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分类标准
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科学、合理地划分煤矿安全隐患,现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规定,结合福建煤矿实际,编制本标准。
一、编制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
(二)《矿山安全法》
(三)《煤炭法》
(四)《职业病防治法》
(五)《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令);
(六)《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
(八)《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号令)
(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
(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
(十一)《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8号)
(十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
(十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
(十四)《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7号);
(十五)《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十六)《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十七)其他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福建省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含新建煤矿)在自查、执法检查、举报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分类统计工作。
三、分级分类原则和标准
(一)分级原则和标准
按照安全隐患性质、整改难易程度、监控等原则划分,分为A、B、C三类,即:
1.一般监控(A级):一般安全隐患,安全隐患可立即或当场整改。由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整改、验收,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