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和法律都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宗教和法律都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宗教和法律都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宗教和法律都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包含了宗教信仰、宗教感情、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诸多要素。宗教组织内部的诫律规范(即“教规”)在约束教徒或信众的信仰和行为方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它通过权利-义务、权力-责任、惩罚-激励等概念设定和行为指导,以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技术性规定的方式进行资源配置,体现价值共识和公共意志,承载理性精神和文明智慧。在实行依法治国和政教分离原则的现代国家,法律是管理社会、维持秩序、促进发展、化解矛盾的基本规则。

由此形成宗教和法律的基本关系是:一方面,国家宪法和法律(即“国法”)适用于社会全体成员和各个方面,具有突出的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效力,任何宗教组织(包括宗教规范)及其活动,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另一方面,宪法法律要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宗教组织及其活动具有相当的自治性,具有较大的组织活动空间和信仰自主权。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活跃,各类信教人群也日益增多,这对于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繁荣文化事业是有益的。各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也在宪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原则下快速发展,社会影响越来越大。但是,国法与宗教诚然有和谐互补的一面,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常常呈现出冲突撕裂的一面。

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宗教规范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充分依法行使宗教信仰的权利和自由,是依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活动不可回避的问题。在举国上下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化改革、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征程中,深入研究并处理好国法与教规问题,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实现良法善治,有着十分重要的学术意义和现实意义。

国法与教规有共同的历史渊源和一定意义上的统一性,但在从古代社会向近现代社会转型之际,伴随着政教分离原则的确立,国法与教规彼此分离,各自调整,总体上呈现出“(国)法主教(规)从”的关系。

古代社会,宗教对国家法律的起源和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于哲学上灵魂与肉体、天国与地国相分的传统观念,西方国家历史上长期存在“政府”与“教会”两个权威、两套司法审判体系的平衡局面。这为日后启蒙思想家们提出政教分离的理性共识和政治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奠定了制度基础。到了近现代,西方“三R运动”(罗马法再生Revival of Roman law、文艺复兴Renaissance、宗教改革Reformation)中产生的政教分离传统,直接塑造了现代宪政理念,它同时也是近代西方社会建构和精神质素的主要源头。

具体而言,基督教义对世俗法律的深刻影响,包括反对酷刑、纠问主义的诉讼模式、一夫一妻制,夫妻就其地位和权利享有上一定程度的平等等宗教理念和教会主张,对西方近现代法治有着重要贡献;其他一些法律精神(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价值(如“法给每个人应有的一块”),宗教(法律)符号,宗教(法律)仪式和程序,宗教(法律)公信力、权威性以及唯一合法性依据、神灵裁判等等,也都大量吸收和沉淀了宗教元素。同样,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当中,从“礼”这样一个聚合道德、宗教、法律于一体的核心概念出发,四千多年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渗透着神秘化的权威主义、伦理化的实用主义。

国法与教规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都追求公平正义的理念价值,都是要回到人性,尊重每个人,意图实现人群和谐,让全社会充满幸福。归根究底,国法与教规存在和调整的背后都是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的背后实际上是人类共通的精神文化或者精神文明。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说法,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法律和宗教均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都是社会调整的特定手段。其中法律是以法律规定以及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宗教则以其崇拜神灵和宗教道德实践而在客观上维护了社会秩序。国法和教规就其性质、发展和演变而言,都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都要受到物质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更新。

西方古代社会一千多年的政教关系史多有变化,但总体上“教主法辅”的调整模式占据主流。在中世纪的欧洲,国家权力与教会权威相互结合,限制公民自由地选择自己信仰的宗教,只允许国教的存在。但从历史经验看,人类在这种国家与宗教关系中付出了十分沉重的代价。由马丁·路德和加尔文领导的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建立了与罗马教廷对立的改革教会派。

最后,经过艰难困苦的斗争,以罗马教廷承认各教派地位平等而告终。近现代以来,在寻找人类自我价值的过程中,西方社会理性地选择了国家的世俗化与信仰生活的个体化。政教分离成为了世俗国家的一般原则与政治道德基础,其在本质上要求国家的宗教中立性或非宗教性,禁止“宗教的政治化”与“政治的宗教化” ,从而为人类历史展开了一个新的方向。

中国封建王朝近乎两千年的历史则始终采取“德主刑辅”的调整模式,尽管也发生过多次主张“政教合一”的(农民起义)尝试,但均以失败告终。这不仅证明中国文明并不支持宗教独大或者政教合一,而且从侧面印证了目前我国采取的政教分离主张经得住历史的检验。现代社会,中西方文明殊途同归,都采取了政教分离、政主教从的基本调整模式,禁止国家把某一特定宗教定为国教,国家与宗教之间应保持各自的生活准则与领域。国家通常干预国民的世俗生活领域,而信仰生活应由国民自主安排。这不仅是人类近代历史发展的必然,也体现了中西方文明深度互动、择善而从的自然发展规律。

法律与宗教在产生和实现方式、制裁程序、规范形式和稳定性存在较大差异,宗教规范的内容、形式、程序等应随着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与时俱进,并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展开,二者冲突时,法律具有优先性。

法律与宗教的产生方式不同。法的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而宗教规范则由宗教领袖假托神的名义而制定,它被视为神意的表现。因此,宗教规范的产生和国家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它既可以在历史上先于国家而存在,也会在实现的方式、制裁的程序和作用的范围等方面表现出与法的规范明显不同的自身特点。

法律与宗教的实现方式也不同。法律规范的实现,不仅要由人们自觉地去遵守,而且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宗教规范的实现,则主要依靠教徒的自愿或自我强制,当然宗教机构的权力(视实际大小)也可发挥一定的辅助作用。法律规范一般规定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给人们的行动指明方向,并通过法律适用(司法)、执行(执法)活动具体地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及应负何种法律责任;宗教规范大多是义务性规范,且未必要设置一个独立作出裁决的机构(中世纪宗教裁判所是一个例外)。从作用范围来看,传统的法律调整侧重于规范人的外部行为(现代法已将主观恶意纳入调整范畴),但其效力无条件地约束全体社会成员;宗教规范则兼顾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与内心活动,但其效力仅限于本宗教信徒。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法律调整具有相当大的稳定性(法律的真谛就是给每个人的行为提供稳定预期,而不能“朝令夕改”),但是,由于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通过调整规范内容和程序要件以适应物质生活条件变化的变动频率很高,即法律立、改、废周期较短。

相比之下,基于传统意识形态的约束和组织化之需要,宗教教规的变动相对十分缓慢,个别情况下还僵化顽固。因此,对于现代宗教的发展而言,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实现戒律教规的现代化。当代我国宗教,有必要在社会主义政治的引导下,实事求是、解放思想,推动宗教的现代化转型,包括教规的现代化转型。

当代中国,法律调整一国范围内全体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所有活动,宗教教规则只对本宗教信徒发挥作用,且其内容和精神,须与社会主义(政治和法律)相适应。因此,对于旧的教规,要在遵循国家法律精神的前提下,进行适应性调整或修改;同时,也可按照与时俱进的原则,在国法允许的限度内颁布新教规,或者提出教规的崭新解释。而对于国法和教规可以同时适用的事务,二者规定冲突时,法律具有优先性。

国法与教规之间既有互补关系,又有替代关系;彼此互补、理念相合,有助于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彼此反对、相互替代,则产生政教冲突。教规作为社会规范(“软法”)存在,对于市民社会的养成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国法与教规是互补的关系。一般说来,国家法律法规,意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公平正义,让公民和社会组织在和谐有序的氛围中生活;宗教教规,意在巩固宗教信仰、维系宗教感情,强化宗教义务、组织归属感和责任意识。二者调整范围和调整方式显然不同,但究其目的和最终效果而言,又有很大的互补性。

例如,古代中国讲国法、天理、人情的结合,其中天理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和反映着宗教的训诫与申命,而情、理、法三者又通过“礼”这样一个核心概念予以聚合、展现,宗教教义、法律规定乃至于道德情怀相辅相成,共同维护了社会秩序。现代社会,尽管法律无往而不在地调整着各类社会关系,但侧重于调整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权利义务的法律方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社会矛盾纠纷问题,特别是难以调整人们的内心需求、终极关怀等。对此,宗教教义和诫命规则却通过宗教传统调整,即在每个人身上产生内在道德约束力的方式,对这些难题加以回答和解决。

实践中,许多虔诚的宗教信徒,将法律的外部约束和教规的内部约束联系起来。特别是基于严格的宗教修持,不但不会违法犯罪、破坏社会秩序,而且通过严格自律、内在心灵净化、道德提升和人格感染影响了周围很多人,为社会美好和谐秩序奠定了良好基础。所以,理解国法与教规的关系,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它们之间的互补性。如果彼此互补、理念相合,则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助于建立一个诚信修睦的公共社会秩序。

其次,国法与教规还是替代关系。国法与教规并不会天然地形成互补,国家机器和宗教组织有追求权力和影响最大化的共同属性。历史上看,基督宗教(上帝)和世俗政权(凯撒)二者间长期“争权夺利”,形成了尖锐的斗争关系:4世纪至11世纪,教权服从皇权,教皇更多强调“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即教皇和国王互不干涉的阶段;以“教皇革命”为标志,12世纪至16世纪,皇权服从教权,依据所谓“太阳和月亮”理论,教皇是太阳,国王是月亮,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因教皇加冕而产生,因此必须无条件服从教皇及罗马教会(教法体系由此形成);16世纪初至今,路德教会改革后,法国政治理论家让·布丹提出国家主权理论,即国家主权至高无上,不受其他政治权力的约束,之后经由欧洲“三十年战争”达成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国家在边界内拥有最高权力,废除了教会对国家具有的高于主权的政治权威,否定了天主教超越国家主权的“世界主权”。

由此可见,历史上,国法与宗教存在着很大矛盾,彼此冲突,形成了替代关系。现代社会条件下,宗教虽然在法律规制的范围之外有着极大的自治权,但前提是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即不能在国家边界内挑战国家的权威,挑战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在内的国家主权。所以,我们在看到二者互补性的同时,也要细心地注意和防范替代性问题。这种替代性,其一是在具体行为调整上由宗教规范、训诫代替了国家法律;其二,国家法律不作为,宗教教规大行其道,导致整体社会秩序混乱无序。

在法社会学、法人类学研究中,始终存在国家制定法(成文法)和民间习惯法(民间法)、硬法和软法、纸面上的法和行动中的法等概念和说法,而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或者特定的国家,国家法、城邦法、商人习惯法与宗教法也都是同时并存的。虽然在政教分离的国家,宗教组织内部的诫命、规则、仪式,不具有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以及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外在条件,也不能称之为法或者法律。但以法律法规为代表的“国家法律”(State law)和以教规为代表(还包括道德、社会习俗、乡规民约、组织纪律等)的“社会规范”(Social Norm),形成了人类社会二元调整结构。

国家法律借助于缜密的概念设定、逻辑体系建构起一个以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基础的规范体系,其必具特征是“上下有序、内外协调、体系完整、动态平衡”,重要的社会关系必须由法律调整,法律规范必须明确、肯定、具体,具有可诉性和可操作性,各部门法之间、各种不同渊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要彼此衔接、和谐一致。社会规范则显然不具备上述逻辑性、体系性、融贯性,但其对特定社会组织的特定事项具有调整的理念、诫命或者具体措施,也有直接或间接的后果意义。

从学理上看,教规作为社会规范(即“软法”)存在,对于市民社会的养成具有重要意义。“软法”看似不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可是它既有行为的软约束力,更有思想上、心理上的硬约束力。如果长期不遵从、相违背,不但难以维持社会整体的合法秩序,而且从根本上不利于国法权威的维护。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中,对法律应否被信仰作出了旗帜鲜明的正面回答:“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番宣示,无疑反映了深刻的现实政治需求,反映出国家公共权力和法律体系积极寻求拥有宗教般虔信权威的内在动力。

我国宗教事务的管理体制和法律系统还不完善,国法与教规的界限应该做出进一步的技术性划分

我国的宗教管理,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在内的多层次的法律规章体系。但这些法规规章还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行政管理与控制仍然是处理宗教事务的主导方式。现有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包括:其一,因受长期左倾思想的影响,一些干部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同支持宗教发展壮大简单划等号,误认为在现阶段推动宗教发展在本质上与共产党所持的无神论无法融合,于是对宗教事务进行全方位严格约束,唯恐天下大乱。其二,现行法规本身赋予了宗教管理的行政机关较为独断的权力,而且对于公权力的行使还缺少相应的监督机制、程序和维权途径。

与此同时,在政府各部门中,宗教管理部门通常都被看做边缘部门,得到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支持都有限,影响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其三,宗教行为同其他普通的社会行为相比,有比较强烈的感情色彩,宗教信众对宗教执法工作的评价主观色彩比较浓厚。如果宗教管理者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则其管理行为便无法得到广大信众的支持,乃至激化矛盾,使宗教管理工作遭受挫败。在有关实证调查中,受调查信众认为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了解和不了解宗教的比例五五开,说明至少有一半的宗教执法工作被群众看成是“瞎指挥”、“乱弹琴”,没有维护好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伤害了信教群众感情。同时,也败坏了宗教管理部门的声誉。其四,有关宗教事务的纠纷,包括违宪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甚至于普通民事纠纷。一般来说,进入法院寻求司法救助都比较困难。

在我国政府由传统的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的大背景下,必须转变传统上“约束为主,只管不理”的宗教管理理念,使之向“引导为主,依法管理”方向发展;必须转变从封建王朝体制中沿袭下来的政府控制甚至操纵宗教的坏做法,修改和健全现行立法,改革宗教管理机制中的行政中心主义,对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广泛的社会监督,真正使宗教事务的治理进入司法程序。充分调动宗教团体的积极主动性,引导其在社会公益特别是教育和慈善事业中作出贡献,减轻政府的负担,减少审批事项和降低审批层级,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培养严格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干部队伍,帮助他们在执法中了解宗教的特性,在实施法律的同时能够结合宗教相应特点,真正在信教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从而构建一个以引导为主、依法管理的宗教事务管理格局,保证法律得到实现。

综上所述,国法与教规的关系问题对于建设现代法治、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学术意义和现实意义。深入研究这些问题,还需要从人权、宪政、历史、哲学、社会学、比较法学、宗教学、立法学等各个领域,从理论与实践,政策与立法多个层面,来进一步探讨法律和宗教的本质、法律与宗教的研究方法论、比较不同的法律与宗教关系的社会模式,学习古今中外的先进文化与制度的成果。特别应探讨我国宗教与法律关系的历史与未来,发掘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教文化和宗教伦理道德,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宗教自由、宗教宽容和政教分离制度,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长治久安,以及现代法治的健全发挥积极的作用。

民族宗教法律篇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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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发达地区的企业到民族自治地 方投资,应采取(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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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无偿投资 B.盈利优先 C.互惠互利 D.无私援助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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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
2、(单选题)我国( )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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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B.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 C.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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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
3、(单选题)《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 行建设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照顾作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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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产品留成 B.亏损由国家补助 C.利润分成 D.对自然资源输出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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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
4、(单选题)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 )负责并报告工作。
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 B.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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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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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
5、(单选题)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民族 区域自治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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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按照国家规定的原 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并须分别报国务院、省、自治 区、直辖市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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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 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 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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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但预备费 在预算中不得高于一般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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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国家财政体制下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地 安排使用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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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
6、(单选题)我国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什么时候生效?( )
A.报国务院批准后生效 B.一经成立便生效 C.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D.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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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
7、(单选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 命令和指示, 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 家机关批准, 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那么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 起( )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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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九十日 B.六十日 C.三十日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测试题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测试姓名:得分:一、选择题(共60分,每小题3分)1、我国56个民族之所以能够团结在社会主义大家庭中,能够同心同德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一方面是因为我们党和国家制定和执行了一系列正确的民族政策,另一方面也是因为(D)A.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B.各民族大杂居和小聚居的分布特点C.民族地区生产力和经济发展具有多层次性D.各族人民积极拥护党和政府的民族政策2、当今世界,前南斯拉夫、俄罗斯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为民族问题所困扰,而我国各族人民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其根本原因是(D)A.我们的民族团结是以汉族为核心的 B.我国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具有各自的民族特色C.我国各民族已消除了事实上的不平等D.我国实行了正确的民族政策3、少数民族歌曲体现的民族特征是(C)A.共同血缘关系B.共同地域C.共同心理素质D.共同经济生活4、世界上许多国家由于民族矛盾激化而导致国家动乱,局势不稳,而我国却民族团结,经济繁荣,社会进步,这主要是因为(C)A.我国没有民族矛盾B.我国的民族矛盾不会引起社会动乱C.我国正确地贯彻落实了党和国家的各项民族政策D.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5.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D)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A共同血缘B共同习俗C共同信仰D共同经济生活6、我国的民族特点是:人数多;(D);混居程度高。A大分散、小聚居B民族多C居住集中D居住地域广7、(D)同志提出的“三个离不开”的具体内容是: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A毛泽东B周恩来C邓小平D江泽民8、(D),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A共同团结进步B共同发展提高C共同繁荣进步D共同团结奋斗9、我国(A)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A宪法B刑法C民族区域自治法D民法10、全国民族自治地方目前共有5个自治区,(A)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A30B29C40D3211、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有(C)个少数民族。A8B9C10D1112、(B)9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A1991年B1993年C1992年D1995年13、(B)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A.解放思想B.改革开放C.科学发展、社会和谐D.全面建设小康社会14、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A)。A.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的权利B.高度自治,繁荣稳定C.民族平等,共同繁荣D.民族团结,国家统一15、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是(C)。A.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联盟 B.以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全体劳动者和爱国者的联盟C.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联盟D.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党与非党的联盟16、我国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条件是(D)。 A.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B.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C.保持祖国的统一 D.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17、我国的基本民族政策是(A)。A.实行民族区域自治B.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C.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D.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18、成吉思汗的历史业绩是(B)。A.起兵反抗辽的压迫B.建立蒙古政权C.定国号为元D.灭亡南宋19.《反分裂国家法》规定,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是(B)。A.坚持“九二共识”B.坚持一个中国原则C.两岸经济合作和交流D.坚持两岸互信互利20、我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是(C)。A.共同繁荣B.民族区域自治C.民族平等团结D.培养和使用民族干部二、填空题(共10分,每小题2分)1.炎黄两帝被称为汉族和一些民族的祖先,这些民族自称为炎黄子孙。2.壮族是我国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3.最早建立的自治县是1950年5月6日成立的**省天祝藏族自治县。4、被称为“天路”的青藏铁路于2006年7月1日通车。”5、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简答题(共30分,每小题10分)1、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是什么?答案: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2、胡锦涛同志指出,我国必须坚持巩固和发展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什么?答案:平等、团结、互助、和谐3、江泽民同志提出的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三个离不开思想”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答案:“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宗教信仰对人性的影响

东西的宗教哲学思想最大的差异在于对人性之初的认识。东方儒教认为人之初,性本善。而西方基督教则坚信人一生下来就带有原罪,本恶。这两种不同的见解,导致对人类行为上的认识也有着严重的偏差。 东方人在纠正人类行为,首先站在一个完人的立场上,去严格规范。闭门思过,拷问灵魂,其实都是在用一种神的标准,去衡量一个人的行为,这必然导致心灵上的煎熬,以致于最后对自己的完全否认,从而在精神上承受极大的压力。人们经常会说:做人好累。其实这句话应该是:做完人好累。究其原因,是因为你让自己站在神坛之上。 西方人首先就确立了自己是人,而且是有罪的人。人一出生,饿了要吃,冷了要穿,有好的东西就要抢,具有掠夺性和占有性。在人的本质上具有人性和兽性两个方面,人性表现在对事物善恶是非上的辨识,而兽性的表现就如同动物世界里简单的掠夺上。所以西方人在规范人类行为上,虽然也一样如东方思想接近完美,但它更具有宽容性。 人类社会中,规范人类行为的方式上都沿用着两条路线,一是法律,二是道德,法律规范了人类行为上的最低限度,也就是约束人们什么事情不可以做。而道德则有更高的要求,提出什么事情我们必须去做。不违范法律不等于说就是好人,只有在合乎道德和法律的同时,才能确立人的善恶好坏。 法律依靠其特有的强制性,严格的规范人类最基本的行为,而遵循道德守则呢?更多的是依靠人的自觉性和自律性,在这方面东西方文

化都不约而同的选择了宗教信仰。西方基督教用赎罪的方式,劝人向善,用帮助他人的手段来谋求宽恕自己罪恶的灵魂。以求得进入天堂。东方佛教宣扬善恶因果,鼓励世人多行善事,以脱离苦难,往生极乐世界。 任何的一种宗教思想,其实都为了让人远离罪恶,让人性中的善在更大程度上压倒恶。人类恶的本质源于自我。当这种自我无限制的膨胀,就演变成极度自我的自私,最后漠视生命,导致犯罪。记得前不久的沈阳街头,一个人昏倒在马路上四天四夜,没有人伸出援助的手,最后导致他离开人世,这就是排他的自私造成的漠视生命的存在,从本质上来说,和马家爵漠视生命连杀四人是没有任何区别的。 我国在解放之初,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正是由于这样一种强烈的富国强民的迫切愿望和信仰,促使出现空前高涨的社会凝聚力,一切从国家出发,不计较个人得失,使当时的社会风气焕然一新,出现安定稳定的局面。而在六七十年代的浩劫中,人类社会的高度信任经历了一次严重的挑战,夫妻反目,父子成仇,人人自危,人类的自我保护意识在畸形中得到发展,壮大。也正基于此,自私在人性中得到扩张,这在后来的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下,人类关系演变成一切向钱看的利欲关系。虽然从表面上看,一样是安定繁荣的社会面貌,可在更深处,却是一种生活在自我自私的条件下的宁静。 没有了追求,没有了信仰,人类在茫然中盲目的发展着自我。忘记了自己基于社会的责任。信仰危机促使道德的沦丧,膨胀的自我使得人们忘记了社会责任感,长此以往,必然导致集体的漠视罪恶,最后漠

中国法律的宗教性

中国古代法律的宗教性探析 摘要:在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备受关注的同时,中国法律是否也具有宗教性成了学界广泛讨论的话题。为此,本文通过宗教的定义和中国古代宗教所表现出的神明崇拜和祖先崇拜的特点,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在法权渊源、法律内容和司法程序方面具有的宗教性,旨在说明中国古代法律有宗教性,法律和宗教是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的。 关键词:神明崇拜自然崇拜宗教性 众所周知,对于诸如法从何而来,其本身具有哪些属性这类的问题是法学研究必不可少的。西方近代一些法学家,如霍贝尔、马克思·韦伯、以及伯尔曼等人认为,当探讨法律的起源以及属性时,我们不能忽视宗教对法律的巨大影响。他们一致认为法律与宗教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在西方,基督教作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对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订、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具有极大的影响。然而,中国古代宗教与法律是否有关系?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否具有宗教性?学者谈到这个问题时,通常持否定意见。伯尔曼认为,“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对立在东方文化中间表现得最为明显。在那里,宗教基本上是神秘的、个人的,而官方的法律组织(也许部分是由于其宗教的这一特点)倾向于过分的形式主义和刻板。”①在其他外国学者的论述中也谈到“在中国,人们关于法律起源的观念与上述其他国家截然不同。有史以来,没有一个中国人认为任何一部成文法源于神的旨意,即使是最完备的成文法也不例外。”②即使是中国自己的一些学者,如近代瞿同祖先生,以及当代张中秋先生也将中国古代的法律定义为伦理化法律,认为宗教性为西方法律的特征。③李步云同样认为“历史上,

宗教对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影响,我国古代的法律很早就摆脱了法规和教规合为一体的阶段。”④那么,能否得出结论,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世俗性质的伦理化法律,它不具有宗教的特性呢? 在作出结论前,我先对中国古代法与宗教的关系做一分析。 一、宗教的定义 与“法”一样,人们对于宗教的定义也不完全相同。“宗教”,(Religion)这个词在西方的语源,一是拉丁语religere,意思是敬仰神灵时的“集中”、“重视”和“小心翼翼”。另一是拉丁语的religare,意思是“联结”、“组合”和“固定”,包含着人与神、神与灵魂之间的联结之意。因此,可以推测,在西方拉丁语时代,宗教就是人对神的敬仰和祟拜以及神人之间存在着的某种沟通,它在当时泛指人对超自然神灵的崇拜,而并非只指基督教等一神教。《美国英语遗产词典》认为,宗教是“人们对超人力量的崇拜和信仰的表现”。《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宗教涉及人与神的关系,其中“包括尊敬、崇拜、服从和屈从超自然力量的命令和箴言”。⑤据《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解释“宗教的宗旨在于对超自然力的信仰,并由此获得精神上的慰藉。根据宗教理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都要受到超自然力的掌握和控制。宗教包括信仰、教义,以及抚慰、礼拜、宗教仪式等活动”。恩格斯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⑥我国古籍亦有类似说法:《礼记·祭义》说:“合鬼与神、教之至也”,意即对鬼神的信仰与崇拜,是教化人民的圣理,而《辞源》(旧版)言:“宗教以神道设教,而设立戒约,使人崇拜信仰者也”。也就是说,任何宗教都是以对超人间力量,即神灵的实在性信仰为基础和出发点的,对神灵的信仰是宗教这一社会现象的本质特征。 二、中国古代宗教的特点

(完整word版)宗教知识竞赛题库

1.我国共有(A )个少数民族? A.55 B.56 C.57 2.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我国现有(B )少数民族人口。 A.1.05亿 B.1.14亿 C.1.23亿 3.我国省级建制的五个自治区是以(A )命名的。 A.回族、藏族、壮族、维吾尔族、蒙古族 B.苗族、高山族、哈萨克族、回族、土家族 C.汉族、壮族、蒙古族、东乡族、傣族 4.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各民族逐渐形成了(B )的分布局面,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密不可分。 A.高度聚居 B.大杂居、小聚居 C.小集中、大分散 5.我国世居少数民族分布最多的省份是(C ),共有25个世居少数民族。 A.广西 B.西藏 C.云南 6.新中国最早成立的县一级自治地方是(C )。 A.大厂回族自治县 B.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C.天祝藏族自治县 7.截至目前,我国建立了(B)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形式。 A.1700 B.1173 C.1713 8.在我国,除了回族和满族通用汉语外,其他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语言。党和国家对民族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是各民族(A )。 A.语言文字一律平等 B.一律使用汉语 C.只能使用本民族语言 9.( C)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A.民族平等团结 B.各民族共同繁荣 C.民族区域自治 10.“民族宗教无小事”重要论断是(B )提出的。 A.邓小平 B.江泽民 C.胡锦涛 11.在“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中,平等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 C)。 A.主线 B.本质 C.基石 12.党和国家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 C)。 A.方法 B.理由 C.自由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 C);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 A.暂缓执行 B.拒绝执行 C.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B )。 A.通讯工具 B.翻译 C.书籍

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管军军勾总国 一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与发展的宗教基础 (一)法与宗教的关系 1.法与宗教的一般关系 宗教泛指信封并崇拜自然神灵的社会意识形态。恩格斯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形式。” [1] 宗教需要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依靠其在一定的宗教团体制定的一系列适用于宗教团体内部的行为规则来控制信仰着的感情皈依。它通常制定宗教信仰的基本原则,宗教组织的结构,神职人员和一般教徒在宗教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违反教规行为的惩罚措施等。具有相当完善的篇章体系,一般情况下,能够非常有效和可靠地维持宗教团体日常的秩序与宗教崇拜活动。因此,在早期的宗教改革中,能够在某种广阔在领域里影响到国家和民族政治,文化和经济的体系,宗教往往能够给予统治者稳固自己阶级地位的规章的引导作用。 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原始或者传统的宗教规范,不能不说其对法律的影响意义重大。因此,两者之间也便不约而同地形成了相当复杂的关系,在不同类型的社会里,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及当代极少数国家实行正教合一制度,宗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据中心地位。在这些国家,法律与宗教相互渗透,自然地融合在了一起。宗教规范成为了法律的渊源之一,甚至是最重要的渊源之一。资本主义社会虽然实行正教分离的制度,但是由于分离制度不够彻底,宗教对政治,法律依然有不小的影响作用。而且,在国家制定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中,甚至把某些宗教的仪式作为了法律认可的规定,承认某些宗教规范具有法律效力。这就体现出,宗教与法律关系比较密切,相互补充和完善。例如,在西方国家,结婚仪式采取基督教的神父证婚制度,甚至在美国国家元首的就职以手按圣经来宣誓,都体现出宗教对法律重要的影响作用。 2.法与宗教的相互作用 法律和宗教实际上,在当今社会,尤其是西方国家成为了两种社会控制的手段,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认为,在所有的文明里面,法律与宗教共享四种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表明法律与宗教彼此之间相互依赖,相互作用,一般在正教合一的国家体现的十分明显;在正教分离的社会,尽管宗教的某些规范不能等同于法律,但是因为宗教具有理性的道德控制能力,对社会中一般公民的道德信仰起着隐形的导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宗教规范对立法的作用。许多国家,宗教规范所包含的价值原则与精神内涵,往往被立法者所吸收,并且对立法的本旨起到重要的影响。例如,在《圣经》中的诚实,公正观念对西方国家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有直接的影响。 第二,宗教信仰对法律信仰的影响。在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一书中,他十分强调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他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行同虚设。”从两者关系来看,法律信仰对宗教信仰具有依附性。在人类社会发展早期,某种事物要想获得神圣权威就必须依附于宗教信仰之上,概世界法律莫不如此。[2] 第三,宗教信仰对公民守法的作用。许多宗教规范都提倡人们要忍让,博爱,与人为善的精神,这客观上有利于引导人们弃恶从善,遵守社会法纪,从而引导人们守法的自觉

中国传统文化及其现实意义

中国传统文化及其现实意义 【摘要】中华民族的历史源远流长,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与绵延不尽是中华民族的重要凝聚力,具有世代相传、民族特色、历史悠久、博大精深等特点!在传统文化影响下中国人的思想观念,思维、行为和生活方式都在发生着重大的变化,中国文化也在全方位地转换和发展,但是这种转换和发展本身就是从传统开始的。 【关键词】传统文化特点习惯影响 文化(culture)本身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笼统地说,文化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们长期创造形成的产物。同时又是一种历史现象,是社会历史的积淀物。广义的文化是人类创造出来的所有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其中既包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部分,由包括自然科学和技术,语言和文字等非意识形态的部分传统文化之京剧。确切地说,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1] 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文明发展史中在特定的自然环境、经济形式、政治结构、意识形态的作用下形成、积累和流传下来,并且至今仍在影响着当代文化的…活?的中国古代文化。[2]其内涵或以物化形式存在和延续,如文献、文物等,或以物化形式存在和延续,如思想、观念等,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逐渐内化于人,形成整个民族较为稳定的文化心理和性格并且融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升华为民族的文化基因。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是指居住在中国地域内的中华民族及其祖先所创造的、为中华民族世世代代所继承发展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历史悠久、内涵博大精深、传统优良的文化。它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文明的结晶,除了儒家文化这个核心内容外,还包含有其他文化形态,如道家文化、佛教文化等等。文化本身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因此,文化既具有地域特征和民族特征,又具有时代特征。在历史性意义上,中国文化既包括源远流长的传统文化,也包括中国文化传统发生剧烈演变的近代文化与现代文化。 中国传统文化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世代相传,中国的传统文化在某些短暂的历史时期内有所中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多或少的有所改变,但是大体上没有中断过,总的来说变化不大。2,民族特色,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中国特有的,与世界上其他民族文化不同。3,历史悠久,有五千年的历史。4,博大精深,“博大”是说中国传统文化的广度—丰富多彩,“精深”是说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度—高深莫测。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有诸子百家、艺术、传统节日、民间工艺等多种形式!至今,我们仍能时刻感受到传统文化的存在! 在全球化背景的今天,面对西方文化的强势入侵,如何正确看待传统文化及其对当代中国社会的影响则显得尤为重要。有人说传统文化是柄双刃剑,既是现代文化的垫脚石,又是现代文化的绊脚石!这话我甚是赞同,下面请让我表出个人对传统文化现实意义愚见! 一、中国传统文化对现实社会的积极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的思想体系蕴涵着丰富的文化科学精神,在当今国际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和谐国家,实现民族复兴乃至实现世界大同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文化是增强民族自信心的基石 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她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也是中华民族的尊严,是中华民族在精神层面的具体标志,是矗立于世界之林的“形象”。特别是在中国历史上一些名副其实的不朽之作,世代相传,百读不厌,而且其智慧之火将永不会熄灭,照耀着人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41006043 彭立宏 因为只用了不到一天的时间来看伯尔曼教授的《法律与宗教》,所以只是非常粗略的浏览了前三章(其中第一章是重点),也因此可能写不出什么深刻的读后感,我只能说是尽力表达自己看完之后的一些感受以及一些思考。 伯耳曼教授以西方社会面临的“整体性危机”为切入点,指出这种已临近的崩溃的一个主要征兆在于“法律信任的严重丧失与宗教信仰的丧失殆尽”并对西方社会法律与宗教完全分离的现实提出了严厉的批判,他指出“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他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他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纠纷、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他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由此作者指出,为了解决现存的危机,必须改变自16世纪西方宗教改革以来对于宗教与法律截然分离的做法,唯有加强二者的紧密联系,才能解决西方社会面临的危机。随后,伯尔曼以法律中的宗教为题,指出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是法律中与宗教共通的特征。而在历史上的基督教法学这一章里,作者实质上在表明一个观点:即西方的法学从基督教而来,西方法律中基本的诸如公民不服从原则、理性原则、良心原则与法律生长原则都来源于基督教。之后又讲述了法律对于宗教的巨大反作用。而这些,都是伯尔曼教授就西方文化进行的分析,如果以本书内容对照中国的实际,我们会发现,两者存在极大的差异。 要谈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首先应该具备法律与宗教。尽管中国存在着诸如佛教、道教、乃至于基督教。可都没有形成气候。在中国这片神奇的地方,不信仰宗教的占了人口的绝大多数。中国的宗教因素在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小到几乎可以忽略。正是因此,我关注地更多的是法律信仰。 伯尔曼在书中提到了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那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要想得到真正有效地实施,来自于人们的拥护,来源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 反观中国的现状,我们不难发现,我们已经拥有了大量法律法规,我们字面上的法律规则、乃至于法律体系都已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可是法律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这种难以实施不表现为在需要国家强制力实施的场合(在这里我想说,我们中国的这架国家机器真是太强大了),而在于绝大多数需要社会公民需要自行实施法律要求的场合下,我们的法律软弱无力。这其中的原因值得人深思,也许对于法律信仰的缺失,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为什么我们会没有对法律的信仰? 看到这个问题,相比于对答案的思考,我更想先提出一个疑问:法律的信仰需要我们信仰法律的什么呢?相信大家都会告诉我是法律的公正,或者把它拆开来理解,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那么,我们又为什么没有对法律的公平正义的信仰呢? 对中国而言,正义公平是我们以前没有的观念,我们需要挣脱以前的桎梏,新建这种观念。但我认为这不是能一蹴而就的,相反,这个过程非常漫长。之所

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篇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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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 教堂举办本宗教团体或者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人员参加的宗教培训班, 应当向省 人民政府( )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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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宗教事务 B.民政 C.公安 D.文化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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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选题)筹备设立寺观教堂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由宗教 团体向拟设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宗 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拟同意的,报 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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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十 B.六十 C.九十 D.三十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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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
3、(单选题)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宗教培训班不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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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大量的生源 B.有合理的培训期限、周期和课程设置计划 C.有明确的培训目标 D.有必要的开班经费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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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选题)在青海省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 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应当事先征得该场所管理组织和所在地( )以上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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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级 B.乡级 C.省级 D.县级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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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
5、(单选题)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宗 教团体提出举办宗教培训班的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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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十五 B.十 C.七 D.三十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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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
6、(多选题)根据《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用于 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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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作为实物投资 B.转让 C.修缮 D.抵押
正确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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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
7、 (多选题) 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宗教培训班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 ) 。
A.有合理的培训期限、周期和课程设置计划 B.有具备一定宗教学识的授课人员 C.有明确的培训目标 D.有必要的开班经费
正确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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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民俗试卷,附答案

2006年10月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中外民俗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 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其号码写在题干后面的()内) 1、朝鲜族最富民族特色的传统食品是 () A打糕B冷面C五谷饭D松饼 2、维吾儿族人的标志是 () A绣花长袍B绣花帽C巴珠D则羔利 3、有“金孔雀”之称的民族妇女是 () A壮家女B畬家女C白族女D傣家女 4、下列属于布依族主要传统节日的是 ( A牛王节B赶年节C春节D火把节 5、下列哪种帽子是哈萨克族少女出嫁时戴的 () A吐麻克B沙吾克烈C克依米赛克D麦克尔 6、维吾尔人民最喜爱的主食是 () A拉面B包子C面筋D抓饭 7、回族的“斋月”是指回历 () A八月B九月C十月D十一月 8、在藏族服饰中,“邦单”属于 () A围裙B帽子C藏靴D藏袍 9、在迷信方面,英语民族普遍认为主凶的动物是 () A黑猫B白猫C兔子D狗 10、“冰雪王国”是指 () A丹麦B卢森堡C挪威D芬兰 11、下列国家中不属于英语民族国家的是 () A意大利B美国C英国D加拿大 12、下列国家中,以东斯拉夫民族为主体的国家是 () A波兰B捷克C乌克兰D芬兰

13、西斯拉夫三民族最主要的宗教信仰是() A天主教B东正教C新教D穆斯林 14、世界上阿拉伯人最多的国家是() A沙特B伊朗C埃及D阿联酋 15、世界上穆斯林最多的国家是() A印度尼西亚B马来西亚C巴基斯坦D孟加拉 16、在伊斯兰教的众多派系中,信众最多的是() A逊尼派B什叶派C哈瓦立及派D苏非派 17、素有“黄袍佛国”、“千佛之国”称誉的国家是() A泰国B印度C缅甸D斯里兰卡 18、下列国家中没有少数民族的国家是() A巴基斯坦B韩国C泰国D印度 19、在一天的饮食中,德国人比较看重的是() A早餐B午餐C晚餐D夜宵 20、“稻作民族”是指() A韩国B日本C泰国D印度尼西亚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答案,并将其号码写在题干后面的()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1、下列方言属于汉藏语系的有() A北方方言B吴方言C湘方言D客家方言E闽方言 2、下列宗教信仰中属于满族宗教信仰的有() A萨满教B祖先崇拜C檀君D大宗教E佛教 3、下列食品中属于藏族农区主要食物的有() A糍粑B卓花包子C奶品D酥油E蕨麻米饭4、维吾尔族的饮食禁忌包括() A猪肉B驴肉C骆驼肉D骡子肉E羊肉 5、下列节目中属于傣族传统节目的有() A关门节B开门节C浴佛节D十月节E祭母节

教会法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教会法以基督教教义为宗旨,通过规范人与神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把基督教精神渗透到诸如财产、契约、婚姻、继承、刑罚等领域。在财产方面,教会法规定了“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占有权救济”制度和“弃绝罚”制度等来维护教会的土地权益,确保教会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在契约方面,教会法把宣誓看作对上帝的承诺,规定了“契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为了保证契约是定约人的真实意思反映,教会法还发展出了“正当价格”原则;在婚姻方面,教会法把男女结合看成是神的旨意,规定双方合意是建立婚姻的条件,主张“一夫一妻”,反对离婚;在继承方面,教会法发展出一套较为完整的遗嘱继承体系,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在犯罪和刑罚方面,教会法发展出“刑事罪孽”的概念,并在刑罚制度上注入了人道主义的观点。教会法作为维护上帝和上帝创造秩序的法律,表面来看,似乎与世俗世界没有关联。但从深层次看,它与各种世俗法律既相互排斥又相互影响和渗透。一方面,教会法一般不直接针对人与人的关系做出调整,从而使其具有超越世俗生活的品性,另一方面,教会法却按照世俗等级模式建立了体系完备的教会权力的金字塔式等级结构及许多具体法律内容具有世俗性,从而使得教会法的世俗品格暴露无遗。真正因为这种兼具出世和入世两种品性的特征。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即使在它衰落之后,仍对世俗法律的文明与进步起着推进的作用。 自11 世纪后期,基督教在西方政治和法律的发展中扮演了核心的角色。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其一,基督教从地方君王的控制下挣脱出来,获得了对宗教事务的独立管辖权,从而实现了宗教事务与世俗事务管辖权的分离。这种教俗分离为后来的政教分离埋下了伏笔,也为分权制衡的宪政提供了原型。 其二,基督教最先发展起来一套政府管理机构,其中最重要的是,教会构建出以教皇为核心的教会文秘署、财政署和教会法院,从而成为近代西方第一个组织严密和富有管理效能的政治体,即近代意义的国家。这为各种世俗政治体的法律提供了样板。它们纷纷仿效教会的政治组织和管理方式,并都取得了重要的成效。 其三,基督教最先筹办起近代西方第一批大学。在这些大学中,神学教授们所采取的经院主义方法对于近代西方法学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法学教授所讲授的罗马法为近代西方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材料。这都对近代西方法学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奠基作用。 其四,基督教教会法率先禁止决斗和神明裁判,最早输入了教皇的选举制度,突出强调信守誓言和约言的重要性,所有这些做法都对于近代西方法律的理性化起到了推动作用。 其五,基督教作为一个统一的权威,在各种政治体林立和君王割据严重的中世纪,对于限制世俗君王的权力,协调各种政治势力的冲突,以及遏制战争和维持和平,具有核心的作用。对部门法的影响 (1) 宪法。 教会法对于近代宪政的影响最突出地表现在它所确定的权力结构和教会法学家的法律理念两个方面。在中世纪的西欧,教权与王权相互重叠冲突,构成教权和王权的二元对立结构,有时被称为“二权分立”。这是非常重要之点,它构成了近世宪法制度最重要的历史来源。在教会内部,教皇的权力也不是绝对至高无上的,它受到神法和自然法两方面的限制。根据教会法,教皇如果有背弃信仰,挥霍教会财产、通奸、抢劫以及其他严重损害教会声誉的犯罪,那他就要受到审判和废黜。12 和13 世纪,教会法还进一步规定了教皇不得从事与整个教会的“地位”相反的行为,不得颁布以损害教会的“一般地位”为目的法律,包括损害教会的特征一般利益或公共秩序。而且,教会法还规定,假若教皇命令一个人去做一件将会损害教会地位的不公正事情,那么教徒就有拒绝服从的权利。 (2) 刑法。 在刑罚问题上,教会法并不把刑罚看作是一种复仇的满足,而看作是用惩罚手段对被犯罪破

宗教文化对建筑空间与建筑形式影响探究

宗教文化对建筑空间与建筑形式影响探究 文化之于建筑犹如人类之于历史。而推动文化前进的基本动力在于宗教。以基督教为例,探究东、西罗马各自宗教建筑随着历史文化发展而有的不同的建筑形式。分析其宗教文化对于建筑空间与建筑形式的影响。 标签:建筑空间;宗教文化;基督教 人类早期文明发展过程中,普遍以宗教的形式来解释自身与世界的存在及发展问题,宗教对人类文明的发展起着指明方向的作用,一直处于人类文化的核心。宗教运用其独特的感染力,对人的精神世界产生深远持久的影响,甚至成为统治者用来控制人民思想的政治手段。因此,通过宗教,可以发掘特定时期人类政治、艺术等活动的原因及意义,从更深刻的精神层面来剖析维持特定社会运行或社会变革的必然原因。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遍布宗教的痕迹,宗教更是大程度上影响了艺术的发展。建筑艺术作为人类艺术殿堂最为重要的成员之一,更是在宗教的推动下发展。宗教建筑存在的意义不同于居住建筑意义仅满足于人类生存的需要以其固有的特点,其以一种特殊的形式将宗教意识与物质相结合,更为直观的阐述了宗教思想,在宗教发展过程中,一直起着传播教会精神,对教义做有形陈述的作用。研究宗教建筑,即可以对特定宗教的精神、发展、世界观等产生更深刻的认识,从而深入人类文明的探究。宗教建筑在以宗教至上的社会环境中,有著不可忽视的艺术价值。宗教建筑除了作为宗教精神反映之外,由于统治者的重视,其资源消耗量及设计复杂程度远超于当时其他的艺术形式,这使建筑有了技术层面的飞速发展,形成了其独有的光、空间分配的布置方式,形成了其独有的哥特式的塔、楼层、门楣雕刻、尖拱等部件的设计方式,作为最重要的审美对象之一,展现了非凡的艺术价值,完成从物质到精神的再次升华。此外,宗教建筑也影响着其他艺术形式的发展,给予了其他艺术形式以思考与借鉴,进一步促进了艺术的发展。宗教早期作为统治者控制人民思想的手段,深刻的植入市民的生活之中,而通过宗教最强有力的表现——宗教建筑,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映当时代市民生活方式、思想文化的内涵与发展,考察宗教对人们世界观、价值观产生了如何深远的影响,从而推断各种人类行为的意义,有着重要的人文价值。 本文以基督教为代表,重点研究基督教建筑与其教义之间的关系,从而去解释宗教与文化之间的关系。基督教起源于巴勒斯坦地区,其作为犹太人自古的領土,从公元十世纪起开始遭受连绵不断的战火,经历了多次战争与多个国家的轮番统治之后,以色列王国最终被罗马帝国彻底取消,从而变成其中的一个省。饱受战争痛苦的犹太人无力抗争事实,于是寄希望于宗教的救赎。 在基督教发展早期,当时的统治者认为传播统一的信仰有造反的嫌疑,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基督教只能在底层民众中秘密传播。经过几世纪基督教教义与思想的完善,基督教开始以自下而上的方式,逐渐渗透于权贵阶层,同时得到了统治者的认可。在公元313年,东、西罗马帝国皇帝联合发布《米兰敕令》,承认基督教具有合法地位,并在公元4世纪末,立基督教为国教。从此基督教具有了更强大的传播能力,对当时及后世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逐渐成为世界影响

法制史&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法制史&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法律是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并解决社会纠纷的一些行为规则和制度。它用于调节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但主要限于那些对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行为和关系。 宗教是人们的一种内心确信,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直觉知识,以及对此终极意义的个人信仰。 二者的区别: 第一,产生的方式不同。法的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而宗教规范则由宗教领袖假托神的名义而制定,它被视为神意的表现, 第二,实现的方式不同。法之所以为法在于它要由国家强制力来作为最后的保障。宗教规范的实现,则主要依靠教徒的自愿或自我强制 第三,制裁的程序不同。法的规范体系的存在与司法机构的存在是分不开的。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应当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都必须由特定的组织机构来进行。而宗教规范体系则并不要求一定有这样一个唯一有权作出决定的机构。 第四,作用的范围不同。首先,法的规范只调整那些对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具有较高价值的社会关系;而宗教规范则覆盖了全部社会关系。其次,法的规范一般只规范人的外部行为,只要行为上无过错就不予追究,而不问主观上是否有恶意;宗教规范不但规范人的外部行为,而且更侧重于规范人的内心活动,行为上无过错而心存恶念仍然是不允许的。再次,法的规范无条件地约束全体社会成员;而宗教规范只能约束自己的教徒,对于没有选择该宗教信仰的人毫无约束力。 第五,规范的形式不同。法的规范通过规定出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来给人们的行动指明方向,它有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两种基本形式。宗教规范则以强调人对神的服从义务为主,因为人在神面前是没有权利可言的。故宗教规范大多是义务性规范。 二者的联系: 首先,法在起源阶段同宗教有着一致性关系,每一种法律体系确立之初.总是与宗教典礼和仪式密切相关; 其次,在人类早期阶段,公共权力借助于神的力量的支撑,君主为了论证自己统治的合法性,往往把其统治的渊源归结于上帝、归结于神; 再次,宗教同法的价值有某些相通之处,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都包括“使人向善”,使社会有其秩序而不发生混乱,甚至使人们精神上有所依*与寄托; 最后,法和宗教都是实现社会控制的规范体系。

电大民族与宗教答案

第 1 大题: ( 得 28 分 ) 单项选择题 1 . ( 应得 2 分,实得 2 分 ) 福建畲族人民擅长于二声部重唱的唱法,人们称它为“双音”。这是1958年我国著名音乐家()在闽东畲族区发现的,并称这种唱法为我国民歌中一颗“稀有的明珠”。 A . 郑小瑛 B . 施光南 C . 雷振邦 D . 朱践耳 正确答案: A . 2 . ( 应得 2 分,实得 2 分 ) 总体上看,北方汉人迁入福建大致有三条路线:一是沿今陇海铁路一线往东经今京沪铁路,从浙江沿海(温州等)入福建东北部(如福鼎县);二是由河南固始光州往东经安徽省到江西省九江等地,再入福建西部;三是沿今京广铁路方向南下到广东东部滨海丘陵入福建西南部龙岩、漳州地区。这三条路线以( )为主。 A . 第一条路线 B . 第二条路线 C . 第三条路线 D . 第二条和第三条路线 正确答案: D . 3 . ( 应得 2 分,实得 2 分 ) 明代,通晓中国传统文化的意大利耶稣会士( )到福建传教,因善于将其教义与中国传统习惯相结合,因此传教顺利。 A . 艾儒略 B . 白多禄 C . 杜嘉德

D . 波罗滿 正确答案: A . 4 . ( 应得 2 分,实得 2 分 ) 1848年,厦门建立第一座教堂( ),解放前被中华基督教会全国总会称为“中华第一堂”。基督教由此始从厦门、福州向全省各地辐射。 A . 新街礼拜堂 B . 鼓浪屿三一堂 C . 竹树堂 D . 东坂后堂 正确答案: A . 5 . ( 应得 2 分,实得 2 分 ) 佛教各派在福建影响最大、最为流行的是( )。 A . 净土宗 B . 天台宗 C . 律宗 D . 禅宗 正确答案: D . 6 . ( 应得 2 分,实得 2 分 ) 唐代( )创立了《禅院规式》,制定了一整套不同于大小乘戒律的丛林制度,特别是要寺院众僧懂得报恩、报本,尊敬祖师与祖先,把儒家的忠孝观念引进禅门,进一步促进了佛教的中国化。 A . 福清人希运 B . 福清人大安 C . 闽县人师备 D . 长乐人怀海 正确答案:

浅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浅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教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主教、东正教、东方基督教的独立教会以及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指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罗马天主教的法规。教会法实际上包含了宗教与法律两部分规则。教会法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个人的品德、生活守则的一些宗教规则、章程和法规。同时,教会法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都有所涉及,因而通常也被看作是法的组成部分。 1教会法的主要内容 1.1债权制度 为调整教会社团之间经常发生的经济往来,12世纪以后教会法发展出自己的契约法体系,并且在与世俗权利争夺的过程中,教会法院取得了对予俗人之间经济契约的广泛的管辖权,确定了契约当事人要遵守教会契约法主张的“信义保证”原则。 教会法主张契约的标的应该平等、合理,即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价值必须与另一方相等,为此教会法学家为契约中的不同的标的物作了价格上的规定。教会法禁止牟利,禁止附利息贷款,不准经营商业获取暴利。 1.2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教会法从“结婚属宣誓圣礼之一”的教义出发,确认了“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认为一夫一妻是上帝的安排,违反这一原则的婚姻无效。由此引申出不准离婚的原则,认为离婚是改变上帝的决定,是对上帝不忠的行为。教会法规定:“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双方必须依法定方式明确表示“自愿交付或接收对于身体的永久专权”。 在家庭方面,教会法肯定了古代世俗法中夫妻不平等的原则,确认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属于从属地位,没有单独支配财产和签订契约的权利。在亲子关系方面,教会法确认父亲对子女有完全的支配权。 教会法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只限于动产继承,而不动产继承仍须由世俗法律调整。由于教会的财产有相当部分来自教徒的赠与,特别是遗赠,因此教会更提倡遗嘱继承。教会法院有权验证遗产的遗嘱和监督遗嘱的执行,并有权处理无遗嘱的遗产的分配。 1.3刑法制度 教会法规定了名目繁多的宗教犯罪,凡违反教义或宗教信仰的行为均被宣布为宗教犯罪,其中叛徒、信奉异教、别立教派、亵渎圣物等行为被定为特别宗教犯罪,处以死刑并没收财产。教会法对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规定了许多罪名,如亲属相奸罪、通奸罪、重婚罪、背叛贞操罪。对侵犯财产和封建特权的行为,教会法视为破坏上帝安宁的犯罪处以重刑。 教会和教会法学家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出发,主张在刑罚的适用上不分身份,人人平等。 1.4诉讼制度 教会法院的诉讼制度大多源自罗马法,又有创新。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废除了由被害人及其家属提起诉讼的做法,而使用了纠问式诉讼。教会法的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是无论起诉、上诉、证据、判决,均须采取书面形式,程序繁琐。 为了加强神权统治,维护正统信仰,罗马教皇在13世纪时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普遍设立了异端裁判所,专理有关宗教的案件。 2 教会法的历史地位 教会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共同构成欧洲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教会法是与神学密切联系的神权法,作为封建法,与世俗法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封建制度。 作为古代法律文化经典的罗马法,正是通过教会法的桥梁作用在中世纪得以继承。5世纪至11世纪是“罗马法上的黑暗时代”,正是教会法和教会法僧侣的活动,传播了罗马法,培养了罗马法学家,使罗马法在欧洲能够局部被保留。12世纪至15世纪罗马法的复兴,也有赖于教会法和教会法学家的作用。 教会法与西方的“法律至上”即合法性原则的传统有着密切关联。在西方,国王服从法律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但“法律至上”这一信念首先不是指“依法而治”,而是指国王本身受法律约束。如果国王的命令是错误的,国王的臣民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拒绝服从他的命令。这种信念根植于教会法中的“世界本身服从法律”的神学信条。同时,这一信念也与由教会和教会法实际造成的世俗与宗教权威的二元性有关。西欧各国在中世纪都经历了教权与王权相互斗争而造成的那种紧张状态。在这种状态之下,甚至大多数强有力的世俗统治者们,也不得不经常地认真考虑教皇的意见。中世纪的西欧由于不能形成一个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人格化权威,而是权威的多元格局,这就为“法律至上”观念的生长提供了土壤和前提条件。正是教会法奠定了把法律看作是信仰的精髓这一西方的法治传统。这也揭示了教会法在西方历史上的地位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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