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及其制度——兼评《行政处罚法》中程序性规定

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及其制度——兼评《行政处罚法》中程序性规定
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及其制度——兼评《行政处罚法》中程序性规定

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及其制度——兼评《行政处罚法》中程序性规定

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规范了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其中包含着大量的程序性内容,较为全面地体现出行政程序的价值、功能及其制度,对今后制定行政程序法有着重要的示范意义。本文试图结合该法的有关规定探讨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和制度安排,并对该法重要的程序性规定作一扼要评析。

一、行政程序法及其功能

关于程序的概念,汉语中并无非常确切而严格的定义。一般认为,它是行为的一个侧面,与行为紧密在一起,指行为从起始到终结的长短不等的过程,其构成不外是行为的方式和行为的步骤。〔1〕而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所谓法律程序一般应指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理解和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2〕法律程序有诸多种类:立法程序、选举程序、诉讼程序、行政程序等,它们作为权利义务实现的手段和方式而存在且具有法定性和法律强制力。然而,法律程序并非只能依赖于其实体内容,它有着很强的相对独立性。首先,法律程序来源于漫长的法律实践历史过程。人们在法律实践生活中对同类或同样的行为程序不断改进、选择以使之达到高度抽象、富于效率、公正合理的标准。演变至今天,在很大程度上法律程序已和它的实体内容脱节成为更近似于纯粹技术性的操作手段,它更着重于程序本身的科学性、效率性、合理性。〔3〕。其次,程序由于上述技术性的特点,它还具有程序正义性,其中蕴含着独特的道德内容。科学的、纯粹的程序设计对于任何适用该程序的行为者都是平等的,因而它是符合正义的。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以程序倾向为特色的。他认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4〕这种程序上的正义性又会导致程序合理性。即是说,一旦依据正当程序作出决断,那么,这个结论被认为是合理的,非有相反的证据不能被否定。这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表现在诉讼判决的既判力上。

行政程序同样具有上述一般法律程序的特质,是最重要的法律程序之一。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空间与时间表现形式。〔5〕一般认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性要求最初源自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理念即任何权力都必须公正行使。这是当代“法治”观念的基本原则、行政权力当然不能例

外。行政权力的公正行使问题最初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资产阶级共和国建国之初奉行自由经济政策,政府只是“守夜人”,对市场运行基本不加干预。行政权力的有限性,使得人们在对行政权力的控制方面更多地从实体内容角度着手规范行政权力的内容、标准、范围等,着眼于行政行为的结果。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行政法治内容即为典型。〔6〕而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生长时期内并无专门涉及规范行政权力的行政法这一学科,行政权力受一般私法规则支配。〔7〕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加大国家干预的力量,行政权力不断膨涨,其影响已及于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和每个公民。这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无可厚非。但这种权力扩张、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增加对以“平等”、“自由”、“民主”为核心的法治社会秩序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原先的大陆法系的权力限制模娛皆嚼丛讲皇视π*角审视原先侧重实体标准的权力限制、控制方法,并将目光纷纷转向行政程序法的研究和制定上,以致本世纪相继掀起了三次行政程序立法的高潮,其中最为典型的当为1946年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甚至行政程序法传统一向淡漠的法国也于1976年制定了《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和改善行政机关和公民关系法》。

行政程序法如此受重视,源自上述行政程序的特质即行政程序具有科学性、正义性、合理性,它是实现实质合理性的有效手段。作为一种操作技术,它又是一种明确的规则,可以由人们依正义和效率的双重标准来加以设计并脱离其实体内容而存在。〔8〕因此,行政程序法在构建“行政法治”秩序方面有如下功能:首先,它限制行政权力的恣意行使。行政程序为行政权力的行使设定了严格的规则,程序的道德层面对行政权力产生影响,行政权力尤其是自由裁量权力的行使被限定按事先设计好的公正合理的程序进行。其次,行政程序能缓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矛盾,使行政权力的命令强制性以缓和的方式体现出来,避免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因为,严格的程序使当事人双方之间复杂的社会关系从进入程序那一刻开始就与社会隔离开来并转化为简单的程式化关系,尽量排斥了其他非程序性因素的影响作用。第三,行政程序具有明显的条件导向性,即当具备一定条件时,依行政程序势必会得出一定的结论。因此,行政权力如果依严格的要件行使,一般应视为是合理的。这样不仅强化了行政相对方对行政决定的服从感、认同感,而且可以使行政决定具有合法性、相对稳定性。第四,合理的行政程序是理性与经验的结合,具有很高的行政效率性,能使程序安排阻碍浪费最小化、效果支持最大化。行政程序这一特点使得行政权力的行使在保护相对方权利的前提下有可能作最佳选择以尽量提高行政效率,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平衡。

行政程序法的上述功能我们可以将之简化为两个方面:一是限制行政权力的

恣意行使,防止相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行政权力的无端侵害;二是使行政决定具有确定性、合法性,维护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率。不同的国家,由于国情的差别,行政程序的这两方面作用并不完全平衡,就是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也随着时代特征的变化而侧重于发挥上述两种功能的某一方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行政程序的认识和理解上的差异就是最典型的例证。在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一向不重视程序法规范的作用,行政程序更是饱受冷遇。而且,我国目前的现状是行政权力膨涨,运用混乱、控制不力,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同时生产力发展水平落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要求能有高效率的行政权力行使。〔9〕基于此,我国《行政处罚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表明了行政程序立法者对行政程序法功能的认识〔10〕:“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第1条,以下简称第X条)即:既控制行政权力又保障行政效率。该法关于行政处罚权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执行等内容都体现了这一宗旨。可以肯定,这种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认识一定会贯穿今后我国行政程序基本法之中并成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模式。〔11〕

二、实现行政程序法功能的制度

行政程序法在构建行政法治秩序中的功能已如上述。然而,并非任何一种行政程序都能产生如此的功能,它的实现需要一系列条件为基础。这些条件有许多方面,〔12〕它表现为以中立性原则为基础的一系列的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在英国,自1215年大宪章第条对法律的正当过程作出规定以后,以正当程序为精神的自然公正原则逐渐被用于控制行政权力的行使。自然公正原则有两方面内容:听取对方意见和程序上没有偏私,其中“听取对方意见”是正当程序的核心。〔13〕后经美国宪法“正当程序”条款的继受和发展,形成了英美法系的“正当程序”模式,并被演化成以听证制度为代表的一系列具体制度。在美国,最完全、最标准的听证中,当事人具有如下权利:〔14〕1.由无偏私的官员作为主持人的权利。2.得到通知权。受行政决定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在行政决定前必须得到有关主要事项和问题过互相质问及其他正当手段驳斥不利证据的权利。5.请律师陪同出席的权利。6.只能根据听证案卷中所记载的证据作出裁决的权利。7.取得案卷全部副本的权利。这种听证称之为审判式听证或举证式听证。而更为美国行政机关所经常使用的非正式听证必须满足以下最低限度的正当法律程序所要求的程序性保障:事先得到通知权;口头或书面提出意见的机会;决定必须说明理由;作决定者必须没有偏见。〔15〕这些保障正是正当法律程序的精髓所在,并且被体现在《行政处罚法》总则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原则中:1.法定原则。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3条)。2.公正、公开原

则。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4条)。3.听取对方意见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申辩权、陈述权(第6条)。

作为上述基本精神的体现,行政程序法必须规定设立一系列具体的程序制度来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16〕笔者结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重要的行政程序制度作一述略。

(一)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分离制度。行政程序设立之简繁,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这种标准应该是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平衡。行政程序的功能不仅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而且还在于提高行政效率。因此,行政程序的严格程序取决于行政行为影响到的相对方的权益和行政程序本身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之间的关系。法律往往对不同的行政行为规定严格程度不同的行政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繁多,它对相对方利益的影响很大,因此需要对这种权力的行使规定一个正式而严格的程序以保障相对方的切身利益。然而,其中一些较轻的处罚如警告、小额罚款等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小,而正式、严格的行政程序一般手续繁烦、费用较高,国家所付出的较之当事人受到保护的利益更大。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33条)。此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36条),即为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两种程序的不同在于普通程序有着严格的调查、质证、抗辩、决定、送达等规定,而简易程序一般更为简便,可以“当场”作出决定。不过,简易程序的执法者也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示、编有号码的行政决定书。”

(二)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中最核心的制度。其中,美国依其宪法中正当程序条款发展了较为完善的正式听证程序。建立正式听证程序的目的在于运用行政程序的特殊作用和价值保护相对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因为听证能扩大相对方的行政参与权,收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便于行政决策切实可行,而且通过为当事人提供辩论、陈述自己观点的机会以避免行政机关偏听偏信武断地作出行政决定。重要的行政处罚涉及当事人的大额财产及其他重要权益,需要特别慎重对待。基于这种考虑,我国《行政处罚法》确定了听证程序。〔17〕立法者意图在普通程序基础上,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第42条)规定了更为严格、更近似于司法程序的程序性要求,以加强保护相对方权益的力度:事先告知当事人的听证权;组织并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允许当事人申辩和质证;制作笔录;再依法作出处

罚决定。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还依法享有得到通知权、申请回避权、委托代理人权利等(见第41条)。听证程序的核心是抗辩,即当事人可以对于自己不利的证据提出异议并要求指控方加以证明,同时可以提出利于自己的证据。当事人通过这种参与、介入对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加以论证,防止了行政专横和自由裁量权的恣意行使,保持了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平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建立,在我国行政程序法的观念和制度两方面都是一次飞跃。

(三)申辩和质证制度。行政主体的权力行为影响到相对方权益时,相对方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32条)。*、申辩权利以外,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第41条)。这种陈述和申辩在听证程序里有着极为充分的体现,当事人可以“就调查人员提出的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和质证(第42条)”。这些规定,一方面可以使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注意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促使依法行政;二是允许当事人申辩、质证,可以澄清事实、避免失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可以促进法治观念的形成。当事人在申辩质证过程中,可以增强维护主体权利的意识,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有利于法治观念的培养。〔18〕

(四)职能分离制度。职能分离有广狭两义。广义的职能分离指行政机关的不同工作因其性质的不同而必须由不同的部门或人员来完成,以避免因职能合并而导致的主观臆断或偏见。狭义的职能分离即典型的职能分离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或举行审判式听证时,其机构和人员不能从事与裁决和听证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和听证的公平。这种不相容的活动常指对案件的追诉的活动及对追诉事项进行事先调查的活动。追诉活动、追诉前的调查活动以及主持听证和裁决活动不能集中于一个人或机构。〔19〕这种职能分离制度源自自然公正原则中的当事人不能为自己案件法官的原则,是英美普通法上的传统制度,其用意在于避免职能集中以致当事人不能得到公正对待的行政专制主义。然而,由于行政机关活动所需要的知识性、专业性、效率性,事无巨细一律实行职能分离原则不仅会导致行政机关失去活力、社会利益受到影响,而且事实上也无法做到。因此,这只能是行政程序法对重要行政行为的原则性要求。《行政处罚法》吸取了这一制度的合理性,规定了二种职能分离制度:一是办案与决定处罚相分离。在普通程序中,规定由执法人员调查或检查、收集证据,而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还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38条)。在听证程序中,要求“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第42条)。二是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

构相分离。罚款这一行政处罚具有特殊性,极易导致各种形式的腐败。因此该法规定,除个别情形以外,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由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同时罚款必须全部上交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见第46、47、48、49、50、53条)。这样不仅可以防止这一领域内的腐败现象的发生,而且有利于行政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

(五)说明理由制度。理由,是行政决定作出者对法律、政策和自由裁量权所持的观点的解释说明,也就是对行政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适用及其相互之间的对应关系的认识。行政机关如果不对这种理由作出说明,就会使得行政权力行使趋于草率、专横,当事人往往也无法明了其理由及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法律政策的意义,不利于法律和政策的顺利实施。正如美国行政法学者伯纳德。施瓦茨所说:“最能证实法治和确保行政争议公正解决的……是坚持一个行政决定应由有关该决定的事实和所基于的理由的陈述所支持。”〔20〕充分说明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不仅有助于限制自由裁量权力的恣意行使、促进合理、谨慎行政,而且有助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靠性、稳定性,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也有助益。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1条),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第41条)。而且,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应当载明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第条)。

(六)资讯公开制度。资讯公开是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指有关行政主体活动的情况和资料,凡是涉及相对方权利义务、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或复制。资讯公开制度是行政相对方参与行政的体现,可以增进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加强公民和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合作,调动公民参与行政的积极性。此外,也便于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行政处罚法》在总则部分确立了公开原则,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否则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4条)。然而,其他各章对资讯公开并未有更具体的规定,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七)通知制度。通知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或其他管理活动时,将应该让公民了解的事项通过一定的途径告知。通知的对象不仅指利害关系人,有时也针对一般公众。《行政处罚法》就通知制度作了初步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以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1条),并在听证程序中规定,行政机关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42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第42条)。”

此外,行政程序制度中一些比较重要的其他制度,如时效制度、回避制度等,

在《行政处罚法》中均有反映。就前者而言,《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二年追诉时效、行政机关的调查、送达、听证等法定期限;关于后者,该法明确规定,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第42条)。”可以说,《行政处罚法》的颁布与实施将为我国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并提供丰富的经验。

三、《行政处罚法》程序性规定之不足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建立了一系列程序性的制度,其主要内容及重要意义已如上所述。然而,这些制度和规定还有诸多不足。

1.关于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作为一种很严格的、准司法化的行政程序对当事人的保护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然而,《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事前的听证,而且要求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三日内提出,而无有关事后听证的规定。如果行政处罚针对的事实属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实施而来不及举行事先听证,或者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不产生不能弥补的损失如罚款时,都应当或可以由行政机关先作出并执行行政处罚,然后利益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在事后要求举行正式听证。这样做有利于促进行政效率,又可使权利遭受损害的当事人及时得到补救,是听证程序灵活运用的体现。其次,《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时“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第41条)。可是,如果从有利于当事人更有效地保障自身的利益出发,似乎此处应该赋予当事人委托律师参与听证权并规定律师在听证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因为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而且依法享有一般代理人所没有的特权,在准司法化的听证程序中比普通代理人更能发挥保障当事人权益的作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0年戈德伯格诉凯利案件的判决中强调了正式听证程序中当事人雇佣律师的权利,认为当事人的听证权如果不包含雇佣律师权,在许多情况下毫无用处。〔21〕第三,听证依法由当事人提出。这里的当事人指”有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为,行政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3条)。“这就意味着其他第三人无权提出听证申请。然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往往间接甚或直接对第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受影响的第三人却无法通过听证程序得到保护。而且,这与《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规定也不够衔接。第四,听证程序中没有关于听证案卷排他性原则的规定。〔24〕所谓案卷排他性原则,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只能以案卷(主要指听证笔录及有关文件)作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的、未经过质证的事实为依据。这是听证制度的核心,它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和批驳不利于己的事实的权利,也有利于司法审查中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如果行政机关可以不以听证案卷为

根据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那么,听证程序只是浪费国家资财和欺骗当事人,毫无实际意义。第五,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前七日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然而,这种没有关于听证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要点的通知并无实质性的作用,当事人往往明知听证即将举行却无法有针对性地作充分的准备,以致听证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作用大打折扣。第六,在作出相关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42条)。这种规定语意模糊,不能准确反映听证程序的性质。听证程序作为法律特别加以规定用来保障相对方重大权益的严格的、准司法化的程序,应当既是相对方的权利、又是行为义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不应以当事人要求为前提。因此,笔者以为应明确规定听证是相对方的权利,除当事人明示放弃以外,行政机关机关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第七,听证程序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第42条)。行政处罚种类繁多,有许多处罚决定对相对方的利益有较大损害,例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等,而且“较大数额”的界定不明确。因此,条件成熟时,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应当适当放宽。

2.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程序问题。《行政处罚法》在第五章第三节“听证程序”中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42条)。”从该规定的字面意义和其所处位置可以推测出立法者的意图: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适用听证程序而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而且,该条关于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中确实没有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在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程序为传唤、讯问、取证、裁决四个环节。这种程序并不包含作为现代行政程序精髓的“听取对方意见”、“排除偏见”等原则和精神,其公正性、合理性根本无法和以抗辩、质证为核心的听证程序相比,甚至不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普通程序。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最严厉的、对当事人影响最为直接和重大的一种,本应该更审慎、

更严肃地对待。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设定权〔23〕上就可以看出〔24〕,立法者一直很重视这类行政处罚。可是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在决定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中不仅看不到这种谨慎和严肃,而且随意地适用相对粗糙的,不符合现代程序精神要求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程序规定,尽管该条例曾经起过一定的示范作用。行政处罚法中的这种规定显然和立法者在处罚权设定中体现出来的重视态度不相符,有违“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宗旨和公正原则。我们的观点是,要么尽快修改、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严格的听证程序;要么在修改行政处罚法时,扩大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3.关于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六章专门对行政处罚的执行作了

规定。然而其中大多是

关于罚款的执行问题。关于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加处罚款;拍卖或划拔所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意味着行政机关除前二项措施以外没有其他方法强制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却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依该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两部法律的规定不尽一致,给法律适用带来矛盾和不便,也不利于保护相对方利益。笔者建议应加速制订《行政强制执行

法》并修改相应法律规定,以求得法律规定的统一。

注:

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41页。

[12]季卫东:《比较程序论》,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这一点在诉讼程序上表现得尤为典型。今日的法庭辩论规则只注重程序本身设置的公正、经济,与案件内容并无实质性。

约翰·罗尔斯:“A Theory of Justice.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 ty Press.”1971,

罗豪才主编:《中国行政法学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55页。

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3]见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9、151页。

季卫东认为,现代程序设计应遵循正当过程,中立性、条件优势、合理化四项原则。参见《比较程序论》,载于《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姜明安:《行政程序的设计应兼顾控制处罚权的滥用和保障处罚权有效行使两项目标》,载《行政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

《行政处罚法》依一般认识应为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但因我国目前无立法法、行政强制执行法等法律,故该法同时规范处罚权的设定、实施等实体性内容。本文将该法作为主要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分析,故称“行政程序立法

者”。

[11]姜明安:《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

[14][15][19][21][22]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84、5、437、427、492页。

[16]关于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国内行政法著作或教材概括不一。这里仅从实践需要出发分析几种主要行政程序制度。参见罗豪才主编:《中国行政法学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65页;姜明安:《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

[17]美国的听证程序有正式程序和非正式程序之分,这里的听证程序类似于美国的正式听证程序。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17页。

[18]参见顾昂然:《关于制定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几个重要问题》,法制日报,1996年3月5日第五版。

[20]参见伯纳德。施瓦茨(Bernard. Schwartz):

7th edition and recent English Administrative Law,载

《行政法评论》,1996年冬季卷,第48册第1号。

[23]《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1章行政法基本理论

第1篇第1章行政法基本理论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5分,2012年考试本章分值为1分。 部分考点是学习行政法律制度的基石,对第1篇其他章节的理解和掌握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由于是理论性章节,难免抽象、晦涩,复习时注意把握有具体、实质内容的考点,切忌对个别学理性表述纠缠不休。 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1.删除“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增若干处举例; 3.删除“理论上有关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4.删除“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中有关行政强制的概述性内容(行政强制在第1篇第4章中专章阐述); 5.新增“催告制度”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行政法与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了解)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掌握)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1.存在合法: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 【解释】行政法是“法无授权即禁止”;民商法是“法无禁止即允许”。 2.行使合法: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2.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亦称“行政裁量权”)的存在。 3.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4)行政行为应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2012年新增); ①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作出的行政行为才是合理和适当的。 ②作出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的具体行政措施与所要达到的行政目标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doc

(一)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或称情报公开、情报自由)是指,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有关机构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复制。《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必须避免参与有关行政行为,以确保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公正性。 (三)听证制度 (四)告知制度 行政主体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前、之中、之后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负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的义务。 (五)说明理由制度 按照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将作出行政决定在事实上

和法律上的理由对行政相对人说明。说明理由制度至少有两个方面的现实意义:一是行政机关对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应持慎重态度,抑制其随意性,保障和提高其公正性;二是便于行政相对人认清受不利影响决定的确切理由,并可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提供方便。 (六)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登记、账簿及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税收保全以及税收强制执行等行政程序规定了相应的时效要求,但是,对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提出的纳税担保是否有效,没有作出具体的时效规定。1 2

黄文涛2020行政法宝典课后真题解析(第一章到第八章)

2020年《黄文涛的行政法宝典》课后真题解析 第一章 1.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下列哪一项行政法原则的要求? A.合理行政 B.高效便民 C.诚实守信 D.程序正当 【考点】诚实守信原则 【黄文涛解析】 诚实守信原则是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之一,它包含了两个子原则: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要确保其全面性、准确性和真实性;第二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经生效决定,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本题考的就是第一个子原则,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属于诚实守信原则的子原则。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2.高效便民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服务型政府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这一要求? A.简化行政机关内部办理行政许可流程 B.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回和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C.对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给予及时、耐心的答复 D.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侵害的执法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考点】高效便民原则 【黄文涛解析】 高效便民原则包含了两个子原则:(1)行政效率原则。(2)便利当事人原则。 A选项当选,简化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流程意味着提高了行政机关办事的效率,自然便利了当事人。 B选项不当选。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回和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体现的是诚实守信原则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C选项当选。对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给予及时、耐心的答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快速得到办事的相关信息,自然便利了当事人。 D选项不当选。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侵害的执法人员予以责任追究意味着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的是权责统一原则中的行政责任子原则。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

行政处罚法案例题库完整

行政处罚法案例题库 一、甲化工厂因违反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而被当地县环保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该厂提出听证申请,环保局拒绝。后经复议,上级机关要求县环保局进行听证。县环保局在听证3日前告知该厂听证的时间、地点,并要求该厂交纳一定的“组织费”。1、根据《行政处罚法》,甲化工厂享有的权利包括() A要求县环保局举行听证的权利 B甲化工厂申请行政复议将停止执行 C如甲认为听证主持人不具备资质,有权申请回避 D甲化工厂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AD 2、县环保局的哪些行为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 A县环保局拒绝甲化工厂听证申请 B县环保局在听证3日前,告知甲化工厂听证时间、地点 C县环保局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D要求甲化工厂交纳“组织费” ABD 二、某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个体工商户王某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王某生产饼干涉嫌使用添加剂,执法人员遂当场将饼干先行登记保存,期限为一个月。 1、关于市质监局实施调查,下列说确的是() A实施检查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B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实施检查应向王某出示证件 C执法人员实施检查应制作现场笔录 D执法人员与王某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回避 BC 2、有关市质监局先行登记保存的行为,下列说确的是() A采取该行为的前提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B市质监局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应事先经该局负责人批准 C市质监局应在3日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D市质监局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合法 AB 三、某海关在边检时怀疑某有走私钟表的行为,遂扣留了某一部分货物。经海关调查发现,这些钟表确系走私,于是该海关作出没收其全部货物,拘留10天的决定。 1、海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决定,属于行政处罚的有() A扣留某一部分货物 B没收某全部货物 C拘留某10天 D无 BC 2、关于拘留某10天的行政决定,下列说确的是() A行政拘留只能由法律设定 B行政法规也可设定行政拘留 C国务院可授权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D行政拘留可委托其他组织实施 A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是行政程序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建立公正、科学的行政程序基本制度是行政现代化的重要保证。行政程序制度包括: 一、行政公开制度 行政公开是指除依法不公开的以外,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消息的制度。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情报公开制度。情报公开制度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领域。它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行政决定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资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办事规则及手续等。所有这些行政情报资料,凡是涉及行政相对****利义务的,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 2.行政过程和行政决定公开制度。行政过程和行政决定公开制度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领域。行政过程公开并不是要求行政机关将整个行政程序都让行政相对人参与或了解,而是在行政程序中几个决定或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和义务的阶段前后,让行政相对人有参与或者了解的机会。它主要包括表明身份、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公开等几项内容。行政决定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有影响的决定,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从而使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救济的机会。如果应当公开的行政决定没有公开,该行政决定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执行力。 二、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就有关问题听取当事人评论意见,同时予以说明解释的制度。听证制度被公认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对于行政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听证制度包括三种形式: 1.公听。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订立行政计划时,所涉及的行政相对人众多而不确定,召开公众参加的听证会以听取代表各方面、各阶层的公众意见。这种听证通常称为“公听”。 2.陈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若涉及单个或相互无争议的多个当事人,则可进行个别听证。即给予当事人陈述自己观点及理由的机会。这种听证一般称之为“陈述”。 3.听讯。当行政行为涉及互相有争议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行政机关须同时或反复听取各方对立的观点和理由,并允许双方或各方提出证据与反证、互相诘询辩论,而由行政机关基于笔录作出决定。这种形式又被称为“听讯”。主要适用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为。听证方式又分为口头与书面两种。 三、职能分离制度 职能分离制度是指为了加强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权益,而将行政机关内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的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同一行政处罚案件中从事调查取证、听证、裁决的行政人员应当彼此独立、各司其责,不得从事与职责不相容的活动,正是这一制度的具体体现。 四、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如相应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处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来源于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这项原则要求“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排除与所处理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主持行政程序,从而实现行政公正;有利于增加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感,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五、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决,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权益有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根据(法律、法规根据或政策根

行政程序法治化

行政程序法治化 一、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涵义 在行政程序及其法治化问题上,国内行政法学界存在着颇多误解与混乱。比如有的学者认为,行政程序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法定性。 [65]这实际上是把法定性视为行政程序与生俱来的组成部分,显然是错误的。如前所述,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这意味着只要有行政行为,就一定会有行政程序。只不过我们以前不太重视行政程序问题,尤其是没有充分认识到行政程序的相对独立价值,因而对行政程序缺乏制度上的规范,由此导致行政行为不同程度的恣意。我们今天倡导行政程序的法治化,正是要把行政程序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矫正轻视程序、恣意行政的流弊。而把法定性视为行政程序的特征的观点,客观上否定了行政程序法治化这一命题的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否定了我国行政法学界近些年来所作的诸多努力,也与相关论者的初衷相背离。笔者认为,法定性不是行政程序的特征,而是行政程序法或行政程序法治化的一项原则。 国内行政法学界另有一些学者将行政程序法治化称作“行政程序法制化”的。[66]这虽然说不上错误,但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按照当今法学界尤其是法理学界的主流观点,“法制”一词主要是指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它并不指涉法律制度的价值内容。以此类推,则行政程序法制化仅仅是指行政程序法定,即以法律来规范各种各样的行政

程序。对于法治建设来讲,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国内行政法学界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主张。 [67]这对于行政程序过于随意、过于杂乱的中国现实来讲,是有着极大的针对性的。但它实际上只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一部分内容,因而更不能以之代替行政程序法治化。 那么,到底什么是行政程序法治化呢? 法治的核心是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正当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根本保障,也是法治建设的一大关键。所谓行政程序法治化,就是把行政程序纳入现代法治建设的轨道,以现代法治精神来规范与整合多样化的行政程序,从而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法治化与行政程序法制化的一个重大区别,就在于它不仅包涵了后者,而且标示了现代行政程序法制的价值取向,即必须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法制,从而揭示了现代行政程序与古代行政程序的分野,也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竖起了一道警示牌。 二、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点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一事不二罚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减轻或从轻处罚情形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二年内不追究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处罚前告知义务和当事人申诉权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六)处罚程序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程序文件及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制造程序文件及管理制度 (2016版) 文件号:LZZG-2016.1 编制: 审核: 批准: 持有人: 2016-0X-0X发布 2016-0X-0X实施 xxxxxxxx有限公司

1.1 人员职责 1.1.1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1.1.1.1 负责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对公司产品的安全质量负全责; 1.1.1.2 批准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批准发布《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手册》; 1.1.1.3 任免公司总经理、质量保证工程师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 1.1.1.4 为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所需的资源; 1.1.1.5 主持召开董事会,拟定公司管理机构; 1.1.1.6 支持总经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为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所需的资源。 1.1.2 总经理 1.1. 2.1 全面领导公司日常工作,向全体员工传达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及顾客满意的重要性; 1.1. 2.2 对公司质量工作和产品质量负责; 1.1. 2.3 负责公司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

1.1. 2.4 负责程序文件(管理制度)的批准; 1.1. 2.5 负责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任免; 1.1. 2.6 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全面负责; 1.1. 2.7 主持管理评审; 1.1. 2.8 为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所需的资源 1.1. 2.9 支持质量保证工程师和各专业质控责任人开展工作,确保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有效。 1.1.3 质保工程师 1.1.3.1 协助总经理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1.1.3.2 按照质保手册的规定对各质控系统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根据生产的发展不断完善、改进质保体系的工作; 1.1.3.3 组织贯彻、执行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定; 1.1.3.4 坚持原则,行使质量否决权,保障和支持质量保证体系工作人员工作; 1.1.3.5 定期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协助总经理组织管理评审; 1.1.3.6 对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定期组织教育和培训; 1.1.3.7 组织编制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标准,其中包括质量记录、报告,并通过质量保证体系贯彻实施; 1.1.3.8 审签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1.1.4 材料责任人 1.1.4.1 对原材料、焊材、外购外协件的采购质量负责,审核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和材料的入库验收; 1.1.4.2 审查分包/分供方的资质,组织对分包/分供方的评价工作; 1.1.4.3 监督检查材料的保管、标记移植和材料的发放,确保压力容器用材的正确性; 1.1.4.4 审核材料的代用手续; 1.1.4.5 有权对材料员、保管员的工作进行检查,有权制止不合格的材料进入制造现场; 1.1.5 工艺责任人 1.1.5.1 负责并组织图样的审查工作,有权制止不合格的技术文件流入制造工序; 1.1.5.2 组织编制并审核工艺文件,负责工艺文件的修改和现场工艺质量问题的处理; 1.1.5.3 负责组织审核工装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对关系制定《行政程序法》应正确处理的几

制定《行政程序法》应正确处理的几对关系 摘要:制定《行政程序法》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一项基础工程。要设计和实施这一工程必 然要涉及多方面、多层次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要处理多方面、多层次的各种各样的关系,其中最重要的, 影响乃至决定该法性质、功能、作用和调整范围的问题主要有八项:(一)统一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二)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三)规范具体行政行为与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的关系;(四)规范外部行政行为与规 范内部行政行为的关系;(五)规范行政行为与规范行政救济行为的关系;(六)规范权力性行政行为与规范 非权力性行政行为的关系;(七)规范国家公权力行为与规范社会公权力行为的关系;(八)规范行政机关公 权力行为与规范其他国家机关公权力行为的关系(本文就如何正确处理此八项关系,阐述了文章作者的基 本观点、主张及其理由和根据)。 一、行政程序统一法典与行政程序单行法的关系 我们目前正在草拟的《行政程序法》1是行政程序的基本法,是行政程序的统一法典。此前,我们已 经制定了多部行政程序单行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除了专门的行政程序单行法外,我们还在许多行政管理单行法中或多或少地规定了某些相应的行政程序(尽管很不完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行政监察法》、《价格法》、《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土地管理法》2等。这样,下述问题就不可避 免地摆在了我们面前: 我们还有没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如有必要,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制定出来后,行政程序单行法和行政管理单行法中规定的行政程序 是不是应该废止? 如二者都有必要存在,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统一法典优于单行法还是单行法优于统一法典?单行法与统一法典的关系是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还是适用新法优于旧法法典之前还 (视单行法制定于统 是之后)的原则3,抑或是适用基本法优于一般法(视统一法典为基本法,单行法为一般法)的 原则?

规章制度的合法程序

规章制度的合法程序 【篇一:涉及职工的规章制度程序】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 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 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 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 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 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根 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 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 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 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 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 律的制裁。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度的直接劳动者切身 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是要保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内容具有民 主性和科学性。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 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争议。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的原则。行政主体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其行政行为,主要有:公开行政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开行政决定,包括行政处理、处罚、强制执行、裁决和复议决定等;公开行政过程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及不涉及国家或私人保密的一切情况。 (2)公正的原则。要排除行政主体可能造成偏见的因素,是指公平的对待行政相对人或相对人各方的原则。 (3)正当的原则。行政行为应当正规地、符合理性地进行,具体要求是正规性和逻辑性。行政主体的地位、职权以及采取的方式、步骤等都有严格的根据;行政程序的因果关系应当合乎逻辑、合乎理性。 (4)参与原则。公民或行政性对人对行政行为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使这种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参与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在可能的条件下,扩大公民或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参与权。 (5)复审原则。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应当进行复核。其理论依据是行政行为的失误难以避免性。行使复审职能的国家机关主要有: ①原行政政主体之外的行政机关,其复审称之为“行政复议”。 ②司法机关,其复审称之为“司法审查”。由于行政复议机关仍然是行政机关,因此,行政复议之后仍然可以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成为终审。 (6)效率原则。行政行为应当用最短的时间、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最理想的行政结果。但是,由于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有时行政主体以提高行政效率为名,减少或免除自己行政程序的义务,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增加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使效率成为“专制”的借口。因此在贯彻效率原则的同时,要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这个原则。 --------------------------------- 4.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告知制度。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拥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申辩权、出示证据权、要求听证权、必要的律师辩护权等。 告知制度的具体要求是: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对人权益的行为,应事先告知该行为的内容,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作出该行为的事实依据、相对人对该行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告知制度一般只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行政行为的内容及根据的重要事项,必须事先告知。 告知制度的主要作用:一是尽可能防止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发生,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既成的不可弥补的损害。二是有利于减少行政行为的障碍或阻力,保障行政行为的顺利实施。三是事

制度、规定、程序、办法等概念的区别

制度、规定、程序、办法等概念的区别 1、制度 最一般的含义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人们依靠制度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制度并不是只限于经济,许多情况下,制度也是某一领域的制度体系,如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文化制度等。 制度是企业的法律,相当于宪法以及国家的各项法律,是代表企业(老板)意志的企业最高法令,格式需规范,合乎国家法律并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具有较高的严肃性,应当以公文形式发文。 2、程序 是指为进行某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途径。程序是由序列组成的,为实现特定目标或解决特定问题采取的命令序列的集合。 程序一般指工作流程,譬如差旅费报销程序:员工填出差审批单——部门经理审核——领导审批——财务借款——报销由财务部审核——领导审批,即为一简单的程序。 3、规定 是对某一事物做出关于方式、方法或数量、质量的决定。 规定是规范性公文中使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它是领导机关或职能部门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相应措施,要求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法规性公文。 规定是局限于落实某一法律、法规,加强其项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而且内容细致,可操作性较强。 规定和制度类似,但一般以临时性的较多,多数是针对临时发生的情况而制定的规定,有时效性。 4、办法 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或进行某项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具体规定的法规性公文。 办法的特点 (1)办法的法规约束性侧重于行政约束力。 (2)办法的条款都具体、完整,不能抽象笼统。

5、规范 规范的基本定义:对于某一工程作业或者行为进行定性的信息规定。 主要是因为无法精准定量的形成标准,所以,被称为规范。 6、流程 就是多个人员、多个活动有序的组合。它关心的是谁做了什么事,产生了什么结果,传递了什么信息给谁。这些活动一定是体现企业价值的。 7、标准 (1)衡量事物的准则:技术标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2)本身合于准则,可供同类事物比较核对的事物:标准音、标准时。8、条例 作为文种意义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用来对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工作、活动及成员的行为,对某一重大的事项办理做出比较全面、系统、原则的规定的法规性文件。(《新应用写作》)是国家机关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之一。用于规定比较长期实行的调整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准则与要求,或用于某一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某些专门人员的任务和权限等内容的规范类公文。 9、指南 原意指向南方,引申为指导等含义;比喻辨别方向的依据。

第八章 行政程序法

?第八章行政程序法(3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行政程序的概念、特点、分类;行政程序法的地位和作用;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 ?教学重点: ?1、行政程序法的概念、分类 2、行政程序法的地位与作用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 ?案例: ?在一次关于行政许可的听证会中,行政机关认为该许可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只在举行听证的前一天通知申请人参加,并且在听证的当天婉言拒绝了一名想旁听的群众参加听证。为了保证听证的顺利进行,行政机关指定受理该项许可的张科长主持听证。在听证后,张科长认为听证进行的很顺利,口头对听证作出了总结,结束了听证。随后,该行政机关根据张科长的口头汇报作出了行政许可的决定。 ?问:就程序的角度看,上述听证过程是否有违法之处?为什么? ?引子:程序与实体 ?“无程序则无行政”,“行政程序违法则行政行为无效” ?所谓程序即主体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方法及时限的总称。程序之于实体是形式与内容、肉体与灵魂的关系。实体解决的是“是什么”的问题,而程序解决的是“怎么办”的问题。实体权利通过程序权利来保障,无程序权利也就无实体权利的实现。 ?有人说得好:实体不公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制度正义的丧失。打个比方,实体错误好比是把一个东西的重量称错了,其结果也只是一错;而程序错误则好比是秤杆上的定盘星定错了,其结果必然是一错再错。 ?故,完善行政程序基本制度包括: ?完善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回避制度、行政公开制度、告知制度、公示公告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议决制度、咨询制度、职能分离制度、时效制度、顺序制度、简易程序制度、复审制度等等。

行政法学最新题目

第一章绪论 (1) 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 第三章问答 (2) 第四章抽象行政行为(蔺文杰孙荟萃韩三为) (3) 第五章 (4) 第六章 (4) 第七章 (5) 第八章行政程序法(吴文颖组) (6) 第九章 (6) 第十章 (7) 第十一章 (7) 第一章绪论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简答) 【答案要点】1 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驶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 法律保留原则。{适当展开论述} 3 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行政。行政不得违法。 简述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A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第一,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力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 第三,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B 行政法的作用 第一,行政法具有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作用。 第二,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根据所学,阐述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历程概况。(论述) 1 1949年以前 1949年以前,我国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深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进入二三十年代,学者群体已然具有相当规模,范围涉及行政法总论和分论各个部分。 2 20世纪五十年代至九十年代 20世纪50年代,我国在建设和研究行政法方面主要是抄袭前苏联模式。1983年,我国公开出版第一部行政法教材《行政法概要》。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使得我国行政法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3 20世纪初至今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明主法制人权保障进一步成为民心所向。进入21世纪以来,行政法学研究注重理论联系世纪,注重借鉴国外行政法学研究的成果的同时,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更是成为时代潮流,呈现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

制度与流程管理办法

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使集团公司制度管理工作有序、规范各项管理制度真正落实到各个管理环节当中,使按章办事、按章操作成为员工的自觉行动,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 本办法所称的制度(即管理制度),是指由集团公司各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起草的,以集团公司名义颁布的有关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和综合管理等行为的、具有长期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部门、分子公司。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集团经营管理部是管理制度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编制修订管理制度相关管理工作的有关具体管理规定; 2.组织对送审管理制度进行综合性审查; 3.汇编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组织研究管理制度建设相关问题并提出改进 的建议; 4.组织有关部门对管理制度执行冲突进行协调处理; 5.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的制度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团总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职责 1.组织执行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2.在集团公司相关制度框架下,编制本系统和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并组 织实施; 3.接受集团经营管理部对制度体系建设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公司制度体系 第六条规章制度制定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 2.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科学总结规章制度建设的经验教训,吸收公 司管理的优秀成果,融合提炼,持续创新,保持规章制度的先进性; 3.坚持规范与效率的统一。突出对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理控制,既 关注过程、更关注结果; 4.坚持管理制度与流程体系、一体化管理体系、内部标准化体系等一体 化的原则,对同一事项或管理活动、原则上只受单项规章制度的约束。 有计划、有组织的推进管理制度与流程体系、管理体系、内部标准体系实现一体化的进程; 5.严格履行规章制度管理程序,保障规章制度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6.坚持规章制度制定与实施并重。 第七条管理制度应当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制度编制目的、依据和原则、适用范围等; 2.管理活动涉及部门和单位相关职责; 3.管理事项和内容; 4.活动开展流程和程序; 5.对该项制度监督检查方法和程序; 6.违规责任; 7.颁布和解释部门,及制度生效时间。 第八条管理制度格式的基本要求: 1.名称规范并符合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2.公司专业管理制度名称一般采用“制度”“管理办法”或“规定”;已 制定“管理办法”或“规定”的,(其后续的辅助性管理制度名称一般应使用“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 3.内容顺序按照总则、分则、附则的先后逻辑排列,分则直接以“章” 形式表述,在制度内容中不出现“分则’字样; 4.涉及管理事项范围广、内容多的可以分章、条、数字等分类,涉及管

《行政法基本理论》题库

行政法基本理论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行政法概念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行政权是行政法的核心范畴 B、行政机关或某一组织依法取得行政权并不意味着能够顺利有效地行使该权力 C、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由宪法规定,因此,宪法中的某些条款成为行政法的重要渊源 D、个人权利享有行政权力无法比拟的特权 2、在某种传染病大规模传播的时期对可能携带传染病毒的人进行隔离治疗,体现了()。 A、行政合法性原则 B、行政合理性原则 C、行政应急性原则 D、行政相当性原则 3、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 A、行政违法行为的存在 B、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C、行政管理事项的复杂性 D、依法行政的需要 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土地 B、大气 C、行政强制权 D、文艺创作成果 5、关于行政主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 B、行政职权只有行政机关才能行使 C、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D、行政机关在从事任何活动时都是行政主体 6、我国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是()。 A、基层人民政府 B、派出机关 C、派出机构 D、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7、下列人员中,可以被录用为公务员的是()。 A、某甲,曾因走私罪受过刑事处罚 B、某乙,曾被开除公职的 C、某丙,曾因打架被拘留 D、某丁,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 8、下列有关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说法错误的是()。 A、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事业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B、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C、受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诉讼被告或者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资格 D、受委托的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行政程序法(试拟稿)》评介

《行政程序法(试拟稿)》评介 摘要:《行政程序法(试拟稿)》是行政立法研究组为立法工作部门提供的参考草案,已为14稿。试拟稿的总体思路、框架结构,以及试拟稿中一些重要制度的形成和安排,与起草试拟稿相关问题的考虑等等,是关心行政程序法的人们所着重关注的问题,也是试拟稿介绍的中心问题。其中包含了各方面的共识,也有仍存争议的问题,期待专家、实务工作者和广大读者的关注、意见和建议,以期共同为制定出适应我国国情的、先进的行政程序法而努力。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试拟稿 借助《政法论坛》组织”行政程序法专栏”的机会,我对《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作一介绍,旨在应对读者对于行政程序法的关注,听取各方的意见和指导,共同促进行政程序立法,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 一、行政程序立法的准备 行政程序立法的准备,开始于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以后。一方面,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国行政法治建设迅速发展,行政程序法作为行政法治中的基本法,同样为现实所迫切需要;另一方面,中国又缺乏行政程序的本土资源,人们的程序意识淡薄,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普遍存在;法律对行政程序的规定数量少,且大部分十分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理论研究严重滞后,对国内行政程序实际情况缺少调查研究,对国外行政程序立法的理论和实践也研究不足。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要立即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条件还不成熟。立法部门决定一方面加强调查和理论准备工作;另一方面,先就一些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最重要最常用的共同行政行为,诸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制定单行的程序法,为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创造条件。李鹏委员长曾多次在不同会议上强调:要在制定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的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 十几年来,中国的行政法治取得了巨大进展,就立法而言,已经陆续制定了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我们在行政程序立法方面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同时,理论研究也取得了长足进展:国内的实证调查已经完成;国外行政程序立法与实践情况得到了较为系统的介绍;理论研究著作不断出版;有的学者还提出了个人的立法建议稿。行政法治实践在近年来更是突飞猛进,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1999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依法行

制订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及要求

制订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及要求 制订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操作实务,包括合法性与程序性的要求。如果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公示程序不合法,就会导致规章制度的无效。 一、民主程序及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民主程序是指企业行政一方制定出规章制度以后,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政务大会讨论通过。这是目前法律关于规章制度生效的唯一规定。但是从企业工会体制建立方式来看,民主程序形同虚设。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不能对规章制度的制定进行有效监督。虽然企业行政一方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把规章制度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政务大会进行民主讨论,但大多数情况下,最终还是按照企业行政一方的意志来办理。 基于这种情况,在新的法律尤其是《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加大了对企业的限制,并对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环节上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将企业规章制度分为两部分:第一,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第二,不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 对待两类制度的制定,民主程序的要求也不一样。具体表现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1.企业的两类规章制度 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 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比如说涉及到劳动报酬,企业的薪酬制度以及惩处员工时工资的扣或者减的规定,涉及到加班制度以及加班费的支付问题,涉及到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福利、培训、劳动技能等,基本上涵盖了企业八类规章制度,也就是说企业日常管理员工的所有规章制度,基本都要经过《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民主程序。 这些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即只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才形成企业规章制度的方案。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实际上是劳动合同关系,如果授予企业行政一方单方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那么显然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因此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现在的法律规定,规章制度的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并协商确定。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或者选举产生,企业可以没有工会,上级工会会对企业职工代表选举以及代表职工利益履行职权进行监督。 【案例】 制定奖惩制度的争议 某企业准备制定一项奖惩制度,即如果员工做一件好事,奖励100元,相应地,如果做一件坏事,惩处100元。企业行政一方把该提交给职代会讨论。 职工代表在讨论的过程中,部门员工认为该制度不合理,应该改为做一件好事奖励500元,做一件坏事则处以一般的警告处分。 在上面的案例中,由于员工背后有工会支持,职工代表能够代表员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如果行政一方不能做通职工代表的工作,就只能按照员工的意见来制定奖惩制度。 可见,民主程序增加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难度,特别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企业的规章制度更加难以拟定。那么当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无法通过时,企业应如何行使自己的管理权以及如何在劳动权利义务履行过程中进行管理?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现状及其改革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现状及其改革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现状及其改革 学号:20134143033 姓名:罗外兰班级:13人力1班摘要:行政程序法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时限、步骤和顺序等程序规范的总称。行政程序法的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及政府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本文对我国行政程序法中的现状和发展进程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可行的完善行政程序法的建议。 关键词:含义行政程序法现状法典化改革趋势 我国目前对行政程序法的概念众说纷纭,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几种观点:第一,认为行政程序法就是"关于行为的方式、步骤及其形成的过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认为行政程序法是“对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行使或履行实体权利和义务的程序作出规定的法律规范”;第三,认为行政程序法是“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组织与活动程序的法规。行政程序法包括行政组织、行政策划与执行、行政监督、行政诉讼等方面的规定,其中以行政诉讼为主要部分”。第四,认为行政程序法是“有关行政主体行使有关行政管理职权

《税收征管法》,确立了税收征管领域的程序机制得以不断完善。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堪称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该法为行政处罚设定了程序机制,给我国行政部门带来了广泛而深刻的观念转变与工作方式的变革。1999年的《行政复议法》,不仅使行政复议程序机制更加完善,而且为行政复议管理程序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诸如复议申请的移送机制等方面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服务行政的理念,大大推进了我国行政管理方式变革的进程。同年颁布的《价格法》,为政府的定价行为自己价格监督检查等规定了较为完善的程序机制。尤其是该法关于价格听证的程序设置,在实践中已经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此后,2000年的《立法法》以及2001年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为行政立法程序机制的确立提供了较为全面和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改革趋势 (1)背景知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兴起和发展是20世纪行政法发展的重要特点之一。 所谓“法典化(例如民法、刑法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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