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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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继承

法律继承

五、表现形式

法的继承性表现为多种形式:

(1)有的表现在法的规则方面,如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法的规则,如交通、环境保护、资源、人口、水利、卫生等方面的法的规则,是无论哪个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都必须有的。又如反映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的一般规律的法的规则,只要实行商品经济、民主政治,无论是社会主义法还是资本主义法都有一些共通的规则。

(2)有的表现在法律实践方面,如大陆法系的纠问制的审判制度,英美法系的对抗制的审判制度,中国、日本等国家的调解制,都有着长久的历史,虽然这些国家的社会形态几百年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在当代,它们仍然是这些国家法律实践的特色。

(3)有的表现在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方面,在法律技术、概念、术语、范畴等方面新的法律制度沿用旧的法律制度情况比比皆是,而人们对待法的心理、态度在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也经常有继承性。

(3)、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如关于市场主体、市场要素、市场行为、市场调控的法律规定有不少就值得借鉴。

(4)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公开审判原则、法治原则等,这些是可以继承的。

六、客观性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

2、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因此有其独立发展的道路。这种相对的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法律形式、术语、概念、典籍等著作等都是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

4、法的发展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如法国资产阶级以奴隶制时代的罗马法为基础制定了《法国民法典》。

七、必然性

(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然性;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

(3)法的继承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因此法的继承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4)法的继承是对中国悠久历史传承的应有内容。

郑成良/徐卫东:论法律的历史继承性

【内容提要】生活条件的继承性把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联结成统一的历史过程。在阶段性转换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法律继承性,其根据就在于社会生活条件尤其是物质生活条件的继承性。文章认为,用人民性、进步性等观点无法对法律发展各阶段之间的“影响——承受”关系做出有效解释。同时,对社会主义批判继承资本主义法律及借鉴同时代西方发达国家法制经验的依据进行了探讨。

【正文】

法律的历史继承性问题,尤其是社会主义法律对资本主义法律的继承性问题,曾在法学界引起过广泛的讨论,这场讨论的成果在于使法律的历史继承性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但是,用于肯定和证明这种继承性的各种理论分析,似乎仍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一、法律的阶级性并不绝对排斥继承性

不承认法律具有继承性的学术观点,主要是否定社会主义法对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法具有历史继承性,而对于阶级属性相同的两种法律之间的继承问题则没有异议。作为这种理论的权威根据,主要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已就法的阶级本质所进行的深刻剖析,社会主义法与资产阶级法的本质区别,决定了不可能存在能够继承的问题。1849年,马克思在《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一文中,曾明确指出,“你们不能使旧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正象这些旧法律不能创立旧社会关系一样”,“旧法律是从这些旧社会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它们也必然同旧社会关系一起消亡。它们不可避免地要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不顾社会发展的新的需要而保存旧法律,实质上不是别的,只是用冠冕堂皇的词句作掩护,维护那些与时代不相适应的私人利益,反对成熟了的共同利益”⑴。1910年,列宁也指出,“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时时刻刻都要记住,它所面临的,必然会面临的是一场群众性的革命斗争,这场斗争将捣毁注定要灭亡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全部法制”⑵。我们认为,两位经典作家所阐述的观点,主要

是针对无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存在的某些错误认识,即认为在不根本触动旧法律制度根基的情况下,就可以创建社会主义政权,并且把法律简单地看成是没有阶级性的一种统治工具。因此,必须一针见血地揭露资产阶级法的反动本质,打破一些人试图利用全部现存法律为无产阶级服务的幻想,成为马克思主义两位经典作家在不同时期所面临的共同任务。然而,他们并未就如何完善社会主义立法进行过系统论述,当然更没有正式否定对资产阶级法存在继承性问题。应该特别指出的是,我们所坚持的法律历史继承性观点,首先明确肯定法律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这就从根本上限制了社会主义法简单地采用旧法去维护无产阶级的利益,特别是不能全盘采用资产阶级的法律以代替创立社会主义法的工作。同时,我们还要探讨究竟应当如何处理社会主义法与旧法的关系问题,试图从积极角度去证明法律历史继承性具有普遍意义,它对于正确认识法的本质、不同性质的法律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对于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都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

所谓法律历史继承性,其核心是指按照时间和不同历史类型的顺序,前后两种法律制度之间所存在的“影响——承受”关系。无论承认与否,这种历史联系都具有客观必然性。当两种法律表现为具有广泛类似的阶级本质时,这种历史联系显示出直接承受与非实质性改造。资产阶级法对封建地主阶级法的继承就属此类相,当两种交替的法律制度并无类似的阶级本质,因而缺乏必要的利益共同点时,则法的历史联系必然表现出是一种以批判、否定形式的发展与实质性改造。社会主义法对资本主义法的否定即属此类。在这里,以否定的形式对待资产阶级法,实质上是一种法律历史继承性的特殊表现形式,既有作为对立物的法律重新塑造与建立,又有共同生活条件的某些经验汲取。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法的阶级属性的因素始终在起关键作用,上面提及的作为对立物的重新塑造,显然表明了充分地依据了不同阶级属性法律间存在着水火不相容的一面。但是,对于旧法中表现为经验汲取的历史继承,充分说明了人类共同生活环境的不可选择性。可见,在法的历史继承性问题上,始终存在着两种联系的方式,以任何一种联系方式而排斥另一种联系方式的存在,都具有片面性。正是把二者统一起来,我们才认为,法律的历史继承性是一种客观存在。法的阶级性不能排斥这种继承性。

限定所涉及的法律历史继承性的内涵是讨论和说明问题的基础。我们完全承认法律具有阶级属性,批判资产阶级法蕴含的阶级本质、立法动机、保护私有制和剥削制度的特点,这种批准本身就可以看成是特殊形式的继承,即按照社会发展规律去扬弃旧制度。同时,这种扬弃也意味着不能割断法律制度或法律文化的历史,不能对旧法中可资利用的原则、规范和技术性经验持断然拒绝的态度。

二、肯定法律历史继承性若干观点的缺陷

肯定法律具有历史继承性,较为流行的理论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人民性说这种观点把法律的人民性视为其历史继承性的根据。它认为,在私有制社会里,人民群众的斗争常常会使统治阶级被迫作出让步,从而使某些立法对人民的利益要求予以一定程度的确认,这些立法便因此而具有一定的人民性。当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由于社会主义法律反映了人民根本利益,使人民性得到了更充分的体现,所以,社会主义法律必然要把资本主义甚至前资本主义社会中那些具有一定人民性的法律因素继承下来,并发扬光大。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它忽视了所谓的人民性是一个历史地发展变化着的概念。在历史上某一特定发展阶段,特定社会情势下具有人民性的立法,在发生了巨大社会变迁的当代可能会失去其现实合理性,并因此而无法被新的社会继承下来。例如,太平天国时期实行财富公有的圣库制度,它反映了当时农民群众的平均主义要求,可以说具有浓厚的人民性,但是,人们却很难想象如何把它继承到我国当代的法律制度中来。

2.社会性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各个时代的法律都或多或少地反映着社会的共同需要,法律的这种社会性便构成了法律继承性的根据。这种解释就其实质而言,与人民性说颇为相近,因此,也就具有与之相同的理论缺陷。在一个时代反映了社会共同需要的立法,在另一个时代可能不再具有它原有的社会性,而且它自身也可能不再为社会所需要。在我国汉初,为了战乱之后与民休息,恢复生产,曾有过“三十税一”的税法规定,在当时,可以说它反映了社会各阶层的共同需要。然而,当社会制度发生巨变使之不再为社会所需要时,也就难以再延续下去了。

3.进步性说它认为,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在历史上都曾发挥过一定的进步作用,这种进步作用主要体现在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因为当时的法律制度促进和保护了新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所以,其中必然包含着某些具有合理性的进步因素。法律的这种进步性,便决定了它们的某些成份可以被后来的社会所继承。这种解释更加似是而非。进步性同所谓人民性、社会性同样都是一个历史的概念,而且更具复杂性和多变性。在某个历史阶段和社会之内是进步的立法,如果在另一个历史阶段和社会之内出现,其进步性可能会大打折扣,甚至会成为反动的东西。人们大概不会否认,用以维持君主专制的各种制度安排,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确曾发挥过进步作用,但不能仅仅因为它们曾有过进步性就可以被后来的社会所继承。

4.科学性说与规律性说它认为,法律反映着人类对客观必然性正确或不正确的认识,因而,那些与规律(必然性)相一致的法律便具有科学性。法律是否具有此种科学性,便决定了它是否可以被新型法律所继承。这种理论解释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性,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规定性,因此,各个时代的立法虽然内容和形式各不相同,但它们都可以是当时、当地的社会发展必然性的反映,不仅资本主义法律如此,封建制的乃至奴隶制的法律也是如此。然而,当社会有了巨大发展以后,此时、此地的历史必然性也就有了新的内涵。这就决定了新的时代决不会仅仅因为原有法律曾经反映了已往某一发展阶段上的必

然性,就把它们继承下来。

总之,仅仅根据法律的人民性、社会性、进步性和科学性,并不能有效地解释法律发展演变过程中的历史继承性。这不仅是因为历史上具有前述各种属性的法律有很大一部分已完成其历史使命并退出历史舞台,所以不能为现实的立法提供任何可资参照的内容,而且还在于,有很多历史上延绵不绝的法律,它们根本不具有什么人民性、社会性或进步性,然而却恰恰被以某种形式继承下来。在我国文化大革命时期流行甚广的带有明显的专制主义传统倾向的某些法令规范(如“公安六条”)便是证明。其实,要证明法律的历史继承性,只能从它们赖以存在的社会生活中去寻找根据。

三、社会生活条件决定了法律的历史继承性

人类社会的生活条件,主要包括社会的自然环境、人口状况、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以及人们在物质生活的基础上所创造出的精神文化等等。一个社会的生活条件,决定着社会行动的结构和社会交往中最基本的行为模式。而其中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则被马克思主义当作更为基本的决定性因素来对待。法律作为一种权威性的社会规范体系,其基本的原则和内容都可以由此得到说明。

在社会发展史上,每一代人开始生活时,都不能自由地选择这样或那样的社会生活条件,而必须适应这些既定的条件,只能在这些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重新塑造社会形象和书写自己的历史。因而,社会发展的每一个过去了的阶段,都要通过自己的存在而对现存的阶段发生影响。现存的阶段一方面要承袭历史留给它的各种生活条件,一方面又会对这些条件加以改变和发展,从而把新的社会生活条件遗留给未来的阶段。这种一环扣一环的紧密联系,使社会发展的任何一个阶段都被联结在人类历史这个统一的过程之中。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总和,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在历史上形式的关系,都遇到有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尽管一方面这些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为新的一代所改变,但另一方面,它们也预先规定新的一代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⑶。社会生活条件,尤其是物质生活条件的这种继承性,直接决定了法律的历史继承性。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个基本主张就是,任何一个法律制度,其基本原则和内容都是由社会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不仅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公法如此,就是所谓调整私人关系的私法也同样如此。既然在社会形态的更替中,新社会对旧社会的生活条件具有继承关系,那么,与此相对应,反映社会生活条件和法律在其发展变化的历史上,也必然会表现出继承性。旧法有哪些东西可供新法来继承,这与旧社会能够为新社会提供哪些可继承的生活条件具有密切关系。以民法的发展为例,我们可以很清楚地说明这一问题。

民法,按照恩格斯的说法,它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⑷。早在奴隶制时代,古罗马相对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就产生了“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它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作了无比明确的规定。后来,在公元五世纪,日耳曼人征服了西罗马帝国。征服以前,日耳曼人尚处于氏族制度后期,私有制和商品经济还没有构成他们社会的生活条件的基本因素,因而“罗马法及其对私有财产关系的经典分析,在日耳曼人看来简直是荒谬的”⑸。日耳曼人的征服摧毁了行将就木的罗马奴隶制,使西欧进入封建时期;但同时,也摧毁了与日耳曼人传统生活不相容的罗马商品经济,可见,日耳曼人准确地说是在捣毁而不是继承罗马帝国创造出来的社会生活条件。中世纪的西欧只有自给自足的庄园而几乎没有任何象样的城市。在这个被称为“黑暗的中世纪” 的阶段,由于商品经济已经不复存在,罗马法也差不多完全被人们遗忘了。但是,到了11世纪,欧洲的商品经济开始复苏,大批用于商品交换的市集逐渐发展成为城市,并且日益变成新的社会生活中心。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这种变化,从12世纪到15世纪,欧洲出现“罗马法复兴时期”,许多国家纷纷采用罗马法,包括意大利、法国、德国等。到了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继承并大大发展了封建社会末期包含的商品经济,并且使商品生产变成社会最重要的经济活动,罗马法的作用日显重要。有的国家吸收了罗马法的基本原则用以改造自己国家原有的私法(例如英国),有的国家则直接以罗马法为基础,对之加以适当的修改和补充,制定出自己国家的民法(例如法国的《拿破仑法典》)。纵览上述历史,我们可以发现,罗马法的产生、衰落和复兴,实际上不过是对商品经济产生、衰落和复兴这一曲折发展过程的真实写照。只要相对发达工商业构成了社会生活条件的基本因素,那么,不管当时是哪个阶级在统治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一般规则都必然要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

如果我们承认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继承性是不能人为割断的,如果我们承认法律是一定社会生活条件的反映,那么,法律的历史继承性也就毋辨自明了。以此为出发点,也可以从一个侧面来说明,为什么在社会主义革命开始之后,传统社会的封建主义,专制主义还严重地困扰和纠缠着我们,甚至还不时地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幽灵般地出没。简单的小生产,以地缘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封闭式的村社、劳动者全国性联系的缺乏、无所不在的单向的支配与服从关系、强调身份原则和差别对待的宗法习惯等等这一切传统社会留给我们的东西,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都被不同程度地继承下来,有些甚至曾被有意无意地强化。如果我们不能自觉地对这些物质的和精神的生活条件加以不懈地改造和革除,那么,它们就必然会通过法律的历史继承性顽强地表现自己的存在,法律的理想与法律现实的严重脱节甚至对立,也就不可避免。

正如对待旧制度遗留下来的物质财富不能销毁,即使对那些藏污纳垢的场所也要重新改造并加以利用一样,对于与现实社会生活条件不相应的法律传统和法律观念,要从根本性质上予以否定,但对具体法律原则,某些规范和形式,应该进行系统分析、比

较、鉴别、消化、吸收和抛弃的工作,以此为社会主义法的发展创造条件。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法律的历史继承性具有被动性,因为人们无法超越时代和历史所提供的条件,中国社会主义只能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基础上建立。对法律历史继承性问题应当进行广义的理解,而且我们探讨的是带有规律性的问题,是从社会发展史和社会主义法学基本理论角度,因此,不能仅仅以中国的国情和特殊条件作为依据,必须从世界范围内加以分析和研究。例如,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彻底废除了伪法统。这在中国当时具有客观历史必然性。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权在1917 年11月24日颁布了《关于法院的第一号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和沙皇时代的反动司法制度和基本立法,然而,上述事实并不能证明无产阶级对整个资产阶级的法律丝毫没有进行借鉴和吸收的问题。

四、对资产阶级法律的继承具有必然性

前些年十分流行的观点认为,只有封建制与奴隶制,资本主义与封建制之间,才存在着历史继承性问题,因为在这个历史阶段上,无论是新法还是旧法,都是维护私有制,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强制性规范体系,故它们之间有着可以相互继承的丰富内容。对于社会主义法律而言,情况则完全不同。因为社会主义法律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劳动人民意志的体现,所以,即使可以继承,也是微不足道的。这种观点似是而非,经不起历史事实的检验。假如我们翻开现代资本主义的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要想在其中找出《撒利克法典》和《唐律》(这是中世纪西欧和中国封建法典中最有代表性的两部)留下的痕迹,恐怕不是轻易能办到的事情。但是,假如我们要查阅和统计在社会主义的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中,有哪些基本的原则和规范与资本主义法典中的规定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却几乎是随处可见。只要系统地研究一下历史留给我们的法律文献,我们就会发现,社会主义法律在资本主义法律中可以批判地继承下来的内容,其丰富程度决不能低估。

社会主义法律能够批判地继承资本主义法律,最基本的根据是资本主义社会所创造出的社会生活条件有很大一部分要被社会主义继承下来,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第一,商品经济。如果商品交换构成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那么,不管由哪个阶级来统治,商品经济的基本要求和一般规则,都要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从而成为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固定行为模式。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各有着特殊的质的规定,但是,它们作为商品经济的两种历史形态也有着很大的相似之处。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在现有的生产力水平上,取消商品交换是不可能的,所以资本主义民法中关于商品交换一般规则的概括,在经过社会主义国家的选择、改造以后,也必然要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生活中具有普遍效力的法的规则。由列宁主持制定的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苏俄民法典》,在起草时曾整段地抄录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在其他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实践中,也反复证明了这种借鉴与吸收具有普遍存在的基础。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1949年10月7日即颁布了宪法,但直到1976年,旧德意志帝国时期的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的效力才停止。他们认为,就调整商品生产社会人们的财产关系及人身非财产关系来说,这一领域不能须叟地离开法律调整;当社会主义法律实践还没有积累更多经验时,可以有条件地采用旧法。在罗马尼亚,旧政权于1864年颁布的民法典和1865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典,都在进行修改后继续适用,一直到70年代。1887年旧政权颁布的商法典的部分内容,一直都在采用。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根据实际情况使某些旧法仍然有效,并不会从总体上否定法律的社会主义性质。不仅如此,对于旧法采取其他形式的借鉴与吸收,也都不会损害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相反,弥补法律真空,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大有益处。

第二,民主政治。从古希腊雅典的民主政治到现代的民主政治,虽然内容各异,但是,它们都是以一定的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与民主政治虽然有着结构的因果关系,但是,民主政治绝不是商品经济简单的附属物,相反,它也有着自己的相对独立性。无论是在简单商品经济还是在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上,政治民主化的目标都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要经过人们长期的努力和摸索。只有在不断的失败和挫折中才能逐渐建立起一套完备的民主制度。所以,从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到完备,前后经历了二百余年的时间。因此,对于年轻的社会主义民主来说,正确地借鉴历代民主政治的经验和教训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事情。如果说社会主义的民事和经济立法能够在资本主义的民法,商法,环保法,交通法等法律文献中得到启发,那么,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一目标,资本主义的宪法、行政法、新闻出版法等等,对于相应的社会主义立法也具有同样的参考价值。

第三,社会化大生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和普及,使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水平有了空前的提高,社会化大生产成了人类生产劳动的主要形式。社会化大生产使人类的生产能力飞速增长,使社会关系复杂化,社会联系日益紧密。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一些与社会化大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律大量涌现,例如专利法、保险法、金融法、公司法、破产法、环保法、能源法、反垄断法、商品买卖法、医药法、太空法、海洋法、产品责任法等等。这些法律是否制定得及时而完善,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决定性的意义。现有的社会主义国家虽然都是在资本主义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立起来的,但是,它们都不同程度地从资本主义社会中继承了社会化大生产这种人类生产劳动的形式,而且,由于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的努力奋斗,社会化大生产的程度也在日益提高。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在用法律手段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的过程中,充分地借鉴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有关的立法,就可以少走弯路,把摸索经验所花费的代价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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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摘要 新闻日期:2009-02-11 发布人:cy 阅读次数:1341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置、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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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一、法律的本质 法律是奠基于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有什么样性质的社会,就有什么样性质的法律。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规律,归根结底都是由我国的社会性质及其发展程度所决定的。 现阶段我国法律的性质所以是社会主义的,并同资本主义法律在性质上根本不同,首先在于初级阶段的法律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它的内容和发展方向主要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 (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马克思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观点,是纵观人类社会历史和运用唯物史观进行阶级分析所得出的正确结论。 (二)法律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法律所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律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既然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么统治阶级制订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社会 关系和社会秩序,从而顺利的实现统治,巩固统治。 "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法学带有阶级性,法学政治化,给中国法学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从积极方面看: 第一、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觉悟,认清剥削阶级法的本质,推动人们反抗旧的制度,摧毁旧的法学体系,建立全新的法学体系。 第二、法学具有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有利于镇压反革命,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增强了人民的法制意识、法律意识。 因而,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对我国法学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它曾使中国法学在1949年-1957年间出现了短暂的繁荣,为中国能成功消灭剥削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奠定了基础。然而,过分的强调阶级性,也对我国法学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它严重阻碍了中国法学的发展。 二、法律的特征: 我们把法律的一般特征归纳为四个基本方面,即: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一)、凋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控对象 法律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在法律上,行为是极为重要的。马克思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找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Ⅲ这就是说法律一般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比如道德规范是通过思想控制来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的,政治规范是通过组织控制或舆论控制来完成社会调整的。概而言之,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遏制校园暴力主要靠法律

暴力是一个法律名词 指使用武力或人身攻击或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纷争。暴力行为程度非常严重,级别为R级。校园欺凌 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言语羞辱及敲诈勒索甚至殴打的行为等,校园欺凌多发生在中小学。校园欺凌分为单人实施的暴力,少数人数暴力,和多人实施暴力。实施环境地区多为校园周边或人少僻静处。 近些年来在应试教育的冲击下,许多学校重视知识教育,轻视法制与规则教育,忽视生命、尊重以及心理教育等非硬性教育,由于很多国家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受害者会长期受到欺凌。在欺凌过程中,欺凌者会对受害者构成心理问题,影响健康,甚至影响人格发展。调查显示;校园暴力比较主要原因校园的霸王们,他们社会有保护伞,欺负同学恐吓同学,殴打不听话同学。 李克强总理指出,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暴力频发,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教育部要会同相关方面多措并举,特别是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坚决遏制漠视人的尊严与生命的行为。 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都算作校园欺凌(暴力) 校园欺凌通常都是重复发生,而不是单一的偶发事件。有时是一人欺负一人;有时集体欺负一人。 最高法的调研报告首先说明,校园暴力在我国时有发生,但是情况复杂,违法与犯罪交织,且多数事件未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加上目前缺少统一的事件报告、统计制度,导致难以了解我国校园暴力发生的真实情况。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从2013-2015年各

级法院审结生效的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抽取100多件典型案件样本进行了梳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此类犯罪的特点,最高法刑一庭审判长冉容介绍,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 校园暴力涉及的罪名还包括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还有很小比例的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抽取的案件样本显示,持凶器作案、造成人身伤亡后果比例较高。“全国的校园暴力案件我们当时看了一下,大概持凶器的占30%多,选的这100多件案件里,持凶器的达到了49%,基本上是一半了,这些孩子一般是带弹簧刀、水果刀、猎刀……主要带刀具的比较多一些,而且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这一百多个案子,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占35%,重伤的占32%,也就是60多起案件将近七成的被害人要么死要么重伤。 被告人作案后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比例分别占49%、54%。通常是构成犯罪以后,公安机关将孩子拘留或抓捕,通知家长,家长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有的地方认为校园暴力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主要强调教育、挽救原则,没有意识到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大的失足青少年,惩戒实际也是教育、挽救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同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的平等保护还不够。 教育惩戒功能丧失后的放纵 当教育民主被哄抬到一个不切实际的高度之后,教育就成了一个什么人都可以指手画脚的行业。教育的神圣外衣被媒体用尖刻的文字描绘成了一个令人望而生厌的黑斗篷。从事阳光下最伟大的事业的教师,也时常被定格成了一种“禽兽”。所以,绝大多数学校再不敢轻易地处分一个学生,哪怕这个学生已经无恶不作。更有的省份干脆由决策机构下文来统一规定,彻底废除中小学校沿袭多年的最高处分——开除。 然而,教育永远都不是万能的。失去了必要的惩戒功能后的校园,并没有出现想象中的那种人人知书达理的好现象,反而是因为没有了高悬在头顶的“达摩克里斯利剑”,一些原先收敛的恶行便都敢于公开表现出来。这些校园病毒又相互感染,使得原本健康的校园文化肌体上开始出现块块腐烂的肌肉。 惩戒功能的丧失,催动了畸形心理的自由萌发,使得丑陋和猥亵都变得无所畏惧;反过来,这些个性中的丑陋,又在惩戒的日益退缩中越发的强大起来,并慢慢地自发凝结成一个个的团体,形成了带有明显江湖色彩的小集团。这些小集团,常常为了点滴小事而发生殴斗,甚至是团伙持械玩命,严重地干扰正常的学校教学,也直接危害了社会治安。但即使如此,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2) 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2) 第二节律师代书遗嘱 (12) 第三节律师遗嘱见证 (15) 第四节律师协助办理遗嘱公证业务 (18) 第五节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 (19) 第六节律师承办法定继承业务 (21) 第三章律师办理继承诉讼业务 (28) 第一节收案 (28) 第二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32) 第三节一审诉讼程序 (34) 第四节二审诉讼程序 (35) 第五节结案后的工作 (36) 第六节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37) 第四章律师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继承业务 (38) 第五章附则 (46) 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承办继承业务,指导律师从事继承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3条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依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地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各项法律事务。 第4条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依法不得私自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5条 本指引旨在为全国律师办理继承业务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的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继承业务中参考。 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第6条律师可以解释如下内容 2

法学学术研究会章程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学术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性质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学术研究会(以下简称“研学会”)是由上海海事大学的研究生同学自主策划建立的一个以法学学术研究为主的全新学术组织。 第二条宗旨与目标 研学会秉持“团结,思辩,卓越”的理念,以团结学院学术人才,链接校外学术资源,锻炼学生学术思辩能力,提高海大法学影响力为宗旨。研究会志存高远,力求高效、创新,倾力为同学们提供“思”与“辩”的素材、机会、资源和平台,并努力推动研究会学术成果与学术声誉走出校园,争取在这三年(两年)的研究生生涯中,学到更多的专业知识,以求无愧于青春与人生。 第三条任务 研学会专心于思考和解决这样一些问题:如何更好地团结、整合和获取学院现有的学术资源,以满足我们对学术的不同需求;如何更好地将学院建设成果转化为有益于学生学术建设和个人发展的素材、机会、资源和平台;如何更好地通过研学会的学术活动团结、启发和提高学生,在共同进步的过程中塑造法学人的核心竞争力!基于这些,我们的任务是: (一)策划、组织开展对内各项学术活动,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学习以及团体辩论赛; (二)协调、帮助和启发会员参加校内外各项学术活动; (三)协调、组织开展模拟法庭等相关事宜; (四)加强会员交流,增进会员团结,提高会员学术能力; (五)策划、组织和开展公益服务; (六)接受委托进行法学院相关课题研究; (七)研学会宗旨所及的和相关其他各项任务。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会员条件 (一)海事大学法学院各专业在校硕士研究生; (二)具备一定的法学素养,应当能够处理一般法律实务 (三)热爱法学愿意花时间用于学术理论研究或实务学习; (四)承认本章程,愿意为研学会服务和奉献;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一、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 1、关于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2、关于必须招标范围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

包括:(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3、关于必须招标规模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七条,上述5、6条规定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一个完整的招投标程序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及项目实施 三、招标方式分类及相关法律规定 1、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必须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法律定义及描述

法律定义及描述 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从“法”的词源看,都喻意公平和正义,简述: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基础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现在指----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的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基本的法律: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67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法律体系通常,法律体系可以分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另外还有第三种法律体系(依然存在于某些国家的部份或整个地区)-宗教法,是一种以经籍和其解译为基本的法律。一个国家所使用的体系通常和其历史、其和外国间的关连、以及其对国际标准的依附等有关。司法体系认同应遵行的法源为其法律体系的明确特征。所以不同体系的差别多在于模式的不同,而不在于其内容,且每个司法体系通常都可以找到相类似的法条。法律制度在发达国家,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独立的法院、代议议会、责任内阁、军警系统、官僚系统、法律专业和公民社会本身。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里,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外交三种权力,其后的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对其进行了完善,主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而且三种权力必须要分立,而且相互制约。他们的原则是不应该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国家的所有权力,和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内的独裁理论相对。更近代,有马克斯·韦伯等人重塑有关在行政控制下的国家的模型。现代军事、政治与官僚的力量对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显现出了许多特别的问题,这些是早期如洛克和孟德斯鸩等作家所不可预见的。法律专业的

2018年中考政治复习专题训练:两部专门法律

中考复习训练两部专门法律 一、单项选择题 1.“棍棒底下出状元”,这种教育方式() A. 体现了教育者高度的责任感 B. 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C. 是培养人才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D. 是人类教育经验和智慧的结晶 2.我国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有() A.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B.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C.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D.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 3.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的权利给予明确规定并进行特殊保护,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来看,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 ①年龄小,发育不成熟 ②家庭,学校教育存在失误 ③社会风气不好 ④权利更易受到忽视甚至侵害 A. ①②③④ B. ①②③ C. ①④ D. ②③ 4.下列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它是一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基本法 B. 它是为保护18岁以下未成年人而专门制定的法律 C. 它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内容 D. 它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各项权益的关心、尊重和保护 5.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专门法律是() ①宪法②未成年人保护法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④刑法 A. ①②③④ B. ①②④ C. ②③ D. ①②③ 6.家长和学校应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中的() ①旷课、夜不归宿②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③谨慎交友④收听、观看淫秽的音像制品、书刊 A. ①②④ B. ②③④ C. ①②③ D. ①③④

7. 新的《中小学生守则》,将原来的“遇到坏人坏事要及时报告,要敢于斗争”中的“要敢于斗争”予以删除。这一做法 () A. 违反了法律,是无效的 B. 表明与违法犯罪作斗争不再是青少年的义务 C. 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D. 要求青少年更应善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8. 我国严厉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童工,但是成都市某酒吧近日却低价招聘了三名辍学的初中生为服务员,从中谋取暴利,成都市某酒吧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是()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9. 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贵港市各中小学开学以来纷纷开展了安全知识普及、火灾现场逃生等应急疏散安全演练活动。进一步提高了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避险能力。学校开展安全演练活动的主要目的在于()①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②提升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能力 ③帮助中小学生掌握基本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④增强学生体质,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 A. ①② B. ②③ C. ③④ D. ①④ 10.漫画《谢绝采访》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 A. 家庭保护 B. 学校保护 C. 社会保护 D. 司法保护 11.一天,初二年级学生小明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高年级高某、牛某拦住。他们要小明第二天交出“保护费”100元,否则就“废”了小明。对此,小明的正确做法是() A. 躲在家里不去上学 B. 告诉老师并报警 C. 纠集“朋友”与其武力对抗 D. 将“保护费”交给高某和牛某 12.近年来,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了少付酬多获利,大量招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临时工。这是() A.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B. 帮助贫困家庭脱贫致富的有效方法 C. 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行为 D. 扩大就业、发展生产的合法行为 二、非选择题

针对遏制违法行为发生采取的管理措施

针对遏制违法行为发生采取的管理措施 我公司承建的***项目土建工程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场施工,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形成了违法行为,于2015年2月2日已经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处理完毕。 针对此次的违法行为,我公司在接受主管部门处罚处理后,深刻反省,由董事长组织各项目经理部、工程部、办公室、安全科等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关于我公司现有及今后工程,遏制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要管理措施及奖惩措施,具体管理措施如下: 1.所有在建工程由公司工程部、办公室、安全科组织逐个检查建 设施工手续的办理情况,保证所有手续齐备,否则停工整顿。 2.所有在建工程的施工资料(包括施工、监理、安全、备案)资 料逐个检查,保证各项资料与施工同步,齐全完整。 3.由公司办公室及工程部制定奖惩措施,针对公司的所有工程, 保证做到施工手续不完备绝对不开工。 4.加大教育培训的力度,对公司工程部及项目经理、安全员等人 员进行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施工管理的培训、教育、考核。从 根本上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做到懂法、守法。 5.完善公司管理系统,从董事长、工程部、项目经理部三级完善 闭合管理系统,做到施工招标、合同、报建、施工、验收系统 全程的细致跟踪,保证每一个环节都管理到位,避免出现违法 行为。

6.制定出针对公司及项目部各管理人员的奖惩制度,针对管理人 员的专业水平、自律程度、管理水平等,制定出相关的切合实际的奖惩制度,使各管理人员都能意识到、管理到,坚决遏制住违法行为。 我公司一定严格遵守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严谨施工、严格律己,努力遵循诚信守信原则、严格遵守建筑市场秩序,做到懂法守法。为建筑市场的稳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有限公司 2015年9月6日

法学院学术规范

厦门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技术规范 (2005年10月修订) 为了规范本院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书写技术,按照《厦门大学学位论文规范》的要求,特详作如下规定: 一、论文格式 (一)开本 论文的打印和印刷纸张的规格标准为A4。 (二)框架 学位论文按序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1)封面;(2)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3)学位论文著作权使用声明;(4)中文摘要(后接“关键词”);(5)英文摘要(后接“关键词”);(6)缩略语表和案例表;(7)目录;(8)正文:前言(引言、导言等)、主文、结论(尾论、余论等);(9 件(加列“重要法条”内容等);(10)参考文献;(11)后记(确有必要者);(12)封底。 (三)封面 1、颜色:浅色(白、浅黄、浅绿、浅蓝); 2、封面的字体、字号和排版要求(见本技术规范附件一); 3、封面的论文题目需要中、英文,英文题目在中文题目之下; 4、论文书脊的要求(如右图) (1)在论文的书脊以紧排依序打印中文:论文名称、作者姓名、 指导教师:×××;厦门大学(博士必须打印,硕士建议有条件的打印) (2)字号字体:小五号宋体。 (四)原创性声明和著作权使用声明 1、《厦门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见本技术规范附件二); 2、《厦门大学学位论文著作权使用声明》(见本技术规范附件三)。 (五)内容摘要 1、文字:中文和英文各一份(“内容摘要”统一英译为ABSTRACT);中、英文摘要及其关键词分别各置一页内;字号小四宋体; 2、字数:中文600 字左右;英文3500字符左右; 3、内容:重点概述本文研究的问题、意义、创新之处和主要观点、结论等。 (六)关键词 1、关键词数量:不超过3个,能体现论文的主要内容,词组符合学术规范; 2、每个关键词字数:不超过5个字; 3、字号字体:小四号宋体; 4、多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号隔开; 5、格式例示: ——关键词:资产重组;市场反应;实证研究

法律基础复习资料整理

《法律基础》 1.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主要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 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2.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3.法律的一般含义: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行为的规范体系。 4.法律的历史发展: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制法律→社会主义法律 (原始社会没有法律,只存在习惯) 5.法律的本质: ①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个别人的意志; ②法律体现的知识统治阶级的部分意志; ③法律是有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6.法律的特征:①、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②、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强制性) ③、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7.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 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现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以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3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力地保障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8.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 ①、从体现的意志上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②、从实质内容上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自然规律的反映,是科学性和先进性的 统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a、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以及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理论为指导; b、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律和外国法律的成功经验; c、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能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确保立法 的质量和水平。 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改革 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 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2017年上半年山东省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模拟试题

2017年上半年山东省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模拟试题

2017年上半年山东省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有关安全 生产的专门法律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之日起__日内做出批复。A.10 B.15 C.20 D.30 2、__是材料抵抗弯曲断裂能力的标志,它间接反映了材料的塑性。 A.断裂韧性 B.冷弯性能 C.硬度 D.冲击韧性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控制效果在__阶段进行。 A.竣工验收 B.初步设计 C.土建完成 D.设备安装 4、__的工频电流即可使人遭到致命的电击。 A.数安 B.数毫安 C.数百毫安 D.数十毫安 5、金属温度,系指容器受压元件沿截面厚度的__温度。任何情况下,金属元件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钢材的允许使用温度。 A.最高 B.最低 C.平均 D.设计 6、__应当在劳动就业上给予特殊的保护。 A.女工和来成年 B.有残疾的职工 C.女工怀孕期间 D.未成年工和有特殊情况的工人 7、船员航海知识浅薄,技术素质低劣以及诲上经验不足,均是导致海损事故发生的因素。对多起海事原因的分析表明,约有__以上的海事是由人为因素造成

A.偶然损失 B.动态相关性 C.监督 D.因果关系 16、模板工程的劳动用工约占混凝土工程总用工的__。 A.1/4 B.1/3 C.1/2 D.3/4 17、__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A.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B.最高容许浓度 C.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D.长时间接触浓度 18、下列化学品中,对肾有危害的是__。 A.卤代烃 B.石英 C.有机溶液 D.甲烷 19、在预警分析活动中,()环节所建立的监测信息系统(预警信息系统),既是预警各环节所共享的,也是整个预警系统所共享的。 A.监测活动 B.识别活动 C.诊断活动 D.评价活动 20、根据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员工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和__等。 A.作业场所设备设施检测结果 B.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C.从业人员的工作经历 D.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 21、事件树是用来分析__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A.事故发生的频率 B.安全监督管理的力度 C.普通设备故障或过程波动 D.故障的处理结果 22、职业安全健康__的目的是制定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计划,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 A.目标 B.管理方案 C.运行控制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恶”之法律抑制(朱晓娟 中国政法大学)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恶”之法律抑制 朱晓娟中国政法大学 上传时间:2008-4-13 关键词: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恶”/法律抑制 内容提要: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公司,不再是仅与几个股东利益相关的法人实体,而是与数以千计甚至万计的股东(投资者)息息相关,并肩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如何正确行使职权、对其“恶”如何抑制的问题显得日益突出。根据对董事“恶”之抑制机制的不同性质,可以分为对董事的内部抑制和外部抑制。内部抑制主要是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之“恶”进行制约,外部抑制则通过法律规定对董事之“恶”进行制约。 “善”、“恶”本来属于道德范畴,历来就有“人性本善”与“人性本恶”之争,笔者无意于在此问题上花费笔墨,本文所称的董事之“恶”是指董事在代表公司行事时,滥用权力从而损害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主体利益的行为。为此,如何限制公司的董事,尤其是有权代表公司的董事的职权行使行为至关重要。实践中,我国董事的称谓千差万别。依据在公司中所起的作用而非董事的名称来决定一个人是否为公司董事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正如罗伯特所说,“董事如何称呼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在公司事务中所起的作用。”(参见Robert R. Pennington. Company Law ,(4th Ed)London,Buttlerworth,1979.P.493.)笔者赞同这一观点,我国应尽快修改公司法,引进英美法“影子董事”的规定,将无董事之名而行董事之实的人纳入公司董事的范围加以规制。在各类董事中,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又称为非执行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的概念和制度来自英美法国家,由于其“一元制”的公司机关构造,力图在现有的单层制度框架内进行监督机制的改良,通过加强董事的独立性,使董事会能对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由于“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功能,实际上与大陆法系国家(德国除外)的监事会制度功能相当接近”(P31),加之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这表明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考虑到其监督功能的存在,独立董事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 一、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恶”之抑制的理论基础 (一)董事与公司的关系 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各国学说及法律的规定有很大差别,基本上有以下四种理论: 第一,信托与代理兼有说。该学说源于英美衡平法,主要以英、美等大多数普通法系国家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立法和学者学说为代表。“在英美法系国家,董事被看作公司的代理人和受托人,对外代表公司与第三人交易时,董事被认为是公司的代理人;对内管理公司财产和资本时,董事被认为是公司的受托人。”(P87)根据代理与信托兼有说,董事不仅应当尽到代理人对本人应尽的义务,而且应当履行受托人作为类似善良管理人对受益人应尽的义务。 第二,代理说。代理说的产生基础是法人拟制理论,主要以德国的立法(德国《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1 董事会在诉讼和非诉讼事件中代表社团,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身份;

法律结构

第二章法律结构(法律的构成要素) 在中国当代的法律实践中普遍认为法的构成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构成。 第一节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含义(是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术语。) 具体而言,法律概念具有以下功能: 1 认知功能 2 表达功能 3 构成功能 4 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 二法律概念的分类 1 主体概念,关系概念,客体概念和事实概念 主体概念,是指用以表达各种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如公民,社团法人,原告,行政机关等。 关系概念,是指用以表达法律关系主体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概念。如所有权,抵押权,交付义务,赔偿责任等。 客体概念,是指用以表达各种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的概念。如动产,主物,著作,支票等。 事实概念,是指用以表达各种事件和行为的概念。如失踪,不可抗力,违约,犯罪中止等。 2 确定性概念和不确定性概念

根据法律概念的确定程度不同,可将其分为两类。 确定性法律概念,通常指有明确的法律确定其含义的概念,对这些概念的解释不允许自由裁量,只能依法解释。 不确定性法律概念,指没有明确的法律确定其含义,在运用时需要法官或执法者运用自由裁量权解释的概念。 第二节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含义 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和普遍的约束力,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与法律原则相比,法律规则具有以下特征: 1 微观的指导性。 2 较强的可操作性。 3 较高的确定性。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的含义(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主体的问题。) 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两种观点。 对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既要考虑其全面性,又要考虑其简练性。参照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可以把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理解为由适用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法律有三个最为显著的特征

1、法律有三个最为显著的特征: 一是; 二是(最重要的); 三是。 2、法律的作用:①;②。 3、法、法、法是我们应尽的责任; 法是我们应取的态度; ,,是我们应树立的价值标准。 4、是人们行为的底线。 5、违法行为:。 6、违法行为按违反的法律分为:、、; 按性质分为:、。 7、犯罪: 8、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的根本区别是, 共同点是 。 9、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 ①; ②; ③。 10、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 犯罪的法律标志是。 犯罪严重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后果是。 11、历来是国家法律打击的重点。 12、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①②两大类。 其中①包括、、、、; ②包括、、。 1、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其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规范未成年人行为的法律是。 2、,是践行道德的表现。 3、道德水平高低与违法犯罪关系: 。 4、违法犯罪所付出的代价极大,要在心灵深处,行为上。 5、青少年如何防患于未然? 。 6、未成年人:。 7、专门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有:、。 8、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为我们设置了四道防线:、、、。 9、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是。 10、我们维护权益的最有力的武器就是。 11、能够为我们提供法律帮助的机构:、、、。 12、维护我们合法权益的途径:、。 13、我们维护合法权益常用的有效手段是。 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一种手段是。

14、诉讼通常分为三种类型:、、,俗称“民告官”的是。 15、我们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时,既要,又要。行之有效的好方法:,,,等。 16、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司法保护的对象是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17、我们依法维权的意义:、。

谈民事诉讼中规避管辖的遏制

谈民事诉讼中规避管辖的遏制 近年来,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不断走向完善,但是在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谈民事诉讼中规避管辖的遏制的论文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当中,当事人主要通过人为的改变地域管辖中的联结点、诉讼标的额、案件性质、案件的影响范围或者繁简程度等手段来规避管辖。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现有管辖制度的不完善、当事人“利益至上”观念的影响、管辖知识的欠缺以及司法腐败问题,可以从弥补法律制度的漏洞,普及管辖方面的法律知识,制定相应的制裁和救济措施等方面对规避管辖现象进行有效的规制。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管辖制度;规避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制度的判断标准不统一,法律条文的规定柔性有余而刚性不足,造成了目前司法实务中规避管辖行为不断滋生的现状,这一现象成为现代诉讼制度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1] 一、民事诉讼中规避管辖的现状 (一)规避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是以法院所在的管辖区域和相关案件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的,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我国法律对于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确立了两项重要原则,一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则。二是该法的第二十三至三十三条规定的特

殊地域管辖原则,即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件的所在地或被告的住所地作为规避管辖的衡量标准。在民事诉讼实践当中,这两项原则对确立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正是由于这两项原则的并用,在民事诉讼实践当中给当事人带来诸多方便的同时也为规避管辖提供了条件。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遏制地域管辖的规定不完善,诸多的法律漏洞使得司法实务中规避地域管辖的现象时有发生,规避手段更是花样百出,其中比较常见的手段主要有三种情形: 第一,案件当事人通过虚列被告,扩大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其特点是通过虚列非真实责任人为被告,扩大了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 第二,改变真实责任人的诉讼地位规避实际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管辖,其特点是通过改变案件中被告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从而改变管辖法院的方式来达到规避管辖的目的; 第三,人为的改变案件当中地域管辖的被告住所地以及债权转让等联结点转移案件管辖权,使得原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具有形式上的管辖权。 (二)规避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标的额、影响范围、繁简度等),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3]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当事人错级起诉,规避级别管辖的情形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情形是初始的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即案件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实际上已经超出了该法院管辖受理的范围;第二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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