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案例

土地流转案例
土地流转案例

土地流转案例

【篇一:土地流转案例】

土地流转与农业现代化

大家都知道,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高速进程,中

国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个过程中,农村人口和土地的关系引

起了一系列的根本变革。所以,面对城市化的进一步加速,农村和

土地问题显得更加重要。因为,所谓的“城市化”,就是农民的城市化,就是减少农村人口、增加城市人口的过程。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涉及到几个农民群体,一个是已经进城的农民工,一个是城市周边

的农民,因为城市周边地价上涨很快,而粮食安全问题又涉及种粮

的农民。所以,这个问题相当复杂,需要深入到实际中去观察、调查,然后进行研究概括。从2006年开始,我主持做了三个报告。前

两个都在这里讲过,一个是“城市化背景下土地产权的实施和保护”,第二个是“集体建设用地地权的实施和保护,兼及小产权房问题”。

第三个就是今天要讲的“土地流转与农业现代化”。我们写了4万多

字的报告,很难讲得仔细,我就选主要的方面给大家报告一下。

首先,我讲一下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政策的演变和对其的评论。改

革开放以后,由于公社体制效率低,我们放弃了公社,改用联产承

包责任制,从原来的集体经营变成一家一户的经营。一家一户的经

营解决了外部性的相互施加和搭便车的问题,在农民的土地使用权

和收益之间建立了联系,使激励得到了增强,农业生产得到了发展,加上粮价提高,中国农业在80年代初呈现出良好的局面。1984年,粮食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甚至出现了仓容危机。

粮食问题解决后,一部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进入了非农产业。这些农民不愿意再继续种地,于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就面临一个问题:农民不愿意包地怎么办。政府提出了两个办法。1984年的第三

个一号文件规定:个人不愿意包的地,集体可以收回去,再重新转包;也可以个人直接转包。到了1986年,第五个一号文件正式提出,土地可以流转给大户,以进行适当的规模经营。这样,土地流转就

开始了。这时的流转都是自发流转,规模很小。1993年是一个关键

的时间点,中央出台了关于农村和农业改革发展的文件,其中正式

对规模经营进行了规定:在坚持自愿的原则下,农民的承包地可以

流转,农民可以进行适度的规模经营。但当时有很多集体随意扩大

留用地,实行两田制或者反租倒包方式。政府为了保护农民的承包

权,很多文件针对流转中的问题明确提出:可以集体流转,也可以

个人流转,但反对两田制和反租倒包。不过,当时的土地流转仍以

反租倒包为主要形式。其实,1987年政府在一些试验区试行土地流

转时,苏州等实验区里,大部分土地流转采用的就是反租倒包的形式。2001年,18号文件出台,是关于土地流转问题的若干规定。紧

接着,2002年,出台了《土地承包法》,提出了平等协商、自愿、

有偿三个原则,并规定流转主体是承包户,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

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户进行土地流转。2005年又出台了关于土地流转

的具体规定。土地流转逐渐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为了促进土地流转,政府还延长了承包期,先是规定承包期延长至30年,2008年

的文件将承包规定为永久性。而取消农业税后,土地流转的条件发

生了变化,因为是否有农业税影响到承包合约的制定。可以说,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出台后,土地流转迅速发展起来了。根

据统计数据,2003年土地流转的规模很小,4%-8%,城市郊区等相

对发达的地方也只有20%左右;而到了2008、2009年,流转地就

占到了承包地的20%,发达地区达到了40%。

我们可以看到,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地域特征非常明显。土地流转开

始发展的时候主要在发达地区。内地流转的规模很小,承包的主体

也是一些大户。而城市周边,也多是建设用地盖了工厂后,剩下一

小片地包给外地来的大户。由于当时有农业税和依托于农业税的三

提五统,土地转出户一般不向转入户收取报酬,有的甚至还倒贴,

因为转入户要交农业税和三提五统。但农业税取消后,合同就变了,转出户不仅收一定的租金,而且国家还给承包户一定的补贴。土地

大规模流动后,内地农民流出地区也出现了土地流转的现象。流入

的有三种,一种是大户,这在内地是主要的部分;一种是农民自己

组织成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这在内地和发达地区都有;三是外部

企业,以前政府不提倡反租倒包,也不鼓励企业到农村大规模包地,但现在,外部农业企业到农村包地已经成为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以上是对不同阶段发展的简单梳理。

报告主要讨论的是第三个阶段的6个案例,今天我讲其中4个。第

一个是北京郊区的案例。这个地方是通州区于家务乡前伏村,它离

通县县城还有十公里,是北京市少有的几个少数民族农区之一。通

州地区的流转主要发生在本世纪,而于家务乡的流转主要发生在

2003年,特别是前年以后。因为前年,于家务乡建了一个南瓜园,

搞得还不错。加上上面要求流转,地方也要政绩。于家务很穷,人

均收入只有3000块钱,集体经济是空架子,现在欠了86万多的债。有些承包户确权但没有地,一个月给130块钱,但有时130块钱都

拿不出来。所以,干部也坐不住了,提出要土地流转,并积极到外

面去联系,引进外部企业。有了目标企业后,干部和老百姓讨论。

老百姓提出了很多问题,比如,买好的种子、化肥怎么办,反租倒

包把地拿走后不给钱怎么办,有人想种地怎么办,等等。干部提出

的解决办法是,种子化肥可以转让,对想种地的人,就从旁边另分

一块给他们。前伏村土地流转的对象是神农河谷稻香农业发展有限

公司,开始谈判是一亩地每年给农民700块钱的租金,老百姓不愿意,认为太低。后来改到800块钱,这样同意的比例从50%提高到

了70%。干部又给大家算了一笔账,大家种地,一茬小麦,一茬玉米,最后净收入也就六七百块钱,如果把土地租出去,不用费心就

能挣这么多,家里的劳动力还可以空出来出去赚钱。这样,大家都

同意了,就把土地先流转给集体,再由集体把土地流转给公司。一

亩土地的租金是1000块钱,其中800给农户,200给村集体。公司

种的是太空育种的甜高粱,做生物能源的加工。要流转就要整理土地,村里2000亩地要一次流转。结果一整地,沟壑填平后多了130亩,这就成了集体财产。所以,除了每亩200块钱的收入外,这

130亩的租金也是集体的。这个村的集体也就有钱解决欠账问题。流转后的经营基本没有太大变化,土地公司自己并不种,而是由村集

体用拖拉机进行大规模耕种,但管理仍是一家一户自行管理,除草

等工作也还是农民自己做。产品达到标准后,公司就把工资交给村

集体,村集体再下发到各农户。现在,租金加上劳动收入,老百姓

的收入翻了一番,人均收入达到了5700多块钱。

第二个案例是山东泰安市宁阳县郑龙村,也是一个农区。2005年,

郑龙村里新换了一个支部书记,叫田文武,是村里的能人。他上任

以后就想带农民致富,于是,村里的干部和党员就讨论。其中,一

个老党员过去种蘑菇,他提议由他提供技术,其他人提供人力和土地,大家一起种蘑菇,并和泰安弘海公司合作,由贸易公司负责出口。一年蘑菇种下来,收入还不错。然而,书记觉得,虽然不错,

但生产规模小,并不解决问题。通过一年的合作,他和弘海建立了

比较紧密的联系,就想建立合作社把规模做大。这个想法提出后,

大家有很多顾虑,担心把地租出去后却拿不到钱。开始时一亩地的

租金是400块钱,书记就先垫了8万块钱,说到时租金就从这里出。这样,大家就信了他,全村有一半农户同意入社。租金400块钱,

劳动收入每天35-40块钱。他们种的是蔬菜,西兰花、芦笋和蘑菇等。一年下来,收入不错,租金就提到了700块钱。结果,不但村里剩下的人都要求入社,连邻村的人也要求入社。这样,规模就做大了。而且,他们种的菜不光送给公司,还开拓了销售渠道,把菜直接送到泰安和济南的超市去。给大家举个个例,当地一户有5亩地,一年下来租金是3500,夫妻两个人劳动,每天每人35块钱,年终因为经营得好,每亩地还分红1000块钱,加上儿子在泰安打工的钱,这一户一年的收入还是很不错的。而且发展起来后,经营就分了专业组,比如,芦笋组、菜花组等,泰安的公司还派了专门技术人员常驻当地,以进行指导监督。现在,当地的种植经营已经标准化,芦笋都要用尺子量,不能超过15公分,超过就老了,另外,什么时候施肥,施什么肥,施多少也都有规定。他们还建了有机肥场,符合销售标准的给弘海公司,不符合的自己用。他们还和一个养牛的邻村合作,用他们的下脚料换牛粪,一车绿菜花叶子换一车牛粪,这样,两家的问题都解决了。我去的时候,他们已经向工商局提出了注册龙泉牌有机蔬菜商标的申请。

第三个案例是四川郫县凌云村的“西部花乡“。这个例子中,外部苗圃公司进入,村上4500亩地全部流转,并且,村子的中心区还要向外扩展。公司不仅经营花卉苗圃,还投入了资金。他们采用的是基质育苗,种植的技术要求非常严格,包括花盆的直径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为此,公司培养当地农民作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土地流转租金是每亩地1000稻谷,劳动报酬是每月800-1500块钱。由于大家的要求,公司在天热的时候还会发降温费,上班时间是早5点到9点,下午则是6点上工。为了发展当地经济,政府也出了很大力,多次到杭州、上海引资。为了吸引外资,乡政府还给出了前三年免租金的优惠,这三年的租金先由乡政府给公司,再由公司给农民。但发展起来后,公司则要每亩地给政府200块钱的服务费。现在,当地种植的花卉苗圃不仅销往四川和全国其他地方,甚至还有出口。

第四个案例是四川成都崇州市桤泉镇,当地流转得更早,发展得更快。他们农业现代产业园区,流转土地面积为23000亩,进入的企业46家。有意思的是,因为流转的规模大,企业多,大家对农业服务的需求就比较大,这里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也就发展得比较好。当地有5个农机手成立了一家农业服务公司,有大小拖拉机和各种农业机械,给园区企业提供从种到收的一套服务。之前,一

个种庄稼的公司,为了打药,要雇100个农民干10天,效果还不好。现在,他们就把活包给服务公司,什么时候打药,打什么药都不用管,服务公司保证效果。除了农机服务,劳务服务也出现了。当地

还成立了劳务公司,把那些地流转出去的留守劳动力组织起来进行

培训,向这些公司提供劳务。另外,现在他们使用生物肥料,生物

农药,还用灯光灭虫。当地还建了专家大院,请了10多个专家,有

首席专家,进行技术研发和推广。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以前通过合作化要解决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反而变得更糟;但现在,通过土地规模流转,这些问题就解决了。虽然现在只是个起步,但农业的产业化、专业化确实在发展。

下面,我对以上案例进行一下分析,主要针对土地流转、组织变迁

和农业现代化的问题。

首先,传统农业面临危机。改革后,我们采用联产责任承包制实际

是恢复到了一家一户经营的方式。而农村粮食问题解决以后,农民

的就业情况发生了变化,改变了农地对农民的重要性,也改变了土

地和他们的关系。从农民对土地拥有的产权束来看,农地产权主要

是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公社化的时候,三种权利是一起的,

都归集体所有;联产责任承包以后,所有权和经营权第一次分离,

这种安排调动了农民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增长。土地流转是

第二次分离,即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承包权还是农户的,但经营

权转给了合作社或者企业。背景是,农村的状况发生了变化,好多

人进城打工了,留下的多是妇女和老人,农村劳动和经营主体也变

成了老人和妇女。根据全国普查,1996年,妇女劳动和经营者在中

部和西部地区占到了47%,在全国占36%;而2009年,两个比例

全部超过了50%。青壮年出去后,经营者出现老龄化的趋势。中西

部50岁以上的经营者从1996年的17%-18%上升到现在的32%-33%,在劳动力外流比较多的省份,这个比例甚至达到了46%。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经营主体的妇女化和老龄化。一家一户的经营由

于规模小,虽然解决了温饱,但解决不了致富,虽然刺激了农民生

产的积极性,但无法不断地激励这种积极性。所以,80年代后期和

90年代农业出现波动,这可能是一个重要原因。随着市场化、工业

化和城市化的推进,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确实适应不了人们的需要,反而成为阻碍农业进步的绊脚石。我们现在不完全的城市化和这可

能也有关系。农村边缘化等现象一方面说明了政策的失误,另一方

面也说明了传统农业的困境。

第二,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前提。首先,现代农业

必须实现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生产。这在一家一户是办不到的,一家

一户只有自然分工,没有社会分工;而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以后,

我们看到,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生产就发展起来了。这些地方都形成

了专业化的生产基地,比如,山东建成了蔬菜基地,四川的专业化

花卉基地,甚至出现了专业化的服务机构。其次,科技投入增加了。这在一家一户也是办不到的,因为大的机器用不上,科技投入和培

训的规模都不行。所以,传统农业主要是经验农业,不能是科技农

业和现代农业。但规模经营后,太空育种、基质栽培都出现了。另外,公司带来技术后必须培养当地农民。像四川的案例中,当地农

民接受培训后,不仅将技术用在公司的生产上,也用在自家的生产中。再次,标准化生产。以前,标准化生产只存在于工业生产中,

但现在我们看到,规模经营后农业生产中确实出现了标准化。虽然

和工业上的标准化水平不一样,但在向那个方向走。山东的案例中,用老百姓的话说“管理行距、间距、高度,都用尺子说话;用肥时间、品种、剂量,都按规定操作“,农民形象地说,现在是管理卡尺子,

施肥按单子,跳着标准舞种菜。四川桤泉是省级农业标准化食用菌

生产基地,省级农业标准化红提葡萄生产基地,都是标准化的生产

基地。再次,生态农业。这在一家一户也很难发展,虽然农户可能

施有机肥,但规模有限,也不能实现规模生产中出现的循环利用。

最后,现代农业的重要要素是市场化。一家一户生产的产品市场半

径很小,而规模生产后,市场的半径大了,全国各地乃至国外都可

以达到。而且,要素市场也发展起来了。农民工流出去后,形成了

外部劳动力市场,而留守人员给进入企业打工,形成了内部劳动力

市场,这样,内外部劳动力市场就都形成了。土地流转形成了土地

市场,形成了土地价格,租金就是地价的表现。现代农业必然是市

场化的农业,现代农业的发展、土地流转的发展也和市场的发展紧

密联系在一起,没有市场,农业是发展不起来的。

第三,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给农村带来了巨大的变化。比如,经营

主体的由一家一户变成了合作社和外部企业,解决了经营主体老龄

化和妇女化的问题。原来,政府不提倡外部企业进入,现在外部企

业进入成为一种主要形式,怎么看这个问题呢?之前政府不提倡是

因为担心企业到农村包地侵犯农民利益,但现在,企业进入有其积

极的一面,能带来技术和资金,促进对传统农业的改造。所以,政

府不应该简单禁止,而应该从政策上寻找应对措施。政府可以从以

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首先,企业获得土地时农民是不是自愿。如

果地方政府为了加快土地流转或者热衷于企业招商而强制征地,那

就应该禁止企业进入。其次,企业给农民的租金是否是双方协商决定,能否有保证。如果有保证,又是协商决定的,那就应该允许。

再次,企业获得土地后是否用于农业,如果不是,政府应该要管理。这就要看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是否跟得上。所以,企业进入不是简

单禁止的问题,而是需要政府根据土地流转的发展水平,提高自身

的监督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农民的地位身份也发生了变化。公社

化的时候,农民只是劳动者;联产责任承包后,他们既是劳动者,

也是经营者;现在,他们变成财产所有者了,变成股民了。农民有

了租金,就有了财产收入。《物权法》在法律上规定了土地承包权

是物权,土地流转后得到租金是物权真正实施的结果。所以,农民

身份变了,收入提高了。同时,农村的产业结构也发生了变化。最后,新型合作经济得到了发展。联产责任承包后,集体经济变成了

空架子;土地流转后,集体经济不再是空架子,而有了实际内容。

目前,集体经济主要有三个来源。一个是整地多出来的部分,一个

是公共设施,再一个是外部企业进入后,村集体的一个重要作用就

是提供服务,村集体也因此获得了服务收入。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所有权也并不是毫无作用。事实上,大规模流转的实现,是所有权

和承包经营权合作的结果。

第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方式选择。从转出角度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农户直接流转,外部企业进入很少有农户直接流转的。

另一种是集体流转和二次流转,农户先把地流转给集体,集体再把

土地流转给企业。集体在这里既是甲方又是乙方,起到了中介的作用。从流入角度看,有三种情况,分别是大户、合作组织和外部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只是简单的中介,但相比于简单的反租倒包,还是有变化的。至于流转的规模,大户多是几十亩到上百亩,

集体是几百亩到上千亩,外部企业是几千亩。三种形式中,合作组

织最能保护农民利益。大户流转只有租金,外部企业流转还有劳动

收入,而合作组织租金、劳动收入和分红收入都有。按流转后的经

营对象分,大概有以下几种:粮食、蔬菜水果、花卉苗圃、养殖和

其他作物。大户以种粮为主,合作组织以果蔬和养殖为主,企业则

比较多,种粮、花卉苗圃等都有。按照流转后农户参与程度看,也

是合作组织最高。按经营方式来看,主要有两种:一是土地股份合

作经营,一种是土地租赁经营。

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和一般的股份制企业不同。以土地承包权作为股

份进行投资,不是真正的融资股份,具有租赁的性质,可以取得租

赁收入,但股权是不可能取得租赁收入的。特别是现阶段土地股份

还不能转让、买卖和抵押,所以和一般的股票更不一样了。因为股

票可以取得股息、红利,但不能取得租赁收入。另一个区别是,股

份制企业的股东可以用脚投票,卖掉股权,而合作社还不能卖掉股权,虽然有退出的安排,可以转让,有时间限制。还有一个区别是,股份制企业可以破产清算,股东以自己的投资进行偿付,而一旦合

作社关闭,土地还是社员的。另外,合作社具有地域性质,社员直

接参与合作社的事务相对较多,参与管理相对方便。股份制企业则

不同,股东哪儿的都有,不是大股东,很少关心企业的经营。土地

股份合作社和土地租赁也有区别。土地股份合作制中,农民对土地

承包经营权的让渡并不是完全的和彻底的,流转以前,承包经营权

是农户单独享有的,流转之后,承包经营权是合作社共有的。而租

赁制下的经营权的让渡是完全和彻底的,农户保有的只是收益权,

虽然合约期满可以收回,但从产权市场化的程度上看,合作制不如

租赁制。租赁制的农户收入只有租金,劳动收入可以从承租方取得,也可以从别的地方取得。但在股份合作制下,农户除了收取租金,

还可以参加劳动,获得劳动收入,利润收入归合作社农户共享。从

收入的递增安排来看,租赁制是固性合约安排,股份合作制是剩余

合约。可见,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模式没有绝对的好和绝对的坏,要依情况而定。

第五,土地流转中,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起什么作用,应如何看待

其作用。从现在的状况来看,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起了相当重要的

作用。它们成为了流转的主体,招商引资、大规模流转都需要它们

的参与。对此我们应该怎么看?我想,政府起的作用应该不是官员

心血来潮的结果,而是建立在一定基础和条件上的。首先,我们实

行的是集体产权制度,党和政府的动员能力很强,中央要推行土地

流转和规模经营,地方就会照办,这不光是为了向上面交差,还可

以提高当地的政绩。其次,土地流转既牵扯到信息,也牵扯到信誉。一家一户不愿意和企业打交道,因为老百姓不了解外部的企业。而

政府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比如,村政府可以到外部企业进行考察。

另一方面,外部企业也不愿意同农户打交道,因为企业不在当地,

那么多农户,万一闹起事来,企业拿他们没办法,强龙不压地头蛇。可见,如果没有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将很难实现。另外,农户有的

是承包权,所有权在集体,如果农民不愿意,土地也很难流转。所以,土地流转的过程其实是承包权和所有权暂时合一的过程。这个

过程证明,所有权不是空的。现在有两个极端,有人认为所有权应

该给农户,有人认为所有权应该归集体,在现实中,两者可能都有

问题。

虽然政府在土地流转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有的也起了不好的作用,越俎代庖的事情也有发生。现实中,土地流转常常和农地整理、城

乡挂钩一起进行,不光农地在流转,宅基地也在置换,给农民盖新村,这就带来了问题。以西部花乡为例。4500亩地集体流转,整地

的过程中,建设用地腾出了367亩,他们把这347亩城乡挂钩后流

转给郫筒镇,郫筒镇按当年招拍挂一亩地173万的价格计算,总共

是6亿多。但西部花乡只给农民算了4亿多,另外2亿不知道了。

这还不说,4亿元中,凌云村为农民盖新村花了1.8亿,另外2.1花

在了郫筒镇的基础建设上。所以,364亩最后相当于只卖了1.8亿。

另外,成都已经形成了置换的指标交易市场,而市政府提供的资料

显示,交易的价格是一亩地8万。一个173万,一个8万,大家可

以看到这里的差距有多大。

指标交易可以算是中国改革中的创造。之前盛洪研究的额度交易就

是指标交易。需要外汇的和有外汇的企业到中心,先按官价交易外

汇额度或者外汇指标,出来了买的企业再按黑市价格把钱补齐。这

种交易多了,官价和黑市价就开始合一,促成了1994年的并轨,这

是件好事情。另一个指标交易是江小涓和刘世锦研究的烟草指标交易。烟草价高、利大、税大,各地都争,于是有生产指标,然而有

的地方没有烟叶,有的地方指标多,有的地方指标不够,发改委和

烟草专卖局和各地商量采用烟草指标交易,一方把指标给对方,而

对方则把税收分一部分给该方。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指标交易并

不一样。外汇交易发生在两个市场主体之间,完全是市场行为;烟

草指标交易是配额交易,是政府之间的交易。而土地交易则两者的

特点都有,这就不好处理了。所以指标交易在农地交易上的运用还

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是政府暗箱操作,农民被排除在外,侵犯了

农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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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土地流转案例】

2014年全国两会胜利闭幕,近期,伴随负责土地宏观调控的国土部

对土地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改革,各地土地制度改革相关措施密集

启动。据相关专业人士分析指出,在土地制度改革大原则确定的前

提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可能会率先

打破现有局面,征地制度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需稳步推进。因此,两会之后土地流转仍是万众关注的焦点。

所谓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和农业用地性质不

变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

转移给其他农户或经营者,其实质就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属分两类:一是全民

所有权,即国有土地;二是集体所有权,主要指农村集体土地。农

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等农用地,除此之外还有用于

宅基地、集体企业用地等建设用途的土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村土地的经营

权(生产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曾极大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

济的发展。但也遗留下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如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难以形成规模效益;无法自由处置土地,限制了农民择业自由;还

有基础设施难以建设;科技手段无法普及,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的需求等等问题。

先前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

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原先的制度框架内,农村集体

用地无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入市流通。农村土地制度的

完善与否,土地流转机制是否适应现代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将对国

民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因此,中央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一直高度重视,不断地

改进,完善相关政策,从政策的演变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民的利益

越来越被重视,成为了制定政策所考虑的核心因素。

现有模式及案例

在我国,土地流转已经在多个省份开展,流转模式也是因地制宜各

有不同。但相同的一点是,农民利益才是土地流转的核心。因为土

地流转的意义在于保障、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同时集约节约土地,搞规模化生产经营,推进城镇化。农民的意愿及利益是否能够得到

保障应当是土地流转能否顺利进行的前提。所以,各地在进行土地

流转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保障农民的利益。

我国目前在实践中探索的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合

作经营为特征的土地合作经营土地流转模式。

基本流转模式包括转包、出租、转让、抵押、互换、信托以及入股。在这些基本流转模式中以转让、出租、抵押以及入股模式最为常见。案例:

1.云南临沧市临翔区,龙头企业带动土地流转

2012年以来,临翔区大力发展咖啡产业,以龙头企业凌丰公司为龙头,通过“企业+基地+农户”的模式,租赁农户的土地形成咖啡产业

基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临翔区农户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2011年末,全区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6384亩,占全区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

积的2.7%;至2013年6月,流转总面积达31560亩,占全区家庭

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13.3%,与2011年末相比,流转面积增

505.5%,其中租赁反包面积26646亩,占总流转面积的84.4%。

通过由龙头企业租赁,统一规划、标准化实施高原特色咖啡产业种

植后,反包给农民管理的土地流转方式进行土地流转,形成土地规

模经营,建成高标准的咖啡产业基地,保证了企业优质原材料的供应,实现了农企双赢。

2.江西安义县,农民以土地入股农业合作社

江西安义县新民乡乌溪村村民在引资发展水果种植园并不只满足于

出租土地收取租金,而是通过以土地、资金入股的方式投资,成为

股东。

2012年,乌溪村看中经济效益较好的葡萄,建起了总投资500万元、占地500亩的葡萄种植园,并组建专业合作社。与南昌市其他水果

种植园不同的是,乌溪村有15户村民通过土地入股的方式投资葡萄园,入股的土地达到了110亩。

对于土地全部入股的村民,葡萄园还优先提供了劳动岗位,解决他

们失去土地后的工作岗位。如果多的村民可以做些管理工作,可以

领到双份工资。

3.江苏无锡桃源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

2013年11月,北京信托在江苏无锡推出第一单土地流转信托——“北京信托-无锡阳山镇桃园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

该信托期限为不少于15年,收益由“固定收益+浮动收益”两部分组

成桃园村项目中,北京信托引入了土地股份合作社,使土地经营权

股份化桃园村项目。桃园村土地信托采取了“土地合作社”+“专业合

作社”的双合作社设计,即首先将拟进行信托的集体土地经营权确权

到村民个人,再由村民以其土地经营权入股“土地合作社”,“土地合

作社”作为委托人以土地经营权在北京信托设立财产权信托。同时,桃园村的水蜜桃种植能手成立“水蜜桃专业合作社”,北京信托代表桃园村土地信托将土地租赁给“水蜜桃专业合作社”。北京信托从“水密桃专业合作社”获得收益后再依据信托合同分配给受益人。将来,北京信托可根据需要为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

4.湖北京山县多种土地流转模式

专业大户承包模式。即由农业科技示范户、种田能手或者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户,通过各种渠道承包农户土地,开展集中连片生产经营。

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即由一个“能人”牵头组织同类农业生产经营者成立合作社,合作社对社员农业生产开展全程服务。合作社主要为成员提供“五统一”服务,即统一开展技术培训,统一采购生产资料,统一农机作业,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销售农产品,降低生产成本,增加成员收入,促进了规模经营。委托代耕代种模式。对因外出打工、缺乏劳力而无法耕种、可能撂荒的土地,由农户委托村集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承包的土地进行耕种,农户需支付一定费用,所产粮食归农户。

除以上模式外,京山县流转土地的模式还有家庭农场模式、土地股份合作模式和龙头企业带动流转的模式。截至2013年11月底,该县流转土地面积41.22万亩,占承包耕地面积的48.6%。

经验做法:

1.土地流转推动规模化生产经营,衍生农村融资模式

黑龙江省肇东市五里明镇于2008年成立了3家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一家农机作业专业合作社。2009年五里明镇通过合作社形式又流转、整合了3万亩土地,进一步扩大种植规模。

在2009年合作社种植资金紧缺的情况下,银行与中粮集团通过创新“公司+合作社”模式,解决了借款人的燃眉之急。

首先,农户以土地入股加入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由单一农户生产方式转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管理;然后,银行与合作社签订协议,以合作社股东发起人代替农户成为承贷主体,公司或农户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且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方式;进而,农民合作社与中粮肇东签订粮食购销合同,中粮收购合作社农产品,以订单形式解决了粮食销售渠道;银行再与中粮肇东签订协议,由中粮肇东协助银行将合作社贷款本息从粮食收购款中代扣,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的封闭运行。

2.多地试点土地流转保障金制度

湖北多个地方政府建立了土地流转保障金制度,以预防土地流转过

程中出现的“非农化”“非粮化”现象。

随着资本下乡的加速,有的地方盲目引进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

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加剧了土地“非粮化”“非农化”。

湖北省武汉市推出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是为了预防农村土

地在流转过程中出现的承包方改变土地用途而损害地质、中途退出

等伤害农户利益的现象。风险保证金可用作上述行为的处罚金,数

额一般为流转土地年租金的一到三倍,资金由各经管站代管,如承

包方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则在合同到期时退还。

专家表示:目前多数土地产权交易合同对此已经有清楚的责任条款,对承包方进行相应约束。因此,土地流转保障金制度的核心作用是

在于预防,而非惩罚。因此,该保障金全国推广的可行性还有待探讨。

3.宁夏“土地银行”实验

2007年,宁夏平罗县小店子村曾做过“土地银行”探索。

宁夏平罗县姚伏镇小店子土地信用合作社与一般的信用合作社不同,该合作社经营的主要是土地,因而被当地农民形象地称为“土地银行”。具体而言,这里的农民以村为单位成立“土地信用合作社”,在

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农民自愿把自己的耕地存入合作社,由

合作社向存地农民支付“存地费”;合作社再把土地“贷”给经营大户

或企业,并收取“贷地费”。

做法是集中该村两个小组共1700亩耕地,然后把这些地“贷”给该

村村支书兼合作社理事长叶立国,由叶立国统一经营。入社的农民

每亩每年可得480元“存地费”,叶立国作为承包人,每年每亩要支

付农民490元的“贷地费”。按照合作社章程,存贷之间的每亩10元

的差价,主要用于本村集体公益事业。

在平罗县土地合作社章程中,有一个条款尤为引人注目。其第21条提出:“本社的存地证可以用作质押物。本社存地人以存地证为本人

或他人担保、抵押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理事会同意并出具许可

证明方可担保、抵押,否则无效。”

“存地证”如果可抵押贷款,事实上就等于“农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实

现抵押。在当时,这无疑突破了现有法律“农地承包权不能抵押”的

限制。

合作社还给农民发的“存地证”是一个红皮的证书,内容和格式由县农牧局经管站指导设计。存地证的内容,包括存地人姓名、住址、存入土地面积、土地性质、存地日期、期限、年每亩价格、年总计金额等。在另一页,还有存入土地的具体地块、位置等信息。存地期限为三年。

政策:

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上升为法律。

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规定。

党的十七大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指明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向。

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总结了近年来各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验,在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次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009-2010年,中发〔2009〕一号、〔2010〕一号文件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提出了新的要求。最初的土地流转起源于1999年个别农户之间的小规模流转,随着党的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和流转政策明朗,流转规模逐步扩大,流转形式也呈现多样化。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改革征地制度,强调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同时,报告申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11月2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并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2013年1月,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国土部对国土资源工作进行部署,其中“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是重点之一,具体内容包括:积极开展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着力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通畅、合理分配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将农村土地流转与增减挂钩相结合,科学制定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

快推进土地管理制度和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研究;围绕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和宅基地管理,集中力量突破难点,以最大的改革共识保障宅基地的取得和退出,推动集体土地有序进入市场。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继续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报告几年来,我省、市一直把搞好土地有序流转作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稳定的大事来抓,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依法推进土地流转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作为一名乡镇农办人员,为深入了解我镇土地流转情况,于2011年3月15日—2011年3月22日对我镇辖区内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了为期7天的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镇辖区内土地流转的现状 截止2010年末,全镇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7417公顷,涉及943个农户,分别占耕地面积的10.8%和总农户的11.2%。其中流向种养大户和龙头企业的为173公顷,占流转总量的2.3%;流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178公顷,占流转总量的2.4%;流向农户的7068公顷,占流转总量的95.3%。在土地流转总量中转包的5599公顷,出租的742公顷,互换的37公顷,转让的660公顷,入股的178公顷,其他形式的200公顷,分别占流转总量的75.5%、10%、0.5%、8.9%、2.4%、2.7%。流转的土地中自发流转的6897公顷,占流转土地的93%;流转出的土地主要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占流转总量的80%以上,种植经济作物和蔬菜占流转总量的10%左右。流转期限以中短期为主,5年以下流转面积占88.4%,5~10年占4.3%,10年以上占7.3%。由于我镇采取土地入股等形式,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数粮大户,搞土地规模经营,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发挥了规模效益。一是促进了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通过土地入股流转,使农村土地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有能力经营的农民集中,实现了土地规模经营。二是实现了转移劳动力和农民增收双赢。农村土地流转后使一些会手艺、头脑活、善经营的农民摆脱了土地束缚,或打工,或经商,服务于二、三产业。既增加了农民收入,又活跃和繁荣了城乡经济,加快了小城镇建设步伐。三是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通过成立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规范土地流转操作程序,加快土地流转进程,采取公司+流转合作社+基地+农户等形式,吸引大量社会资本投向农业,促进了先进生产技术、现代装备、现代管理在农业领域的运用和推广。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土地流转案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例分析和突破 案例1: 2000年3月,某村村民王某,将自己位于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本村李某父亲,之后李某之父一直耕种该承包地。2001年6月李某之父又用这5亩承包地互换了本村陈某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互换双方及王某三方又签订了承包地互换协议,此后李某家耕种该土地7年之久,在此期间三方共守约定没有出现争议。2004年,李某之父因病去世。2008年秋,因机场建设需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征用了李某从陈某家互换来的5亩承包地,并付给一定的征用补偿。但陈某看到政府补款时,他称承包地互换违法,阻挠李某领取该地的补偿费。为此,李某诉讼法院要求确认与陈某的互换协议有效,同时享有该5亩承包地的征用补偿款。 【法庭审理与判决】 原告诉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以及该法第3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可以进行转让和互换,即本案2001年6月原告之父用转让而来的这5亩承包地互换了被告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互换双方当事人即原告之父、被告及王某又签订了承包地互换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故此互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此后原告家耕种该土地7年之久,期间没有出现过任何争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之规定,“承包人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第43条之规定:“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故原告作为承包地的实际占有者占用土地7年之久后,在承包地依法被征用时是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被告辩称,原告之父虽然与被告签订了互换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但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据此原告之父和被告之间的互换行为应当依法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没有合法进行登记的互换行为是无效。既然行为无效,再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农业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对农业生产要素尤其是农用土地资源实行市场配置和规模经营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但据我们调查,当前农地资源利用存在着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承包土地少,规模生产难形成。平均分包土地的格局使农民在有限的承包土地上增加收入的难度增大,扩大规模经营又没有多余的土地,放弃承包土地又担心生活没有保障,有限的土地限制了农业生产进一步发展,造成了农业土地资源的浪费。 二、小规模生产,农民收益难增加。分散零星生产经营方式难以摆脱小农经济的桎梏,制约了农业结构的调整,影响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形成和推进。 三、政策不具体,监管措施难有力。提倡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一直是中央农村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这在中央一系列农村政策中均有涉及,但比较原则。对土地流转的管理,从上到下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在流转程序、流转手段、流转档案管理等方面缺乏统一规定,这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旧习惯根深蒂固,承包土地流转困难。在外出务工、

经商的农民中,有的对土地的眷恋还很深,宁愿造成地荒也舍不得将土地流转出去,据调查,部分地方季节性的抛荒地约占耕地面积的10%。大面积抛荒影响农业经济发展,给农村经济造成一定的损失。 五、风险大,效益低,制约流转。农业是自然和市场双重影响的弱势产业,比较效益低,特别是前几年,农产品卖难,造成流转也难,加之加入WTO后对农业的影响更大,农业增产难增收,如城北镇的马林村XX年大面积种植西瓜,由于品种单一,当年气候不好,出产时,市场行情看跌,造成大量烂瓜,农民损失严重。 六、操作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大多数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即使有书面合同,其内容不完整,在某些方面不具有法律效力。有的未经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同意;二是土地流转有的不按规范签订合同,合同条款、标的不明确,甚至与现行法规相冲突,如租用土地的时间超过了二轮承包期规定的时间等。有的曲线炒作地皮,实行耕地“农转非”;三是有的合同未经县乡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签证或公证机关公证。目前,还没有一个乡有比较完整的土地流转合同档案,农村土地流转资料档案缺乏。 七、开发业主引进难。由于农业收益比较低,高收益项目农业难以选择,农业开发又面临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因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模式、问题与对策 摘要: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主要有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转包、城乡统筹等不同模式,它们既有成功的经验,也存在法律缺失、制度不完善、组织不健全、政策力度不足等方面的问题。通过法律规范、制度创新、组织建设、政策支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对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农业正进入一个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全新发展阶段。现代农业要求实现土地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而现阶段农村分散、粗放的土地经营方式,难以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发挥大型农业机械的作用,这就要求农村土地进行适度流转和集中经营。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目前已有很多地区开展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试点工作。对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主要模式进行考察,总结其成功的经验,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对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主要模式 目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土地资本化的代表 (二)土地转包模式:土地分散租赁模式 (三)土地信用合作社模式:土地集体租赁的典型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土地流转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 首先,我国目前缺乏专门的法律对土地流转进行有效的规范,我国没有制定统一的《农村土地流转法》,明确界定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产权性质,对土地流转方和流转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流转的原则和程序、流转期限和流转合同、流转权的保护、流转方式、争端解决和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其次,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作为产权主体的“集体”概念不统一,有关内容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在《民法通则》中界定为乡(镇)、村两级;而在《农业法》、《土地管理法》中则界定为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由此造成谁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模糊不清,农民的利益在土地流转中遭受侵害[7]。200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虽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 地使用权,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流转,规定了承包权流转原则、流转方式、流转合同和流转主体,但没有具体规定土地流转的保

2019年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现状与发展趋势预测-15页文档资料

2015-2022年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现状调研分析及发展趋势报告 报告编号:1577590

行业市场研究属于企业战略研究范畴,作为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咨询服务,其研究成果以报告形式呈现,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一份专业的行业研究报告,注重指导企业或投资者了解该行业整体发展态势及经济运行状况,旨在为企业或投资者提供方向性的思路和参考。 一份有价值的行业研究报告,可以完成对行业系统、完整的调研分析工作,使决策者在阅读完行业研究报告后,能够清楚地了解该行业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趋势,确保了决策方向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中国产业调研网Cir基于多年来对客户需求的深入了解,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该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前景,注重信息的时效性,从而更好地把握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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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国土地流转新政策

2016中国土地流转新政策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是我国大力推行的目标,那么2016中国土地流转政策是怎样的呢?以下是整理出来的一些相关资料,欢迎大家借鉴。 1、加快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登记意义深远,确权以后有利于土地流转。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和土地流转者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2、规范土地流转 但目前土地流转存在农民自行流转多、报村和乡镇批准备案少,口头协议流转多、签订书面合同少等诸多问题,尽快制定土地流转政策,规范土地流转程序迫在眉睫。各地政府应逐渐严格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流转程序,完善合同管理,流转合同标准化,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一旦土地流转发生纠纷处理难度大,缺乏法律保障。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近几年各省市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中央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第一条就是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这就意味着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仍然必须坚守,同时现有耕地面积必须保持基本稳定。 在农地流转不断扩大及建设新型现代农业的新形势下,国土资源部将会继续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同时探索新形势下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创新,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坚持数量质量并重,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4、搭建土地交易平台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报告 几年来,**市一直把土地有序流转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事来抓,《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从农村生产要素的流动和优化配置、农业结构、农民收入的,和规范农村土地有序流转,了。截止20XX年末,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81574公顷,涉及55700 个农户,分别占承包耕地面积的呀口总农户的%流向种养大 户和龙头企业的为1907公顷,占流转总量的%;流向农民专 合作组织的1980公顷,占流转总量的%;流向农户的77687 公顷,占流转总量的%在土地流转总量中转包的61574公顷,出租的8143公顷,互换的389公顷,转让的7252公顷,入股的1980公顷,的2236公顷,分别占流转总量的% 10% % % % %流转的土地中自发流转的75873公顷,占流转土地的93% ;乡村组织信息流转的1461公顷,占流转土地的%;委托乡村组织流转的4240公顷,占流转土地的%流转出的土地主要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占流转总量的80% 种植经济作物和蔬菜占流转总量的10%左右。流转期限以中 短期为主,5年流转面积占% 5?10年占% 10年占% ** 市土地入股,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数粮大户,搞土地规模经营,地了农村土地流转,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了规模效益。了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土地入股流转,使农村土地向农民专业合作组

织和有能力经营的农民,了土地规模经营。了转移劳和农民增收双赢。农村土地流转后使会手艺、头脑活、善经营的农民摆脱了土地束缚,或打工,或经商,服务于二、三产业。既了农民收入,又活跃和繁荣了城乡经济,了小城镇建设步伐。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成立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规范土地流转操作程序,土地流转进程,公司+流转合作社+基地+农户,吸引社会资本投向农业,了先进生产技术、现代装备、现代管理在农业领域的运用和推广。 主要问题 近年来,**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县两级和各级农业主管的下,对依法土地流转了的,了,但还许多亟待的地方。对土地流转的意义和认识。许多农民还把土地流转整合土地资源、土地产出率、转变经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多种经营、增收渠道手段和途径。有些农民依然小富即安的传统观念,不愿离开那块有限收入的土地。土地流转需要规范。各地完全健立和实施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流转主体和还完全依法运行。对流转情况备案登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变更手续。合同文本还。还土地流转引起的纠纷。土地流转的体制机制和流转还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换言之,以土地经营的变革为标志的农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需要。 对策与建议

承包地转让合同无效案例分析范文

承包地转让合同无效案例分析范文 篇一:变更长期转让承包地案例判决 简介:基层法院法官,法律本科,2008年取得法律资格证书,现工作于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曾从事过民事,行政,商事,立案等工作.能守住清贫,善于孤独.业余时间擅长写点理论研讨文章,许多不太成熟的观点在实践中未得到应用,但仍然坚持把它写出来,以待时间检验.本博所有文章除特别说明外,皆为原创,若需转载,请与本人联系. [案例]:原、被告于2004年元月5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契约约定,被告将自己所有的四间房屋、猪笼、厕所等房前屋后的宅基地全部出售给被告,价款为人民币**元;契约还约定,被告将其户所承包的 4.83亩农田全部永久性无偿转让给原告承包。此后,原、被告双方按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原告从此开始在受让经营的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原告还将户籍从宣城市迁入芜湖县某组。原告将户籍迁出后,原告原籍村里将其原来承包的土地收回并已发包给本村其他村民承包。 2008年,被告因对自己永久性无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悔意,欲收回4.8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该4.83亩土地共分三块),并在其中二块土地上播种小麦,导致原告无法耕种,诉争的4.83亩土地,现原告实际占有其中一块,被告占有其中两块。原告认为自己已经取得该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

告的合法权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原、被告达成房屋出售及土地转让协议后,村委会的临聘文书王某填写了一份与被告编号相同日期相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除了将承包方户主姓名变更为原告外,其余记载事项与被告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相同,在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登记簿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户)未进行任何变更,亦未发生转包备案事实。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04年元月5日签订的农村土地转让条款。[审判]:芜湖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变更原告与被告2004年1月5日签订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性无偿转让条款。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原告享有4.83亩农地中的一块地约1.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享有4.83亩农地中的两块约3.6亩地承包经营权。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条款的效力存在三种意见: 一、转让条款有效。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履行了主要义务,原告也因此将户籍迁入成为承包土地所在地集体组织成员。此后,村里的承包地分户登记表,农业纳税证明通知书、农民负担监督卡及种粮补贴储蓄卡都登记于原告名下,并履行了相关农业税费交纳义务。虽然原告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能作为认定原告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但是鉴于被告在村里任书记这一特殊职务,作为发包方应该知道原

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面临的困难及对策建议

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面临的困难及对策建议近年来,随着我镇外出打工人员的逐年增多和二、三产业的不断发展,一部分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再依赖土地,这就造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象比较普遍。现将我镇土地流转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 自去年,全区土地流转工作会议以后,罗村镇通过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种养大户通过承租、承包、转让、入股等形式进行土地流转,建设现代家庭农场,开展适度规模经营。目前,全镇整建制的对聂村村和罗村村承包耕地进行了土地流转,合计流转的2144.2亩。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需要一定的产业支撑。罗村镇作为传统的工业镇,目前农业比重小,农业产业化水平还不高,农业效益较为低下,农业产业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一种内在动力的作用还很弱。 二、土地流转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我县是一个人多地少和农业人口比重大的农业县,农村土地不仅是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政府工作各部门必须对农村土地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要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把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到位,维护好农民的根本利益。加强我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重点要从宣传、规范、完善、解决四个方面来抓。一是要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增强干部群众法

律意识。《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实施以来,我们就把宣传贯彻这部法律作为农村土地工作的一件大事,积极组织编印《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汇编》,免费发放到千家万户;二是要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三是要完善土地承包流转程序,维护农户的利益。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要做到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规范土地流转手续,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四是要解决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活动。 (二)多种方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农户通过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委托流转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养大户,鼓励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人员等单位或个人通过接包、租赁、入股、委托经营等形式连片经营农户流转的土地,开展土地规模经营。探索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进行农业合作生产。在土地仍是农民收入主要来源,土地流转基本条件不够具备的地区,要围绕当地主导产

乡镇土地流转情况汇报

乡镇土地流转情况汇报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国有农用土地经营管理,确保农民农工的负担不反弹,积极化解土劳不均矛盾,根据屈政发1号文件精神,在区委、区管委的正确领导下,我乡结合自身实际高度重视土地流转工作,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就我乡土地流转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乡有水田面积24000亩,因中有平江河、东有××山,地势高差相对较大,有些村近三十年未调整田土面积,加之外地迁入人口多等原因,导致土地流转工作难。去冬今春以来,乡党委、政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着力化解土劳不均矛盾,土地流转工作稳妥推进。到目前止,全乡13个村土地流转工作已基本圆满完成,全乡共24000亩水田 一、未流转前的基本状况 土地面积高度不平衡 一是村与村之间不平衡,例如××山上的三个村与湖区的村之间的不平衡,湖区的人均责任田和经营田可达3亩,而××山上的人均责任田和经营田尽为亩。二是户与户之间不平衡,例如汨江村的部分家庭的水田面积达40亩,而同是这么多人口的家庭水田面积不到10亩。还有的是家有两三个老人家的田,而新生了小孩的户又进田不到。三是外来户与本地户之间的不平衡,有些外来迁入户因购买房屋时地面积比较多而引起的当地人的心理不平衡。

村级债务包袱较沉重 由于户与户间的土地面积不平衡,导致在交相关费用时,田多的就少交、田少的就干脆不交,这样各项费用收不上来,村上要搞建设就只能伸手找乡里要了。这也就严重地加重了乡、村两级的负担。 恶性循环有碍经济发展 由于人退休而田不退、多种了的又不愿拿出来,新增了人口的要、少了田的也要,导致经常有村民为田地的事情打架相骂。如此循环往复,就有村民上访到乡里、区里,这样不利于我们××乡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屈政发1号文件为指导 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土地使用权配置方式,确保群众利益;按照“分类划块、相对集中、打桩定界、严格分开”的要求,坚持分类管理,稳定责任田承包经营,完善经营田租赁经营,促进土地经营管理规范有序;坚持集中连片管理,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搞活土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和商品率;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健全国有土地资产经营企业化管理方式,实现国有土地资源保值增值。 坚持区指导、乡领导、村为主的原则 按照区委、区管委的相关要求,乡党委书记负总责,乡长担任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各村由村支部书记担任

土地流转现状社会调查报告

土地流转现状社会调查报告 坚持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流转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三权分离的原则。即在稳定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经营者使用权三权分离,明确所有权,稳定 村位于中部,325省道穿境而过,距镇政府3公里,距大峡谷旅游区7公里。全村辖6个村民小组,484户,人口1607人,劳动力743人,外出务工224人,其中:乡外县内52人,县外省内110人,省外278人。全村农用地总面积7427亩,其中:耕地1778亩,园地2697亩,林地2952亩。外出务工收入55万元,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806元。主导产业为茶叶、蔬菜、旅游和生猪养殖,年农村集体经济总收入为763万元。 一、村土地流转现状 到年底,全村土地经营权流转604亩,占全村耕地总面积1778亩33.97%,流转土地农户183户,占全村总农户数484户的37.81%。其中:大宗土地经营权流转四起,流转土地农户153户,占全村总农户数484户的31.61%,流转土地面积580亩,占全村耕地总面积1778亩32.62%;农户之间零星的土地经营权流转30户,占全村总农户数484户的6.20%,流转土地24亩,占全村耕地总面积1778亩的1.35%。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形式主要为为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的用途为农业用地。二、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特点

1、大宗土地经营权流转已开始起步。从年至2011年村委会班子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出台的农 村土地流转政策,解放思想,结合村情,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抓住机遇,深入到户宣讲土地流转政策。先后引进现代农业展示园、御景园、脱景园和兴农蔬菜专业合作社等企业实体,落户村,形成了“三园一社”以土地流转为为基础,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格局。大宗土地经营权流转四起,流转土地580亩,占全村耕地总 面积1778亩的32.62%。涉及农户153户,占全村总农户484户的口31.61%。 2、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规模经营效益增加。村大宗土地的流转,使土地规模经营效益凸显。一是大宗土地的流转,使土地的投入加大。承租土地的企业对土地进行平整和水、电、路、沟的综合整治,以及高效农业设施的引入,对土地的投入不断加大。年,现代农业展示园入住该村,租地210亩,并对流转的土地进行水、电、路、沟的综合整治,并根据全县经济发展的要求,引进高农公司、赤诚生物、县农科所等七家企事业单位入住展示园,进行花卉、 优质茶苗、五倍子、油茶苗的培育,投入500多万元,产值近1000万元。二是土地经营权流转户的年收入增加。土地流转户土地收益稳定。土地流转户每亩土地的租金为500元,加上国家的各项惠农补贴60元左右,土地流转户每亩土地的固定收入可达560元左右;土地流转户务工收入增加。农户的土地流转后,承租土地企业的用工都优先雇用土地流转的农户,使其在获得稳定的

土地流转案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例分析和突破案例1: 2000年3月,某村村民王某,将自己位于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本村李某父亲,之后李某之父一直耕种该承包地。2001年6月李某之父又用这5亩承包地互换了本村陈某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互换双方及王某三方又签订了承包地互换协议,此后李某家耕种该土地7年之久,在此期间三方共守约定没有出现争议。2004年,李某之父因病去世。2008年秋,因机场建设需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征用了李某从陈某家互换来的5亩承包地,并付给一定的征用补偿。但陈某看到政府补款时,他称承包地互换违法,阻挠李某领取该地的补偿费。为此,李某诉讼法院要求确认与陈某的互换协议有效,同时享有该5亩承包地的征用补偿款。 【法庭审理与判决】 原告诉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以及该法第3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可以进行转让和互换,即本案2001年6月原告之父用转让而来的这5亩承包地互换了被告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互换双方当事人即原告之父、被告及王某又签订了承包地互换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故此互换协议是合

法有效的。此后原告家耕种该土地7年之久,期间没有出现过任何争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之规定,“承包人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第43条之规定:“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故原告作为承包地的实际占有者占用土地7年之久后,在承包地依法被征用时是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被告辩称,原告之父虽然与被告签订了互换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但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据此原告之父和被告之间的互换行为应当依法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没有合法进行登记的互换行为是无效。既然行为无效,再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依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原告应当返还被告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所以由此所得的收益理应归于被告所有。 最后,法院认为,原告之父与被告之间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地的互换行为,是自愿流转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没有登记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及《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

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与解决对策日期:2010-12-10 [ 大中小] [ 打印] [ 关闭] [ 收藏] 农村土地流转是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优化农业资源配置,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对于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创业创新,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项重大决定的实施,农村土地呈现出了加速流转的态势。如何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合理流转,推动新农村建设快速稳步发展,成了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 一、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1、土地流转不规范。目前,土地流转处于无组织性地盲目开展的状态,主要是群众自发进行,缺乏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有效的组织和引导,流转过程存在诸多不规范现象。首先是缺乏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和流转平台,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不能及时有效沟通,转出方找不到转入方,土地流转供给需求脱节。有不少农民不知道应该怎样进行流转。这些问题导致了土地难以实现规范、有序和高效流转,整体呈现出流转速度偏慢,流转期限偏短,规模经营水平偏低等特点。再次是土地流转的程序简单,由于多数流转为自发形成,流转双方没有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大多只有口头约定而无书面合同;少数虽有合同,但不规范准确,导致双方的权、责、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2、土地流转的档次不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流转形式档次不高,流转形式绝大部分仍属最低层次的委托代管形式,并且全是散户流转,不成规模。二是流转土地的开发档次不高。由于许多流转的土地处于自发的、粗放的、低层次的经营状态,流转规模小、投入低、科技含量不高、抵制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很难形成规模经营,土地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农业产业化发展滞缓。三是土地流转短期行为严重。从出让方看,主要是务工经商不稳定,也担心政策变化,怕土地转出后失去土地,、所以大多采取短期转包的方式。从经营大户的情况看,由于流转期限短,容易产生短期行为,致使承包户不愿在土地上投入过多的成本,难以挖掘土地的最大效益。 3、机构机制不健全。虽然国家出台了有关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法规,但是地方配套政策措施尚未出台,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指导性文件。《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等法规虽然将土地流转管理的职能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但县乡村均未建立土地流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服务机构,也没有制订出台土地流转的指导性文件、工作职责和制度体系,对土地流转的引导服务和管理监督职能未能落实到位。由于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不健全,致使绝大部分土地流转不规范,处于自发性无序流转,加之土地流转的价格评估机制尚未建立,使得流转价格的形成缺乏科学依据,制约了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 二、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因素 1、农民流转意识不强烈。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产

土地流转框架

附件: 土地使用权流转框架 1.主要原则 本土地使用权流转框架旨在帮助中介银行和最终借款人消除、监测和汇报可能在土地使用权流转时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并遵循亚行的保障政策声明(2009)的要求。其指导原则如下: 1)坚持遵循平等、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平等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自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土地转出方不得强迫土地转入方必须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转出方也不能强迫土地转入方必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依法是指土地流转必须遵守有效合同与相关程序。有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通过协商价有偿支付的,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并非所有权流转,因此土地流转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此外土地使用者也不得改变土地农业农田的自然属性,不得将其转换为非农业用途。 3)坚持优先权原则。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流转土地的权利。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5)争端解决。制定必要的土地流转纠纷申诉程序以及途径来解决可能产生的抱怨和争端。 2.法律框架 土地流转政策框架的基本目的是确保土地流转的实施符合中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市县(区)关于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要求以及亚行保障政策申明的要求,具体政策框架详见附件1。主要的法律和政策见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不改变土地归集体所有的自然属性;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将土地的农业用途转换为永久性的用地); 2)甘肃省和项目县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限; 1

【考察报告】浙江、江苏等地土地流转情况的考察报告

浙江、江苏等地土地流转情况的考察报告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和个体私营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民的生活观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农村土地流转明显增多。农村土地流转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适时引导农民搞好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活跃农村经济的重要举措。为了更好的做好我市的土地流转工作,由市农委组织部分县市区及乡镇的农村土地管理人员赴浙江省宁波市、江苏省无锡市进行了土地流转方面的学习考察活动,现将学习考察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浙江省宁波市下辖6个区、2个县、3个市,全市占地9365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230万亩,人口549万,其中农业人口90万。当年城镇居民纯收入14277元,农民纯收入6221元,综合实力全国地级市前20位。20xx年进行二轮土地承包,现土地发包完善工作基本完成。 江苏省无锡市下辖4个区、2个市,全市占地4630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193万亩,人口430万,其中农业人口220万。当年城镇居民纯收入近15000元,农民纯收入7100元,今年已全面取消了农业税。1920xx年进行二轮土地承包,土地承包证书、经营权证书已全部发放到户。 二、可借鉴先进做法 八十年代中后期,随着江浙地区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部分农村劳动转移到二、三产业,越来越多的农民把自己世代耕作的土地以契约的形式,交付给其他农民经营,告别土地进厂、做买卖。 一、江浙地区土地流转坚持的原则。

1、坚持土地的优化配置和提高效率原则。江浙地区流转始终坚持有利于农业规模化经营、先进科技的应用和农业效益的提高,不是为了流转而流转。 2、坚持农户自愿互利原则。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全部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不得违反农户自身意愿。土地流转费用由双方农户自己议定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3、坚持依法管理原则。土地流转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经村、组同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同时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制定各种流转合同样本,力求流转手续合法、规范。 4、集体搞好服务原则。村集体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担任中介组织作用,而不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实行土地流转委托管理。成立土地托管组织定期对外发布流转土地资源、接受土地 二、江浙地区土地流转的形式。 通过考察发现江浙地区土地流转形式有: 1、股份合作,即承包者以土地折股参与股份制合作经营,本着“利益共沾,风险共担”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 2、委托发包(法律规定不准搞反租倒包,其将反租倒包改称为委托发包),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需要,反租农民的承包土地,将土地集零为整,转包给大户和投资农业的工商企业主,连片开发,统一经营; 3、委托转包,即承包农户自愿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在一定时期内委托村经济合作社转包给他人经营;

土地流转论文-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及建议

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及建议 随着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完成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农村经济得到了飞跃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农村城镇化建设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一方面,土地在农民家庭经营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一些农村劳动力自愿摆脱土地的羁绊,或远离家乡热土外出打工,或到农村城镇经商置业,或就近服务于二、三产业,呈现出空前的“退一进二闯三”的职业分化转移趋势;另一方面,农村产业化经营要求农业经营规模化,而土地使用逐步向专业能手集中又是农业规模经营的重要前提。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快与完善土地流转,已成为目前农村工作的重要课题之一。为此藁城市土地局组织人员对全市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和主要形式 截至目前,藁城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19216亩,占全市家庭经营面积2.54%,涉及农户4201户,占农户总数的2。47%。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转包。即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绘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全市实行转包的土地面积有12960亩,占流转总面积的67.4%。 2.转让。即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全市实行转让的面积有2354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2。3%。 3.互换。即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全市实行互换的面积有452亩,占流转总面积的2。4%。 4.人股。即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全市实行入股的面积有256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一】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陶某3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评析】可以明确,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上述规定,陶某与邻居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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