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提供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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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资料清单

注:1.如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经过招投标确定的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

2.如在施工合同或协议中未写明“审计核减率超过10%的,建设单位在应付施工单位工程价款中扣除超过部分核减额的10%上交县财政专户,工程价款结算以审计结论为准”等相关内容的,双方均须签订与此内容相关的补充协议送审。

3.送审结算书封面须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及编制预算员的资格章,如经跟踪审计单位或监理及建设单位审核且施工单位同意的,则直接以各方审核同意的结算书送审。

4.须提供原件的资料如审计结束后需拿回,应同时提供复印件,所有复印资料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新 昌 县 财 政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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