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新的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新的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新的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新的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6]72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于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浙高法 [2006]30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入户盗窃,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以及对银行、金库、政府首脑机关等重点部位或救灾救济物品、城市公共设施、保险柜等重点物品实施盗窃的,不论数额多少,公安机关应一律立为刑事案件。

二、对于扒窃案件、盗窃电动自行车案件,刑事立案的标准仍以600元为起点。

三、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无流窜作案嫌疑人员的盗窃案件,如行为人系初犯、偶犯,且盗窃数额不足2000元的,原则上不再立为刑事案件,对行为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曾因盗窃受过行政或刑罚处罚,又实施下列盗窃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予以劳动教养:

(一)盗窃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

(二)入户盗窃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三)扒窃财物价值500元以上或携带凶器扒窃的;

(四)盗窃电动自行车或摩托车1辆以上的。

五、对于上述经受案调查后立为刑事案件,但经侦查终结不够追刑标准的件,应当统一对人撤销刑事案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已发生的羁押期限应当折抵行政拘留期限。

执行中遇有其他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共有四档量刑标准:

1、多次盗窃(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以2万元为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以10万元为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缓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办理盗窃案件,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当前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百分之八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㈠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的;

㈡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以破坏性手段盗窃,是指为盗窃而损害盗窃对象以外的其他财物。

二、入户盗窃,虽不构成盗窃罪,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

㈠以翻窗、撬门、开锁手段入户的;

㈡携带凶器入户或者入户后准备凶器的;

㈢对户内财物进行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㈣对户内人员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㈤其他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浙江省公安厅领导排名

浙江省公安厅领导排名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的指示,起草有关公安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部署、指导、监督全省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研究提出对策措施;组织、指导110接处警和公安信息工作。 (三)主管和指导经济、刑事犯罪等侦查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案件和涉外、跨省市重大案件以及上级交办案件的侦查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籍、流动人口、居民身份证、危险物品、特种行业和内河水域,组织、协调对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指挥公安特警队的处突防暴工作。 (五)负责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承担口岸签证、签注工作。 (六)负责全省公安武警边防部队的公安业务工作和相关建设,指挥和调动本省区域的公安武警边防部队执行地方治安管理等公安任务。

(七)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公安消防队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负责本省辖区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 (九)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全省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网络犯罪侦查。 (十一)指导、监督全省看守所、拘役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安康医院和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工作;管理省看守所。 (十二)规划、指导全省公安法制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执法活动;负责指导、监督收容教养审批工作及公安机关承办当地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办理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禁毒、缉毒工作。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 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民法院、检察院: 为依法惩治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办理失火犯罪案件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115条之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5、烧毁森林1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10亩以上的;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3棵以上,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10棵以上的;

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3人以上的; 2、重伤10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5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 5、烧毁森林2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20亩以上的;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6棵以上,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20棵以上的; 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第二条根据《刑法》第139条之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以致发生火灾,造成他人伤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5、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

浙江公布新一届省政府领导分工

浙江公布新一届省政府领导分工 2013年02月18日 06:17 来源:钱江晚报 分享到:更多 1人参与00条评论0原标题:新一届省政府领导分工 昨天,浙江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长、副省长、省政府顾问分工的通知》,具体如下。 浙江公布新一届省政府领导分工 省长李强 领导省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审计、编制方面工作。 分管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咨询委、省编委办。 常务副省长龚正 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监察、司法、税务、民族宗教、法制、人民武装、海防、机关事务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地税局、省机关事务局、省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省参事室(省文史馆)、省能源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发展规划研究院。 联系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预备役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国税局、财政部浙江监察办、省信访局、省档案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副省长毛光烈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安全生产(包括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物价、能源保障调度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省安监局、省物价局、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省机械成套局。 联系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浙江电监办、省科协、省工商联、省手工业联社。 省政府顾问王建满 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防办(省民防局)。 联系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浙江海事局、省邮政管理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 副省长黄旭明 负责国土资源、农村、农业、林业、水利、粮食、海洋与渔业、扶贫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粮食局、省农科院、省地勘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联系省农办、省供销社、省地震局、省气象局。 副省长郑继伟 负责教育、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社科研究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食安办、省人口计生委、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浙江广电集团、省社科院。 联系省社联、省文联、省作协、省红十字会。 副省长朱从玖 负责金融、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统计等方面工作。

浙江省关于做好2020年公安警察院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关于做好2020年公安警察院校招生考试工 作的通知 浙江省关于做好2016年公安警察院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6年公安警察院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高校招生委员会: 为做好浙江省2016年公安警察院校招生考试工作,现将有关要 求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 (一)浙江警察学院计划招生全日制公安类提前批本科1000人。 其中,第一批招生510人,第二批招生490人,女生总比例不超过15%(招生生源计划详见附件1)。 第一批招生的涉外警务专业、治安学专业(公安舆情管理方向)和第二批招生的警务指挥与战术专业(反恐怖方向),在全省统一划线 招生,其他专业招生计划下达到各市,各市不再将计划下达到县(市、区)。 (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以下简称部属院校)的招生计划另行下达。 二、组织领导 公安警察院校招生工作统一在省招生委员会和省公安厅领导下进行。 三、考生报名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品行端正,组织纪律性强,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三)符合浙江省公安警察院校招生政审条件。 (四)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4年9月1日以后出生),未婚,已 经在浙江省常住户口所在地参加2016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 (五)身体健康,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含1.70米),女生身高 1.60米以上(含1.60米);男生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体重不低于 45公斤,体型匀称,对过于肥胖即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25%的考生,要严格控制;左右眼单眼裸视力均在4.8以 上(含4.8)。无色盲、色弱;两耳无重听;无口吃;五官端正,面部无 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各种疤麻、胎记和痣等), 颈部、手臂、腿部(膝盖以下)无特别明显癜痕、疤痕、胎记、色素 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无明显下蹲困难;嗅觉不迟钝、无 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 平跖足(平脚板),无文身、少白头、驼背、斜颈;无各种残疾;直系 亲属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乙肝项目检测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 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 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1号)规定要求执行。 (六)必须通过《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七)报考浙江警察学院的考生,除符合上述条件外,中学阶段综合素质评价均为P等(含)以上。 四、招生考试办法 浙江警察学院所有公安专业招生计划实行高考文化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能测试成绩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生体能测试成绩计入综合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A等计10分,B等计5分,C等(往届生P等)计3分,D、E等不计分;学业水 平考试成绩总分超过100分的按照100分计。第一批专业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高考总分×75%+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8.1×10%+ 体能测试成绩×810/300×15%。第二批专业(除警务指挥与战术专业

浙江省公安机关预算管理制度【最新版】

浙江省公安机关预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局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公安工作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浙江省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财务工作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开展,警务保障室是全局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局经费的预算和执行以及各项资金、资产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各单位内勤人员为兼职财务管理员,业务上由警务保障室负责指导。警务保障室每年不定期对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每年至少组织各单位内勤进行一次财务培训。 第四条全局所有收支均纳入财务管理范围。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预算控制、专款专用”,坚持“收支两条线、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五条各派出所、队实行备用金制度。全局各科所队处室中心统一到局财务报销,设立分户帐。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六条收费及罚没款征收及上缴 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及“票款分离制”管理,全局要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做到应收尽收,全部、按时、足额上缴县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各执收科所队处室中心应确定专人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并做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开。 公安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款实行收缴分离,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各办案单位在办案中收取的预交款、暂扣款、保证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缴财政专户并将有关票据交警务保障室财务入账;预交款、暂扣款、保证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 接受外单位捐助款、物,应事先书面报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同意后到警务保障室财务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物品列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保安服务公司审批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6 保安服务公司审批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保安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保安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全省保安服务公司审批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通字〔2010〕43号)和《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工作的意见》(浙公发〔2011〕78号)等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安服务公司审批工作坚持“择优审批,有序发展”原则,实行评分制(见附件1,总分为100分,审批基本分为60分,在审批数量内从高分到低分、同等分值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兼顾平衡。 第三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采取统一受理、统一审核审批的方式,每年审批一至二次。每次审批前,省公安厅发布受理申请的公告。 第四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由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受理所在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及相关资料。 设区的市公安局应当自集中受理截止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

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第五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的市公安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金、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大专以上学历证明,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含公司章程)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和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另行规定。 第六条申请资料的有关解释和说明。 (一)根据1998年中央对军队、武警和政法机关进行清商的文件精神和公安部有关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所属院校、社团和现役部队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2020年浙江省公安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0年浙江省公安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一、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机制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公安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通知》,确保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开发布机制,除依法不公开的事项外,主动公开目录所列决策事项;健全重点工作定期发布机制,释放权威信号。 二、动态调整、及时公开权责清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开展权责清单梳理,对权力事项库实行动态调整,并实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摸清文件底数,提出保留、废止、修改意见。严格遵照执行《浙江省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丰富意见征集渠道和征集形式,提高社会知晓率和群众参与度。 三、深化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通过政府网站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和执法结果等信息,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双公示”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行政监管方式,指导厅属职能部门加大对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执法公开,及时公布严重违法行为、大案要案查处结果。 四、高质量实施政务服务信息公开。 依托政务服务网,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推广“一件事”公开办事模式,提高办事过程透明度,探索通过“浙里办”定向精准推送办事服务和证照到期、办件进度提醒信息,深入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的实施意见,对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进行调整优化,督促基层公安机关依法做好主动公开工作。重点推进户籍管理等试点领域标准的细化落实,推动各地公安机关实现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 六、着力提升政策解读的可读性和传播力。 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第一解读人”职责,带头开展政策解读,注重发挥专家解读作用。政策解读必须与政策文件同步关联发布,更多采用政策简明问答和事例、数据、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解读,拓宽政策解读发布渠道。试行政策施行后解读,对政策公布后出现的误解误读和质疑,针对性地开展深度解读、延伸解读。 七、及时精准回应社会关切。

国务院行政体系和浙江省行政体系

外交部:负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其它各国政府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外教事务。(接洽两国政府首脑的重要活动;建立外交关系;两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对国际冲突进行斡旋、调解;保护本国侨民) 国防部:负责掌管全国的国防事务和国防建设事业。 发展改革委:负责处理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对经济作出宏观调控,组织解决经济运行;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做好一些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对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以及统筹管理教育部门教育经费;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和对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进行评估) 科技部:提出科技发展的宏观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地方科技体制改革。 工业信息化部: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 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 公安部: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监察部: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民政部:管理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救助与福利、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民政工作事关民生、民权、民利,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 司法部:颁布司法组织规则、编制预算、管理司法资源;司法官的选任、考核,以及培训一审及上诉法院的法官。 财政部:拟定和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调控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税收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国土资源部: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拟订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地方性规定,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8]6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8.04.09 【实施日期】2008.04.0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公通字〔2008〕60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事厅

二OO八年四月九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 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和政审工作。 第三条考察和政审对象是指按公务员(人民警察)招考公告规定比例确定的考试入围、体检合格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协调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和政审工作,招录的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在实施考察和政审工作时,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考察和政审组,每个组由2名以上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党员民警组成。

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留置规定

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留置规定 2003-8-22 0:0【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3-8-22 执行日期:2003-8-22 第一条为了规范留置工作,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留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的行政强制性审查措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实施留置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适用对象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严禁超范围、超期限留置,严禁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被留置人员。 第四条公安机关实施留置,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公安机关内部的执法监督。 第五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留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第六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留置: (一)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二)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或被扭送到公安机关的;

(三)已经传唤、拘传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场所讯问的; (四)明确已经立为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 (五)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的当事人。 第七条对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也不得适用留置: (一)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二)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三)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四)因受伤需要及时救治的。 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原则上不采取留置措施,确需采取时,必须报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在12小时内报省厅备案。 第八条留置应当填写《留置审批表》,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以上领导批准,同时报所属县级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备案;县级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办案部门对符合本规定确有必要留置的人员,应当填写《留置审批表》,报县级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24 前款规定的时限自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至被留置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或转其他处理之时止,包括呈报、审批留置和呈报、审批延长留置的时间。 对被留置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留置的时间不予折抵;依法予以劳动教养的,留置一日折抵一日。留置时间不满24小时的,按一日折抵;超过24小时不满48小时的,按二日折抵。 第十条被留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在24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而有延长留置必要的,应当填写《延长留置审批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留置时间延长至48小时。离城较远的公安派出所来不及书面报批的,可以先电话请示,事后及时补办书面审批手续。对于不批准延长留置的,应立即释放被留置人。

浙江公安厅关于印发《禁止公安民警及其亲属利用民警职权或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若干规定》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禁止公安民警及其亲属利用民警职权或职务 影响经商办企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现将《禁止公安民警及其亲属利用民警职权或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传达到全体民警,并认真执行。禁止民警经商办企业和民警亲属利用民警职权或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是促进民警廉洁从警、防范民警执法违法违纪、推进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工作,全省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真抓实抓。同时,要关心民警家属子女下岗再就业问题,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想方设法帮助民警家属子女就业,落实从优待警措施,消除民警后顾之忧。 浙江省公安厅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浙江省禁止公安民警及其亲属利用民警职权或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警廉洁从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党政机关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安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国务院行政法规(2)条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全省公安机关民警及其亲属。 第三条全省公安机关民警及其亲属不得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 (一)民警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与民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三)科所队副职以上领导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当地和治安(派出所)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管辖区域内,经营或参与经营棋牌、桑拿、美容美发、带按摩的洗浴足浴等服务场所以及内设上述场所的宾馆; (四)公安局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当地和治安(派出所)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管辖区域内,经营或参与经营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开办寄售、典当行; (五)公安局班子成员和交通管理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当地开办车辆修理厂、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 (六)公安局班子成员和出入境、交通管理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当地从事出入境、车辆牌证和驾驶人证照有偿中介服务; (七)消防部队营级以上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管辖区域内开办消防工程施工、检测企业,从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 (八)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管辖区域或业务范围内从事的其他与公安业务有关系,可能影响民警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民警(包括公安警卫、消防部队营级以上干部)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在当地或管辖区域内从事与公安业务有关系,可能影响民警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须登记备案。 第五条对民警及其亲属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给予以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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