法官职业化等举措的提出也是推进司法独立保障机制的不断完善发展的,看得出来,党和国家在建立法治社会的同时,也看到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已经开始着手建立健全我国司法独立制度及相关保障机制。 一、司法独立的法理分析 司法独立是司法自身的功能和属性的必然要求,司法的判断性要求司法过程必须处于一个完全不受任何干扰的空间,司法的中立性也要求司法人员必须能抗拒外界各种因素的干扰,不偏不倚地进行裁判,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完成司法的使命。现代法治国家之所以纷纷倡导司法独立,是因为司法独立有其自身价值和意义。 (一)司法独立的概念及由来 司法独立最初起源于资产阶级国家的三权分立学说。目前,虽然在具体制度上各有差异,但这一学说已经在各国得到了普遍的施行。对于这一原则,即便在法制相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难以下定义的。一般意义上来说,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主要指国家司法权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独立。司法独立的核心是审判独立,即审判权能够独立行使,不受其他外力的不当干涉。 研究问题的科学方法之一,是对某一理论、原则或制度进行历史的考察,看它在历史上是怎样产生的,它经历过什么样的发展阶段,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该事物的性质、价值和未来的发展方向。司法独立原则的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是现代资产阶级政治理论的产物,但其作为一种思想渊源则可以追溯到更早。公元前四世纪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就对有关政府权力的性质及其划分进行了初步探讨。被誉为西方法治主义奠基人的洛克在《政府论》中也有关于分权理论的论述,他在书中提出“应由有资格的公正无私的法官依据合法有效的法律执行司法,裁判纠纷和裁定公民的权利” [2]。当然这些论述只是分权理论的萌芽,尚未对司法独立进行系统分析。 (二)司法独立的意义 第一次明确提出司法独立理论的,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他在阐述他的三权分立学说中提到:“为了保障人民在法律下的自由,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和制衡。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由三个机关分别掌握和行使,彼此分立。”[3]同时,他还指出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他认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4]但是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孟德斯鸠只是提出司法独立的理念,并没有对其作具体探讨。尽管如此,孟德斯鸠关于司法权和司法独立的言论,还是对司法独立原则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在他的影响下,此后不久,美国的实践最终使司法独立学说成为一种有科学性的实践。在美国建国之初,司法独立原则被正式写入宪法,成为宪法的基本原则。 因此,可以说司法独立其实跟立法独立、行政独立是并列的概念,三权分立学说的内涵就是彼此独立,互相监督制约。这三种权力是维护国家秩序,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核心,立法权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主要是立法机构享有的,他们是制度的创设和制定者,;行政权是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主要是行政机构(多数情况下是政府)享有的,他们是

当前中国社会经济面临的突出问题-根源及解决路径

当前中国社会经济面临的突出问题\根源及解决路径 今年是纪念邓小平南巡讲话、极大推动中国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建设二十周年。以南巡讲话为分水岭,截止到2012年,中国改革开放的33年中,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南巡讲话前的十三年(1978—1991)和南巡讲话后的二十年(1992—2012)。 南巡讲话前十三年,大陆经历了七十年代末的解放思想大讨论和组织人事干部大更新、八十年代的自由民主人道思想启蒙、农村与城市经济体制商品经济、放活承包、价格双轨制、财政包干等改革摸索,以及政治运动反复,到“八九”后开始整顿沉寂,时逢苏联东欧剧变,冲击巨大,中国改革面临何去何从的生死十字路口。在这种严峻苦闷的压抑形势下,1992年初,88岁高龄的邓小平毅然南下当时的改革开放前沿、临近香港的广州市、深圳特区发表著名的南巡讲话,倡导大刀阔斧推进市场经济改革,批评改革不能像“小脚女人”,要大胆推进,勇于尝试,肯定“社会主义也有市场”,以“三个有利于”标准破除了“姓社姓资”羁绊的极左意识形态。紧接着,1992年中共十四大高票通过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路线,从此大陆改革没有再经历过政治意识形态的大反复,稳步进入了市场经济改革发展、民营经济大潮涌现的高速轨道。 南巡讲话后的二十年,伴随经济全球化与产业转移、技术转移的世界经济文明史上从未有过的大好机遇,中国抓住机遇,发挥后发优势和大国规模效应,生产制造能力剧增,进出口能力迅速增强,国内市场也迅速崛起,商品市场要素充分按照有效价格信号自由流动,生产要素也基本形成市场配置资源的流动交易模式,民营企业、微型创业、自主就业与上市公司兴起并主导了就业市场与资本市场,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房地产、基础设施与城市建设突飞猛进,中国大陆在2010年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世界银行最近数据表明大陆有6亿多人口摆脱了贫困,这些对全人类和发展中国家都做出了巨大贡献。 与此同时,大陆也问题重重,制度性腐败,价格投机、财税金融体制依然扭曲,所有制激励扭曲,城乡二元体制鸿沟严重,资源环境压力加剧,征地拆迁矛盾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一系列不可持续、不协调的严峻危机因素,矛盾处理不当,有可能出现经济、金融危机并导致改革道路逆转;处理得当,大有希望再高速增长和协调发展二、三十年,真正使人均国民收入而不是GDP总量进入中等较发达国家水平,进入人均GDP两万美元,基本实现邓小平所说“共同富裕”。为稳健实现现代化民富国强蓝图,系列突出问题必须及时解决。 一、中国社会当前十三项突出问题 1、大规模征地拆迁,农民“被上楼”,甚至野蛮拆迁,社会矛盾冲突加剧。群体性事件和上访事件众多,地方政府阻拦、抓扣上访甚于防川;失地农民通常估计有六千多万,不少失地农民长远生计没有保障,这是导致基层干群关系紧张的一大因素,损害了经济发展的质量与声誉。

中国国宝大熊猫-word

中国国宝——大熊猫 大熊猫是世界上最珍贵的动物之一,主要分布在我国的四川、甘肃、陕西省的个别崇山峻岭地区,数量十分稀少,属于国家一类保护动物,称为“国宝”。它不但被世界野生动物协会选为会标,而且还常常担负“和平大使”的任务,带着中国人民的友谊,远渡重洋,到国外攀亲结友,深受各国人民的欢迎。大熊猫身体胖软,头圆颈粗,耳小尾短,四肢粗壮,身长约1.5米,肩高60-70厘米左右,体重可达100-180千克。特别是那一对八字形黑眼圈,犹如戴着一副墨镜,非常惹人喜爱。大熊猫的祖先是食肉动物,现在却偏爱吃素,主要以吃箭竹为生。一只成年的大熊猫每天要吃20千克左右的鲜竹。有时,它也会开一次“斋”,捕抓箭竹林里的竹鼠美餐一顿,甚至大摇大摆闯入居民住宅,偷吃食物。大熊猫性情孤僻,喜欢独居,昼伏夜出,没有固定的居住地点,常常随季节的变化而搬家。春天一般待在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山竹林里,夏天迁到竹枝鲜嫩的阴坡处,秋天搬到2500米左右的温暖的向阳山坡上,准备度过漫长的冬天。每年的四五月份是大熊猫的繁殖季节,雄、雌大熊猫难得同居在一起。但5月一过,便又各奔东西。雌性大熊猫怀孕4-5个月左右,就急着寻找树洞或石穴作为“产房”,它每胎产1-2仔。刚生下的幼仔重量只有150克左右,相当于妈妈体重的1‰。可是,一个月后体重可达2千克,3个月就

能长到五六千克。熊猫妈妈常把小熊猫搂在怀中,轻轻抚摸,外出时也把它衔在嘴里,或用背驮着,亲亲热热,形影不离。等到小熊猫五六个月大时,妈妈就开始教它爬树、游泳、洗澡和剥食竹子等本领。两年后,小熊猫才离开母亲,开始独立的生活。大熊猫的寿命一般为20-30年。大熊猫的家族非常古老。大约在一百万年前,它们遍布我国的陕西、山西和北京等地区,在云南、四川、浙江、福建、台湾等省也有它们的踪迹,现在留下来的数量很少,成为科学家研究生物进 化的珍贵的“活化石”。

分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分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立足中国国情,在认真总结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功的经验和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司法制度。如何正确认识、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将直接关系着中国司法权威性的维护。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司法机关容易受地方行政的影响在中国,各级司法部门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关的各种消耗资源是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的,这种资源分配制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级司法部门的经费都需要依靠由各级人民政府供给;二是各级司法部门的人员编制都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决定的,人民政府领导干部拥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编制的权利,对司法工作产生不独立性,导致司法工作容易受到地方人民政府等机关单位的影响,影响到司法工作的公正性;三是各级司法部门的所有和工作有关的费用支出依赖各级政府的审批和批准,这种体制在无形中加大司法机关在正常办理司法案件时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干涉和不正当的要求,影响正常的司法工作和活动,破坏国家司法的权威性,严重阻碍国家司法的健康发展。(二)思想认识与理论观念不足 首先,在对司法制度的思想认识上,多数人没有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脱离我国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如宣扬“三权分立”、“司法完全独立”等司法理念,否定司法权和司法制度的政治性、阶级性,主张全盘西化的司法改革,法官独立和宪法司法化,取消政法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等。其次,在一些司法理论的研究上,缺乏必要的科学性欲全面性,导致司法体制改革无法顺应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如宣传“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司法公正”,“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主张法官、检察官的精英化、去政治化,贬低甚至否定“无讼”和调解的现代法治价值等。最后,受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多数地区存在法制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尤其在东西不及城乡地区,其差异较为明显。至今为止,我国中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律工作在开展中依然存在经费短缺、人才流失、法官断层等现象。(三)司法监督和制约机制很不完善 中国司法应为一个严谨的机构单位,有自己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但是目前,司法机关是多头监督,没有一个严谨的监督制约系统。没有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来制约司法活动,司法活动就像没有方向狂奔的野马,强劲有力但缺乏正确的方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1 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 (1) 1.1 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 (1) 1.2 发展与稳定的两难选择 (1) 1.3 浓厚的人治法律传统 (1) 2 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中国特色 (2) 2.1 目标的阶段性 (2) 2.2 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 (2) 3 中国法制现代化亟需解决的两个问题 (2) 3.1 加紧宪制改革,扩大依法治国的民主基础 (2) 3.2 正确处理法律国际化与法律本土化的关系 (3) 4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 (4) 4.1 法律规范体系的现代化 (4) 4.2 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的现代化 (4) 4.3 法律原则精神的现代化 (5) 4.4 杜会成员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5) 5 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方向 (6) 5.1 国家主义的法制现代化与社会主义的法制现代化的比较 (6) 5.2 是契约道义的法制现代化,还是亲伦道义的法制现代化 (6) 5.3 法制现代化中的民间法 (7)

1 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 1.1 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 中国是一个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一个时间不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经济的落后,必然影响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现代法治的核心思想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的计划经济压抑了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同时,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也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因此,通过改革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既是中华民族生存的迫切需要,也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础性条件。 1.2 发展与稳定的两难选择 发展和稳定是任何一个社会实现宏观管理的基础性条件。虽然发展和改革是当今中国面临的最重要的使命,然而这两项任务的实现也都要求有一个安定团结、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但是,改革是一个新旧体制的交替过程,体制的转换导致了利益结构的重新调整,在原有旧体制下长期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伴随而来的是新体制利益结构的多元化、复杂化,从而引起各种局部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若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调节和处理,就会破坏社会的稳定。 1.3 浓厚的人治法律传统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人治与法治这一对变项涵盖了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之间的根本区别,构成了区别这两类不同的法律价值系统的基本尺度。而巧合的是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中国封建社会,向来以刑不上大夫,法随君出等等,都将中国古代极端的的人治理念体现的淋漓尽致。到了

司法独立在中国的现状及实现途径

司法独立在中国的现状及实现途径 [摘要]:司法独立是一项宪法原则和国际司法准则,是实现法治的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制度性保障,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有利武器。文章在认识司法独立的重大意义之基础上,着重分析了中国司法独立的现状,最终为我国实现司法独立开辟了新的路径。 [关键词]: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一个国家司法改革所应追求的制度层面的目标和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而且构成现代法治之基础,已被大多数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规范,并且《世界人权宣言》[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均对之作了原则性规定。之所以司法独立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是因为它有助于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有助于体现司法公正,有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有助于加速法治国家的实现。众所周知,司法独立是由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法官独立这三个层次构成的,具体可以理解为:(1)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是并列分立的机关,司法权由司法机关行使,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干涉;(2)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不受各方面意见包括检察官控诉所左右;(3)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除依据上诉程序变更裁决外,也不能进行干涉;(4)法律对法官地位予以特殊保护,实行法官专职制,法官不得兼任立法、行政职务,不得有政党身份或从事政治活动。 一、司法独立在我国之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我国司法独立的进程已有相当的发展,尤其是在立法方面,我国司法的独立已经得到确立。但法律规范社会生活的作用不可能在一个真空条件下得到发挥,它必须有一系列社会制度的配合,包括政治制度、法院内部管理制度、人事任用制度以及我国传统的法律思想观念,这样势必影响司法独立之价值在我国的充分发挥。 1. 司法权的行政化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就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外部关系而言,在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下,法院往往被视为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活动的职能部门,它与同级党委、政府的其他下属部门之间只是分工的不同,在机构设置、职权划分等方面并没有大的区别,从而不具有实质上的独立地位,司法权及司法机关自身的特性被极度弱化;其次,就法院内部管理体制而言,由于在观念上强调人民法院作为整体的存在而忽视了法官个体的独立,从而使司法过程贯穿着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难以独立自主地进行审理,法官的判决也并非完全是自身内心的真实意思的反映。 2. 法院内部管理制度的混乱

中国司法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中国司法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摘要:在我国五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伴随着夏朝的建立,司法制度就随之诞生了。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国家的诞生同时代,之后是随之法制的不断完善发展而发展的。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实质上是基于中国传统的的大理寺职责是审判,刑部是司法行政,御史台是监察的司法体制和吸收西方近代司法制度中优秀因素进而产生发展的,它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因此,探讨我国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历程对发展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强法制建设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家文化传统司法制度法制建设 前言 在世界历史发展中,每个国家司法制度产生的背景、形式、方法都是不完全相同的。中国的司法制度从文化的渊源来说,封建历史中的司法制度中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从一定角度上可以看成是司法制度的初始状态。所以可以认为,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西方近代司法制度的影响下与中国传统文化制度的相结合的产物,是东西方文化的合璧。它既离不开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也离不开西方法律文化。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是受到多种法制文化的影响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而建立起来的。 一、中国司法制度的渊源 司法制度是近代我国从西方学习完善的一种制度。在我国古代,并没有完全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中国现行司法制度的产生是在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制度的基础上吸收了和借鉴了西方近代司法制度产生发展起来的。 现代司法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的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普通法系的英国①。西方司法制度的发展有两个阶段,即:封建主义时期的司法制度和资本主义时期的司法制度。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二:一是司法人员是封建国王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律师;二是没有单独设立检察机关,只是在各级法院内设有国王代理人。资本主义社会司法制度的特点是:检察机关多数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少数国家的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合二为一,不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且检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是刑事公诉,一般不承担其他法律监督职责。 我国现代意义的司法制度是从清末产生的,当时的清政府决定“预备立宪”在考察的西方国家的法治状况,开始了清末的变法。清末的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清末的中国司法制度是具有资本主义法制特色的司法制度。②这一制度的产生, ①龙宗智.《司法制度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2.第24页. ②周其华.《中国司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

对我国的司法独立的思考

对我国的司法独立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2-11-30T14:42:15.810Z 来源:《中国科技教育(理论版)》2012年9月作者:莫健翔 [导读]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条件条件,这不仅是法律本身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要求。 莫健翔 摘要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条件条件,这不仅是法律本身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要求。本文分析、探讨了我国新形势下司法独立制度存在的难题,对如何更好实行司法独立提出了几点思考。 关键词司法独立媒体监督政府机关 所谓司法,也就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遵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详细科学地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而所谓司法独立,我国宪法和相关法都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我国,司法独立存在着先天的不足,同时由于社会形势不断变化,使得后天的矫正难度也不断增加。 一、司法机关的现状分析 (一)司法机关与党政机关、地方政府的关系 首先,在我国行使职权,不可以脱离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属于大政方针的全局的领导,十分多的决策由党的方针经过全国人大上升为国家有关政策的。党方面的管理干部的原则是我国十分主要的组织原则,不管是司法机关依然是行政机关全部的领导干部基本属于党的成员,所以其受党的领导和方面的管理是必然的难题。如此一来,即便是宪法中规定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在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是不能脱离政党对其的干预。 另外,我国并不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和行政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分立制约,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一切机关的权力全部由他赋予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居于人民代表大会下面且属于同一层面的机关。看上去互不干预,但实际中依照政府统一方面的管理财政权的原则,同级法院的财政预算是有同级政府的财政单位赐与筹划的,这不但包括司法机关的日常经费开支,更包括了司法机关的工作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实际的开支,再者,遵照官员级别划分,同级行政机关的级别高于法院院长和检察院院长,所谓“官大一级压死人”,一定程度上,使得地方政府有能力干预司法。 (二)司法机关与媒体网络的关系 伴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多媒体的继续升级,更加多的新闻传播本领被大众所应用,对我国的司法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首先,相比民众监督司法活动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我国的实际法律法规,提升全民的法律方方面面意识。其他方面,因为众多未结案的案件被媒体大肆的报道,且肆无忌惮的施加主观臆断的评论,极易误导广大人民群众从而使得对包办的法官使得无形的审判压力,从而使得使得了干预司法的后果。其次,网络的发达,是十分多未能达到诉讼目的的当事人可以在网络上随意“发帖“进行宣泄,使得多数不明真相的网友跟风和炒作,从而使得需要上升到猜疑现行的司法是否公正的高度,毫无疑问又给承措施官的心里和身体使得十分的巨大的压力,进而影响了他们独立判案。 二、司法独立的几点思考 (一)处理好司法和政党的关系 纵观世界各国均是政党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利,政党领导国家是无可厚非的,可是更多的需要是全局性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指导司法实践活动从而让其顺利的展开,并为司法活动创造十分好的外部环境,即便是详细的指导意见也一定经过正当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假设一味的特别代表了司法机关的法官,那么司法独立基本是不行能实现的,所以一定在宪法中规定党政机关不得干预司法的原则,在国家的根本制度上确定司法独立的原则。为了确定保障机制,一定并且有如有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受全国人大直接领导和方面的管理的机构,专门进行法官独立的监督,一旦个别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干预司法的违法行为,法官可以直接向该专门委员会举报,以维护司法活动的公正。当然,因为我国现行的特殊环境,司法工作人员毕竟不可以脱离党的领导,由于毕竟在党内并且要服从上级的安顿,只是因为特殊的双重职能使得了后果。 (二)处理好司法系统财政问题 如前所述,地方行政机关因为对司法机关的财政大权的掌控,才使得了对司法活动的无形压力,为了处理该难题,一定保管司法机关的财政大权独立,建议由财政部统管全国司法系统的财政拨款,由地方政府负责配合。大家都知道,司法系统特别是法院,每年所收取的诉讼费用十分可观,都上交给财政,再由财政拨付给法院作为日常开支,其实由财政部直接方面的管理,直接将大量的诉讼费用上交给财政部专门方面的管理机关,再由财政部的专门机关进行调研筹划拨付给地方式院的方法完全可以绕过地方政府,并且也不会给财政增加包袱,可谓做一件事得到多方面的好处。如此一来地方政府大概就不可以从诉讼费这笔可观的收入当中取得任何的好处了,地方政府势必不会答应,但为了不让地方政府再在财政权利上压制和干扰司法机关,如此做法,是应该被提上议程的。 (三)处理好司法与媒体的关系 媒体监督是监督司法的一种十分主要方法,但也不可以肆无忌惮的胡乱评论来误导群众。应该尽快制订媒体监督方面的管理条例,凡是各大电视台的司法节目和网络上的有关司法的评论都需要是适用的对象。详细来说,原因是对于两种状况,首先一种状况是相比人民法院未宣判的案件不可以仅凭主观臆断的乱加评论和报道,所谓的新闻自由在司法领域需要有所制约。其次一种状况,对于网络上的乱发帖子和人肉搜索等行为,也需要制订相关的实名体制,从而可以追究相关的责任人。 综上所述,我国司法独立是个大难题,需要多方面的配合与处理,特别是涉及一些敏感的难题,要想实现司法独立任重道远。

经济下行大环境下的中国煤炭业该何去何从

经济下行大环境下的中国煤炭业该何去何从? 煤炭,在中国被称形象的成为“工业血液”。当前,随着经济下行的压力持续增加,煤炭行业遭遇“严冬”,究其原因,主要是经济下行,对煤炭的需求降低、煤电所占比重下降、进口煤比重增加、产业结构调整等诸多因素导致的。其实,中国经济告别高增长并不是一件坏事。从单纯追求两位数速度增长,转向中速增长,更注重发展质量。从这个角度分析,当前的形势不一定是坏事,有可能是煤炭行业走向健康发展的一个机遇,所以要客观看待当前煤炭价格的下行。 当前,作为国内煤炭贸易定价的基准风向标,月日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环渤海动力煤平均价格为元每吨,同比下降,为何电力行业宁愿使用进口煤也不使用国产煤炭?如何看待煤电一体化?煤炭行业的发展趋势将如何变化?针对这些问题,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厅处长、研究员袁东明。 经济下行大环境下的中国煤炭业 经济下行、煤电所占比重下降、进口煤比重上升是我国煤炭业的现实困境,市场经济调节注定要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 中国经济时报:作为国内煤炭贸易定价的基准风向标,秦皇岛煤炭网月日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环渤海动力煤平均价格为元每吨,同比下降,您认为哪些因素造成了当前煤炭行业的“严冬”? 袁东明:今年月份,煤炭供求基本平衡,且供给略显宽松,煤炭价格则一直处于高位。月份以后,煤炭需求持续回落,尤其是动力煤需求下降幅度很大,而煤炭的产出却还在惯性增长,导致月份开始煤价陡降。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上半年我国经济增速明显放缓,工业增加值增速从月份开始已降低到以下,各方面的需求都在下降,电力行业作为先导性行业,所受到的冲击尤为严重,全社会用电量增速同比回落个百分点。 二是水电超发,火电负增长。数据显示,月份以来,全国火电发电量已连续个月负增长,其中月份下降、月份下降、月份下降、月份下降、月份下降。相较于火电的下降,月份我国水电发电量则增

应建立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c414185328.html, 应建立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论文提要: 少年司法制度产生于十九世纪末,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产物,它是根据少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发展为出发点,以预防少年人再违法、犯罪为目的,把犯罪行为放到违法行为中一起作为违法行为对待,采取刑事和行政相结合的方式,以完全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独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审理和处理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特殊的司法制度。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相继建立了这种制度,本文拟在介绍少年司法制度、分析我国少年司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建立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些设想。 少年司法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产物,是根据少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发展为出发点,以预防少年人再违法、犯罪为目的,把犯罪行为放到违法行为中一起作为违法行为对待,采取刑事和行政相结合的方式,以完全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独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审理和处理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特殊的司法制度。它产生于十九世纪末,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

发展中国家都相继建立了这种制度,比如:美国、德国、印度等。 一、少年司法制度的特点 1、《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是国际社会预防少年犯罪、少年司法管理和保护被拘押少年权利的法律文献的范本之一,对联合国会员国,也包括我国在内,有着国际法上的约束力。《北京规则》指出:少年司法制度应强调少年的幸福,并应确对少年犯作出的任何反应均应与罪犯和违法行为情况相称。”这是对设立少年司法制度目的的明确阐述,也是衡量已设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否完善的标准之一。 2、设立少年司法制度的理论根据是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未成熟性,未成年人的行为与成年人的行为不是数量上的不同,而是本质上的不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越来越快,但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却未与生理发育同步,这就形成了生理早熟”与心理相对晚熟”的矛盾。未成年人易冲动、好模仿,独立意识增强但独立能力欠缺,对行为后果考虑不多,易受外界的不良影响。这都表现了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的不成熟,那么法律当然会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与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完全不同性质的行为对待和处理。

法家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

法家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 ——中国法律思想史期末论文 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千百年来历史沉淀下来的文化精髓,一个国家能否稳定持续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国家的传统历史文化。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家思想提出了法律治国的必要性,这对我们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很大的作用。本文从法家思想的基本精神及其局限性进行探讨和分析,从中获得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有价值的方法与建议。 法家思想的积极精神。1、尊崇“法治”。主张“以法治国”。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对法的起源、本质、目的与作用以及立法原则、法治与君主政治的关系等问题都进行了比较深入地探讨,将中华法系的体系实现了一次理论上的升华。概括地说,法家的“法治”理论主要内容体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特别重视法律的作用。第二,法律必须是统一、稳定的;立法应考虑民情的好恶,量民力而行。第三,法律应当是成文公开的,并且还要设立法律知识普及化的机制。第四,执法必须公平公正,严格要求。第五,要以法制为中心,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政治制度。2.注重实际,正视现实,主张求真务实。法家文化在社会历史观上是比较彻底的唯物论者,主张从实际出发,反对过分理想化的学说或主张。法家以“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的现实主义态度,将解决实际问题作为思想和实践的最高宗旨,这种求真务实的作风使他们在制度创新方面显示出不同寻常的智慧和超人的能力。3.与时俱进,励精图治,追求变法革新。法家把历史进化论作为自己基本的理论支点和变法依据,从富国强兵、诸侯争霸的实际需要出发,主张励精图治、变法革新。商鞅认为,社会历史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凡事都要因事而制宜。韩非则主张反对因循守旧,墨守成规,要求统治者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尤其难能可贵的,大多数的法家人士如管仲、李悝、申不害、吴起、商鞅等,并没有坐而论道。而是积极投身于变法革新的时代大潮中去.勇于变法,甚至不惜以身殉法。这种精神为其后许多进步的思想家和政治家所推崇,成为励精图治变法革新的重要的思想武器。4.发展经济,崇尚军功,以求富国强兵。发展经济是法家文化思想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而发展经济最主要的措施是奖励农耕,发展农业生产。为此法家制定了一套倡导耕战的政策,把“变法”、“法治”与“耕战”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途径和手段,认为治国之要在于使人们“归心于农”,发展经济,崇尚军功,增强国家实力,以便达到富国强兵、诸侯争霸之目的,这是法家政治理想与现实主义精神的集中体现。5.中央集权,主张国家统一,反对世袭分封。鉴于春秋以来战端频繁、民生痛苦、天下散乱的局面,法家主张国家的统一与强盛,要求建立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追求那种“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的政治局面。要加强中央集权,就必须反对分封和世袭制,建立由中央委派官吏的郡县制。到秦王朝建立起了的中央集权制,实际上就是按法家的思想建立起来的。法家追求国家统一、反对分裂的主张无论是在当时还是在现在仍然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法家思想的消极因素。1.法家“法治”理论本身的局限性。首先,法家的法是以国家政权为中心的,封建君主集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所有国家权力于一身,没有真正的司法独立和分权的概念,也没有任何选举和参政的法权形式的规定。法家主张和实行法治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只不过是为了维护王权,法律对法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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