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零售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银行零售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银行零售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银行零售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零售客户信用评级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提升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零售客户信用评级活动的各分支机构及其评级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零售客户信用评级是指本行以调查核实的客户信息和资料为依据,综合评价客户风险状况,并据以对客户的信用度作出的等级评定。

四条 本办法所称

第五条 零售客户信用评级应遵循“实事求是、统一标准、定期评估、动态管理” 的原则。

“实事求是”是指客户经理应认真收集并核实被评级对象的职业、收入、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资料及信息,充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状况。

“统一标准”是指全行采用统一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和参数标准开展评级工作。“定期评估”是指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信用评级结果进行重检。

动态管理”是指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客户风险状况变化,及时调整客户信用评级参数。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客户经理是零售客户信用评级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收集评级对象的职业、

收入、贷款用途、担保情况、联系方式等资料及信息,并对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分行范围内零售客户信用评级进行专项检查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第八条分行零售银行部负责分行范围内零售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评价和信息反馈。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制定、修改零售客户信用评级制度及办法;

(二)负责独立开展对分行零售客户信用评级的专项检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全行零售客户信用评级工作,评价分行零售客户信用评级总体情况;

(三)负责对零售客户信用评级模板/模型进行验证和维护;

(四)负责零售客户信用评级培训工作;

(五)零售客户信用评级其他工作。

第十条总行零售银行部职责

(一)负责协助总行风险管理部拟订零售客户信用评级制度及办法;

(二)负责协助总行风险管理部开发与修订零售客户信用评级模板/模型;(三)负责协助总行风险管理部监督和检查分行零售客户信用评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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