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治理 政策 文件

煤矿瓦斯治理政策文件

以下是一些与煤矿瓦斯治理相关的政策文件:

1. 《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手册》:该文件是国家煤炭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的指导性文件,详细介绍了煤矿瓦斯治理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包括瓦斯抽放、防治措施和瓦斯检测等方面。

2. 《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技术管理办法》:该文件是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管理办法,规定了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的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包括瓦斯抽放、利用和安全管理等内容。

3. 《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该文件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多个部委发布的规划文件,明确了煤炭工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和瓦斯治理的要求。

4. 《煤矿安全规程》:该文件是国家煤炭工业行业标准,规定了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瓦斯治理的相关规定。

5. 《煤矿瓦斯防治技术规程》:该文件是国家煤炭工业行业标准,详细规定了煤矿瓦斯防治的技术要求和控制措施,包括瓦斯抽放、利用和防治技术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策文件可能有所不同,上述文件主要是中国相关的政策文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文件可能会有所差异。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6.11 •【字号】晋政办发[2011]48号 •【施行日期】2011.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 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实现全省煤矿安全形势由明显好转向根本好转转变,在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瓦斯防治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要强化瓦斯防治责任落实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强化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提高瓦斯管理标准,切实做到“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各市、县(产煤县)煤炭管理部门必须明确瓦斯防治机构,各煤炭集团公司、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并配齐专业人员,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矿井内所有区域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矿井及其采掘工作面要有健全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定期对井下所有井巷、峒室的通风、瓦斯、支护、积水等情况进行巡检,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处理前严禁作业。 三、要强化瓦斯源头治理 要严格落实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应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进一步加大瓦斯抽采力度,把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变成不突出的矿井,把高瓦斯含量的矿井变成低瓦斯含量的矿井。矿井要按照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治理能力合理安排矿井生产衔接及产量。 四、要强化瓦斯等级管理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降低瓦斯等级;凡达到突出煤层鉴定条件的矿井,必须立即开展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整合重组建设矿井要按规定及时开展瓦斯涌出量预测,具备瓦斯等级鉴定条件的必须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 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21.06.06 •【文号】矿安〔2021〕51号 •【施行日期】2021.06.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 的紧急通知 矿安〔2021〕5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今年以来,相继发生山西省晋中市华阳新材料石港煤业“3.25”、贵州省毕节市黎明能源公司东风煤矿“4.9”、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电六矿“6.4”、黑龙江龙煤集团鸡西公司滴道盛和煤矿“6.5”等4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其中,6月4日、6月5日接连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人死亡、13人被困(目前2起事故正在紧急救援中),影响恶劣、教训惨痛。为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落实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必须落实本单位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必须落实技术负责人责任,各副矿长、职能部门必须落实防突岗位责任制、强化

业务保安,确保防突措施落实到位。 二、全面排查防突体制机制 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配备防突(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必须配备防突(通风)副总工程师、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煤矿企业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三、全面排查瓦斯参数 全面排查正在采掘区域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压力、瓦斯含量、透气性系数、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有效抽采半径及工作面防突预测(效果检验)的突出敏感指标等参数。 煤矿企业参数不齐全,依法责令限期补测;参数造假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四、强化钻孔设计及施工管理 预抽煤层瓦斯钻孔设计必须符合要求,钻孔长度、方位角、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采半径确定。 现场施工管理和质量验收应当采用视频监控等手段检查确认钻孔深度,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必须按规定进行钻孔轨迹测定,当钻孔控制范围不足或者存在空白区域时,必须补充区域防突措施。 五、确保抽采达标 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推广使用“两堵一注”等先进工艺。在应力集中、松软煤层中必须利用设置筛管防止塌孔,并保证抽采时间、浓度和负压。 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应当由矿长审签,并对其结果负责。煤矿企业抽采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停止作业。 六、严格效果检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2008〕1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治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全力推进煤矿瓦斯治理攻坚,实现了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较大幅度下降的阶段性目标。但煤矿瓦斯治理基础工作仍很薄弱,重特大瓦斯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为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巩固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成果,进一步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现就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以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大幅度降低瓦斯事故总量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增加投入、依靠科技、严格监管、强化监察,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推动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2.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比2007年下降20%以上,

重特大瓦斯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总量突破100亿立方米; 建成100个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和100个瓦斯治理示范县,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根本好转奠定基础。 二、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为瓦斯治理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3. 优化生产布局。 矿井和采区设计要依据瓦斯地质资料详细分析和预测矿井瓦斯灾害情况,根据煤层和瓦斯赋存情况,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积极采用先进的支护工艺,保证合理通风断面,明确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 生产系统和布局必须充分考虑瓦斯治理的需要,并贯穿于新建、改扩建、水平延深、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到工作面衔接的各个环节; 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完成有关瓦斯治理工程,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 现有生产矿井要落实瓦斯治理的有关规定,完善瓦斯治理工程,调整和优化生产布局; 科学合理确定工作面走向和倾斜长度,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产。 4. 合理组织生产。 煤矿必须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能力编制生产计划和组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瓦斯“零超 限”目标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21.03.02 •【文号】矿安〔2021〕9号 •【施行日期】2021.03.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 正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瓦斯“零超限”目 标管理的通知 矿安〔2021〕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瓦斯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防范瓦斯超限是遏制瓦斯事故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强化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倒逼瓦斯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坚决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 煤矿企业应当牢固树立“瓦斯可防可控”“瓦斯超限就是事故”“防超限就是防事故”的理念,进一步健全完善瓦斯“零超限”和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制度,严格制度落实;从地质、通风、抽采、监控、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等方面分析查找瓦斯超限原因并制定有效措施,强化瓦斯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应急预案,发生瓦斯超限时,必须按规定立即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分析原因、

采取措施并追究责任,并定期开展瓦斯超限撤人演练。煤与瓦斯突出和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矿井应当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和过程管控,严禁违规以顺层抽采代替穿层抽采、以局部措施代替区域措施;建立完善突出预警机制,发现瓦斯涌出异常、超限,以及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二、超前防范瓦斯超限 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瓦斯地质管理,强化瓦斯基础参数测定和地质预报探查,切实提升地质保障水平。严格生产设计和生产组织,规范采掘部署和接续,切实为瓦斯治理提供技术、时间、空间保障。加大瓦斯综合治理资金投入,切实提升瓦斯抽采系统、通风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钻孔施工等装备能力水平,确保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严格落实瓦斯检查制度,加强突出煤层揭煤、钻孔施工、巷道贯通、瓦斯排放、局扇通风和回风隅角等关键环节、关键地点的现场管理,切实降低瓦斯超限风险。 三、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 各地区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加快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已完成升级改造的矿井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规范》组织验收,新建、改扩建矿井投产前和长期停工停产矿井复工复产前安全监控系统必须通过验收。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确保运行正常、联网稳定、数据准确,传感器位置设置、调校测试、数据上传,以及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等要符合标准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全面反映监控信息,24小时有监控人员值班。建立完善监测报警应急处置制度,监测监控值班人员接到预警、报警、断电等异常信息后,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按规定停止作业、停电撤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录备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做好国家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监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转发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转发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 •【公布日期】2009.06.26 •【字号】吐地行办[2009]108号 •【施行日期】2009.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转发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9〕10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地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地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为全面提升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85号)的总体部署,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先抽后采、监测监

控、以风定产”的瓦斯防治工作要求,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努力创建地区瓦斯治理达标示范县和示范矿井工程,着力推动地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实现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长期稳定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10年底,完成地区确定的一个示范县和四个示范矿井的建设目标(具体名单附后)。 2013年底,力争全地区所有生产矿井达到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工程建设标准。 三、组织机构 地区成立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组织协调全地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帕尔哈提·依布拉音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吾买尔江·阿不都拉行署副秘书长 王赤地区煤管局局长 艾尼瓦尔·买买提吐鲁番市副市长 谭建国鄯善县副县长 杨锦托克逊县副县长 成员:张朝密地区监察局 刘进喜地区国土资源局 吾甫尔·提依甫地区公安局 买买提·尔西地区安监局 谢继强地区工商局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通风及瓦斯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通风及瓦斯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12.26 •【字号】陕政办发[2005]120号 •【施行日期】2005.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瓦斯和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通风及瓦斯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1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通风及瓦斯治理工作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陕西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通风及瓦斯治理工作规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05〕1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通风及瓦斯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切实贯彻以抽采为主的瓦斯治理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矿工生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认真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和“五十条”经验,以本质安全型开采为目标,实施“能抽必抽,可保(开采保护层)尽保”战略,形成以通风系统为基础,以抽采和防突为重点,以监测监控为保障的瓦斯综合防治格局。 二、认真落实矿井瓦斯监管工作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各方面力量,促进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 煤矿企业要设置“一通三防”专业管理部门,配齐通风副总工程师和“一通三防”专业技术人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通风、抽采、防突、监测专业队伍。“一通三防”人员三年内要达到技校毕业水平,五年内达到中专以上毕业水平。 加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场检查。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负责人应当每半年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瓦斯治理情况。煤矿每旬、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矿务局(公司)每月、煤业集团公司和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一通三防”专项检查。省煤炭局每半年组织一次全省“一通三防”大检查。 煤炭企业对矿井瓦斯管理工作负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是瓦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瓦斯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分管安全的行政副职对瓦斯管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其他行政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瓦斯管理工作负责。 地方政府对矿井瓦斯管理工作负监管责任。省、市、县政府分别对国有重点煤矿、市属煤矿、县属(含乡镇)煤矿瓦斯管理工作负主要监管责任。 省、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对国有重点煤矿、市属煤矿和县属(含乡

煤矿瓦斯治理 政策 文件

煤矿瓦斯治理政策文件 煤矿瓦斯治理是指对煤矿中产生的瓦斯进行控制和利用,以确保 矿井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由于煤矿瓦斯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 的特性,对煤矿瓦斯的治理成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之一。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旨在加强煤矿瓦斯的治理工作,下面 将主要介绍一些相关的政策文件。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该文件是我国煤矿安全监管的基本法律 法规之一,对煤矿瓦斯治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规定了煤矿必须建 立瓦斯抽放系统,确保矿井瓦斯浓度符合安全标准。另外,该条例还 规定了瓦斯抽放的技术措施和设备要求,以及煤矿瓦斯监测和报警措施。 《煤矿瓦斯治理“十五”规划》:该规划是我国煤矿瓦斯治理的 指导性文件,旨在通过十五年的努力,大幅度降低煤矿瓦斯事故发生率。该规划提出了一系列的治理目标和措施,包括改造提升瓦斯抽放 系统,推广瓦斯利用技术,加强瓦斯安全监测,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 和技术素质等。

《煤矿瓦斯治理“十二五”规划》:该规划是我国第十二个五年 计划期间煤矿瓦斯治理的指导性文件。该规划提出了进一步提高煤矿 瓦斯治理水平的措施和要求,包括瓦斯抽放设备的改造和更新,矿井 通风系统的优化,瓦斯利用技术的推广等。此外,该规划还强调要加 强瓦斯监测和预测,提高煤矿事故的预防能力。 《煤矿瓦斯治理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对煤矿瓦斯治理管理的具 体规定,包括对煤矿瓦斯抽放、瓦斯利用、瓦斯监测和报警等方面的 管理措施。该办法要求煤矿必须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制定瓦斯治理 计划,并定期进行瓦斯治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此外,办法还明确了 矿井瓦斯抽放设备和瓦斯利用设备的标准和要求,以及煤矿瓦斯监测 系统的建设要求。 综上所述,煤矿瓦斯治理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之一。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旨在加强煤矿瓦斯的治理工作。这些 政策文件包括《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瓦斯治理“十五”规划》、《煤矿瓦斯治理“十二五”规划》、《煤矿瓦斯治理管理办法》等,这些文件规定了煤矿瓦斯治理的要求和措施,并对煤矿瓦斯抽放、瓦斯利用、瓦斯监测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管理。通过严格遵守这些政

贵州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有关事宜的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有关事 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9.03 •【字号】黔安监煤矿〔2018〕7号 •【施行日期】2018.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 正文 贵州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有关事宜的通知 黔安监煤矿〔2018〕7号各市(州)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各煤矿主体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8月24日在盘州市召开的梓木戛煤矿“8·6”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警示教育现场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领导的要求,决定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的共性问题、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推动实现全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全面提升,为加快培育释放安全高效 产能,有效防范较大、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根本好转和煤炭工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保障。 二、工作步骤 (一)研究制定攻坚方案。各地区、各煤矿主体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煤矿瓦斯灾害防治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各地区攻坚方案要突出重点,逐年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各煤矿主体企业攻坚方案要细化要求,逐矿、逐年明确具体攻坚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二)统筹衔接全省联动。省、市(州)、县(市、区)和煤矿主体企业、矿井,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同步启动本级攻坚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要按照“企业主体、地方督促”的原则,根据本地区、本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和瓦斯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攻坚目标任务特别是具体的攻坚项目建议,实现各级攻坚目标、任务和措施的统筹衔接。 (三)突出重点推进实施。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2)的攻坚实施方案,将采取上下联动集中会审的方式,确定攻坚项目,给予立项支持,加快推进实施,实现全省各级攻坚实施方案在纵向上一脉相承、横向上重点突出。 三、时间计划 (一)方案编制报审。2018年10月15日前,省、市(州)、县(市、区)和煤矿主体企业、矿井分别完成本级攻坚实施方案送审稿的编制和内审工作,并上报会审。 (二)方案审查修订。2018年10月30日前,省级层面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攻坚实施方案进行集中会审,其他地区和企业由市(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煤矿主体企业分别组织会审,按照会审意见进行修订完善。 (三)方案发布实施。2018年11月10日前,省级攻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审

煤炭工业部关于国有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

煤炭工业部关于国有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 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3.06.24 •【文号】煤办字第142号 •【施行日期】1993.06.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煤炭工业部关于国有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 (1993年6月24日煤办字第142号)为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确保煤炭行业健康、稳定地发展,现对国有煤矿作如下规定: 一、国有煤矿必须建立和健全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的“一通三防”(指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以下同)管理工作责任制。各矿务局局长、矿长必须定期主持研究“一通三防”工作(矿务局每季度至少一次,矿每月至少一次),并保证这一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局、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各局、矿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各采掘区(队)长对所辖区内“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安监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对防止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要确保矿井通风系统良好,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稳定,风量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通风系统不合理或风量不足的要停产整顿。局部通风设施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严禁随意停开局扇和不按标准安装、维护风筒。严格矿井瓦斯管理和

检查制度,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配齐瓦斯检查人员。瓦斯检查员配备不足的由矿长负责,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由通风区(队)长负责。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积聚,掘进工作面高顶瓦斯积聚都要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凡因未制定措施而引起瓦斯煤尘事故的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措施执行不力而发生事故,由分管矿长和采掘区(队)长负责。 三、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和瓦斯涌出异常区内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按高瓦斯采掘工作管理,由各矿制订具体标准、管理办法和编制安全措施报矿务局审批。 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和完善掘进系列化装备。 四、高、突矿井要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系统。高、突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高低浓度瓦斯探头;掘进工作面迎头必须按规定悬挂瓦斯断电仪探头和便携式瓦检仪。购置装备的资金由局、矿长负责;装备安设和维修由通风科(区)长负责:瓦斯监测仪器的日常使用管理由采掘区(队)长负责。 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监测队伍,负责从事日常仪器的管理和维修工作。所有监测仪器的维修费用,必须予以保证。 五、高、突矿井的放炮员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检仪或报警矿灯。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制和“三人连锁放炮”(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制。每个炮眼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充填炮泥。 六、要切实加强瓦斯排放、巷道贯通和盲巷管理工作。排放瓦斯和巷道贯通要认真编制安全措施并执行有关规定。所有井下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密闭和栅栏,定期检测瓦斯和氧气浓度,并严禁任何人员违章进入。 七、切实加强防突工作。有煤与瓦斯突出的局、矿都要明确负责防突工作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 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6.06.15 •【文号】国办发[2006]47号 •【施行日期】2006.06.15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 意见 (国办发〔200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煤层气俗称煤矿瓦斯,是宝贵的能源资源。我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多,煤矿瓦斯一直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近年来,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未经处理或回收的煤层气直接排放到大气中,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为进一步加大煤层气抽采利用力度,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减轻煤矿瓦斯灾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煤层气抽采利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煤层气抽采利用是贯彻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体现。必须坚持先抽后采、治理与利用并举的方针,采取各种鼓励和扶持措施,防范煤矿瓦斯事故,充分利用能源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二、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经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

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享受有关鼓励和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井下抽采系统项目,地面钻探、泵站项目,输配气管网项目,煤层气压缩、提纯、储存和销售站点项目,利用煤层气发电、供民用燃烧及生产化工产品项目等。 三、煤层气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的输气管网项目或跨省(区、市)输气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的输气管网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层气发电并网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矿企业自采自用煤层气项目,由煤矿企业自主决策,报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煤层气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最低勘探投入量和施工期的基本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必须降低到规定标准以下,方可实施煤炭开采。煤矿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具体标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六、坚持采气采煤一体化,依法清理并妥善解决煤层气和煤炭资源的矿业权交叉问题。凡新设探矿权,必须对煤层气、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规定标准且具备地面开发条件的,必须统一编制煤层气和煤炭开发利用方案,并优先选择地面煤层气抽采。煤层气和煤炭资源实施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研究制订。 七、限制企业直接向大气中排放煤层气,环保总局要研究制订煤层气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具体标准,并对超标准排放煤层气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 八、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安排。 九、煤矿企业提取的生产安全费用可用于煤层气井上井下抽采系统建设。 十、统筹规划煤层气和天然气输送管网建设。煤层气经处理后,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优先并入天然气管网及城市公共供气管网。煤层气售价由供需双方协

关于《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 行)》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瓦斯灾害是影响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目前部分煤矿在瓦斯防治思想认识上、安全管理上、安全投入上还有差距,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任务依然繁重。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作出一系列安排部署,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攻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20〕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行动进一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0〕6号)等文件,将2020年作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针对煤矿瓦斯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实施煤矿“通风系统、瓦斯地质、瓦斯参数测定和突出危险性鉴定、防突防爆炸措施、瓦斯抽采及计量、监测监控系统提升”等六个瓦斯防治专项行动。为认真贯彻落实黔府发〔2020〕3号、黔府办发〔2020〕6号等文件要求,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制订印发《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黔能源煤安〔2020〕97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通过对煤矿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确定煤矿是否具备煤矿瓦斯防治能力,推动建立瓦斯防治

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煤矿瓦斯治理能力。 二、起草依据 (一)黔府发〔2020〕3号、黔府办发〔2020〕6号;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监技装〔2019〕28号); (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 (四)《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原安监总局令第85号); (五)《煤矿安全规程》(原安监总局令第87号)。 三、《评估办法》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评估办法》分为总则、评估对象及实施、评估主要内容及标准、评估结果运用、监督检查、附则等6个部分共27条。具体为:第一部分,总则。该部分共5条,说明了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制订依据、任务来源、评估架构、评估有效期限等内容。第二部分,评估对象及实施。该部分共6条,说明了评估对象及具体实施步骤。第三部分,评估主要内容及标准。该部分共8条,说明了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第四部分,评估结果运用。该部分共4条,说明了全省煤矿在评估后公示公告认定程序以及煤矿整体评估不合格以及单项评估不合格的分类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8.09.05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 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产煤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为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和全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 号)和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以有效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控制零星事故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增加投入、依靠科技、严格监管、强化监察,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推动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2、工作目标。到 2010 年,全省煤矿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有效控制零星事故,力争实现瓦斯事故零死亡;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存在高瓦斯、瓦斯涌出异常区矿井建立健全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系统;所有矿井达到二级及以上“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建成 50 个“一通三防”安全示范矿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为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基础。 二、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为瓦斯治理工作提供坚实基础 3、优化生产布局。现有生产矿井要严格执行《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切实抓好煤矿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的意见》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监察意见》,落实瓦斯治理的有关规定,完善瓦斯治理工程,加大生产布局优化调整力度,严格控制生产水平、采区和采煤掘进工作面个数,科学合理确定工作面走向和倾斜长度,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产。新矿井、新采区设计要根据煤层和瓦斯赋存情况,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优化瓦斯的抽、排、放等系统,并把瓦斯治理贯穿于新建、改扩建、水平延深、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到工作面衔接的各个环节。要积极采用先进的支护工艺,保证足够的通风断面,合理确定煤层和工作面的开采顺序。新矿井、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完成相关瓦斯治理工程,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 4、合理组织生产。矿井必须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核定能力编制生产计划和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各个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 1 个回采工作面进行生产,严禁采用对拉式回采工作面生产,严禁超强度组织生产;要按照《山东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意见》和矿井核定能力,加强劳动定员管理,实行“限员挂牌制”,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要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合理确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 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1〕414号 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煤矿企业: 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 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 附件一: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中央管理企业、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已经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第五条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家能源局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通过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评估后,由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国家能源局推荐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其他煤矿企业向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 “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11.26 •【文号】发改能源[2011]3041号 •【施行日期】2011.11.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发展规划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 二五”规划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1]3041号) 有关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信)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增加清洁能源供应,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二○一一年十二月)

前言 煤层气(煤矿瓦斯)是优质清洁能源。我国埋深2000 米以浅煤层气地质资源量约36.81 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三位。国家高度重视煤层气开发利用和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一五”期间煤层气开发初步实现商业化、规模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单位在充分调研、广泛吸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编制了《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分析了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现状和面临的形势,提出了未来五年我国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规划》提出,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引导,强化政策扶持,加大科技攻关,统筹布局,合理开发,加快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建设,推进重点矿区煤矿瓦斯规模化抽采利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增加清洁能源供应,保护生态环境。 《规划》是指导我国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决策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发展现状 一、“十一五”期间的主要成就 “十一五”期间,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强力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煤层气地面开发实现历史性突破,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规模逐年快速增长,煤矿瓦斯防治能力明显提高,奠定了进一步加快发展的基础。 (一)煤层气实现规模化开发利用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 范矿井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5.15 •【字号】皖经煤炭[2009]99号 •【施行日期】2009.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 建设的实施意见 (皖经煤炭〔2009〕99号) 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精神,扎实有效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全面提升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08〕76号)要求,现提出我省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实施意见如下: 一、示范矿井建设目标和基本要求 示范矿井建设目标:到2010年底,在全省建成31对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其中省属国有重点煤矿24对,其他煤矿7对,见附件1),通过统筹规划、

分步实施、典型示范、总体推进,推动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示范矿井建设基本要求: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坚持正规开采,实施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矿井通风实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瓦斯抽采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安全监控确保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强化现场管理,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示范矿井建设的工作思路和步骤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典型示范、总体推进”的工作思路,推进示范矿井建设,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规划起步阶段(2009年6月底前):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在瓦斯治理现状普查的基础上,摸清底数,查找差距和薄弱环节,明确示范矿井建设目标,提出示范矿井建设的具体名单。各单位按照示范矿井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示范矿井建设的基本条件、评估标准和办法,选择基础条件好、管理水平高的矿井作为先行试点。 (二)重点建设阶段(2009年底前):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示范矿井建设经验,及时推广适用技术、装备和典型经验,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研究提出适合本单位特点的瓦斯治理技术方案,推动示范矿井建设。2009年底前,建成一批示范矿井,总结一批适应本地区瓦斯赋存特点的先进适用技术与装备,推广一批瓦斯治理的新理念、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三)总体推进阶段(2010年):各单位按照示范矿井建设规划、目标和进度要求,加强对示范矿井建设单位的检查指导,确保建设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建设进展缓慢的单位,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其加快示范矿井建设进度,按期达到建设要求。到2010年底,各单位全面实现示范工程建设的规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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