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第十一章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第十一章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第十一章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律师民事代理的意义,了解律师民事代理的具体工作。

【教学重点和难点】律师民事代理的工作程序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方法】讲授法技能训练法

【教学内容】

一、律师代理概述

(一)诉讼代理的概念和内容以当事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根据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活动,称为诉讼代理。

(二)诉讼代理制度的沿革诉讼代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和完善过程。随着我们国家法制的健全,诉讼代理制度将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

(三)诉讼代理制度的立法概况关于诉讼代理人应当包括哪些种类,各国的立法不尽相同,主要的做法有三种:①将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三种,并将其作为一种完整的诉讼代理制度,独立地规定为一章。匈牙利就采取这种立法体例。②将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并将其作为诉讼参加人中与当事人并列的一节加以规定。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即采取此种立法体例。③认为诉讼代理人仅指委托诉讼代理人,以专章将其列于当事人一章之后。

(四)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种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这是以诉讼代理权发生的原因(即发生根据)是以诉讼代理权发生的原因(即发生根据)为标准划分的。法定诉讼代理权基于法律规定的亲权和监护权而发生,委托诉讼代理权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发生。有必要说明的是,在我国1982年颁布权而发生。有必要说明的是,在我国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曾将诉讼代理人分民事诉讼法(试行)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三种,并规定"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据此规定,指定诉讼代理人只适用于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情况。目前我国已

不存在当事人无法定代理人而需要指定诉讼代理人的情况。因为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定诉讼代理人由监护人担任。而根据《民法通则》讼代理人由监护人担任。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在我国监护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几乎不存在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在民事诉讼中都有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这说明原来"代理人代为诉讼。这说明原来"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规定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必要。因此,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再规定指定诉讼代理人,而只规定了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

二、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是律师代理制度中的一种,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律师为了维护代理人的利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正当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的主要特征:

1.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活动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

2.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活动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3.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活动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

4.律师合法代理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与刑事诉讼辩护的原则区别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与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虽然都是接受委托进行特定诉讼活动,但是二者具有原则性的区别。其主要区别有:

1.参加诉讼的依据不同。民事诉讼代理律师要参加诉讼活动,必须与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在这个委托代理协议基础上产生的特定授权是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的惟一法定依据;而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则既可以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加刑事诉讼,也可以是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为刑事诉讼被告人辩护的。

2.参加诉讼的范围不同。民事诉讼律师代理则适用于所有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民事诉讼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人,被上诉人等;而刑事诉讼的律师辩护仅仅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3.在诉讼中活动的资格和地位不同。在代理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

时候,律师虽然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但并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并且要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而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4.权限范围不同。民事诉讼代理律师的权限由被代理人授予,且不能超出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而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刑事辩护律师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的诉讼权利,其中有些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不具有的。

5.诉讼任务不同。在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的任务就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被代理人的意志来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而刑事辩护与民事代理在这个问题上具有较大的差异,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制度的根本价值在于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抗庞大国家公诉机器的手段,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尽力寻求事实真相,以尽可能地在刑事诉讼中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平衡,因此,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活动可以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制约。

6.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有可能构成辩护人妨害刑事证据罪;在民事诉讼的代理中,代理律师如果也有类似的行为,则可能会构成妨害作证罪,该罪刑罚比辩护人妨害刑事证据罪要轻。

7.介入的时间不同。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一般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介入诉讼,开始诉讼代理活动;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人即可介入诉讼(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人即可介入诉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可在其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了强制措施时提出)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了强制措施时提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辩护人介入诉讼。

三、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律师的地位及权限

(一)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范围:

1.民事诉讼中律师可代理对象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都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但是,无论是谁进行的委托,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权限都源自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2.民事诉讼中律师可代理案件的范围。凡是依照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方面的案件,依照婚姻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案件,依照经济法律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案件,都属于律师可以代理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范畴。

(二)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的地位

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虽然可以相对独立地进行一系列的诉讼行为,但是他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实际的诉讼当事人仍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1.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不是诉讼主体,而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2.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三)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的权限 1.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权限的形成。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的权利源自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天然拥有的诉讼权利,如果没有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授权,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就没有任何的立场或权限,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的权限的形成及权限的内容完全取决于这种授权委托的具体内容。

2.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权限的分类。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代理可分为两类,即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是复代理。下面分别对这三种情况进行具体的说明:

(1)一般代理。一般代理,又称为一般授权代理,是与特别授权代理相对而言的,是无需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明确表态和决策的代理。这种代理有较大的伸缩性和可变性,而少有固定性和决定性,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等。

(2)特别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特别代理,是指通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赋予律师对案件实体问题的重大诉讼行为,直接作出决定性的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复代理。复代理也叫转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接受委托以后,在某种特殊的原因下,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将一部分或大部分或全部的代理

权委托其他律师代理的诉讼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68条规定:"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3.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解除和消灭。

(1)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委托诉讼代理权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发生的。

(2)变更和解除委托诉讼代理权的要求。委托诉讼代理关系成立后,诉讼代理人取得的诉讼代理权在诉讼过程中有可能发生变更或者解除。所谓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变更,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权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人基于一定原因,扩大原来的诉讼代理权或者缩小原来的诉讼代理权。所谓委托诉讼代理权的解除,是指在委托诉讼代理关系成立后,因委托人收回诉讼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诉讼代理权而终止双方的诉讼代理关系。

(3)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委托诉讼代理权可以因各种原因而消灭。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灭不同于委托诉讼代理权的解除,委托诉讼代理权的解除完全是人为的原因,而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灭则既有人为的原因,也有非人为的原因。

四,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意义

(一)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直接关系着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在民事诉讼中,纠纷的解决与权利的实现常常就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在纠纷以诉讼方式得以解决的同时,权利也就得到实现。虽然,权利的实现可借助多种方式,但通过诉讼实现权利是最具权威性的一种。因为,一旦当事人的权利得到生效裁判的确认,即意味着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从而具备了极大的稳定性。

(二)律师代理民事诉讼集中体现了对法治进步的推动作用

五,关于律师代理诉讼的几个问题

为了正确和充分地发挥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研究:1.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可否各自接受同一案件中原、被告的委托同时代理诉讼?一案件中原,被告的委托同时代理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均未对此作出规定,理论界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

师不宜各自接受同一案件中原,被告的委托,同时担任诉讼代理人。另一种意见认为,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可以各自接受同一案中原,被告的委托,同时担任诉讼代理人。

2.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显然无理的,律师应否接受代理诉讼的委托?受代理诉讼的委托?对此存在三种不同主张:①主张不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理无理,只要当事人提出委托,律师就应接受。②主张对没有理由的原告可以不接受委托,而对被告的委托即使没有理由也应接受。③主张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只有诉讼请求有理的才能接受委托。

3.律师能否代理执行案件?我国法律对律师能否代理执行案件虽未明确规定,但基于对律师代理诉讼应当包括审判和执行两个完整阶段的理解,一般认为,只要当事人提出委托,律师可以代理执行案件。特别是当前执行案件的难度一般都较大,涉及的情况也较复杂,如果有律师代理,可以协助法院更好地完成执行任务。但律师代理执行案件,应由当事人另行委托,而不属于当事人在审判阶段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的代理范围。

4.特别程序中的当事人可否委托律师代理?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也应当包括代理特别程序中的当事人。只要特别程序中的当事人有委托授权的,律师便可以接受委托进行代理。

5.律师可否代理当事人申请再审和参加再审程序?审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应当包括各种审判程序中的代理。因此,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申请再审和参加再审程序。但这种情况,也应由当事人另行委托。

二、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工作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般可以分为以下阶段:收案,庭前准备,参加法庭审理以及执行阶段的代理工作,而各个阶段又有不同的环节。

一,民事诉讼案件的收案收案,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代理手续,聘请律师担任其民事诉讼代理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的过程。在收案阶段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接待当事人,评估案情,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等。(一)接待委托人在分析和评估案情时,要注意审查委托代理案件的合法性。对委托代理案件合法性的审查是分析,评估案件的首要步骤,具体包括对以下内容的审查:

1.审查委托人委托代理的事项是否具备民事诉讼法 1.审查委托人委托代理的事项是否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2.案件是否归人民法院主管。

3.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违反法律,政策或社会公德。

4.审查案件是否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是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依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及案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参加诉讼的律师;委托代理事项及权限;代理关系的有效期限;双方商定的委托代理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庭前准备阶段

(一)出具和提交授权委托书根据《民事诉讼法》60条的规定,诉讼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果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58条的规定,委托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委托人可以委托1~2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2委托2名律师代为诉讼时,为了避免两位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的意见分歧,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分别载明两位律师的代理权限,两位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也要经常地交换意见,共同做好代理工作。如果其代理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及时向委托人说明,由委托人作出决断。

(二)庭前准备1.调查取证,协助委托人履行举证责任。

1.调查取证,协助委托人履行举证责任。要完成这一任务,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工作:(1)协助委托人准备证据。(2)调查取证。

2.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在阅卷过程中,代理律师应注意以下问题:①阅卷要注意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切忌断章取义;②从有利于委托人的角度出发,注意审查两方面的证据,防止先入为主;③注意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认真审查正反两方面的证据,及时发现矛盾和疑点,提请法院或当事人予以澄清,对司法实践中经常可能出现的伪证情况要重点进行分析;④对于阅卷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注意保密。

3.撰写有关法律文书。代理律师在掌握了有关事实和证据之后,即应根据实际情况,撰写有关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和和解协议。

4.准备法庭辩论提纲。法庭辩论是庭审的中心环节,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以及法律规范在案件中的正确适用具有决定性意义,为法庭辩论作准备是律师在开庭前重要工作之一。因此,律师必须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理清辩论思路,拟定辩论策略,准备好自己所要提出的问题,预测对方可能会提出的问题并拟定相应的应对方法。

三、参加法庭审理(一)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法庭审理的一般过程法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必要的准备之后,在法院或其他的适宜的场合设置的法庭上,对民事案件进行审查处理等活动。法庭审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审理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和宣判等。此外,在法庭审理的全过程,还贯穿法院的调解活动。1.审理开始。2.法庭调查。3.法庭辩论。

根据《民事诉讼法》124条的规定,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可以进行下列代理工作:(1)协助当事人陈述案情。(1)协助当事人陈述案情。(2)审查核实证据。实践中,代理律师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代理工作:第一,引导审判。第二,提出新的证据。第三、申请重新勘验,鉴定和调查。第四,增加新的诉讼请求。第五,申请财产保全或先行执行。第六,申请撤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92条,第97或先行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7条之规定,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依据新发现的有关情况,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二)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中,有关出庭的特别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对离婚案件的代理作了如下特别规定:"理作了如下特别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规定包括两层含义:①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有诉讼代理人的,原则上当事人仍应亲自出庭,只有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当事人才可以不出庭。②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以便能使法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所谓"书面意见",是指不出庭的当事人对离婚或不离婚以及对子女抚育,财产分割的意见。这一规定的实质,是基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而对离婚案件中诉讼代理权的一种限制。

四,合议和宣判

1.参加法庭调解。

2.申请补正法庭笔录。根据《民事诉讼法》条之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法庭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差错,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人民法院应将申请记录在案。代理律师及其委托人在阅读或听取了法庭笔录后,如认为有遗漏或差错,代理律师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补正。

3.解释裁判,代理上诉。

五,执行阶段的民事诉讼代理律师在执行中的代理,应注意审理以下几个问题:①接受委托必须有生效的执行根据,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是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②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③委托人应是执行标的的权利人;④对方当事人有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⑤代理执行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律师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可以进行下列代理活动:1.调查取证 2.申请执行和撤回执行申请。3.促成执行和解。4.处理执行异议。5.表示延期执行。

【思考题】

1.律师民事代理的意义。

2.律师代理的具体工作包括哪些?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1)概念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和指导性规则。 (2)特征 结合近几年来法学界对基本原则的研究成果,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可从以下几方面 涵义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功能 体系 涵义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依据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 约束性辩论原则 涵义 具体内容 处分原则 分类 法理依据 与辩论原则的关系 缘起与认识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 意义 适用情形 适用对象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 原则

来认识: ①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②对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性。 ③与具体制度和规范相比,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④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落实。 ⑤一种对诉讼主体的基本要求,是具体和明确的。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功能: (1)指导诉讼主体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 (2)有利于克服既定民事诉讼法的有限针对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为审判人员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提供了原则性根据。 (3)为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改和调整提供了依据。法律总是要不断修改和调整的,当既定的民事诉讼法的局部规定滞后时,立法者应当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对其进行修改和调整。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侧重于强调裁判机关与社会的关系,因此不宜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只是裁判机关裁判的原则,也不宜作为基本原则。 (3)民事诉讼关于调解的规定实际上包括原则和具体制度两部分。就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应有的地位以及调解与民事审判的关系来看,调解作为基本原则是不台适的。 二、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常见风险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 常见风险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常见风险 近日有媒体报道:北京市某家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因在办理房屋按揭贷款业务中,向银行出具内容失实的法律意见书,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两位律师的刑事责任,引起各界特别是律师界的广泛关注。律师作刑事案件有风险、作非诉讼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有风险,作民事诉讼案件是否有风险呢有,只是责任形式有所不同。有人以为民事诉讼案件由法院出判决、风险完全有当事人承担,实则不然,如果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中把握不当,也会险象环生,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律师由于缺乏执业技能和经验不足带来的风险。西方有句谚语“不要让正义因缺乏法律学识和法庭技巧而败诉”,可见,执业技能对律师执业至关重要。有些律师由于未能注意执业技能的学习和积累,在诉讼代理中可能会犯以下错误: 1、写起诉状时过于随意。在相关情况和证据还没有弄清楚的情况下,仅凭委托人的叙述就提笔写就起诉状并交到法院,还美其名曰:提高工作效率。却忘记匆忙随意写就的起诉状有可能对案件造成灾难性的后果,表现为无法弥补在诉状中的漏洞,无法去掉对自己不利的自认。比如被告诉讼主体选择不当,起诉可能被法院驳回;没有全盘考虑自己的权益,待法院判决后才发现在诉讼请求中漏掉

应保护的某项利益,重新起诉,法院则会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不予立案受理。 2、对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没有要求提供原件并仔细阅读,只依赖于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叙述,以为证据原件在开庭时再提供不迟。事实上,一份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包括几个方面:内容、形式和来源等。委托人对证据的叙述往往侧重在内容,其他方面谈及较少,如果代理律师没有全面审查证据原件,很有可能对案件的事实判断失误,给以后的诉讼造成被动。有两个典型案例能充分说明证据形式(完整性)的重要性。某原告借款给被告,被告用一张16开(与A4相差无几)的纸,写下借据,由于所写内容不多,被告所写文字只占用了该纸的上半部分,下半部分为空白,原告当时就将该借据折叠起来保管。后原告多次持借据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当原告信心十足地走向法庭质证时,问题出现了,由于原告多次翻动使用借据,加上借据纸张不好,该借据已从中间断开,且下半页丢失,最终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判原告败诉。另一案件与上述案件相似,原告将借据的右下角邮票大小的一块弄掉,但丝毫未损及借据内容,原告也被法院判为败诉。如果只凭原告的叙述和复印件是看不到证据毁损部分的,也就不能发现证据的瑕疵,进而搜集其他证据予以弥补。

律师民事诉讼业务流程

[转] 律师民事诉讼业务流程 律师民事诉讼业务流程 律师民事诉讼业务流程 一、听取当事人陈述 1、听取当事人陈述的要点 要点:听取。记录。整理思路。 2、当事人陈述后向当事人提问 要点:提问方式。提问角度。澄清答问。 3、整理当事人陈述之记录 要点:整理的要点。整理记录的方式。理清法律关系。 二、律师起诉前准备 1、收集证据 要点:收集的途径(渠道)。收集的方式。判断证据的关联性。确认证据的全面性。 2、起草起诉方案 要点:诉讼方案的基本格式。诉讼方案的内容。 3、搜集法律依据(法律研究) 要点:搜集的方法。法律推理。法律识别。法律类型。案例搜集。 4、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法院和级别管辖法院 方式包括法律、司法解释查询、电话咨询有关法院、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要点:地域管辖及其运用技巧。级别管辖及其运用技巧。 5、对被告状况的审慎调查 (1)调查拟起诉被告之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分支机构、验资报告、年检报告) 要点:登记内容。企业登记的意义。与案件关联性与证明对象。 (2)调查掌握的拟起诉被告的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车辆等运输工具、动产的权属、以及抵押、质押、查封状况) 要点:财产所有。财产共有。财产取得方式。担保物权的设定情况。 6、编制证据清单 (1)根据客户的案情介绍,确定起诉时必须提交的初步证据;要点:初步证据范围的确定。初步证据与后续证据的区别。(2)编制证据清单,列明证据用途(证明之事项) 要点:证据清单格式。证据说明的格式与内容。 (3)英文证据需安排专门部门的翻译事宣 要点:翻译机构的选定。翻译过程中与翻译机构的协调联系工作。翻译件内容的核查。 (4)对证据进行归类 要点:归类的方式与标准。归类的目的。 (5)根据案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客户的案情介绍,判断对方可能提出的证据,以及据以反驳的证据。 要点:判断的方法。判断的全面性之掌握。反驳证据的确定方法。反驳证据的收集。反驳证据的归类。 (6)判断是否需要准备作为证据的专家证词、部门规定。如需要,进行准备。 要点:判断的原则与标准。寻找专家的方法。对专家能力与权威性的判别。查找部门规

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民事 诉讼代理制度 一、工作总则 1.律师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其职责是: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参加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秉公办案,仗义执言。 二、收案 1.收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详尽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及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委托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的,应有合法证明。2.收案程序 承办律师,应及时与委托人面谈,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然后进行收案登记,办理有关手续。 3.收案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只有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已经决定再审的案件,律师事务所才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在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时,可以由本所视情况指派两名律师承办; 代办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

代为反诉; 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大凡代理外,还可根据详尽情况,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中一项或全项。 4.委托人为法人的,双方所签委托代理合同还须由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三、订立委托代理合同 1.收案后由承办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人保存,一份由承办律师附卷。 2.代理权限是确定律师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范围,检验代理行为是否有用的基本依据。因此,双方在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必须对代理权限做出明确、详尽的规定,不应笼统地填写含义不明的“全权代理”、“大凡代理”或“诉讼代理”。 3.代理权限有大凡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种。 大凡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大凡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代为起诉、应诉; 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从头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申请执行; 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特别授权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处理民事案件的工作方式与具体步骤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律师处理民事案件的工作方式与具体步骤 一、审查收案,具体步骤为: 1、了解案件法院是否已受理,即案件是否已经进入诉讼程序。 对于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确定案由,初步形成自己 的处理意见,并同委托人商定签订委托代理事宜。 对于当事人尚未起诉的,应审查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即是否符合民诉法 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符合该条规定的,可以考虑是否接受当事人委托;对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可告知当事人缘由,并建议当事人通过其他非诉途径解 决纠纷。 2、了解案件是否为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即案件是否属于《民诉证据规定》中所确定的案由,且当事人准备起诉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结合《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处理意见为: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比如对工商部门吊销执照的处罚不服的,应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如军转干部落实政策的。 (3)对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对判决、裁定已生效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按申诉处理。 (5)对于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告知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3.审查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合理,即是否于法有据、证 据是否充分、是否有胜诉的可能。 4、审查案件是否有法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或丧失胜诉权等情形。如有此类情况,则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建议当事人暂缓起诉或不起诉。从民事诉讼 法和司法解释来看,这类情形主要有:

(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告知当事人在6个月内不能重新起诉; (2)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建议当事人不要起诉;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告知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4)对于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应拒绝接受委托。 二、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告知可能的诉讼风险。表现在: 1、经过案件初步审查后,认为可以受案的,应与当事人订立委托合同,以确认委托关系。 2、要求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以确定代理权限。 授权委托书应当一式三份,委托人保留一份、委托人提交人民法院一份, 律师事务所保留一份。在授权委托书签署后,如果当事人所赋代理权限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3、告知当事人可能的诉讼风险,如诉讼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出法庭的风险, 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或无足够财产提供执行等执行风险。 三、准备起诉或应诉。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了解,并 开展相应的调查活动。主要事项有: 1、与委托人交谈,并仔细听取委托人对案情的叙述。同时制作谈话笔录,记录重点,并请委托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2、到法院查阅案件相关材料。如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双方的举证材料及证据清单,法院调查或鉴定而来的证据。当然,律师在阅卷时应注意 一下几点: (1)用心注意围绕诉讼请求、诉讼主张的证据事实,发现案件的焦点和双方争议的关键所在; (2)审查双方证据三性,即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2018-2019】关于民事诉讼中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考量-精选word文档 (5页)

【2018-2019】关于民事诉讼中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考量-精选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关于民事诉讼中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考量 一、引言 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市场法律制度越来越规范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大部分的民事诉讼当事人由于自身对法律事务不是很熟悉,往往会通过委托律师做代理人的方式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办理的业务主要有: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在这些诉讼业务中,收集、提供证据是律师所有诉讼业务的核心,因为在以以事实为依据的民事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诉讼胜败的关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主要是靠证据来证明各自的主张,进而获得法律的支持,如果缺乏证据则必然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现状 (一)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概述 那么,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依据来源于哪里?201X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在这一规定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另外一种是律师申请调查取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根据案件需要自行向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调查取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范围与律师的代理身份有关,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时,其调查取证的范围比较广泛,因为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具备完整的能够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链条才可能被法院立案,所以原告方律师的调查取证范围就必然比较广泛:当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时,其在诉讼攻守关系中处于守的位置,主要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质证,进而提出答辩意见,通常这种情况下律师的调查取证范围相对小一些。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 1、下列哪一项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公开审判 B、检查监督 C、两审终审 D、回避 答案:B 2、甲是检查院民行科的检察员,其职责是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进行检查监督,提起抗诉,其下列哪些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法?() A、甲经常旁听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错误不大的当庭指出,错误严重的提起抗诉 B、甲只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不对执行工作实行律法监督 C、甲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行为,也进行监督 D、甲只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 答案:A 3、外国法院对中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A、同等原则 B、平等原则 C、对等原则 D、相对原则 答案:C 4、撤诉是当事人的一种处分行为,当事人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意味着() A、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处分,而没有对诉讼权利进行处分 B、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但不意味着同时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C、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D、不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而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权利的处分 答案:B 5、根据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可以() A、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而不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B、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C、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也可以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D、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而不可以对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答案:B 6、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该规定体现了() A、辩论原则 B、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C、处分原则 D、自愿原则 答案:A 7、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如果该行为有可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就可以裁定不准予撤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什么原则的内容的具体要求?() A、监督原则 B、处分原则 C、检查监督原则 D、合法原则 答案:B 8、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的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付的贷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一、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流程

律师民事办案流程 一、民事 (一)咨询 1、倾听当事人陈述案情。 2、针对当事人含糊不清之处提问,以便更好地了解案情。 3、合理地分析案情,说明胜诉的可能性。 (二)收案 1、律所案件受理费1000元,有争议标的的,收取案件受理费后,按照下列比例分档累计收费: (1)争议标的1万元以下(包括1万元),免收。 (2)1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包括10万元),按收费比率3.6%收。 (3)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包括10万元),按收费比率2.4%收。 (4)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包括100万元),按收费比率1.8%收。 (5)100万元以上,按收费比率0.6%收。 2、收案审批。填好收结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委托须知、办案质量监督卡(含存根联)交委托人过目后签字或盖章。 4、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二份。 5、委托人授权

(1)委托人写授权委托书或律师替委托人起草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过目后签字或盖章。 (2)委托人个人的,让其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是单位的,让其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收费。收取委托人律师服务费后,向所里开律师服务费发票,一式四联。交委托人一联,办案律师留一联,律所留底二联。 7、 (三)办案。 1、制作法律文书 (1)委托人是原告的,制作起诉状。 (2)委托人是被告的,制作答辩状。 2、调查收集证据 (1)让委托人提交已有的相关证据,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2律师调查取证。调查收取证人证言,公安笔录、档案记录等。 3、立案(代理原告)。 (1)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律所公函、授权委托书、起诉状、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 (2)法院立案审查,审查通过后立案,然后签发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 4、收到出庭通知书。实际操作中,有的法院在立案当天就签发出庭通知书,有的则要过一段时间后签发。

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章节题库 第十一章 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 一、概念题 1.期间的耽误(华东政法2005年研) 答: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未能在要求的期间内实施或者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状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了期间耽误的补救:“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此处所谓“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当事人在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各种情况。“其他正当理由”,则是指以上不可抗拒的事由以外,且不属于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期间耽误的各种情况。 2.期日(华东政法2009年研) 答: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等会合一起进行诉讼活动的特定的某一日,如证据交换期日、开庭审理期日、判决宣告期日等。由于期日必须根据个案诉讼活动及其进程的实际情况加以具体确定,故不可能预先在立法中一一作出安排,其通常只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直接加以指定,在相关规则明确允许的特定情形下,则可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3.委托送达——转交送达(武大2006年研) 答:(1)两者的概念 ①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困难时(譬如路途遥远),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②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交受送达人所在部队或有关单位代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分为以下三种情形:a.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b.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c.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2)两者的区别 两类送达的相同之处在于需要借助受诉法院以外人的帮助完成送达。不同点是委托送达是受诉法院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而转交送达则是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为收受,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 4.公告送达(西北政法2007年研) 答: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自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的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以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5.财产保全(武汉理工2009年研;北邮2006年研) 答: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财产保全程序目的是为了保证给付判决作出继而依法生效以后能够顺利地得到全部

律师如何进行民事案件代理

律师如何进行民事案件代理 吴雪元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将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对照分析,就会发现《民事诉讼法》有关代理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没有《刑事诉讼法》有关辩护人权利义务的规定,那么具体和完备。本文就依据《民事诉讼法》、《律师法》有关规定,结合自己十多年来办案的经验和体会, 谈谈律师如何进行民事案件的代理。 一、律师在民事案件代理中享有的权利 律师在民事纠纷案件代理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概括地讲,一是法定职权,二是当事 人授权。 律师的法定职权,来自法律的直接赋予,如调查权,阅卷权等,这些都是程序上的权利,一经当事人委托,即自动依法享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授权,又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参与诉讼或仲裁,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出庭、辩论三项程序方面的权利,一经委托即自动享有,这种一般授权也是程序方面的权利。至于实体权利,就需当事人特别授权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实践中,《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享有的申请回避、请求调解、申请执行等三项权利,律师亦需经当事人特别授权,方可行使。 二、律师在民事案件代理中应尽的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对律师在民事案件代理中应尽的义务,规定得比较零乱而不系统,分散而不集中。以我体会,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解答委托人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为委托人代写诉讼文书,如民事诉状、上诉状、答辩状、反诉状、管辖权异议书、 执行申请书等。 3.帮助委托人搜集整理证据,或自行调查取证后,向法庭提交。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程序完整版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程序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程序 一、代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 1、约见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快速 的通过了解的事实和现有的证据,结合法律规定:判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合理,初步估算此案的难易程度、确定代理费用; 2、谈好案件的代理费用,签订案件委托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授权委托书、要求当事人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根据双方谈好的诉讼代理费用,给当事人开具正规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复印并让当事人在复印件上签收收到发票原件; 二、立案的准备: 1、前述第一项工作做完后,需要准备立案,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被告是单位的,要到被告登记的工商局查档,此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是立案的必要材料;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指导意见,速算出案件诉讼费用,让 当事人准备相应的费用; 3、根据现有的证据和事实,分析案件,确定诉讼策略、起草修改起 诉状、到案件管辖法院立案,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 书、领取诉讼费用缴纳收据; 4、总结案件辩论焦点、拟写代理词、质证意见;

5、案件立案后,要抽时间询问案件分到了哪位承办法官手里,不定 期的联系,关注被告是否有证据提出,以防审理过程中措手不 及; 三、开庭审理过程: 1、按时出庭,按照审判长的引导,进入诉讼程序 2、围绕法庭争议焦点,讲事实、摆证据、引法律,有条不紊,论证 自己的请求合法、合理、合情、驳斥对方的答辩意见; 3、切记两点:一般程序中:证人的出庭作证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 天提出申请;证据的提供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提供;简易程 序中:证人出庭、证据提供都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可 以提出反对,不质证; 总结:通过本案,从接受委托--立案--准备工作--开庭审理---结案;把一个案件做好,证据是关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然开庭辩论的过程中还有很多技术、技巧;这需要我进一步的学习和研究。庭审瞬息万变,会出现很多突发情况,是我们开庭前所不能预见的,在出现情况后,不要慌,迅速找出对应策略,这需要经验和实践磨练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成功案例等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法律快车网对此不承担任何

民事诉讼法部分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解、调解、诉讼和仲裁。(和解是私力救济) 2.程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和执行__ 3.民事诉讼法的各种分类。地位:基本法;调整社会关系:部门法;内容:程序 法;公私法:公法。 4.特别程序既不是诉讼程序也不是非诉程序。 第二章诉的基本理论 1. 第十三章调解 1.关于调解书的制作 (1)一审中达成协议:A)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B)可以不做: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维持收养关系、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2)二审、再审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签收后,原判决视为撤销。2.调解的适用范围: (1)可以的:诉讼程序(1,2,再审) (2)不可调: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执行,有关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 3.调解书的再审---可以再审,启动主体不同理由不同 (1) 法院启动---可能确有错误 (2) 检察院—-违冃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 益 (3) 当事人-- -未被自愿和合法原则 - 4.调解协议的重要考点

(1)调解协议可以超出诉讼请求 (2)双方可以就而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3)调解协议违背资源或者合法原则的不予确认 (4)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条款,不予准许。 (5)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无独三有义务的,签收时生效。 (6)担保问题:可以约定案外人担保,担保人不签收不影响效力,担保自符合担保法规定的要件时生效。 (7)公开问题:原则上不公开,例外:当事人同意公开。调解协议不公开,例外:为保护国家社会他人合法利益。 (8) 第十四章一审普通程序 1.一事不再理原则总结 (1)定义:要求一个案件经过实体处理结案后,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 (2)可以起诉的四种情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 (3)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生效后,有新情况、有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4)离婚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a)判决,调解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原告6个月内起诉b)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离婚,没有新情况细腻 又,原告6个月内起诉。 (5)上一项情况的反面(即允许起诉的):被告任何时候起诉;有新情况新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4个关键阶段及注意事项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4个关键阶段及注意事项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般可以分为以下环节:委托前的接待、接受委托、阅卷、调查、代书、庭审、上诉、总结等。这些环节并非在每一个民事案件的代理中都要经历,但对于从业律师来讲,即使不在这个案件代理中经历,也可能会在另一个案件代理中经历,因此,各个环节中的策略设计与操作技巧都值得认真研究和总结。为了叙述方便,我们把上述环节,按照其工作特点和各环节的主要任务分为四个阶段来总结,即委托前的接待阶段;庭审前的准备阶段;庭审阶段;总结和完善阶段。 一、委托前的接待阶段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始终存在律师接待委托人的工作,之所以把委托前的接待作为一个阶段来叙述有两个理由,一是尽管这时还没有建立委托关系,但是,一旦建立委托关系,律师委托前所进行的接待工作就是整个案件接待工作的组成部分;二是这个阶段的接待对于能否建立委托关系以及律师在委托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受到委托人的尊重和工作上的配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委托前的接待阶段中,律师应完成的任务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是树立独立和良好的职业形象;二是了解案情并依法剖析案件;三是和当事人协商办理委托代理手续。要想完成上列任务,应注意下列一些问题: (一)接待前的工作安排 1、根据当事人自身和案件的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接待场所。 对当事人的接待,可以选择多种不同的场所,比如请当事人到律师的办公场所(办公室或者家里)接待;律师到当事人所在的场所(办公室或者家里);律师和当事人双方所约定的其他地点。场所的不同,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当事人对律师个体形象的评价,并因此影响到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作诉讼代理人。一般说,约当事人到律师办公室谈话是最好、也是最常见的方式,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满足案件代理的需要,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场所会谈。例如某房地产公司的老总想约律师谈一起纠纷的事,从朋友介绍中得知他很忙,每晚还得到医院照顾其住院的母亲。这种情况,就不必让当事人到律师所会谈,可以转告当事人,在他方便时,可以通知律师到他的办公室去谈。这样,当事人就会因为律师对他处境的理解而感到律师的细心及其对他人的尊重。作为一名律师,应当从细微处入手,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替当事人着想,这就可以通过细节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从而为日后的顺利合作奠定基础。 2、为了提高接待效率,告知当事人做好接待前的准备工作 实践中,有些律师往往陷入毫无效率可言的多次接待工作之中,这其中固然可能有当事人的原因,比如有些当事人并不是真心聘请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而只是想以请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咨询,这种情况实践中并不少见,而且几乎每个律师都遇到过。但无可否认的是,在实践中之所以出现多次的接待现象,也有律师自身的原因。比如说律师在接待当事人之前,没有在可能的情况下告知当事人事先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以致于在接待时出现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准备好相应的案件材料或者所委派的工作人员其并不了解情况,只凭嘴说而无证据加以佐证,或者只说些可能、大概的情况。这样就不得不进行第二次甚至更多次接待。作为律师,在建立委托关系之前固然还无义务帮助当事人整理案件材料,但为了提高接待效率,节省自己和当事人的时间,他完全有可能也应该在接待之前告知当事人做好相应准备,如准备好案件材料,委派了解情况的工作人员,最好能够有一名相对负责的人员参加等等(助理)。这种提醒,对律师来说并不难,但对于接待效率的提高却是很重要的。 (二)设计接待模式 每个律师在工作中都会有一套自己惯用的接待方式,但是,什么样的接待方式更能树立律师的职业形象,更能显示律师的业务能力,却不是每个律师都注意到的问题。接待当事人,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个关键阶段及注意事项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个 关键阶段及注意事项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4个关键阶段及注意事项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般可以分为以下环节:委托前的接待、接受委托、阅卷、调查、代书、庭审、上诉、总结等。这些环节并非在每一个民事案件的代理中都要经历,但对于从业律师来讲,即使不在这个案件代理中经历,也可能会在另一个案件代理中经历,因此,各个环节中的策略设计与操作技巧都值得认真研究和总结。为了叙述方便,我们把上述环节,按照其工作特点和各环节的主要任务分为四个阶段来总结,即委托前的接待阶段;庭审前的准备阶段;庭审阶段;总结和完善阶段。 一、委托前的接待阶段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始终存在律师接待委托人的工作,之所以把委托前的接待作为一个阶段来叙述有两个理由,一是尽管这时还没有建立委托关系,但是,一旦建立委托关系,律师委托前所进行的接待工作就是整个案件接待工作的组成部分;二是这个阶段的接待对于能否建立委托关系以及律师在委托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受到委托人的尊重和工作上的配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委托前的接待阶段中,律师应完成的任务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是树立独立和良好的职业形象;二是了解案情并依法剖析案件;三是和当事人协商办理委托代理手续。要想完成上列任务,应注意下列一些问题: (一)接待前的工作安排 1、根据当事人自身和案件的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接待场所。

对当事人的接待,可以选择多种不同的场所,比如请当事人到律师的办公场所(办公室或者家里)接待;律师到当事人所在的场所(办公室或者家里);律师和当事人双方所约定的其他地点。场所的不同,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当事人对律师个体形象的评价,并因此影响到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作诉讼代理人。一般说,约当事人到律师办公室谈话是最好、也是最常见的方式,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满足案件代理的需要,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场所会谈。例如某房地产公司的老总想约律师谈一起纠纷的事,从朋友介绍中得知他很忙,每晚还得到医院照顾其住院的母亲。这种情况,就不必让当事人到律师所会谈,可以转告当事人,在他方便时,可以通知律师到他的办公室去谈。这样,当事人就会因为律师对他处境的理解而感到律师的细心及其对他人的尊重。作为一名律师,应当从细微处入手,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替当事人着想,这就可以通过细节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从而为日后的顺利合作奠定基础。 2、为了提高接待效率,告知当事人做好接待前的准备工作 实践中,有些律师往往陷入毫无效率可言的多次接待工作之中,这其中固然可能有当事人的原因,比如有些当事人并不是真心聘请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而只是想以请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咨询,这种情况实践中并不少见,而且几乎每个律师都遇到过。但无可否认的是,在实践中之所以出现多次的接待现象,也有律师自身的原因。比如说律师在接待当事人之前,没有在可能的情况下告知当事人事先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以致于在接待时出现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准备好相应的案件材料或者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指引 一、总则 1、为规范本所律师办理民事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明确办案责任,进而提高本所执业竞争力。现依据《律师法》、《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制定本规则。 2、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指的是,律师办理民事(含婚姻、继承)诉讼案件、经济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执业行为。 3、本所律师、辅助人员在办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本规则。 二、办案规则 (一)办案的一般规定 1、坚信诉讼或仲裁并非解决争议的唯一手段或方式,不反对委托人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运用一切合法手段,推动案件朝有利于委托人希望的结果迈进。 2、注意诉讼(或仲裁)程序上的各类期限(如管辖权异议期限、举证期限、上诉期限、执行期限、诉讼时效、保证期间、除斥期间等等),杜绝出现程序上的失误。 3、坚持用书面方式向受案机关和委托人提交与案件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资料),送交文件(或资料)时尽可能索要回执。 4、与案件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资料)均须妥善整理 (二)收案、结案 1、本所律师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担任代理人的,收案时必须以本所名义接受委托。本所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不得接受委托: (1)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委托的;

(2)已经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本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3、接受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委托人(委托人)的主体资格的有关资料。若发现委托人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的,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以及更换。 4、办理委托手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式叁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本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本所存档; (3)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 5、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办理相应的收案登记手续。 6、本所管理委员会有权最终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7、本所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诉讼程序结束且代理工作完成(或委托代理关系解除后)后,依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 8、办案律师发现委托人利用本所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或违规活动的,应立即告知本所相应的业务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由上述委员会处理。 (三)庭前的准备工作 1、证据方面 (1)依法、客观、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证据。但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也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诱导委托人伪造证据。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流程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流程 一、收案 (一)回避客户利益冲突。在决定接受新业务前,业务审查部先审核收案条件,查询客户档案,如果查询到新客户与现有客户有利益冲突,事务所将拒绝受理新业务。 (二)提示客户诉讼风险。 (三)经业务审查部签字后,办理委托手续。 (四)承办律师在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后,应当办理如下事项: 1、要求委托人提供诉讼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将收取的相关资料制作证物清单,由委托人、律师签字附卷。 2、应当向委托人解释和讨论本案如下事项: ⑴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⑵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9条及其相关规定; ⑶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应当注意特殊时效的规定; ⑷案由是否准确; ⑸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⑹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 ⑺委托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答辩状的,其诉讼请求或辩理由是否有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支持; ⑻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⑼被告是否反诉,如反诉或有反诉可能,反诉的事实与理由; ⑽是否有申请回避的事实、理由和必要性。 (五)制定工作计划 (六)填写《收案登记表》 二、调查和收集证据 (一)根据案件情况,拟定调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拟证明的事实

2、确定调查对象 3、确定调查方式 4、确定调查内容 5、拟订询问提纲 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进行现场勘验。 (二)审查、整理证据,编制证据卷。 (三)交换证据后,补充新的证据。 (四)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征求委托人意见后,可以代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五)审查管辖及诉讼时效 (六)代理起诉和应诉 1、代理原告起诉 ⑴律师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为其代写诉状。 ⑵律师向法院提交诉状、证据卷、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 ⑶律师向法院提交诉状后,如法院初步审查认为立案尚需补交有关证据材料,律师应及时补交。 ⑷在接到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后,律师应通知当事人及时交纳诉讼费。 ⑸在接到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后,律师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可依据当事人的委托,提起上诉。 2、代理被告应诉和反诉 ⑴接受被告委托后,律师应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并做好阅卷笔录 ⑵律师根据被告请求,可代写答辩状;如果被告有反诉请求和理由,律师可代其书写反诉状。 ⑶律师经初步审查,若发现案件不属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应及时告知被告,并可根据被告的请求在答辩期间内代其提出管辖异议。 3、代理第三人参加诉讼 ⑴律师担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代理人,应代其撰写具有民事诉状性质的书面文书,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提交相应的证据。 ⑵律师担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代理人,应代写书面文书,提出明确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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