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康宁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条款276

国寿附加康宁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条款276
国寿附加康宁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条款276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本附加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

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六条

※投保后十天内您可以按约定要求退还风险保障费........................第十五条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十五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七条

※本附加合同在一些情况下会发生终止,请您注意........................第十六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十八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第三条附加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第四条保险期间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责任

第七条责任免除

第八条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第九条风险保障费

第十条宽限期间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一条附加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第十二条受益人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四条职业或工种变更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十六条附加合同终止

第十七条附则

第十八条释义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康宁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条款

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康宁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认可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附加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障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主合同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约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猝死;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障费无息退还至主合同个人账户,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第八条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一年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对应于主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本附加合同最多申请变更一次。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自本公司同意变更,并在下一个结算日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收取风险保障费后生效,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第九条风险保障费

一、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障费是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障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基本保险金额及其他承保条件确定。

二、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障费的收取方式与主合同风险保障费的收取方式相同。

第十条宽限期间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投保本附加合同后,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宽限期间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若某一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障费,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先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收的风险保障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主合同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第十一条附加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交纳主合同必要的保险费的次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十二条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包含身故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五、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按其变更后的职业收取风险保障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最近一次已收取的风险保障费与应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公司于接到解除本附加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障费无息退还至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数额等额增加。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障费无息退还至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数额等额增加。

第十六条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的情形。

第十七条附则

一、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二、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中止。

第十八条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附表一

国寿附加康宁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年风险保障费率表(每万元基本保险金

额)

职业类别一二三四五六年风险保障费7911162532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范本

正文: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_________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_________次。 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并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国寿康宁终身寿险条款

中国人寿〔2016〕终身寿险013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六条※您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第十九条※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第二十二条※投保后十天内您可以按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三条※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被保险人在一些情形下导致身故,本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第七条※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八条※暂缓交付期交保险费会影响持续交费奖励和基本保险金额........第十条、第十九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四条※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六条※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二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七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附件13-2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 ........投保人 ...理解条款,对 ......本附加合同 .....内容的解释 .....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1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2.2 本公司给付保险金时遵循补偿原则..............................................2.4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3.2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仔细阅读..............................6.2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 (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补偿原则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6.2 适用主合同条款 7. 释义 7.1 意外伤害 7.2 医院 7.3 合理住院 7.4 毒品 7.5 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7 无有效行驶证 7.8 机动车 7.9 医疗事故 7.10 非处方药 7.11 潜水 7.12 攀岩 7.13 探险 7.14 武术比赛 7.15 特技表演 7.16 康复治疗 7.17 牙齿治疗 7.18 有效身份证件 7.19 未满期净保险费

中国人寿保险险种介绍

【导读】人们购买保险就是为了获取全面的保障,而中国人寿根据受众的投保心理推出了一系列全方位的保险产品来保障投保人的权益。中国人寿的保险产品有很多,种类亦很全面,从意外、住院、医疗、重疾、分红、万能投连(部分地区)等都有。还根据投保人不同的年龄阶层,推出了儿童专用、中青年一家老年的保险产品。对此,我们来具体介绍一下其保险险种。 分红保险有: 分红保险,是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险种: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等。 意外保险有: 意外保险是指以意外事件而致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住院医疗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中国人寿为您提供了交通意外、综合意外及旅游保险等各类在线直销产品,网上购买操作简便、价格低廉! 险种:国寿安鑫保险组合计划、E公民出境保险计划、如E全家福保险计划、如E家庭保险计划、如E国内旅游保险计划(一日游)、如E国内旅游保险计划、如E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保险计划、如E航空意外保险计划等。 医疗保险有: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中国人寿医疗保险,减轻您的住院压力,为您安享健康生活保驾护航! 险种: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国寿鸿友A款保障计划、国寿神州紧急救援系列产品、国寿学生儿童系列产品、国寿绿洲员工福利系列产品。 疾病保险有: 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中国人寿疾病保险,为您的生活提供加倍保障,更给您家人一份幸福的承诺。 险种: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宁定期健康保障计划、国寿鸿康(A款)保险计划、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国寿瑞鑫两全保障计划、国寿鸿友B款保障计划、国寿鸿友A款保障计划、福康双禧保障计划。 少儿保险有: 少儿保险是指以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中国人寿少儿保险,大多也是分红保险,在为孩子提供意外、医疗等健康保障同时,还有教育金、婚嫁金等生存给付,选择国寿少儿险,让您的爱陪孩子一同成长。 险种: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智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宇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国寿学生儿童系列产品。 养老保险有: 现代人的寿命越来越长,而中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怎样才能在退休之后保持原有的生活品质?社会养老保险加上商业养老保险是当前解决养老问题的最佳组合。中国人寿灵活多样的养老保险产品为您提供全面的养老保障。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名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保险分类:1999年长险条款 险种类别: 险种名称:康宁终身保险 条款名称: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颁发日期99-06-16 详细条款: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1999·6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PingAnInsurance

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对象 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的人员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平安养老[2018]医疗保险054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少儿保险计划书) 一:产品特色 1:保障范围业内最广:40种重疾+10种轻症+身故。 2:轻症纳入保障范围,像原位癌、心脏瓣膜介入手术等。 3:赔了还赔:给付轻症后,重疾还赔,且不减少身故和高残的保额。4:保费便宜:首次采用中国人寿重疾发生率表,而不是大众生命表,国内唯一。 5:关爱少儿,最高可买50万元免体检。 6:单独核保,不与其它险种累计风险保额,保得轻松。 二:投保示例 李先生,为其0岁的儿子购买《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年交保费3200元,保额20万元,共交20年;另附加少儿医疗保险《英才卡B》,年交保费120元/年,保额69000元。合计保费:3320元,(注:保额可以是10万,交费的年限也可以是10年。)其获得的保险利益有: 1:4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重疾),保额20万元 特点:业内大病种类最全最多,前25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

增加的疾病。定额给付,凭诊断报告即可理赔 重疾明细: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特定年龄双耳失聪、14、特定年龄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严重心肌病、27、严重重症肌无力、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29、严重脊髓灰质炎、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32、终末期肺病、33、严重克隆病、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5、持续植物人状态、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37、严重冠心病、3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4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2:10种特定疾病保险金(轻疾),保额4万元 特点:定额给付,凭诊断报告即可理赔,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轻疾明细: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

(完整版)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定期保险为您提供重大疾病、身故及高残风险保障,并在合同期满后返还保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初次发生、并经本 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4.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缴付的保险费(不计 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自伤身体;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 工具; 6.被保险人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爱滋病(AIDS)期间; 7.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关于一起合同无效案的案例分析

关于一起合同无效案的案例分析 学号: 1201010114 哲学1201班杨佳玮 [摘要] 孙军(化名)生前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康宁终身人寿保险合同,孙军病故后,孙军的儿子小孙作为受益人要求该公司赔付时,却遭到拒绝。9月4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人寿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12600元,同时驳回了小孙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05年5月,孙军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康宁终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其子小孙,保险金额为30000元,年交费3150元,缴费期为20年。投保单告知事项共17项,其中第10项是否经常或者曾经吸烟,回答“否”,第11项,最近健康状况第3个问题是最近六个月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状:疲倦、体重下降、腹泻、淋巴结肿大或不寻常有皮肤病,回答为“否”。合同签订后,孙军交纳了2005年、2006年、2007年的保险费共计12600元。孙军于2008年4月11日因高血压猝死。孙军猝死后,其子小孙因保险金赔偿问题与人寿保险公司发生争执,并将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保险金90000元。 [案情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保险关系存在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所做出的询问,并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据以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情况。 本案中,孙军在投保前曾因“慢性酒精中毒”住院,并在投保前一个月内体重下降15公斤,而在投保单“最近六个月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状:疲倦、体重下降等一栏中填写了“否”,其带病投保的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的合同义务,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足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孙军与人寿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属无效合同,人寿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鉴于孙军隐瞒的是慢性酒精中毒病史,而其死亡原因是高血压猝死,其违反告知义务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人寿保险公司应退还其所缴纳的保险费12600元。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情结果]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 A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 款)利益条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 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和续保和续保和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第五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伤害;; 三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被保险人斗殴、、醉酒醉酒,,服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机动交通工具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参加参加参加潜水潜水潜水、、跳伞跳伞、、攀岩攀岩、、探险探险、、武术比赛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特技表演、、赛马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含剖腹产))、避孕避孕、、绝育手术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被保险人的遗传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性疾病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一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二十二十二、、战争战争、、军事冲突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十三、、核爆炸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

中国人寿最新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保障范围详解

中国人寿最新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保障条款详解 产品提供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康宁保障范围更全面。由以往承保的20类重疾增加到40类重疾,全面涵盖了中国保监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25种重疾,以及目前较为常见的其他15类重疾。轻症给付更为人性化。该险种专门设定了10大类轻症特定重疾保障,一经发生10大轻症,提前给付保额的20%,同时不减少身故和高残保障金额,真正体现人性化的关爱。同时,新康宁还具有保单借款功能,使客户对保单的处理更加灵活,更好维护自己的保险利益。 附40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 一、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二、急性心肌梗塞;三、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七、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九、良性脑肿瘤;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十一,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十二, 深度昏迷; 十三, 特定年龄(年满3岁后) 双耳失聪; 十四, 特定年龄(年满3岁后) 双目失.明; 十五, 瘫痪, 十六, 心脏瓣膜手术; 十七,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八,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十九,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二十,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二十一,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二十二,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二十三, 语言能力丧失; 二十四,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十五,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二十六, 严重心肌病;二十七, 严重重症肌无力; 二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515013172.html,

申请退保的申请书【最新】

申请退保的申请书 尊敬的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支公司:参保人:李某某,男。家住雁江区某中学宿舍。身份证号:511026xxxxxxxxxxx。保险合同号:XX-xxxxx-sxxx-0000xxxx-x(元/年)和XX-xxxxx-sxxx-00000xxx-x(元/年)。退保原因:《康宁终身保险》有些条款中的表述意思含混不清,有一定的欺诈性。如“心脏病(心肌梗塞)”。该公司不守信誉,要投保人打官司才能获得赔付。《康宁终身保险》条款中对心肌梗塞的诊断标准不公平、不合理。是一个糊弄投保人的最为霸道的格式合同。因其产品存在缺陷,现已退出保险市场。本人不愿以后与贵公司进行理论。《康宁终身保险》是我的爱人在其公司业务员的“热情宣传”下,在没有看到合同的情况下,将钱交了上去,几天后才拿了合同下来,签字一撕两半,就算成交(这种先投保后见合同的行规,是不合法的)。本人一点不知情,也不是本人签的字(该申请上有本人字迹,请鉴定)。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自愿订立)之规定,怕我死后贵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之规定而拒赔。综上所述:特申请贵公司退还我们所交的所有保费:共计14670元和资金利息330元、退保过程产生的车费、误工费共计320元.。同时终止其合同。附:交费发票、法律依据、合同复印件、本人字迹。望贵公司尽快给以办理,本人保留上诉权利。申请人:李某某二〇〇九年x月x日

尊敬的领导: 您好! 自6月15日入职以来,我一直珍惜和享受此份工作,于工作当中增加了丰富的社会知识和实践经验,让我的人生变得更加充实和成熟。因此,特别感谢您的信任、栽培及包容,也感谢各位同事给予的友善、帮助和关心。 在过去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我要求自己尽心尽职地完成您交代的每一项任务,凭心而论,每一项工作我都已尽十二分的努力去对待。但自己有限的能力未能把所有工作都做得让您满意,我感到非常吃力和愧疚。所以,我只能向您说声抱歉! 我原已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录取为公费研究生,由于在此工作贻误时机而丧失公费资格,所幸目前仍保留着读研机会。经过再三综合考虑,我最终不得不选择向您申请辞职转而继续上学,并希望能于本月27日正式离职。 您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Xx 20xx年7月24日 提交转正申请书有何意义,请看应届毕业生网介绍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当由本人主动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这是中央组织部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文件中,规定预备党员转正的必要程序之一。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是党组织对预备党员的考验阶段,也是预备党员接受党组织的教育、考察和锻炼

大学生保险计划书26219

大学生保险计划书 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人身保险保障,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或因意外、疾病就医,使本人或家长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特开办此保险。 一、险种名称 (一)、《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二)、《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利益条款》 (三)、《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四)、《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五)、《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 (六)、《国寿神州紧急救援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七)、《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二、保险期限 一年。生效日以保险单生效日为准。 三、保险责任 (一)、《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利益条款》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或首次投保在约定等待期90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约定等待期9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对其余额本公司按约定标准:无免赔额,9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四)、《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约定等待期90日(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特定门诊诊疗,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对其余额本公司依照约定的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保险金。 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特定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五)、《国寿神州紧急救援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责任: 1、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的救护车费用,以及到达医院之前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由于当地医院不能提供治疗,经本公司认可的救援机构转运到中国境内其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所支出的护送转院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 3、本公司给付的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紧急救援及转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六)、《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校园(或者幼儿园)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参加学校(或者幼儿园)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4、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门(急)诊治疗者以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以九十日为限。 5、本公司所负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五、交费形式 按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一次性收取保险费。在每一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理赔结束后,对属于不再符合投保条件的被保险人,在下一保单年度,保险公司将不再承保,并退还该被保险人剩余年度的保险费。 欢迎您参加学生保险,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提供满意服务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六、责任免除 (一)、《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利益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人保(备案)[2009]N512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 4.1),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 义见4.2)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 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 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 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 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释义见4.3)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 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终止。 2.2 补偿原则 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 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 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 责任免除 2.3.1 原因除外

中国人寿基本医疗保险儿童险

中国人寿基本医疗保险儿童险 篇一:人寿保险险种介绍——中国人寿保险险种有哪些中国人寿保险险种有哪些?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各种保险产品,根据保障的不同,中国人寿可以分为商业养老保险,少儿保险,理财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意外保险等等。中国人寿保险不同险种的保障范围和保险责任是不一样的,下面就对不同的中国人寿保险险种做下简单介绍。商业养老保险现代人的寿命越来越长,而中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怎样才能在退休之后保持原有的生活品质?社会养老保险加上商业养老保险是当前解决养老问题的最佳组合。险种推荐: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定期寿险定期寿险的最大特点是低投入、高保障,特别适合事业刚刚起步的年轻人或者收入较少的人群。定期寿险可以让大家在家庭责任最重大时期,以较低的保费获得最大的保障。险种推荐:国寿安鑫两全保险国寿祥福定期寿险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国寿鸿信消费信贷定期寿险国寿祥泰定期寿险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国寿绿舟定期寿险少儿保险少儿保险是指以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中国人寿少儿保险,大多也是分红保险,在为孩子提供意外、医疗等健康保障同时,还有教育金、婚嫁金等生存给付。如何给少儿投保险种推荐: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A款/B款)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宇两全保险(分红型)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险种推荐: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珍爱一生住院医疗终身保险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裕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特定疾病保险国寿输血感染疾病保险国寿附加关爱一生长期医疗保险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2007版)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国寿长久呵护住

建信人寿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五条保险期间 第六条续保 第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十条受益人 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 第十二条诉讼时效 第十三条宣告死亡的处理 第十四条欠款的扣除 第十五条职业或工种的变更第十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十七条释义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AIC。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条款(简称ADDC)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2.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3、航空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款第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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