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凝剂购销合同

篇一:干粉速凝剂供货合同

减水剂供货合同

需方(甲方):中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杭长高速公路杭州至安城

段第六合同项目经理部

供方(乙方):山西黄河化工有限公司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一、供应外加剂规格与数量

1、工程用缓凝高效减水剂。

2、供货数量以实际签收数量为准

3、缓凝高效减水剂均由山西黄河生产,产品名称为矾山牌。

二、所供外加剂单价

乙方将工程上用缓凝高效减水剂送抵甲方工地指定地点的最终结算单价如下(含料费、运费、卸车、税金等一切费用)。三、交货与验收

1、交货地点:甲方施工工地指定地点。

2、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速凝剂、膨胀剂、减水剂产品须进行试验,产品试验合格后方可进场,试验与验收采用以下标准:

工程用速凝剂进行试验与验收采用jc477-92标准(有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工程用缓凝高效减水剂进行试验与验收采用gb8076-1997和gb/t8077-2000标准(有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工程用速凝剂进行试验与验收采用jc476-2001标准(有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3、乙方运输车辆到达甲方工地应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安排;甲方管理人员与乙方押运人员应当场对所供外加剂的数量进行清点核收,正确无误后方可卸车,卸车完毕再办理相关签收手续。

四、供货要求及其他事项1、乙方必须按甲方所提速凝剂、膨胀剂、减水剂需用计划,准时、保质、保量的将速凝剂、膨胀剂、减水剂送达甲方施工场地;需用计划以甲方电话通知为准。

2、乙方必须在其产品进场之时向甲方提供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单(原件)。

3、乙方所供应的速凝剂、膨胀剂、减水剂必须标识清楚,包装完整,封口紧密不漏,无破损、结块现象。

4、乙方所提供的速凝剂、膨胀剂、减水剂经甲方试验室试验检测不合格,乙方应予以退货;因乙方速凝剂、膨胀剂、减水剂不合格影响甲方施工工期或造成事故的,将追究乙方责任并负责承担;甲方施工时发现乙方产品与取样样品不相符,甲方应重新取样试验检测,如试验检测不合格,乙方应予以退货。

5、乙方速凝剂、膨胀剂、减水剂应满足甲方不同施工工艺要求;甲方改变施工工艺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6、乙方到达甲方工地的速凝剂、膨胀剂、减水剂,卸车由甲方完成并承担费用。

8、乙方应按甲方施工所用水泥以最佳的配制进行生产;甲方更换水泥厂家应及时通知乙方。

9、若乙方在供货过程中存在以下现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售后服务达不到甲方的要求;

2)乙方按国标速凝剂、膨胀剂、减水剂检验不合格;

3)乙方不能准时、保量的将速凝剂、膨胀剂、减水剂送到甲方

工地库房。

五、结算与付款1、每月24号,乙方应与甲方相关的管库员核对当月所供速凝剂、膨胀剂、减水剂的数量、并办理相关的业务手续,交由物设部审核,核对完毕管库员给予作帐送交财务。

2、采用银行转帐支付。

六、附则

1、本合同有效期自2004年 6 月 25 日起至 2006年12月 30日止,履行完毕自行失效。

2、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3、本合同文本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修订附后,同时生效;协商不成的,提交陕西省渭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篇二:凯迪建材速凝剂合同书

新建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工程

(瓦塘至汤阴东段)第一批甲控物资招标

招标编号: znjk2010-02 合同号:zt21zn13-008

买方: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山西中南铁路通道zntj-13标项目经理部

卖方:山西凯迪建材有限公司

签约地:河南省安阳市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合同协议书正本1

招标编号: znjk2010-02 合同号: zt21zn13-008

买方: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山西中南铁路通道zntj-13标项目经理部卖方:山西凯迪建材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卖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

诺,就砼外加剂第c-26包号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

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

术语意义相同。

2.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中标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订货明细表;

(5)技术规格书;

(6)投标文件(含经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

(7)招标文件;

(8)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

上顺序在先者为准。

3.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6,615,000.00元。

大写人民币:陆佰陆拾壹万伍仟元整。

4.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买方

保证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4.1卖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山西凯迪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合

格产品。

5.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

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6.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

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

部分。

7.本合同正本一式 2 份,买卖双方各执 1 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副本 7份,买方执 5份,卖方执 2份。

8.本合同自2010年7月 1 日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

行完毕之日止。①订货明细表中各种规格的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数量、

供货数量根据施工和设计优化后的实际使用数量为准。

②本合同物资为车板交货。卖方必须听从现场施工人员指

挥,服从安排将所运物资卸至指定位置。

收货单位: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山西中南铁路通道zntj-13标项

目经理部所属各单位。

买方全称:卖方全称:

(公章)(公章)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文昌地址:山西省万荣县

大道中段荣河化工园区一号

邮编: 455000 邮编:044205开户银行名称:河南省开户银行名称:山西省万荣

安阳市中行盘庚街支行农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600400754458099001 04-521101040003648

联系人:刘国清联系人:王军

电话: 0372-******* 电话:153********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日期: 2010年月日中标通知书

山西凯迪建材有限公司:

你方于2010年5月25日投标的新建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工(瓦塘至汤阴东段)第一批甲控物资联合招标采购,招标编号:znjk2010-02 ,外加剂c-26包件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6,615,000.00元。

大写人民币:陆佰陆拾壹万伍仟元整。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30日内到河南省安阳市文昌大道中路中铁二十一局集团中南部铁路通道zntj-13标项目部与我方签订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日

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中标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1.2“合同总价”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3“物资”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一切物资。

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5“买方”指:中铁二十一局山西中南铁路通道zntj-13标项目经理部

1.6“卖方”指: 山西凯迪建材有限公司

1.7“施工单位”指: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山西中南铁路通道zntj-13标项目经理部所属各单位。

1.8“设项目建”指: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工程。

1.9“监理单位”指:铁科院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znjl-10标项目部。

1.10“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具体人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11“天”指日历天。篇三:产品购销合同 (砼外加剂)

供货

购货

产品购销合同

位:四川省宜宾鑫荣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位:

签约日期:年月日

单单供方(甲方):

四川省宜宾鑫荣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需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为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混凝土外加剂产品的相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供方产品性能按 gb8076-2008 ?混凝土外加剂? 标准、 jc477-2005?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 标准检验,随货交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同时满足本工程中业主及监理对此材料的其他技术要求,减水率不小于25%,在满足技术要求前提下掺量不超过附表掺量。

三、交货地点与方式

1、。

2、供方代需方代办运输运至,运输费用由方承担。

3、货到需方后需方应及时组织卸货,其费用由需方承担。四、包装与损耗计算

1、液体产品塑料桶包装(包装桶返还甲方),每桶净重±1.0 kg;或槽车装运。

2、粉剂产品塑料编织袋包装,每袋净重 25~50 ±0.5 kg。五、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货到需方处需方按质量标准验收,如对产品品种,数量有异议应在货到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使用前应通过混凝土试配试验后方可使用,如有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供方,并停止使用。

六、结算方式、期限

1、用现金或票汇(电汇)结算,货到之日天内付清。

2、所供产品一个月进行一次结算。七、违约责任:

1、供方提供不合格产品或不按时供货(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交通中断除外)而造成需方停工待料,供方应赔偿需方停工所带来的损失。如因需方操作使用不当或其它材料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供方概不负责。

2、需方不按时付款,供方有权停止供货,并向需方收取欠款总额的 %月息及收款费用,直至需方付清货款。

3、供方提供的产品必须保证实用成本不超过原有产品成本,如若超出,费

用均由供方负责(即每立方米砼的掺量成本不超过15元/m3)。

八、其他约定

1、需方以传真或电话提前十天通知供方发货具体时间、数量、品种等,每批次需货数量不少于吨(如需方需货数量太小时增加的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

2、需方向供方(免费)提供产品复配所需场地以及材料堆放所需场地。

3、需方向供方(免费)提供2名现场作业人员的食宿。

4、需方自备存放产品的大塑料桶。

5、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及时协商,若协商不妥,按法律程序处理。

6、供方向需方供货时,供方应向需方提供每批次产品合格证。

7、需方更换地材及相关材料时,需重新试配,合格后方能使用。

8、若因市场原材料价格波动时,双方协商及时调整供货价格。

9、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双方各执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付清全部款项自然失效。

甲方:四川省宜宾鑫荣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签章)

乙方:

(签章)

地址:四川省宜宾罗龙工业园区启航西路7号地址: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委托代表:联系电话:

153******** 153********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宜宾市南溪支行银行帐号:2314517119100020526

委托代表: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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