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管理制度细则

黑龙江省交通科学研究所

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所科研项目的有效实施,稳步、有序地推进全所科研工作整体效率和水平的提高,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及我所科研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科研项目是全所科研人员利用科研所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发挥智力和技术优势,通过与国家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合作,签订并完成研究合同的全部过程。

科研项目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全所科研项目的预期圆满完成,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提高竞争力。促进全所科研工作逐步走上持续健康良性发展的道路。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是指科研项目从项目申请、立项论证、组织实施、经费使用、检查评估、验收鉴定、成果申报、科技成果推广及奖励、档案入卷的全程管理。全所所有在研及新立科研项目、重点学科建设、以及由所科研经费资助或配套资助的其他项目,均属本《细则》管理范围。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来源及类型认定

第四条根据科研任务的来源,科研项目分为三类:

1、科研计划项目,包括: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省科技厅(含: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项目)、交通部

科技项目(含西部项目、行业联合攻关项目)、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

2、计划外科研项目,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示范推广等技术合同项目;受部门委托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以及协作参加或协议合作的跨所联合科研项目;参与投标中标的各类科研项目。

3、所内项目,指经所学术委员会有关机构审议后,同意立项的所科研项目。

第五条项目类型认定

1、基金课题:指由国家或省部立项资助的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和社会科学基金课题。

2、纵向课题:指由国家、部、省科技、省交通运输厅、省计划和经济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项目研究课题(经费来源为政府的行政拨款)。

3、横向课题:指所有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与我所各部门或个人签约确定且在任务完成后,须由科研主管部门主持鉴定验收的科研项目。

4、技术服务项目:所内各部门或个人与所外企事业单位就某一工程项目的技术咨询、产品开发、试验研究等合作的科技服务项目。以及就某一规划、调研、技术报告等内容受委托承接的各类技术服务项目。它与横向课题的区别在于其科研内容的多寡,成果中科技含量差别,以及项目完成之后是否有二次开发价值。

第三章科研项目管理通则

第六条科研管理科是全所科研项目管理的主体部门,科研所所有科研项目和技术服务课题项目均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即科研管理科对科研项目的立项、合同(含技术合同)、实施过程、经费使用、成果、统计报表实行全面管理。

第七条各专业研究室负责本专业归口的科研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科室、公司、中心、站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该项工作。

第八条所有科研课题和技术服务项目在立项时均必须按

第二章的分类原则确定其类别,以便进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第五条认定的1~3类科研项目均由科研管理科实施过程管理。一般科研项目每年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阶段小结表送科研管理科存档备查。

第十条各类技术服务项目的过程管理一般由科研管理科

和承担项目的有关部门共同管理。需履行鉴定验收程序的项目应提前一个月报科研管理科,以便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鉴定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各类科研项目和技术服务项目均实行研究室主

任和项目负责人两级责任制。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管理程序

1、项目申报;

2、项目初审;

3、所学术委员会专家论证;

4、所务会议审定及批准;

5、向项目下达部门申报;

6、组织招、投标(对招、投标项目);

7、合同管理(含技术合同);

8、项目的实施及跟踪管理(下达计划、检查、总结、结算

等);

9、科研项目鉴定、验收(评审)管理;

10、知识产权、科技奖励及其它。

第四章科研项目的申报、论证

第十三条计划项目申报程序。

1、按科研所科研管理办法制定的计划项目申报立项程序,计划项目的申报由科研管理科统一组织,集中受理。科研管理科及时将有关文件与通知精神发至各有关科室。由主管所长和科研管理科召开会议,根据科研所年度科研计划布置申请课题。

2、项目申请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并有较高的科研能力,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能力。申请者提出研究课题,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申请书,由所学术委员会论证,提出推荐意见,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上级科研管理部门。

3、对口申报部门及基本流程

①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项目等。一般每年定期申报一次,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当年发出的指南,结合自己原有的工作基础,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各研究室提出申请的项目材料,须经研究室主任对填报内容是否真实、合理、可行,是

否符合申请条件提出初步意见,集中送所科研管理科汇总、审查,经所学术委员会讨论批准,并报上级科研部门。

②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资金项目。一般每年定期申报一次,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指南,由项目负责人结合我所工作基础,填写“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研项目申请书”,由各专业研究室主任提出评审意见,送所科研管理科汇总、初审,再提交所学术委员会审查,批准后,送交通厅科技处筛选。

③交通部及交通部西部项目。根据交通运输部的指导性意见,结合我所的具体情况,定期(每年1—2次)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建议书,送科研管理科汇总,再提交所学术委员会审查,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上报交通部科教司及部西部科技项目中心等相关部门筛选。交通运输部筛选立项后,再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写“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部组织评审;

④省科技厅科研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根据省科技厅指导性意见,结合我所的具体情况,事先通报各研究室,定期提出申请(每年定期申报1项/1次)。由项目申请人填写“省科技厅科研项目申请书”,送科研管理科审定1项,送省科技厅有关部门立项。

第十四条计划外项目申报。

1、计划外项目的申报、承接由各申请研究室,以及各实体(公司、站)根据自身专业技术工作特长和部门工作需求,经科研所批准后,按项目主管单位要求,可自行与企事业单位横向联系、沟通和申报。并在科研管理科备案。

2、申请投标的项目需经科研管理科统一组织参与。

3、结合在建工程的科研项目,可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由项目拟承担部门提出申报材料,经协调省厅科教处批准后,允许在特定时间,特定条件下申报。

4、接受对方直接委托的各类科技项目,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要求,签订技术合同,双方加盖具有法人地位的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联合申请的项目要提前考虑专利申报和知识产权方面事项,事先达成责、权、利等方面的书面协议。联合申报项目,我所为主持单位时,应有合作单位的合作意见和签章,我所为参加单位时,申请书也要交科研管理科备案,以便项目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不能申报科研项目的情况:

1、主持申报同级别以上的在研项目数超过两项;

2、主持人用于项目研究的时间1年不能保证6个月以上的项目;

3、申请人申请时不在科研所,且不能在6个月内到或回所工作;

4、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造成重大失误者;

5、学术委员会意见认为不宜申报或不同意申报的项目。

第十七条科研所禁止个人利用职务成果和科研所的设备条件私自对外承接技术服务项目并收受经济利益,一经发现上述行为,除追回所收受经济利益外,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警告、罚

款、缓聘直至开除的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项目的初审

科研管理科对各部门科研项目进行汇总,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科研管理科可初筛:

①申报人资格审查;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②所提出的研究课题不符合有关计划的项目范围;

③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④明显缺乏立论依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⑤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经初审进行初筛的项目,由科研管理科负责退回原部门进行修改或更换新的项目。

第十九条项目的论证

所科研管理科对申报的项目初审后,组织所学术委员会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根据初审结果和论证意见,报所务会议审定、上报。论证内容包括:

①有无重复申报、是否项目交叉;

②项目的立题依据是否准确、充分;

③项目的先进实用性、创新性;

④技术路线及研究内容的可行性;

⑤项目预算经费是否合理;

⑥课题组人员承担项目的能力等。

第二十条在综合评价相近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优先考虑:

①申请者以往承担的项目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

②申请者为35周岁及以下、有硕士学位以上的青年科技人员;

③申请者拟依托于我所部、省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④申请者曾与高水平的国内外专家开展实质性合作;

⑤申请者的依托单位能给予有力地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有条件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

1、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招、投标项目按照《黑龙江省交通系统科研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由科研管理科按要求组织参与。

2、其它委托项目可按下列程序进行项目组招、投标管理。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的项目内容及投标要求;

(2)组织召开开标会议;

(3)组织所学术委员会有关专家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并提出定标意见;

(4)根据评标委员会定标意见,由所务会议进行综合研究确定中标项目组,并报项目委托部门审批后生效;

3、对于省、部、厅及建设部门等直接委托给我所的科研项目,可实行招、投标的办法,按上述程序产生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对课题组成员的确定可实行开放式管理,内外聘相结合。

(2)外聘课题组成员,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管理科审核、主管领导审定、所长批准,签订聘用合同后生效。

4、其它实行招、投标的项目,由科研管理科按要求组织参与。

第五章科研项目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签订

1、省交通运输厅科研项目计划确定立项下达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十天内草拟《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研项目合同》,报所科研管理科审查后,统一上报。

2、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省交通运输厅科研项目,须在合同中注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并须明确第一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的任务分工、经费分配,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责任、义务。

3、合同经有关各方签字、盖章,报省交通运输厅科教处审批后生效。合同规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并经过省交通运输厅鉴定(或验收)后,合同自动失效。

4、交通运输部、省科技厅及其他部门下达的纵横向课题、技术合同项目、委托任务均按有关要求报所科研管理科审查后上报签订。

5、所有科技项目合同(含技术合同、协议及项目协作子合同)必须报所科研管理科、计经科和所财务科同时备案。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变更

为保证科研工作的严肃性,项目合同书一经确定,必须认真

执行,不得任意变动,如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经科研项目管理单位批准后方能更改。

1、当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时,合同可以变更或中止。

(1)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无法实现;

(2)发生意外情况,使合同不能如期履行;

(3)与协作或参加单位发生纠纷。

(4)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原因。

2、变更合同,须重新签订合同。中止合同,有关经费及项目善后处理事宜按双方签署约定的合同条款执行。涉及合同纠纷的,根据《合同法》规定办理。

3、若项目协作或参加单位若提出变更或终止合同,须由项目主持部门提出报告,说明原因,经所科研管理科初审,报请所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或终止,未经批准的,视为协作或参加单位单方原因中止合同。

4、若项目委托方提出变更或终止合同,须由项目主持(承担)部门向科研管理科解释说明情况和意见,并备案书面材料,按所领导和委托方最终意见执行。

第六章科研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获准立项一经科研管理单位下达,项目负责人要按计划和合同要求对项目的目标、内容、进度、经费、措施进行分解,落实责任人。并制订科学、可行的实施方案及研究工作大纲,并组织课题组成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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