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问题的研究

关于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问题的研究
关于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问题的研究

财政学作业

《关于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问题的研究》

姓名:徐怡

专业:农业经济管理

学号: 20094210151

成绩:

关于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问题的研究

摘要:环境税是政府矫正市场失灵、维护和改善环境的重要财税政策工具,本文试图就环境补贴的修正、独立环境税与绿化现有税种的结合、引入环境税时遵循的原则和环境税资金使用模式等几个问题进行思考,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具体的操作思路供借鉴。

关键词:环境税;开征;问题

一、环境税的内涵和理论基础

环境税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环境税是指国家为了保护环境与资源,以所有者的身份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程度征收的一个税种;广义的环境税是指所有能够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各种税收的总称,既包括为实现环保目的而专门征收的税收,也包括其他并非以环保为主要目的,但却对环境起到保护作用的税收。

征收环境税的理论基础主要有:

1.稀缺性理论

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对其课税是必要的。保罗·萨缪尔森(1954)指出,自然环境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另一种形式的生产要素,就像劳动与资本一样,它们是为人类服务的。戴维·N·韦尔(1992)指出,一个具有向前意识的政府,会把大部分由自然环境带来的意外收入投入到那些有利于未来生产的方面,从而长期保持富裕。

2.外部性理论

课税是环境外部性内化的重要手段之一。马歇尔的福利经济学为环境税的存在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庇古(1920)最早提出了政府可将税收用于调节污染行为来消除环境污染中的外部性的思想。阿兰·兰德尔(1989)利用效用函数建立了帕累托外部效应模型,进行了与自然资源和环境问题相关的经济分析,同时还比较了规章制度、征税和收费在有效利用环境资源过程中的效力。

二、开征环境税的必要性

1.政府失灵,直接管制手段弊端渐露

所谓“政府失灵”就是指政府的政策和行动不能增进经济效率,或者政府把收入再分配给不适当的人。导致政府失灵的原因主要是:信息不足或者扭曲、行政体制与人才不足、政策实施的时滞、公共决策的局限、以及寻租活动的存在等。环境问题上的“政府失灵”类型有:干预缺失或者政府不合理行为引起的失灵、缺乏政府干预(干预不足)引起的失灵。干预失灵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政策失灵和行政管理失灵。政策失灵,指一些政府的规章制度、财政税收、外汇、金融、价格和环境政策等,造成环境资源使用的价格扭曲,从而无法实现社会成本的内部化。政策失灵一般有两大类,政府的不适当作为和政府的不作为。行政管理失灵,指的是各级政府组织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管理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有关地政策无法有效地实施。

2、排污收费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亟需改革

实践证明,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现阶段,其问题却越来越多,无论是在收费政策、收费过程中,还是在收费使用的管理方面,均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亟待解决。税收具有固定性、无偿性和强制性、法定性。税收的特点能够弥补收费的缺陷。

3、我国的资源税需要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只开征了资源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的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融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但是,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存在诸多问题,如征税范围太窄,税制过于复杂,税率偏低,税费并存,重费轻税等。2009年1月1日起征收燃油税,而目前的燃油税就是将现有的养路费等六项行政收费转换成燃油税,这种燃油税制实质上是将每辆汽车要交的养路费等费用转换成税费,它利用税收杠杆引导燃油消费者节能入代理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并直接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在必要时还有权对第三人起诉。可见,被代理人介入的对象仅仅是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仅仅限于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取得的、以第三人为债务人的请求权。为了避免被代理人损害代理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滥用介入权,我国《合同法》应当严格限制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行使介入权的内容,即:被代理人只能行使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从第三人取得的权利,专属于代理人的权利除外。因此,《合同法》第403条中的“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应当相应地修改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代表委托人从第三人处取得的权利”。

4、解决负外部性问题有一种十分有效的方法,就是征收环境税

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一方面,政府可以选择对造成负外部性的生产者征税,限制其生产;另一方面,给产生正外部性的生产者补贴,鼓励其扩大生产。这样,在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作用下,生产者从自身利益出发,会将其产量调整到价格等于社会边际成本点上。这样,通过征税和补贴,可使外部效应“内部化”,实现私人最优与社会最优的一致。这一理论最先是由庇古提出来的,因此也被称为“庇古税”。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确立了可持续发展战略,西方发达国家一般就是在此前后开始征收环境税,这标志着“庇古税”方案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三、当前经济形势下征收环境税时机较为成熟

1.CPI和PPI回落为征收环境税带来契机

环境税之所以讨论了10多年还没有征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人认为主要的原因是征收环境税使企业成本提高,降低企业市场竞争力,影响经济增长。然而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各种物品价格下调和资源、能源的原材料价格也同时下调,据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2010年4月15日发布了一季度我国CPI与PPI数据:一季度CPI同比上涨2.2%,3月份CPI同比上涨2.4%。一季度工业品出厂价格同比上涨5.2%,3月份工业品出厂价格同比上涨5.9%;一季度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上涨9.9%。 2.我们的分析与判断 3月份CPI同比上涨2.4%,比上月回落了0.3个百分点。3月CPI出现回落主要是受CPI环比下降拖累。2月份受春节假期以及寒冷天气影响,食品价格环比出现大幅上涨,3 月份食品价格环比出现正常下滑。在此背景下为征收环境税带来契机,若适当征收环境税不但对成本的影响微乎其微,对价格不会造成太大压力,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也是有限的,而且征收环境税之后与国际市场接轨,提高企业产品环境标准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燃油税的征收有可能全面带动环境税的实行

据有关经济专家预计,这一轮国际油价的下降可能会时间比较长,而且下降幅度会比较大,40美元以下都有可能。这对我们的成品油的价格改革无疑是一个机遇,今后的定价权可以从此逐步企业化,让企业说了算,这样就可以使政府补贴减少。要不然既补高又补低,油价高了要补消费者,油价低了补企业。当价格放开了,我们只有非常规性补贴了。既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又可以使我们的环境资源品价格体制市场化与国际接轨。燃油税的征收在此背景下产生,同时进行其他的税收改革,在此一轮以减税为重心的税制结构调整中,有减必有增。减在增值税转型、个人所得税宽免额标准的提高,增在资源税、环境税等,进而形成一种新的税收组合。因此,除了继续完善现行消费税和出台酝酿已久的燃油税,我国还可以考虑设置开征的环境税大致有: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固体废物税、农业污染税、垃圾税和噪音税等。

3.政府的环境保护投资导向刺激环境税的征收

政府的4万亿投资方案,用以刺激经济增长,民间的信心由之增强了许多,在这4万亿中生态环境这方面的投资是3500亿占8.75%,或贴给企业用于排污改造,或用于大江大河的水质的保护,或用于大气污染的净化治理等等。这样一来降低了企业的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避免了征收环境税对企业的消极的影响,从而能够刺激环境税征收,增强环境税征收的可行性。

4.征收环境税的相关经济政策支持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问题同样凸现,特征表现在:一是粗放式的经济结构和外延式扩大再生产使得资源利用率低,2003年中国消耗了全球31%、30%、27%和40%的原煤、铁矿石、钢材、水泥,创造出的GDP却不足全球的4%,这种浪费型发展模式使煤、电、油、运“荒”声一片。大多数企业的生产技术、工艺流程落后,高能耗、重污染型企业的迅速发展导致了工业污染物的排放量增长迅猛,严重地污染了大气、土壤和水源等。为使环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相关环保经济政策。

四、环境税的税制设计

鉴于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进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必须将保护环境作为近期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政策目标,应制定促进环境保护的各种税收调节措施,并适时开征环境税。

(一)环境税税制设计应考虑的若干问题

1.尽量减少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从理论上分析,环境税的开征可能会导致企业生产成本的直接抬高,或是间接地使生产者为减少污染而使用成本高的技术。可见,开征环境税将对投资者和企业国际竞争力产生消极影响,有可能使企业乃至国家的经济竞争力受到影响。因此,在设计环境税制时,应通过合理确定税制要素,尽量减少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比如,能按产品征税的,一般要在流通环节征收,这样能保证国内商品和进口商品不因环境税的开征而承受不同的税负。

2.合理确定征收水平,调控为主,聚财为辅

首先,环境税制的设计不能脱离我国的国情。在实施税制绿化的过程中,应注重保持微观经济主体的税负基本不变。不切实际的高标准环境税制会阻碍经济的发展,最终也会使环境保护水平下降。因此,在开征新的环境税时,应及时将企业缴纳的大多数环保方面的收费(如排污收费、水资源费)并入环境税中一并征收,以避免重复征收,加重纳税人负担。其次,环境税制应重点抑制那些最突出的片面追求眼前增长并以牺牲长期可持续发展为代价的短期行为。应坚持以调控为主,聚财为辅的原则,积极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3.保持税收中性,建立绿色税收体系

环境税要保持税收收入的中性,尽量减少税收的扭曲作用。本着“谁污染谁纳税”与“完全纳税”的原则,环境破坏者付出的代价应与治理环境所需费用大体相当。另外,环境税的征收水平不应因政府财政目标的调整而进行调整,而应保持在一个比较稳定的水平上,必须警惕把环境税收入当作增加财政收入或弥补财政赤字的工具。稳定的征税水平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和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4.合理确定征税范围及计税依据,实行差别税率

对于某些需要完全避免的污染行为,尤其是一些危害性特别大的行为,应采用颁布禁止性法令的政府管制方式进行遏制,不能采取征收环境税的形式。对于某些不能完全禁止,或只能适度减轻或控制在一定标准之内的污染行为,可以采取税收的形式进行调节,纳入环境税的征收范围。在税基选择上,可以针对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一方面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另一方面也不会妨碍企业自由选择防治污染方法。另外,对于在消费环节产生污染的行为,可以将消费产品的价值或数量作为税基。在税率设计上,不宜按全成本定价,防止税率过高而造成生产抑制,导致社会为过分清洁而付出过大代价。在实践中可采用弹性税率,根

据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合理调整税率,同时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

(二)关于环境税课征对象的确定

部分专家认为,环境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

笔者认为,环境税应定位于一种行为税,对产生污染、破坏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征税。从目前环境污染的内容来看,环境污染不仅包括大气污染、工业性水体污染和固体物质污染,而且包括居民家庭的消费污染。所以,环境税的征税范围不仅要涵盖企业污染,而且要囊括家庭消费污染。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税的课征对象应具体包括:在生产环节产生、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的行为,包括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包括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渣及各类污染环境的工业垃圾);在消费(使用)环节产生、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的行为,包括使用那些用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各种包装物以及消费品的行为,在消费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行为等;减少资源、破坏生态的行为,包括开采自然资源的行为,减少草原、森林、野地、耕地的行为等。

(三)关于环境税的纳税人的确定

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税应对污染环境者课征。但是,在税收实践中,为了易于控制税源和便于征收管理,并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对环境税的纳税人可作出不同的选择。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环境税的纳税人应作如下规定:对在生产环节污染环境的行为征税,应将实施应税污染行为的生产者包括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作为纳税义务人;对在消费使用环节污染环境的行为征税,应将实施应税污染行为的消费者,包括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自然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在消费品流通环节征收;对开采资源破坏生态的行为,应将资源开采者和生态破坏者作为纳税义务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部分专家认为,对消费行为即在消费环节征收的环境税,实际上是对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征税。为了易于控制税源和便于征收管理,建议将生产该产品的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这样做确实达到了控制税源和便于征收管理的目的,但是却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其结果是我国企业失去一部分国际市场份额而让给没有实施环境税的外国企业,这样国家的经济竞争力就会受到影响。另外,将生产该产品的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也不能真正达到保护环境以及调节消费者消费行为的目的。

(四)关于环境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选择环境税计税依据时,应坚持有利于控制环境污染,促进生产发展、技术进步,简便税收征管原则。我国在选择环境税的计税依据时,应结合不同征税对象的不同特征,设计科学而又灵活的税基。适宜以排污量为税基的,就以排污量为税基;适宜以生产方面的技术标准为税基的,就以其为间接税基。

1.对应税生产行为,应以生产中所产生的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采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课征。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

2.对应税消费行为,可根据纳税人消费的产品的成本按比例税率课征,也可以按销售数量采用定额税率课征。

3.对开采资源破坏生态行为,应根据资源开采的数量按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课征,不能按销售数量课征。

(五)关于环境税的税率确定

环境税税率的高低直接涉及纳税义务人的利益,也是环境税能否达到应有效果的关键所在。环境税的课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税收杠杆遏制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并为环境保护事

业筹集资金。因此,从宏观上讲,环境税的负担应以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即补偿其外部成本为最低限量。从微观上讲,环境税税收负担量的确定,就污染物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企业为清理污染采取技术措施的预期边际成本;就消费包装物的行为而言,应高于其与绿色包装物之间的成本差额。在设计税率时必须认真研究测算。按照环境税收原理,以其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应该不少于污染所造成的社会机会成本。当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低于其污染行为所产生的边际利润时,环境税就等于形同虚设。所以,要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必须把环境税的税率提高到边际利润以上,我国征收排污费的经验及国际课征环境税的实践都已经证明,如果环境税的负担水平达不到这一水准,则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征收效果。因此,建议环境税税率的设计,特别是税负水平的确定,应在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精心测算、密切协作的基础上加以确定。总的原则是,税率不能太低,就“三废”的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现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但在环境税的开征初期,为易于推行,其税目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不宜太复杂。

为鼓励纳税人积极治理污染,应制定出各种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质量标准,对未超过标准的,允许免税排放。对超过标准的,则应根据其不同类别,视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类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据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确定差别税率;对不同能源要按照其排放有害物质的指标、是否再生及对生态的破坏程度确定不同的税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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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详解及案例分析

自从3月28号晚上公布了减税的消息后,很多人一直没有搞懂是否取消17%和11%税率,现在有了明确的答复:5月1日17%税率取消,增值税三档税率为16% 10% 6% 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以下深化增值税改革征收标准如下: 税改主要目的 一是适当降低税率水平。 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三是退还部分企业的留抵税额。 这一次的增值税税改,是在营改增后重大的完善,这为未来的税收打下了基础,彻底颠覆了税收。 4月1日进入环境保护税开征后首个征期。当天上午,巴斯夫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税局工作人员手中接过该市开出的首张环境保护税税票,这也是我国环境保护税开征后开出的首张税票。各税务机关统计,初步即将有24万户纳入环境保护税系统(一户一个会计,那就是24万个会计工作都要增加一个税收的活了)注:税收财务人员不用担心,初步征收此税,财政部和环保部门肯定会辅助报税。关于计算,我们怎么得手 关于税收直接就上导图了,后面对应的四个例题是对应的四个征收对象。 1、大气污染物例题 某企业2018年4月向大气直接排放二氧化硫、氟化氢各10千克,一氧化碳、氟化氢100千克。甘肃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元/每污染当量。这家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计算该企业1月大气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分别为响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单位:千克)。 第一步,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单位:千克) 二氧化硫:10/=,

氟化物:10/=, 一氧化碳:100/=, 氯化氢:100/= 第二步,按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排序 氟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 )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单位:元) 氟化物:×= 二氧化硫:×= 氯化氢:×= 2、水污染物例题 某企业2018年1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总银各10千克。排放第二类水污染物悬浮物(SS)、总有机碳(TOC)、挥发酚、氨氮各10千克。甘肃省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元/每污染当量。计算该企业1月水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分别为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4、、、分别为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单位:千克)。 第一步,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单位:千克) 总汞:10/=20000 总镉:10/=2000 总铬:10/=250 总砷:10/=500 总铅:10/=400 总银:10/=500 第二步,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序 总汞(20000)>总镉(2000)>总砷(500)=总银(500)>总铅(400)>总铬(250)

环境税相关问题

环境税的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环境税 1.环境税的概念 环境税(Environmental Taxation),也有人称之为生态税(Ecological Taxation)、绿色税(Green Tax),是20世纪末国际税收学界才兴起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它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部分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5种。2011年12月,财政部同意适时开征环境税。2018年1月1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环境税正式开征。 2.征税意义 环境税收的社会经济意义环境税收的产生拓宽了税收的调节领域,不仅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方面发挥了重作用,而且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和效原则,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 (1)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续发展。 (2)体现“公平”原则,促进平等竞争。 (3)实现对重工业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实行优胜劣汰。 3.征税对象 为保证环境保护“费改税”工作平稳过渡,此次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确定与环境保护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4.征税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总体上看,我国环境保护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部分地区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已刻不容缓。党的十八大报告和我国“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中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因此,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5.环境税的功能 环境税收入会随着开征时间的持续呈倒U形结构。中国建设环境税制决不能以增加收入为根本出发点,环境税制的政策目标只能是纠正市场失效、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如果该目标在实践中真正得以实现,从环境税中所得收入必然很小,这也是符合环境税立税宗旨的。 6.环保税与排污费的区别 (1)征收范围不同。环保税。噪声限于对工业噪声征收环保税:将固体废物作为四大类污染物之一进行征收; 挥发性有机物没有被整体纳入。排污费。固废基本没有征收;挥发性有机物在试点征收,且收入规模较大。 (2)征收程序不同。环保税。基本流程是“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 ,明确了企业申报主体责任。税务、环保向市场监管角度转变。排污费。环保部门先核定开单,企业在缴费。 (3)取消加倍征收。环保税。平移了排污费的现有调控机制,规定了超标、超总量加倍征收的条款。排污费。超标、超总量加倍征收。 (4)增加复核程序。环境保护税。属于不同部门间的职责,明确了税务机关提请环保机关复核的规定。排污费。属于环保部门内部程序。

关于环境保护税的研究 毕业论文

学士学位论文 关于环境保护税的研究 作者姓名: 导师姓名: 专业名称: 所在学院: XXXX 大学 2020年6月

摘要 社会经济的发展,自然而然的带来一组矛盾: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这种矛盾的存在,迫切的需要企业进行生产的提质创新,减少污染,而环保税法恰恰是倒逼企业自律以及转型升级的财税药方。如何使得药方成为良方,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有诸多这方面的探索,排污费以及具有环境保护功能的税收政策,在一定时期起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利于国家更有针对性的、更高效的治理环境问题。但就其在征收管理中的现状以及其发挥的实际环保作用需要我们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控制“剂量”,让这计良方发挥好其药效。本文自我国环境保护税政策发展伊始谈起,针对其自身及实施效果做出了评析并发现问题。结合国外经验分析阐述了解决思路及具体建议。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配套措施;财税政策;双重红利假说。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naturally brings a group of contradiction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he existence of such contradiction urgently requires enterprises to carry out quality improvement and innovation in production and reduce pollution. However,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 law is exactly a fiscal and tax prescription to force enterprises to self-regulate and transform and upgrade. How to make a prescription for, since reform and opening up in China there are many aspects of exploration, discharge, and which has the func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 policy, have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tecting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came into effect on January 1, 2018, is conducive to more targeted and efficient governance of environmental problems by the state. However, we need to analyze its current situation in the management of expropriation and its actu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ffect, so as to better control the "dose" and make the medicine work well. Starting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 policy, this paper analyzes and finds out the problems in view of itself and its implementation effect. Combined with the analysis of foreign experience, this paper expatiates on the solution idea and concrete Suggestions.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 supporting measures, fiscal policy, double dividend hypothesis.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税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就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实施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求的重大举措,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保障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细化法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界限、增强可操作性。 问:实施条例对环境保护税法哪些方面的规定作了细化? 答:实施条例在环境保护税法的框架内,重点对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以及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作了细化,以更好地适应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 问:对于征税对象,实施条例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明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即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二是明确了“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为明确这一规定的具体适用对象,实施条例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三是明确了规模化养殖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相关问题,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问: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确定的?实施条例在这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哪些问题? 答: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计税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计税依据的两个问题:一是考虑到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对依法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为体现对纳税人治污减排的激励,实施条例规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二是为体现对纳税人相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有非法倾倒应

环境税对企业环保行为选择的影响

环境税对企业环保行为选择的影响 随着环保事业的不断发展,环境税的开征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作为环境税政策的作用主体,企业在该政策中的行为选择对环境税政策的效果起着决定性作用。虽然现有研究指出环境税政策会对企业的环保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并没有对环境税是如何影响企业进行环保行为决策,以及企业在该政策作用下会采取何种环保行为给出明确解释。因此,基于环境税政策对企业环保行为的影响机制,对企业在环境税政策作用下的环保行为选择问题进行研究,可以更好地促使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引导企业环保行为,有利于推进我国环境税政策的实施。 一、环境税的内涵及对独立环境税的相关设想 1.环境税的内涵 环境税的概念兴起于20世纪末的国际税收学界,目前称之为生态税、绿色税,至今尚未有明确统一的定义。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名为《环境税的实施战略》的研究报告中指出:“环境税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环境各种用途的定价来改善环境,税收手段的目的在于通过比价、改善市场信号劝阻某种消费形式或生产方式,降低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排放水平,并鼓励有利于环境的利用方式以减少环境退化,这些税收被称为环境税。” 欧盟统计局对环境税的定义是:针对某种在被使用或释放时会对环境造成特定的负面影响的物质单位使用(或排放)量所征收的税费。

我国许多学者也从广义的角度对环境税做了界定。北京大学张世秋教授指出:环境税是指国家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包括自然资源、环境容量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程度进行征收的税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计金标将环境税定义为:“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它不仅包括污染排放税、自然资源税等,还包括为实现特定的环境目的而筹集资金的税收,以及政府应向某些与环境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性质和规模的税收手段。” 一种较为常用的环境税定义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 2.对独立环境税的相关设想 综合考虑环境质量目标、现有的环境治理技术条件和收费情况,借鉴国外的经验,可以对我国设立独立的环境税进行如下设想。 (1)税目。环境税税目应当包括气体、液体和固体三个方面,如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污水、废水及一些固体废弃物。选择这些对象为环境税税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就目前来看,上述对象给我国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较为严重;其次,对于这些污染物,我国已经开征了排污费,征收环境税的条件相对成熟;最后,借鉴国外开征环境税国家的成功经验。这一方面可以利用现有缴纳排污费的条件,减少征收阻力,另一方面可以大大降低环境税的设计难度。 ⑵税率。作为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杠杆,同时考

环境税与水资源保护

环境税与水资源保护 关键词: 环境税;水资源;水保护 内容提要: 环境税收是指有利于环境保护及生态发展的各种税收的总称。我国有必要通过开征环境税等措施,来解决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目前我国水资源污染十分严重,极大地影响了人民生活及社会发展。作者以洞庭湖水保护为例,分析了环境税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优势和不足。 一、环境税概述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充分说明了当前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环境政策与珠三角可持续发展——绿色中国论坛”9月12日在深圳召开,国家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向外界通报了今年以来推行环境经济政策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潘岳还透露,环境保护部正联合其他综合经济部门制定有关环境税收政策,并结合国家节能减排行动提出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建议。此后,环境保护部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征环境税的工作,包括制定具体的环境税实施方案,推进落后工艺产品淘汰的税收政策,提出造纸、焦炭等行业落后工艺产品名录,继续完善享受税收优惠的环境保护设备目录等。 [1]税收是一种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环境税收是指有利于环境保护及生态发展的各种税收的总称。环境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其基本内容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而课征专门税种,这是环境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二是在其他一般性税种中为保护环境

而采取的各种税收调节措施,包括为激励纳税人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所采取的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和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所采取的某些加重其税收负担的措施。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政策工具,环境税在遏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方面的作用已被国际社会认可。实际上,环境税已经成为发达国家保护环境的一个有效手段。目前,我国的环境状况不容乐观,环境对经济的约束力在逐渐增大。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环境保护要求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这些政策在环境保护和降低污染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存在着一些不足,滞后于我国的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所以,有必要通过开征环境税等措施,来解决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此文将以洞庭湖水保护为例,分析环境税对保护水资源的优势和不足。 二、环境税有利于水资源的保护 在各种类型的污染中,水污染是最受关注的重点之一。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检查组发现:我国七大水系中,劣五类水体占三成,水体已失去使用功能,成为有害脏水。2004年主要水质污染指标已经达到或超过历史最高水平,污染由地上波及地下,直接影响1.3亿居民。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资料表明:我国河流、河段有近1/4因污染不能满足灌溉用水要求,全国湖泊的75%的水域受到显著污染。水利部门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废水排放量为600亿吨,80%的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江河湖泊,城市水域受污染率高达90%以上。 [2]就目前我国水资源来说,污染十分严重,极大地影响了人民生活及社会发展。洞庭湖是一吸引中外游

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制的原则和思路

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制的原则和思路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峻。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各国采取了多种措施。本文分析了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理论依据及其现实意义,在借鉴国外环境保护税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制的原则和思路。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污染;法律的思考 工业革命以来,人口的迅猛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生态环境状况的日益恶化,环境问题使人类的基本生存条件面临严峻挑战,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已成为世界各国谋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的经济建设过程中同样出现了大量的环境问题,为了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措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目前我国较多采用的是直接管制措施,例如规定排污标准、征收排污费,这些措施将污染者置于被动接受管理的地位,不利于调动其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有效的刺激措施,能够通过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取得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效应。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种。本文将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建设进行初步探讨。 一、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理论依据 (一)外部性理论

英国“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的外部性理论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提供了最主要的经济学依据〔1〕(P29)。外部经济效果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上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2〕(P569)。根据外部性理论,企业或个人在追求利润或利益最大化时,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使得其他微观经济主体(企业或个人)的福利减少,形成外部不经济;同时,在代际之间也存在外部效应,上代人对资源的过度浪费和污染,也会造成下代人福利的减少。按照庇古的分析,自然环境为生产者提供的服务,并未在生产者的生产成本中反映出来,因而会造成生产企业花费的成本与社会花费的成本之间的差异,这种边际净私人产品和边际净社会产品的差额即私人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外部成本。这种以危害自然为表现形式的外部性成本发生在市场体系之外,因而不能在市场上自行消除,只有政府采取税收形式,才能把污染成本增加到产品的价格中去。假定政府征收等于边际污染成本的税收,那么可以使污染者的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即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内在化〔2〕(P576),使其面对真实的成本和收益。如果没有内部化,一些行为的经济成本就不会被考虑,如果外部费用没有成为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因素,就会引起严重的市场扭曲。〔3〕理论上把对单位污染所征的等于污染所造成的边际社会损失的税收称为庇古税。此后,学者西蒙斯进一步发展了外部性理论,提出“社会成本”概念,认为企业应当承担其所造成的外部社会成本。因而,降低资源的社会成本,需要把外部性转移至企业内部,提

建筑扬尘环保税政策

建筑施工扬尘环保税相关政策解读与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中国法制出版社 《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税法共有五章二十八条。 2017年12月25日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 条例共五章二十六条。

费改税 排污费环保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 结论:建筑施工企业为建筑扬尘环保税纳税义务 人。? 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 v 《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 v一、关于应税污染物适用问题 v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v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v结论:建筑施工扬尘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应纳税额 v 在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v(财税〔2018〕117号)

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税调研情况

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税调研工作情况 一、本地区近3年来排污费征收情况。 近3年排污费入库总额4,280,931.00元,排污者户数511户,其中2014年总额13,68,301.00元,户数267;2015年总额1,508,179.00元,户数145;2016年总额1,404,451.00元,户数99。排污者主要行业有火电、制药、水泥、粮食加工、商服等,其中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备。 二、典型情况。 (一)本地区排污费缴纳数额较大、污染严重的2户排污者进行调研分析,测算排污费缴费负担(排污费/企业经营收入)。 一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排污费缴费负担0.0000388%,2015年排污费缴费负担0.0000633%,2016年排污费缴费负担0.0000456%. 二是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2014年排污费缴费负担0.0021%,2015年排污费缴费负担0.00255%,2016年排污费缴费负担0.0036%. (二)选取本地区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厂站或设施2户企业排污费缴纳等有关情况进

行调研分析。 我市共有一处污水处理厂和一处垃圾填埋场,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我市污水处理厂一直以来达标排放,未征收其排污费;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按照相关规定和政策,为征收垃圾处理场排污费。 (三)选取本地区2户规模化养殖场(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进行排污费缴纳和标准设施建设、场所贮存、粪肥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情况调研。 经查,我市一处规模化养殖场正在建设中,其余养殖场生产经营不善,养殖萎缩。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填报。表内带*的为必填项。 2.本表包含五张附表,分别为附表1.1《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大气污染物适用)》、附表1.2《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水污染物适用)》、附表1.3《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固体废物适用)》、附表1.4《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噪声适用)》、附表1.5《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3.第1栏“税源编号”:由税务机关通过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信息赋予编号。 4.第2栏“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纳税人可自行命名每一个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的具体名称。该项应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填写的名称一致。 5.第3栏“税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的税目填写,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煤矸石)”、“固体废物(尾矿)”、“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冶炼渣)”、“固体废物(粉煤灰)”、“固体废物(炉渣)”、“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噪声(工业噪声)”。 6.第4栏“污染物名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污染物名称填写。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填写,其中:税目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相应代码填写;税目为“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的,按照其他应税固体废物具体名称填写。噪声填写“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工业噪声超标4-6分贝”、“工业噪声超标7-9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0-12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3-15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填写大气污染物具体名称,如“二氧化硫-海洋工程(气)”、“氮氧化物-海洋工程(气)”、“一氧化碳-海洋工程(气)”等;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填写海洋工程相应水污染物名称:“石油类-海洋工程(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石油类-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汞-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镉-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化学需氧量(CODcr)-海洋工程(生活污水)”;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生活垃圾的,填写“生活垃圾-海洋工程”。 7.第5栏“计税依据或超标噪声综合系数”:根据附表计算出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分污染物名称合计填写。噪声按照附表1.4《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噪声适用)》中的第13栏“超标噪声综合系数”填写。 8.第6栏“单位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填写。 9.第8栏“本期减免税额”:按照附表1.5《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第15栏“本期减免税额”分污染物名称的合计数填写。

环境保护税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环境保护税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摘要: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在即,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于环境保护 税征管技术的运用、执行以及实施后如何保持社会稳定发展。本文通过对面临的 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中所面临问题的对策,使环境保 护税真正起到降低环境污染和改善严峻环境形势的作用,解决我国当前日益尖锐 的环境污染问题。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法;环境污染;征管科技 1 我国环境保护税实施中面临的问题 1.1 环境保护税征管技术的问题 针对环境污染物进行征税不同于一般的国家税收,测量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需要污染源监 控设备、科学的计算方法以及专业的技术测量人员,环保税征缴也需要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 台及征管协同配合机制。在科技日益进步的社会大环境下,尽管我国的软件及硬件开发、生 产都有了明显的进步,但距离全国覆盖运行的目标仍有一定差距。使用监控设备的测量人员 无法做到专业技术水平完全相当,通过专业监测得出的复核意见也就无法做到毫无差距,就 有可能存在纳税人的纳税申报额与复核后税额不一致,同时纳税人也有可能利用不同地区的 科技覆盖差异或现有的技术漏洞来避税或偷税漏税。 1.2 环境保护税征管执行的问题 我国之前在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执法技术和经验,但在具体运用到征收环境 保护税时还存在一定难度。由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采取“分工式”执法,环境监测主体与征税 主体不统一,而环境检测的结果又是征税依据,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的行政协作会直接影响 税收征管,如果出现相互推诿、掣肘就会影响环保税征管的效率。环境污染还具有跨地域性 的特点,污染产生的影响很难只控制在某一特定区域内,在此情况下,若环境保护税单纯依 据地区行政的“属地管辖”原则进行征管,则不利于我国整体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目前,我 国环境监测技术尚未全面覆盖,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权限及责任划分还需完善的征管细则进一 步规范。 1.3 征税后短期内面临的社会稳定问题 由于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的绿色科技有待升级,对资源的依赖性较强,污染问题比较严重。根据上文所述,环境保护税以“外部性理论”为基础,这类中小企业因污染问题在市场上 的竞争力受限、税负较重,同时它们又是环境保护税征收的对象,因此在严格征管环境保护 税后,企业的税负和生产成本进一步加重,利润空间逐渐变小,甚至部分高能耗、重污染类 型的企业将会被淘汰。在面临利益压缩、税负加重、技术革新还需要时间的状况下,企业纳 税人可能会出现消极纳税的心理,甚至有可能会为个人利益偷税避税。尤其我国《环境保护 税法》中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由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企业纳税人的消极心理将不利 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这种因科技转型、市场淘汰带来的短期内社会不稳定问题需要予以重视。此外,我国目前对于不同类型的污染企业征收标准也不完全明确,甚至存在个别地区“一刀切”管理问题,不利于企业的“绿色科技”转型,更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发展。 2 应对环境保护税法实施问题的对策 2.1 健全税收征管办法 环境保护税的本质依然是税收,但它与其他税种的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环境税的根本目的 在于保护环境,将外部性不利影响通过环境保护税抵消掉,而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环境 保护税的发展思路比其他税种更加明确,因此环境保护税的实施绝不仅仅是一部法律可以规范,还需要配套法律法规的协同作用。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环境保护税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具体征收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税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污染物进行监测管理。由此可见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并不 是由一家行政主体独立完成,而是分步骤的由多家行政主体共同实施,并且根据执法地域不 同也存在差异,存在重工业城市、污染严重的工厂城市、轻污染城市、环境优美城市的区别

环境税

人们都想要生活在环境良好的地方,因此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保护环境已刻不容缓. 环境税的定义:环境税也有人称之为生态税、绿色税,它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环境税是国家为了保护资源和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而凭借其主权权力,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坏资源环境的程度征收的一个税种。 环境税提出的背景 北京大学的张世秋和李彬在1995年就发表了《关于环境税收的思考》 (一)、征收环境税的依据 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行为,国家按照法律的方式征收环境税,是基于以下事实: 1.环境资源的价值属性.,包含自然资源(矿藏资源、土地和水资源、生物资源等)以及环境容量和生态功能在内的环境资源,其价值体现在环境系统的要素、结构和功能等诸方面。环境资源的价值属性是征收环境税收的前提条件。 2.环境资源所有权的归属。环境资源,通常是作为一国的公共财产,国家对其具有所有权,由国家对其进行管理。我国宪法规定,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法律学、经济学的要求 (l)国家征收环境税之权利。国家通过环境资源参与社会生产和消费活动,实现社会生产及再生产,因此,国家可以将生产的部分社会剩余价值收归国家所有。这种行为规范,于国家而言,是其征税的权利。 (2)缴纳环境税之义务。作为环境资源的消费使用者,有义务向国家缴纳应有的环境税。 (3)体现环境价值,纠正市场失灵之需要。中国的经济发展对市场力量的依赖性越来越大.但是由于外部性存在而导致的市场对环境资源合理而有效的配置的失灵,使得社会经济生活对环境资源进行过度开发和利用,从而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的低效率状况。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则必须有政府的干预,即采取税收或收费税方式,以实现社会环境资源的真实价值体现以及弥补或纠正市场失灵现象的有效手段。 4.社会可持续发展之需要,环境资源的存量是有限的,根据分配的公平性和效率原则,税收作为国家权利机关调节初次产品分配不公现象的经济杠杆,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二)、减排压力增大环保税开征日趋紧迫 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减排压力逐渐加大,人们对环境税的期盼逐渐强烈。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坦言,“中国环境问题之严重,以及由此所导致的医疗费用等支出的增加,都已到了不得不采取措施的地步,推出环境税极为急迫。” 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李适宇教授也向南方日报记者表示,环境税利用经济杠杆作用于影响环境的行为,更能体现依法保护环境、治理环境隐患的思路。 (三)、我国环境污染现状 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急需征收环境税 新世纪以来,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人类的焦虑和不安。近年来,我国由于生态环境被破坏所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全国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14%。空气污染、水土流失、耕地沙化等灾害侵袭着中国约三分之一的国土。据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生态环境问题区占国土面积的60%以上。生态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并重,“亡羊补牢,犹未为晚”。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税目计税单位税额备注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 1.2元至12元 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 1.4元至14元 固体废物煤矸石每吨5元 尾矿每吨15元危险废物每吨1000元 冶炼渣、粉 煤灰、炉渣、 其他固体废 物(含半固 态、液态废 物) 每吨25元 噪声工业噪声 超标1~3分 贝 每月350元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 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 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 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 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 额。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 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 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 计计征。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 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 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 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 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超标4~6分 贝 每月700元 超标7~9分 贝 每月1400元 超标10~12 分贝 每月2800元 超标13~15 分贝 每月5600元 超标16分贝 以上 每月11200元

附表二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一、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 0.0005 2.总镉 0.005 3.总铬 0.04 4.六价铬 0.02 5.总砷 0.02 6.总铅 0.025 7.总镍 0.025 8.苯并(a)芘 0.0000003 9.总铍 0.01 10.总银 0.02 二、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备注 11.悬浮物(SS) 4 12.生化需氧量(BOD 5) 0.5 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 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 13.化学需氧量(CODcr) 1 14.总有机碳(TOC ) 0.49 15.石油类 0.1 16.动植物油 0.16 17.挥发酚 0.08 18.总氰化物 0.05 19.硫化物 0.125 20.氨氮 0.8 21.氟化物 0.5 22.甲醛 0.125 23.苯胺类 0.2 24.硝基苯类 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26.总铜 0.1 27.总锌 0.2 28.总锰 0.2 29.彩色显影剂(CD-2) 0.2 30.总磷 0.25 31.单质磷(以P 计) 0.05 32.有机磷农药(以P 计) 0.05 33.乐果 0.05 34.甲基对硫磷 0.05 35.马拉硫磷 0.05 36.对硫磷 0.05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0.25

开征环境税的意义

环境税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环境税又称生态税,绿色税收。是20世纪90年代,为保护自然资源,遏制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发起而提出的。1993年,我国发表《中国21世纪议程》,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这一战略的提出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的双向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注意资源、环境的保护,使资源、环境能永续地支持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环境税收制度基本内容 由于国情和税收政策的差异,各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容通常都由两个部分所构成:一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特定行为课征专门性税种,一般称之为环境保护税,它是环境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如荷兰的燃料使用税、废物处理税和地表水污染税;德国的矿物油税和汽车税;奥地利的标油消费税;部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课征的二氧化碳税以及噪音税等等。二是其他一般性税种中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税收调节措施,包括为激励纳税人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所采取的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和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所采取的某些加重其税收负担的措施。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后者通常是作为辅助性内容而存在,配合种专门性环境保护税发挥作用的。 (二)环境税对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1.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续发展 由于环境的污染和不断恶化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可持发展的重要因素,因而,保护环境就成为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工具和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大有可为的。一是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课征环境保护税对保护环境有两方面的作用,它一方面会加重那些污染、破坏环

环境保护税填报说明

目录 1. 功能概述 (1) 2. 环境保护税采集 (1) 2.1. 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4) 2.2. 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 (7) 2.3. 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7) 2.4. 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9) 3. 环境保护税申报表 A (10) 3.1. 主表 (10) 3.2. 附表一(大气污染物适用) (10) 3.3. 附表二(水污染物适用) (12) 3.4. 附表三(固体废物适用) (13) 3.5. 附表四(噪声适用) (14) 3.6. 附表五(减免税明细) (14) 4. 环境保护税申报表 B (16)

1. 功能概述 12366电子税务局新增环境保护税申报功能,为纳税人提供环境保护税的采集、申报工作。 2. 环境保护税米集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下次纳税申报时,填报变更后的《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及相关附表; 系统通过税源信息采集和税源信息维护,实现对税源信息的报送和税源信息的变更。 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申报纳税-地税申报-环境保护税申报-环境保护税采集-进入功能页 面,进入功能时,若纳税人存在跨区税源信息时,需要先选择纳税人主体: tiiKiW ■ ra i?t)R.Q!T*lr 吨握金丿熏14血左申E 111 点用rMMF,rwrjlt ” 5昭幡■稈"W孕誓 禺?悄去用Hl?弄 m ME幻阳召 -訥“巧申那 Ifl■呼不■ ■用輕哥 炜龄羸 卜"商PE申聘 农黴打123晞电予税务局 屮_i-fBE3rt4na^fl¥iS Law㈣pg. IT曲北* H- _i主輕护貳忡?冲■ anmw w-1-ftxaeiF H¥RFF*F|iT*lf 贰■*亍槽鼻Itm ■总* ■輻晝■阳畑iMLJk^Mei■瞬2魁? ★上■対*糯罢??£ * -■£?? ■却■i10JUMHV1MMI咅* ■i莹矗绘■鬣*撻■Mdft*耳■RJkA?■A J#■底备A■輛■语 幵u菁体平田制 [£卉髯冲咚B 卜W*1R -BUtW$ 卜=畢申删《■ 料口和?1 am 卜=总|妙 tf a L WHiS淖汕lb 11■专H會卢呼晝m&n ?常却JLF:阳尸!■*盘£寓一冇WlfcBffiESA二牝=蠱已启E 1- FM ?E ^rFi-fiun 禅?1羽■耳KI干册住對帶1? 工主蛊MM,KVffiMMWOBt,柚冒帕咅晦蔽童■■修鉄 讪H*■鹼■覃囱同理■曲■吐構片口金三'11豪?t?M. " H■■时 E S MU L HI9n a^T r t ■-- ?.!』+ Qfc -?]鑒XSS 甜^£-??自哉?耳娅MHtH3±Kr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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