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大学辅导员是指在高等院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习生活指导等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大学辅导员对于学生的个性发展和成长至关重要。为了明

确大学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规范,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工作职责

大学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育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

2、进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关注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扰,提升学生心理健康水平。

3、开展学生学习指导工作,为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提供学习技巧和方法,激励和帮助学生提高学习成绩。

4、进行学生生活指导工作,关注学生生活中的问题,提供生活技能和管理建议,维护学生校园安全和福利。

5、组织开展各类学生活动,为学生提供有益的课外体验和锻炼机会。

第二条工作流程

大学辅导员的工作流程应符合以下原则:

1、把握学生思想动态,关注学生学习和生活状况,及时进行教育指导。

2、采取“双向沟通、点面结合”的模式,与学生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

3、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满足学生多元化需求,优化学生发展环境。

第三条工作要求

大学辅导员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认同和支持母校办学初心和教育理念,遵守各项规定,不偏离正确的工作方向。

2、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高超的沟通能力,能够有效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3、具备丰富的教育经验和扎实的学科素养,能够为学生提供科学、实用、有效的指导。

4、具备主动创新的精神和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能够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推动工作不断创新和发展。

第四条工作评价

大学辅导员应接受多方面的工作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满意评价,如学生评价、调查问卷等。

2、教育部门满意评价,如学院领导评价、考核评价等。

3、社会满意评价,如企业评价、社区评价等。

综合评价应以学生评价为重要参考依据,注重多方面评价,并采取适当方式和措施,实现工作的定量化、定性化评价。

第五条工作保障

大学辅导员工作应获得必要的保障:

1、院部应落实具体工作条件,提供必要工作资源和工作环境。

2、学校应加强对辅导员队伍的自治支持,加大学术支持和人才培养力度。

3、辅导员队伍应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和技能训练,提升个人专业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六条工作监督

大学辅导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接受领导、同事、学生、家长以及社会的监督。

学院应建立健全辅导员工作管理与考核机制,及时指导和纠正辅导员的工作行为,保证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七条工作互动

大学辅导员应注重与各个部门和岗位的协同配合和互动进展。应常常同学院领导、学术部门、教务部门、学工部门等沟通交流,协同推进学生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

发展。

第八条工作成果

大学辅导员工作成果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习生活指导等无论是以往还是近期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成果。

2、此同时,也要重点宣传学生参与的活动及其工作成果。

3、综合评选辅导员工作的优秀成果,激励和促进大学辅导员先进个人和集体的发展。

辅导员工作条例

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24号令《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教社政〔2005〕375号)和《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华水党〔2006〕44号)等文件精神,在全面总结我校长期积累的辅导员队伍建设有效措施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学生发展与学校发展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三条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重要措施和迫切要求,是我校的优良传统和长期任务,是学校党委、行政和各学院的重要职责。 第四条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必须坚持“选拔、使用、管理、培养、提高”的方针,按照“政治强、作风正、纪律严、业务精”的素质要求,明确“职业化、专家化”的发展方向,实行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精干稳定的组建制度,同构建“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长效机制、形成良好氛围紧密结合起来。 第二章辅导员工作职责与要求 第五条辅导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我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教育理念,以“立德树人”为主要任务,紧密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把握大学生思想实际,通过日常思想政治工作、专题教育、课堂教育等,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 (二)顺应大学生组织形态变化实际,利用党团工作、学生组织建设、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公寓建设等途径和载体,做好学生组织管理工作,发挥学生骨干作用,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三)结合大学生发展需求,开展帮困助学、就业指导、

辅导员工作条例

辅导员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断完善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我校辅导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对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方针,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实现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三条辅导员是我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同时又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二章运行机制 第四条辅导员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小组的整体部署,在学生工作部和各分院党总支的双重管理下,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作用开展工作。 第五条学生工作部负责各分院辅导员的配备、调整、培养和管理,规范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管理辅导员的考核奖惩、津贴发放等工作;各分院党总支负责管理指导辅导员开展具体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七条开展学风和班风建设,做好学生入学、军训、毕业离校等环节的工作,做好课堂、自习、集体活动等出勤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和科技实践活动。 第八条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开展谈心活动,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问题。 第九条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和教育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特别是对存有心理障碍的学生进行重点疏导和防范。 第十条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积极开拓就业市场,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调查和研究,适时撰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调查报告,发表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开展学生家庭联系工作,积极发挥家长对学生教育的作用;制定学生家庭走访计划,了解学生家庭情况。 第十三条运用网络、通讯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扩大工作领域,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十四条辅导员是所带班级、学生的直接责任人,是重大和紧急事件报告和处臵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坐班制度,手机保持24小时开机。 第十五条开展班级学生党团组织建设、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和班集体建设,做好学生组织发展和各级学生干部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负责学生奖学金、评优、处分、助学贷款、请销假等相关事务的管理和材料整理工作。 第十七条建立学生基本情况档案、贫困生档案、心理健康档案,准确把握学生学习成绩、家庭情况、心理健康状况、学籍异动、奖惩情况、住宿情况等。 第十八条认真填写《辅导员工作日志》;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班会;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为建立和健全高校辅导员工作制度,使辅导员明确自己的工作任务并更加具体、规范的开展工作,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识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高校辅导员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琼发〔2005〕2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辅导员是高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一线组织者和实施者,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兼有德育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双重身份。 二、编制与职数 第三条高校专职辅导员的编制总数原则上按照师生比1:200的比例核定。高校每个院(系)、每个年级都应配备专职辅导员。 第四条高校专职辅导员的编制实行单列管理,编制管理部门下达

高校编制总数时,单独明列专职辅导员编制数,其他人员不得挤占专职辅导员的编制。 三、条件与任用 第五条高校专职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好、觉悟高,具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洞察力。要求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热爱学生工作,关心爱护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情操高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和奉献精神;讲团结,顾大局;服从领导,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教书育人; (三)综合素质全面,努力学习并掌握从事高校学生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把握教育管理规律,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开展学生教育管理所需的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及一定的语言表达、文字处理和计算机操作能力,具备从事教师职业的基本素质和技能。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接受过省教育厅组织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政治学、法学、心理学、管理学、教育学等相关学科的背景; (六)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七)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2020年河南理工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修订)精品

河南理工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颁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学校第一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培养造就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提供保障。 第三条辅导员具有教师和干部双重身份,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引路人。 第二章辅导员职责 第四条辅导员要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学生工作部

和学院党委(党总支)的工作部署,认真做好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 (二)积极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及时进行有针对性地引导和疏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培养学生健康心理。 (四)积极开展学生思想状况调查与研究,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 (五)要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宿舍,负责所分管班级的班风、

湖南工程学院学生辅导员工作条例.doc

湖南工程学院学生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提高育人质量,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文件的要求,特对我院2002年11月印发的《湖南工程学院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院党办字〔2002〕7号)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学生辅导员是学校教师和管理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是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学生辅导员工作必须坚持五个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方向原则,提高学生思想政治觉悟;坚持激励与正面引导原则,培养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促进学生知行统一,言行一致,全面发展;坚持严格要求与尊重学生相结合原则,积极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坚持集体主义教育原则,建设良好的班风、学风,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精神。 第四条学生辅导员的主要任务是:以马列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旗帜鲜明地对学生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教育;进行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的教育;进行形势政策、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与诚信教育,引导学生遵纪守法;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和公益服务,引导学生全面完成学习任务,积极锻炼身体,提高个人综合素质。 第五条学生辅导员在工作方法上应做到正面灌输,积极疏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榜样示范,表扬和批评适度,奖罚公正及时。 第二章学生辅导员应具备的素质 第六条学生辅导员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者,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的稳定。 第七条热爱学生,热爱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第八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组织活动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善于调查研究,勤于思考。 第九条能认真学习并掌握从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教育规律,懂得当代大学生的心理特点。 第十条身体健康。

7.《临沂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7.《临沂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保证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保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培养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配备与选聘 第三条职数配备 辅导员队伍按精干高效和专职为主、兼职为辅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确定配备职数,构建老中青相结合的学生工作队伍。学校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 第四条任职基本条件 (一)是中共党员,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二)道德高尚,品行端正,作风严谨务实,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沟通、语言文字表达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30周岁以上者应具有本科学历,30周岁以下者应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五条选聘与解聘 (一)辅导员选聘工作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为: 1.学校公布拟聘辅导员岗位; 2.本人申请; 3.资格审查; 4.民主推荐;

5.面试答辩、考察; 6.确定初步人选并予以公示; 7.学校党委批准; 8.签约。 (二)辅导员实行聘任制管理,任期内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或离岗、转岗,未经组织批准不得脱产学习。因工作需要,辅导员工作岗位变动,要经所在院系党委和学生工作部同意,报学校研究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辅导员予以解聘: 1.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传播不良思想、言论的; 2.因工作责任不到位,造成学生人身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3.不重视职业道德修养,产生恶劣影响的; 4.受到校内党纪政纪处分的; 5.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6.年度工作考核或任期届满考核不合格的; 7.其他原因应解聘的。 第三章工作职责及项目指标 第六条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生思想道德与素养教育。加强学生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学生情操教育、行为养成教育和人文素质教育,帮助学生提升综合素养,培养学生的“沂蒙特质”;参与承担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党课、团课等教育教学任务。 (二)负责学生学业管理与学风建设。端正学生学习观念,指导学生学业规划,维护良好学习秩序,创造良好学习环境;指导学生实习、实践,做好学生专业学习、考研、出国等服务工作,建设良好学风、考风。 (三)负责学生纪律约束与安全保障。加强学生校纪校规教育和安全意识培养,引导学生养成安全守纪意识;落实辅导员谈心制、听课制、班会制,深入学生宿舍、教室,做好有心理问题倾向的群体、厌学群体、泡网群体等特殊群体的监控;严格请销假等日常管理,做好学生突发性事件处理。

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大学辅导员是指在高等院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习生活指导等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大学辅导员对于学生的个性发展和成长至关重要。为了明 确大学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规范,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工作职责 大学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育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 2、进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关注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扰,提升学生心理健康水平。 3、开展学生学习指导工作,为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提供学习技巧和方法,激励和帮助学生提高学习成绩。 4、进行学生生活指导工作,关注学生生活中的问题,提供生活技能和管理建议,维护学生校园安全和福利。 5、组织开展各类学生活动,为学生提供有益的课外体验和锻炼机会。 第二条工作流程 大学辅导员的工作流程应符合以下原则: 1、把握学生思想动态,关注学生学习和生活状况,及时进行教育指导。 2、采取“双向沟通、点面结合”的模式,与学生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 3、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满足学生多元化需求,优化学生发展环境。 第三条工作要求 大学辅导员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认同和支持母校办学初心和教育理念,遵守各项规定,不偏离正确的工作方向。 2、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高超的沟通能力,能够有效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3、具备丰富的教育经验和扎实的学科素养,能够为学生提供科学、实用、有效的指导。 4、具备主动创新的精神和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能够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推动工作不断创新和发展。 第四条工作评价 大学辅导员应接受多方面的工作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满意评价,如学生评价、调查问卷等。 2、教育部门满意评价,如学院领导评价、考核评价等。 3、社会满意评价,如企业评价、社区评价等。 综合评价应以学生评价为重要参考依据,注重多方面评价,并采取适当方式和措施,实现工作的定量化、定性化评价。 第五条工作保障 大学辅导员工作应获得必要的保障: 1、院部应落实具体工作条件,提供必要工作资源和工作环境。 2、学校应加强对辅导员队伍的自治支持,加大学术支持和人才培养力度。 3、辅导员队伍应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和技能训练,提升个人专业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六条工作监督 大学辅导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接受领导、同事、学生、家长以及社会的监督。 学院应建立健全辅导员工作管理与考核机制,及时指导和纠正辅导员的工作行为,保证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七条工作互动 大学辅导员应注重与各个部门和岗位的协同配合和互动进展。应常常同学院领导、学术部门、教务部门、学工部门等沟通交流,协同推进学生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 发展。 第八条工作成果

大学学生辅导员工作条例

大学学生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辅导员是学校党委派到学院或专业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的专职(兼职)干部。他们既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也是进行思想教育的教学人员。是德育师资队伍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学生辅导员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培养“四有”人才的目标,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开展富有成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使学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第三条学生辅导员所在学院党总支和行政双重领导下工作,并接受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指导,对本专业学生全面负责。 第四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各学院配备专兼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一年见习期满后开始享受副科级待遇;工作满三年,年终考核一次优秀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辅导员”者,可晋升副科级;从事辅导员工作满四年,年终考核两次优秀或有三次被评为“优秀辅导员”的,可晋升正科级或享受正科级待遇,特别优秀的辅导员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五条学生辅导员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政治理论及政策学习,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应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和个人修养,处处为人师表。 第二章学生辅导员岗位职贵

第六条根据每月规定的政治学习,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和形势政策与任务教育。 第七条搞好校纪规和守法教育,教育和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和国家法律,开展学生基础道德文明修养教育,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第八条对学生进行学习目的和学习态度教育,抓好学风建设,对每学期学生早操、上课出勤率、自习情况、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进一步搞好学风建设的措施。第九条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和宿舍,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动态,研究大学生的身心特点,帮助学生解决的在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矛盾。 第十条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本专业班级学生工作,培养德才兼备的学生于部队伍。 第十一条组织搞好各班“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大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贷学金的评选工作,审查学生困难补助。 第十二条加强与各任课教师的联系,沟通教学环节,提出建议,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负责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根据校纪校规向学院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专业

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使辅导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辅导员队伍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领导。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学生工作部(处) 作为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对辅导员进行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各学院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具体管理。 第四条各学院应建立严格的辅导员工作例会制度,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定期布置、检查和督促辅导员工作,学习交流,总结研讨;辅导员工作例会原则上每两周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集。 第二章选聘与配备 第五条辅导员任职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稳定;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热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乐于奉献;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学位,大学期间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辅导员应是中共党员。 第六条根据在校本科学生数,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岗位原则上按250︰1核定(含党委或党总支副

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提高辅导员的综合素质,强化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完善辅导员工作机制,使辅导员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充分调动辅导员工作的 积极性,更好地加强和改进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辅导员队伍是保证学校坚持正确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 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一支队伍。 第三条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 育和管理工作,担负着管理、教育、服务学生的重要任务。 第四条辅导员以专职为骨干、兼职为主体,专兼职相结合。辅导员与学生比原则上按1:200配备。 第二章辅导员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具有坚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和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 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行动上能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 第六条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修养,有较强的政治鉴别能力,勤 奋好学,知识面宽,勇于创新;具有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基本素质。 第七条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志愿从事学生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奉献 精神和工作责任心,能密切联系群众,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八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 工作;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善于探索学生工作规律,有创新精神和一定的科研能力。 第十条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含在读研究生),一般应是中共党员,身心健康,有学 生干部经历者优先。 第三章辅导员工作职责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辅导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 2、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热爱学生,具有奉献精神和开拓创新精神。 3、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掌握党的基本理论知识;熟悉思想政治教育、伦理学、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时事政策、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以及法律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4、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调研能力。 5、辅导员一般应具备学士以上学位。新选聘应届毕业生担任辅导员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如暂时不具备条件,应在五年内达到上述要求。 6、身心健康,人格健全,品行端正。 辅导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帮助学生了解国内外政治形势,明辨是非,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结合社会发展和学生实际,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侵蚀。 3、对学生开展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协助系党总支部做好学生入

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党员的教育、培养、考察和管理工作。 4、定期召开学生大会,加强学生的纪律、道德和法制教育,并经常深入教室、学生宿舍,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解决。 5、做好系区共青团工作;组织、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及社会调查活动,并及时进行总结和经验交流。 6、根据工作需要,可承担本系学区思想政治理论课、党课、团课、就业指导等方面课程的教学工作,指导学生开展课内外理论学习,对学生实施思想政治理论教育。 7、正确区分学生的思想和心理问题,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 8、负责系区学生会和班级学生干部的选拔、使用和培养工作。 9、加强学风建设,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做好学生上课、自习的考勤工作及考风考纪教育工作。 10、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定期组织学习经验交流会及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独立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 11、围绕素质教育,组织、指导学生积极参加文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12、负责本系区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搞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各项评优活动。 13、协助舍务管理中心做好本系学生在宿舍的管理和教育工

北京工商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北京工商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辅导员是学校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辅导员的选拔、聘用、管理、培训和考核和奖惩工作,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北京工商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北京工商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辅导员是指专职或兼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辅导员工作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院系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工作职责与岗位要求 第四条新任专职辅导员由学校统一招聘,安排到有关院、系工作。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与有关院、系协商同意后,对专职辅导员在校内进行调配。在学生工作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专职辅导员可兼任院系团总支书记。专职辅导员的待遇应和同等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任教师相同。 第五条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综合素质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和诚实守信意识,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使命感。 第六条对学生进行民主法制和校规校纪教育,帮助学生增强民主法制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开展廉洁教育,掌握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集体、他人之间关系的准则,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 第七条在院、系、部党总支统一领导下,指导和负责学生党、团、学组织开展工作,抓好学生党、团、学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发挥党、团、学组织在学生教育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第八条指导和组织学生广泛开展课外科技学术活动、文艺体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其他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活动,增强学生的进取意识,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并负责选拔和培养学生干部。 第九条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执行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维护学校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和安全稳定。 1、认真完成或协助做好学校常规的综合测评、评奖评优、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学生军训、新生教育、就业教育、文明离校和安全教育等工作。 2、积极利用网络渠道,掌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动权。 3、辅导员在负责本年级学生工作的同时,一般应兼任本年级一至两个班级的班主任,不定期地深入学生宿舍了解

2023大学研究生辅导员工作条例

2023大学研究生辅导员工作条例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2023大学研究生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学研究生辅导员工作,提高研究生辅导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学研究生辅导员是指专门负责指导和管理研究生工作的专职教师。 第三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研究生可担任大学研究生辅导员。 第四条大学研究生辅导员的主要任务是为研究生提供学业、生活、职业发展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大学研究生辅导员应保证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和保密性。 第六条大学研究生辅导员应按时参加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第七条大学研究生辅导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八条学校应为大学研究生辅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大学研究生辅导员应负责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学籍管理、课程管理、考试管理等。

第十条大学研究生辅导员应积极引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活动,帮助研究生制定学习计划和科研方案。 第十一条大学研究生辅导员应关注研究生的心理健康,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 第十二条大学研究生辅导员应与研究生保持联系,定期开展个别指导和集体辅导活动。 第十三条大学研究生辅导员应主动了解研究生的就业需求和信息,并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 第十四条大学研究生辅导员应协助学校做好研究生工作开展的调研和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大学研究生辅导员应及时记录和汇总研究生工作情况,并向学校提供必要的报告和数据。 第三章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大学研究生辅导员的考核评价制度,通过考核评价来激励和表彰优秀工作。 第十七条大学研究生辅导员的考核评价应综合考虑研究生满意度、学业成绩、心理健康等因素。 第十八条大学研究生辅导员的考核评价结果应作为晋职晋级和聘期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四川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四川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四川大学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十六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大委学[2006]9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的辅导员队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保证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人才培养工作顺利推进。 第二章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及要求 第四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武装学生头脑,提高学生的道德品质、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二)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党课、团课、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学生干部培训等相关课程。 (三)切实做好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学生帮扶等具体工作,关心、帮助学生,促进学生完成学业,顺利成长 (四)开展文化素质教育、安全法纪教育、身心健康教育,组织开展学生社会实践、志愿活动、课外科技活动、文体活动等工作,提

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成才。 (五)积极开展生涯规划及就业指导工作,引导学生做好人生及成长规划,并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顺利就业,努力实现他们的职业理想。 (六)开展校风、学风、班风建设,大力营造积极向上、争先创优的良好风气。 (七)积极开展党团组织建设、班级组织建设和寝室文化建设,辅导员要深入班级、深入课堂、深入学生寝室,努力把党团组织、学生班、学生寝室建成学生工作的重要战斗堡垒。 (八)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九)学校以及学院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辅导员的工作要求是: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较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 (二)热爱学生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公道正派,廉洁奉公,为人师表。 (三)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主动学习并掌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必备的理论、方法和技能,具有良好的文化素养和知识架构。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活动、事务管理、调查研究及语言文字表达等能力。 (五)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并用新的理论成果指导实际工作; (六)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三章辅导员的设置和选聘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建设一支强有力的辅导员工作队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辅导员是学院党委委派的,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的基层干部,是保证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人和引路人。是我院教师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第三条辅导员的选拔、配备、职责、考评和奖惩,依据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辅导员由各系直接领导和管理,学生工作部负责指导和具体工作协调,人事处负责考评、定级和奖惩。 第四条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辅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能自觉地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持一致。 2、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和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学生成长,有

较强的敬业精神,工作踏实,作风正派,品行优良,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3、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并能担任思想品德课和形势政策课的教学。 4、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还应逐步具备教育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美学、人才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熟练掌握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以及本岗位所需要的相关业务知识,具有广泛的兴趣爱好,体魄强健。 第三章辅导员的配备和选拔 第六条专职辅导员原则上按每150名学生配一名,兼职辅导员所带学生数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专职辅导员主要从优秀大学本科以上应历届毕业学生中选配。选配应根据岗位需要,由学生工作部会同人事处考察、聘任。 第八条兼职辅导员主要从符合条件的专职专业教师中选配,各系确定兼职辅导员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四章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辅导员全面负责所带班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是学生教育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1、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对学生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教育,组织好学生的政治理论学习,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模板】

附件1: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加强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加强学生工作队伍建设,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制定本条例。 一、辅导员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 (一)辅导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判断能力。 2.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3.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中共党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二)辅导员是指从事大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的专职人员,以及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三)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1.根据学院、系的学生工作计划,组织班级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开展各项专题、形式任务与政策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大学生的道德素质。符合任课条件的辅导员,承担一定的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课、形式政策课、安全教育课、党团课等教学任务。 2.做好学生的日常政治思想工作,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经常找学生谈心,随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基本情况,特别是特殊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情况,做好这部分学生的建档工作。 3.根据院、系要求,做好校风、班风和学风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对本班级学生学习、生活等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指导学生搞好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工作,认真做好班级考核工作。 4.辅导员在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和系主任领导下,开展班级学生工作,定期召开班

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行政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条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4号令)和《河南省委高校工委、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教社政[2005]375),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辅导员队伍建设要坚持“八字”方针。即:“高进”、“严管”、“精育”、“优出”;体现“三双原则”。即:“双重身份”、“双重管理”、“双线晋升”。 第四条辅导员的选拔、配备、管理、培训、考核、待遇和奖惩依据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任职 第五条辅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信念坚定。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政治素质好、思想觉悟高,具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辅导员原则

上应是中共党员。 (二)思想品德优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情操高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和无私奉献精神,讲团结,顾大局。 (三)组织观念强。服从领导,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纪律严明,作风正派。 (四)业务素质好。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咨询指导及相关科研的基本素质,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身心健康,仪表端庄。具有作为教育者良好的气质、形象和充沛的工作精力。 第三章职责 第六条辅导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教师,又是行政管理干部。 第七条辅导员应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本规律和大学生成长成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形势政策教育,道德法纪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职业发展指导;教育和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目标、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道德法制意识、良好的品行操守及健康的心理。 第八条抓好学风建设,教育指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勤奋学习,完成学业。主动与任课教师配合,抓好学生的专业学习。 第九条关心学生、尊重学生、理解学生;经常与学生沟通情况、

--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__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省委教育工委《福建省贯彻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实施细则》和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的通知(教思政〔2021〕2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推动我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提升我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辅导员是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应当成为学生成长的人生导师和知心朋友。 第三条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以“学会做人守信笃行;学会做事创业有成”的校训为指导以促进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和可持续发

展为导向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相结合、与实施青年教师成长计划相结合、与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积极探索创新加大建设力度确保长效投入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水平辅导员队伍为不断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精细化和科学化水平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障和人才支持。 第二章选聘与配备第四条选聘。贯彻教育部关于辅导员配备要求建设专职辅导员队伍面向全国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中共党员原则上以硕士研究生为主要选聘对象。严格辅导员选聘条件选聘时以德才兼备为原则加强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心理素质和职业倾向等方面的考核具备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配备。学校总体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每栋学生宿舍楼入住辅导员一般不少于两名。每个班级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辅导员可以兼任院(系)团委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等相关职务。 第六条任期。辅导员的每任任期一般为五年学校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三章要求与职责第七条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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